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孙熙婕[2](2020)在《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药品作为一种兼具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价值的特殊商品,与人类健康和商业发展、甚至与国家政治的稳定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整个国际社会对药品试验数据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正在给予全所未有的关注。从美国1984年Hatch-Waxman法案开始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保护后,在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39.3条中,首次在国际层面对药品试验数据提供了统一保护,各成员国对药品试验数据信息提供不低于TRIPS协议最低保护标准的保护,之后又发展超出TRIPS标准的更高标准的TRIPS-Plus保护。近几年来,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Progressiv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协定)为TRIPS-Plus标准典型代表的独占性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促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纷纷展开对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探索。本文首先在第一部分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一般理论加以阐述。第二部分是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现状及存问题的归纳分析:通过对比国际层面的TRIPS协议和CPTPP协定的不同保护制度以及对应存在的问题,以此展现出国际保护趋势。继而,分析我国在此趋势下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下利益冲突与协调的探讨,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国内法律体系中为实现利益平衡而采取的举措。另外,对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之间的协调性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是我国应对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下的完善建议。最终得出结论,我国应在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下,以美国相关规定为参考和借鉴,结合CPTPP协定标准的适用条件,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
王林[3](2020)在《论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药品试验数据是制药阶段取得的药品研发信息,能够证明药品是否安全有效且质量是否可控,对药品试验数据提供保护,有利于促进药品的研发活动,提高药品的可及性,维护公共健康。为此,世界各国普遍将药品试验数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也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对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做出了规定,但目前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水平较低,无法落到实处,而随着我国医药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以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直接写在了最新的中美《经济贸易协议》中需要去落实,有必须要完善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制度。本文由四个部分对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予以分析:第一部分,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概述。为了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法律规定制药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药品试验数据。药品试验数据具有准公共产品、部分秘密性和商业价值性的特征,具有专有权性质。保护药品试验数据,能够激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仿制药产业的发展,提高药品的可及性,维护公共健康,因此有必要对其提供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二部分,域外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及评价。TRIPS协议和众多TRIPS-Plus条约中均有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规定,美国、欧盟、日本也建立了较完善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这些域外的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实践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例如提高对试验数据的保护标准,建立完善的试验数据保护体系,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兼顾仿制药企业的利益。第三部分,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范围不明确;二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保护措施不健全;三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信息不透明;四是侵害药品试验数据的救济不明确。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首先扩大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范围、界定相关保护条件的含义以及增加境外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注册制度;其次,明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措施,建立专有权保护模式、细化保护期限、增加试验数据强制许可和试验数据保护撤销制度;再次,完善药品试验数据的公示机制,扩大试验数据公开范围,建立专门的数据公示平台;最后,明确侵害药品试验数据的救济,完善药品试验数据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明确侵害试验数据的责任。
徐弘[4](2020)在《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已经被视为第四大战略资源。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提出国家大数据战略,对大数据的保护和利用高度重视,而商业数据作为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价值极为重要。商业数据快速发展也带来了层出不穷的商业数据侵权案件,目前对于商业数据纠纷大多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求解决方案,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现有法律保护并不健全且尚未创制新法。在此背景下,商业数据的法律保护成为一个十分重要和迫切的研究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商业数据权益保护的基本问题。首先,明确数据和商业数据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联系;其次,提出商业数据包含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商业秘密和一般商业数据三种类型;第三,阐述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首先明确我国对商业数据的保护并无统一的模式;其次指出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在于属性界定模糊、侵权案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困难等;最后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商业数据权益保护不到位、侵权形式复杂多变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具有特殊性等。第三部分为国外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及启示。主要阐述了欧盟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和美国信息盗用侵权制度模式。前者属于较强的财产权保护模式,对数据库的独创性不作要求;后者植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财产法范畴,对一般商业数据保护具有借鉴价值。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它是文章的核心部分。针对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商业数据权益法律属性及保护模式。传统数据库和商业秘密分别延续知识产权保护,一般商业数据则采取权益保护方式,由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二是加强对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结合“同质化竞争规则”、信息盗用制度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等因素认定;三是完善商业数据侵权救济机制。采取过错责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的侵权认定方式,并建立网络责任保险机制和第三方认证评估机制。本文认为,社会矛盾的暴露需要一个过程,立法需要对症下药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频繁修法会影响法律的正当性和稳定性,在我国还没有明确专门法律保护商业数据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将商业数据权益置于既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区别保护。
冯秋翔[5](2019)在《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自身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当下,商业秘密逐渐成为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形式。随着创新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呈井喷趋势。以浙江为例,通过对1800多份问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初步了解浙江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也印证了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和需求。根据调研结果显示,在创新成果的保护上,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最主要的选择,可以说商业秘密俨然已经成为人类的知识和技术的汪洋大海。目前,商业秘密侵权多与各类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同时在一些新兴领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革新,商业秘密的窃取手段也日益多元。与飞速变化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现行立法的滞后。我国目前不存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众多部门法中而形成一种“分散式”的立法保护模式。由于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的不足,该“分散式”立法保护模式存在明显的不足,各法律之间系统性、有序性和协调性正面临严峻挑战,制约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以至于形成“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困境。衡诸现实与历史,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必将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商业道德的遵守有所脾益。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政府职能的转变、贸易争端中的合理诉求也都反映了现实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立法的强烈呼声。法益转向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也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财产权特征的显现使商业秘密从消极防御向积极利用转变;惩罚性赔偿机制也拓宽了民事救济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事手段的有限作用;创造激励的持续作用凸显了商业秘密的“富裕”和法律保护供给“贫穷”之间的矛盾。结合现有立法已经为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的宝贵经验,可以说我国已经具备了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从域外经验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美国在《经济间谍法》的基础上修订了《保护商业秘密法》,从而开辟了联邦和州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私人诉讼共同管辖的局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也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并要求相关成员国在一定时限内将其转化为国内法。该指令在为商业秘密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的同时也使得欧盟各成员国多元乃至略显碎片化的法律趋向于统一。域外商业秘密发展的有益探索也为我国进行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至此,搭建并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及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显得尤为重要。从现实需要出发,我国在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在“平衡证明责任配置和举证责任配置”、“确定科学的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救济途径”等重点问题予以关注。另一方面,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自身也应该构建并完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制度,外部保护的前提是内部保护的完善,从而达到内部防控、外部防范的有机统一。
院晓慧[6](2019)在《论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文中提出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商业秘密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源,商业秘密持有人通过使用秘密信息在激烈的竞争中提高竞争力获取经济利益。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以激发研究者的探索热情,促进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且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商业秘密可以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主体为获得经济收益或打败竞争对手,而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这不仅侵犯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研发者探索创新的积极性,从长远看,对技术发展、经济上升、社会风气都会造成消极影响。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带来更大的利益,经营者希望自己拥有的所有有价值的信息都被法律认定为商业秘密,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拥有该信息的市场主体希望法院严格认定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部分信息不予保护,从而可以使用其他企业的秘密信息。不论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讨论如何保护商业秘密都离不开商业秘密认定这一根本问题。认定何种信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经营者如何管理自己拥有信息的参考,也是法官审理因商业秘密产生纠纷案件的前提。我国越来越重视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重视创造公平和谐、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也重视商业秘密的制度建设。我国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规范性文件有近200个,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有13个,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商业秘密已经有了较详细的认定,但是实践中的情形是多样的,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有许多论文书籍讨论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如何维权、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损失如何认定,但是几乎没有书籍和论文讨论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维权的前提——商业秘密如何认定。论文分为四章,讨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与“四要件”的选择,确认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三要件”后,分别讨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本文第一章介绍商业秘密认定的立法现状及法理基础,梳理目前我国商业秘密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讨论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讨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与“四要件”的选择。第二章探讨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认定标准,第一节分析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的内涵,秘密性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厘定、秘密性中是否包含新颖性;第二节确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主体,讨论不丧失秘密性的知悉主体、“公众”的范围应当是“同业竞争者”、同一行业的划分标准;第三节确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体,讨论“知悉”的地域划分、确定“秘密”信息。第三章探讨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具有商业价值”的认定,第一节讨论“具有商业价值”的涵义,讨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内涵之厘定、价值性的独立要求;第二节讨论“商业价值”的衡量,以“社会必要劳动”和“积极用途”衡量价值性、讨论投入成本是否可以衡量价值性;第三节确定“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讨论可能具有价值性的信息范围、讨论价值性是否要求该信息“付诸实施”。第四章讨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第一节讨论信息权利人的主观保护意图,保密措施认定标准不一、满足秘密性后,是否还有必要论证保密性;第二节讨论“保密措施”的客观效果,讨论保密措施的具体性、保密措施的可识别性、保密措施达到合理状态。
陈晓飞[7](2019)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中国设计,共建“一带一路”在五年健康良性发展的势头上有了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要求。企业在海外之间的竞争,在品牌忠诚度和信任度不高的现实下,竞争的焦点就是知识产权。但是当前的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无政府社会,虽然很多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已经提前对知识产权跨国布局做足了功课,但是大多忽视了对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层面的保护。而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虽然中国的商业秘密立法较之前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在当前“一带一路”市场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很难发生实质性作用,原因是我国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确立起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域外管辖。从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经验上看,我国法院在应对海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确实有较大的局限性,有鉴于此,中国在商业秘密侵权域外管辖的确立上应当充分利用多种手段进行保障,以此来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不可否认,我国在“一带一路”的区域发展中处于带头地位,国家应当利用这种优势,推动并引领在“一带一路”区域确立符合我国利益取向的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文章开篇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出发,阐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情况,概括了世界各国在商业秘密立法上的差异,并通过对对外投资中商业秘密泄露途径的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当前我国企业在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不足之处;其次,在对外投资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国内的保护,应当结合“一带一路”区域的特殊性,研究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方式保护自身技术秘密。此外,文章通过比较美国、欧盟的商业秘密立法经验,详述了美国、欧盟基于自身情况确立商业秘密域外管辖的过程及其带给我国的启示。文章最后将视角转向了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论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既结合“一带一路”所带给中国的影响力,提出了有利于本国的政策选择,也从企业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
郑超越[8](2019)在《论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4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NMPA)公布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这是继我国为入世初步确立药品试验数据之保护后出台的首个独立规定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文件。本文从我国超TRIPs协定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之国际义务1出发,分析该保护的性质,反思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解析我国医药行业及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证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并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对策与建议。第一部分是药品试验数据的定义及其保护的理由。药品试验数据主要是指在药品开发的不同阶段所取得的用以确定药品性能(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安全性、稳定性、有效性等)的各类试验数据,包括临床前和临床试验数据。本部分从药品试验数据高投入、长周期、高筛选率的特征以及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论述方面阐述了其保护的正当性。第二部分梳理分析了当今药品试验数据主要保护模式,即TRIPs协定要求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标准(即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以及美国立法和TPP协定要求的数据专有保护模式,并结合上述两种模式分析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模式。第三部分通过对药品试验数据专有保护性质的探讨,得出药品试验数据专有保护只是一种平衡多方利益的行政保护,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出发达国家主张以数据专有保护模式对药品试验数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符合要求的国家发起“301调查”的行为求是不正当的,我国最初确立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也并不符合当时我国的国情,在适用该保护制度时,不应完全照搬美国专有保护的相关规定,而应根据我国医药行业现状进行有侧重的保护。第四部分通过中美医药行业的现状对比,论证适用促进美国医药行业飞速发展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符合我国目前医药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同时提出我国医药行业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五部分分析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利于解决我国医药行业现存问题的部分规定。在借鉴美国国内立法以及TPP协定的基础之上,提出《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将新的适应症纳为保护对象;为首仿药、儿童用药和罕见病药设定市场专有保护;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披露药品试验数据;增加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例外规定。此外,针对我国药品试验数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临床试验监管机制;取消无中国患者临床试验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以加强境内试验数据保护以发挥国内临床试验资源优势;落实试验数据造假的行政、刑事处罚以保障药品安全的建议。
张少东[9](2019)在《知识性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以“权利”为核心,而对知识性利益研究甚少。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型知识产品不断涌现,加之法律滞后性的影响,“唯知识性权利”保护不能适应现实生活要求。为改变此种状况,解决某些法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的知识性利益无保护或者保护不科学的问题,笔者进行本研究。该研究不仅可以对知识权益保护体系和法利益请求权制度完善发挥作用,也可以为具体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策略,使其利益诉求有理有据,便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提供更好的思维方法指导,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无端扩张,有效杜绝法官造法现象,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知识性利益的法律保护进行考察研究。首先,论文从知识性利益的概念界定出发,以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为依据,仔细地对知识性利益与传统知识产权进行比较和界分。其次,对知识性利益表现形态以及各种不同分类进行论述,以商业秘密和数据库为代表着重论述了已获保护但保护不合理类型的不合理之处,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误解和传统民法“唯权利”观念影响两个角度分析应获保护但未获类型的原因。最后,遵循从民法到知识产权法的思路,在考察知识性利益保护现状、剖析原因之后,拟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第一,通过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分析,借鉴知识产权请求权理论,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请求权制度,同时解释了传统观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知识性利益保护的不当之处。第二,通过论述民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对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和一般条款进行法理分析,同时考察民法一般条款对知识性利益保护的先例,运用民法一般条款来对知识性利益进行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解决方法在具体适用上存在先后次序,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请求权优先适用,因为知识产权法中的兜底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益请求权属于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难以适用时才考虑适用一般私法规定。
郑友德,钱向阳[10](2018)在《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文中研究表明在贸易全球化和供应链互联互通的影响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勃兴,盗用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日益猖獗,发达国家更加重视通过制定商业秘密单行法,加强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有序性和逻辑自洽性。此外,相关法律之间在有关概念、原则上缺少协调统一,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徒增法律适用难度。以至于在我国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五难"困境。为此,本文以国际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欧美商业秘密特别立法为参照,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企业守法与法律意识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现状。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最后论证了我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方法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概述 |
(一)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内涵 |
1.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概念 |
2.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特征 |
(二) 药品试验数的法律保护模式 |
1.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 |
2. 独占性法律保护模式 |
二、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问题 |
1.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条件 |
2. 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存在的问题 |
(二) TRIPS-PLUS标准: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发展 |
1. TRIPS-Plus对比TRIPS协议关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发展 |
2. CPTPP协定标准:TRIPS-PLUS标准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延伸保护 |
(三) 我国关于药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问题 |
1.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现状 |
2. 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存在的问题 |
3. CPTPP为代表的国际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趋势对我国的影响 |
三、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制度下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 美国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利益协调问题 |
1. 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在适用条件上的协调 |
2. 美国在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独占性保护调整 |
(二)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和药品专利保护的利益平衡 |
1. 与专利保护协调一致性问题 |
2. 我国的专利行政信息提交抗辩问题 |
四、我国应对国际新形势下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举措 |
(一) 明确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法律模式 |
(二) 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制度 |
1. 完善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客体 |
2. 细化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的期限 |
3. 完善对特殊类型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 |
(三) 进一步提高与药品专利保护一致协调程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论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概述 |
(一)药品试验数据的概念 |
(二)药品试验数据的特征 |
1.准公共产品 |
2.部分秘密性 |
3.商业价值性 |
(三)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性质 |
1.专利属性说 |
2.商业秘密属性说 |
3.专有权属性说 |
(四)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意义 |
1.激励创新药的研发 |
2.促进仿制药产业的发展 |
3.保障药品可及性 |
二、域外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及评价 |
(一)域外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 |
1.TRIPS协议和区域性TRIPS-Plus条约 |
2.美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 |
3.欧盟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 |
4.日本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 |
(二)对域外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评价 |
1.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体系健全 |
2.对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高TRIPS标准 |
3.坚持鼓励创新的原则 |
4.保证创新主体和仿制药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 |
三、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现状 |
(二)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1.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
2.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措施不健全 |
3.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信息不透明 |
4.侵害药品试验数据权利的法律救济不足 |
四、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 |
(一)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范围 |
1.扩大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 |
2.明确界定“自行取得”的含义 |
3.明确界定“未披露”的含义及其例外 |
4.增加境外试验数据受保护的强制注册期制度 |
(二)明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措施 |
1.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模式 |
2.细化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限 |
3.明确药品试验数据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 |
4.明确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撤销制度 |
(三)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信息公示机制 |
1.逐步扩大药品试验数据公开范围 |
2.建立专门的药品试验数据信息公示平台 |
(四)明确侵害药品试验数据的救济 |
1.明确药品试验数据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
2 明确侵害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问题 |
2.1 商业数据权益的界定 |
2.1.1 数据的概念 |
2.1.2 商业数据的概念 |
2.2 商业数据权益的类型 |
2.2.1 独创性数据库 |
2.2.2 商业秘密 |
2.2.3 一般商业数据 |
2.3 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制度价值 |
2.3.1 保护商业数据巨大的商业价值 |
2.3.2 维护商业数据的市场竞争秩序 |
2.3.3 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安全 |
3 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
3.1 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
3.1.1 独创性数据库类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
3.1.2 商业秘密类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
3.1.3 一般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
3.2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商业数据权益属性界定模糊 |
3.2.2 商业数据侵权案件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
3.2.3 商业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困难 |
3.3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商业数据权益保护不到位 |
3.3.2 商业数据权益侵权形式复杂多变 |
3.3.3 互联网环境下竞争关系具有特殊性 |
4 国外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及启示 |
4.1 欧盟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及启示 |
4.1.1 欧盟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 |
4.1.2 欧盟特殊权利模式对我国商业数据保护的启示 |
4.2 美国信息盗用制度及启示 |
4.2.1 美国信息盗用制度 |
4.2.2 美国信息盗用制度对我国商业数据保护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商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建议 |
5.1 明确商业数据法律属性及保护模式 |
5.1.1 明确数据库和商业秘密法律属性及保护模式 |
5.1.2 明确一般商业数据的权益属性及法律保护 |
5.2 加强商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 |
5.2.1 采用“同质化竞争规则”认定 |
5.2.2 引入信息盗用制度 |
5.2.3 确定危害个人信息安全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因素 |
5.3 完善商业数据侵权救济机制 |
5.3.1 明确商业数据侵权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
5.3.2 设立网络责任保险机制及第三方认证评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证分析——以浙江为例 |
第二节 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分散式立法之不足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价值转向视角下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理论构建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制定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第二节 欧盟模式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模式 |
第四节 域外商业秘密保护发展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之法律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之重点问题 |
第二节 专门立法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内部制度构建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与现行法律之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论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动态 |
三、论证路径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选择 |
第一节 商业秘密认定的立法现状及法理基础 |
一、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商业秘密认定的规定 |
二、商业秘密认定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确定 |
一、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之厘定 |
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厘清 |
三、商业秘密“三要件”与“四要件”之比较 |
四、商业秘密“三要件”与“四要件”之选择 |
第二章 “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认定 |
第一节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涵 |
一、秘密性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厘清 |
二、秘密性是否包含新颖性之探析 |
第二节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主体确定 |
一、不丧失秘密性的知悉主体范围 |
二、“公众”的范围应当是“同业竞争者” |
三、同一行业的划分标准 |
第三节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体厘定 |
一、“知悉”的地域划分 |
二、“秘密”信息的确定 |
第三章 “具有商业价值”要件的认定 |
第一节 “具有商业价值”的涵义 |
一、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内涵之厘定 |
二、价值性的独立要求 |
第二节 “商业价值”的衡量 |
一、以“社会必要劳动”和“积极用途”衡量价值性 |
二、投入成本是否可以衡量价值性 |
第三节 “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确定 |
一、可能具有价值性的信息范围 |
二、价值性是否要求该信息“付诸实施” |
第四章 “采取保密措施”要件的认定 |
第一节 信息权利人的主观保护意图 |
一、保密措施认定标准不一 |
二、满足秘密性后,是否还有必要论证保密性 |
第二节 “保密措施”的客观效果 |
一、保密措施的具体性 |
二、保密措施的可识别性 |
三、保密措施达到合理状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一带一路”倡议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商业秘密保护及对外投资时的风险 |
2.1 商业秘密的定义、特点及立法概况 |
2.1.1 商业秘密的定义 |
2.1.2 商业秘密的特点 |
2.1.3 国内外商业秘密立法概况 |
2.2 对外投资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及企业应对的不足 |
2.2.1 企业对外投资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 |
2.2.2 企业应对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不足 |
第3章 “一带一路”对外投资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
3.1 对外投资中商业秘密保护与国内保护的不同 |
3.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状况 |
3.3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和选择原则 |
3.3.1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 |
3.3.2 对外投资技术保护二者的选择原则 |
第4章 美国、欧盟商业秘密立法的启示 |
4.1 美国商业秘密立法 |
4.2 欧盟区域协调性商业秘密立法 |
4.3 欧美商业秘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对外投资商业秘密保护完善 |
5.1 国内商业秘密法律的完善 |
5.2 利益均衡理念下的技术合作模式和制度的构建 |
5.2.1 利益均衡理念的内涵 |
5.2.2 利益均衡理念下技术的合作模式 |
5.2.3 利益均衡理念下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构建 |
5.3 国家对海外投资建立协作预警机制 |
5.4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
5.4.1 风险的预先防范阶段 |
5.4.2 风险的应对阶段 |
5.4.3 风险过后的反思阶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一、药品试验数据的基础理论 |
(一) 药品试验数据的定义 |
(二)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正当性 |
二、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模式 |
(一) 药品试验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 |
(二) 药品试验数据专有保护模式 |
(三) 我国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三、药品试验数据专有保护的性质 |
(一) 药品试验数据专有权与着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
(二) 药品试验数据专有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别 |
(三) 药品试验数据行政保护的要求 |
四、中美医药行业现状的比较研究 |
(一) 中美医药行业现状对比 |
(二) 我国医药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
五、完善我国药品试验数据法律保护的建设 |
(一) 健全我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 |
(二) 创新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利益平衡机制 |
(三) 构建有效的药品试验数据多方监管机制 |
参考文献 |
一 |
(一) 着作类 |
(二) 论文类 |
(三) 其他类 |
二、外文类参考文献 |
(一) 论文类 |
(二) 其他类 |
致谢 |
(9)知识性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 研究现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知识性利益的界定 |
2.1 知识性利益的含义 |
2.2 知识性利益与知识产权的界分 |
2.2.1 界分依据 |
2.2.2 具体界分 |
第3章 知识性利益的表现形态及类型 |
3.1 知识性利益的表现形态 |
3.2 知识性利益的类型 |
3.2.1 应获法律保护的知识性利益 |
3.2.1.1 应获且已获法律保护的知识性利益及其缺陷 |
3.2.1.2 应获但未获法律保护的知识性利益及其原因分析 |
3.2.2 不应获法律保护的知识性利益 |
第4章 完善知识性利益保护之建议 |
4.1 对应获且已获法律保护的知识性利益之建议 |
4.2 对应获但未获法律保护的知识性利益之建议 |
4.2.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
4.2.1.1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行性 |
4.2.1.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体方法 |
4.2.2 民法保护模式 |
4.2.2.1 民法保护的可行性 |
4.2.2.2 民法保护的具体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致谢 |
(10)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秘密在国际经济竞争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偏好分析 |
二、全球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趋势:美欧率先走向融合 |
(一) 美欧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
(二) 英国商业秘密条例49 |
(三) 法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案50 |
(四) 德国保护商业秘密法 (联邦政府法律草案) 52 |
1. 商业秘密的定义 |
2. 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和例外 |
3. 权利与救济 |
4. 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保护 |
(五) 其他欧盟国家 |
(六) 日本新修订《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1. 扩大刑事处罚对象的范围 |
(1) 对盗取海外存储信息的处罚 |
(2) 对窃取商业秘密未遂行为的处罚 |
(3) 对第三人的处罚 |
(4) 对离职后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5) 关于出售、进口、出口侵害商业秘密产品的刑事处罚以及民事救济程序 |
2. 加大刑罚力度 |
3. 完善民事救济程序 |
(1) 减轻原告举证负担 |
(2) 延长诉讼时效 |
(七) 韩国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
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发达国家的严峻挑战 |
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分析 |
五、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中的疑难问题 |
(一) 商业秘密保护的正当性 |
(二) 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三) 商业秘密的主体 |
(四) 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 |
(五) 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
(六) 适用除外与豁免 |
(七) 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
(八) 域外适用 |
(九) 商业秘密保护中行民刑分野与协调 |
(十) 专家辅助人与技术调查官制度 |
(十一) 其他 |
六、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结语与展望 |
四、Trips与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性保护研究[D]. 孙熙婕.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论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D]. 王林. 辽宁大学, 2020(01)
- [4]论我国商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D]. 徐弘.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5]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之研究[D]. 冯秋翔.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6]论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D]. 院晓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一带一路”倡议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陈晓飞.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8]论我国药品试验数据的法律保护[D]. 郑超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知识性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 张少东. 长春理工大学, 2019(01)
- [10]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J]. 郑友德,钱向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