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后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之透析(论文文献综述)
陈炫伯[1](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王宁[2](2019)在《美国跨国公司的话语权建构 ——基于中美经济外交的视角(2008-2018)》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对于在华经营的美国企业而言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年:2018年不仅是中国经济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中美建交以来双边关系最充满不确定性的时期。作为21世纪初以来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双边关系,基于意识形态的不同和美国多变的对华外交政策,经济关系从1998年至今在几乎每一个历史时期都成为维护两国双边关系向良性发展的“压舱石”。而在特朗普执政时期,经济却已经有从“压舱石”向“政治武器”演变的趋势,因此,在当前多变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中美经济外交的地位不言而喻,对中美经济外交的现实和历史研究尤为必要。从21世界初经济外交这个理念被提出以来,中美两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在重大的经济议题上积极通过斡旋、谈判和利用国际机制等外交手段来解决经济领域的问题,这就为掌握经济权力和希望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经济权力主体和利益集团提出了新的课题和争夺话语权的新的领域,其中以美国跨国公司为主要代表。本篇论文首先在理论层面上通过阐释福柯的“话语权”理论来解释话语如何产生权力,以及话语权力的构成,话语实践的语境,并逐步延伸到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国际话语权及其建构的五个维度。在理论上确定话语可以产生权力以及如何产生权力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关系中的“复合相互依赖”理论来提出美国跨国公司在中美经济外交中成为话语主体的理论和制度保证。在宏观制度层面上,通过分析中美经济外交机制的双层博弈机制和美国对外政策制定的权力结构,找到美国跨国公司在中美经济外交机制框架下拥有国际话语权的制度依据,即“话语语境”,再进一步在微观层面上采取传播学的分析方法,通过分析美国跨国公司的国际话语权建构的五个维度:话语主体、话语对象、话语内容、话语平台和话语效果来在“话语实践”维度进一步探讨美国跨国公司这一非国家行为体是如何在2008-2018年历时十年的中美经济外交中作为话语主体建构起自己的话语权力路径,并探讨该话语路径和机制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笔者通过“人民币汇率”、“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和“关税”三个案例进一步检验和探讨这一话语建构机制,并发掘影响其话语效果的因素。为了回答美国跨国公司在中美经济外交十年间不同阶段的变化,笔者通过对媒体的内容分析找寻变化背后的原因。最后,基于研究结果,笔者指出了该项研究对于当代中美经济外交的重大意义。
刘常庆[3](2017)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规范与挑战—法律的视角》文中提出国际化交流日趋频繁,全球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时至今日,全球化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产生了新的社会分化,同时具有"吸纳"与"排斥"两个方面,诸多社会问题的起因都源自于此,教育国际化也不例外。教育国际化合作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通过多年的共同努力,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和欧盟为首的国际组织做出了大量工作,形成了大批以公约、协议、建议书、宣言、指南为基本形式的法律规范,在高等教育国际化合作与交流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日益"冰火两重天"的教育国际化形式和举步维艰的跨境教育谈判,不禁让我们对教育国际化合作与交流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和现实挑战进行思考。本文使用广义的法律概念对笼统意思上的高等教育国际化进行分析,涉及法律原则、法律形态、法律内容和案例分析等方面。研究领域只涉及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及其规范制定密切相关的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高等教育资质认可、高等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与挑战。这三个方面相互独立而又存在紧密的关联,质量保障涉及的是高校内部课程、学分、学历、学位的"等值"与认证。资质互认是关于高等职业教育相关的职业资质认可、培训证书及其机构的认可。当质量可以等值,资质可以互认的时候,我们依然要掌握"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切实保障教育知识产权,特别是高等教育及新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高等教育国际化基本法律原则。教育国际化基本法律原则贯穿于教育国际化合作的方方面面,是推动和协调教育国际化合作的准则,主要包括国家主权与教育主权原则、消除壁垒与贸易自由化原则、公益性与营利性原则、有约必守和差别对待原则。国家主权与教育主权原则表现为对国内高等教育国际化事务享有最高权和在国际高等教育事务中享有独立、平等的参与权。消除壁垒与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倡导的原则,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得到充分落实。公益性与营利性原则是国际高等教育,特别是中国教育中外合作面临的特殊境遇,在中外教育合作中应创新实施。有约必守是国际法强调的基本原则,在遇到具体国情的时候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差别对待。第二部分,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法律形态。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法律形态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法律载体,表现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硬法"、"软法"和组织化安排。《服务贸易总协定》、《里斯本公约》和《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的区域公约》等以其多边性和法律约束力,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硬法"渊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教育国际化的"软法"具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与"硬法"之间形成功能互补。但从长期来看,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软法"具有硬化趋势。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组织除了传统的协定性组织,至少还包括国家间论坛性组织、协定性组织和条约性组织,它们具有各自的特点。在未来,组织化安排将提供合作平台与场所、参与国际高等教育谈判、推广合作成果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第三部分,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规范与挑战。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更是国际高等教育的口碑和现实的考验。一国教育质量的提升关键在于形成稳固的质量文化。由于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其他诸多因素,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很多时候在很多地方还是个伪命题。国际社会已经为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做出了大量的努力,表现为大批的质量保障机构和多元的质量保障范式。我国作为传统的教育输入大国,正专注于教育输出,应当遵循国际规范来制定本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应当从制度设计、外部质量保障和内部质量保障三个方面来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第四部分,国际高等教育资质认可规范与挑战。高等教育资质的互认是国际上正在兴起的、区别于学历认证的、相互认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尤其是服务类专业人员在全球范围内的的跨境流动,增加创业和就业机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就业层次和质量,加强高等教育领域深度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全球范围内,因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各异等其他因素,高等教育资质认可的程度并不是很高,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因为职业教育的层次不高,认可的法制不健全,"国际认证"抢占了大部分市场,即便是签署了所谓的资质互认协议,效果并不明显。在资质认可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因其多边性和灵活性,成为认可协议的首选。许多双边、多边职业资格认可协议以其为蓝本,中国也在同香港、澳门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还不能为实现专业人才的职业资格互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应该在国际化框架下建立我国高等教育国际资质认可体系,从中国国情出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条例》,通过法律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行为,正视国际资质认可所带来的挑战,切实改善职业资质教育质量,与国际职业资质衔接,提高资格证书的国际声誉和含金量。第五部分,国际教育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与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繁荣的基本法律制度,与教育息息相关。但我国的高等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因法律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高、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以及以网络为标志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原因,高等教育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堪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持续的努力,形成了与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对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跨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与多元以及对以网络为标志的高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巨大作用。美国、欧盟、新加坡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国度,诸多优秀的措施值得借鉴。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因协调、行政、执法等原因,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国际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非常薄弱。我国应当在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体系构建、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强化以高校为中心的高等教育知识产权保护。
杨帆[4](2017)在《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文中提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是广受国内外关注的法律问题,在政治、经济、文化层面产生相当的社会影响。与之相呼应,在刑事领域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快速趋势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客观现象,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中也广泛存在加强或扩张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网的诉求,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遂成为我国经济犯罪领域较引人瞩目的现象。“刑罚乃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且知识产权相关利益的分配和归属十分复杂,从刑法理性精神和谦抑原则出发,我们必须审慎对待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快速强化,追问合理性和妥当性,以尽量确保刑法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本文即以“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为核心主线,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实证分析出发,全面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国际背景,探讨当前我国创新型国际宏观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具体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结合具体司法实践深入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刑罚适用、运作机制等。本文全文约27万余字(含注释),分为导言、六个正文章节和结论,呈递进式结构。导言。该部分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为切入点,简要分析知识产权强化保护效用的复杂性并梳理当前刑法学界研究现状。对于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及其适度性反思,我国刑法学界尚未予以认真思考,相关研究尚显薄弱,有待加强。本文采取案例实证分析及部门交叉研究方法探讨这一具有相当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经济犯罪领域热点问题。第一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本章旨在具体梳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以便全面、深入地予以认知和分析。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适用日益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力度和范围,诸如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采取刑事立法技术措施、对知识产权条文用语进行“独立性”扩大解释、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中非法经营罪罪名的大量司法适用等,而且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加强也进一步促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案数量大幅快速增加。而从对理论研究现状的爬梳来看,增设知识产权犯罪罪名和提升知识产权刑罚力度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呼声,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权利导向性等特征。理论和实务的遥相呼应,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更为引人瞩目。第二章,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本章旨在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现象的成因及诸多质疑,引入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视角。我国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有其内外在原因,内因在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的推动,外因在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中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趋向的导引,而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国际范围内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霸权主义途径强力提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对我国采取的诸多促压措施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水平的快速提升有着重要影响。不可否认,当前学界也存在不少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的质疑,诸如存在刑罚效用、忽视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刑法解释妥当性、运动式执法等问题。警惕刑法过度扩张是刑法理性精神的弘扬和应然追求,但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有其一定合理性,要多向度地采取自主性视角对待,坚持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立场。第三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多维面向。本章旨在厘清知识产权刑法适度性保护的概念及几组相关概念。知识产权适度保护要立足于过程的协调相适、罪名的合理设置、刑罚的罪刑、司法的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注意和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相协调,坚持保障经济自由和平等保护,摒弃社会管制思维和司法保护的地方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立足于“私益”,但也要注意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公益”因素,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和民刑保护的层次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要走符合“本土”现实条件的国际化,坚持自主性保护而反对依附性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原则和路径。本章旨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宏观指导标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统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国家刑事政策,而知识产权具体刑事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根基密切相关。相较劳动财产说和人格财产说,主张弹性保护的功利主义知识产权保护立场较切合我国当前国情,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导原则,稳步提高、动态平衡、双向回应则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具体路径。刑事司法解释对于“复制发行”采取扩大解释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符合当前加强我国文化产业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客观要求,并未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应当予以坚持。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限,根据功利主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场,商业秘密刑事法益不应立足于产权理论,而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界定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利益”,从而厘清商业秘密“新颖性”判断、重大损失司法认定、离职员工泄密行为可罚性等问题。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上)。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和“罪名设置”。立足于知识产权刑事政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协调相适”要做到稳步强化、双向回应、动态平衡;根据法益保护原则,知识产权罪名设置既要及时,又要注意范围适当,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社会需要相适应。第六章,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和建议(下)。本章旨在具体考察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罪刑适当”和“运作有序”。知识产权刑罚的强度既要注重遏制知识产权犯罪,又要注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法定刑提升、入罪门槛的设定、罚金刑适用要合理有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要与民行保护协调对接,积极拓展跨部门合作机制,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和解,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结论。知识产权制度服务国家宏观发展战略,以激励创新为重要目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绝非“权利保护”的单向度导引,而必须注重利益衡平和政策调整。该部分在简要回顾本文论证脉络的基础上,期许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理论研究更为深入,凸显自主性和时代性,实现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郑旭江[5](2016)在《论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文中认为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是当前我国刑法学一直予以高度关注的领域。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在除了研究经济犯罪的具体犯罪外,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也开始吸引越来越多人的目光和研究。本质上讲,经济犯罪立法模式所要研究的是以何种方式建立或安排经济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体系。学者们提出的立法模式方案众多,刑法典模式是指在刑法典中规定经济犯罪的罪状和刑罚,其他前置性法律中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法律规范。单行刑法模式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制定针对某一具体犯罪的单行性刑法。附属刑法模式是指在其他前置性法律法规中安排具有罪状和刑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专门性法典模式是指国家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统一制定一部经济刑法典。刑法修正案模式是指由立法机关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来实现对经济犯罪罪状和刑罚的增删和修改。作为一个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研究课题,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不会对经济违法犯罪产生直接的作用,但是它将间接并持久地影响经济犯罪的立法形式、司法实践、理论研究等各个方面。各种立法模式的不同程度的组合和排列又将产生更多的立法模式种类,本文在总结经济犯罪的属性特点、梳理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考察我国古代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比较中外代表国家的立法模式、揭露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问题反思后,主张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是我国未来经济犯罪立法的趋势,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司法价值、理论价值、教学价值和文化价值。本文正文共分为六章,约十五万字。第一章是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提出和构思。第一节通过对各方经济犯罪概念的分析,确立了经济犯罪的定义。根据定义确定了我国经济犯罪的范围,并归纳了经济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相对复杂性、敏感多变性、鲜明时代性和高度争议性这五个特点。第二节分析确立了法律责任的概念和范围,并简要探讨了建立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第三节梳理了立法一体化思想的来源和内涵,并指出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意味着我们要将属于典型行政犯的经济犯罪的罪刑规定迁移到经济领域的前置性法律法规当中,而刑法典依然保留自然犯和非经典的行政犯的罪刑规范。第二章是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理论指引。第一节从自然犯与法定犯范畴的历史沿革为路径,确定了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和区分,指出了自然犯和法定法理论经历了从犯罪学向刑法学,应然立法向实然司法,国际刑法向主权刑法的演变。第二节回顾了刑事犯与警察犯范畴的形成,警察犯与行政犯的替换。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学术的发展,行政犯与行政刑法成为刑法领域不可忽视的研究领域,认为行政犯具有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的双重属性,而行政刑法兼具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属性。第三节论证了法定犯与行政犯的区分,并主张建立全新的自然犯与行政犯范畴。根据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全新视角,将现行刑法典中的犯罪主要分为自然犯和行政犯两大类犯罪,并通过自然犯与行政犯理论论证将属于典型行政犯的经济犯罪脱离出刑法典而另加规定的合理性。第三章是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考察。第一节通过“盐铁会议”和之后的争论简要描述了我国古代经济法制的思想,农业生产和自然资源领域、手工业管理领域、市场管理领域这三大领域可以体现我国古代经济法制的轮廓,而货币制度、禁榷制度和赋役制度则展现了我国古代经济法制的特色。第二节总结了我国古代经济立法的规律,驳斥了“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的传统论断,主张经济基础决定立法模式,立法模式同样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三节主张经济违法犯罪的一体化立法模式是对我国古代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继承和对重刑法治传统的反思;也是对我国历史上立法模式的超越,并非是简单地回到我国原先的传统刑法框架之中;更是我国古代“出礼入刑”法律理念的现代转化。第四章是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中外比较。第一节以人与自然、人与物和人与人的关系划分经济犯罪的分类,并分别选取英国和美国两个国家的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金融犯罪为标本,总结了英美法系国家三大经济犯罪类罪的立法模式。第二节选取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日本的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金融犯罪,总结了大陆法系国家三大经济犯罪类罪的立法模式。第三节选取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金融犯罪,分析了我国的经济犯罪立法模式,并在中外比较中展现两者立法模式的具体差异。第五章是中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问题和反思。第一节描述了现行刑法颁行前的立法模式、现行刑法颁行时的修订内容和现行刑法颁行后的密集改动。我国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和刑法典并存的多层次立法模式到如今以刑法典为主的立法模式,再到遭遇经济犯罪领域相关立法的密集改动,展示了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与经济犯罪情势的不相适应。第二节反思我国当前立法模式的问题,表现在现实发展情势的适应障碍、刑法典本身的频繁变动和刑事法律规范的相互脱节。第三节总结了当今世界和我国的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罗列了学界关于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各种方案,并针对特定方案提出了优劣评估。第六章是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趋势和意义。第一节总结指出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是刑事立法模式的主动突围。它既是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创新,是对我国古代经济立法策略的参考,也是对我国当代刑事立法经验的提炼和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更是应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节通过立法名称、立法主体、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五个角度展望了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基本模型。第三节揭示了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有助于在立法上平衡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在司法上增强经济刑法的明确性和应用性,在刑法理论上构建立法模式的本土性和创新性,在专业认知上增加法学教育的便利性和综合性,在文化解读上重新理解文化传统的合理性和片面性。
苏超[6](2014)在《“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项文化惠民项目,旨在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将中华优秀文化资源传递到全国的每个角落,重点解决偏远地区广大群众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人与人之间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存在的“信息鸿沟”。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至今已跨越12年,然公众对于文化共享工程的认识却存在严重不足,此外,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过程是怎样的?效果如何?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症结有哪些?其如何才能持续发展下去?本研究通过海量的文献材料系统分析、网上资源统计分析、访谈等方法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研究以期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广泛服务民众的目标。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1)采用深度阅读并按照关键词、主题进行归类的方法对国内外374篇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分析;(2)通过对文化共享工程241期工作简报、4000余条主要新闻材料、国家历年来关于文化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山东省十余个市县服务点和国家中心部分工作人员访谈资料的分析,对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梳理与分析;(3)采用统计、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家数字文化网、31个省级分中心文化共享工程网站资源、中国国民休闲小康指数、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广播电视统计年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等数据资料的挖掘分析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4)以“心声·音频馆”与“上图讲座”两种资源的网上收听次数/观看次数为数据基础,分析公众对这两类资源的偏好程度;(5)在前面几项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访谈,分析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6)对国外相似项目进行分析;(7)进行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8)构建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经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与分析,本研究主要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关于文化共享工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分别是立足国家层面与基层的整体性研究,立足省级视角、市县视角、农村视角的实践研究,针对技术、培训、绩效评估、资源建设、版权问题等的专题研究。(2)文化共享工程的建设过程依据“建设”与“应用”的比重分为初步探索、普遍发展、巩固提升三个阶段;文化共享工程相关利益群体主要由提供决策与保障群体、实施监管群体、合作参与群体、用户群体构成;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基层的方式主要通过两条支路完成。(3)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体现在三个层面,宏观层面表现为对消弭社会信息鸿沟的贡献,中观层面表现为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贡献,微观层面主要变现为对国家公共数字资源的充实与对国民生活质量提升的贡献。(4)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主要包含制度、资源建设、队伍建设等三个维度。(5)本研究针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结合相关理论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借鉴国外相似项目,对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做出如下战略设计:一是资源设计达到标准统一,二是通过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制度设计达到系统全面;三是充分利用新技术的发展开发适应的技术平台,以及搭建多元的、人性的、环保的服务终端;四是通过多元的文化教育活动与多举措的文化共享工程宣传推广进行服务设计,实现“服务到人”的目标。(6)在文化共享工程顶层设计与已有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包含建设、利用、效果三个一级指标的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第一,国内首次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较为系统的总结与分析,有关见解对文化共享工程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第二,论文采用“四象限图”分析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文化信息资源的偏好程度,对相关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张庆盈[7](2011)在《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探索中国文化产业法制理论的前提下,研究分析了中国文化产业法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外文化产业法制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的新情况,提出了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中国文化产业法制是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提出来的。探讨文化产业法制的基本理论,首先回答文化产业法制的理论依据。之所以加强文化产业法制建设,源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一基本认识。而成熟的市场经济又是“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共同起作用的混合经济制度。市场原本就有缺陷,市场也可能失灵,当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政府的干预调控就是不可缺少的了。市场为文化产业资源配置的基础机制,国家干预管理必不可少,其中重要的手段就是法制。于是就有了文化产业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三大主要环节的法制体系。这一法制体系是整个社会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文化产业发展壮大的制度保障。在以上讨论基础上,文章转入实证研究,考察分析了中国文化产业立法、执法、司法的现状,侧重分析了法制进程和已取得的主要成果,改革开发以来,中国文化产业法制主要经历了以规范管理为主的探索阶段(1978年—2000年)和以促进发展与保障权利为主的发展阶段(2001年-)。在探索阶段,其成绩主要是通过立法建立文化市场、允许“双轨制”运行、推进社会资本准入、规范文化内容与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发展阶段,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加速培育市场主体,文化企业的所有制准入政策更加灵活;加强中外文化交流和文化走出去;运用金融和税收杠杆,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对文化产业的宏观引导,并采取若干措施引导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等等,初步形成了一批法律法规制度文本。从执法、司法上看,也开始探索建立相应机制的步伐。对国外特别是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法制的情况、主要经验和可资借鉴的方面进行了讨论,归纳了重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内容创意核心产业、重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开发、重视文化产业结构提升、重视文化产业主导行业等六条基本经验。国外文化产业通过立法确认经营性文化的产业地位,立足于产业的市场运作机制;重视文化产业宏观管理,强化战略谋划,通过立法确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文化产业引导和扶持政策;重视科学技术对文化产业的引擎作用,通过立法促进高新技术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鼓励文化产业创意与高新技术的融合,支持文化产业链的发育;通过立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文化经营者的权益,创造良好市场环境;通过立法支持鼓励本国文化产业走出去,占领国际文化市场的更大份额;通过立法实施文化保护,维护本民族优良文化传统,抵御文化霸权主义,保护国内市场,重视国家文化安全。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应借鉴这些做法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文章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内容及其与我国文化产业法制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梳理,讨论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机遇、面临的问题以及文化产业规制应当解决的新课题,主要是要利用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推动文化产业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促进中国文化产品走向国际文化市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使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当中,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必须从中国文化产业起步阶段的现实出发,注重保护民族文化产业,有步骤、讲策略地开放国内文化市场,有选择、有区别地引进外资,在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网络传媒产业领域应慎之又慎。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国内文化产业规制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包括扩大对外文化贸易、扩大文化交流等,但是必须确保国家文化安全,这是国家核心利益的大事。文章随后指出了我国文化产业立法、执法、司法和整体法制建设中存在的诸多主要问题,立法上的主要问题是文化产业法律位阶不高、文化产业规章质量不高、文化产业立法重管理轻保障、文化产业立法滞后。执法上的主要问题是政企不分、管办混淆;政出多门、权责不清;忽视程序、缺少监督。司法上的主要问题是司法独立性和中立性有待加强、司法体制和审判方式有待改革、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有待推进、对侵权的打击有待加强等。文章最后部分,针对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法制的有益经验,提出了我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总目标和任务。我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与趋势,借鉴发达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加强和完善文化产业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形成健全的文化产业法制保障环境,推动文化产业成长、壮大、可持续发展。从立法角度说,文化产业法制体系建设包括三个层次的目标。一是根据《宪法》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如《文化产业促进法》来作为文化产业法制体系建设的统领性法律。二是制定与《文化产业促进法》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要在文化产业发展主体、文化市场、宏观调控、财产权制度、企业生产经营、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险与救济、支持公益文化事业等方面明确权利义务与具体措施。三是制定相关规章与实施细则,并制定各地区域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形成完整的文化产业法制体系。根据此目标,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重点任务是要进一步提高立法级别、构建文化产业的实体法律框架、建立与完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四大任务,同时应当注意转变政府定位,调整规制主体扮演角色;引入立法后评估,减少立法滞后型风险;优化规制行为,积极防范规制机构失灵等三个问题。本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跨学科交叉融合、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运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系统研究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论述,主要创新之处在于深入探讨文化产业法制的理论依据、系统进行文化产业法制实证研究以及从建设法治社会高度立意,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文化产业法制建设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措施可行,富有建设性和前瞻性。
范超[8](2011)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知识产权相关交易跨越国境,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更加紧密,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的一个新特征。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两大领域,一是以无形知识产权为标的的知识产权贸易,广义上还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二是包含或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即知识与产品、服务融合生产并交易,主要存在于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中。国际贸易中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属性在当代国际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体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经济开启了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新阶段,引发了诸多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各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不仅进一步把本属于国内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广到国际法范畴,还把传统上属于不同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制定与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法制定融合起来,构建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和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中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和变革。知识产权保护不再仅是影响一国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其国际保护体制本质上还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贸易属性,与国际贸易发展紧密相关。国际贸易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背景,而且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效应作用的领域,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构成了复杂的交互性关系。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建设及其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作用。本文以此为研究线索,在法学、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置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面探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发展的相关性。在制度建设方面,本文梳理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悠久历史,提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演变与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发展进程具有显着的历史关联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因素的增长,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了不同法域、不同组织机构间相互协调的保护体制。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相互作用方面,本文详细论证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效应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贸易效应,辨证分析了相互作用中的各种正负结果,证明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复杂的相关性;并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诱发的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进行了理性分析,提出协调发展的应对战略。全文共分七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明选题的意义,介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概述论文研究框架和主要观点,说明论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综述。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科技、法律、经济和贸易相结合的制度安排,涉及法学、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的相关理论,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构建了法理基础,提供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经济学依据,透析了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现代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影响,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提供直接依据。第三章研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考察表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贸易的发展与科技进步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演变具有一定程度的同步性。当代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多维度的,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全球性条约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区域性条约或协定;此外,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对外贸易中要求具有域外效力,从而成为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第四章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关联效应,是本文论证的重点。知识经济开创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新方式和新内容,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入到全新发展阶段。一方面,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发生重大变革,知识产权保护地位迅速提升,全新的知识产权贸易保护机制得以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出现不确定性和不平衡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变革反过来又衍生出世界性的贸易问题,国际贸易中的基本问题包括贸易基础、贸易模式、贸易利得及其分配都受到影响并发生根本变化,甚至还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一国贸易战略的动向,从而影响着贸易自由化的深化。第五章分析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的发展动态,是本文论证的另一重点。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关联效应进一步密切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摩擦转向升级的新焦点,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分析为正确认识和解决摩擦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将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置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有助于分析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性质、法理、经验与绩效等问题,探究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的基本规律,形成理性认知。第六章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战略应对。梳理了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历史联系,提出科学认识两者关系的问题;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贸易效应进行论证,重点考察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问题;最后提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解决战略与对策。第七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当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主导、多法域间制度协调的新范式;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革的重要条件和深刻背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也影响着贸易自由化的广度、深度及各经济体的对外贸易战略;国际贸易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剧了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影响国际经贸关系;中国在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应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应对战略和措施安排。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着眼于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性及其客观性,以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发展为分析线索,对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效应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为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分析思路。第二,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为背景,基于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对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的表现与性质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经济全球化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是一种常态,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发展是化解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的根本路径。本文的不足之处是,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现代经济学往往利用计量分析方法进行相关性检验,这样会更科学严密。由于资料有限和作者计量分析能力不足,本文未能充分使用这一方法,这是今后研究中需要加强的地方。
娄芸鹤[9](2011)在《文化政策视野下的“民族元素再创造”及其相关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崛起中的中国所制定每一个政策,或许,都将对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产生影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wT0),我国政府遵循所签订的协议,正逐步履行有关承诺,在我国履行承诺的过程中,利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业已形成的高保护状态作为手段,促进我国文化产业(事业)的发展,同时又能够实现保护、传承和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增强中国文化在国际文化贸易市场上的影响力,是必须探讨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研究本课题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刻意回避当下时髦的“战略”、“竞争”、“实力”等富于对抗性的词语表述,以文化的最基本的功能——“润物细无声”的境界,来探讨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传承的优势,说明创造力、包容力和感染力才是文化真正的力量,并且,这种力量是传统的经济和军事资源所不能比拟的;其次,以尊重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价值观念为根本核心理念,几千年的文明存续力,足以证明中华民族的文化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而文化内涵、价值观念就是这种生命力的源泉,这种生命力的源泉也是现代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最重要资源。论述文化政策视野下的“民族元素再创造”及研究其相关性的问题,真正的目的,是探讨国家文化政策制定的目标指向、原则、策略和实践模式的建构等,在数字信息时代对于中国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的路径、对于中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呈现方式的影响、对于增强民族创造能力的作用,以及以国内政策实践成果,积极促成知识产权国际新规则的建立,来保护我们目前可能处在优势地位的民族元素的“源头”,并获得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话语权和国际示范资格。本文以数字内容产业的信息和数据等资料作为论据,首先,基于经济全球化核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视角、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原则,以及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需求等方面,明确提出“民族元素再创造”这个命题;其次,从信息科技发展与现代人类生存方式、文化国际贸易以及民族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等方面,对影响“民族元素再创造”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然后以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为例,辨析国、内外文化政策制定原则、实施路径、实践结果等,透视了中外文化政策对于“民族元素再创造”的不同引导轨迹,探讨文化政策对于民族文化发展所具有的引导作用,明确指出中国政治主体在文化政策制定和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对于社会发展目标设定、文化与经济价值观念引导要具有全面、系统而深刻的认知,并在此论述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以文化政策增进“民族元素再创造”动力的引导策略建议,尝试设计国家文化政策“民族元素再创造引导模式”的架构及基本运行机制,探索增强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政策制定策略、原则与政策实施的方式和方法。
俞信吉[10](2010)在《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网络用户,乃至非网络用户而言,他们都有可能既享受信息电子化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会因为个人信息的电子化而带来困扰。在我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确立个人信息权的今天,要实现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有力保护及规制,不仅需要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合理界定,同时需要在借鉴域外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确立个人信息权,并分析其网络环境下侵权发生的诸多可能性。首先,是关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概念的合理界定。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在网络环境下传播或有可能传播于网络的涉及或指向某一具体自然人的数据资料。具体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肖像等可以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直接个人信息,也包括出生年月、年龄、通讯地址等可以间接识别或强化识别,乃至于涉及部分隐私内容的间接个人信息。其次,是关于个人信息权的确立。为了促进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更好保护和有效利用,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尤其必要。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自身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具体的权能包括知悉权、更正权、删除权、限制使用权、限期保存权、商业利用禁止权、收益权。个人信息权由于其权利基础是基于自然人对其自身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因此,个人信息权与人格利益联系紧密,一般认为其属于人格权范畴,但是正如肖像权等人格权具有商业价值一样,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也有其商业价值,换句话说,个人信息也出现了“物化”的趋势,因此,如果在个人信息进入交易市场已经成为现实的情况下,也应当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化价值予以认可。第三,是关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侵权研究。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主体分为个人、非公权力机构和公权力机关三大类。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侵权人财产型责任的承担要对侵权人主观状态和侵犯的个人信息类型两个方面加以具体考察。
二、入世后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之透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后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之透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2)美国跨国公司的话语权建构 ——基于中美经济外交的视角(2008-2018)(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篇章结构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权力与话语 |
第二节 国际关系中的跨国公司话语权 |
第三节 经济外交和跨国公司 |
第四节 经济外交机制下的跨国公司话语权 |
小结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研究对象 |
第二节 研究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小结 |
第三章 中美经济外交机制与美国跨国公司话语权 |
第一节 中美经济外交与美国跨国公司 |
第二节 美国对外政策制定机制与美国跨国公司 |
小结 |
第四章 美国跨国公司在中美经济外交十年间的话语权建构 |
第一节 中美经济外交包容化时期的“人民币汇率”议题(2008-2012年) |
第二节 中美经济外交竞治化时期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议题(2013-2016年) |
第三节 特朗普执政时期的“关税”议题(2017-2018年) |
小结 |
第五章 美国跨国公司在中美经济外交十年间的话语权变化 |
第一节 话语主体的变化 |
第二节 话语对象的变化 |
第三节 话语平台的变化 |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第一节 研究总结 |
第二节 研究发现 |
第三节 对未来中美经济外交的启示 |
第四节 研究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美国在华跨国公司话语权指标、赋值及说明 |
(3)高等教育国际化规范与挑战—法律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综述 |
第一章 高等教育国际化基本法律原则 |
第一节 国家主权与教育主权原则 |
一、主权观念及形成 |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主权发展及调适 |
第二节 消除壁垒与贸易自由化原则 |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消除壁垒原则 |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贸易自由化原则 |
第三节 公益性与营利性原则 |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公益性原则 |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营利性原则 |
第四节 有约必守与差别对待原则 |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有约必守原则 |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差别对待原则 |
第二章 高等教育国际化法律形态 |
第一节 高等教育国际化"硬法" |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硬法"渊源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
三、《里斯本公约》 |
四、《亚洲和太平洋地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认可的区域公约》 |
第二节 高等教育国际化"软法" |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软法"特性与功能 |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会议产生的"软法" |
三、欧盟高等教育国际化"软法"举要 |
四、高等教育国际化"软法"的硬化趋势 |
第三节 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组织化安排 |
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协定性组织 |
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论坛性组织 |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条约性组织 |
第三章 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规范与挑战 |
第一节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源起 |
一、从质量到质量文化 |
二、国际化背景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复杂性 |
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缘起 |
第二节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范式 |
一、各国(地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设置 |
二、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 |
三、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范式特点 |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体系完善 |
一、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体系完善的原则 |
二、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法律体系构建 |
第四章 国际高等教育资质互认规范与挑战 |
第一节 高等教育资质互认问题评析 |
一、高等教育资质互认问题源起 |
二、我国高等教育资质互认问题 |
三、我国高等教育资质互认问题评析 |
第二节 国际化背景下高等教育资质互认范式 |
一、贸易总协定对资质认可的规定 |
二、双边——多边的职业资格证书互认 |
三、《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十五条规范 |
四、中英建造师职业资格互认实践 |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资质互认法律体系完善 |
一、我国高等教育资质现有法律框架 |
二、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立法建议 |
三、我国资质国际互认法律体系构建 |
第五章 国际高等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与挑战 |
第一节 高等教育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评析 |
一、我国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二、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三、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评析 |
第二节 美、欧、新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举要 |
一、美国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举要 |
二、欧盟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举要 |
三、新加坡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举要 |
第三节 我国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构建 |
一、我国教育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规范 |
二、我国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4)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强化现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强化保护 |
一、降低入罪罪量标准 |
二、明确修正的犯罪构成类型的强化路径 |
三、重新阐释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用语 |
四、运用特定刑法技术措施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化保护 |
一、刑事司法实务的“目的性”解释 |
二、刑事司法实务的实证统计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理论研究的强化呼声 |
一、知识产权犯罪研究代表性学术专着立场综述 |
二、知识产权犯罪研究论文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刑事法网的观点 |
三、评析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强化现象评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合理和必要 |
一、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创新型国家宏观发展战略角度观察 |
二、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潮流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法国际化的内涵及特点 |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动力 |
(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对中国知识产权刑法的影响 |
三、从我国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角度观察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刑法强化保护的局限和质疑 |
一、从美国强力推行知识产权国际刑事保护的角度观察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的美国因素 |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及中国刑事保护的回应 |
(三)美国强力推进我国提升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标准的局限和质疑 |
二、从当前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水平角度的考察 |
三、从刑法威慑效果角度的考察 |
四、从刑事司法罪名适用的合理性角度考察 |
五、从增设罪名(罪状)的论证合理性角度考察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及相关概念厘清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第二节 知识经济市场机制和刑法干预 |
一、知识产权与市场机制 |
二、知识经济与刑法干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私权和公益 |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
二、知识产权中的“公益” |
三、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一、我国知识产权移植背景下的国际化和本土化 |
二、相关刑法问题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犯罪专门刑事政策的具体导向 |
一、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理根据诸观点 |
(二)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诸观点评析 |
(三)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的确立:以功利主义财产观为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导向例证之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再思考 |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虚置之争诸观点立场分析 |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虚置之争的刑事政策维度 |
第四节 知识产权刑事政策对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导引例证之二:侵犯商业秘密司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刑事政策角度分析 |
一、商业秘密刑事法益明确界定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相关理论立场评析 |
三、商业秘密刑事法益的定位 |
四、基于商业秘密刑事法益解释导向作用的疑案分析 |
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上) |
第一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原则为主线 |
一、稳步强化 |
二、双向回应 |
三、动态衡平 |
第二节 “罪名合理”侧面的具体考察:以法益保护和政策协调相结合为主线 |
一、罪名合理设置方面的考察 |
二、罪名合理适用方面的考察 |
第六章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适度保护的具体考察(下) |
第一节 “罪刑适当”侧面的考察:以刑的制配为考察主线 |
一、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提升问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问题 |
三、知识产权犯罪罚金刑适用问题 |
第二节 “运作有序”侧面的考察: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机制为主线 |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
二、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案刑事和解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自诉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论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提出和构思 |
第一节 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
一、经济犯罪的定义 |
二、经济犯罪的范围 |
三、经济犯罪的特点 |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体系 |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
三、法律责任的体系 |
第三节 立法一体化的概念和运用 |
一、立法一体化的思想 |
二、立法一体化的定义 |
三、立法一体化的运用 |
第二章 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理论指引 |
第一节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概念与演变 |
一、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概念 |
二、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 |
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演变 |
第二节 刑事犯与行政犯的形成和发展 |
一、刑事犯与警察犯的形成 |
二、警察犯与行政犯的替换 |
三、行政犯与行政刑法的发展 |
第三节 自然犯与行政犯的视角和启发 |
一、法定犯与行政犯的区分 |
二、自然犯与行政犯的范畴 |
三、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应用 |
第三章 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经济犯罪立法的历代沿革 |
一、我国古代经济法制的思想 |
二、我国古代经济法制的轮廓 |
三、我国古代经济法制的特色 |
第二节 “刑民不分”的重新解读 |
一、我国古代经济立法的规律 |
二、刑民不分法律传统的驳斥 |
三、立法模式和经济基础的关系 |
第三节 古代立法传统的合理借鉴 |
一、重刑文化的警惕 |
二、刑民一体的超越 |
三、出礼入刑的转化 |
第四章 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中外比较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 |
一、英美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犯罪 |
二、英美破坏人与物合法关系的犯罪 |
三、英美破坏人与人诚信关系的犯罪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 |
一、德日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犯罪 |
二、德日破坏人与物合法关系的犯罪 |
三、德日破坏人与人诚信关系的犯罪 |
第三节 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 |
一、我国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犯罪 |
二、我国破坏人与物合法关系的犯罪 |
三、我国破坏人与人诚信关系的犯罪 |
第五章 中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问题和反思 |
第一节 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现状 |
一、现行刑法颁行前的立法模式 |
二、现行刑法颁行时的修订内容 |
三、现行刑法颁行后的密集改动 |
第二节 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反思 |
一、现实发展情势的适应障碍 |
二、刑法典本身的频繁变动 |
三、刑事法律规范的相互失调 |
第三节 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争议 |
一、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各方总结 |
二、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不同方案 |
三、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优劣评估 |
第六章 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趋势和意义 |
第一节 经济违法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主动突围 |
一、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创新 |
二、古代经济犯罪立法策略的参考 |
三、我国当代刑事立法经验的提炼 |
四、国外经济犯罪立法模式的借鉴 |
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势的需要 |
第二节 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模型塑造 |
一、经济犯罪立法中的立法名称 |
二、经济犯罪立法中的立法主体 |
三、经济犯罪立法中的立法内容 |
四、经济犯罪立法中的立法程序 |
五、经济犯罪立法中的立法技术 |
第三节 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的内在价值 |
一、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一体化的立法价值 |
二、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一体化的司法价值 |
三、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一体化的理论价值 |
四、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一体化的教学价值 |
五、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一体化的文化价值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附图清单 |
附表清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设定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数字鸿沟 |
二、文化信息资源 |
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
四、可持续发展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理论 |
一、知识沟理论 |
二、文化权利 |
三、文化传播 |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五、公共物品理论 |
六、贫困文化理论 |
第二节 我国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回顾 |
一、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内容分析 |
二、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评价分析 |
第三章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的背景 |
一、全球信息化给文化建设带来挑战 |
二、国家对文化建设日益重视 |
第二节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缘由 |
一、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
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
三、弘扬中国优秀文化的需要 |
第四章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 |
第一节 初步探索阶段:十五时期 |
一、建立试点 |
二、启动应用 |
三、全国推广 |
四、初步探索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二节 普遍发展阶段:十一五时期 |
一、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 |
二、与相关项目合作共建 |
三、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 |
四、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 |
五、普遍发展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三节 巩固提升阶段:十二五时期 |
一、继续推进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
二、服务新思路:拓展与深化 |
三、统筹数字资源建设 |
四、打造技术支撑平台 |
五、巩固提升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四节 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过程的系统分析 |
一、建设流程 |
二、国家政策影响及作用 |
三、相关利益群体分析 |
四、资源构成分析 |
五、服务方式分析 |
第五章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效果与分析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消弭社会信息鸿沟 |
一、计算机设备增加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二、计算机技能培训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第二节 中观层面: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
一、推动公共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 |
二、促进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层级建设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充实文化资源,提升国民生活质量 |
一、充实国家公共数字文化资源 |
二、助力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
第四节 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文化资源的偏好分析 |
一、以“心声·音频馆”为例 |
二、以“上图讲座”为例 |
第六章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 |
一、从文献梳理中发现问题 |
二、从建设过程与效果中分析问题 |
三、从访谈资料中挖掘问题 |
四、影响因素的确定 |
第二节 国外相似项目介绍及分析 |
一、美国:“美国记忆”(American Memory) |
二、韩国:“信息网络村”(Information Network Village,INVIL) |
三、南非:“数字之门”(Digital Doorway) |
四、印度:“墙上之窗——学习站”(HiWEL-Learning Stations) |
五、日本:“无处不在网络计划”(U-Japan) |
六、英国:“文化在线”(Culture on Line) |
第三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顶层设计 |
一、设计导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
二、设计主题:突出“标准、规范、反馈、社会化” |
三、资源设计:标准统一 |
四、制度设计:系统全面 |
五、技术设计:拓展利用 |
六、服务设计:进村入户到人 |
第四节 文化共享工程未来发展实践指导 |
一、指导原则:依据顶层设计与相关建设规划 |
二、以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构建层级分布式互联网网站群 |
三、以“服务年”为契机,实现数字文化活动的品牌化建设 |
四、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为重点,完善资源基础库 |
五、以人才建设为中心,推动全民信息素养教育与工作队伍培训 |
第五节 构建文化共享工程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A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问题汇总——96篇研究文献梳理 |
附录B 国家数字文化网——专题资源库 |
附录C 心声·音频馆资源 |
附录D 上海图书馆讲座回顾(2002年-2013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框架与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文化产业法制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文化产业法制概念 |
第二节 文化产业法制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文化产业法制体系 |
第二章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状况 |
第一节 中国文化产业立法沿革 |
第二节 中国文化产业执法现状 |
第三节 中国文化产业司法实践 |
第三章 国外文化产业法制建设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文化产业法制的有关情况 |
第二节 国外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主要经验 |
第三节 国外文化产业立法的若干启示 |
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中国文化产业法制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内容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中国文化产业法制 |
第五章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文化产业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文化产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中国文化产业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章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
第一节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 |
第二节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任务 |
第三节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历程与现状 |
1.2.3 研究综述评价 |
1.3 本文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综述 |
2.1 法理基础 |
2.1.1 知识产权保护法学价值观 |
2.1.2 简要评述 |
2.2 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1 传统价值理论 |
2.2.2 现代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3 简要评述 |
2.3 国际贸易学相关理论 |
2.3.1 现代贸易理论与知识产权保护 |
2.3.2 简要评述 |
3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3.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制度演变 |
3.1.1 全球化、国际贸易与科技进步:历史考察 |
3.1.2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进程 |
3.2 与贸易相关的全球性知识产权制度 |
3.2.1 WIPO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 |
3.2.2 WTO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 |
3.3 与贸易相关的区域性知识产权制度 |
3.3.1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
3.3.2 北美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安排 |
3.3.3 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协调 |
3.4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以美国和日本为例 |
3.4.1 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
3.4.2 日本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战略 |
4 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革 |
4.1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4.2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变革 |
4.2.1 知识产权保护地位的提升 |
4.2.2 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趋势的增强 |
4.2.3 知识产权贸易保护制度的完善 |
4.2.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非稳定发展 |
4.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革的效应分析 |
4.3.1 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基础的影响 |
4.3.2 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自由化规模与结构的影响 |
4.3.3 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自由化分配格局的影响 |
4.3.4 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战略的影响 |
5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贸易摩擦 |
5.1 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 |
5.1.1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摩擦升级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
5.1.2 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的性质 |
5.1.3 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摩擦的解决 |
5.2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 |
5.2.1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概述 |
5.2.2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格局分析 |
5.2.3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特点分析 |
6 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
6.1 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 |
6.1.1 对外贸易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 |
6.1.2 对外贸易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的作用分析 |
6.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效应 |
6.2.1 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作用 |
6.2.2 中外贸易关系中的知识产权摩擦 |
6.3 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对策 |
6.3.1 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理念 |
6.3.2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宏观战略 |
6.3.3 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微观战略与对策 |
6.3.4 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涉外解决对策 |
结论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文化政策视野下的“民族元素再创造”及其相关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 研究视角 |
四 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民族元素再创造"的命题建构 |
第一节 基于知识产权的视角 |
一 基于知识产权视角讨论"民族元素再创造"的必要性 |
二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民族元素"的保护现状思考 |
第二节 基于信息时代国际文化贸易特征 |
一 国际文化贸易规则 |
二 信息时代国际文化贸易特征 |
第三节 基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原则 |
一 经济全球化与文化全球化背景审视 |
二 "民族元素再创造"与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
第二章 "民族元素再创造"的时空条件 |
第一节 信息时代作为技术背景 |
一 科学技术与文化创新力 |
二 数字技术与"民族元素再创造" |
三 数字传播与现代生存方式 |
第二节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功能指向 |
一 以"民族元素"为核心内容建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体系 |
二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民族元素再创造"的培养基 |
第三节 国家文化安全作为价值原则 |
一 国家文化安全:"民族元素再创造"的重要保障 |
二 文化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
第三章 "民族元素再创造"的政策支撑 |
第一节 国家文化政策引导性与政策目标指向 |
一 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实践概览 |
二 中国国家文化政策制定的目标指向 |
第二节 透视发达国家和地区文化政策的引导轨迹 |
一 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引导策略梳理 |
二 发达国家和地区文化政策引导"民族元素再创造"的可借鉴性 |
第三节 中国文化政策对"民族元素再创造"的施政状况分析 |
一 中国文化政策变迁大事剪辑 |
二 中国文化政策对于"民族元素"保护的实践 |
三 中国文化政策引导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施政状况 |
第四章 "民族元素再创造"的策略机制 |
第一节 探讨"民族元素再创造"策略机制的意义 |
一 有利于文化价值观念引导 |
二 有利于科学与经济价值提升 |
三 有利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
四 有利于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原则 |
五 有利于以时政成果重塑世界新经济格局中的中国立场 |
第二节 国家文化政策对"民族元素再创造"引导原则 |
一 国际性和前瞻性原则 |
二 系统性和科学性原则 |
三 时政性和实践性原则 |
第三节 "民族元素再创造引导模式"的架构及运行机制 |
一 "民族元素再创造引导模式"的架构设计 |
二 "民族元素再创造引导模式"的运行机制 |
三 "民族元素再创造引导模式"假设性应用案例——以苏州桃花坞年画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等 |
致谢 |
(10)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
1.1 基本概念厘定 |
1.1.1 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与隐私 |
1.1.2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内涵分析 |
1.1.3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特征分析 |
1.2 个人信息权的提出 |
1.2.1 构建个人信息权的意义 |
1.2.2 个人信息权的基本结构 |
1.2.3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属性 |
2 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2.1 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个人数据保护法 |
2.2 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隐私利益保护为核心的分散立法 |
2.3 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给予人格权的专门立法 |
2.4 域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评价 |
3 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侵权及其认定 |
3.1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主体 |
3.1.1 个人 |
3.1.2 非公权力机构 |
3.1.3 公权力机关 |
3.2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形式 |
3.2.1 Cookies |
3.2.2 搜索引擎 |
3.2.3 黑客程序、木马程序 |
3.2.4 论坛、服务网站 |
3.2.5 网络电视和播客 |
3.2.6 垃圾邮件 |
3.3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 |
3.3.1 财产型民事责任 |
3.3.2 非财产型民事责任 |
4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建议 |
4.1 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
4.1.1 缺乏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
4.1.2 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 |
4.1.3 缺乏侵权法上的救济 |
4.2 网络环境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议 |
4.2.1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
4.2.2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选择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入世后秘书知识产权网络环境保护之透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2]美国跨国公司的话语权建构 ——基于中美经济外交的视角(2008-2018)[D]. 王宁.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9(07)
- [3]高等教育国际化规范与挑战—法律的视角[D]. 刘常庆.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1)
- [4]知识产权刑法的面向:强化和适正[D]. 杨帆.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5]论经济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立法一体化[D]. 郑旭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6]“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D]. 苏超. 南开大学, 2014(07)
- [7]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问题研究[D]. 张庆盈. 山东大学, 2011(07)
- [8]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D]. 范超.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6)
- [9]文化政策视野下的“民族元素再创造”及其相关性研究[D]. 娄芸鹤.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11(02)
- [10]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 俞信吉. 宁波大学,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