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法BOT法律制度及其比较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杜萱[1](2012)在《对国家契约非稳定性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国家契约是调整各国能源开发和公用设施建设的重要法律工具。但由于国家契约中国家作为主体一方出现,公权力的影响涉及国家契约很多方面,使国家之间和私人主体之间利益平衡难以实现,尤其是近年来间接征收的出现更加剧了国家契约非稳定性,从契约中寻求非稳定性的救济途径难以达到预想效果。在当今各国依然以能源开发和公用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背景下,以平等自由理念构建国内法制度对国家契约的稳定发展应有一定意义。
陈吉芝[2](2011)在《BOT投资模式核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BOT是近年来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的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方式,它能有效吸引外资及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探索采用BOT投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我国利用BOT投资方式的探索先后进行了多个项目的试点,并取得了较大成功。尽管经过多个BOT项目的试点,我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出台了一些有关BOT方面的管理条例,但是目前我国对BOT投资方式的认识仍然处于极其肤浅的程度。同时BOT投资方式运用所需要的软环境方面,尤其是法律环境方面还存在着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尚无一项专门针对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性文件,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仅不健全,甚至相互抵触,这给我国的法律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有利于BOT投资方式运作的软环境,创造条件,积极吸引外商以BOT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首先对BOT投资方式做了概括性的介绍,然后对BOT的几个核心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探讨,其中包括BOT投资方式中的法律关系,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BOT项目的政府保证、BOT方式中的法律适用等。学界对这些问题颇有争议,这些问题对BOT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在全面分析研究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BOT项目实践,指出我国采用BOT方式的立法方面的障碍,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我国BOT立法建议。
任平[3](2010)在《我国BOT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经营——转让,在内容上,它是一种私人资本参与一国或一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常常定义为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协议,将基础设施的投资、融资、经营和维护等特许经营权授予私人投资者,并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通过经营所得偿还项目的债务和回收投资,特许期满后无偿地将该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本文从BOT行政特许及其法律规制基本理论着手,运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归纳分析、实证分析等法学方法并结合法律规制理论、依法行政理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理论、信赖保护原则理论辨析了行政特许的定义,分析了行政特许的性质,阐释了行政特许的功能,揭示了BOT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总结出我国BOT行政特许法律救济制度的实践需求以及不足,深度剖析造成BOT行政特许中政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原因,最后得出结论有必要重塑我国BOT行政特许法律制度,在新制度中应充分考虑到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手段,从实体到程序规范救济制度,确保BOT行政特许在我国顺利发展。此外笔者还在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予以阐述的基础上,创造性的结合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特许救济制度比较分析,着重论述了我国BOT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构建问题。最终提出了从提升立法层级、实体规制、程序规制、救济规制在内四个维度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特许法律规制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研究了文章选题依据和研究的价值、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进行了BOT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理论概述,具体包括BOT行政特许的定义、特征和功能,BOT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在立法和实践的过程中BOT行政特许存在的问题,揭示我国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现状并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研究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BOT行政特许的法律规制,对其进行比较归纳,得出值得借鉴的结论。第五部分通过完善行政特许的立法层级、实体规制、程序规制以及相关法律救济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BOT行政特许的法律规制建议。
陈玉涛[4](2010)在《我国公交改革的问题、成因与方向》文中研究表明19世纪70年代末在全球兴起的行政改革浪潮,致力于打破传统的行政模式、建立适应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后层级制行政模式’,这一过程也引发了对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重新定位的思考,公交改革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引入的。公共交通是市民的主要出行工具,同时也体现着城市治理模式的优良与否,本文以我国近年公交改革失败案例为背景,针对公交民营化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方向进行系统的分析阐述。公交改革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近年来各地都在围绕公交改革进行探索,最早开始的是湖北十堰市,随后在南京、深圳、重庆、厦门等地也对公交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北京的政府财政补贴票价制,杭州的公交优先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明显效果。然而,大多以公交运营重新收归国有告终。不仅社会各界,就连学术界都认为是民营化本身出了问题。为此,有必要研究清楚公交改革的实质所在,即公交改革改的到底是什么,本文提出公交改革的实质是对传统的公交运营机制的民营化,而不是对政府应负责任的民营化。本文结合了公共选择理论、目标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等,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相结合,通过对近年国内外公交改革的现状来分析我国公交改革不成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公交改革中应注意的几对关系,厘清公交改革的实质所在,包括政府责任市场化与运营模式民营化的关系,安排者与生产者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本的关系,政府公益性与政府自立性的关系。在阐述公交改革深层次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新的观点,即公交改革的发展方向是“混合式模式”,以此探讨我国公交改革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具体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产权混合式安排:公共交通的产权应根据其客源、重要性区别对待:承担出行比重较大、客源稀少的线路,应由国有控股;而对于客源充足、竞争环境较成熟的路段,则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由私人企业承包;其次,运营混合式安排:产权的不同决定了公交运营不可能采取单一模式进行,而是根据其产权属性分别交由政府或私人企业承担运营;再次,公益责任混合安排:政府应承担公交改革风险带来的主要责任,对于油价上涨或特殊人群乘车优惠对公交企业进行相应补贴,企业则主要承担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公交服务的责任;最后,绩效评价的混合式安排:对政府的绩效评估应以社会为导向,即政府在承诺向社会提供公交服务的过程中应听取民众的意见,接受民众的监督与评价,同时结合市政发展规划接受相关专家学者的监督评估,企业则主要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条款对政府负责,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将市民满意度纳入到企业绩效评估系统中去。虽然世界范围内的公交改革出现了一种“逆向民营化”的趋势,但不能简单地将其与我国的公交民营化改革重新收归国有现象划等号。二者无论从外在表现形式还是实质内容上都有很大区别。缘此,本文提出与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相契合的公交改革发展方向应是一种混合模式。
李丽娜[5](2009)在《论我国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建设中越来越依赖基础设施,尤其对于道路交通的依赖越来越强烈。近年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无论从质量和数量上都实现了重大突破,但这也为地方政府财政增加了负担,为了缓减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时各种各样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大量涌入我国。目前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政府投资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也存在浪费严重、效率低下、风险巨大等诸多弊病,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为了解决实际困难,我国引入了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的投融资建设模式, BOT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回收见效慢的项目,主要集中于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应用BOT项目融资模式对改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瓶颈”状况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BOT模式的概念逐渐展开,分别讨论该模式的产生和发展、特点、性质、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解决问题的途径等方面,结合实际论述BOT模式在国内的应用情况,通过对我国公路、电力BOT建设的具体案例,总结出一些经验和教训,并探析其中原因,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BOT合同模式在运用和发展中亟需法律的保障,结合本国国情希望尽可能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能够对BOT合同投融资实践起积极指导作用的BOT法律。
赵颖[6](2009)在《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公众对城市公交服务的要求越来越来高,而我国目前城市公交服务还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伴随公共服务的改革浪潮,我国城市公交服务也开始了寻求新的市场化道路。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新政治经济学、公共管理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以城市公交服务资源特性为切入点,以制度分析为主线,对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和公私合作机制问题进行研究。作者围绕如何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平衡状态,选择一种适合我国的理想化的城市公交服务改革模式,以及如何有效实施该机制等内容进行研究,试图构建一种适合我国城市公交服务的市场化改革需要的公私合作机制。首先,对城市公交服务和公私合作机制做出概述。作者先界定城市公交服务的若干基本概念,介绍城市公交服务的基本属性,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以及延伸出来的几种城市公交服务的供给方式;进而提出城市公交服务的公私合作机制模式,并从历史的角度讨论对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起源发展和内涵。最后探讨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为说明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是我国的理想化模式做出理论铺垫。其次,对我国城市公交服务改革的市场化实践的反思。作者从我国现在城市公交服务市场化改革实践出发,并从两种市场化实践形式对比中发现理想的市场化改革是一种有限的市场化改革,即城市公交服务提供机制的市场化,而不是政府公交服务职能的市场化。这是一种同时发挥市场和政府优势的城市公交服务机制,而公私合作机制恰恰就是我们需要的这样一种有限的市场化改革。通过对我国城市公交服务改革实践的比较分析,作者提出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是我国的理想化改革模式。再次,对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构建及其运行环境的分析。作者先构建了该机制的模式框架,然后对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动因、必然和意义以及实施这种公私合作机制的阻碍性因素加以论述。又次,对国外城市公交服务的公私合作机制及其经验借鉴的探讨。作者讨论国外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发展、若干有代表性的国外城市的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及其经验借鉴。作者指出,虽然各国采取的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但是最重要的是就是在采取市场化道路的同时,政府的作用也要加强;从国外改革经验中得出公私合作机制这种有限市场化的改革是需要政府的支持的,政府的能力的发挥是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最后,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实施的对策思考。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阶段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改革中的阻碍因素,从提高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管理能力、加强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法律法规、强化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监管职能、设立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运行程序和制定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激励政策几个方面做出对策思考,以有效地实施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保证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本文认为,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市场化的道路是复杂的,在市场化改革的大潮下,不能因为几个城市公交服务民营化改革案例的失败就否认城市公交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取向。在城市公交服务领域引入竞争,走市场化的道路是改革的一种必然选择。但是必须强调,这种市场化是有限的市场化,是提供机制的市场化,而不是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单纯依靠政府提供或者是完全的市场化提供都难以满足公众的城市公交服务需求,需要的是一种可以发挥政府和市场各自优势的合作机制或制度安排。
徐彩滨[7](2006)在《BOT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经营-移交。由外国或本国的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某一国家或地方政府获得建设某项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然后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收益,并用此收益偿还债务、获得回报,特许期满之后,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它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兴起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着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BOT作为一种利用私人资本建设基础设施的灵活可行的新型项目融资方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径。从近年来我国应用BOT的实践可以看出,BOT项目融资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速度,打破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垄断状态,突破传统的引资模式、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和提升政府重大项目宏观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与此同时,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近年来,虽然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一些BOT项目,但是并没有像原先预料得那样迎来BOT项目的建设高潮,往往谈判的项目多,而实施的项目少,成功的BOT项目更少。可以说,BOT方式在我国的运用并非一帆风顺,虽然对我国基础设施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于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相关人员对其基本知识、运作程序、操作技巧等的认识还不深,操作不够规范、运作不够严谨;另一方面就是,经济转型下的当前我国宏观环境还很不理想,市场化程度不高,相关制度规定和配套措施远远不够,阻碍BOT融资方式有效发展的多种障碍迟迟未得到根本消除,甚至有进一步加剧之势,对BOT方式在我国的顺利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本文在大量资料查阅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归纳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认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制约BOT融资方式有效发展的多种因素和BOT融资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投资回报率过高、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风险分担及风险管理不足、汇兑及汇率问题、不通过招标选择发起人、BOT自身特点及负效应问题、转让过程中存在问题、对BOT总体认识上存在偏差、缺少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才、国内法律环境不健全、政府角色越位和缺位、内资BOT的引入存在障碍等12项。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文章结合有关知识并联系当前客观环境,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消除障碍的10项对策,分别是:认真进行BOT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改善法律环境、确立合理的政府角色、促进民营经济参与BOT项目的对策、确立合理的BOT引资模式、规范特定BOT项目的运作过程、努力拓宽BOT融资渠道和发展顾问机构,培养专业人才等。通过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制约BOT发展的多种障碍,为BOT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应用创造有利条件,促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孔素民[8](2004)在《中法BOT法律制度及其比较评析》文中研究指明BOT 模式是近年来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项目建设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融资方式。我国和法国是国际上采用 BOT 模式的两个较为重要的国家,本文分别对中国和法国的 BOT 法律制度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我们发现中法 BOT 法律制度既有共性,又在出发点、资金筹措方式、实行 BOT 项目的外部环境、发展空间、立法形式和实践中案例的具体操作上有不同之处,对二者进行比较评析有利于我国在未来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中更好地借鉴法国模式中的成熟经验,更好地吸引法资,在我国加入 WTO 后充分利用 BOT 模式进行融资,从而促进我国的公用事业和经济的发展。
二、中法BOT法律制度及其比较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法BOT法律制度及其比较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对国家契约非稳定性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契约中的权利与权力 |
(一)国家契约的理论依据来自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的永久主权。 |
(二)国家契约的成立及稳定受国家权力的影响。 |
(三)国家契约中的特许权具有财产权或表现为财产权属性。 |
二、国家契约非稳定性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一)对间接征收界定的不确定。 |
(二)政府因素对间接征收界定产生的影响。 |
三、对国家契约非稳定性救济的困境及思考 |
(一)稳定性条款。 |
(二)国家契约中的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条款。 |
(三)ICSID的救济条款。 |
四.结语 |
(2)BOT投资模式核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 |
第2章 BOT 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关系 |
2.1 BOT 的基本特征 |
2.1.1 BOT 项目以政府特许为前提和基础 |
2.1.2 BOT 项目众多当事方通过合同进行相互沟通 |
2.1.3 BOT 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
2.1.4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 BOT 项目无偿交给东道国政府 |
2.2 BOT 运作中各主体之间的基本关系 |
2.2.1 B0T 项目的控制主体—政府 |
2.2.2 BOT 项目的执行主体—项目公司 |
2.2.3 BOT 项目贷款人—银行 |
2.2.4 BOT 项目的施工主体—建筑承包商 |
2.2.5 BOT 项目的其它主体 |
2.3 小结 |
第3章 BOT 项目特许协议法律问题 |
3.1 BOT 项目特许期内的所有权问题 |
3.1.1 特许期内的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
3.1.2 两种所有权确定模式的比较分析 |
3.2 BOT 项目特许权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
3.2.1 BOT 项目特许协议的内容 |
3.2.2 BOT 项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辨析 |
3.3 小结 |
第4章 BOT 建设的政府担保问题 |
4.1 政府保证产生的原因 |
4.2 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 |
4.2.1 行政合同论 |
4.2.2 民法合同论 |
4.2.3 特许协议论 |
4.3 政府保证的内容 |
4.3.1 履行保证 |
4.3.2 外汇平衡保证 |
4.3.3 不竞争保证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国 BOT 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 |
5.1 BOT 的法律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5.1.1 BOT 的立法现状 |
5.1.2 BOT 立法存在的问题 |
5.2 完善我国 BOT 立法建议 |
5.2.1 明确立法标准和立法原则 |
5.2.2 明确 BOT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
5.2.3 明确政府保证的法律性质 |
5.2.4 统一法律体系,提高法律位阶 |
5.3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BOT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价值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写作思路 |
第二章 BOT 行政特许的基本理论 |
2.1 BOT 行政特许概述 |
2.1.1 BOT 行政特许的定义 |
2.1.2 BOT 行政特许的法律特征 |
2.1.3 BOT 行政特许的表现形式 |
2.2 BOT 特许合同中政府的地位及其职责 |
2.2.1 BOT 模式下政府的作用和地位 |
2.2.2 BOT 特许合同签订前政府的职责 |
2.2.3 BOT 特许合同中政府的职责 |
2.3 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2.3.1 控权理论与 BOT 行政特许 |
2.3.2 信赖保护理论与 BOT 行政特许 |
2.3.3 平等理论与 BOT 行政特许 |
第三章 我国 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BOT 行政特许的立法概况 |
3.2 我国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
3.2.1 BOT 行政特许立法层级问题 |
3.2.2 BOT 行政特许实体规制问题 |
3.2.3 BOT 行政特许程序规制问题 |
3.2.4 BOT 行政特许救济制度问题 |
3.3 我国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不足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境外 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
4.1 法国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现状 |
4.2 英国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现状 |
4.3 香港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现状 |
4.4 境外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之启示 |
第五章 我国 BOT 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的完善 |
5.1 提升BOT 行政特许的立法层级 |
5.1.1 立法模式的选取 |
5.1.2 立法主体的明确 |
5.2 完善BOT 行政特许的实体规制 |
5.2.1 明确 BOT 授权主体的层级 |
5.2.2 规范 BOT 合同的内容 |
5.3 完善BOT 行政特许的程序规制 |
5.3.1 完善 BOT 行政特许的准入参与程序 |
5.3.2 完善 BOT 行政特许的信息公开程序 |
5.3.3 完善 BOT 行政特许的监督制约程序 |
5.4 完善BOT 行政特许的相关救济制度 |
5.4.1 完善 BOT 行政特许的复议制度 |
5.4.2 完善 BOT 行政特许的诉讼制度 |
5.4.3 完善 BOT 行政特许的赔偿制度 |
第六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成果 |
(4)我国公交改革的问题、成因与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公交改革进程 |
(一) 国外公交改革概况 |
(二) 国内公交改革概况 |
1. 公交改革成功案例 |
2. 公交改革失败案例 |
3. 小结 |
二、公交改革的背景及依托环境 |
(一) 公交民营化的改革背景 |
1. 公共物品的多元提供方式 |
2. 社会各方利益的协调过程 |
3. 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途径 |
4. 公交改革的社会条件日臻成熟 |
(二) 公交民营化改革的依托环境 |
1. 健全的法规政策环境 |
2. 合理的公共财政支持系统 |
3. 适当的政府引导调控 |
三、公交改革过程易出现问题的几个方面 |
(一) 改革主导者:政府存在的问题 |
1. 政府应公平合理地调整公交财政补贴 |
2. 政府应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
3. 政府应依法对公交企业进行监管 |
4. 政府应避免寻租空间 |
(二) 公交运营商: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 |
1. 与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尽可能考虑周详 |
2. 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价格补贴政策 |
3. 应合理对待员工的薪酬待遇 |
(三) 利益相关方:涉及公交改革各方存在的问题 |
四、公交民营化改革须厘清的几对关系 |
(一) 误区澄清——政府责任市场化与运营模式民营化 |
(二) 角色分合——安排者与生产者 |
(三) 价值均衡——公平与效率 |
(四) 资源配置——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本 |
(五) 利益冲突——政府公益性与政府自利性 |
五、公交改革中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 |
(一) 公交改革中的地方政府责任 |
1. 政策制定责任 |
2. 基础性服务责任 |
3. 政府监管责任 |
4. 政府契约责任 |
(二) 公交改革过程中的企业责任 |
六、公交改革的发展方向——混合模式 |
(一) 机制混合式安排 |
(二) 产权混合式安排 |
(三) 运营混合式安排 |
(四) 公益责任混合式安排 |
(五) 绩效评价混合式安排 |
七、公交民营化改革的新态势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论我国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基本问题的探析 |
(一) 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的概念 |
(二) BOT许经特营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 |
(三) BOT特许经营合同的历史渊源及特征 |
1、历史渊源 |
2、特征 |
二、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
(一) 深圳沙角B电厂 |
(二) 上海市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 |
(三) 广西来宾B电厂 |
(四) 贵阳至都匀高速公路 |
三、探析我国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存在的问题 |
(一) 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暴露出的弊端 |
1、政府保证的法律风险 |
2、项目设计缺乏合理性所承担的风险 |
3、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 |
4、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的立法困难 |
5、投资方承担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
(二) 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在运行中暴露诸多问题的原因 |
四、完善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的几点建议 |
(一) 加强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中"我国政府保证"的有关规定 |
(二) 培养BOT专业人才 |
(三)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法律框架 |
1、结合我国国情对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进行专项立法 |
2、对建立《BOT投融资法》的构想 |
3、以《BOT投融资法》为基本法规,制定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形成规范我国BOT运作的法律体系 |
4、制定BOT专项立法的主要原则 |
(四) 消除障碍创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环境 |
(五) 加强政府对BOT合同项目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进行补偿 |
结束语 |
致谢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设计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目的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五、研究创新、难点与不足 |
第二章 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概述 |
第一节 城市公交服务 |
一、城市公交服务 |
二、城市公交服务的基本特性 |
三、城市公交服务的供给理论 |
第二节 公私合作机制 |
一、公私合作机制的缘起 |
二、公私合作机制的概念 |
三、公私合作机制与民营化 |
四、公私合作机制理论 |
第三节 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理论依据 |
一、新政治经济学理论 |
二、公共管理理论 |
三、经济学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城市公交服务改革的市场化实践及反思 |
第一节 我国城市公交服务改革的市场化实践 |
一、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兴起与背景 |
二、引起争议的兰溪、十堰民营化实践 |
三、深圳、常熟的公私合作机制实践 |
四、民营化和公私合作机制实践不同结局的分析 |
第二节 反思我国城市公交服务改革的市场化实践 |
一、改革中遇到挫折并不意味市场化失败 |
二、城市公交服务应该走有限市场化的道路 |
三、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
四、公私合作机制是我国城市公交服务的理想模式 |
第四章 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构建及其运行环境 |
第一节 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框架 |
一、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目标 |
二、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形式 |
三、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组织结构 |
四、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运作程序 |
第二节 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动因和意义 |
一、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动因 |
二、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必然 |
三、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意义 |
第三节 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阻碍性因素 |
一、管理水平不高 |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
三、缺乏有效监管 |
四、合约制定和运行的复杂性 |
五、政策激励不足 |
第五章 国外城市公交服务的公私合作机制及其实施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发展状况 |
一、国外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历史背景 |
二、国外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竞争性招标 |
三、国外城市公交服务竞争性招标的成效 |
第二节 国外的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 |
一、法国的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 |
二、巴西库里蒂巴的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 |
三、德国的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 |
四、芬兰赫尔辛基都的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 |
第三节 国外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实施的经验借鉴 |
一、国外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经验 |
二、国外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中的政府角色 |
第六章 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实施 |
第一节 提高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管理能力 |
一、转变管理理念 |
二、明确管理职能 |
三、树立良好的信用体系 |
四、加强惩罚措施 |
第二节 推进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法制化 |
一、制定公共服务的基础性法律 |
二、出台专门的城市公交服务法律 |
三、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
四、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
五、确立法律的救济方式 |
第三节 强化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监管职能 |
一、明确监管原则 |
二、改革监管机构 |
三、充实监管内容 |
第四节 确立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运行程序 |
一、项目的可行评估 |
二、招标准备 |
三、甄选合作人的信息 |
四、详细规划合同 |
五、评标 |
六、招标与签约 |
第五节 制定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激励政策 |
一、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的政策 |
二、优惠的财税政策 |
三、有效的财政补偿政策 |
四、公交优先政策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BOT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前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本文创新点 |
0.4 研究内容和文章结构 |
0.5 研究方法 |
1 BOT融资方式的理论基础 |
1.1 理论依据 |
1.2 BOT融资方式概述 |
1.3 BOT融资模式的特点 |
1.4 BOT融资方式的几种异化形式 |
1.5 BOT融资的功能 |
1.6 BOT项目的基本结构 |
2 BOT项目融资的操作过程和成功要素 |
2.1 BOT项目融资的操作过程 |
2.2 BOT融资方式的失败原因 |
2.3 BOT融资方式的成功要素 |
2.3.1 东道国良好的宏观环境 |
2.3.2 项目本身的经济财务可行性 |
2.3.3 发起人的能力 |
2.3.4 中介顾问机构的作用 |
3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运用的实践分析 |
3.1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应用的实践意义 |
3.2 BOT融资方式在中国运用的实践概述 |
3.3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1 投资回报率过高 |
3.3.2 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 |
3.3.3 风险分担及风险管理不足 |
3.3.4 外汇汇兑及汇率问题 |
3.3.5 不通过招标选择发起人 |
3.3.6 BOT自身特点及负效应问题 |
3.3.7 转让过程中存在问题 |
3.3.8 对BOT总体认识上存在偏差 |
3.3.9 缺少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才 |
3.3.10 国内法律环境不健全 |
3.3.11 政府角色越位与缺位 |
3.3.12 内资BOT的引入障碍 |
4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运用的对策研究 |
4.1 认真进行BOT页目可行性研究 |
4.1.1 项目的必要性研究 |
4.1.2 项目市场可行性研究 |
4.1.3 项目财务可行性研究 |
4.2 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 |
4.2.1 浮动投资回报率模式分析 |
4.2.2 固定投资回报率模式分析 |
4.2.3 投资回报率模式的选择 |
4.3 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
4.3.1 BOT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
4.3.2 风险分担原则 |
4.3.3 风险控制手段 |
4.3.4 风险防范分类分析 |
4.4 改善法律环境 |
4.4.1 有关立法内容探析 |
4.4.2 立法模式的选择 |
4.4.3 立法的内容 |
4.5 确立合理的政府角色 |
4.5.1 特许权授予者 |
4.5.2 管理者 |
4.5.3 合作者和支持者 |
4.6 促进民营经济参与BOT项目的对策 |
4.6.1 消除认识上的障碍 |
4.6.2 保证民营经济的“国民待遇” |
4.6.3 加快投融资改革步伐,建立公平的市场体系 |
4.7 确立合理的BOT引资模式 |
4.8 规范特定BOT项目的运作过程 |
4.8.1 政府成立BOT专门委员会 |
4.8.2 合理缩短项目前期周期 |
4.8.3 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
4.8.4 建立规范的合同范本 |
4.9 努力拓宽BOT融资渠道 |
4.10 发展顾问机构,培养专业人才 |
4.10.1 加紧培养BOT项目专门人才 |
4.10.2 大力发展中介顾问机构 |
5 案例分析 |
5.1 项目基本情况 |
5.2 项目合同结构 |
5.3 风险分担结构 |
5.4 项目成功经验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法BOT法律制度及其比较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的BOT法律制度 |
(一) 现状 |
(二) 项目结构 |
(三) 相关立法 |
(四) 有利条件和负效应 |
二、法国的BOT法律制度 |
(一) 现状 |
(二) 形式 |
(三) 行政特许方的法律权利 |
(四) 受特许人的法律权利 |
(五) 优点 |
三、中国和法国BOT法律制度的比较评析 |
(一) 相同点 |
(二) 不同点 |
1. 出发点不尽相同。 |
2. BOT项目的资金筹措方式不同。 |
3. 实行BOT项目的外部环境不同。 |
4. 实行BOT项目的发展空间不同。 |
5. 二者的立法形式不同。 |
6. BOT实践中案例的具体操作不同。 |
(三) 中法BOT模式的合作发展 |
四、中法BOT法律制度及其比较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对国家契约非稳定性的探讨[J]. 杜萱.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3)
- [2]BOT投资模式核心法律问题研究[D]. 陈吉芝. 湖南大学, 2011(03)
- [3]我国BOT行政特许法律规制研究[D]. 任平. 电子科技大学, 2010(04)
- [4]我国公交改革的问题、成因与方向[D]. 陈玉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
- [5]论我国BOT特许经营行政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 李丽娜. 贵州大学, 2009(S1)
- [6]我国城市公交服务公私合作机制的构建[D]. 赵颖. 厦门大学, 2009(03)
- [7]BOT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徐彩滨. 中国海洋大学, 2006(02)
- [8]中法BOT法律制度及其比较评析[J]. 孔素民.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