一、试论我国房地产产权中的冲突与处理(论文文献综述)
钟莹[1](2021)在《挂靠开发房地产的物权归属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张晔[2](2020)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 ——以英美法系地产权为借鉴》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全国多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到期,地方、中央陆续出台相应规定,但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尚未颁布,具体规则和制度构建仍不明确。在当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方向与基本原则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背景下,本文试图从制度演进的历史中总结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产生原因和立法目的,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活动的性质、住宅建设用地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价值偏向,挖掘建设用地续期权利的正当性根源。并且,在对比分析地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质相似性和形式相似性的基础上,借鉴具体的地产权类型,找出可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借鉴的租赁地产权和不限嗣继承地产权。通过租赁地产权和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的特征、发展和具体规则的梳理和研究,提出完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具体建议、搭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基本框架,以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难题提供解决方案,完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上,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是一个立法难题。首先,中央及地方的立法和实践的大致情况表明中央不明确、地方不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给司法和执法都带来了困惑。进一步细分建设用地为住宅建设用地和非住宅建设用地,其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又在现实紧迫性、立法的精神和困难程度上有所区别,因而续期难点也存在不同,这为下文二者的续期规则区分奠定基础。第二章介绍和比较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地产权制度。首先,通过梳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背景和历史进程,发现制度的产生原因及立法目的。此外,提出并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活动具有私法性质。根据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偏向,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的设立应当以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为原则、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为例外。其次,厘清地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特点,并区分地产权项下的不同类型,为进行具体权利类型的比较分析做铺垫。最后,在归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产权特征的基础上展开形式相似性(体系、权利结构)与实质相似性(权能、权利性质、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基础)的分析,并通过具体权利类型的对比,发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租赁地产权相类似,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自主持有地产权相类似。第三章、第四章分别针对租赁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进行研究,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提供经验和教训。首先都是介绍租赁地产权、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的历史、特征和发展趋势等,对比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总结出结构、特征、功能和价值目标上的相似性作为借鉴的依据。再结合地产权针对实际问题的灵活变通的特点和具体续期规则,归纳出租赁地产权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不限嗣继承地产权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的可借鉴之处。第五章将前文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总结落实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具体规则设计中。首先选择英美法系地产权的制度构建模式,其次明确续期权建立在强制缔约理论基础上的权利结构,私权、法定权利和请求权的权利属性以及从产生原因和制度目的上分析权利的正当性,再次在前文梳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出续期整体制度及具体权利类型下续期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最后设计续期规则的基本框架、规则设计的原则、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续期规则。
朱珠[3](2020)在《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北京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正式开始实施。为了防止共有产权住房限制投机和溢价目的落空,立法者在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中介入了大量强制性规范,导致共有规则与物权规则存在冲突,难以实现理论依据与立法规则的自洽性。因此,单纯地依靠按份共有制度所构建的保障房形态,不能有效地实现政策目的。相较于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居住权制度在实现住房保障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本文即分析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引入居住权进行完善的观点。本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个部分绪论。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等进行简要论述,确定本文研究的思路。第二部分研究理论基础。在共有权理论部分,阐述在我国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下,按份共有应有部分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它能体现所有权的全部效力;在居住权理论部分,阐述居住权源起于保护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习惯法,并在发展中呈现出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并行的形式。第三部分共有产权住房概述。对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进行剖析,说明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房屋产权,兼具保障房属性与商品房属性,并阐述共有产权住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关系。第四部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阐述共有产权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规则与物权规则存在冲突,共有权人的四项权能分离,存在所有权质的分割之嫌。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立法者意图介入强制性规范,实现住房保障目的。第五部分居住权适用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妥适性分析。从理论优势和现实需要两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居住权适用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妥适性。第六部分完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引入居住权进行完善的观点,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何松龄[4](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指出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阮皇灵[5](2019)在《转型期越南城市空间生产机制与边缘区空间失控问题研究 ——以河内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之一的越南,经历经济改革后进入了转型发展阶段,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今,越南的经济-体制转型已经30余年,经历了全球化、市场化和分权化过程;越南城市的发展战略也不局限在本地经济增长,开始参与到区域竞争,并融入到全球资本流动和国际职能分工的体系之中。在该语境下,城市的空间生产不再是国家垄断的产,而是由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建设,同时,土地资源也不仅是生产资料而更成为一种特殊商品。随着经济增长,越南城市经历了快速城市化,城市空间向外迅速扩张,边缘区形成。然而,城市边缘区的快速增长伴随着空间发展失控的现象。如:城市用地无序扩大、鬼城项目出现、土地荒化低效利用、城中村和城边村出现,并且违规建设不断增加使空间破碎化、消极外边效应无法内部化、导致规划失效等问题。论文以体制转型的视角,借鉴空间生产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方法,针对越南城市空间生产机制和制度-体制转型建立了逻辑关系,从此解释越南城市边缘区空间失控的内在动因。其中,土地制度是城市空间生产之法律基础。通过对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使用与土地管理制度的深入研究,论文剖析现行制度体系的缺陷,解读制度与空间生产问题之根源;从此展开讨论城市空间发展过程中,发现政府、市场和个体的角色与关联。通过越南河内市的实证研究,论述河内市城市边缘区的形成,发展的特征以及空间失控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证结合,论文得出主要的结论包括:(1)转型时期,土地市场的形成是空间价值属性的变化和城市边缘区兴起的动力;(2)边缘区的空间生产关系从“单向式”的国家垄断变成“网络式”的多元参与;(3)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直接影响利益主体的空间策略;(4)土地制度的缺陷以及政府的管理能力不足造就混合性的土地市场;(5)边缘区空间生产的失控问题是各利益主体的空间行为和策略的结果。最后,论文从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具体操作层面提出制度优化的建议。在价值取向层面,论文针对三个主要的发展思维:增长与发展,效率与公平,管理与治理进行再思考;在实践层面,针对土地制度的落实提出改革的建议。
赵云毅[6](2019)在《基于城市空间权利的我国大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城市,特别是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愈来愈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2012年国务院专门发布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同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设立重大项目,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优先发展的制度设计问题,一些学者已从公共交通产权和外部性的视角展开研究,也有学者用列斐伏尔的空间生产理论分析香港发展公共交通的经验。本文是这一研究思路的进一步深入和展开。本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物质化在城市空间结构和道路结构中的城市空间权利制度安排怎样决定了人们出行的交通方式选择。为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本文对三个与该问题相关的理论进行研究,探求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即列斐伏尔的城市空间生产和空间冲突理论,福柯关于建筑空间结构体现权力关系和全景敞视建筑使权力自动发挥作用的理论,以及科斯关于权利(产权)制度安排的理论。这三种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空间问题,但与列斐伏尔不同,科斯在分析空间冲突问题时,更多是从资源配置的视角,从产权安排的角度提出解决思路。与福柯不同,科斯分析的不是某种具体建筑式样所体现的权利关系,而是涉及更大空间维度的权利安排问题。科斯虽然没有把空间作为他的研究对象,但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讨论的几乎所有权利(产权)安排的案例,都是由空间邻近性导致的相互影响,都与空间权利的制度安排有关。因此,借助列斐伏尔和福柯对空间问题的研究,科斯关于权利制度安排的理论可以拓展到解决城市空间权利的制度安排问题。科斯关于解决“外部性”或“有害影响(harmful effects)”问题的方式,同样适用于解决空间冲突,或由空间邻近性导致的相互影响问题。这就是,“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科斯的解决思路对研究城市公共交通的空间权利制度安排问题提供了新的重要启示。论文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核心命题:权利的制度安排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中,而且体现在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城市空间结构和道路结构不过是在更大空间尺度上重现福柯全景敞视建筑体现的权利关系,因而能够使不同交通方式出行群体的交通便利性权利和空间便利性权利得到自动实施和强化,从而决定着人们的出行方式选择。这一分析能够从城市空间资源配置或城市规划的视角,而不仅仅是城市交通本身出发,看待大城市发展公共交通的制度安排问题,而且能够解释一些经济学教科书不能解释的经济现象。一些经济学教科书把公共交通作为收入弹性为负值的低档品。但这种说法不能解释的经济现象是:在人均收入水平远高于北京的东京,小汽车的出行比例远低于北京,而公共交通的出行比例远高于北京。本文构建出一个交通出行方式选择模型,说明物质化在城市空间结构和道路结构中交通便利性权利和空间便利性权利安排,决定着人们对不同交通出行方式的需求曲线和出行方式选择。这一理论分析可以解释北京与东京在出行结构上的差异,可以验证本文的分析结论。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进一步分析,说明城市空间资源或城市空间结构和道路结构是怎样把交通便利性权利和空间便利性权利配置给公共交通出行群体的。三个典型案例分别是:在轨道交通为主要交通方式的条件下,日本的站城一体化在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上怎样把交通便利性权利和空间便利性权利配置给轨道交通出行群体;在道路交通为主要交通方式的条件下,巴西的库里蒂巴的带型城市在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上怎样把交通便利性权利和空间便利性权利配置给地面公交出行群体;在特大城市面临严重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韩国首尔的以路中央公交专用道为核心公交改革怎样把交通便利性权利和空间便利性权利配置给公交出行群体。从而论证了本文的核心命题,通过物质化在城市空间结构和道路结构上的城市空间权利配置,能够使公共交通成为城市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
王春晖[7](2019)在《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国家治理大厦的基石,在城市化、后工业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有效的社区治理显得特别重要。物业服务是近年来社区治理中与群众利益最为直接、群众关切度普遍较高的领域,也是利益矛盾比较突出的领域。根据我国物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制度安排。但是,多年来物业服务方面纷争不断,促使人们不断对该制度安排进行反思:该制度设计是否应当继续保留?如果保留,那么应当怎样改进?如果不保留,那么应当以何种制度代替它?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生产关系即研究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鉴于物业服务的特殊性,政治经济学方法能提供更独特的视角,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研究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利益状况,分析如何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是一条可行的路径。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研究思路,首先分析了物业服务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及产权形态,提出物业服务的公共品、准公共品特征,进而分析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商业主体与物业服务的公共品、准公共品特征不匹配,并指出这是物业服务矛盾多发的根本原因,认为应当依据不同的产权形态确定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论文给出了社区服务中相关主体权责界定的一个一般分析框架。然后,针对物业服务中的共有产权形态进行分析,认为物业区域涉及的共有产权又包括了不同业主群体集合,这种复杂性导致了理顺物业服务关系的困难。从业主维护共同利益的角度,相关业主群体应当实现集体行动,但是业主集体行动的自发实现存在着很大困难。论文运用多智能体博弈模型和Ostrom的综合方法,分析了小区封闭和开放两种状态下的业主集体行动问题,认为小区开放有利于业主实现集体行动,但是业主的自发集体行动存在脆弱性,仍然难以应对复杂的业主共同利益维护问题,而且要面对物业企业阻挠、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用发挥不到位等问题。对业主集体行动的可行路径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通过建立基层党组织,以党建带动业主集体行动和协调业主、物业企业、开发商关系的重要性。接下来,对小区封闭状态下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了讨论。重点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链条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于物业服务任务的复杂性和部分任务的非指标性,业主利益主体很难做到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准确考核。根据运用Holmstrom-Milgrom模型的分析结论,提出了改进物业服务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措施,认为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规范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提高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检测性,并使其努力程度与收益相对等。小区从封闭到开放,是近年来涉及物业服务的一个重大政策变动。对小区开放给各利益主体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比较了小区封闭和开放两种状态下的利益变化。通过对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协调的讨论,探索了封闭式小区实现开放的可行路径。探讨了小区开放后物业服务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借鉴域外开放式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模式,分析小区开放后应当进行怎样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利益协调和物业区域和谐。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指出物业服务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应有状态,对现有小区物业相关制度进行反思,认为物业服务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性重构。对涉及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小区管理规约体系提出了修正建议,力求建立业主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各方利益诉求得到顺畅表达、各利益集团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各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保障物业服务和谐运行,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结论部分,对本研究的理论成果进行了简要总结和提炼,并就主要的政策建议和研究发现进行了综述;对物业服务下一步研究方向和重点进行了探讨,力求扩展本文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真正达到改进物业服务的效果。全文从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实证研究物业服务涉及的不同利益主体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现状,规范分析这种利益关系现状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给出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的思路。关于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主要是从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和分析范式讨论具体经济社会问题,是政治经济学应用研究的一个实际拓展,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有利于弘扬和发展政治经济学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李凌方[8](2019)在《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城中村土地资源价值攀升,城中村农民、村干部等利益主体对土地资源的争夺白热化,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同时,在城镇住房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结构变化及社会心态变迁的背景下,城中村违法建设现象变得日趋严重,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和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以城中村违法建设为研究对象,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博弈理论及治理理论,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承袭“发生逻辑-困境解析-治理机制”要素因果链,遵循“理论演绎-实证检视-机制优化”的研究进路,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思路和对湖北省H市的田野调查,通过对访谈、观察和问卷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从制度供给、利益博弈及政府治理三个联动的维度,以社会整体结构演进和个体特征结构演化的制度嵌合视角,提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及治理的分析框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致使利益冲突多发,城中村违法建设成为土地和住房资源分配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发生和治理中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博弈结构。沿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视的研究逻辑,在深入分析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联动影响因素基础上,可以构建治理机制优化路径。(2)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博弈理论,可以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对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给出自恰性理论阐释和实证检视。研究认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分析与验证是一个系统性过程,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维度不仅可以推进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规律探究的历史维度深度,也可以进一步拓展现实动态因素关联的广度。历时性维度揭示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的历史演变脉络和规律,共时性维度基于现时情境,进一步阐释城中村违法建设在当前时空情境下相关影响因素的联动逻辑。理论和实证分析表明,城中村违法建设的历时发生逻辑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基本生存阶段;二是谋利发展阶段;三是从众炫耀阶段,渐次表现为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以及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共时性角度看,三种类型的违法建设共存于现在阶段,都受到制度约束、个体策略、政府失效以及治理困境四个方面影响。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农民、村干部和地方政府,农民和村干部是违建参与主体,地方政府是违建治理主体,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为特征。农民和村干部作为参与主体,其行为特征表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及机会主义。地方政府代表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意志,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强制性和服务性、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以及不完全信息和有限理性。(3)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和蔓延受扩散效应的影响。通过分析违建扩散模式和违建扩散阶段,总结违建扩散机理,揭示违建扩散效应。从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来看,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具有三种模式:一是辐射式扩散模式;二是“点-线-面”网状扩散模式;三是“差序格局”式扩散模式。其扩散表现为初发、蔓延、“井喷”及慢增四个历史阶段。(4)归纳基层管理实践中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发现现有治理机制失效,致使违法建设治理困境形成。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组成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政府选择了专项式治理、网格化管理及多元联动监管三种政策工具,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了阶段性、反复性及动态性特征。现有治理机制无法彻底阻断违法建设的发生,致使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陷入困境,其成因包括违建治理政策失范、政府治理能力弱化、执法人员行为异化。(5)针对违建治理困境,基于治理理论,本文从优化思路设计及具体路径选择关联递进的方式构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路径。构建更优的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需要从宏观维度和微观路径两种思路进行嵌合设计。宏观维度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和推进机制整合;微观路径包括构建多元联动治理体系、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及强化执法人员激励约束。总体来说,优化思路体现在制度建构、利益引导及治理创新三个方面。具体优化路径为: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王平[9](2019)在《基于WSR框架的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模式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土地市场体量庞大、地位关键,房地产市场演变趋向复杂,土地资源和土地市场已经和每个人息息相关,土地出让模式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为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完善我国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体系,对包括土地出让制度及其基础上形成的土地市场在内的土地出让模式系统进行优化研究极为必要。本文旨在运用物理事理人理方法论(WSR方法论)对我国土地出让模式系统进行优化分析,为土地年租制的探索实践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思路。在界定土地出让模式系统内容和构成的基础上,基于WSR框架从认知土地出让模式系统(W维)、提出合理性评判准则(R维)、选择分析方法思路(S维)等三个维度阐述了土地出让系统的系统内涵和要求。系统分析结果表明当前模式下:(1)我国财政存在一定程度上土地财政依赖性过强、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缺乏长效机制以及政府投资收益分配不合理等土地财政不可持续性问题;(2)土地市场的很多环节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影响市场秩序健康,损害系统主体利益;(3)国家土地相关政策数量多但波动大,政策目标和现实情况经常背离,对参与主体造成时序政策上的不公平;(4)当前土地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在产权管理、税收制度等多方面存在不协调问题;(5)我国土地出让系统中存在经济、社会等多种子系统风险,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难以得到保证。我国现行土地出让批租制度存在的多种弊端和问题逐渐显现,我国应该积极探索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的改革创新。土地年租制作为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能够很好的克服土地批租制中存在的缺陷。对土地年租制进行了制度模式设计和权利分析,土地出让系统主体的定位和关系发生了改变,在财政可持续、市场信息对称、政策协调性、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性方面表现的更有效率。土地年租制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机构的建立完善,既需要年租金征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创新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效率,也依赖于不动产登记体系和土地税收体系等相应制度体系的完善。搜集汇总各种房地产纠纷问题舆情热度并进行解决预期讨论,发现土地年租制能够为各种房地产纠纷问题提供一条很好的解决途径。通过对抚顺、北京、香港等三地年租制实践的探讨,发现我国住宅用地年租制实施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和可行性。本文以WSR系统分析方法对我国城镇住宅用地土地出让模式进行了优化分析,为我国住宅用地土地年租制的试点推广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措施建议。
张焱[10](2019)在《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观念的不断更新,租赁住房居住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方式之一。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租购同权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特殊保护。各类房屋表现的功能不同,不同房屋租赁承载的社会价值和使命也不一样。住房租赁因承载着特殊的社会保障功能,应与商业用房租赁、公共住房租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商业用房租赁属于市场化主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合同自由原则;公共住房租赁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是国家或政府的当然义务,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租赁首先是民事合同关系,但因关涉承租人的生存和发展利益,以传统民法坚持的合同自由无法达成对住房承租人的公平对待,因此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规制,以强制性规范保护住房承租人的特殊利益。传统民法坚持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无法实现保护弱势住房承租人的目的,需要立法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进行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形式正义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以保护住房承租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实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实质上的平等,是各国住房租赁法的重要法政策目标。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租赁合同为基础、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建构保护承租人的住房租赁法律制度,通过增加住房出租人义务,限制出租人的权利,扩大住房承租人权利,强化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效力,提升承租人地位等,强化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倾斜保护。论文首先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特别保护的缘由进行了理论论证。由于承租人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就需要法律对形式平等进行矫正,对弱势的住房承租人予以倾斜性保护,实现实质性的平等;住房关系着承租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从利益衡量比较,承租人的利益﹙居住利益﹚要比出租人的利益﹙收取租金的投资利益﹚更为重要,更应得到法律的适度的倾斜性保护;在人权法上,国际公约确认了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将承租人对租住房屋上的租赁权提升到人权保障的高度,住房租赁承租人享有的的适足住房权包括住房安全权、人格尊严权、住房安宁权、禁止驱逐权等,确保住房承租人在租住房屋期间享有安全、自由、和平和尊严的权利是适足住房权的重要内容和使命;在法理论上,住房承租权源于住房租赁合同与占有的结合,通过占有的状态表现出权利的性质,法律对于占有的事实给予物权性请求权的保护,自然应以占有的保护方式保护住房承租人的承租权,法律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其背后的实际权利;社会理论方面,20世纪初的所有权社会责任理论强调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甚至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附随社会责任。住房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就是要发挥住房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住房所有权人附加相应的社会义务,并限制住房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强化就是对住房所有权所施加的束缚。住房租赁法律制度应以保护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标,贯彻承租权物权化、承租合同长期化、租金标准稳定化、承租人权利业主化、权利表征显性化等主要制度理念,体现为特殊的制度构成。文章论述了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诚实信用而生的特殊的附属义务。在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和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应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保障承租人在租住房屋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特别要建立专业租赁机构押金的分离管理制度;在限制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方面,应建构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别保护制度,以正当理由规则保障住房承租人的租赁存续利益;赋予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发挥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益;限制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实现社会和平稳定,从而达到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基于保障住房承租人生存利益的政策考量,各国立法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居住权利的优先保护。这种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居住性权利是专属于住房承租人享有的,经过学者们的提炼,形成承租权概念。本文理清了住房承租权的含义,认为住房承租权(住房租赁权)就是承租人在租赁住房中的居住权,是承租人基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住房交付后,对租赁租房占有期间所享有的,得在租赁住房中安全、健康、有尊严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也即是承租人对租赁住房为使用、收益,并得对抗新的所有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承租权的实质性特征就是物权化效力。住房承租权具有保障租赁关系存续、对抗其他人对承租人安定居住和生活的妨害和阻扰的效力。在分析住房承租权的性质和效力基础上,提出我国住房租赁法应采承租权物权化的理论构建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制度体系。现代民法在坚持私有财产保护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下,更加强调对社会弱者的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和实质平等。在住房社会化运动的推动下,立法者逐渐承认了住房承租人对租赁住房的特殊利益。各国立法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赋予住房承租人在租赁住房占有期间以较强的保护手段,出现了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趋势和特征。对于住房承租权予以物权化效力保护,是世界各国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且有不断得以强化的趋势。各国立法大多规定了房屋买卖不破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续租权等制度,租赁法律关系不因租赁住房的所有人变更而受影响,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在与第三人权利存在冲突时,住房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保障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承租权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住房租赁合同目的获得持续、安全的保障。住房租赁法律制度是以住房承租权为核心而建构的制度体系。住房承租权成立后,其效力主要表现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的存续不因住房所有权人的变动而受影响,住房承租人基于合法占有而得享有占有保护的物上请求权。基于承租权的效力辐射,次承租人和承租人死亡后的同住人也享有基于承租权的特别保护,租赁关系稳定性得到延续。本文认为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独立的制度功能和社会价值,但应完善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基于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不应忽视住房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拍卖的不应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优先续租权没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和功能,理由在于住房租赁契约属于继续性债之关系,租赁合同的存续特别重视当事人的信赖关系与人格信用,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是否续展依赖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相互间的信赖关系,若在合同履行中双方信赖关系被破坏,赋予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主张法定优先承租权,明显对出租人不公,因此,法律重视住房租赁契约上当事人间信赖基础之维护,是否续租,原则上交由当事人在信赖关系之基础上选择。在对出租人住房实现抵押权时,存在与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冲突,各国创设了诸多制度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包括承租人知情权、缓期交付制度、抵押权人同意制度等,我国立法应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在租赁住房买卖过程中,承租人的地位不因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受让人得承继原出租人地位,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特别保护住房承租人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允许当事人特约预先放弃,否则该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将流于形式,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完善我国住房租赁核心制度的构想,并论述了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保障真正的住房承租人,预防债务人(住房所有权人)与案外承租人通谋以虚假租赁合同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得逞。最后,本文基于现代城市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权利的扩展分析,认为在我国以建筑物区分所有与传统独家独户的住房形态已有根本性的变化,承租人租赁的住房不仅是对业主住房专有部分的使用,还必须使用小区物业范围的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必须维护小区住户的共同利益,形成与业主(出租人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提出承租人在住宅小区的特别权利获得保护的依据是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特别权利内容就是准业主权,包括居住小区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接受物业服务权、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知情权、妨害行为制止权等,进一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维系小区物业范围内所有居住者的共同利益和秩序,力图构建住房承租人权利的立体保护制度体系。法律是当事人利益平衡器。住房租赁法的制度在强化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世界各国的立法进程体现出对住房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有一个逐步扩大权利范围、不断强化住房承租权效力(保护方法)的过程,即便一些国家(日本、德国等)的人均住房比都已达1.0以上,也仍然继续以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为住房租赁法的宗旨。我国的住房租赁法应遵循现代住房租赁法的立法方向,应以租赁合同为基础而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关系相关规则,以承租权为核心构建住房租赁法律制度,特别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试论我国房地产产权中的冲突与处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房地产产权中的冲突与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2)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 ——以英美法系地产权为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问题的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难题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
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概述 |
3.1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
3.1.1 发展历程 |
3.1.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
3.2 英美法系的地产权制度 |
3.2.1 发展历程 |
3.2.2 地产权的类型及续期规则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产权的比较 |
3.3.1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产权的特征 |
3.3.2 形式相似性和实质相似性的分析 |
第四章 租赁地产权——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之借鉴 |
4.1 租赁地产权 |
4.1.1 租赁地产权的历史和特征 |
4.1.2 租赁地产权的发展——“合同化”及其问题 |
4.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借鉴依据 |
4.2.1 租赁地产权与用益物权 |
4.2.2 租赁地产权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
4.3 租赁地产权的续期 |
4.4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借鉴 |
4.4.1 明确的规范是保持土地公有制的条件 |
4.4.2 尊重市场规律、保障私人财产权益 |
4.4.3 “实用主义”下续期规则的构建 |
第五章 不限嗣继承地产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之借鉴 |
5.1 不限嗣继承地产权 |
5.1.1 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的特征 |
5.1.2 不限嗣继承地产权的发展——限制权利 |
5.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借鉴依据 |
5.3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借鉴 |
5.3.1 坚持权利自由和限制的平衡 |
5.3.2 续期应平衡多方利益 |
5.3.3 “绿色原则”下续期规则的构建 |
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构建 |
6.1 制度构建模式选择 |
6.2 续期权的构造、属性和正当性 |
6.3 续期制度的目的和精神 |
6.4 续期规则的设计 |
6.4.1 续期规则的基本框架 |
6.4.2 以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为原则 |
6.4.3 明确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 |
6.4.4 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规则 |
主要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3)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研究理论基础 |
2.1 共有权理论 |
2.1.1 共有权概述 |
2.1.2 共有权溯源 |
2.1.3 按份共有应有部分的性质 |
2.2 居住权理论 |
2.2.1 居住权溯源与发展 |
2.2.2 居住权的性质 |
2.2.3 居住权价值定位 |
3 共有产权住房概述 |
3.1 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 |
3.1.1 产权的概念 |
3.1.2 共有产权住房的概念 |
3.2 共有产权住房的特征 |
3.2.1 具有政策保障房属性 |
3.2.2 具有商品住房属性 |
3.3 共有产权住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关系 |
3.3.1 保障性住房的含义 |
3.3.2 共有产权住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关系 |
4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4.1 北京市共有产权法律规制的现状 |
4.1.1 法律的规定 |
4.1.2 管理办法的规定 |
4.2 存在的问题 |
4.2.1 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能存在差异 |
4.2.2 对房屋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存在差异 |
4.2.3 对房屋的收益和处分权能存在差异 |
4.2.4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存在差异 |
4.3 分析与总结 |
5 居住权适用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妥适性分析 |
5.1 居住权的理论优势分析 |
5.1.1 用益物权:理论依据与规则设计的自洽性 |
5.1.2 居住权:契合保障性住房的价值理念 |
5.1.3 人役权:役权负担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
5.2 居住权的现实需要分析 |
5.2.1 实践中购房人的产权利益被极大地削弱 |
5.2.2 居住权价值对稳定北京房价的特殊需求 |
5.2.3 社会性居住权开始在投资领域逐步演变 |
6 完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的核心——建立居住权制度 |
6.1 《民法典》之居住权规则 |
6.1.1 居住权规则立法背景 |
6.1.2 关于居住权主体的规定 |
6.1.3 关于居住权取得方式的规定 |
6.1.4 关于居住权能否无偿取得 |
6.1.5 关于居住权流转的规定 |
6.1.6 关于居住权消灭的规定 |
6.2 居住权法律关系的设计 |
6.2.1 居住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设计 |
6.2.2 居住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设计 |
6.2.3 居住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设计 |
6.2.4 居住权的取得和消灭设计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转型期越南城市空间生产机制与边缘区空间失控问题研究 ——以河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与背景 |
1.1.1 转型期越南快速城镇化进程 |
1.1.2 越南城市边缘区空间发展的实践问题 |
1.2 研究的对象与概念界定 |
1.2.1 城市边缘区 |
1.2.2 空间失控问题 |
1.2.3 土地制度 |
1.2.4 空间利益主体 |
1.3 城市边缘区空间问题:越南的研究现状 |
1.3.1 关于城市边缘区空间扩张的研究 |
1.3.2 关于违法建设与非正规住房的研究 |
1.3.3 研究现状梳理与研究问题提出 |
1.4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及框架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体制转型”,“空间生产”与”土地制度“相关理论基础 |
2.1 ‘体制转型’的视角和相关研究 |
2.1.1 越南‘体制转型’的总体环境 |
2.1.2 对‘体制转型,的理解和模式 |
2.1.3 越南体制转型的基本特征 |
2.2 空间生产理论: 资本,权力与空间 |
2.2.1 空间生产理论在转型中的越南的运用 |
2.2.2 认知空间的价值属性 |
2.2.3 空间生产中的国家权力 |
2.2.4 空间生产中的资本运作 |
2.3 土地制度转型: 空间资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1 土地制度: 空间生产的基础 |
2.3.2 土地市场与政府干预 |
2.3.3 土地产权中的权力与权益 |
2.4 研究视角的总结 |
第三章: 越南城市空间生产的机制转型与边缘区的兴起 |
3.1 体制转型与城市空间生产的制度改革 |
3.1.1 土地制度改革 |
3.1.2 住房制度改革 |
3.1.3 金融制度改革 |
3.1.4 产业发展制度改革 |
3.2 转型期城市空间的生产机制 |
3.2.1 城市空间生产的权力运作与转型 |
3.2.2 城市空间生产主体的转型 |
3.2.3 城市空间生产的资本运作模式转型 |
3.2.4 从计划到市场: 城市空间生产的机制变革 |
3.3 转型期城市边缘区的兴起与发展特征 |
3.3.1 转型时期城市边缘区的形成 |
3.3.2 土地价值呈现与边缘区的兴起 |
3.3.3 混杂性土地市场与多样性的空间结构 |
3.4 小结 |
第四章: 城市边缘区利益主体的空间生产动机及策略 |
4.1 政府的职能转型与空间生产机制 |
4.1.1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分配与博弈 |
4.1.2 地方政府的发展职责转型与问题 |
4.1.3 地方政府对空间生产的动机与空间行为 |
4.2 开发企业的角色与空间生产机制 |
4.2.1 开发企业的类型与空间生产的动机 |
4.2.2 影响企业开发的制度环境 |
4.2.3 开发企业的空间生产的行为策略 |
4.3 城市边缘区利益个体的空间生产机制 |
4.3.1 城市边缘区的利益个体 |
4.3.2 利益个体主导下的空间生产策略 |
4.4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制度,土地市场与城市边缘区的空间问题 |
5.1 土地产权制度中的国家权力 |
5.1.1 所有权的主体模糊: 国家权力的根源 |
5.1.2 土地产权的非完整性 |
5.1.3 土地发展权中权益缺失 |
5.2 城市边缘区土地使用的制度问题 |
5.2.1 土地价格双轨制的缺陷 |
5.2.2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制度缺陷 |
5.2.3 土地供应的制度缺陷 |
5.3 土地管理的制度缺陷分析 |
5.3.1 城市规划的制度缺陷 |
5.3.2 土地财税体系的缺陷 |
5.4 混合性土地市场与城市边缘区空间失控问题 |
5.4.1 混合性土地制度与混合性土地市场 |
5.4.2 权力与资本的空间生产联盟、及其空间效应 |
5.4.3 个体的空间投机行为及空间效应 |
第六章 河内市城市边缘区空间生产的失控 |
6.1 河内市城市边缘区空间生产与发展演进 |
6.1.1 河内市的概况 |
6.1.2 经济计划时期的城市空间结构 |
6.1.3 转型期河内城市边缘区的空间发展演进 |
6.2 权力与资本驱动下城市空间失控问题 |
6.2.1 权力驱动下城市边缘区空间扩张 |
6.2.2 ‘精英联盟‘主导的土地开发失控问题 |
6.3 个体利益主导下违章空间开发现象 |
6.3.1 河东区城中村与城边村的违章建设 |
6.3.2 自发建设导致空间管理失控的效应 |
6.4 小结 |
第七章: 越南城市边缘区空间生产的制度优化建议 |
7.1 制度优化的价值取向之建 |
7.1.1 增长与发展: 面向城乡统筹发展 |
7.1.2 效率与公平: 协调空间资源配置与发展中的权力与权益 |
7.1.3 管理与治理: 提升市场经济下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 |
7.2 操作层面上的政策改良建议 |
7.2.1 土地产权改革: 发展权共享理念 |
7.2.2 市场化导向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议 |
7.2.3 优化土地财税制度的建议 |
7.2.4 优化规划程序的制度建议 |
第八章: 结论 |
8.1 主要结论和观点 |
8.2 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图表来源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基于城市空间权利的我国大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本选题的现实意义 |
1.2 研究的问题 |
1.2.1 经济现象 |
1.2.2 经济学问题 |
1.3 研究的范围 |
1.3.1 研究的范围设定 |
1.3.2 研究涉及的理论 |
1.4 研究思路、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论文结构 |
1.4.3 研究方法 |
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 国内发展公共交通的对策研究 |
2.1.1 对我国大城市发展公共交通问题的早期警示 |
2.1.2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对策研究 |
2.2 国外发展公共交通的举措 |
2.2.1 交通需求管理 |
2.2.2 公共交通导向的发展 |
2.3 城市道路交通有关的理论问题研究 |
2.3.1 城市道路交通外部性问题研究 |
2.3.2 城市交通的产权问题研究 |
3 城市空间生产与空间权利 |
3.1 城市空间生产理论 |
3.1.1 城市空间是社会生产的产物 |
3.1.2 城市的空间冲突 |
3.2 空间体现权力关系 |
3.2.1 建筑空间结构体现权力 |
3.2.2 全景敞视建筑具有使权力自动发挥作用的机制 |
3.2.3 福柯的权力与科斯的权利概念 |
3.3 科斯关于空间权利的观点 |
3.3.1 科斯的产权概念 |
3.3.2 科斯关于空间权利安排的观点 |
3.4 本章小结 |
4 城市空间资源与城市空间权利 |
4.1 城市空间资源 |
4.1.1 区位资源 |
4.1.2 城市空间资源的概念 |
4.1.3 城市空间资源的动态属性 |
4.1.4 城市空间资源间的相互作用 |
4.1.5 城市交通资源对城市空间结构的影响 |
4.2 城市空间权利 |
4.2.1 空间权 |
4.2.2 城市规划界定城市空间权利 |
4.3 本章小结 |
5 公共交通的城市空间权利 |
5.1 交通便利性权利 |
5.1.1 决定交通便利性的主要因素 |
5.1.2 交通便利性的相互性 |
5.2 空间便利性权利 |
5.2.1 空间便利性的决定因素 |
5.2.2 实现轨道交通空间便利性的高强度开发法则 |
5.2.3 小汽车空间便利性的低密度开发法则 |
5.3 城市规划与城市空间权利配置 |
5.3.1 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才能实现空间权利的合理配置 |
5.3.2 城市空间资源的持续开发 |
5.4 以轨道交通为主导的城市规划 |
5.4.1 交通规划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 |
5.4.2 以轨道交通为主导的城市规划面临的问题 |
5.5 交通便利性与空间便利性的权利配置决定出行结构 |
5.5.1 一个出行方式选择模型 |
5.5.2 出行费用变化对出行结构的影响 |
5.5.3 交通便利性权利与空间便利性权利对出行结构的影响 |
5.6 北京与东京交通出行结构的比较分析 |
5.6.1 北京与东京大都市区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
5.6.2 基于交通与空间便利性权利配置的解释 |
5.7 本章小结 |
6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典型案例 |
6.1 日本的站城一体化开发 |
6.1.1 阪急电铁的早期站城一体化开发 |
6.1.2 东急电铁的站城一体化开发 |
6.1.3 站城一体化开发的新阶段 |
6.2 库里蒂巴公交引导城市空间发展 |
6.2.1 库里蒂巴规划思想的转变 |
6.2.2 三重道路系统为骨干的一体化公交网络 |
6.2.3 公交出行的空间便利性权利配置 |
6.3 首尔的公交改革 |
6.3.1 首尔公交改革的背景 |
6.3.2 首尔的路中央公交专用道改革 |
6.3.3 首尔交通需求管理与城市规划调整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主要创新点及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主要创新点 |
7.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索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问题提出和研究对象 |
1.3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4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5 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视角 |
2.1 相关文献综述 |
2.1.1 产权、产权界定与物业服务 |
2.1.2 我国物业服务的准公共品特征 |
2.1.3 准公共品供给中的集体行动问题 |
2.1.4 物业服务中的契约问题 |
2.1.5 其它学科对物业服务问题的研究 |
2.1.6 国内外文献评述 |
2.2 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视角 |
2.2.1 利益集团、利益关系与政治经济学 |
2.2.2 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 |
2.2.3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西方经济学具体方法的借鉴 |
2.3 小结 |
第3章 物业服务问题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基础 |
3.1 多元共治与作为物业服务供给者的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 |
3.1.1 学者对基层多元共治的讨论 |
3.1.2 物业服务承担上的权责边界及服务供给方式 |
3.1.3 物业企业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自治组织服务之间的关系 |
3.1.4 地方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如何良性互动 |
3.2 以产权为基础确定相关利益主体权责边界 |
3.2.1 法律法规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
3.2.2 法律法规对各有关利益主体的权责界定 |
3.2.3 物业服务涉及到的典型产权问题 |
3.3 小结 |
第4章 业主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和现实路径 |
4.1 业主自治和维护共同利益需要实现集体行动 |
4.2 业主集体行动的困难 |
4.2.1 模型构建 |
4.2.2 模拟系统及模拟实验 |
4.3 打开封闭小区有利于业主实现集体行动吗? |
4.3.1 小区打开对集体行动的影响 |
4.3.2 实践证据 |
4.4 解决集体行动难题的现实路径 |
4.5 小结 |
第5章 封闭状态下的利益主体及其关系 |
5.1 物业服务中的利益关系 |
5.1.1 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的利益关系 |
5.1.2 物业服务运行中的利益关系 |
5.1.3 业委会、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间的利益关系 |
5.1.4 物业服务中的其它利益关系 |
5.2 物业服务中有关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
5.2.1 基本的假设和定义 |
5.2.2 完全理性条件下的模型 |
5.2.3 模型结论 |
5.3 小结 |
第6章 开放状态下利益主体及其关系的变化 |
6.1 打开封闭小区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 |
6.1.1 对业主利益的影响 |
6.1.2 对政府利益的影响 |
6.1.3 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益的影响 |
6.1.4 对建设单位利益的影响 |
6.2 打开封闭小区需要协调各方利益 |
6.2.1 法律法规是处理利益关系的依据 |
6.2.2 利益相关方协商是小区顺利打开的基础 |
6.2.3 搞好补偿和财物交接对利益协调 |
6.3 现阶段打开封闭小区的实现路径 |
6.4 小结 |
第7章 使利益关系合理化的制度设计原则 |
7.1 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厘清利益主体权责边界 |
7.1.1 现有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
7.1.2 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权责边界 |
7.1.3 保障有关社会组织成立和有效发挥作用 |
7.1.4 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 |
7.2 通过完善物业相关财务制度理顺利益关系 |
7.2.1 健全物业服务的财务制度 |
7.2.2 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度 |
7.2.3 健全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收入的有关制度 |
7.2.4 完善物业服务费缴纳和管理制度 |
7.2.5 明确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依法活动的经费来源 |
7.3 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1 业主访谈问卷 |
附录1.2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访谈问卷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违建概念及内涵研究 |
1.2.2 违建发生原因研究 |
1.2.3 违建社会影响研究 |
1.2.4 违建执法困境研究 |
1.2.5 违建治理对策研究 |
1.2.6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 |
1.3.1 城中村 |
1.3.2 违法建设 |
1.3.3 制度供给 |
1.3.4 政府治理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案例研究法 |
1.5.2 访谈法 |
1.5.3 观察法 |
1.5.4 问卷调查法 |
1.5.5 制度分析法 |
2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2.1.2 博弈理论 |
2.1.3 治理理论 |
2.2 分析框架 |
3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 |
3.1 H市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田野调查整体描述 |
3.1.1 田野调查的基本过程和整体描述 |
3.1.2 城中村违法建设问题的基本情况 |
3.2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 |
3.2.1 农民 |
3.2.2 村干部 |
3.2.3 地方政府 |
3.2.4 其他利益主体 |
3.3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 |
3.3.1 民生需求型违法建设:基本生存逻辑 |
3.3.2 经济驱动型违法建设:谋利发展逻辑 |
3.3.3 跟风攀比型违法建设:从众炫耀逻辑 |
3.4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 |
3.4.1 制度约束:城乡二元结构限制与灰色市场形塑 |
3.4.2 个体策略:规则认知与策略性行为 |
3.4.3 政府失效:制度供给失衡与政策工具选择失当 |
3.4.4 治理困局:利益合谋与博弈无序 |
3.5 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的实证检视 |
3.5.1 城中村违法建设历时发生逻辑验证 |
3.5.2 城中村违法建设共时发生逻辑检视 |
3.5.3 城中村村民违建行为影响因素的量化分析 |
3.6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机理 |
3.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模式 |
3.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扩散阶段 |
3.7 本章小结 |
4 城中村违法建设利益相关者行为分析 |
4.1 利益冲突与制度结构 |
4.2 利益相关者行为特征 |
4.2.1 违建参与主体行为特征 |
4.2.2 违建治理主体行为特征 |
4.3 利益主体博弈与分利格局形塑 |
4.4 本章小结 |
5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与困境 |
5.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制度环境 |
5.1.1 正式制度空间 |
5.1.2 非正式制度情境 |
5.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 |
5.2.1 治理政策工具选择 |
5.2.2 治理特征与效果 |
5.3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困境 |
5.3.1 违建治理政策失范 |
5.3.2 政府治理能力弱化 |
5.3.3 执法人员行为异化 |
5.4 本章小结 |
6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优化 |
6.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思路 |
6.1.1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宏观维度 |
6.1.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的微观路径 |
6.2 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机制的优化 |
6.2.1 构建城乡协调发展机制,健全土地产权和储备制度 |
6.2.2 建立土地发展权共享机制,完善农民住房保障体系 |
6.2.3 建立城乡规划民众参与机制,构建违建全民共治模式 |
6.2.4 强化政府部门协调能力,构建规范的网络化执法体系 |
6.2.5 合理选择治理政策工具,建立违建监管常态机制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与局限性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2 田野调查提纲 |
附录3 访谈提纲 |
附录4 违建执法人员调查问卷 |
附录5 城中村农民调查问卷 |
(9)基于WSR框架的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模式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相关研究的综述 |
1.2.1 关于土地出让的关系定位研究 |
1.2.2 关于土地出让模式影响的研究 |
1.2.3 关于土地出让模式问题的研究 |
1.2.4 关于土地出让模式优化的研究 |
1.2.5 小结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3.1 土地出让模式分析的WSR框架构建 |
1.3.2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系统的认知 |
1.3.3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合理性评判目标 |
1.3.4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分析分析方法思路 |
1.3.5 当前住宅用地出让模式优化方案和分析 |
1.4 论文的章节组织 |
2 基于WSR框架的分析方法 |
2.1 土地出让模式分析的WSR框架 |
2.1.1 WSR系统分析方法 |
2.1.2 土地出让模式系统的WSR系统分析框架 |
2.2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系统(W) |
2.2.1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相关权利 |
2.2.2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系统主体 |
2.2.3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系统政策规范 |
2.3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的评判准则(R) |
2.3.1 财政持续性目标 |
2.3.2 信息对称性目标 |
2.3.3 时序公平性目标 |
2.3.4 管理协调性目标 |
2.3.5 发展稳定性目标 |
2.4 住宅用地出让模式分析的思路(S) |
3 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模式问题分析 |
3.1 土地财政的可持续性问题 |
3.1.1 当前出让模式下土地财政状况 |
3.1.2 “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 |
3.2 市场主体信息对称性问题 |
3.2.1 当前模式下土地一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
3.2.2 当前模式下土地二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
3.3 时序政策影响公平性问题 |
3.3.1 房地产调控政策时序公平性问题探讨 |
3.3.2 时序政策不公平对各主体的影响 |
3.4 土地管理政策协调性问题 |
3.4.1 税收制度 |
3.4.2 产权管理制度 |
3.4.3 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
3.5 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性问题 |
3.5.1 经济风险问题 |
3.5.2 社会风险问题 |
4 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模式优化建议 |
4.1 住宅用地出让的年地租制 |
4.1.1 土地年租制的内涵和权利分析 |
4.1.2 土地年租制的主要优势 |
4.2 使用权转移支付模式转变 |
4.3 土地市场多主体的重定位 |
4.4 配套机构改革与政策措施 |
4.5 派生社会问题的解决预期 |
4.6 土地年租制应用案例 |
5 结束语 |
5.1 总结 |
5.2 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基本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本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的制度基础 |
一、相关基础概念 |
二、对住房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社会客观基础 |
(一)租购同权、发展租赁市场的国家政策目标需要对住房承租人予以特殊保护 |
1、租购同权的政策背景 |
2、租售并举与租购同权的政策目标 |
(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权利保护 |
1、住房租赁和住房所有(自有)都是一种居住方式 |
2、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必须强化对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 |
三、对住房租赁承租人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利益比较:承租人的利益更加值得法律倾斜保护 |
1、社会政策基础——住房承租人与出租人相比一般处于经济上弱势地位,其基本的生存利益更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
2、伦理基础——对承租人生存权利的保护 |
(二)人权法基础——对住房承租人的住房权保障 |
(三)法理基础 |
1、基于占有权利的法益效力 |
2、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化义务理论(私权社会责任理论) |
第三章 住房租赁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权利义务 |
一、住房承租人特殊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 |
(一)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法价值目标 |
1、强化住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倾斜,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和社会秩序 |
(二)保障住房承租人利益的主要制度理念 |
1、承租权物权化,保护实际居住人 |
2、承租合同长期化 |
3、租金标准稳定化 |
4、承租人权利业主化 |
5、权利表征显性化 |
二、国家运用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私法的分类和社会法对社会弱者特别保护的正当性 |
(二)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
(三)国家公权力对住房租赁法律关系适当干预的正当性 |
三、住房租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特殊内容 |
(一)基于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1、出租人的适住性默示担保义务:提供和维持适合于居住的住房的义务 |
2、住房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
3、承租人支付租金和附加费用的义务 |
4、承租人遵守业主公约的义务 |
5、承租人的租住安宁权 |
6、承租人住房租赁关系终了之返还住房义务 |
(二)基于国家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制:保障承租人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
1、建立住房租赁的最低适住性安全标准 |
2、建构住房租赁的租金调整制度 |
3、强化对住房租赁押金的规制 |
(三)对住房出租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的保护 |
1、住房租赁合同解除中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 |
2、住房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
3、出租人收回住房私力救济的限制 |
第四章 住房承租权的特别保护法律制度内容 |
一、住房承租权的物权化 |
(一)住房承租权的概念 |
(二)住房承租权的效力 |
(三)住房承租权的性质 |
(四)住房承租权物权化的演变与发展 |
(五)我国住房租赁立法的制度选择:住房承租权物权化 |
二、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续租权) |
(一)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概念和特征 |
2、住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正当性基础 |
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
5、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权利救济 |
6、需要厘清的问题 |
(二)住房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
三、住房抵押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保护承租权的法律制度 |
1、知情权规则——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通知义务 |
2、缓期交付制度 |
3、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
(二)我国关于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与承租人保护的立法完善 |
1、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与协调 |
2、建构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制度 |
四、住房买卖中承租权的特殊保护 |
(一)住房买卖交易中对承租人的保护:买卖不破租赁制度 |
1、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的含义 |
2、域外关于住房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例 |
3、住房买卖不破租规则的立法理由 |
4、买卖不破租赁的成立要件 |
5、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效果 |
6、适用买卖不破租规则的例外 |
(二)司法处置(强制拍卖)债务人住房对承租权的保护制度及对承租权干扰的排除 |
1、案外人以住房租赁合同对强制执行干扰的表现形式 |
2、完善保护承租权制度:住房承租人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
3、完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增强住房承租权的公示效力 |
4、加重承租权人举证义务,加大对虚假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惩罚力度 |
5、对司法机关委托拍卖公告记载的租赁负担与实际不一致的处理 |
五、强化对次承租人和同住人住房承租权的保护 |
(一)基于承租人的转租权(或部分转租权),完善次承租人利益保护制度…… |
1、关于住房转租和承租权转让 |
2、次承租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理由 |
3、次承租人权利保障的范围 |
4、我国立法选择:强化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保障 |
(二)完善同住人承租权(加入权)保护制度 |
1、各国立法比较 |
2、同住人承租权的性质 |
3、适用同住人承继承租权的条件 |
4、同住人承租权的效力 |
5、我国法律对同住人承租权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现代居住模式下承租人的特别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和住房承租人的特殊权利保护 |
(一)现代居住模式的特点 |
(二)现代居住模式下强化对住房承租人特殊保护的理由 |
二、承租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业主权利的默示让与 |
三、现代居住模式下住房承租人的特别权利:准业主权 |
(一)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关系:公共部分使用权能默示性转移给承租人 |
1、居住物业区域公共资源和设施设备使用权 |
2、要求出租人协助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权利 |
(二)住房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人的关系:接受物业服务权 |
(三)住房承租人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权 |
1、公共事务参与权 |
2、在业主大会上陈述意见权 |
3、知情权 |
(四)住房承租人与相邻人的关系:妨害行为制止权 |
四、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失信制度,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试论我国房地产产权中的冲突与处理(论文参考文献)
- [1]挂靠开发房地产的物权归属研究[D]. 钟莹. 广西大学, 2021
- [2]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 ——以英美法系地产权为借鉴[D]. 张晔. 江南大学, 2020(05)
- [3]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法律制度研究[D]. 朱珠.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2)
- [4]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5]转型期越南城市空间生产机制与边缘区空间失控问题研究 ——以河内为例[D]. 阮皇灵. 东南大学, 2019(01)
- [6]基于城市空间权利的我国大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研究[D]. 赵云毅.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6)
- [7]我国住宅区物业服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王春晖. 山东大学, 2019(02)
- [8]城中村违法建设发生逻辑及治理机制研究 ——以湖北省H市为例[D]. 李凌方.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9]基于WSR框架的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模式分析[D]. 王平. 武汉大学, 2019(06)
- [10]住房承租权特别保护法律研究[D]. 张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