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徐祥[1](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近几十年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城市中的土地越来越难以供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村集体土地面临征收的问题越来越不可避免。然而农村土地不仅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更是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如果继续按照以原有土地年产值为主要测算依据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仅无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且因征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势必会愈演愈烈。在农村集体土体征收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并给予土地权利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才是平息征地矛盾的根本途径。纵观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来看,仍然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的根源,尽快解决好当下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意义重大,不仅关系着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分配的平衡的问题,也关系着社会繁荣稳定的问题。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除绪论和结语外,正文可分四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的理论依据和不断完善的前提,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梳理研究有其重要的作用,故本章节首先从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进行切入,其次阐述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接着介绍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最后论述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第二部分是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本章节开始便梳理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的三个阶段时期,让我们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轨迹有了一个清楚的认识,随后着重介绍了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以及改革试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有益改革经验;第三部分则是根据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现有立法及发展实践现状得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并逐一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则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国外相关国家地区以及我国一些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从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以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三个方面入手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提供制度化建议。
朱学权[2](2020)在《我国农业用地征收补偿受益分配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对征地补偿分配规定不够具体,缺乏系统的征地补偿分配的解决机制,实践中的做法也各有特色,有必要将一些有代表性的地方做法归纳起来以探求征地补偿分配的规律。征地补偿分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在立法上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未确定征地补偿分配的基本原则;其次是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影响着受益分配资格。我国关于村民的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零散于部分法律法规当中。实践中引发征地补偿受益分配权纠纷类型中,外嫁女与入赘婿、空挂户、返乡退休退役人员、外出上学、服刑服役人员等特殊人群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受益分配权是当前的纠纷焦点;最后是征地补偿分配内容标准问题,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安置补偿费的分配以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以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问题。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议在立法上对征地补偿受益分配权进行规制;明确征地补偿分配的基本原则,为定纷止争,建设和谐乡村,农地征收补偿应贯彻权利义务相统一、“土地”与“户籍”相结合与利益均衡原则;规范集体成员受益主体资格的认定,以户籍作为认定的基础、辅以“拥有土地原则”和“合法取得”的认定标准,同时增加特殊群体的资格认定;明确征地补偿分配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特殊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规范征地补偿分配的补偿标准,细化补偿倍数,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晏新雨[3](2020)在《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各国普遍认可征收行为相对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其理论基础在于被征收人承担了“特别牺牲”,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是征收行为合法的构成要件。我国农村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农地征收补偿需要在集体成员间分配,本文从征收补偿制度、集体土地所有制、集体成员权法理出发,在对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机制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引言。包括本课题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在总结分析前人研究的的基础上,提出以实证研究方法等方法研究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法律问题。第二章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的法理基础。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地征收补偿问题涉及概念作出界定,如农地概念、农地征收概念及农地征收补偿概念;第二部分对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的相关理论进行总结,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集体成员权理论及三权分置理论,同时,评析我国农地征收补偿相关制度不足。第三章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的现实困境。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总结农地征收补偿分配中分配主体、分配标准、分配对象存在的若干问题,如补偿分配主体权责错位、集体成员权制度不完善、征收补偿分配标准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不明等。第四章农地征收补偿分配困境的实证分析。本章从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案例的方式,考察实务中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的运行现状。总结农地征收补偿的总体特点,并提炼农地征收补偿分配存在的现实问题,剖析农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症结所在。第五章完善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机制的对策建议。在分析农地征收补偿分配实践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农地征收补偿分配问题的路径在于:第一,完善集体成员权制度,健全集体成员权权益保障体系;第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明确农地产权关系;第三,完善农地征收补偿制度,扩张农地征收补偿对象范围,确立市场化的征收补偿标准;第四,完善农地征收补偿分配司法救济机制,肯定司法对村民自治有限的司法审查权。
丁国民,刘桂昌[4](2020)在《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文中研究表明构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一个重要保障。考察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可归纳为"行政型""直诉型"和"多元型"三种类型。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多元型"较有优势,但"多元型"也并非完美无缺,应从嵌入协商民主、确定"户籍+生产生活关系"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强化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引导等方面优化之。
雷苗苗[5](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提出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钟珊[6](2020)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婚姻关系变动妇女为主要对象》文中指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保障,它对于农民的意义不仅是生存的资源,也是退路和底线。土地权益是农民极其重要的权益。妇女长期以来是中国传统农村地区的弱势群体,随着人们对土地价值认识的不断提高,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的现象也越发严重。其中,集体经济组织对婚姻状态变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侵害最为常见。侵害现象频发的背后是村民自治与宪法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人口流动性等多方面的问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进行了规定,但因为法条规定较为粗糙,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标准这一重要问题并不明确。如何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学界对此也是见仁见智。基于上述种种原因,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村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土地权益,本文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142个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案例,以司法裁判现状为出发点,尝试提出各方面的优化建议,克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障碍。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搜集到的裁判文书进行整理和分析,从该类案件的时空分布、原被告类型、起诉内容、判决特征等多个方面说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司法裁判的现状。第二部分,将第一部分对案例分析后得出的观点联系理论,概括了四个司法裁判背后所隐藏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困境。第三部分,在第一部分认识现状和第二部分找到困境之后,从完善事前立法体系、完备事中保障体系、打通事后救济途径三个维度探讨如何提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力度。
黄斯琴[7](2019)在《付某霞诉宝塔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案评析》文中研究说明由于法律规定本身与实践中存在真空,特别是涉及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虽然有许多的法律和法规都有提到集体经济组织,但如何认定该组织的成员资格,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具体标准和统一的操作模式。地方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也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如此,当前我们国家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都呼吁要求制定统一的成员资格确定标准。作为文章分析对象的主案例“付某霞与宝塔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到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当事人的审查、确认成员资格以及是否有权获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法律问题。虽然原告付某霞离婚,但其离婚后仍然具有宝塔组的承包地经营权,应当继续有资格享有宝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与宝塔组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产生纠纷,双方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民庭对此有权管辖,廖某静家庭成员虽与本案有关,但不是直接的权利义务承担者,不具有本案当事人的资格,付某霞作为宝塔组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享有宝塔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分析我国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科学完善农村土地立法,及时修订村委会组织法,规范农村选举,切实加强村民自治,正确高效地执法,科学合理的制定农村征地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统一标准,增强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适时有度地追究违法行为,并保留部分预留款用于保障法院执行,以此推进“法治中国”在我国农村房屋土地拆迁安置补偿领域的核心引领和促进。
赖周慧[8](2019)在《论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文中指出土地征收行为必然伴随着土地征收纠纷的产生,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关乎着征地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所占比重最大,而征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是否畅通有效是关乎征地补偿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处理的重要因素,因此探究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制度,妥善地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争议至关重要。征地补偿行政裁决作为处理征地补偿争议的一项专门解决方式,是指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作为争议裁判人,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授权对征地补偿争议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尽管学界已对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仍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尤其是关于征地补偿裁决的性质,尚存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行为、作为独立纠纷解决机制的行政裁决这几种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更多地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在征地补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优劣比较中,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显现出具有完善我国征地补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补足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促进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创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等价值功能。因此,对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梳理和运行现状分析可得,目前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尚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立法层面征地裁决法律规范层级低、裁决的范围模糊,主体资格层面缺乏专门中立的裁决人员、实践中法定裁决主体存在争议、裁决申请人的资格不明,程序制度中裁决的审理形式不完善、裁决与协调的关系不合理以及与其他救济途径衔接不畅,救济制度中裁决的效力规定不完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而造成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则有法律规定不明确、征地补偿裁决的性质不明、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不足等表层原因,以及各方主体观念落后、对征地补偿裁决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本身的缺陷等深层原因。在考察域外征地争议解决制度的过程中,可知具有专门独立的裁决机构和裁决人员,确定具体合理的裁决程序、裁决范围和补偿标准规定,以及裁决的准司法属性明显等做法对我国而言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针对上述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立足我国现状的基础上,从立法、主体、程序和救济这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若干对策。首先,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立法。应当出台统一专门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法律规范,明确裁决的具体受案范围,明确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原则,增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相关主体资格。应当设立中立的裁决机构,配备专业的裁决人员,确立裁决人员的选拔标准,并规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再次,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程序制度。应当规范裁决的审理形式,确定申请和作出裁决的期限,明确裁决与其他救济方式之间的关系。最后,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救济制度。通过明确裁决的效力,减少裁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并健全不服裁决的救济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规范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良好实施。
姚宇[9](2019)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一项特有的物权制度,并已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主要依据,以相关地方法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确权制度规范。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相关立法仍存在权利主体不清、客体界分标准不明、确权程序冗杂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失灵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范的形成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复杂的制度环境。建国初期的农村土地农民私有制,为后来形成的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配模式奠定了基础,也因其有再度造成农民失地的风险而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埋下伏笔;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公有化趋势和行政干预不断增强,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和客体碎片化;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的“双层经营体制”并未缓解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权利配置的束缚,集体土地权属关系的二元立法结构(公法与私法调整并存)逐步形成并被不断巩固。土地所有权是一项基础性财产制度,无论物权法理论或制度经济学原理,还是国内外法律实践均表明,归属明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我国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前提,也是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优越性的需要,更是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的必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需通过物权法上的确认请求权制度实现。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基础,也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依据。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特征,可以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提供分析框架。物权确认请求权与其他物权请求权相较既存在特别之处,也具有物权请求权的一般共性,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相应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实现并不限于诉讼方式,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及其相对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关系不清事由及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程序。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实现将产生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效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主体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适格主体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主体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现行立法规定了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不清。符合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应当单一化为农民集体的最小单位,即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不设村民小组的村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既不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也不是法人所有,而应当视为一种“新型总有”。相应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应当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团体,权利的归属者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构成的集体主体。农民集体欠缺独立人格,立法须进一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人格实体化。在《民法总则》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主体地位的立法背景下,农民集体内部的村民小组或未设村民小组的村委会等农民集体最小单位的基层自治组织法人应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际发挥作用的农民集体,应当由农民集体最小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客体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界分标准的法律制度,包括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间的界限划分和不同集体土地间的范围划分。我国有关集体土地界分的立法虽已形成相对丰富的规则体系,但较之复杂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现状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既具地域性又具有普遍性,可通过借鉴所有权客体界分理论和域外民事立法中土地所有权原始取得规范予以完善。经比较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基于法律或政令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足,对依占有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立法对此应予回应。首先,划定“城市的土地”边界,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性质。其次,建立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制度,并兼顾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再次,引入农地重划规范体系,为集体土地的优化配置提供制度依据。复次,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推定制度,为不同情形下的集体土地无权占有提供界分标准。最后,明确单一层级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对“不适合生产队所有的土地”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为国家所有,对“适合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实际使用情况确权给农民集体的最小单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程序制度是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实现方式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路径和救济路径。我国现行立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采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并行的解决机制,实践中表现为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行政裁决处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具有业务相关性、权力一致性、程序高效性和成本低廉性等优势,但亦存在主体上的利益牵连、程序上的非严谨和结果上的非终局等不足。立法应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提供差异化的纠纷解决路径,国家与农民集体间的确权纠纷应直接适用司法程序,不同农民集体间的确权纠纷应适用行政裁决前置程序,并保障司法程序的终局审查。农民集体不服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行政裁决的,应当选择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对于不服行政裁决及其复议结果的司法程序选择,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立法须设置集体成员权制度,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申请和请求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倘若农民集体作出不当确权意思表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相关决定;倘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基层自治组织法人怠于行使权利,消极作出确权意思表示,立法应当效仿团体法中的代位诉讼制度,赋予集体成员提起代位诉讼的主体资格。
惠建利[10](2018)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基于女性主义经济学的视角》文中认为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受侵害状况较为普遍,这不符合"男女平等"的现代法律理念,也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基于女性主义经济学的视角,借鉴其旨在提高妇女地位、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基本观点,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关纠纷案件、地方立法文件,使用定性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考察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本文提出,法律制度的漏洞、村民自治的有限性、经济利益关系失衡是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主要制约因素。在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完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明确新时代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新目标是"既追求性别平等,又追求经济增长,实现两者的综合发展"。
二、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的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
1.2.2 我国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2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2.1 土地征收补偿的逻辑起点 |
2.2 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依据 |
2.3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三种模式 |
2.4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土地发展权的联系 |
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及发展实践现状 |
3.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演变 |
3.1.1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起步时期 |
3.1.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改革调整时期 |
3.1.3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立法逐步完善时期 |
3.2 我国征地补偿标准的发展实践现状 |
3.2.1 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 |
3.2.2 改革试点地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践现状 |
4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问题分析 |
4.1 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
4.2 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不统一 |
4.3 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有缺陷 |
4.4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
5.1 构建科学公正的征地补偿标准 |
5.1.1 确立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
5.1.2 科学设置补偿项目范围 |
5.1.3 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比例机制 |
5.1.4 当前可采用“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 |
5.1.5 未来可采用“市场价值公平补偿+合理征税”模式 |
5.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
5.2.1 健全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程序 |
5.2.2 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节机制 |
5.3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解决机制 |
5.3.1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社会救济模式 |
5.3.2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行政救济模式 |
5.3.3 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司法救济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农业用地征收补偿受益分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我国农业用地征收补偿分配理论概述 |
2.1 农业用地的概念及特征 |
2.2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相关概念及特点 |
2.2.1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概念 |
2.2.2 我国征地补偿受益分配权界定 |
2.2.3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的特征 |
2.3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受益分配权的理论学说 |
2.3.1 单一户籍说 |
2.3.2 综合标准说 |
2.4 农村征地补偿纠纷产生的背景 |
2.4.1 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性问题 |
2.4.2 农村与城市人口流动的增强 |
2.4.3 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冲突 |
第3章 我国农业用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现状 |
3.1 我国农业用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 |
3.1.1 婚姻关系引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 |
3.1.2 户口类型变动引发征地补偿分配纠纷 |
3.1.3 人口流动引发的征地补偿分配纠纷 |
3.1.4 土地权利引发的征地补偿分配纠纷 |
3.2 我国征地补偿分配纠纷的特征分析 |
3.2.1 纠纷主体多样化 |
3.2.2 纠纷冲突方式暴力化 |
3.2.3 纠纷案件复杂化 |
第4章 我国征地补偿受益分配权法律制度现状及问题 |
4.1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受益分配权的法律规定现状 |
4.2 土地补偿分配基本原则混乱 |
4.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益主体资格问题 |
4.3.1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问题 |
4.3.2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时间问题 |
4.4 征地补偿分配内容的具体标准问题 |
4.5 关于特殊群体的征地补偿受益分配权问题 |
4.5.1 “外嫁女”与“入赘婿”分配资格问题 |
4.5.2 “空挂户”分配资格问题 |
4.5.3 “退休、退役人员返乡”分配资格问题 |
4.5.4 “大中专学生、服刑、服役人员”分配资格 |
第5章 我国农业用地征收补偿受益分配权的对策探讨 |
5.1 完善农业用地征收补偿受益分配权相关法律法规 |
5.1.1 完善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立法 |
5.1.2 明确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 |
5.1.3 进一步明确村委会等组织的法律地位 |
5.1.4 健全土地征收的法律监督体系 |
5.1.5 积极开展农村普法活动,加强村民的法律意识 |
5.2 确立征地补偿分配的基本原则 |
5.2.1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
5.2.2 “土地”与“户籍”相结合原则 |
5.2.3 利益均衡原则 |
5.3 明确征地补偿分配内容的具体标准 |
5.3.1 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 |
5.3.2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分配标准 |
5.3.3 安置补偿费分配标准 |
5.4 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益主体资格认定 |
5.5 确定特殊人群的受益分配权规则 |
5.5.1 “外嫁女”与“入赘婿”分配资格认定 |
5.5.2 “空挂户”分配资格认定 |
5.5.3 “退休、退役人员返乡”分配资格认定 |
5.5.4 “大中专学生、服刑、服役人员”分配资格认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意义 |
1.1.1 本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2 本课题研究的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研究现状 |
1.2.2 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与思考 |
1.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
2 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的法理基础 |
2.1 与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相关的概念 |
2.1.1 农地概念界定 |
2.1.2 农地征收概念界定 |
2.1.3 农地征收补偿概念界定 |
2.2 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的相关理论 |
2.2.1 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论 |
2.2.2 三权分置理论 |
2.2.3 集体成员权理论 |
2.2.4 农地发展权理论 |
3 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的现实困境 |
3.1 参与农地征收补偿分配的主体问题 |
3.1.1 补偿分配主体权责存在错位 |
3.1.2 村民会议不能真正代表集体成员的利益 |
3.2 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制定缺乏规则支撑 |
3.2.1 集体成员权制度不完善使得成员权益得不到保障 |
3.2.2 分配规则供给不足使农地用益物权人得不到补偿 |
3.3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争议 |
3.3.1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不明 |
3.3.2 权利主体争议给补偿分配对象的确定造成障碍 |
3.3.3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的判断 |
4 农地征收补偿分配困境的实证分析 |
4.1 样本基本信息 |
4.1.1 样本的来源及说明 |
4.1.2 审理程序情况 |
4.1.3 当事人特点分析 |
4.1.4 主要裁判分歧 |
4.2 征收补偿分配方案的分配逻辑争议 |
4.2.1 现行分配机制下分配纠纷不可避免 |
4.2.2 三种分配逻辑 |
4.2.3 分配逻辑之扬弃 |
4.3 征收补偿分配资格认定的困境 |
4.3.1 户籍迁出成员是否丧失成员资格的争议 |
4.3.2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争议 |
4.4 补偿分配请求权的救济 |
4.4.1 补偿分配救济路径之分歧 |
4.4.2 补偿分配救济路径观点剖析 |
4.4.3 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权民事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
5 完善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机制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农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5.1.1 扩张农地征收的对象范围 |
5.1.2 以“同等置换”为理念调整农地征收补偿标准 |
5.2 完善集体成员权制度 |
5.2.1 健全成员权资格的得失机制 |
5.2.2 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
5.3 明确农地用益物权权利主体及继承问题 |
5.3.1 明确农地用益物权权利主体为个人 |
5.3.2 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 |
5.4 对不同诉由的诉请予以有区别的司法回应 |
6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考究 |
1.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样态 |
2.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类型 |
二、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与选择 |
1.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优劣的衡量标准 |
2.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 |
三、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 |
1.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待完善的三个问题 |
2.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路径 |
四、结语 |
(5)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婚姻关系变动妇女为主要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0.3.1 研究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研究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司法裁判现状 |
1.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概览 |
1.1.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地域分布 |
1.1.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间分布 |
1.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原告类型 |
1.2.1 农嫁农妇女 |
1.2.2 农嫁居妇女 |
1.2.3 离婚或丧偶妇女 |
1.2.4 招婿妇女 |
1.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被告类型 |
1.3.1 集体 |
1.3.2 家庭内部 |
1.3.3 地方政府 |
1.4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起诉内容 |
1.4.1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4.2 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
1.4.3 宅基地使用权 |
1.5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判决特征 |
1.5.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判决法条引用情况 |
1.5.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审级分布 |
1.5.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上诉情况 |
2.司法实践中凸显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困境 |
2.1 妇女权益保护与村民自治之博弈 |
2.1.1 妇女权益保护之理论基础 |
2.1.2 村民自治之理论基础 |
2.1.3 司法实践中二者之博弈 |
2.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
2.2.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理论梳理 |
2.2.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法条梳理 |
2.2.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司法实践 |
2.3 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与农村妇女流动性之矛盾 |
2.3.1 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性之理论基础 |
2.3.2 司法实践中二者之矛盾 |
2.4 我国现有制度下救济机制之局限性 |
2.4.1 我国现有制度下救济机制局限性之理论梳理 |
2.4.2 我国现有制度下救济机制局限性之实践分析 |
3.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路径探讨 |
3.1 健全事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立法体系 |
3.1.1 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 |
3.1.2 优化土地承包方式 |
3.1.3 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3.2 构建事中政府、基层人大、政协、妇联四位一体保障模式 |
3.2.1 政府 |
3.2.2 基层人大 |
3.2.3 政协 |
3.2.4 妇联 |
3.3 完善事后受损害农村妇女救济途径 |
3.3.1 行政救济途径 |
3.3.2 司法救济途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付某霞诉宝塔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与选题有关的研究动态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基本案情 |
2.1 “付某霞案”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 |
2.2 “张某程案”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 |
2.3 “许某如案”基本案情及法院判决 |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
3.1 是否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
3.1.1 肯定说 |
3.1.2 否定说 |
3.2 是否遗漏当事人 |
3.2.1 肯定说 |
3.2.2 否定说 |
3.3 付某霞是否具有宝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3.3.1 肯定说 |
3.3.2 否定说 |
3.4 付某霞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权 |
3.4.1 肯定说 |
3.4.2 否定说 |
第4章 案件评析 |
4.1 法院民庭有权受理此案 |
4.1.1 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
4.1.2 法院对此类案件享有管辖权 |
4.2 廖某静家庭成员不是本案当事人 |
4.2.1 当事人的确定 |
4.2.2 廖某静家庭成员不是本案共同被告 |
4.3 付某霞享有宝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4.3.1 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关概念的厘清 |
4.3.2 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
4.3.3 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存在的问题 |
4.3.4 付某霞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分析 |
4.4 付某霞享有宝塔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 |
4.4.1 法院对经村民会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司法审查权 |
4.4.2 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的分配 |
第5章 拓展思考 |
5.1 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
5.2 解决农村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主要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研究的内容、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征地补偿纠纷的缘起 |
一、征地补偿纠纷的特点和主要类型 |
二、征地补偿纠纷的常用解决之道 |
三、征地补偿纠纷的破解之道 |
第二节 征地补偿行政裁决 |
一、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概念界定 |
二、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特点 |
三、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性质 |
一、不同的学说 |
二、本人的观点 |
第四节 征地补偿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优劣比较 |
一、与行政信访相比 |
二、与行政调解相比 |
三、与行政复议相比 |
四、与行政诉讼相比 |
五、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优势 |
第五节 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价值功能 |
一、完善我国征地补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
二、保障征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三、节省司法资源 |
四、促进我国行政司法制度的创新 |
五、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
第二章 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规范梳理 |
一、主体层面 |
二、标准和范围层面 |
三、程序层面 |
四、效力层面 |
第二节 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运行现状 |
一、在重庆、安徽、湖南三地的试点实施状况分析 |
二、征地补偿裁决制度在全国的推行现状分析 |
三、基于法院判决的实证分析 |
四、对各地实施现状的对比分析与总结 |
第三节 目前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层面不完善 |
二、主体资格层面不明确 |
三、裁决程序层面不规范 |
四、监督与救济层面欠缺 |
第四节 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现状的成因分析 |
一、表层原因 |
二、深层原因 |
第三章 域外征地争议解决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英国土地裁判所制度 |
一、独立的专业裁判机构——土地裁判所 |
二、土地裁判所的人员构成和司法功能 |
三、土地裁判所制度的程序和特点 |
第二节 加拿大征地补偿争议解决制度 |
一、征地争议解决机构——专门委员会 |
二、征地补偿争议的处理程序 |
第三节 日本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 |
一、专门的裁决机构——土地征收委员会 |
二、土地征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职能 |
三、日本征地裁决的程序和效力 |
第四节 域外征地争议解决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有专门独立的裁决机构和裁决人员 |
二、裁决的程序规定明确具体 |
三、裁决范围和补偿标准明确 |
四、裁决的准司法性属性明显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若干对策 |
第一节 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的立法 |
一、统一征地补偿行政裁决法律规范 |
二、明确裁决的具体受案范围 |
三、明确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原则 |
第二节 明确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相关主体资格 |
一、设立中立的裁决机构 |
二、配备专业的裁决人员 |
三、规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第三节 规范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程序 |
一、明确裁决的审理形式 |
二、确定申请和作出裁决的期限 |
三、厘清裁决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 |
第四节 完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的监督与救济 |
一、明确裁决的效力 |
二、健全不服裁决的救济机制 |
三、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的范围 |
1.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2 本文研究的范围 |
1.3 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域外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 |
1.5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研究的创新 |
第2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基本原理 |
2.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理论依据 |
2.1.1 产权理论 |
2.1.2 制度变迁与博弈理论 |
2.1.3 物权保护理论 |
2.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属性 |
2.2.1 物权确认请求权性质的理论争议 |
2.2.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本质:实体法上的物权请求权 |
2.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范构成 |
2.3.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范围 |
2.3.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构成要件 |
2.3.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效力 |
2.4 小结 |
第3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规范体系和实践现状 |
3.1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规范体系 |
3.1.1 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规范 |
3.1.2 界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法律规范 |
3.1.3 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程序 |
3.2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规范的制度特征 |
3.2.1 法源的多样性 |
3.2.2 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调整 |
3.2.3 规范内容受历史因素影响 |
3.2.4 规范的强行法属性 |
3.3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法律实践 |
3.3.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化描述 |
3.3.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的基本特征 |
3.4 小结 |
第4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
4.1 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1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不清 |
4.1.2 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界分标准不明 |
4.1.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程序冗杂 |
4.2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问题成因 |
4.2.1 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4.2.2 合作化运动土地改革的非确定性 |
4.2.3 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碎片化 |
4.3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的完善路径 |
4.3.1 从政策到法治 |
4.3.2 从授权立法到法律保留 |
4.3.3 从公法到私法 |
4.3.4 从一般法到特别法 |
4.4 小结 |
第5章 权利主体:单一层级农民集体的法律形态 |
5.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层级的单一化 |
5.1.1 多级主体存废的学理争议 |
5.1.2 确立单一层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
5.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形态的法律选择 |
5.2.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形态的理论分歧 |
5.2.2 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形态选择 |
5.2.3 农民集体的主体属性 |
5.2.4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5.3 小结 |
第6章 客体界限:集体土地的范围界定 |
6.1 所有权客体归属的理性基础 |
6.1.1 所有权客体界分的法理依据 |
6.1.2 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的正当性 |
6.1.3 利益平衡理论对土地界分的影响 |
6.2 集体土地界分标准的比较法借鉴 |
6.2.1 借鉴依法律或政令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
6.2.2 借鉴土地所有权的时效取得制度 |
6.2.3 排除适用添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
6.3 集体土地界分规则的改进 |
6.3.1 公平划定“城市的土地”边界 |
6.3.2 立法确立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制度 |
6.3.3 引入农地重划的规范体系 |
6.3.4 确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推定制度 |
6.3.5 明确单一层级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
6.4 小结 |
第7章 程序规则: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实现方式 |
7.1 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
7.1.1 土地确权程序选择适用的学术争议 |
7.1.2 行政裁决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正当性 |
7.1.3 行政裁决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优势与局限 |
7.2 建立以司法程序为保障的差异化纠纷解决路径 |
7.2.1 弥补行政裁决局限性的多元确权程序 |
7.2.2 保障行政裁决公平性的司法审查程序 |
7.3 建立有效的所有权确认请求权救济路径 |
7.3.1 农民集体意思表示形成的困境 |
7.3.2 集体成员权的属性与立法抉择 |
7.3.3 完善集体成员撤销权制度 |
7.3.4 赋予集体成员代位权制度 |
7.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基于女性主义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缘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问题 |
二、研究视角:女性主义经济学 |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妇女权益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一) 法律制度的漏洞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制约 |
(二) 村民自治的有限性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制约 |
(三) 经济利益关系失衡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制约 |
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如何加强妇女权益保障 |
(一)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 |
(二)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
(三) 明确新时代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新目标 |
五、主要结论 |
四、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问题研究[D]. 徐祥.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2]我国农业用地征收补偿受益分配权研究[D]. 朱学权. 南昌大学, 2020(01)
- [3]农地征收补偿分配法律问题研究[D]. 晏新雨.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2)
- [4]农村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J]. 丁国民,刘桂昌. 农村经济, 2020(05)
- [5]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 [6]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婚姻关系变动妇女为主要对象[D]. 钟珊.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7]付某霞诉宝塔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等案评析[D]. 黄斯琴. 湖南大学, 2019(02)
- [8]论我国的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制度[D]. 赖周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制度研究[D]. 姚宇. 辽宁大学, 2019(05)
- [10]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妇女权益保障——基于女性主义经济学的视角[J]. 惠建利. 中国农村观察, 2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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