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陪审制度价值之分析——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困惑与出路(论文文献综述)
孙建朋[1](2021)在《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公民参与作为“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原则的体现,对我国司法民主、公正、公信力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有些公民参与陪审员时“参选时热情不高”,“陪审时消极被动”,“审判时沉默附和”等问题,影响了人民陪审的司法效果,也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计初衷。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施行,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一些大刀阔斧的改革,解决了一些法律和实践中的解决部分弊病,但从实行两年多的实践来看,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些顽固性难题依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本文从提高公民参与意识与作用的视角出发,通过实践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以公民参与为视角,通过实践调查、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公民参与广州市黄埔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第二章,厘清相关概念,从公民参与理论的要素建立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契合点,研究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探究国外公民参与陪审的经验,为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找出公民参与陪审存在的问题,对参选公民的主观认知度、选任过程、培训保障、参审情况等具体问题展开分析探究;第四章,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包括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等。
陈莹婷[2](2020)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一直以来缺乏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司法传统,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不足。对此,《人民陪审员法》首次创设了七人合议庭的陪审模式,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对事实认定问题享有表决权,有利于人民陪审员发挥认知优势。民事案件事实认定是对案件待证事实的确认,应涵盖将要发生的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以及结论事实。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路径上,采用实用性区分标准,辅之以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明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范围。但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着诸多缺憾,如参审范围有待细化、法官指示规则缺失、评议规则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造成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困难重重。因此,必须合理设置庭前准备、庭审环节及合议庭评议等各个阶段的参审程序,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及法官指示制度等配套机制。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事实认定的研究,有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与有效性,同时也为人民陪审员公正裁决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提供程序保障。
高宏霞[3](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公民陪审权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曲折中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陪审制度的公信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层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在选任条件、参审范围、管理措施方面均予以全面规定。但是,该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选任机制不完善、参审机制不健全、管理机制不科学、社会认知缺乏等。因此,应当合理调整选任条件、落实随机选任方式、避免产生方式单一化、设置专业陪审来完善选任机制;通过保障陪审员庭前阅卷权利和庭审发言权利、细化参审范围以健全参审机制;必须加强培训、提高经济保障、完善追责体系以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手段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为制度运作提供良好氛围。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这一制度在规范有效的运行体制下实现促进司法民主、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价值。
马梅芳[4](2020)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对于我国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在实现人民群众对审判监督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展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各种调研试点改革中,都将其列为非常重要的一项改革,非常值得我们司法实践者关注和组织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8年4月27日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新出台的《陪审员法》对部分内容进行了改革,其中事实审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所谓事实审指的是陪审员参与的大合议庭中,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不过陪审员不具有法律问题表决和裁判机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是分为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三人制合议庭,另一种是七人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三人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享有除担任审判长之外,与法官有相同的审判权利,即在庭前有权阅卷,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权参与调查,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和当事人等进行发问,在合议过程中与法官对裁判结果一人一票进行表决等。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七人制合议庭时,除了在合议案件时对法律问题没有表决权外,享有其他在三人制合议庭中履职的其他的所有权利。(1)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和法官分工,关于案件的事实问题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负责,两者的区别陪审员不具有法律问题表决权利。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对人民陪审制度中事实分离和法律审分离机制进行深入分析,针对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提出相对有效的办法,希望在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方面能够发挥些许作用,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现象。本文在撰写过程中,拟立足于《陪审员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陪审员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理论,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困惑、实践路径等方面略陈己见,以期能有助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本文重点参考域外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因此,主要是对刑事案件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机制进行重点考察。
王砚章[5](2020)在《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活动,既有利于克服代议制民主的弊病,也有利于缓和“精英”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公众参与”不仅意味着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也意味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广泛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2004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指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而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决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五十余个试点法院全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然而经过十余年司法实践的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依然没有实现,不仅如此,其反而沦为了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工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日益背离设计的初衷,逐渐趋于异化,真正发挥陪审作用的案例少之又少,“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言”等问题长期存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其不断沦为法官的“傀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司法民主化自然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员法》虽有许多创新和可取之处,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多是原则性规定,缺少详细的实施规则,并不能充分发挥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以及试点法院改革的实践情况,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目前的立法现状,梳理立法沿革,找出现阶段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和履职保障层面入手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且从人民陪审员自身、制度设计、认知三方面阐述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提供了建议及对策,以期丰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
邓曜虹[6](2020)在《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诉讼之事实审的界定》文中提出为了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状,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将陪审员的参审职权调整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负责事实认定问题,法官单独负责法律适用问题。这种全新的职权配置模式既不同于英美法系独揽事实审的陪审团制,也异于大陆法系包含法律审的参审制,是符合陪审制基础法理,贴合我国司法现状的产物。在扩大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度,以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事实审改革,实现人民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问题,却存在一个隐含的逻辑前提,即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而这本身便是一个理论难题,何况国内试点改革不理想,相关域外经验也并不适配。如此看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事实审改革似乎陷入了僵局。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事实审改革的原意是为了解决陪审员因法律能力不足而导致的陪而不审问题,故将陪审员的参审职权限缩至事实审,以便充分发挥其参审作用。所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重心理应放至何为适宜陪审员发挥作用的领域之上,而无需执拗于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因此,本文在深入剖析民事审判中案件事实类型的基础上,依据陪审员民意代表者的价值定位,界定出适宜由陪审员审理的事实问题。同时,构建事实问题清单制度予以衔接,力求对破解陪审员参审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难题有所助益。
杜晓桐[7](2020)在《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文中提出《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进入了新阶段,本次改革最大亮点的在于审判权能的重新配置,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中不再负责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同职同权+异职异权”的“双轨制”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学界对此赞赏有之,认为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突破了以往职权共享的混合审判模式;批判亦有之,因为司法实践中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未实现陪审员的实质参审。基于此,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为视角,以陪审员的权力分配为切入点,探寻阻碍陪审员实质参审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文章第一部分以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司法基础开篇,分为三个部分。首先,阐释了审判的对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内涵。其次,对二者的权力配置进行论述,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主体应分别由陪审员和法官来担任。最后,介绍当今社会陪审员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发掘权力配置的共性问题,包括英美法系陪审团模式与大法系参审模式,为下文的分析借鉴提供理论基础。文章第二部分对中国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历史演变与陪审制度运行现状进行介绍,尝试发掘我国人民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本土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陪审制度从产生到正式确立再到《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过程。其次,回顾国家面对此次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立法期许,指出立法过于保守,并未实现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实质参审。最后,分析了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双轨制”的权力运行结构,发现在当前的职权分配模式下,存在陪审员的裁判权易被虚化的现象。文章第三部分基于前两个部分对陪审员权力配置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我国“本土问题”的探讨,深入剖析了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困境,包括理论层面事实认定的对象范围模糊不清,制度层面陪审员权力机制阙如,以及实践层面区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方式不规范等。文章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我国当前陪审员权力运行中的困境,针对性地规划了中国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未来。首先,采用实用主义路径,明晰事实认定的权力范畴。其次,完善陪审员职权分配机制,包括在条件成熟时彻底实行“异职异权”的权力配置模式,以及明确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权。最后,通过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保障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
杨雪琛[8](2020)在《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度至今也有近七十年,历经浮沉。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虽然成果喜人,却也在制度设计中留下了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隐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职权的混同,被遴选出的陪审员需要长期任职以及陪审员需要接受职业化的培训等。现行制度中保留了人民陪审员的长任期规则和职业化培训规则,并没能彻底改善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本文将从矫正人民陪审员法官化这一价值立场着手,分析《人民陪审员法》以及制度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并指出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的隐患以及该现象对陪审制度所造成的破坏,分析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结合域外陪审制度的实践经验提出对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矫正的建议。陪审制度的基本价值就是让普通公民能有序地参与到司法裁判过程之中,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非职业化、非专业化的特征,而不是趋同于职业法官。通过构建配套制度,改变以往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机制矫正人民陪审员的法官化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参审积极性,促进人民陪审制度的社会效果。
王静[9](2020)在《陪审制大合议庭审判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法》,创新出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大合议庭,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的庭审模式,人民陪审员只进行事实认定,并赋予了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示的管理职责。在法院审判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陪审制大合议庭中如何落实审判责任制的要求,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文章认为,一方面要明确大合议庭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分配,确保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独立、实质性的行使各自的职责,这可以通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指示体系、规范事实问题清单的制作、重构大合议庭评议规则和创新大合议庭评议争议解决的方式来实现。另一方面,“有权必有责”,对于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如何担责必须有相应的可操作性规定。考虑到人民陪审员身份的特殊性,本文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新观点,通过完善对庭审程序的具体设计,明确庭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以及评议程序的具体形式和要求,保障人民陪审员正确行使事实裁判权。对于大合议庭中法官的责任追究,文章结合大合议庭的特点,探讨了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况下法官的责任追究问题,将审判长不当行使新增的管理行为作为追究其审判责任的依据,并进一步完善大合议庭中法官的责任豁免。通过解决陪审制大合议庭中的审判责任问题,可以确保法官与人民陪审员权责分明、权力制约,减少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进而提高大合议庭陪审案件的司法公信力。
邱鹏[10](2020)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研究》文中提出陪审制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作为人类文明中创制较早的一项法律制度,其至今仍然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近乎神秘的吸引力。这一制度渗透着司法民主、人民主权的治理理念,充分融合了民意民智,在制约法官权力、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时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国家治理能力要求的提升,司法改革的步伐日益加速,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成了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特别是近两年来,人民陪审员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对原有制度设计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规范了陪审员参审的职权和基本程序,以期将事实审和法律审逐步分离,进而达到陪审员只参与事实审的改革目标。基于此,本文从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现状出发,从中筛选出了几个类型化问题,并由此深入分析了其中主要原因,提出了符合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具体情况的改进设想,以期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帮助。文章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事实参审进行概括介绍,包括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始起源、形成发展以及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主要从案件参审类型情况、事实认定情况等视角出发,介绍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的现况,并总结了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事实审中普遍存在的诸如人民陪审员职权界定模糊、事实审适用案件范围不清、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不清、事实审标准及方式不明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陪审员陪(参)审制度的具体规定,通过比较分析以提供一定的借鉴,并针对前述事实审中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设想,主要从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限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明确事实审操作具体标准等角度来突破。
二、陪审制度价值之分析——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困惑与出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陪审制度价值之分析——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困惑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1)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黄埔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状况 |
一、黄埔区人民法院概况 |
二、黄埔区人民陪审员选任 |
(一)黄埔区公民认知度概况 |
(二)黄埔区现有人民陪审员概况 |
三、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 |
(一)培训概况 |
(二)保障概况 |
四、黄埔区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
第二章 公民参与在人民陪审制度中的价值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创设目的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含义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创设目的 |
二、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一)公民参与理论定义 |
(二)公民参与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三)公民参与理论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意义 |
三、国外陪审制度中的公民参与经验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三)法国参审制中的公民参与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中的公民参与 |
第三章 黄埔区公民参与人民陪审存在的问题 |
一、公民参与人民陪审的认知度不高 |
(一)民众认知度不高 |
(二)法院等部门重视不够 |
(三)人民陪审员自身认识不足 |
二、人民陪审员结构不合理 |
(一)学历条件限制过于苛刻 |
(二)职业偏向公职化 |
(三)年龄限制不合理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及保障不足 |
(一)培训问题 |
(二)保障问题 |
四、人民陪审员参审质效不高 |
(一)参审案件类型少 |
(二)参审案件数量超出限制 |
(三)参审形式化 |
(四)审查建议和表决效力不明确 |
(五)事实审与法律审范围界限模糊 |
五、监督管理缺乏有效性 |
第四章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参与机制 |
一、提高人民陪审员认知度 |
(一)人民陪审员法律地位的完善 |
(二)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荣誉感 |
(三)人民陪审员的自身宣传 |
(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 |
二、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
(一)放宽年龄及学历的限制 |
(二)拓宽人民陪审员职业领域 |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
(一)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室 |
(二)加强业务培训促进知识共享 |
(三)实行人民陪审员综合保障机制 |
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能力 |
(一)明确和细化案件类型 |
(二)明确陪审员庭前阅卷机制 |
(三)明确陪审员参审各个阶段的权利 |
(四)明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
五、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评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公民问卷调查 |
附录二:人民陪审员问卷调查 |
附录三:法官及工作人员问卷调查 |
致谢 |
(2)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概述 |
(一)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内涵 |
(二)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区分的必要性 |
(三)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路径 |
1.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标准 |
2.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区分方法:事实认定问题清单 |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价值 |
1.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 |
2.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
3.有利于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 |
二、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则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规则 |
1.德国的相关规定 |
2.法国的相关规定 |
(三)域外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比较与启示 |
1.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现状考察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立法现状 |
1.由共享模式向分权模式转变 |
2.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程序规则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司法现状 |
1.案件概况 |
2.合议过程 |
3.案件结果 |
4.经验总结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有待细化 |
2.庭前准备程序功能异化 |
3.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亟需完善 |
4.法官适时指引规则缺失 |
5.评议规则不合理 |
6.人民陪审员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
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建议 |
(一)明确参审案件范围,引入必要性评估机制 |
(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阅卷权 |
(三)灵活推进庭审程序,适时进行庭审小结 |
(四)完善事实认定问题清单制度 |
(五)制定法官指示规则,对不当指示进行救济 |
(六)构建分阶段评议模式,重构表决规则 |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发展 |
1.萌芽阶段 |
2.起伏阶段 |
3.复苏阶段 |
4.兴盛阶段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
1.选任机制 |
2.参审机制 |
3.管理机制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步性 |
1.民主的选任方式 |
2.独创的参审模式 |
3.系统的管理办法 |
二、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 |
1.英国的陪审制 |
2.美国的陪审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
1.法国的参审制 |
2.德国的参审制 |
(三)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1.域外比较 |
2.启示 |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现状考察 |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情况 |
1.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 |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 |
3.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
4.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尚存的问题 |
1.缺乏宪法的保障 |
2.选任机制不完善 |
3.参审机制不健全 |
4.管理机制不科学 |
5.公众认知程度低 |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的思考 |
(一)在宪法中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
1.调整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 |
2.完善随机选任方式 |
3.确保依申请的产生方式 |
4.设置专业陪审员 |
(三)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
1.确保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 |
2.保障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
3.细化参审范围 |
(四)构建科学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 |
1.完善培训体系 |
2.提高工作报酬 |
3.完善追责体系 |
(五)加强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1.提高人民陪审员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知 |
2.提升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3.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法律审和事实审的概述 |
第一节 法律审 |
一、法律审的界定 |
二、法律审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事实审 |
一、事实审的界定 |
二、事实审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背景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 |
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二章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必要性 |
一、法治理念的必然追求 |
二、独立行使权利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民主价值功能的基本要求 |
第三节 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可行性 |
一、人民陪审员及法官心理预期可行性 |
二、陪审制度的宗旨提供可行性 |
三、国外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已有先例 |
四、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已见成效 |
第三章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改革存在的困境 |
第一节 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难以区分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界定不清 |
二、陪审员认定事实方式不明 |
第二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案件的范围难以确定 |
一、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二、陪审案件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
第三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实践中程序的缺失 |
一、审理程序设计的缺失 |
二、陪审员与法官分工的制衡 |
第四章 域外陪审员法律审与事实审制度之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 |
一、英国陪审团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三、英美法系陪审团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 |
一、法国参审制 |
二、德国参审制 |
三、日本陪审制度 |
四、大陆法系参审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 |
第三节 我国与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我国与英美法系陪审团对比 |
二、我国与大陆法系参审制对比 |
第四节 两大法系国家陪审制度对我国陪审制度的借鉴 |
一、遴选范围与机制 |
二、陪审员的职权赋予 |
三、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
四、完善证据规则和类型化划分 |
第五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的途径 |
第一节 明确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区分标准 |
一、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内涵 |
二、借助证据判断 |
三、建立事实问题争议裁决规则 |
第二节 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清单 |
一、规范问题清单的使用 |
二、问题清单制作时间 |
三、问题清单的内容设计 |
第二节 创新庭审合议程序 |
一、庭前阶段程序设计 |
二、庭审阶段程序设计 |
三、健全评议表决程序 |
第四节 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官指引制度 |
二、完善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历程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法律文件 |
(一)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二)2015年《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 |
(三)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内容演变 |
(一)参审职权模式革新历程 |
(二)参审案件范围变更进程 |
(三)参审程序规则变革过程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层面 |
(一)宪法规定缺失 |
(二)选任制度缺漏 |
(三)案件范围模糊 |
二、司法层面 |
(一)大小合议庭陪审员职能参差不齐 |
(二)法官指引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
(三)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区分难以实现 |
三、履职保障层面 |
(一)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 |
(二)缺少科学的考核体系 |
(三)缺少合理的培训机制 |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人民陪审员自身局限 |
(一)专业知识限制 |
(二)时间路程考虑 |
二、制度运行层面缺失 |
(一)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欠缺程序保障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缺少经费支持 |
(三)缺少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分制度 |
三、认知了解程度有限 |
(一)顶层设计者改革理念存在偏差 |
(二)法院在审限压力下异化参审职权 |
(三)法官对制度认识不到位 |
(四)普通民众对陪审员认可程度低 |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路径分析 |
一、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 |
(一)明确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
(二)调整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 |
(三)“一案一选”与“驻庭陪审”相结合 |
二、深化参审职权合理配置 |
(一)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 |
(二)完善合议庭审理案件程序规则 |
(三)强化法官对于陪审员指引责任 |
三、探索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机制 |
(一)制定事实认定规则和判断标准 |
(二)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
(三)建立区分争议时的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诉讼之事实审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适时应务: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事实审改革 |
1.1 事实审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
1.1.1 扩大司法民主的主要渠道 |
1.1.2 加强事实认定的有效方式 |
1.1.3 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 |
1.1.4 确立庭审中心的重要支点 |
1.2 事实审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
1.2.1 参审职权的合理配置 |
1.2.2 司法现状的客观考量 |
第2章 现实之困: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
2.1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理论障碍 |
2.2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实践困境 |
2.2.1 国内改革试点不理想 |
2.2.2 域外相关经验不适配 |
第3章 理论探析: 事实问题的类型化整理与事实审界定 |
3.1 事实问题的类型化整理 |
3.1.1 事实问题的分类及评析 |
3.1.2 事实问题的类型确定 |
3.1.2.1 主张事实 |
3.1.2.2 证据证明事实 |
3.1.2.3 法律事实 |
3.2 事实审内容的概括厘定 |
3.2.1 陪审员参审功能的定位 |
3.2.2 事实审内容的确定 |
3.2.2.1 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
3.2.2.2 部分免证事实的适用 |
3.2.2.3 法律要件事实的认定 |
第4章 制度构建: 事实问题清单的运用 |
4.1 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的价值剖析 |
4.2 事实问题清单制度的具体构建 |
4.2.1 清单的形成时间 |
4.2.2 清单的内容设计 |
4.2.3 清单的评议规则 |
4.2.4 清单的监督救济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司法基础 |
(一) 审判中的对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
(二)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权力归属 |
1. 事实认定的主体要求 |
2. 法律适用的主体要求 |
3. 事实认定权与法律适用权的合理分配 |
(三) 陪审员权力配置的一般模式 |
1.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
2. 大陆法系参审制度 |
二、中国陪审员权力配置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
(一) 中国陪审制度的产生 |
(二) 改革期许的立法折扣 |
(三) 当下中国本土制度的结构及运行现状 |
1. “双轨制”参审模式 |
2. 运行现状:陪审员的裁判权易被虚化 |
三、人民陪审权力运行的困境 |
(一) 理论层面:事实认定对象难以界定 |
1. 本体论上的交错 |
2. 认识论上难以区分 |
(二) 制度层面:陪审员权力行使机制阙如 |
1. 职权分配机制不合理 |
2. 陪审员事实认定效力的欠缺 |
(三) 实践层面:事实认定的方式不规范 |
1. 事实认定清单适用不规范 |
2. 法官的过度指示 |
四、中国人民陪审员权力配置的未来 |
(一) 理论层面:实用主义区分路径的选择 |
1. 域外实用主义区分标准 |
2. 对我国的启示 |
(二) 制度层面:完善职权分配保障机制 |
1. 彻底实行异职异权的职权分配机制 |
2. 明确陪审员事实认定的决定权 |
(三) 规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 |
1. 事实清单制度规范化 |
2. 法官指示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文章结构 |
第一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现象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及发展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建及衰落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时期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界定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表现 |
一、人民陪审员任职的长期化 |
二、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同质化 |
三、人民陪审员培训的职业化 |
四、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公职化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的影响 |
第一节 现代陪审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对陪审制度的冲击 |
一、破坏陪审员的身份独立性 |
二、影响陪审员的选任倾向 |
三、削弱陪审员的平民化特征 |
四、降低当事人对陪审员的认同 |
第三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陪审员定位的混同 |
一、陪审员职权矛盾的现状 |
二、陪审员参审角色的异化 |
三、陪审员理论定位与现实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精英化的排斥 |
一、司法精英化视角下对陪审制度的质疑 |
二、司法精英化促使陪审员法官化 |
第三节 法律文化的障碍 |
一、依赖权威的思维方式 |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观念 |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的矫正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去法官化的意义 |
一、符合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促进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 |
三、反哺当前社会的法律文化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重构 |
一、陪审员的参审能力分析 |
二、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定位 |
三、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配套制度的构筑 |
一、构建法官指示制度 |
二、构建合理的合议庭配置 |
三、限缩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四节 人民陪审员选任模式的改进 |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的宪法基础 |
二、弃置人民陪审员长任期制度 |
三、构建“一天或一案”规则 |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的建设 |
一、设立陪审员管理机构 |
二、落实陪审员逃避义务处罚 |
三、建立延期履职制度 |
四、确立陪审义务豁免规则 |
五、明确陪审员雇主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陪审制大合议庭审判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大合议庭审判责任概述 |
第一节 审判责任制概述 |
一、审判责任制的内涵和体系 |
二、审判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陪审制大合议庭的产生与立法现状 |
一、陪审制大合议庭在我国的构建历程 |
二、陪审制大合议庭的立法现状 |
第二章 陪审制大合议庭中的审判责任问题 |
第一节 陪审制大合议庭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难以区分 |
二、大合议庭评议规则不尽完善 |
第二节 大合议庭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追究问题 |
一、人民陪审员不适用事后追责 |
二、审判长的追责依据增加 |
三、法官的责任豁免范围发生变化 |
第三章 陪审制大合议庭中审判责任问题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陪审制大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 |
一、构建法官指示体系 |
二、完善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
三、重构大合议庭评议规则 |
第二节 构建事先程序性保障机制 |
一、规范庭前准备程序 |
二、审理程序和评议程序集中进行 |
第三节 明确法官的责任追究与豁免 |
一、明晰责任追究主体 |
二、增加审判长的追责依据 |
三、明确法官的责任豁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基本概述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制的历史沿革 |
1.陪审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 |
2.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形成 |
3.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价值目标 |
1.实现民主的载体,深度融合民意民智 |
2.促进沟通的桥梁,显着提升司法公信力 |
3.保障公正的基石,深入接触案件事实 |
4.加强监督的利器,全面回应现实需要 |
二、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现状考察 |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大数据统计 |
1.民事案件的陪审情况 |
2.刑事案件的陪审情况 |
3.行政案件的陪审情况 |
(二)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情况分析 |
1.参与方式分析 |
2.参与度分析 |
3.参与效果分析 |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1.人民陪审员职权界定模糊 |
2.事实审适用案件范围不清 |
3.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不清 |
4.事实审标准及方式不明 |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若干设想 |
(一)明晰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 |
1.明确庭中证据认定权 |
2.保障庭后评议表决权 |
3.规范其他参审权 |
(二)限缩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 |
1.确定参审案件的范围类型 |
2.设定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三)完善事实审的标准和程序 |
1.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
2.区分各类型案件事实认定标准 |
3.完善案件事实认定的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件一: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施效果的调查问卷 |
附件二: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实施效果的调查问卷 |
四、陪审制度价值之分析——兼论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困惑与出路(论文参考文献)
- [1]公民参与理论下的人民陪审制度研究 ——以黄埔区法院为例[D]. 孙建朋. 兰州大学, 2021(02)
- [2]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研究[D]. 陈莹婷.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完善研究[D]. 高宏霞.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和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D]. 马梅芳. 华侨大学, 2020(01)
- [5]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问题研究[D]. 王砚章.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诉讼之事实审的界定[D]. 邓曜虹. 南昌大学, 2020(01)
- [7]陪审员权力配置研究 ——以中国人民陪审制为视角[D]. 杜晓桐. 苏州大学, 2020(03)
- [8]人民陪审员法官化问题及对策[D]. 杨雪琛.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陪审制大合议庭审判责任问题研究[D]. 王静. 太原科技大学, 2020(04)
- [10]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研究[D]. 邱鹏.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