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乌日韩[1](2022)在《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司法领域,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在合同中都涉及到合同效力以及相关责任制度问题。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在出现一些非他们自身过失造成的不能履行合同、履行不公平、履行无意义的状况下,需要对相关意外因素进行有效区分,判断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因为这两点的区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双方的责任。所以,必须要把握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以及不可抗力适用范围,这样才能够在处理一些合同纠纷中,保证合情合理,保持司法公正。对此,本文就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概念进行介绍,分析情势变更原则以及不可抗力适用情况,对比两者的不同之处,以便在处理相关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够做好区分,处理好问题。
曹舒然,徐静[2](2022)在《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的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有涉合同利益的普通民众而言,新冠疫情暴发属于无法预见的非商业风险,疫情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即可适用情势变更规则,但应先根据合同受破坏程度,对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进行区分;若当事人已约定情势变更条款,且该条款未触及特殊群体利益,即可排除法定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为合同的再协商、变更或解除,其中再协商不宜被理解为法律义务;当事人再协商未果,法院应及时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协调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之间的矛盾,避免不当倾轧当事人的"意思自决"。
任迎迎[3](2020)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土地流转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农村土地在以转包方式进行流转过程中的承包合同纠纷层见叠出。由于我国理论界关于情势变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中的适用问题这一方面的研究几乎空白,加上这种作为土地流转过程中以转包方式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普遍具有承包期限长、承包费用低、受众群体范围广又明显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情势变更自身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弹性较大,往往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同案不同判情形地出现,严重损害了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关于此类纠纷案件适用情势变更的标准问题、因国家基本农业政策调整造成的客观情势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问题,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问题,都是现阶段司法实务亟待解决的难题。面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研究和细化情势变更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并对国家惠农政策调整带来的客观情势变化进行准确定性,以及明确此类纠纷适用情势变更的程序性要求,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提供一个相对一致而又符合客观逻辑的解决方案。基于上述问题,本文笔者以三个涉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基本案情,以及法院的处理结果和裁判说理,从而得出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分歧意见的所在之处,进而找出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然后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从法理分析的角度展开论述,全面梳理了我国关于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依据,深入分析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案件中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案例研究的结论和启示。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简介,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展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纠纷案件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和判决结果,从而得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做法各异,并立足于实践案例总结归纳出了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以及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三个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为案件法理分析,本文针对案例中存在的上述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阐述了情势变更的内涵,对比了两大法系国家适用情势变更的要件,明确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不同、讨论了适用情势变更应该遵循的程序性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文中选取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对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及案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剖析和阐释。第三部分为案例的结论和启示,根据以上对于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应对此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动、承包合同基础的变动当事人不可预见、合同基础的变动缔约双方无过错、该变动于承包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出现、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显失公平这五大要件对情势变更予以适用,将此类合同纠纷中的国家惠农政策明确定性为情势变更而非正常的商业风险,以及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情势变更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循上报审核的程序性要求。此外,为了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应统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合理界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以及为了审慎适用情势变更构建再协商的纠纷解决模式。
范军红[4](2020)在《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文中提出我国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且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相应的问题。由此,学界建议将其进行完善并纳入《合同法》中。如今,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以下简称一审稿)、《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三审稿)中都对情势变更原则做出了规定,但是三次审议稿的规定却都有所不同,由此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问题再次引发了学界热议。虽然三次审议稿均对其进行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共分为四章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阐述和分析:第一章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论述了该原则在大陆、英美法系的法理基础,说明其作为解决合同履行艰难问题是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本文的角度是先对其进行文本释义,比较其他学者对该原则所做出的定义,本文提出了自己对该原则的细化定义。然后再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深层解读,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该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关系以及显失公平的判定,得出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可从四个角度区分;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的“商业风险”属于主观意义上的商业风险,所以应在个案中、特定具体合同项下对商业风险进行判定。第二章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其立法现状论述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出台前的立法演进以及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内容进行简要评析,有值得肯定之处,也有不完善之处。其司法适用论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不仅包括《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条文分析可知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隐含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而司法实践中其法律效果的适用出现了相应问题,合同变更没有具体标准;此外,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厘清再交涉义务、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的关系。第三章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该原则的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大陆法系考察德国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日本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其中有值得借鉴之处。英美法系考察英国的合同落空制度,其将合同落空的类型划分为三类,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目前有完善的类型划分或者穷尽其类型是困难的,但这种做法值得借鉴的。国际统一合同法考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CISG)的艰难情势,其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上有着不同。第四章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评析。前三章主要是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情势变更原则为支撑进行论述揭示相关问题。而本章主要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情势变更原则条文为基础,结合前文揭示出的该原则相关问题以及比较法考察,为正式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提出建议。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界定上,民法典合同编的条文规定一定要审慎。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增设了再交涉义务。虽引入再交涉义务作为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的前置程序,但没有明确规定出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性质和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三大法律效果的适用程序需要有清晰的路径予以解决;综上,最后提出对于正式的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条文建议。
杨超伟[5](2020)在《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弹性机理》文中提出情势变更原则是对传统意义上契约严守原则漏洞的重要修补,其地位与内涵在学界一直存在热议。我国起初并未于《合同法》上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后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为该原则的适用确立了成文法依据,长期以来,学界不断围绕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构成要件做重点讨论,立法论、解释论角度均有代表性观点,同时,我国司法解释将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作严格区分设计,希冀创立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范围上的明确性。然而,不论是学界的讨论还是规则的设计,实质上更大程度上加剧了情势变更原则理念与适用上的双重混乱,这一混乱从各地区、各层级的司法判决中可得窥见。于此同时,世界上各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具备相对完善的情势变更原则制度设计,且部分国家通过改革已经愈发成熟。基于以上几点,本文意图解构情势变更原则,发现该原则之下的基本元素,通过这些元素组件一种具有弹性的“要素”模式,通过整理、组合元素彰显情势变更原则的衡平功能,最后做出引导性的法效设计。文章围绕文章中心观点,以情势变更原则的功能为导向,从对现有立法例批判的角度切入,为倡导情势变更原则的弹性机理提出构建模型和内容设计。文章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点出文章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同时归纳作者所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对当前中国法环境做出分析,从实务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将本国理论与德、美、法、英等国对比考察,以期发现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对情势变更原则传统构成要件模式的批判,同时明确文章为什么要倡导弹性机理;第五部分从给付均衡、意思自治、信赖基础三个原理出发,重新解构情势变更原则;第六部分引入再交涉制度实现情势变更原则法效设计上的弹性化;最后一部分做出总结。
王海东[6](2020)在《国际商事中的艰难情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以来,经济全球化成为是世界发展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法律的统一化成为各国法律发展的特征和趋势。为了协调各国法律规范,各类统一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法律文件被制定出来.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吸收借鉴情势变更原则、合同落空等理论的背景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6.2.2条第一次规定了艰难情势这一全新的概念。《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详细规定了艰难情势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内容,被许多国家国内立法所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是否包含艰难情势的问题,也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基础上,我们重点探讨艰难情势是什么,艰难情势和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是什么,以及法院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艰难情势三个问题。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第二章为概述,介绍艰难情势的概念,详细介绍了目前国际法律文件中有关艰难情势的规定,以及艰难情势在法院和仲裁庭中的适用情况。第三章是比较了情势变更和艰难情势。第四章,比较了艰难情势与不可抗力。第五章比较了艰难情势与商业风险。以期能够准确把握艰难情势的内涵,区分类似的概念。第六章探讨了法院如何适用艰难情势。
魏子玉[7](2019)在《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通过并于2008年施行后,在我国的劳动关系改善和发展方面,有着极为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劳动法体系中,劳动合同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具有其特有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劳动立法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可以与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的原则相适应,另一方面,又与诚实信用原则相结合。在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方面起到指导作用,并且能够成为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基础考察。归纳总结了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目前劳动立法的现状以及国内部分省市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时所应满足的条件,最后是在劳动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有其特殊性。第二章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这一被视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表现的条款,来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从何如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协商前置程序不恰当履行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理变更这三个主要方面来进行讨论,通过结合各地具体案例,发现并分析解决问题。第三章是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的“经济性裁员”与第四十条第(三)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两个法律条文之间的区别,根据国家及不同地方的立法现状来认定何为“客观经济情况”,以及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则是根据前文的分析论证,对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劳动合同中适用进行展望,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通过建立完善相应的机制体制,在确保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能做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从而促进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本文,旨在说明虽然我国在目前的立法当中,还没有正式承认情势变更原则,但从目前的司法现状和相关的立法实际来看,情势变更原则有着广泛的运用,以其特有的方式存在于法律条文当中。本文通过对国内各层级法院的相关判决进行分析引用,以此来论证在劳动合同法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对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有积极作用,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古强[8](2018)在《变更判决之诉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程序法上的变更判决之诉,它是从实体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演变过来的,立法旨意在于判决生效后若出现无法预料的重大基础情势变化,按照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权利义务将会显失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应该允许原生效判决有变更的机会。自罗马法以来,情势变更原则一直作为实体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实体性立法中或予以原则性规定或是在实体法的具体条文上明文立法规定,是作为实体法上变更请求权基础的规范。因此,这个显示出情势变更原则的规范放到民事诉讼法里予以立法规定是否恰当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立法实践表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已经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设置了变更判决之诉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提起变更判决之诉,具有扩充事后程序保障的功能。就程序法理论研究而言,以情势变更原则为事实基础的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构建涉及到变更判决之诉所属诉的类型的研究、变更判决之诉的诉讼标的研究、前诉的既判力研究、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要件研究、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运行研究等方方面面的程序性问题。本文试图从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创始国德国的相关理论和立法研究为出发点,通过梳理其创设变更判决之诉的制度基础即将来给付之诉以及定期金赔偿给付制度的发展趋势,以阐释变更判决之诉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脉络。同时,透过变更判决之诉的事实基础即“基础情势重大变更”的梳理,重点从诉讼标的入手去分析变更判决之诉的理论根据,即分析该制度究竟系对既判力的突破还是对既判力的重新确认,重点论述了这一诉讼制度反映在既判力排除理论层面上的丰富内容。此外,在比较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实例的基础上,本文明确了变更判决之诉的性质、制度价值、适用要件及范围、程序运行中的相关问题,从而更为清晰地把握这一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维护裁判统一、诉讼经济以及事后程序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构建我国本土化的变更判决诉讼制度奠定基础。除去导论和结语以外,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五章,具体如下:导论部分作为本文研究的开端,交代了论文选题的来源,明确了论文研究的目的,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文献资料并进行了述评,阐释了论文写作的实践价值与理论意义,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之处及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变更判决之诉的基础理论。本章内容包括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辨析。本部分首先通过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的比较分析及变更判决之诉与其相近似的诉讼制度间的比较分析,进而对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接着界定了变更判决的性质及分析了该制度设计的法律目的,以期对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有一个全方位的理解与把握。第二,变更判决之诉的事实基础——情势变更原则。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法源及沿革,比较分析了域外国家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学说,然后重点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在程序法中适用情况及存在的争议,进而得出结论:对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产生的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性研究,是大有实益的。第三,变更判决之诉的理论根基——既判力视角下的研讨。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既判力基准时与既判力遮断效的相关程序性理论,继而对既判力视角下变更判决之诉(后诉)与前诉之间的关系讨论,比如:衡平说理论下的既判力突破、确认说理论下的既判力重新确认、既判力强弱说理论下的既判力有限打破。该部分系统阐释变更判决之诉的既判力理论,是深入把握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理论基础的关键所在。第二章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考察及启示。本章内容包括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国外变更判决之诉的考察。本部分研析了德国、日本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例,分别探讨了这两个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理由等,并从司法实践中分析了其变更判决之诉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第二,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考察。本部分研析了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例,探讨了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立法理由等,并从司法实践中分析了其变更判决之诉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第三,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与启示。本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状况,得出其各自的立法路径,为后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构建我国的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设想打下基础。第三章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规定及实践。本章内容包括了以下两个部分:第一,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规定及评析。本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实体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检视,得出在程序法意义上对变更判决之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研讨有着极强的现实需求。第二,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司法实践及评析。本部分通过近两年(截止于2017年5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的检索,概要性的分析了两大类型常见案件——家庭成员之间“扶养”义务定期金给付案件、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定期金给付案件中的司法实践运行情况,得出由于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缺失影响诉讼程序的法定运行的结论。第四章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本章内容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第一,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本部分通过进一步阐释了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既有制度基础,通过分析了学者对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呼吁,得出在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可行性。第二,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本部分通过论证丰富和完善相关程序性立法的必要性、统一司法裁判规则需要的紧迫性两个方面,得出在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必要性。第五章我国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设计。本章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设计理念。本部分探析了变更判决之诉的诉讼标的,认为“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故在确立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时候,应当正视变更判决之诉中对既判力遮断效之例外性的排除理念。第二,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要件及范围。本部分作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之一,对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要件的设想进行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分析论证。第三,变更判决之诉的运行机制构建。本部分参考日本学者提出的民事程序三阶段构造理论,将变更判决之诉程序分为了两部分研析,即起诉与受理阶段的问题研析及审判阶段的问题研析。在起诉与受理阶段,本部分讨论了变更判决之诉的管辖问题、立案登记还是立案审查制度的问题。在审判阶段,就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职权探知和审理对象进行了分析,就裁判文书的类型和裁判文书的法律效果(一审终审、能否有溯及既往力)等进行了分析。结语部分是在全文对变更判决之诉加以理论梳理、比较研究以及实例印证的基础上,在表明本文研究变更判决之诉制度的重要意义之际,同时指出本文讨论的局限所在,并对我国变更判决诉讼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寄予美好希望。
周玥[9](2016)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类型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其内涵抽象,很难在立法上为裁判的逻辑推理提供明确而具体的演绎大前提。因此,以案例类型化的方式,归纳总结其中的一般性原则、适用范围等,对实务操作必有实益。本文试图在参考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以案例研究为主要分析方法,力图使情势变更原则具体化、类型化,为我国司法实践正确处理情势变更问题提供一定的指引。本文首先整理了各国(地区)涉及情势变动(包括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履行艰难或失去履行意义的所有情事变化)的相关立法及案例,以英美法的“契约受挫制度”和德国法的“交易基础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最后结合其他立法例(如日本、台湾、国际商事统一法等),归纳分析各国情事变动相关规则。通过上述整理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情势变更原则只在履约费用大幅上涨或一方所获履约价值大幅减少以及目的落空的情形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本文第二部分收集整理了近几年50个涉及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从案例中能够发现情势变更原则所能够适用的合同种类非常丰富,且形式多样。然而,我国法律对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当然,情势变更原则的特性使其适用的标准难以明确(各国法律大多只作原则性规定)。但是,这样的原则只有“规则化”才能被较好地使用,而原则“规则化”较好的途径就是将其案例类型化。本文第三部分就是把涉及情势变更原则的一系列案例进行类型化探讨。类型化的标准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案例,以各类“情势”结合“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两大标准进行类型化,以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许蕾[10](2014)在《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在国外的合同法中,都已经被成熟的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已经被多数国家通过立法、判例所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立法之初,因为对该原则适用问题的担忧,而没有正式的将该原则写进法律,但学术界许多学者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却愈演愈烈,提出了许多观点,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达成了一致意见,旨在加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理论的研究和规范。本文以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确立过程和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基础,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还探讨了由情势变更引发的法律效力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这段时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显失公平,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时,也应有所限制,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以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适用条件应包括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原因条件、时间条件、结果条件五个方面。我国合同法没有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很早就开始适用该原则解决因情势变更引起的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未作出规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理论观念上的的错误认识,又有审判实践层面的偏差形成的障碍。现在,我国通过最高法院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及相关指导意见,并配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等予以适用。但并没有对该原则的适用问题等加以具体规定,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我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突发状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加上法制的建设与国际接轨,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更加迫切。因此,我国应尽快的完善相关法律,以期使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得到应有的地位。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笔者认为,应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从立法方式和立法内容这两方面对该原则加以规定。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情势变更原则及不可抗力概述 |
(一)情势变更构成要件及原则 |
(二)不可抗力概念及构成要件 |
二、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适用的区分 |
三、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适用的案例分析 |
(一)案例回顾 |
(二)案例分析 |
四、总结 |
(2)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的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思路 |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与是否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 |
1.“无法预见”的判断标准。 |
2.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
3. 对显失公平与费用过高的辨析。 |
(二)新冠疫情期间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选择 |
1. 实务中的矛盾观点。 |
2.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差异。 |
3. 新冠疫情期间的适用选择。 |
(三)无法履行、目的不达、显失公平的辨析 |
1. 无法履行的类型化及其判断标准。 |
2. 合同目的不达的认定思路。 |
3. 显失公平的判定。 |
(四)约定的情势变更条款之效力 |
1. 扩张型情势变更条款的效力。 |
2. 限缩型情势变更条款的效力。 |
(五)对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规则适用思路的总结 |
三、情势变更规则的三种法律效果及其分析 |
(一)再协商的性质之争——法律义务抑或倡导建议 |
1. 对现有学说的分析与评述。 |
2. 对再协商理论的重构——回归再协商理论的创设目的。 |
(二)法院变更权的存废之辩——对判决变更之正当性的证成 |
(三)情势变更之法律效果的选择思路 |
(3)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案情简介及处理结果 |
(一)案情简介 |
(二)处理结果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问题 |
(二)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问题 |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问题 |
第二章 案件法理分析 |
一、关于情势变更适用标准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 |
(二)案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分析 |
二、关于国家惠农政策定性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二)案例中国家惠农政策的定性分析 |
三、关于情势变更适用程序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情势变更的适用程序 |
(二)案例中情势变更适用程序的分析 |
第三章 案例研究结论和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一)适用情势变更应符合五大要件 |
(二)明确国家惠农政策属于情势变更 |
(三)适用情势变更遵循上报审核程序 |
二、案例启示 |
(一)统一情势变更的适用标准 |
(二)合理界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
(三)构建再协商的纠纷解决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 |
1.1 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 |
1.1.1 情势变更原则的文本释义 |
1.1.2 情势变更原则的深层解读 |
1.2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 |
1.2.1 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的法理基础 |
1.2.2 情势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的法理基础 |
第二章 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 |
2.1 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现状 |
2.1.1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出台前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演进 |
2.1.2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
2.2 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
2.2.1 司法解释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
2.2.2 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
2.3 我国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
2.3.1 变更合同 |
2.3.2 解除合同 |
第三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法考察 |
3.1 大陆法系情势变更原则的考察 |
3.1.1 德国和台湾地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
3.1.2 德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效果 |
3.2 英美法系合同落空制度的考察 |
3.2.1 英国法合同落空制度的适用要件 |
3.2.2 英国法合同落空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 |
3.3 国际统一合同法艰难情势的考察 |
3.3.1 CISG艰难情势的认定标准 |
3.3.2 CISG艰难情势的法律效果 |
3.4 小结:对我国情势变更原则规定的启示 |
第四章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评析 |
4.1 提高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位阶:入民法典 |
4.2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界定与适用要件 |
4.2.1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 |
4.2.2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与商业风险 |
4.2.3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
4.3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义务 |
4.3.1 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
4.3.2 应引入再交涉义务 |
4.4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法律效果的构造 |
4.4.1 适用合同变更的新路径 |
4.4.2 合同解除地位的变化:原则性救济 |
4.5 民法典合同编情势变更原则具体条文设计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弹性机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国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之规范设计所致的乱象 |
2.1 与不可抗力的冲突 |
2.2 与商业风险的冲突 |
第3章 各国理论的比较考察及其借鉴意义 |
3.1 与英国法之比较 |
3.2 与德国法之比较 |
3.3 与法国法之比较 |
3.4 与美国法之比较 |
第4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现有范式批判 |
4.1 情势变更原则传统构成要件理论 |
4.1.1 情势变更原则的事实基础 |
4.1.2 时间要件 |
4.1.3 主观要件 |
4.1.4 结果要件 |
4.2 为什么要倡导弹性机理 |
4.2.1 缔约基础与合同内容界限的模糊 |
4.2.2 风险可预见性界限的模糊 |
4.2.3 实质正义还是形式正义? |
第5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解构 |
5.1 合同当事人的给付均衡 |
5.2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5.2.1 风险的可预见性分析 |
5.2.2 当事人的交易地位分析 |
5.2.3 表意内容的确定性分析 |
5.3 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基础 |
第6章 情势变更后的再交涉义务 |
6.1 再交涉义务的定位 |
6.2 现行法下的做法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国际商事中的艰难情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 |
1.3.1 论文框架 |
1.3.2 论文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际商事中的艰难情势概述 |
2.1 艰难情势的概念 |
2.2 艰难情势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
2.2.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2.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2.2.3 国际商会艰难情势条款 |
2.3 艰难情势的司法实践 |
2.3.1 法院实践 |
2.3.2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艰难情势与情势变更的比较 |
3.1 情势变更概述 |
3.1.1 情势变更的概念 |
3.1.2 情势变更的产生和发展 |
3.1.3 一些国家或地区立法有关情势变更的规定 |
3.1.4 情势变更在我国的发展 |
3.2 艰难情势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
3.2.1 涵义不同 |
3.2.2 法律效果不同 |
3.2.3 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
3.2.4 适用范围的不同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艰难情势与不可抗力的比较 |
4.1 不可抗力概述 |
4.1.1 不可抗力的概念 |
4.1.2 不可抗力的产生与发展 |
4.1.3 一些国家或地区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 |
4.2 不可抗力与艰难情势的区别 |
4.2.1 法律规范逻辑的不同 |
4.2.2 事件的影响不同 |
4.2.3 法律效果不同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艰难情势与商业风险的比较 |
5.1 商业风险概述 |
5.1.1 商业风险的概念 |
5.1.2 商业风险的种类 |
5.2 商业风险与艰难情势的区别 |
5.2.1 性质不同 |
5.2.2 可预见性不同 |
5.2.3 发生的原因不同 |
5.2.4 和民商事主体经营的关联性不同 |
5.2.5 法律效果不同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在司法诉讼中的艰难情势适用问题 |
6.1 不同准据法下对艰难情势的适用 |
6.1.1 规定了艰难情势的准据法 |
6.1.2 未规定艰难情势的准据法 |
6.2 艰难情势的认定 |
6.2.1 发生了合同双方均衡根本改变的事件 |
6.2.2 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该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后 |
6.2.3 事件为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
6.2.4 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 |
6.2.5 事件的风险不必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受 |
6.3 艰难情势的法律效果 |
6.3.1 再谈判义务 |
6.3.2 法院调整合同或终止合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7)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基础考察 |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劳动立法与司法适用中的现状 |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条件 |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适用的特殊性 |
二、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二)“协商前置”程序的不恰当履行 |
(三)劳动合同内容变更不合理 |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对比分析 |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区别 |
(二)“客观情况”与“客观经济情况”的区别 |
(三)二者的适用性转换问题 |
四、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适用中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明确情势变更原则为基本原则 |
(二)明确“客观情况”的认定标准 |
(三)用人单位正确履行“协商前置”程序 |
(四)用人单位合理变更劳动合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变更判决之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可预期的创造性成果 |
第一章 变更判决之诉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认知 |
一、变更判决之诉的概念辨析 |
二、变更判决之诉的性质界定 |
三、变更判决之诉的目的导向 |
第二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事实基础——情势变更原则 |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源及沿革 |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根据 |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程序法中的适用及争议 |
第三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理论根基——既判力视角下的研讨 |
一、既判力基准时与既判力之遮断效 |
二、既判力视角下前诉与后诉的关系学说 |
第二章 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变更判决之诉的考察 |
一、德国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实践及总结 |
二、日本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实践及总结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变更判决之诉的考察 |
一、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实践考察 |
三、小结 |
第三节 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与启示 |
一、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变更判决之诉的比较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规定及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规定及评析 |
一、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现有相关实体法检视 |
二、我国涉及变更判决之诉的现有相关程序法检视 |
第二节 我国涉及变更判决的相关司法实践及评析 |
一、“扶养”费定期金给付案件中的相关司法实务及评析 |
二、人身损害赔偿金定期金给付案件中的相关司法实务及评析 |
第四章 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确立变更判决之诉的既有基础 |
二、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变更判决之诉的立法呼吁 |
第二节 变更判决之诉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丰富和完善相关程序性立法的内在要求 |
二、司法裁判过程中统一规则的需要 |
第五章 我国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设计 |
第一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程序设计理念 |
一、理清变更判决之诉中的诉讼标的 |
二、正视变更判决之诉中对既判力遮断效之例外性的排除 |
第二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要件及范围 |
一、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要件 |
二、变更判决之诉的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变更判决之诉的运行机制构建 |
一、起诉与受理阶段的运行程序 |
二、诉讼审判阶段的运行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类型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两大法系情势变动规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英美法的契约受挫制度 |
一、契约受挫的概念 |
二、契约受挫的类型 |
第二节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交易基础制度 |
一、交易基础的概念 |
二、交易基础障碍的类型 |
第三节 两大法系情势变动规则的适用范围 |
一、典型国家及地区情势变动规则适用范围的归纳整理 |
二、各国(地区)情势变动规则适用范围的分析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情况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概况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运用的特点 |
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合同类型的多样化 |
二、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事由的多样化 |
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标准不明确 |
第三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类型化概述 |
第二节 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类型化尝试 |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
二、因法律、政策的变动及政府行为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三、因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四、因其他事由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述 |
1.1 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
1.2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区别 |
1.3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关系认定 |
1.4 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 |
1.5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学说 |
第2章 我国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
2.1 我国合同法未正式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原因剖析 |
2.1.1 对情势变更原则理论认识上的不足 |
2.1.2 审判实践中偏差形成的障碍 |
2.2 情势变更原则正式立法的必要性 |
2.2.1 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
2.2.2 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现实原因 |
第3章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3.1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
3.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
3.2.1 客观条件 |
3.2.2 主观条件 |
3.2.3 原因条件 |
3.2.4 时间条件 |
3.2.5 结果条件 |
3.3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
3.4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
3.4.1 防止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 |
3.4.2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第4章 关于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建议 |
4.1 立法方式 |
4.2 立法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J]. 乌日韩. 法制博览, 2022(06)
- [2]新冠疫情期间情势变更的适用——兼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J]. 曹舒然,徐静. 医学与法学, 2022(01)
- [3]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情势变更的适用问题研究 ——以杨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为例[D]. 任迎迎.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4]论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D]. 范军红. 河北大学, 2020(08)
- [5]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弹性机理[D]. 杨超伟. 扬州大学, 2020(06)
- [6]国际商事中的艰难情势研究[D]. 王海东.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7]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研究[D]. 魏子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变更判决之诉研究[D]. 古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类型化研究[D]. 周玥.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4)
- [10]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完善[D]. 许蕾. 河北大学,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