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原因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全[1](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孙世萍[2](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说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韩晓真[3](2020)在《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是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创新性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承担着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等多项职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旨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保障司法公平正义,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03年产生于检察机关,用于自我监督办案活动,后转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山东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最早参与制度试运行、全面实行、改革试点、新监察体制改革全面发展等全部发展阶段的省份之一,经过16年持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逐步过渡,由自我监督发展为外部监督,为监督司法权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积极影响,尤其是在新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为法治山东建设贡献了重要力量。本篇论文运用公共管理学相关知识,围绕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这一主题,以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历程和改革实践探索为背景,首先介绍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挥的积极作用,通过对文献梳理,并访谈司法行政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人民监督员,深入研究发掘、精准定位了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尤其是在选任范围、选任程序、监督程序、考核评价、法律及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并深刻剖析原因,通过借鉴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先进管理经验,和英国、美国、日本在相似制度构建完善,就如何发展和完善山东省人民监督员制度,从鼓励群众参与、打造选任程序、打造专业化队伍、建立履责评价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直面新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合理有效的建议。为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为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最大限度的促进公平正义,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下坚实的基础。
梁燕[4](2020)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经过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历程,改革触角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和深入,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阶段,在法治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必须通过改革途径进行解决。法官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围绕法官进行的改革是必不可少的,法官责任制是对法官责任进行具体规定的一项制度,包括追责主体、事由和程序等内容,目的在于规范和约束法官行为,督促其正确行使司法权力,追求司法的公正,保证司法公信力。对法官责任制的研究离不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本文在立足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根据改革对司法责任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法官责任制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提出法官责任制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后,对其作深刻的内在原因剖析,在进行思路和逻辑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内容,分别从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的改革两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法官责任制的具体对策。
杨益航[5](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李金泽[6](2020)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国家的长治久安离不开良法善治。要实现真正的法治中国,法律必须得到人们的认同与遵守,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是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信力是人们对司法活动、司法裁判的信任,对法律的尊重和确信。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才能更加有效的运作,司法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其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本文从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与发展现状出发,透析了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司法公信力所面临的困境,探讨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两个层面出发,分类探究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不同案件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效率与效果,从而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所面临的困境。经过研究,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视域出发,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与发展,仍然存在特殊案件处理效率较低、刑事与行政类案件审判公信力需进一步提高,以及司法监督效能有效落实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针对特殊案件的灵活审理机制,监督制度的实施重过程而轻结果、甚或有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伴随我国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应用能力还不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和法治建设的要求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正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本质关联,在认识到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发展是长期过程的基础上,通过体制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与能力的不断增强,促进司法公开、司法权威和社会评价的全面提升。
刘星宇[7](2020)在《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国情具有特殊性,我国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中国这一头睡狮已经睡醒,崛起在世界东方。在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前提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本质要求和基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要义,推进司法公正是不二选择。规范需要严格,保证司法权的正常运行,需要适度把握二者的平衡。法官责任制正是一剂良药,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机制完善,都离不开法官责任制的实行,这也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官责任制来保驾护航。法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也需要对行使权力做出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法官责任制的根基在于“权责一致”的理论,其核心要求就是“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行法官责任制意义深远,不仅可以改变目前法官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降低司法权行政化的影响,实现审理裁判二者合一,而且可以提升审判效率和提高审判质量,形成维护司法权威和促效提质二者并重的良性构建。法官责任制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工程,不仅仅是简单的放权就能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来完善,也需要学界加强理论研究为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在此背景下,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等会议的重要精神,对法官责任制做了较为具体的分析。本文对法官责任制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法官责任制的理论基础,比如法官责任制的起源,其基本内涵及特征,以及其法理依据及法理价值等等。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法官责任制目前的效果检验,在其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第四部分是分析法官责任制由于其制度缺陷所带来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对域外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的考察,主要包括美德法日四个国家以及他们的经验给我们带来的启示。第六部分是法官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应坚持的原则。第七部分是对法官责任制设计缺陷以及带来的实践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具体有制度完善层面的三点建议,以及职业保障、审判组织改革、员额制、权力清单等方面的思考。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语和展望。
崔仕绣[8](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刘小敏[9](2020)在《法官司法良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中,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成为了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和根本目标。为了实现该目标,着力锻造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成为了其中的关键;如何锻造素质过硬的法官队伍,也成为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显然,上述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官来完成,而法官公正的实现需要法官内在的准则来指引,也就是法官的司法良知。本文研究了法官的司法良知,试图找出法官司法良知实现的对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司法良知的基本理论。首先,良知概念在我国和西方的文化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我国强调“德性之知”与“见闻之知”之间的平衡,西方强调“自知”与“共知”之间的较量;其次,司法良知的概念最终落实在“司法”和“良知”范围内;再次,对司法良知与良心、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作了区分;最后,表明司法良知对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公信建设,都具有独特的价值。第二部分探讨了法官司法良知的评价维度和影响因素。首先,从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廉洁性和勤勉性这五个维度来评价法官的司法良知。其次,从主体、制度、体制和文化四个方面来探讨对法官司法良知的影响。第三部分对我国目前法官司法良知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原因。首先,从裁判结果的角度,存在发改率偏高、冤假错案频发和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其次,从裁判过程的角度,存在中立性缺失、被动性缺失、公开性缺失等问题;另外,还存在法官腐败现象频发的问题。最后,从内外因两个方面对产生原因进行概括分析。其中内因包括:司法主体的法律信仰缺失、司法能力不足;法律制度的某些空白和不当;司法体制中的司法独立性欠缺和某些司法观念的落后。外因主要分析了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良知的影响。第四部分对我国法官司法良知的实现提出了对策思路。首先,应当重视法官司法良知问题;其次,应当从主体上强化法官的思想理念教育、加强法官的法律信仰、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再次,从制度上及时弥补现行法官法的漏洞、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另外,从体制上加强法院内部的司法独立建设,区分院庭长的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
魏冰[10](2020)在《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文中认为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改革进行的几十年中,从之前的司法机制改革到现如今的司法体制改革,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司法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此次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顶层设计,涉及司法体制等基础性改革,司法责任制更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虽然历经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理论基础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三个阶段的司法责任制度都在强调用倒逼式的问责制度,提高司法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责任制是在摒弃传统的思想下,司法人员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人员的问责制度及司法人员的权利保障三个方面的组合。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理论指导下,当前司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的问题:司法责任制度的法律依据位阶低;司法责任追究的事后性、追究程序模糊;惩戒委员会的性质、权力等导致司法惩戒委员会形同虚设;影响司法人员公正裁量的因素依旧存在等,这些现实问题影响并制约着司法责任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与完善。结合中国的司法改革大环境,采取比较分析法与SWOT分析法,提出完善我国的司法责任制度应提高当前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的位阶,加强制度的合法性建设;提高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意识,充分发挥司法群众路线的优势;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在责任范围、惩戒委员会的权力及性质等方面的规定,并将司法责任监督贯穿司法裁量的全过程,实现司法责任追究的零伤害启动,同时注重对司法人员的履职保障,最终建设一个以严格责任为内容,过程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科学化的、严格又中庸的司法监督模式。
二、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原因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原因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 |
1.4 研究框架和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人民监督员 |
2.1.2 人民监督员选任 |
2.1.3 人民监督员管理 |
2.2 理论依据 |
2.2.1 公共管理监督理论 |
2.2.2 公共权力制约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探索 |
3.1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发展历程 |
3.1.1 初步建立阶段(2003年9月-2010年9月) |
3.1.2 全面发展阶段(2010年10月-2016年12月) |
3.1.3 新监察体制改革阶段(2017年至今) |
3.2 从“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到“外部监督”的实践探索 |
3.2.1 “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选任管理制度 |
3.2.2 “外部监督”的选任管理制度 |
3.3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成效 |
3.3.1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
3.3.2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化 |
3.3.3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持续发挥作用 |
第4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群众性”缺失 |
4.1.1 人民监督员的“人民”属性缺失 |
4.1.2 以群众为核心的选任工作执行不力 |
4.2 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监督程序“效果性”缺失 |
4.2.1 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的缺陷 |
4.2.2 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缺陷 |
4.2.3 司法行政机关疏于管理 |
4.3 人民监督员的“专业性”缺失 |
4.3.1 人民监督员综合素质不足 |
4.3.2 人民监督员缺乏专业培训 |
4.4 考核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不足 |
4.4.1 没有独立的考核评价标准 |
4.4.2 “照搬式”的考核评价内容缺乏针对性 |
4.5 法律及制度的“支撑性”不足 |
4.5.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4.5.2 制度建设不到位 |
4.6 新监察体制改革下“应对性”不足 |
4.6.1 人民监督员的发展方向不明确 |
4.6.2 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应对不足 |
第5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选任范围模糊且易受主观影响 |
5.1.1 选任范围模糊 |
5.1.2 司法行政机关约束力不强 |
5.2 选任程序和监督程序的顶层设计缺失 |
5.2.1 选任程序顶层设计缺失 |
5.2.2 监督程序的顶层设计缺失 |
5.2.3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性职能弱化 |
5.3 人民监督员培训体系不健全 |
5.3.1 责任意识不强 |
5.3.2 对法律知识缺乏专业系统培训 |
5.3.3 业务技能锻练不足 |
5.4 考核评价机制多为“走过场” |
5.4.1 考核评价缺乏刚性约束 |
5.4.2 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 |
5.5 法律制度不完善 |
5.5.1 缺乏法律和制度依据 |
5.5.2 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 |
5.6 思想意识落后 |
5.6.1 对制度发展缺乏长远谋划 |
5.6.2 对制度建设缺乏调研分析 |
5.6.3 对制度变革缺乏积极应对 |
第6章 国内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借鉴与启示 |
6.1 国外相近制度的经验借鉴 |
6.1.1 英国“集体负责制”的陪审团制度 |
6.1.2 美国“监督政治民主”的大陪审团制度 |
6.1.3 日本“外部监督民主化”的检察审查会制度 |
6.2 国内各省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经验借鉴 |
6.2.1 江苏省首创“一人一档动态监管”信息化管理模式 |
6.2.2 内蒙古开拓人民监督员“法制直播间”选任方式 |
6.3 对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启示 |
6.3.1 建立完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 |
6.3.2 设计科学的选任管理体系 |
6.3.3 加强人民监督员“案件纠错”能力提升 |
第7章 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对策建议 |
7.1 制定对策建议应遵循的原则 |
7.1.1 依法管理原则 |
7.1.2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 |
7.1.3 专业化评价原则 |
7.2 实现科学选任管理的目标体系 |
7.2.1 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的依法治理能力 |
7.2.2 构建更加严密的选任管理体系 |
7.2.3 提高选任管理政策性保障能力 |
7.2.4 提高选任管理评价效能 |
7.3 对策建议 |
7.3.1 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范围的群众基础 |
7.3.2 制定符合实际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监督程序 |
7.3.3 夯实人民监督员业务培训 |
7.3.4 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责评价反馈体系 |
7.3.5 完善人民监督员法律法规及选任管理制度 |
7.3.6 积极应对新监察体制改革 |
结论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对象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2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概述 |
2.1 法官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
2.2 法官责任的分类 |
2.3 法官责任制的发展历史 |
2.4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1 司法体制改革的发生背景及历史变迁 |
3.2 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
3.2.1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
3.2.2 法官单独序列改革 |
3.2.3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3.2.4 法官职业保障改革 |
3.3 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3.1 改革的目标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3.2 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3.3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3.4 法官职业保障改革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第4章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
4.1 追责标准不够科学 |
4.2 追责事由规定不明确、不全面 |
4.3 追责程序不合理、行政化色彩浓厚 |
4.4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
第5章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对我国法官责任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错案责任的追究模式根深蒂固 |
5.2 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位 |
5.3 缺乏严格的诉讼审判式追责程序 |
5.4 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机制上存在的弊端很难消除 |
5.5 法官职业保障受到忽视 |
第6章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对策研究 |
6.1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思路和逻辑分析 |
6.1.1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思路分析 |
6.1.2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逻辑分析 |
6.2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改革 |
6.2.1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核心机制改革 |
6.2.2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配套机制改革 |
6.3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
6.3.1 明确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找准改革定位 |
6.3.2 强化行为中心主义的追责模式 |
6.3.3 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制度依据 |
6.3.4 建立科学合理的诉讼审判式追责程序 |
6.3.5 进一步改革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机制 |
6.3.6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给予法官一定的豁免权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公信力概述 |
2.1 全面依法治国概述 |
2.1.1 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 |
2.1.2 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容与特征 |
2.2 司法公信力概述 |
2.2.1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界定 |
2.2.2 司法公信力的特征 |
2.2.3 司法公信力的构成 |
2.3 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公信力的关联 |
2.3.1 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公信力的内在统一性 |
2.3.2 全面依法治国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特点 |
3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
3.1 司法案件的效质情况分析 |
3.1.1 案件审理效率分析 |
3.1.2 案件审理质量分析 |
3.2 司法监督情况分析 |
3.2.1 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分析 |
3.2.2 受理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情况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4.1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的问题 |
4.1.1 疑难案件审判效率低下 |
4.1.2 刑事与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有限 |
4.1.3 司法监督贯彻实施不足 |
4.2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特殊案件的处理经验不足 |
4.2.2 案件审理过程内外协调不足 |
4.2.3 司法监督程序不完善 |
5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
5.1 完善司法体制、创新法律运用 |
5.1.1 建立省统管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
5.1.2 强调特殊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的正确运用 |
5.2 增强司法公开、促进民众参与 |
5.2.1 加强司法人员综合素养建设 |
5.2.2 推进司法公开 |
5.3 细化司法监督、强调监督效果 |
5.3.1 细化司法监督程序 |
5.3.2 强调监督效果的有效贯彻 |
5.4 完善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权公正行使 |
5.4.1 改革应当注意现实条件约束,分步骤推进 |
5.4.2 案件管理建立可操作的司法责任制 |
5.4.3 合理设定司法责任制与司法监督制度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1.法官责任的界定研究 |
2.法院机制体制变革研究 |
3.权利保障机制的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法官责任制度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法官责任制的源流及其内涵特征 |
(一)法官责任制的起源 |
(二)法官责任制的内涵 |
(三)法官责任制的特征 |
第二节 法官责任制的法理依据 |
(一)独立行使审判权 |
(二)权责统一 |
(三)清正廉洁 |
第三节 法官责任制的法理价值 |
(一)保障司法权威 |
(二)维护司法公正 |
(三)提高司法效率 |
第二章 法官责任制的成就以及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实践成就——以“上海方案”为例 |
第二节 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
(一)法官责任制的相关立法位阶较低 |
(二)追责依据混乱不统一 |
第三节 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一)法官选任考核机制存在问题 |
(二)错案责任追责程序和方式不合理 |
(三)缺少完善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
(四)法官职业待遇保障亟待完善 |
第四节 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
(一)法官离职问题值得关注 |
(二)合议庭的权力遭到削弱 |
(三)案件事前监督的缺位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法官责任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法官责任制度考察 |
(一)不当行为的界定 |
(二)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德国的责任制规定 |
(一)德国法律的规定 |
(二)责任追究的经验 |
第三节 日本的责任制度之考察 |
(一)弹劾程序 |
(二)惩戒程序 |
第四节 法国法官责任制度之考察 |
(一)惩戒程序 |
(二)纪律处分程序 |
第五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建立以法官不正当行为为中心对象的追责制度 |
(二)建立健全被追责法官的救济制度 |
(三)建立完备的责任豁免制度 |
第四章 法官责任制的完善及问题对策 |
第一节 制度设计层面的完善 |
(一)明确法官的选拔任用条件和程序 |
(二)建立健全完备的业绩考核制度 |
(三)建立健全法官的责任追究和豁免机制 |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官责任制 |
第二节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一)完善身份保障制度 |
(二)改革薪酬待遇制度,提升法官收入 |
(三)加强对法官的人身安全保障 |
(四)完善法官职业培训制度,实现法官精英化 |
第三节 加大审判组织改革的力度 |
(一)全方位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
(二)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
(三)完善员额制,减轻法官办案压力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法官权力清单制度 |
(一)明确法官的权力范围 |
(二)明确法官的职责 |
(三)加强案件事前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学术着作类 |
2.期刊论文类 |
3.学位论文类 |
致谢 |
(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法官司法良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法官司法良知的基本理论 |
(一)良知的基本理论 |
1.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良知” |
2.西方文化中的“良知” |
(二)“良知”与“司法良知” |
(三)司法良知与良心、法官职业道德的区别 |
1.司法良知与良心的区别 |
2.司法良知与法官职业道德的区别 |
(四)法官司法良知的价值 |
1.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
2.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司法廉洁的保障 |
3.法官的司法良知是司法公信的基础 |
二、司法良知的评价维度与影响因素 |
(一)司法良知的评价维度 |
1.司法合法性——评价司法良知的基本维度 |
2.司法公正性——评价司法良知的核心维度 |
3.司法合理性——评价司法良知的技术维度 |
4.司法的廉洁性和勤勉性——评价司法良知的伦理维度 |
(二)司法良知实现的影响因素 |
1.主体因素——司法良知实现的关键 |
2.制度因素——司法良知实现的基础 |
3.体制因素——司法良知实现的保障 |
4.文化因素——司法良知实现的支撑 |
三、法官司法良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法官司法良知存在的主要问题 |
1.法官裁判案件结果中的司法良知缺失 |
2.法官裁判案件过程中的司法良知缺失 |
3.法官司法腐败现象彰显司法良知缺失 |
(二)法官司法良知问题的原因分析 |
1.内因——基于司法内部环境的分析 |
2.外因——基于司法外部环境的分析 |
四、实现法官司法良知的对策思路 |
(一)重视司法良知问题 |
(二)强化司法主体力量 |
1.法官司法观念上的应对 |
2.法官司法能力上的应对 |
3.法官司法作风上的应对 |
(三)完善司法制度 |
1.及时弥补现行法官法的漏洞 |
2.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 |
3.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等级制度 |
4.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缘起及发展脉络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概念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域外司法责任制度比较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司法问责制度比较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司法问责制度比较 |
第三章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 |
第一节 SWOT分析方法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现实优势(S) |
第三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自身劣势(W) |
第四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机会(O) |
第五节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发展威胁(T) |
第四章 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思考..基于SWOT分析的战略选择 |
第一节 以制度外部机会发展司法责任制度(SO战略) |
第二节 以制度本身的优势应对外部威胁(ST战略) |
第三节 以制度外部机会克服制度发展的威胁(WO战略) |
第四节 克服制度自身劣势应对制度外部威胁(WT战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四、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原因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2]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3]山东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研究[D]. 韩晓真. 山东大学, 2020(10)
- [4]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的问题研究[D]. 梁燕. 南昌大学, 2020(01)
- [5]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研究[D]. 李金泽. 西安工业大学, 2020(05)
- [7]法官责任制机制完善研究[D]. 刘星宇.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法官司法良知研究[D]. 刘小敏. 辽宁大学, 2020(01)
- [10]司法责任制度的SWOT分析与思考[D]. 魏冰. 三峡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