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打假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赵雁[1](2022)在《专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楠楠[2](2021)在《家事诉讼特殊证据规则及其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吴雯[3](2021)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文中指出我国十四五纲要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意识也不断提高,高额的损害赔偿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预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具有更加明显的效果。然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依据真实有效的证据。近年来,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且所指向的事实对于案件裁判较为关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取证和举证难度较大。法官常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具体数额,通常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只能参考多方面因素适用法定赔偿。行为人在诉讼外的自认往往是重要证据之一,对判赔金额产生较大影响。因缺乏明确的证据认定规则,实践中法官对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完善对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认定规则,更好的发挥诉讼外自认的证据价值,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判。本文以芬兰美卓公司诉沈阳山泰公司商标侵权案为例,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梳理,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涉及诉讼外自认的知识产权类案件进行考察,总结诉讼外自认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形式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而结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点,探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本文研究重点是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诉讼外自认不同于诉讼中自认,其证明力大小需经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补充证明。对诉讼外自认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理论上对诉讼外自认与诉讼中自认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诉讼外自认的特点、表现形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次,考察诉讼外自认的适用现状,总结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诉讼外自认的审查程序和裁判说理;最后,结合理论与实践,分析诉讼外自认证明力认定过程中所必需的审查程序。诉讼外自认需经过法院的初步审查、双方当事人举证后,方可成为案件裁判的主要依据。本文在研究我国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国外有关诉讼外自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立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征,对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提出有关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审查程序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完善建议。提高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更好的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实践价值。
王中[4](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涂钒[5](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提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于天宇[6](2020)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导致知识产权证据具有隐蔽性、技术性、易毁性等特征,当事人在取证上面比有形财产权更为困难。实践过程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因高科技手段的介入和证据适用,使传统的事实认定策略正在转换。鉴此,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等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通过规范分析和文献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进行梳理,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界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展开论述;其次,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过程中的证据制度适用困境进行分析。然后,通过对知识产权证据司法保护证据制度进行域外考察,分析德国、日本、美国等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现状,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提供有益借鉴;最后,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完善建议。
吴云辉[7](2020)在《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网络游戏着作权有着不同于传统着作权的明显特征,决定着其在基本原则、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和证据规则等方面在适用时与传统着作权存在很大的区别。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对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得较为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侵权损害赔偿额低、证据规则适用困难和案件法定赔偿适用泛滥等问题。通过对美国、德国和日本这三国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基本原则、证据规则和侵权损害赔偿额计算方式的考察,结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重构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完善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和规范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这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丁艺[8](2020)在《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据能力是立法对诉讼外证据材料成为诉讼证据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是诉讼证据本质特征的体现。证据能力规则的确立有助于高效、灵活地约束司法证明过程,实现事实认定的准确与可靠,并促进同案同判的实现。我国立法和学理中对证据能力规则的研究主要是对证据能力与证据属性的关系进行研究,缺乏对证据能力规则的具体内涵及证据能力规则的分类细化,且对证据能力规则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规范运用关注得不够。通过文献检索与法律条文检索等方法了解我国学界对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研究现状。探讨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的具体内涵、具体内容,并密切联系司法实务,从文本研究与判例实践相结合,了解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的立法情况,以及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判例平台上的案例,结合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来观察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域内外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研究的基础上,探索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应当如何建立以及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如何在司法实务中适用。文章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概述,就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的内涵、主要内容、价值考量等方面着手,对司法实务判例中证据规则的适用研究奠定理论基础。二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研究进行探讨,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的情况。三是从适用主体随意裁判、适用标准模糊化、适用理由不准确、适用程序缺乏规范化等四个方面,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存在的问题,并从缺乏一定制度和程序的制约、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影响、缺乏系统化的规定方面剖析其原因,进而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规范法官的裁量权,制定完善的适用标准,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以及完善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程序及方法。
陈璐[9](2020)在《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文中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其中着作权案件十分突出,多表现为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诉讼的核心是证据,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的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具有无形性、专业性、客观稳定性、易复制且易损改以及呈现方式多样性的特点,其特殊性对电子证据存取和认定规则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4790个“华盖案”系列裁判文书作为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的有效分析样本,通过对案件整体状况和电子证据运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确权电子证据权属证明的问题,表现在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因法律未明确界定而在实践中存在分歧、确权电子证据不完全适用于传统证据规则,且现行着作权登记制度及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都不能完全解决权属争议;第二,侵权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主要是电子证据的传统固证方式有所局限,而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又未取得司法普遍认可;第三,法院在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泛化问题,具体是由于损害赔偿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设置不甚合理,导致着作权人的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经过分析,针对上述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相应对策和建议如下:第一,对确权初步证据的界定应该趋于严格,同时引入第三方电子存证技术,结合“平台+电子存证技术”以证明权属;第二,构建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的司法审查规则,具体从遵循一般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认可第三方存证平台的中立第三方身份以及更加注重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真实性的审查三方面进行考虑;第三,完善立法以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王璐[10](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信息和网络在人类社会中所占的比重大大上升,涉及网络与信息的纠纷层出不穷,电子证据在证据体系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要做到有效治理社会,政策和法律必不可少。而当前我国民事实体法领域和程序法领域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依据屈指可数,使得电子证据从认定、提取到使用、保存,都缺少严格的法律依据,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和执行的难度大。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的系统研究,分析域外电子证据制度的规则和体系,结合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具体制度,以期充分发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完善程序和规制,促进民事争端的解决,以实现公平正义。文章包括四章。第一章为电子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关于电子证据制度的分析要根植于整个证据制度的范围内讨论。本章通过介绍电子证据制度的诞生,有关于电子证据制度的种种学说,电子证据制度的含义,电子证据制度的特性,电子证据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分,分析电子证据单独作为一种证据种类法律地位独立性的必要,引出论文的主题。第二章乃域外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该部分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电子证据制度中选取典型代表,并作具体剖析,发现其可借鉴之处。第三章我国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现存问题,具体从电子证据具体制度的不完善、电子证据在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电子证据相关配套措施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电子数据进行检索,得出来近十年有关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的应用中的现状,包括法院系统对其的看法,认为其有效或者认定无效的原因,得出电子证据的适用应该注意的方面,如何适用更有效等,需要哪些程序。第四章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基于上文的理论及价值分析,借鉴域外的实践经验,在本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电子证据制度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从而进行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
二、知识产权打假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识产权打假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3)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卓商标侵权案”基本情况及主要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件一审 |
二、案件二审 |
第二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
一、诉讼外自认是否具有证明力 |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
第二章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 |
一、诉讼外自认的特点 |
二、司法实践中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 |
三、本案中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分析 |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一、商标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 |
二、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 |
三、本案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点 |
二、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三、本案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第三章 关于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思考 |
第一节 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意义 |
一、丰富举证类型,降低举证难度 |
二、降低法官裁判风险,提高诉讼效率 |
三、提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判赔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二节 诉讼外自认适用现状考察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诉讼外自认适用的司法现状考察 |
二、诉讼外自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建议 |
一、明确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 |
二、增加关于诉讼外自认证明力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
三、合理分配诉讼双方对诉讼外自认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5)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6)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概述 |
2.1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界定 |
2.2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内容 |
2.3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功能 |
2.3.1 信息保全功能 |
2.3.2 提前开示信息 |
2.3.3 促进司法纠纷解决 |
2.4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价值 |
2.4.1 促进司法公正 |
2.4.2 提高办案效率 |
第3章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适用困境 |
3.1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运行现状 |
3.1.1 知识产权司法证据的收集现状 |
3.1.2 知识产权司法证据的审查认定现状 |
3.2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知识产权司法证据的收集启动问题 |
3.2.2 知识产权司法证据保全的担保问题 |
3.2.3 知识产权证据制度运行中的权利保障问题 |
第4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域外借鉴 |
4.1 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借鉴 |
4.1.1 德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运行现状 |
4.1.2 德国知识产权保护证据制度的启示 |
4.2 日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借鉴 |
4.2.1 日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运行现状 |
4.2.2 日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启示 |
4.3 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借鉴 |
4.3.1 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运行现状 |
4.3.2 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制度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规则的完善建议 |
5.1 扩大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收集途径 |
5.1.1 优化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启动条件 |
5.1.2 扩大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申请人的范围 |
5.1.3 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申请条件 |
5.1.4 加强电子证据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
5.2 贯彻知识产权审判的程序正义 |
5.2.1 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5.2.2 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5.2.3 明确法院审判时限 |
5.2.4 优化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体系 |
5.3 加强司法证据人力资源配置 |
5.3.1 明确引入专家证人 |
5.3.2 优选技术调查官 |
5.3.3 提高鉴定人的专业度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二、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一)网络游戏的特征及其对着作权侵权的影响 |
1、网络游戏的概念 |
2、网络游戏的特征 |
3、网络游戏的特征对于着作权侵权的影响 |
(二)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界定与基本价值 |
1、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
2、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价值 |
小结 |
三、我国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现状检视 |
(一)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
1、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
2、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3、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 |
(二)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
1、司法实务总体状况 |
2、司法实务个案分析 |
(三)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1、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 |
2、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不健全 |
3、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法定赔偿适用泛滥 |
小结 |
四、国外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考察及启示 |
(一)国外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考察 |
1、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考察 |
2、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考察 |
3、侵权损害赔偿证据规则的考察 |
(二)国外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启示 |
小结 |
五、我国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1、适用位序的独立平行 |
2、实际损失的外延拓展 |
3、侵权获利的科学计量 |
(二)完善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 |
1、证据披露制度和和证据妨碍制度的试行 |
2、优势证据标准的采用 |
3、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 |
(三)完善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 |
1、适用前提的明确 |
2、赔偿范围的界定 |
3、参考因素的考量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研究现状 |
1.2.2 国内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研究现状 |
1.2.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概述 |
2.1 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的主要内容 |
2.1.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1.2 意见证据规则 |
2.1.3 传闻证据规则 |
2.1.4 举证时限规则 |
2.1.5 关联性规则 |
2.2 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的价值考量 |
2.2.1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2.2.2 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
2.2.3 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 |
第3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现状分析 |
3.1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立法现状 |
3.2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的现状 |
3.2.1 规则适用的基本现状 |
3.2.2 规则适用的典型判例 |
第4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适用主体随意裁判 |
4.2 适用标准模糊化 |
4.3 适用理由不准确 |
4.4 适用程序缺乏规范化 |
4.5 缺乏—定制度和程序的制约 |
4.6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影响 |
4.7 缺乏系统化的规定 |
第5章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的完善举措 |
5.1 规范法官的裁量权 |
5.2 制定完善的适用标准 |
5.3 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 |
5.3.1 完善已有的证据能力规则 |
5.3.2 辅之动态的证据能力规则 |
5.4 明确证据能力规则的法律效力 |
5.5 完善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程序及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期刊类 |
2、着作类 |
3、判决书类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黑洞”事件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进展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概述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特征 |
一、无形性 |
二、专业性 |
三、易复制且易损改 |
四、客观稳定性 |
五、呈现形式多样性 |
第三节 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一、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
二、互联网着作权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
第三章 “华盖案”系列判决书样本概况 |
第一节 数据来源和样本情况 |
一、数据来源 |
二、样本整体情况 |
第二节 “华盖案”整体状况及特点 |
一、诉讼参与人及当事人双方诉求 |
二、案件审理争议焦点 |
三、审判结果及损害赔偿情况 |
第三节 案件涉及主要证据的情况 |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主要类型 |
二、电子证据的举证情况 |
三、电子证据审查情况 |
第四章 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确权电子证据权属证明的问题 |
一、确权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存在分歧 |
二、确权电子证据不完全适用于传统证据规则 |
三、第三方存证不能完全解决权属主体认证问题 |
第二节 侵权电子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 |
一、电子证据的传统固证方式有所局限 |
二、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电子存证未取得司法普遍认可 |
第三节 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导致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泛化 |
一、互联网环境下侵权损失难以精确计算 |
二、侵权损失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泛化 |
第五章 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着作权权属难以证明的原因 |
一、未明确界定初步证据的举证标准 |
二、数字水印技术并非“数字作品署名技术” |
三、现行着作权登记制度加速了“维权诉讼生意模式”的成熟 |
四、权属证据认定标准一定程度上会受政策影响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未形成统一司法认定标准 |
第三节 损害赔偿电子证据的举证责任设置不合理 |
第六章 完善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适用严格的确权初步证据举证标准,同时引入第三方电子存证技术进一步确权 |
一、对确权初步证据举证的标准应该趋于严格 |
二、结合“平台+电子存证技术”以证明权属 |
第二节 构建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的司法审查规则 |
一、遵循一般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 |
二、认可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的中立第三方身份 |
三、更加注重侵权电子证据第三方存证真实性的审查 |
第三节 完善立法以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10)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制度概述 |
(一) 电子数据证据的产生及发展 |
(二)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
(三) 电子数据证据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四) 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 |
二、域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立法现状的考察 |
(一) 国际组织电子数据证据的立法现状 |
1. 联合国的电子数据证据立法概况 |
2. 欧盟的电子数据证据立法 |
(二) 英美法系国家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 |
1. 美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立法现状 |
2. 英国电子证据制度的立法现状 |
3. 加拿大电子证据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三) 大陆法系国家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 |
1. 法国电子证据立法现状 |
2. 德国电子数据证据立法现状 |
3. 阿尔巴尼亚电子证据立法现状 |
(四) 域外电子证据制度的总结与启示 |
三、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应用存在的问题 |
(一) 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在保全电子数据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
(三) 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据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
(四) 电子证据在审查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制的建议 |
(一) 构建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取证制度体系 |
1. 明确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取证的主体范围 |
2. 构建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取证的程序规范 |
3. 设立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取证的配套制度 |
(二) 加强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规则构建 |
(三) 电子数据证据鉴证规则的构建 |
1.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的认定 |
2. 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
(四) 畅通电子数据证据证据交换的渠道 |
1. 划明电子数据证据证据交换的范围 |
2. 构建电子数据证据交换中的专家辅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知识产权打假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利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D]. 赵雁.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2]家事诉讼特殊证据规则及其适用问题研究[D]. 李楠楠. 广西大学, 2021
- [3]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D]. 吴雯. 兰州大学, 2021(02)
- [4]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5]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证据研究[D]. 于天宇.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7]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吴云辉.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8]民事诉讼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研究[D]. 丁艺. 扬州大学, 2020(04)
- [9]互联网着作权侵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的实证研究 ——基于“华盖案”系列判决书的分析[D]. 陈璐.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10]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问题研究[D]. 王璐.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