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设计(论文)末位复议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魏文思[1](2020)在《环评机构依法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加强。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日益增长的生态保护要求。作为环境保护法制中的最重要的一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实践已有30年之久。遗憾地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绝对优先的思路和相对落后的环保意识,使我国的环评制度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环评仅作为项目开工的一项必备行政手续,没有受到足够重视。此外,环评机构此前一直依附于政府行政部门和体制内事业单位,对委托单位和政府部门难以起到监督作用,未能发挥其保护环境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鉴于此,我国国务院、环保行政部门加紧对于环评机构的治理,出台了多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并于2019年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规体系,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取消了对于环评机构的资质审核,意图改革完善针对环评机构的治理体系。本文根据目前的环评改革背景以及政府依法治理,提升行政效率的要求,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数据统计法,并结合法学领域归纳和演绎的推理方法,分析政府应当如何设计一个内外协调的法律治理体系。政府可从外部加强对于环评机构的法律监管,以督促环评机构提升自身从事环评业务的能力。同时政府还应转变为服务提供者,帮助环评机构自身进行内部治理,使环评机构更好地适应环评市场。由此,在新的环评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政府将完成服务性政府的转型,建立对于环评机构的法律治理体系,优化环评市场,最终使环评法律制度能够发挥其真正的功能。
闫奕[2](2020)在《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受教育权作为一项与公民自身发展密切相关的基本权利,日益显现出深刻的时代价值。通常意义上来说,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其综合素质越能适应于社会竞争的需要,并能够充分发挥才能,实现自由和个性的发展。自1954年受教育权被纳入宪法规范保障中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建设取得了多方位、多领域的跨越式进展。残疾人作为我国社会成员组成中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其受教育权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从具体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残疾人在受教育过程中还存在着如下几点亟待解决的问题:现有的残疾人教育立法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法律内容规定较为粗糙,实践操作性不强;国家对于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支出和分配机制管理失范,学校内专用资源教室的配置、针对性课程设计、无障碍环境的建设还比较落后,特殊教育专任教师的培养、任用、考核等配套制度存在空白点;因受教育权受损寻求法律救济时面临着行政复议机关相关领域专业性不足,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或不属于行政行为的审查范畴等阻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如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综合分析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基础理论,对相关定义、内涵范围以及法理依据进行阐述,尤其聚焦于残疾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受教育权利内容以及权利的特殊性。第二,从历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疾人事业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经费年鉴、教育部官方网站等处收集近五年残疾人教育的相关统计数据,利用Excel分析的方法剖析如今残疾人受教育情况,国家在立法、行政和法律救济方面的制度保障现状。第三,全面索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述受教育权立法保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利用数据分析的方法,阐述行政保障中教育经费管理、学校及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同时通过对比我国东部、中部、东北部和西部地区统计数据,探究地区间资源分配不均、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通过分析近些年相关的热点案例,讨论受教育权在法律救济环节所面临的阻碍。第四,借鉴国外在残疾人教育保障中的先进举措,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性的提出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制度建设的完善建议。
蔡舒眉[3](2020)在《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法院审判管理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学界主流观点把法院审判管理置于司法行政化这一宏观命题中,而“去行政化”框架下的“去科层管理”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结合历次司法改革来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实践呈现出回环往复的特点。尤其是“四五”改革之后,科层管理的现实需要与科层管理合法性丧失之间的矛盾,促使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呈现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管了也没有责任”的实践乱象。为此,应突破规范研究范式中把“行政化”、“去行政化”等概念绝对化的分析模式,以实证方法剖析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和内在机制十分必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视角下,我国基层法院嵌入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块块系统和上下法院层级的条条系统中,由此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兼具回应地方治理需求与承接上级法院专业化的双重职能。与此对应,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成为整合微观司法运作、回应法院条块关系、调试法院外部意志的体制性渠道,并由此衍生出规范化和竞争性双重审判管理目标。以类型化视角,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可以分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化审判管理两种样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覆盖司法审判全过程,以诉讼程序为依据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在权力规训与绩效追寻之间,以发改案件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呈现出“强警示——弱惩罚”于一体的实践特点。司法绩效同质化扩大了法院评比范围,但在绩效锦标赛中,上下级法院绩效连带,由此衍生出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层层加码的实践样态,并最终形塑了基层法院司法绩效唯数据化的特征。信息化审判管理具有提高司法绩效、约束权力、实现同步监督与同质化管理等正向功能,但也存在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唯数字化司法绩效异化等负面影响。与信息化审判管理相对,科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传统方式,通过把关程序事项、配置审判资源、分析审判态势、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以及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来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为法院一把手,院长、书记一肩挑的职权设置保障了基层法院院长的制度性权威,而实践中职级晋升、岗位调换以及各种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巩固了院长实际领导能力。院长审判管理侧重于全局管理和重点管理,通过继受既有管理制度、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综合素质匹配具体岗位以及岗位动态调整等方式来发挥全局管理的职能。而在与外部机关沟通协调、构建集中讨论机制、用领导权威进行责任豁免以及利用社会权威化解矛盾的过程中,院长实现对特殊案件的重点管理。受制于科层行政化强推的限度,科层柔性监管与普通法官对领导工作的共情构成了法院科层化审判管理的深层运作机制。作为中间管理阶层,庭长以管理的亲历性、权力的弱行政化以及权威的自我生产而呈现出浸入式管理的特点。庭长常态管理的弱行政化表现为去个案化管理、审判绩效柔性监管以及管理公平约束上,而在带头干活的过程中庭长首先需要以身作则的完成本职工作,并在特殊案件上发挥担当精神、补强自身权威。而创造和谐的庭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案件集中讨论机制也是庭长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把审判管理类型化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类型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并不是相互区隔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勾芡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管理,通过技术约束权力、技术释放科层管理、技术的去层级化等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实现了对科层管理的再塑,并最终回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而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以及唯数据化的倾向构成了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内在缺陷,并产生对科层管理依赖的内在机制。由此,复合型审判管理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审判质量管理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以及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的互动样态。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在肯定法院审判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信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权责一体的科层管理体系,通过复合机制来发挥审判管理的最大效能。
刘法杞[4](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刘海玥[5](2020)在《A担保公司担保授信审批岗位员工绩效管理优化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授信审批是担保企业的核心业务,通过授信审批业务活动的开展,担保企业能够判断目标客户的信用风险,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来进行担保额的界定。授信审批业务对于担保企业运营发展的影响明显,该岗位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也得到了较多管理者的重视,其中绩效考核体系的科学构建不但能够使授信审批岗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保障,A担保公司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授信审批业务额度不断增长,给授信审批部门的员工造成了一定工作压力,企业管理者也意识到授信审批岗位的重要性,通过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来致力于提升管理效率。但是2017年以来,A担保公司授信审批岗位员工的流失现象比较明显,究其原因,缺失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使科学的按劳分配模式难以形成,所以A担保公司迫切需要结合绩效考核活动开展的现实需求来形成有效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授信审批岗位对于A担保公司运营发展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本文结合A担保公司经营发展的现实情况及授信审批业务活动开展的需求,通过满意度调查来了解到目前A担保公司授信审批岗位绩效考核活动开展存在的不足,结合授信审批绩效考核工作开展的要求设计行之有效的授信审批岗位绩效考核方案。本文结合A担保公司授信审批岗位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开展现状,借助问卷调查来分析绩效考核存在的不足,进行A担保公司授信审批岗位员工绩效考核方案及保障措施,在考核方案设计过程中,利用专家打分来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致力于形成有效的绩效考核权重指标来更好的形成对绩效考核的帮助。基于绩效考核的优化方案,本文提出了 A担保公司授信审批岗位员工绩效考核方案执行的保障措施,包括信息技术保障、员工培训保障、风险控制保障等等,本文所提出的对策建议能够使A担保公司授信审批绩效考核体系更加合理,使A担保公司竞争力提升。同时由于担保行业发展过程中授信审批业务活动的开展至关重要,本文研究也能够为同行业授信审批绩效考核模式的优化带来积极影响。
周亮[6](2019)在《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的研究既是教育法学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为、落实和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明晰大学法律救济途径、实现大学依法治校的重大实践问题。近年来,随着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等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已成为大学内部管理和决策的主要特征,反映了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关系,是现代大学制度运行的两大主导因素。新形势下,我国大学面临着民族复兴、文化强国的重要历史使命。如何适应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变革要求,完善大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优化大学内部治理过程,已成为政府和大学都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作为公立性大学,我国大学发展既面临着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监督权力等内部权力的平衡问题,也面临着政府权力、社会压力等外部权力的制衡。特别是大学内部治理权力面临着国家公共权力的过度干预与限制,导致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校长法律地位模糊,校长与各利益主体法律关系混乱;外部治理过程中,政府干预依然强大,法院对大学纠纷适用法律纠结等,如何实现这些法律关系主体在现代大学制度下共同促进、协调发展,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理清的问题。在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重要的制度依据,但它们关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界定、大学领导体制规定、党委权利与校长权利配置、党委书记与校长关系处理、校长任免权限等存在规定上的矛盾与冲突。而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都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大学校长的法律地位和权力充分行使,通过大学章程实现大学治理内部权力运行。与这些国家最大不同的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大学,必须坚持党委领导,这既是中国特色,更是保证我国大学发展的本质特征。完善大学内部治理体系,确立大学校长法律地位,关键是明晰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力在教育法制中的合理配置。大学依法治校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重点是确保校长法律地位,推进校长依法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校长对内领导学校行政工作,是大学行政系统的领导者,决定着大学科层管理的运行效率;对外代表学校,是大学法定代表人,是大学法律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的制度体系,关键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制度,重点是理清和理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立校长法律地位,确保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合理承担法律责任。大学法律关系复杂,既有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也有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还有公私法兼顾的法律关系。大学作为法律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其行政法律关系明显。校长是大学行政首长,代表大学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校长是大学法定代表人,代表大学行使民事权利。校长办公会作为大学法人机关,是校长落实和扩大办学自主权的主要载体。校长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决定着国家法律对大学的授权程度与学校内部权力系统的运行状况。校长依据法律赋予获得权利、行使权力、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大学校长在大学的身份是多重的,但最主要的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身份。正是因为拥有这个法律身份,校长才能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系中突显其重要作用,也才具备资格代表大学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在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双重作用,从分权原则、民主监督、完善内部规则、实现权利救济等方面,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优化治理过程,构建与校长法律地位相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我们应该通过进一步强化大学治理程度、提升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切实提高高等教育法治化水平,保障新时代党委领导下的大学校长依法依规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律义务,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提出初步设想与理想方案。
陈兵[7](2018)在《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文中认为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指引下,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进行了一揽子协同修订,并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通过审议后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从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高校出现以来,纵观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及政策变迁的历程,高等教育体制和高等学校管理模式既带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印迹,也深受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影响。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主旋律。高校缺乏自主办学的传统和主动追求学术自由的精神,与其作为追求高深学问和促进科学文化传承创新的学术组织本质不相符合。为了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增强高校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中共中央1985年提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并着手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先后于1995年和1998年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这两部法律规定了高校具有自主办学的权利。但二十多年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高校办学自主权在法律规定层面存在着立法理念有偏差、法律关系不明确、性质不清晰、权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在实施层面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审查界限模糊、政府管理的权力边界不清晰、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困境。这促使笔者关注并思考高校自主办学的相关法权问题,冀以系统性研究来推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完善和运行保障。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立足于法学研究的视角,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理论,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性质、权能、配置、运行和保障等法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应当转变立法的主体视角,重构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和边界,进而构建科学的内外部运行机制和完善的保障约束体系。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等论文的基本情况。第一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是独具我国话语特色的一个术语表达,指的是以高校为主体,在各种办学活动中依法自主进行内部管理、对外参与公共行政,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作为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法权,它体现出了相对性、工具性、集体性和交互性的基本特征,同时在国家治理、高等教育发展、高校自身和学术主体几个层面都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从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发轫至今,高等教育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历经变迁,高校自主办学空间随之波动,但始终以政府主导为主基调。当前,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国家政策层面,都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关规定,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从现实出发反思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域外比较和启示。通过逐条梳理,我们发现目前法律所规定的高校各项“权利”在运行中实际上并不顺利,表明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在理论适用方面,政府管制理论仍然强势,法人制度理论和消极自由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社会治理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转变的现实迫使我们对高校组织的定位进行反思和重新界定。而公共行政概念的形成,也进一步回应了高校社会属性和自治属性的展现,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属性应当得到立法设计的系统保障。西方国家大学自治文化和制度历史悠久,但与我国国情诸多差异决定了我国高校不能照抄照搬,实事求是结合国情地借鉴学习是应有的态度。第三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基本问题的理论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基础,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提供了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证成。高校办学自主权所要展现的社会属性、自治属性时机已然成熟,但其法律身份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以民法中的权能理论为分析路径,结合高校在外部的运行空间以及内部管理的组织特性,本文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向度对高校办学自主权进行了权能重构和边界的再造。从外部来说,高校具有知悉权、表达权、公平权、抵制权和合作权等参与性及保障性权利;在内部方面,高校应当具有对自身管理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自主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在立法设计上以高校为主体视角,划定国家公权力的边界,保障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空间。相关主体由此明晰各自活动的法定伸展空间。第四章主要是解决高校办学自主权“怎么安排”和“怎么运行”的问题。通过对选取的三所高校的样本考察,我们基本可以了解目前我国高校在章程和校内制度建设上基本完备,内部治理也渐上轨道,基本具备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能力和基础。但也存在着在现实和未来实际运行的挑战和考验。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比公办高校空间更大,但实际办学水平和能力和公办学校相比尚有不小差距,尤其是决策、监督体系和学术组织的实际作用。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来看,高校办学自主权还可以从公平权、抵制权、合作权的增加,财产经营收益权、学位授予自主权、学科专业自主权的扩展,以及通过加强合法性审查、管办评分离、理事会平台利用等方式的改进等方面予以实践性地拓展。在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办学自主权由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章程,对高校在外部和内部的各项权能予以配置,通过不同机构分别行使。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运行机制涉及内外部的主体很多,历史沉淀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认为应当按照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抓住难点问题重点突破。在高校外部,加强党的领导,重点发挥执政党对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明确人大职能,发挥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功能;政府依法行政,履行好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行政职能;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发挥好社会主体功能的积极作用;高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承担好高等教育的主体责任。在高校内部,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校长负责;确立学术权力在自主权运行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构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融合机制;发挥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完善内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制度;着力完善民办高校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第五章研究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构建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建设具有同一性。立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制度建设的主体功能,在法律上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给予应有的关切和及时的回应,包括高校的章程建设;加强对政府管理高校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度。监察机关加强反腐败预防教育和监督调查工作。司法机关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以保障权利为主的原则,依法对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积极介入,对高校办学行为合理审查。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依法行政是对高校自主权保障和监督的同一性体现。而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也应当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承担政府委托的对高校评估和监督等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秉承客观、中立、公平的原则,不断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在高校内部,重点完善党和行政机构的纪律监督,建立依章程制定的决策规则和体现民主、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的学术规范制度,保障学术权力的自主规范运行。结语部分回顾并梳理了前文各章的基本研究成果,并分三个层面提出了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作为法学研究的落脚点。一是加快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咨询、听证、回避、程序抵抗、行政决定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二是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包括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制度。三是完善并推进章程实施。章程重点规范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举办者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同时指出,校内的管理制度是对章程的必要配套和细化,要重点注意细化决策规则、加强学术规范和民主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则设定。除了章程的文本和配套管理制度,章程的完善和实施还涉及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问题、章程的执行及监督问题。要体现利益相关者“合意、合议”原则;建议通过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立独立的“学术仲裁委员会”;由人大负责高校章程的核准和监督。
刘路[8](2018)在《“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价值、制度与行动》文中指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对提升中国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奠定长远发展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双一流方案”的实施更是将中国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升到了新的国家战略高度。世界一流大学的建成需要诸多因素,而基本条件之一就是需要具有“一流的治理”。为了探索世界一流大学实现“一流治理”的内在生成机理,为中国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经验借鉴,本研究聚焦近几年发展较快的“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综合运用统计分组、案例研究、比较分析、规范性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大学治理的“价值”、“制度”与“行动”三个维度探究其通过“良性治理”实现“一流治理”的关键成因,旨在弄清其权力关系、权利关系与利益关系有效整合、实现大学组织发展最优化目标的机制原理,进而提出完善中国一流大学治理的对策建议。研究的主要发现如下:(1)根据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观点,将大学治理视作大学系统中的“行动系统”,结合帕森斯对大学功能的分析,构建了大学治理的行动结构,阐释了大学自身的价值系统、制度系统、权力系统和文化系统在大学治理的过中发挥着重要的A-G-I-L功能的同时与大学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结构和行动模式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以“价值一制度一行动”作为分析世界一流大学实现“良性治理”目标运行逻辑的理论依据。大学治理的“价值理念”是为满足治理主体需要,有助于指导大学治理活动和一切治理行为以实现“良性治理”目标的理性化思维模式;“制度结构”是维系权力关系、权利关系、利益关系,实现利益相关者权、责、利有效统一的内部规则结构方式;“行动模式”是在决策制定、决策执行和决策监督三个环节中所形成的有助于实现多元利益相关主体良性互动、有效合作和相互制约的行动机制。(2)通过比较ARWU、THE与QS三大排行榜2010-2016年前100名的大学排名结果,遴选出了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样本。研究发现,在过去7年中,始终位居三大排行榜前1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共有45所,这说明世界一流大学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群体,但其中也有一些变动性较大的特殊“个体”,这些大学N年前不在三大排行榜的前100名之列,而现在却均已进入,本研究将其定义为“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这类大学共有14所。对于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而言,持续保持稳定的经费投入、加强政府的宏观引导、围绕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制定专项战略规划是其中一些大学在短期内实现“弯道超车”的重要成因。以C9高校为代表的中国一流大学在三大排行中的整体表现进步巨大,特别是清华大学与北京大学的排名表现具有“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的典型特征。虽然C9大学整体上与美国、英国的世界一流大学还有一定差距,但在“双一流方案”的重点支持和大学自身的努力下,C9大学的学术竞争力在未来预计会继续提高,少数大学有望实现新突破。(3)对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的价值理念、制度结构和行动模式进行考察,凝练了实现“良性治理”目标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在“价值维度”,构建基于“契约”的政府与大学关系,实现政府与大学的“共同治理”;完善学术自由权的司法保护与建立完善的学术伦理价值规范体系,维护学术自由精神;培育源于大学精神的平等、自由、协商、民主的治理文化,营造出民主和谐的治理氛围,是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在政治价值、精神价值和功能价值三个维度下所体现出的核心价值取向。此外,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在实践中还通过坚持权力的互补性原则、权力的共享性原则及权力的互动性原则来实现对决策权的协调和整合,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现代大学治理制度、提升治理能力。在“制度维度”,一些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的法人制度具有“法人性质”定位清晰,法人权力较强,政府管控与法人自治权责清晰等特点。在内部治理制度方面,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的董事会制度具有成员构成多元、职责权限清晰和运行机制完善的特点;学术委员会制度则体现了成员代表分配均衡、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及职责权限清晰的共性特征。从“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权力机构的互动关系来看,董事会作为“指导核心”位于最顶部行使行政决策权,同时将有关学术事务管理与决策权的权力委托给评议会/学术委员会,把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和执行权交给由校长领导的行政管理团队,三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协调的关系。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的教师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学术取向”,其中,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充分体现了合法性、有效性和民主性的特点;教师薪酬管理制度设计秉持着竞争性、公平性和激励性原则;学术评价制度具有注重人性化的制度设计、遵循教学和科研规律的学术评价内容与标准以及灵活的学术评价方式等特征。在“行动”维度,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通过广泛吸纳普通教师参与决策促进了决策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广泛吸纳学生参与决策提升了决策执行的有效性,积极吸纳校外人士参与决策有效缓解了冲突与矛盾。对“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广泛参与及利益兼顾的决策模式成因分析发现,成熟的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科学的“关键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观以及松散联合的政府与大学关系是影响这一决策模式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为保障决策的有效执行,“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通过精简学校职能机构数量,建立“上窄下宽”式院系结构以及建立矩阵式基层学术组织结构等举措对决策执行模式进行了优化,建立起了符合大学治理理念的“大部制”治理框架。“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保障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另一个有效方式,是通过建立包括决策制定过程监督、决策执行过程监督和决策执行效果监督在内的一整套决策监督机制,使多元利益相关者都能在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起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作用。(4)考察了具有代表性的9所中国一流大学的治理生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探究了改进中国一流大学治理的若干对策建议。研究发现,中国一流大学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以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按照国家“依法治校”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积极探索和构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优化大学内部领导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加强以章程为统领的制度体系建设和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这三个方面。在价值、制度和行动三个维度下,中国一流大学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由唯指标化导致的学术功利化、“人治”观念依然存在及缺乏对先进治理文化的充分关照等问题所引致的“价值取向偏离”问题;由政府与大学之间的治理边界比较模糊、内部治理的方式仍以科层制与行政手段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大学治理的作用还未能完全凸显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价值选择偏离了学术取向等问题所反映出的“制度创新缓慢”问题;由决策辅助和支持机制尚不健全、学术决策机构的工作机制仍比较薄弱、决策制定过程还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所造成的“行动模式滞后”问题。借鉴国外“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的治理经验,获得如下完善中国一流大学治理的对策建议:一是,通过向利益相关者宣传和灌输以共同治理为核心的大学治理文化,完善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及营造“共同治理”的民主氛围等手段强化大学治理的文化驱动力;二是,通过重塑政府与大学关系格局,更新治理手段与方式,完善董事会制度,强化教师管理制度的学术取向等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的制度变革与创新;三是,通过加强决策咨询制度建设,完善学术决策机构的工作机制,强化决策制定过程监督等举措构建广泛参与和利益兼顾的决策系统。
谭玮[9](2017)在《法治社会评价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治评价被视为“可量化的正义”。自本世纪以来,为顺应国际潮流,基于“以评促建”的理念思维,我国各地开展法治评价的实践探索。2012年,习近平首次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201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法治社会建设的实施思路。法治社会评价作为全新命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围绕“为什么要评价→谁来评价→评价谁→评价什么→如何评价”的逻辑思路,构建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是法治社会评价的内在要求。从评价学的角度,法治社会评价涉及法学、管理学、政治学与技术科学,以及理论、技术、实证三个层面,属于跨学科多维度的研究领域。本文研究基于学科融合的理念,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规范与量化研究方法,重点探讨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评价主体,二是指标体系,因为从某种意义说,评价主体决定评价的公信力,指标体系决定评价的科学性。之后将评价体系运用于广东省的实证中,取得“法治广东”年度指数,旨在评估水平,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研究的主要结论:首先,法治社会评价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以评促建”符合科学原理。近几年中国内地有关法治评价主要针对法治政府,本质上为体制内部的目标式考评;其次,基于法治的属性与价值,以第三方为评价主体,构建由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评价维度,包括15个客观指标、8个专家评议指标和13个公众满意度指标组成的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最后,利用上述体系,对2015年度法治广东评价结果显示,年度指数为75.23,21个地级以上市差距较为明显,说明法治广东建设已有较好的基础,但与社会期待存在明显的距离。本文的创新:一是聚焦法治社会,涉足全新领域,融合了多重研究方法;二是构建了第三方评价法治社会的指标体系,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此领域研究的空白;三是以广东省为案例开展实证研究,取得2015年度法治广东指数,既检验了评价体系的可行性,也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量化依据。当然,作为探索性研究,法治社会评价涉及复杂的理念与技术问题,如功能定位、评价主体与主客观指标的匹配关系,本文探讨并不深入,尤其是对客观指标数据的处理过于理想化,这也是未来研究改进的方向。
张勇[10](2014)在《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高等教育的急剧发展,依法治校理念不断深入高等教育各个领域,学生的维权意识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渴求形成了越来越大的张力和冲突。近二十年来,关于高校授予学位引发的司法纠纷层出不穷,学位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犯,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无法得到落实和保障。三十年前制定的涉及高等教育和学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以此建立起来集权模式下的学位管理体制,已无法适应现今的形势和发展需要;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学位制度,需要有新的内涵定义和调整。本文拟从行政法学、教育学和管理学角度对高校学位授予权进行剖析,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实体法、法学理论、教育学原理和实务管理,从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来源入手,分析学位授予权的历史发展——从大学专有权利到国家权力再到大学权利的进程,归纳其中学术权力让渡和回归的成因;在此基础上,对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本质内涵和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立足于我国学位实体法的规定和实务界的现状,分析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和渊源。从而将高校学位授予权进行权力解构,其核心权力——学术评价权是教师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权利,是高校内生享有的学术权利;而对学术评价结果的确认——颁发学位证书权是高校通过办学审批获得的行政权力。高校一旦通过办学审批获得办学许可证,就获得了授予相应学位的资格和权利。高校自主授予学位权力的确立,使得我国学位制度自然从国家学位制度过渡到学校学位制度。为落实高校学位授予自主权,必须先解决合法性问题,包括高校自主授予学位的权力、学校学位制度和高校授予学位细则的合法性问题,厘清学位授予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界限、行使主体、运行机制以及两者之间的交互关系,探讨当前实体法、司法和实务方面的困境。本文最终的目的,是从高等教育的基层——高校视角,提出对我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建议,以及对《学位法》提出相应的立法设想,以期达到“依法治校”和“学术自由”的和谐共生。
二、毕业设计(论文)末位复议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毕业设计(论文)末位复议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环评机构依法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源起 |
1.2 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2 典型案例分析:王某诉省级环境保护厅、国家环境保护部 |
2.1 案例始末 |
2.1.1 案件背景 |
2.1.2 案件内容 |
2.1.3 案件分析 |
2.2 本案中环评机构的法律定位 |
2.3 本案中环评报告的法律效力 |
3 环评机构的法律功能及存在问题 |
3.1 环评机构的特征与分类 |
3.2 环评机构的法律功能 |
3.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 |
3.2.2 区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领域 |
3.2.3 战略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领域 |
3.3 环评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 |
3.3.1 环评机构工作过程不规范 |
3.3.2 环评机构监管秩序混乱 |
3.3.3 后环评程序监管缺失 |
3.3.4 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混乱 |
4 环评机构的外部监管:实体设定 |
4.1 法律依据 |
4.2 明确监管主体的权责划分 |
4.2.1 二元监管主体的设立 |
4.2.2 垂直环保行政管理体系 |
4.3 扩大对环评机构的监管内容 |
4.3.1 环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
4.3.2 环评机构评价内容 |
4.3.3 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
4.4 加强对环评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 |
4.4.1 扩大环评机构行政责任的追究范围 |
4.4.2 明确环评机构可适用的具体罪名 |
4.4.3 建构环评机构连带责任的划分机制 |
5 环评机构的外部监管:程序设定 |
5.1 环评全过程监管方式的调整 |
5.1.1 取消环评资质许可后的事前监管 |
5.1.2 环评过程中合法程序监管 |
5.1.3 环评结论的事后追踪监管 |
5.2 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
5.2.1 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
5.2.2 环评过程中信息的公示 |
5.2.3 环评过程中座谈会的沟通机制 |
6 环评机构内部治理规范设定 |
6.1 环评机构组织形式的优化 |
6.1.1 鼓励环评机构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
6.1.2 加强环评机构自身规章制度的建立 |
6.2 加强审核环评机构人员的资质 |
6.2.1 建立环评人员从业协会 |
6.2.2 环评人员资质审核 |
6.2.3 环评人员征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法理分析 |
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语义分析 |
(一)残疾人的定义 |
(二)受教育权的含义 |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含义 |
二、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内涵分析 |
(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特殊性 |
(二)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内容 |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权利限度 |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法理依据 |
(一)人权理论 |
(二)正义理论 |
第二章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现状 |
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现状 |
(一)残疾人受教育普及度现状 |
(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现状 |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现状 |
二、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现状 |
(一)国家基本法层面 |
(二)行政法规层面 |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
(四)地方性立法层面 |
三、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现状 |
(一)组织机构设置现状 |
(二)教育经费管理现状 |
(三)学校建设现状 |
(四)师资建设现状 |
四、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现状 |
(一)行政救济现状 |
(二)司法救济现状 |
第三章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分散,不成体系 |
(二)权利义务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三)内容粗糙,操作性差 |
二、行政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 |
(二)教育经费管理失范 |
(三)学校建设不足 |
(四)师资建设不足 |
三、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救济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的完善建议 |
一、立法保障的完善建议 |
(一)建构以《残疾人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体系 |
(二)完善权利义务主体规定 |
(三)细化条款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
二、行政保障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组织机构设置 |
(二)规范教育经费管理 |
(三)加强学校建设 |
(四)加强师资建设 |
三、法律救济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行政救济 |
(二)完善司法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对象 |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
二、嵌入“法院管理”中的“审判管理” |
第二节 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为什么研究“审判管理” |
(一)实践中收权与放权的回环往复 |
(二)信息时代技术治理引出的新问题 |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 |
(一)县域结构下基层司法运作的政治生态 |
(二)一线司法的社会生态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
(一)“权利——权力”规范研究范式 |
(二)“价值——现实”的研究范式 |
(三)实证研究的范式 |
(四)本文的推进 |
第三节 实践法学的研究径路与材料收集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三)结构功能的研究径路 |
二、本文的材料搜集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在条块关系中的政治序位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在县域政权结构中的位置 |
一、党管政法: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一)“党管政法”的历史沿革 |
(二)党管政法的组织渠道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人大 |
三、法院嵌入地方政治架构中的正当性探讨 |
(一)历史正当性 |
(二)基层司法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的治理功能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序位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演变 |
二、当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不同级别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角色面向 |
(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具体关系样态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定位 |
第一节 面对复杂司法实践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 |
(一)司法人员结构的复杂性 |
(二)诉讼程序纵向分工的复杂性 |
(三)案件体系结构的复杂性 |
二、审判管理的双重目标 |
第二节 司法规范化:审判管理的平面目标 |
一、司法规范化的争鸣与实践 |
(一)理论争鸣:中国特色的司法抑或规范化的司法 |
(二)司法规范化的改革实践 |
二、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
(一)审判程序上:规范审判流程 |
(二)审判实体:依法公正裁判 |
(三)审判考核:统一绩效考核标准 |
三、规范化目标的动力学: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推动 |
第三节 竞争性目标:法院行动的自主利益 |
一、竞争性面向概述 |
二、积极性竞争 |
(一)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 |
(二)审判质效之外的竞争性指标 |
三、消极性竞争 |
(一)消极性竞争概述 |
(二)消极竞争的实践样态——以立案庭阻挡案件为例 |
第三章 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 |
第一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概况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历程 |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的主体:审管办 |
(一)审管办的设置与职能 |
(二)审管办的职能扩张 |
四、信息化审判管理的特征 |
(一)管理方式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 |
(二)指标的精细化 |
(三)信息审判管理内容的同质化 |
(四)审判管理指标调整的机动性 |
第二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 |
(一)审判流程监管的概况 |
(二)审判流程监管的实践特点 |
二、审判质量评查 |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的实践样态 |
三、审判绩效考核 |
(一)可视化的审判绩效管理 |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连带与协调 |
第三节 唯数据化——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问题与限度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传统的革新 |
(一)便捷高效 |
(二)同步监督 |
(三)约束权力 |
(四)同质管理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据论倾向 |
(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目字化倾向 |
第四章 院长审判管理:一把手管理 |
第一节 权力一把手:管理内容和管理能力 |
一、院长、书记一肩挑 |
(一)法院的科层体系 |
(二)党组权力中枢下院长的内外角色 |
二、院长审判管理的内容 |
(一)程序上的管理权限 |
(二)配置审判资源 |
(三)审判态势管理 |
(四)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 |
(五)审判监督职责 |
三、院长的管理能力 |
(一)职级晋升 |
(二)岗位调换 |
(三)考核、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全局管理 |
一、制定审判管理制度 |
(一)继受既有管理制度 |
(二)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 |
二、分配法院审判资源 |
(一)分人:以综合素质匹配岗位 |
(二)分案:具体考量与把控 |
(三)岗位的动态调整 |
第三节 重点管理——以长期未结案为例 |
一、信息识别与绩效统计下的重点案件 |
(一)信息化管理“析出”重点案件 |
(二)重点管理中的绩效动因 |
二、院长重点管理的实践 |
(一)与外部机关的沟通协调功能 |
(二)构建集中讨论机制 |
(三)领导权威下的责任“豁免” |
(四)作为领导的社会权威 |
第四节 “领导也不容易”——科层管理的柔化与共情 |
一、科层行政化推进的限度 |
(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
(二)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 |
(三)行政化强行推行的效果 |
二、科层柔化管理与“共情” |
(一)科层柔化管理 |
(二)对领导的体恤与“共情” |
第五章 庭长审判管理:浸入式管理 |
第一节 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作为中间管理层的庭长 |
二、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管理行为的亲历性 |
(二)管理权力的弱行政化 |
(三)管理权威的自我生产 |
第二节 庭长管理的弱行政化 |
一、去个案化管理 |
(一)管理权限的去个案化 |
(二)权责一体中的责任下卸 |
二、审判绩效柔性监管 |
(一)作为专业监督主体的审管办 |
(二)审判绩效的院长负责制 |
(三)任务落实的个人化:自己的事 |
(四)庭长监督方式的辅助性 |
三、庭长权威的补强原则:一碗水端平 |
(一)案件分配上的公平 |
(二)人力分配的均衡 |
第三节 带头干活 |
一、做好本职工作 |
二、庭长需要具有担当精神 |
(一)难以均分的棘手案件 |
(二)庭长特殊主义的化解策略 |
(三)庭长化解棘手案件的优势 |
第四节 构建集体主义 |
一、调解庭室氛围 |
二、自己人讨论案件 |
第六章 复合型管理:技术与组织的互动与胶合 |
第一节 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再塑 |
一、技术释放科层审判管理职能 |
(一)常态管理的职能定位 |
(二)常态管理下的去行政化改革 |
二、技术约束科层恣意 |
(一)技术的本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 |
(二)信息化限制科层恣意 |
三、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去层级化再塑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去层级化 |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去科层化 |
第二节 信息化常态管理的科层依赖 |
一、管理实践中的超技术难题 |
(一)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 |
(二)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 |
(三)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 |
(四)唯数据化信息审判管理的走形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嵌合状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 |
(二)审判质量评查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 |
(三)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 |
三、信息化筛选下的科层重点、动态管理 |
(一)重点监管:“留口子”的“四类案件” |
(二)院庭长在重点案件上的动态监管 |
(三)动态监管的扩大化 |
第三节 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 |
一、制度性定位: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
(一)管理之于组织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三)管理之于我国转型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展望 |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
(二)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完善科层审判管理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4)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A担保公司担保授信审批岗位员工绩效管理优化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绩效考核的概念 |
2.1.2 绩效考核的方法 |
2.1.3 绩效考核的目标 |
2.1.4 绩效考核设计的内容 |
2.2 理论基础 |
2.2.1 员工激励理论 |
2.2.2 员工关系管理理论 |
3 A担保公司担保授信审批岗位绩效考核现状分析 |
3.1 A担保公司简介 |
3.1.1 公司简介 |
3.1.2 公司授信审批岗位绩效考核的特点 |
3.2 A担保公司担保授信审批岗位绩效考核满意度调查 |
3.2.1 人力资源情况 |
3.2.2 绩效考核现状 |
3.2.3 考核满意度调查 |
3.3 A公司担保授信审批岗位绩效考核存在的不足 |
3.3.1 考核指标过于单一 |
3.3.2 考核激励效果较差 |
3.3.3 考核沟通模式缺失 |
4 A担保公司担保授信审批岗位绩效考核体系设计 |
4.1 方案设计基本思路 |
4.1.1 绩效考核方案的目标 |
4.1.2 绩效考核方案的原则 |
4.1.3 绩效考核方案的基础条件 |
4.2 考核方案的优化设计 |
4.2.1 考核方法的选择 |
4.2.2 KPI考核指标的设计 |
4.2.3 KPI考核权重的确定 |
4.2.4 特殊事项的处理 |
5 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的保障措施 |
5.1 信息技术保障 |
5.1.1 加强授信审批信息系统建设 |
5.1.2 积极整合零散数据信息碎片 |
5.1.3 保证企业信息化建设的预算 |
5.2 人力资源保障 |
5.2.1 打造适宜培训体系 |
5.2.2 积极补充新鲜血液 |
5.2.3 打造末位淘汰体系 |
5.3 企业文化保障 |
5.3.1 学习型组织文化 |
5.3.2 竞争型组织文化 |
5.3.3 创新型企业文化 |
5.4 风险管控保障 |
5.4.1 完善风险内部控制工作 |
5.4.2 积极优化授信审批流程 |
5.4.3 保证授信审批的独立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1.1 理论价值 |
1.1.2 方法论价值 |
1.1.3 实践价值 |
1.2 文献综述 |
1.2.1 相关概念界定 |
1.2.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大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及其问题 |
2.1 我国大学法人制度 |
2.1.1 依法治校与大学法人治理 |
2.1.2 我国大学法人制度的确立 |
2.1.3 我国大学法人的组织特性 |
2.2 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组织架构 |
2.2.1 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 |
2.2.2 我国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组织架构 |
2.3 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3.1 国家本位对大学治理结构的规定缺失 |
2.3.2 政策范式下集体与个体权利配置的制度博弈 |
2.4 小结 |
第3章 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的域外比较 |
3.1 大学校长权力配置 |
3.2 国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1 德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2 法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3 英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4 美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2.5 日本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 |
3.3 国内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的比较 |
3.3.1 共同特征: 大学法律地位和校长职权由国家法定 |
3.3.2 突出特点: 以大学章程构建校长权力体系 |
3.3.3 本质区别: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大学法人教育与管理 |
第4章 我国大学校长的行政法律地位 |
4.1 我国大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4.1.1 我国大学是科层式管理机构 |
4.1.2 我国大学履行教育公共管理职能 |
4.1.3 我国大学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 |
4.1.4 我国大学行政权力来自法律授权 |
4.1.5 我国大学是行政法上的特别法人 |
4.2 我国大学校长依法享有行政权力 |
4.2.1 大学校长是大学行政主官 |
4.2.2 大学校长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
4.3 我国大学校长行政法律责任 |
4.3.1 大学校长行政法律责任法理分析 |
4.3.2 大学校长行政法律责任追究 |
第5章 我国大学校长的民事法律地位 |
5.1 我国大学法人属性 |
5.2 我国大学校长的民事权利 |
5.2.1 大学校长是大学法定代表人 |
5.2.2 大学校长是大学执行机构 |
5.2.3 大学法人机关是校长办公会 |
5.3 我国大学校长的民事法律关系 |
5.3.1 大学校长与学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5.3.2 大学校长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 |
5.4 我国大学校长的民事法律责任 |
5.4.1 大学校长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理分析 |
5.4.2 大学校长民事法律责任追究 |
第6章 保障我国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下的校长法律地位 |
6.1 以分权原则实现大学内部治理主体权力平衡 |
6.1.1 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过程 |
6.1.2 强化外部治理环境与权力制衡体系 |
6.2 以民主监督强化大学内部权力运行机制 |
6.2.1 以民主公意确保大学治理决策效益 |
6.2.2 以党委权力监督大学治理协调运行 |
6.2.3 以校长权威保障大学学术本位回归 |
6.3 以规则之治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
6.3.1 以国家法律克服大学治理的体制障碍 |
6.3.2 以大学章程实现大学治理权力的衡平 |
6.3.3 以规则之治实现大学治理的程序正当 |
6.4 以权利救济确保大学内部治理正义 |
6.4.1 以司法审查防止大学内部治理权力滥用 |
6.4.2 以申诉复议构建大学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6.4.3 以党纪国法实现大学治理权责利—致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附录B: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课题研究 |
(7)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意涵 |
一、主要内涵 |
二、基本特征 |
三、现实价值 |
第二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演变 |
一、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 |
二、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变迁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现行规定 |
一、法律规定 |
二、政策规定 |
第二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现实反思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实践反思 |
一、运行现状 |
二、实践困境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理论反思 |
一、理论适用 |
二、功能定位 |
三、基本属性 |
第三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域外比较与启示 |
一、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内涵 |
二、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历程 |
三、西方国家大学自治对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理论基础之完善 |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第三部门理论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属性之理顺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社会属性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自治属性 |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与边界之再造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能重构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边界重塑 |
三、厘清相关主体的伸展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配置和运行 |
第一节 高校办学实践之样本考察 |
一、样本高校的制度设计 |
二、样本高校的实际运行 |
三、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拓展 |
一、权利项目的增加 |
二、权利内容的扩展 |
三、权利行使或保障方式的改进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合理配置 |
一、配置原则 |
二、配置主体和方式 |
三、配置内容和对象 |
第四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科学运行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运行应遵循的原则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外部运行机制 |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和约束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保障体系构建 |
一、完善以救济制度为主体的外部保障机制 |
二、健全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内部保障机制 |
三、强化以全民守法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约束机制完善 |
一、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 |
二、高校办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
三、建立权力约束为导向的立体监督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价值、制度与行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世界一流大学的相关研究 |
1.3.2 关于大学治理的相关研究 |
1.3.3 关于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的相关研究 |
1.3.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世界一流大学 |
2.1.2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 |
2.1.3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治理理论 |
2.2.2 制度理论 |
2.2.3 社会行动理论 |
第3章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研究样本遴选 |
3.1 排行榜的选用 |
3.2 遴选方法 |
3.3 遴选结果 |
第4章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的价值理念 |
4.1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的核心价值取向 |
4.1.1 保持政府与大学之间张力的平衡 |
4.1.2 维护学术自由精神 |
4.1.3 营造民主和谐的治理氛围 |
4.2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的实践原则 |
4.2.1 权力互补性原则 |
4.2.2 权力共享性原则 |
4.2.3 权力互动性原则 |
第5章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的制度结构 |
5.1 大学治理制度结构的理想框架 |
5.1.1 保障大学自治的法人制度 |
5.1.2 协调权力配置的内部治理制度 |
5.1.3 遵循学术逻辑的内部管理制度 |
5.2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的法人制度 |
5.2.1 大学法人制度的缘起 |
5.2.2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法人制度的特点 |
5.3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的内部治理制度 |
5.3.1 董事会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
5.3.2 学术委员会制度 |
5.3.3 权力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 |
5.4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的管理制度 |
5.4.1 教师聘用制度 |
5.4.2 教师薪酬管理制度 |
5.4.3 学术评价制度 |
第6章 “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的行动模式 |
6.1 决策制定 |
6.1.1 “广泛参与和利益兼顾”决策模式建立的逻辑起点 |
6.1.2 “广泛参与和利益兼顾”决策模式的特点 |
6.1.3 “广泛参与和利益兼顾”决策模式形成的主要条件 |
6.2 决策执行 |
6.2.1 学校职能机构数量的精简 |
6.2.2 “上窄下宽”式院系结构的构建 |
6.2.3 矩阵式基层学术组织结构的建立 |
6.3 决策监督 |
6.3.1 决策制定过程监督 |
6.3.2 决策执行过程监督 |
6.3.3 决策执行效果监督 |
第7章 国外经验对完善中国一流大学治理的启示 |
7.1 中国一流大学的治理现状 |
7.1.1 优化大学内部领导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
7.1.2 加强以章程为统领的制度体系建设 |
7.1.3 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
7.2 中国一流大学治理存在的问题 |
7.2.1 价值取向偏离 |
7.2.2 制度创新缓慢 |
7.2.3 行动模式滞后 |
7.3 完善中国一流大学治理的对策建议 |
7.3.1 强化大学治理的文化驱动力 |
7.3.2 推进大学治理的制度变革与创新 |
7.3.3 构建广泛参与和利益兼顾的决策系统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课题目录 |
致谢 |
(9)法治社会评价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主要概念 |
一、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 |
二、法治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 |
三、评价体系 |
四、评价主体与指标体系 |
五、第三方评价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治社会”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法治社会评价方法与基本问题 |
三、关于法治社会评价实践探索 |
四、文献评析 |
第四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结构 第二章 价值导向:法治社会评价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三个一体建设”中的法治社会建设 |
一、“三个一体建设”理论 |
二、法治社会建设的内涵 |
三、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
第二节 我国法治建设历程及法治社会建设推进 |
一、早期探索时期:1949 年至1978年 |
二、重视健全时期:1978 年至1997年 |
三、成熟转折时期:1997 年至2012年 |
四、全面推进时期:2012 年至今 |
第三节 以法治社会评价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 |
一、法治社会评价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价值导向 |
二、法治社会评价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动力支持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工具理性: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论 |
第一节 法治社会评价的工具理性 |
一、法治社会评价采用学科融合的方法论 |
二、法治社会评价反映依法治国方略理念 |
第二节 法治评价的境内外实践经验 |
一、境外法治评价经验 |
二、境内的法治评价探索 |
三、境内外法治评价特点 |
第三节 基于中国实际的法治社会评价方法论 |
一、境外法治评价方法上的局限性 |
二、法治评价中常用的研究方法 |
三、开展中国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探析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评价主体:法治社会评价的公信力 |
第一节 评价主体决定法治社会评价的公信力 |
一、评价主体基本理论 |
二、评价主体划分及依据 |
三、国内外法治评价主体 |
四、评价主体对评价的影响 |
第二节 作为组织管理手段的法治社会考评主体 |
一、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与体制内考评的关系 |
二、体制内考评主体的主要特点 |
三、体制内考评主体的现实矛盾 |
第三节 第三方评价法治社会的意义、功能与实践 |
一、第三方评价的特点 |
二、第三方评价法治社会的理论分析 |
三、基于实践经验培育第三方评价的外部环境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指标体系:法治社会评价的科学性 |
第一节 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总论 |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影响因素 |
二、指标体系构建模式及技术路径 |
第二节 领域层结构及内容 |
一、领域层确立的理论分析 |
二、领域层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终端指标遴选、权重与评分 |
一、终端指标遴选 |
二、指标权重分配 |
三、指标评分标准 |
第四节 指标体系构建结果 |
一、理想方案 |
二、现实方案 |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实证研究:2015 广东省法治社会评价结果 |
第一节 评价说明 |
一、区域概况 |
二、数据来源 |
三、评价周期 |
四、标识说明 |
第二节 总体评价结果 |
一、基本结果 |
二、主要特点 |
第三节 评价结果结构分析 |
一、按领域层分类结果 |
二、按具体指标分类结果 |
三、按评价对象区域分类结果 |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对策建议:完善评价体系与提升法治社会指数思路 |
第一节 影响法治社会评价指数的因素分析 |
一、评价体系内部 |
二、外部社会因素 |
第二节 完善评价体系的思路和建议 |
一、现有评价体系存在问题及原因 |
二、完善评价体系的思路 |
三、完善评价体系的建议 |
第三节 提升法治社会指数的思路和对策 |
一、广东法治社会建设存在问题及原因 |
二、提升广东法治社会指数的思路 |
三、提升广东法治社会指数的对策 |
本章小结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1 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专题咨询调查问卷 附录2 2016 广东公众法治社会满意度调查问卷 附录3 法治社会评价各地市专业人士评议本市量表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
(10)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和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和说明 |
一、 本文中法律法规的简称 |
二、 本文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三节 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研究现状概述 |
二、 研究现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渊源和性质 |
第一节 学位的起源和内涵 |
一、 学位和学位制度 |
二、 学位授予和学位授予权 |
第二节 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演变和发展 |
一、 外国大学学位授予权的形成和发展 |
二、 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权的形成和发展 |
第三节 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 |
一、 高校学位授予权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 |
二、 “授权说”的困境和质疑 |
第四节 学术权利的回归——高校自主权 |
一、 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权力解构 |
二、 学位授予权是高校自主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高校学位授予权的现状分析和制约因素 |
第一节 我国高校授予学位的现状分析 |
一、 国家学位制度 |
二、 学校学位制度的尝试——“双学位” |
三、 学校学位制度——高校自主授予学位 |
第二节 我国高校授予学位的制约因素 |
一、 管理体制和教育制度 |
二、 教育状况和文化传统 |
三、 法律法规的弊端和不足 |
第三节 我国高校授予学位的主体和规则 |
一、 权力主体和权限界定 |
二、 学术评价权的运行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校学位授予权的落实途径和对策分析 |
第一节 高校学位授予权回归自主权的权利本位 |
一、 树立高校自主授予学位的权利本位法治观 |
二、 落实高校自主授予学位的合法性 |
第二节 健全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制度 |
一、 以高校为本界定权限的立法思想 |
二、 明确学校学位制度的合法性 |
三、 高校章程对学位授予权的明确定位 |
四、 实质性的办学自主权——高校授予学位实施细则 |
第三节 规范高校学位授予权的管理制度 |
一、 明确界定高校学位授予中的主体和权限 |
二、 高校授予学位的程序性原则 |
第四节 完善高校内部权利救济制度 |
一、 规范学位纠纷的校内申诉制度 |
二、 校内申诉是权利救济的前置程序 |
第五节 高校学位授予权的司法审查 |
一、 司法审查的范围 |
二、 司法审查的标准和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和展望 |
第一节 总结和结论 |
第二节 建议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毕业设计(论文)末位复议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环评机构依法治理问题研究[D]. 魏文思.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2]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研究[D]. 闫奕. 青岛大学, 2020(02)
- [3]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D]. 蔡舒眉. 吉林大学, 2020(08)
- [4]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A担保公司担保授信审批岗位员工绩效管理优化策略研究[D]. 刘海玥.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6]我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下校长法律地位研究[D]. 周亮. 湘潭大学, 2019(04)
- [7]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D]. 陈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8]“后发型”世界一流大学治理:价值、制度与行动[D]. 刘路.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9]法治社会评价体系研究[D]. 谭玮.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6)
- [10]我国高校学位授予权研究[D]. 张勇. 上海交通大学,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