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其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王运兰[1](2020)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传统的民事责任采取严格的二元体系,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违约之诉中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在构成责任竞合时依据侵权责任来获得法律救济。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新的合同类型应运而生,精神利益被置于合同关系之中。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违约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中的裁判结果也存在异议,有的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有的判例出于平衡个案正义的角度或是将我国现有的法律进行扩张解释的方式对违约提起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可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很大程度地影响了我国司法裁判的统一。从合同发展的角度透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合同的发展使得精神利益作为合同的标的,随着合同义务的扩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逐渐发生融合,民事责任的统一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面临理论与实践上的困境。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来分析,我国的责任竞合理论在调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存在局限性,容易导致赔偿不足的情况,有违我国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均相继建立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基于违约提起的精神损害具有客观存在性及可赔偿性,使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具有现实意义。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6条创设性的规定了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的趋势。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充分借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的相关立法与原则,确定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模式为“一般禁止型”,即仅在特殊类型的合同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的分析,以列举的方式对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进行总结。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来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仅为自然人,排除法人的适用;基于违约行为的实际发生与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适用上受可预见原则、过失与损益相抵原则以及轻微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法律限制。受可预见原则的指导,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限定于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可预见原则及对轻微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法律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任意性。最后,我国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体现为:在立法上增加或修改条款明确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避免因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导致司法审判的不公;司法上对现有立法予以扩张性解释,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条文中的“损失”作扩大解释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总和,从而实现对合同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的救济。基于实践中存在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不明晰的问题,违约精神损害的认定归责应当以社会客观评价为准,且采用酌定计算方法来确定违约精神损害的数额较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苏野[2](2020)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文中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依现行法,精神损害赔偿属于禁止之列,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现实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同类型侵权行为在民事领域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刑事领域却不能得到救济,难言合理。是否应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亟待研究。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四章:导论,阐述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综述国外现状和国内学者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第一章,阐述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包括它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和范围。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具有附属性和一定的独立性。其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精神损害事实,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以及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因果关系。其范围受到结构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的限制。第二章,分析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确立这一制度,于保障人权、彰显公平正义、弥补法律缺陷和打击、预防犯罪,均有其价值。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等,有确立的必要性。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聚合,且在司法实践上并无不可克服的障碍,确立这一制度具有可行性。第三章,分析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立法问题包括: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合理标准。立法问题导致司法问题,包括:同案不同判,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判决结果执行难等。第四章,探讨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构建这一制度,须在指导思想上,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关系,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遵循罪责刑与赔偿相区分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完善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结语,是对本文的简要总结。
李文娇[3](2020)在《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文中研究说明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对国家侵权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大进步。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公民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对人权保障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更高的要求。国家赔偿法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切实保护公民权益的决心,是保障人权,促进法治公平,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人们对精神损害相关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行政机关侵权案件越来越得到大家的关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舆论聚焦的热点。然而由于我国国家赔偿发展起步晚,仍存在很多的缺陷和漏洞,例如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解释笼统,认定责任标准不清,适用条例过窄,赔偿金额标准不明确等等,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冤案、错案。当前,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从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详细界定精神赔偿中的“严重后果”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并推动精神损害赔偿从抚慰型向补偿型转变。
杨艳[4](2018)在《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文中认为精神抚慰金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是和物质损害赔偿对应而言的,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精神的痛苦、肉体的痛苦或者其他精神利益方面的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已经做出了一些规定,关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就受到的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然而,在较严重的人身侵权案件中,也就是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却是空白。众所周知,精神损害赔偿在整个民法领域里经历了一个从空白到出现再到相对完善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都可以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实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公民人格权遭到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获得支持的判例也早已出现。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民法领域的相关规范中均有规定,但是民事立法里却没有明确的关于犯罪导致的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而且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却被排除,即使刑事被害人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许多刑事犯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失是巨大的,可是国家对待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更关注对刑事被告人的刑事惩罚,却忽视了对被害人的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的赔偿。鉴于以上现象,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丰富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论述刑事害人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首先,笔者通过查阅相关判例找出在我国的审判领域中,支持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典型案例和否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第二部分论述在我国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获得支持的困境、原因以及司法救济的意义;第三部分从人权基础、价值基础、法治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分析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化;最后一部分则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笔者认为,为了实现公民在民法、刑法部分层面的法制统一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利益,增强被告人的社会责任感,有必要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简要地提出了一些关于完善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希望能够丰富理论、加强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
林雅玲[5](2018)在《民法视角下行政赔偿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完全填补是普遍存在的事实。狭窄的行政赔偿范围无疑助长了国家侵权的发生,相当于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与行政赔偿制度设立目的相悖。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从民法视角重新审视行政赔偿范围,梳理出完善行政赔偿范围的措施,为受害人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首先,通过行政赔偿范围的历史梳理,发现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理论层面,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不合理,体现为侵权行为范围模糊以及损害赔偿范围狭窄;实务层面,结合案例分析归纳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主要考量因素及存在的争议。其次,从民法视角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检视。民法与行政法共通、民法与行政法双向融合为从民法视角检视行政赔偿范围提供了理论前提与现实基础。从民法视角对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法治精神、国家财力、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这些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主要因素进行检视,发现这些因素不应成为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障碍。此处,从反面论证当前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是不合理的。再次,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代表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进行介绍、分析,了解域外行政赔偿范围发展的基本脉络,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提供域外借鉴: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应从单一归责原则向多元归责原则转变、行政赔偿标准应从抚慰性赔偿标准向补偿性赔偿标准转变、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主要考虑受害人的保护。此处,从正面为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提供实践根据。最后,立足于民法视角提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重构的相关建议。总体上,提出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三个逻辑转向:从“行为”到“结果”的逻辑转向、从“区分”到“统一”的逻辑转向、从“纯行政责任”到“行政责任民事化”的逻辑转向。具体而言,在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应采民事“全部赔偿原则”;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应借鉴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予以确定;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上,应精准定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权益范围,区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门槛。
陈红梅[6](2014)在《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文中认为环境权益的保护需要环境法与众多传统法律部门的协同与配合。相邻环境权益就是发生在相邻关系领域中由相邻主体所享有的环境权益。在私法中,相邻关系制度是最能凸显民法与环境法内在联系的法律制度,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首先影响到的就是“邻居”。自罗马法开始,民法相邻关系制度就有对环境权益保护的内容。早期的相邻关系制度主要是通过对相邻环境财产权益的调整来达到实现环境保护的功能,调整相邻关系的法律一般不调整人身伤害或是人格权侵害。随着现代社会环境的急剧恶化,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眺望、生活安宁等环境人格权益的保护逐渐得到了重视。本文主要从相邻环境人格权益的视角来谈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与传统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调整不同,相邻环境权益既具有相邻权的属性,又具有环境权和人格权的属性。因此,如何在相邻关系的制度框架内,通过借鉴国外优秀的理论和制度,规定我国环境权益侵害的理论构成,增加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内容,具体化规定责任承担的方式,以方便法律实践操作就是本文思考的起点。相邻环境权益常与人们最基本的生存利益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基本人权,也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权益冲突,各国学说和立法纷纷提出禁止权利滥用、容忍限度、强制牺牲等各种利益衡量理论,并通过法律经济分析的路径来衡量双方利益冲突,以谋求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实现。在衡量对策方面,各国立法及判例则充分通过相邻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环境权益冲突。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包括物权法救济和侵权法救济。在物权法救济方面,随着传统相邻关系理论的不断拓展,对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的相邻环境权益予以物权法的救济不再具有理论上的障碍。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物权法救济有两种方式:当行为同时导致环境权益和相邻不动产物权受妨害时,相邻环境权益可通过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达到间接救济的目的;当行为仅导致相邻环境权益受到妨害,却并未导致不动产物权妨害的情形,则可以通过类推物权请求权,以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来实现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救济。同作为绝对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准物权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原理。在大陆法系相邻环境权益妨害构成要件中,容忍义务是判断相邻环境权益妨害违法的标准。容忍义务的判断需要通过各种因素加以衡量。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相邻境权益妨害,权利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对其权益予以救济。在侵权法救济方面,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侵权责任无论是在归责原则方面,还是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都与环境侵权有所区别。在归责原则方面,两大法系均采取了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客观过错理论”或是“过错推定原则”作为相邻环境权益侵害归责原则。由此导致在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各国主要集中在对侵害行为“过度性”与损害后果“实质性”的认定上加以判断。为了平衡两个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法院通常需要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因素,最终判断该侵害行为是否符合过度性及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实质性进而得出是否承担责任的结论。通过考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虽有不同,但难以区分孰优孰劣。最后,本论文通过审视我国有关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立法、司法实务及理论见解的现实情况,分析其内在原因,检讨存在的问题,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并基于上述研究所得,针对现行立法提出对策,主张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生态化扩展,使现行的法律权利救济制度能够更加适合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针对未来发展提出立法建议,主张将这些环境权益作为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环境人格权,在立法中具体体现出来,为相邻环境权益提供更为完善的私法保护和救济。
王峰娟,侯继虎[7](2014)在《基于大学生搜身案视角下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侵权责任法》虽已出台,但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过于简略,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仍适用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实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再做深入探讨。引入"一般人格权"之概念,扩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被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在抚慰原则、警示原则和赔偿数额适当限定原则基础上,采用精神损害程度的评估方法和精神损害的物质化方法来确定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冯梅[8](2011)在《精神损害赔偿之适用范围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上是一个颇受关注的课题,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核心的适用范围更是受到高度重视。精神损害是指因侵害行为遭受的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生理及心理上的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精神损害用金钱支付的方式予以赔偿。并不是所有的精神损害都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哪些精神损害具有可赔偿性,这便是探析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趣旨所在。德国民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从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扩展至一般人格权,立法比较先进;法国民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采用非限定主义立法模式,扩张适用;英美法则是通过单行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来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瑞士民法典则采用了限定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瑞士司法实践借助一般人格权保护规定拓展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大精神损害赔偿侵权客体的范围是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趋势。我国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统一立法,其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主要是民事立法。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包括直接受害人和特定情形下的受害人近亲属;客体范围主要是人身权以及特定财产权。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还存在主体范围不明、客体范围狭窄、立法模式僵硬、违约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等缺陷。因此我国需要改进立法模式、适当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更好的保护人权。
叶洁琼[9](2011)在《国家赔偿之损害赔偿范围研究》文中指出在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中,损害赔偿范围一直以来都是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由于损害赔偿范围直接关系公民的权益维护,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大众所普遍关注的热点,其中部分尚欠完善之处更是引起了社会上较大的争议。虽2010年国家赔偿法刚刚经过修改,但本文认为,赔偿范围过窄、要求过高、赔偿数额较低、认定标准模糊等关键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三个层次,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第一层次,主要介绍基本概念;第二、三部分为第二层次,主要为比较法的研究;第四、五、六部分为第三层次,主要为实践层面上的分析与建议。具体如下:第一部分,国家赔偿之损害赔偿范围概述。该部分主要从一般性的概念入手,简要分析损害赔偿范围的划分标准,阐明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内涵,进而探索了影响国家赔偿中损害赔偿范围的几个主要因素,为下一步的展开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域外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实践。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要善于汲取一切优秀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并顺应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大势。通过对域外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历程的分析,有助于理清理论研究的思路。以此为基础,通过对不同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我国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修正与进一步完善必要性的认识。从比较法的研究回到国内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发现,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是一次重大的进步,但并非意味着国家赔偿制度立法完善的终结。在损害赔偿范围领域,当前仍存在着一系列亟待深入研究和探索的领域,无论是基于我国的社会性质、历史发展的必然或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中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是现实和紧迫的。第四部分,确立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与抚慰性赔偿为辅的国家赔偿标准。从第四部分开始,进入具体立法实践层面上的分析。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这就涉及到国家赔偿标准问题的讨论与研究,针对不同的损害,在三种赔偿标准之中进行科学的选择与定位,是下一步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修正与完善的前提。第五部分,间接物质损害赔偿之立法建议。直接物质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但关于间接物质损害赔偿则分歧明显。对于间接物质损害的国家赔偿必须要区分两种不同的基本形式,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明确间接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数额计算的方法。第六部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完善的三个重点问题。区分不同的赔偿客体,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与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而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又可区分为自然人直接精神损害赔偿与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针对这三种情况,重点要理清三个问题,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程度认定的标准与数额的计算。
杨克冲[10](2011)在《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随之而来的环境侵权也越来越严重,环境侵权损害事件日益突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定。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的不完善,致使相关纠纷处在困境之中。环境侵权受害者的利益不能得到确实维护,进而出现有的受害者长年上访或者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甚至因污染问题导致群体械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仅有环境行政管理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尤其是对环境污染受害人保护的需要,与之适应的,就必须发展有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当今世界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方面的专门法律,详细规定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如:瑞典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的环境责任法等。我国也面临着环境侵权损害纠纷数目快速增加的趋势,因此,急需进行与之适应的立法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一体的立法模式,并详细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以及相关程序制度的规定等内容。本文在考察、比较和分析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有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立法概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设想。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第二章主要介绍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外有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重点介绍和分析我国有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以及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第四章主要阐述对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完善的一些设想。本文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在解决频发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问题(尤其是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赔偿问题)时,仍然暴露出有关立法不足的情况下,在比较借鉴国外有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二、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其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
一、精神损害 |
二、“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 |
三、“违约精神损害”与“侵权精神损害” |
第二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之争 |
一、否定学说 |
二、肯定学说 |
三、理论分析与评判 |
第三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与功能 |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 |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
第三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一、合同法与侵权法融合的趋势 |
二、责任竞合理论调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限 |
三、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 |
第二节 我国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一、《民法典》(人格权编)之规定 |
二、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现实基础 |
三、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具有客观存在性与可补偿性 |
第四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国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法 |
二、德国法 |
三、法国法 |
第二节 国外立法模式与原则的借鉴 |
一、国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 |
二、国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 |
一、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 |
二、法律上明确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
三、司法上对现有立法予扩张性解释 |
第二节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 |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限制 |
三、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 |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与计算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2)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方法与逻辑构架 |
(一)研究的方法 |
(二)本文的逻辑构架 |
第一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
三、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范围 |
一、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第二章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分析 |
一、保障人权 |
二、彰显公平正义 |
三、弥补法律缺陷 |
四、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
第二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争议 |
二、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
一、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的争议 |
二、关于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
第一节 立法问题 |
一、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 |
二、司法解释突破法律规定 |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界定缺乏合理标准 |
第二节 司法问题 |
一、同案不同判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判决结果执行困难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指导思想 |
二、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
第二节 构建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
一、确立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金额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外相关课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精神的内涵 |
第二节 精神损害的内涵及特征 |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诞生因素 |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
第四节 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 |
一、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
第二章 国外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回顾 |
第一节 精神损害赔偿萌芽及形成 |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萌芽 |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形成 |
第二节 国外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
一、德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二、法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三、日本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四、英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五、美国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及缺陷 |
第一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赔偿案例有提高,特殊案件金额大 |
二、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趋于平稳 |
第三节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缺陷 |
一、定位有偏差 |
二、赔偿范围狭窄 |
三、缺乏赔偿标准 |
四、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第四节 由实践案例引发的思考 |
第四章 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抚慰型向补偿型转变 |
第二节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范围 |
一、侵犯人格尊严权 |
二、侵犯隐私权 |
三、侵犯身份权 |
四、侵犯特殊财产权 |
第三节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一、参照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设置下限 |
二、数额限制 |
第四节 给予法官一定地自由裁量权 |
第五节 对严重后果的判定 |
第六节 建立追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分歧的实践案例 |
(一) 肯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案例 |
1. 北京某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女儿案 |
2. 广西武鸣县首例强奸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案 |
(二) 否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案例 |
1. 天津外卖小哥徐博与李靓交通肇事罪案 |
2. 陕西救援队长聂李强残害姐妹花案 |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 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的现状 |
(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的困境 |
1.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的实体法困境 |
2.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的程序困境 |
(三) 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司法救济困境的成因剖析 |
1. 观念层面的原因 |
2. 立法层面的原因 |
3. 现实层面的原因 |
三、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理论基础 |
(一)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人权基础 |
(二)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价值基础 |
(三) 救济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治基础 |
(四)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法律基础 |
四、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立法完善 |
(一)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
1. 维护法治原则实现社会公平 |
2. 惩罚犯罪行为人抚慰被害人 |
3. 顺应世界立法发展趋势接轨国际 |
(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立法完善之框架设计 |
1.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民事实体法完善 |
2.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程序法完善 |
3.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刑民诉讼程序对接 |
(三) 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立法完善之具体设计 |
1. 确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 |
2. 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
3. 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
4. 设立国家救助基金制度补充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法视角下行政赔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艘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选题依据 |
(一) 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本选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一) 本选题具体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目标 |
(三) 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
(一) 本选题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 本选题研究过程拟采用的方法和手段 |
(三) 现有研究条件和基础 |
四、本课题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一) 本选题的特色之处 |
(二) 本选题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赔偿范围的历史梳理及局限性 |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历史梳理 |
(一)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与发展 |
(二) 西方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与发展 |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局限性 |
(一) 理论层面: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不合理 |
(二) 实务层面: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考量因素及争议性 |
三、小结: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
第二章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民法检视 |
一、民法对行政赔偿范围确定检视的正当性 |
(一) 民法检视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理论前提 |
(二) 民法检视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现实基础 |
二、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制度因素之民法检视 |
(一) 抚慰性赔偿标准阻碍了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
(二) 违法归责原则限制了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三、影响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外在因素之民法检视 |
(一) 行政赔偿范围与当前的法治精神不符 |
(二) 行政赔偿范围与国家财力不相适应 |
(三) 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并非限制行政赔偿范围的绝对理由 |
四、小结: 以上影响因素并不能阻碍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 |
第三章 域外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民法借鉴 |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 法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分别适用公、私法赔偿规则 |
(二) 德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与民事赔偿合一 |
(三) 日本公权力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准用民法规定 |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国家责任与私人责任基本相同 |
(一) 英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
(二) 美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三、域外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对我国的启示 |
(一)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应从单一归责原则向多元归责原则转变 |
(二) 行政赔偿标准应从抚慰性赔偿标准向补偿性赔偿标准转变 |
(三) 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主要考虑受害人的保护 |
四、小结: 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有实践根据 |
第四章 民法视角下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重构 |
一、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逻辑转向 |
(一) 从“行为范围”到“结果范围”的逻辑转向 |
(二) 从“区分”到“统一”的逻辑转向 |
(三) 从“纯行政责任”到“行政责任民事化”的逻辑转向 |
二、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具体化 |
(一)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二)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三)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三、小结: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逻辑转向及具体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6)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问题意识 |
四、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权、环境权益与相邻关系 |
一、环境权与环境权 |
(一) 环境权的提出及保护困境 |
(二) 环境权益的正当性分析 |
(三) 环境权益的内涵 |
二、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
(一) 环境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
(二) 其他部门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
三、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 |
(一) 相邻关系法对环境权益保护的意义 |
(二) 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特点 |
(三) 相邻环境权益的涵义、类型及法律性质 |
四、小结 |
第二章 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历史流变 |
一、农牧业时期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二、工业化时期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一)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 |
(二)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考察 |
(三) 特点 |
三、环境危机时代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一)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 |
(二)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考察 |
(三) 特点 |
四、小结 |
第三章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衡量的基础理论 |
(一) 对利益概念的认知 |
(二) 利益与法的关系 |
(三) 利益冲突的本质 |
(四) 利益衡量的途径及原则 |
二、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价值取向 |
(一)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必要性 |
(二)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对正义价值的实现 |
(三)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对效率价值的实现 |
三、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法律应对 |
(一) 设定权利边界 |
(二) 进行权利限制 |
(三) 实行权利消灭 |
(四) 开展权利通约 |
四、小结 |
第四章 相邻环境权益的物权法保护 |
一、相邻关系制度对环境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 相邻权的本质: 从所有权限制与扩张到利益冲突与衡量 |
(二) 相邻权的功能: 从注重物权效率到注重精神利益和生活环境 |
(三) 相邻权的理论基础: 从所有权社会化到物权的生态化 |
二、相邻环境权益的物权法保护方式 |
(一) 从物权请求权到准物权请求权 |
(二) 准物权请求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
三、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构成及救济方式 |
(一)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基本含义 |
(二)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违法性判断: 容忍义务 |
(三)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法律救济方式 |
四、小结 |
第五章 相邻环境权益的侵权法保护 |
一、相邻环境权益侵害与环境侵权的比较 |
(一) 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点 |
(二)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特点 |
二、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归责原则 |
(一)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
(二)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归责原则的选择 |
三、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构成及救济方式 |
(一)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构成 |
(二)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 |
四、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立法构建 |
一、我国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现状 |
(一) 现行立法评析 |
(二) 理论上的主张 |
(三) 司法实务上的做法 |
二、关于我国现行立法的对策: 环境利益的纳入 |
(一) 私法方面的完善 |
(二) 公法与私法的协调 |
三、我国未来立法的建议: 环境人格权的设定 |
(一) 建立环境人格权的意义 |
(二) 设定环境人格权的可能性 |
(三) 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精神损害赔偿之适用范围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基本理论问题 |
1.1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概念 |
1.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争议 |
1.3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原则 |
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应然性分析 |
2.1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
2.2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 |
3.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域外法考察 |
3.1 法国的立法与实践 |
3.2 瑞士的立法与实践 |
3.3 德国的立法与实践 |
3.4 日本的立法与实践 |
3.5 英美法的相关制度 |
4. 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立法及其完善 |
4.1 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制 |
4.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缺陷 |
4.3 完善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立法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国家赔偿之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国家赔偿之损害赔偿范围概述 |
1.1 国家赔偿范围的划分 |
1.1.1 国家赔偿的行为赔偿范围 |
1.1.2 国家赔偿的损害赔偿范围 |
1.2 影响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
1.2.1 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主动意识 |
1.2.2 特定时期的国家财力 |
1.2.3 相关法学理论的研究状况 |
第2章 域外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实践 |
2.1 从“国家赔偿责任豁免”到“赔偿责任承担”的历史发展 |
2.2 当前部分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 |
2.2.2 关于物质损害赔偿 |
2.2.3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
2.3 综述 |
第3章 我国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修正与进一步完善必要性的认识 |
3.1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辩证思考 |
3.1.1 2010 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进步 |
3.1.2 几个尚待进一步商榷的问题 |
3.2 对进一步完善损害赔偿范围必要性的认识 |
3.2.1 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是社会制度优越性的实证体现 |
3.2.2 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
3.2.3 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
第4章 确立补偿性赔偿为主、惩罚性与抚慰性赔偿为辅的国家赔偿标准 |
4.1 三种不同的国家赔偿标准 |
4.2 物质损害与补偿性赔偿标准的适用 |
4.3 自然人直接精神损害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适用 |
4.4 第三人、法人精神损害与抚慰性赔偿标准的适用 |
第5章 间接物质损害赔偿之立法建议 |
5.1 间接物质损害的两种基本形式 |
5.2 间接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 |
5.3 间接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 |
第6章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完善的三个重点问题 |
6.1 自然人直接精神损害赔偿 |
6.1.1 自然人直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
6.1.2 自然人直接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
6.1.3 自然人直接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 |
6.2 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 |
6.3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 |
6.3.1 法人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的一般与特殊思考 |
6.3.2 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与数额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10)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选题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
1. 研究的意义 |
2. 研究方法 |
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 |
(一) 环境侵权的基本理论 |
1. 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
2. 环境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
(二)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 |
1.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
2.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3.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
4.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范围 |
二、国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及启示 |
(一) 国外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简介 |
1. 日本 |
2. 德国 |
3. 美国 |
(二) 国外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的启示 |
1. 立法基本原则方面 |
2. 立法基本内容方面 |
三、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
(一)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现状 |
(二)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的不足 |
1. 实体法存在的不足 |
2. 《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 |
(三)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 |
四、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 |
(一)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 |
1. 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
2. 明确规定赔偿的范围 |
3. 进一步细化特殊情形下赔偿主体的规定 |
4. 责任形式的完善 |
(二) 《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
1. 纠正《环境保护法》环境义务本位的错误观念 |
2. 明确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3. 修改《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 |
4. 修改《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 |
(三) 未来民法典完善思考 |
1. 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
2. 统一规定赔偿的标准 |
3. 诉讼时效的完善 |
(四) 《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完善 |
1. 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 |
2. 规定其他方面的程序问题 |
(五)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四、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及其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王运兰.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2]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研究[D]. 苏野.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3]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D]. 李文娇.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4]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D]. 杨艳. 天津师范大学, 2018(01)
- [5]民法视角下行政赔偿范围研究[D]. 林雅玲. 福州大学, 2018(08)
- [6]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D]. 陈红梅. 南京大学, 2014(05)
- [7]基于大学生搜身案视角下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探析[J]. 王峰娟,侯继虎.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02)
- [8]精神损害赔偿之适用范围探析[D]. 冯梅. 湖南师范大学, 2011(12)
- [9]国家赔偿之损害赔偿范围研究[D]. 叶洁琼. 江西师范大学, 2011(05)
- [10]我国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立法完善研究[D]. 杨克冲. 昆明理工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