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许新承[1](2020)在《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文中指出数字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推动了作品传播方式的革新,这在促进人类社会实现知识共享的同时,也给着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相较于传统着作权犯罪,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难度亦有所降低。遗憾的是,在我国推行知识产权强保护战略的时代背景下,现行《刑法》并未专门针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直接做出回应,这就导致我国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同打击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现实需要相脱节。鉴于此,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分析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适当借鉴域外经验,为实现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有限扩张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除导论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现状分析部分,本章首先对“网络着作权犯罪”的内涵进行界定,进而对96个网络着作权犯罪案件的判决书展开实证分析,总结出近5年来网络着作权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大众化、犯罪行为方式新型化、危害后果严重化、诉讼发生地具有相对集中性等特点。基于此,本章又对进一步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立法考察部分,本章首先对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有限,突出表现在未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专门规制。另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目的要件设置欠缺合理性,不但限缩了刑法打击的犯罪圈,而且不合理地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证明难度。最后,本章尝试从网络代际变革过快、刑法的介入需要过程这两个层面对前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实践困境部分,本章首先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难以适用的困境进行梳理,并从司法解释过度扩张“发行行为”边界、司法解释对定罪标准设置阙如这两个角度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司法实务中被虚置的原因进行探讨。其次,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之量刑标准的选择性适用现象予以关注,并从量刑指导规范缺失、新型情节认定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这两个角度对此困境的成因加以分析。制度完善部分,本文分别从遵循的原则、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提出完善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其一,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其二,可通过重置《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废除“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舍弃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增设权利人损失情节认定标准来重构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罪刑设置,新设专门规制网络着作权犯罪的侵犯网络着作权罪。其三,针对实践中选择性适用情节认定标准量刑的现象,本文认为原则上应当从重适用情节认定标准,并对新型情节认定标准的优化适用提出具体建议。
梅孝银[2](2020)在《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蓬勃发展,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广泛传播使得作品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作品着作权人不仅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获得了社会荣誉,激发了着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中创作作品的激情。作品能够网络环境中以传播的形式获取经济和声誉,在利益的诱惑下侵权人铤而走险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以谋取自身利益,网络环境中的这种不仅侵犯着作权人利益也损害社会对着作权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用刑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对侵犯着作权罪的规定在面对网络环境时存在司法适用困境,表现在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判断、技术手段性质的界定和定罪量刑标准的适用,刑法条文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在面对网络环境中的侵犯着作权行为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根据这些问题,将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整理近五年的司法案例情况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目前网络环境中侵犯着作权罪的主要司法适用困境;第二部分分别对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适用、“复制发行”行为定性、“深度链接”行为性质界定和量刑标准变化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分别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思路,立法方面主要是把“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达到保护网络作品着作权的目的,司法方面把“临时复制”行为排除在刑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之外、把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及把着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希望研究内容对司法实务具有一定建设意义的作用,以促进我国网络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发展。
郝明英[3](2020)在《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近年来有关网络直播方式的出现,对知识产权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是本文要研究的主题。探讨网络直播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着作权是核心问题,本文以着作权法律关系的分析为研究视角进行系统论述。着作权法律关系包括了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着作权内容、着作权主体及归属等具体方面。通过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为切入点,系统分析与阐释着作权法中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一方面为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提供建议,另一方面也为网络着作权理论的剖析与完善提供基础。在具体研究过程中本文采用法历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视角,综合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法律解释等研究方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的撰写思路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从法律关系本身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二是从现有法律制度规定角度解释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问题;三是从应然角度分析如何发展与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以加强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具体分为六章内容。第一章为基础理论分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网络直播节目,具体可分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综艺直播节目和游戏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对体育赛事、网络游戏、综艺节目等内容进行现场拍摄、制作并实时发布于网络的画面和声音的组合。对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进行研究,是网络直播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有助于促进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的完善。第二章为实证分析,即从立法、司法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保护现状,并结合现状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目前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就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保护困境而言,主要为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目前包括了狭义着作权、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保护模式,在狭义着作权中还存在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汇编作品、其他作品说等。其次,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存在多个问题,包括主体复杂、作品独创性定义及认定标准缺乏一致性、涉及作品类型认定标准模糊、权利救济规定混乱等。第三章主要从着作权保护客体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作品定义及构成要件、独创性标准以及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独创性要求作品为独立创作,同时体现作者的选择与判断,判定某一智力成果的独创性,应以有无为标准,网络直播节目在创作中由作者独立创作,体现作者的个性与选择的,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其次,分析目前相关作品类型的定义及构成要件,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作品类型分析。本文认为与网络直播节目相关的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与类电作品以及邻接权中的录像制品,二者区分并不明显,这些作品类型的本质在于其由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在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建议将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统一定义为视听作品,删除制作手段、传播方式的限定,避免产生着作权与邻接权独创性高低的划分。第四章从着作权保护内容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即分析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权利类型,明确各项权利控制的行为,进而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保护可以归入何种权利类型。目前主要存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兜底权利、广播组织权的讨论。我国着作权法中有关广播权的规定主要来自于《伯尔尼公约》,不能控制初始为有限传播的行为,广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方式,而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特点是具有单向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法控制网络直播行为。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保护范围尚不能延伸至网络环境,亦无法对网络直播节目的传播提供保护。运用“其他权利”保护网络直播节目也仅仅是权宜之计,由于法律并未明确何种权利可以纳入兜底权利范畴,适用兜底权利会带来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应十分谨慎。第五章从着作权保护主体及权利归属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网络直播节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了节目的制作者、创作者、传播者、表演者以及节目中单个作品的作者。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需要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上述利息相关方发挥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网络直播节目的制作者应享有作品的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的送审稿,网络直播节目的着作权归属应优先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第六章为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在上述五章分析内容的基础上,明确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坚持技术中立、利益平衡原则,坚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并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分析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从实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明确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独创性判断在于一系列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并合理解释涉及传播的着作权内容。从应然角度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明确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二是完善视听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三是明确视听作品的归属。四是完善有关传播权的定义及内容。
胡竞之[4](2020)在《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行业的发展模式在互联网的影响下发生了转变,尤其是以传播范围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影视作品,在网络的影响下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技术,实现了影视作品制作者和使用者相结合,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强化了二者间的无障碍沟通,增进互相的了解。在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不再是传统的、固定的形态,变得更加灵活,获取作品的途径也更加便利,能够时刻满足用户的观影需求,不再受时间、地域及传播媒介的限制。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网络为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影视版权纠纷也相继产生。目前我国针对影视作品版权制定的相关法律,内容分散并且不够完善,因此版权纠纷案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这对于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围绕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保护进行了分析,重点对实施的过程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目的是解决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版权纠纷问题,以期能为该领域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空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网络影视作品相关的概念、范围、特征等,为本文研究设定一个范围,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实施;第二部分,引入本文研究的重点,分析当前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侵权和保护的实际发展状况,找出当中不健全的方面;第三部分,引进国外先进的网络影视作品保护法,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相关法律规范的优势并总结,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借鉴国外有利的方式方法,加强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别给出相应问题的意见及建议。
陶亦敏[5](2020)在《论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音乐是现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品使用需求巨大。音乐领域的着作权收入也在全球着作权收入中占比最高。网络环境下,传播技术不断发展,促使音乐传播效率飞速增长,这对着作权、邻接权许可效率也提出更高要求。非互联网时代,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功提高了权利许可效率,解决了私人许可无法合理控制着作权交易成本的问题。网络环境下,私人许可在技术的支持下似有回升之势,并对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造成冲击。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否仍有存在必要以及如何完善使其充分发挥提高许可效率的功能都值得探讨。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源自国外,最初因作者私人无法有效行使表演权而诞生,后又逐步适应了技术发展带来的商业模式的改变,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诚然,技术发展为其带来挑战,但也为其完善提供新方案。然而在我国大陆地区,着作权制度一直发展滞后,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政府的主导下设立,较浓厚的行政色彩易使其产生惰性,最终难以战胜网络环境带来的挑战。理论上能帮助权利人进行高效私人许可的新技术,如区块链,在实践中仍存问题,例如成本巨大、法律规范空白等。此外,对于权利人而言,私人许可要求其必须正确预估作品价值;对有大量作品使用需求的使用者而言,私人许可无法降低其逐一与权利人谈判带来的成本。而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许可效率,还在促进作品的传播、促进作品使用行为合法化、促进国际间着作权的交流与保护上具有优势。若能充分实现功能,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将在着作权、邻接权许可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为着作权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因此,网络环境下,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私人许可应并存互补。前者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但需进行一定调整。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便是权利的许可。从许可参与主体上看,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桥梁连接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但其在我国的法定垄断地位致使组织对网络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差,且现行音乐作品录音制品两分管理模式也忽略了对表演者权利的集体管理、增加了许可成本。同时,许可方式总体来看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多样的网络商业模式的需求:一方面立法规定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只能进行专有许可,实践中音着协、音集协选择与权利人签订信托合同来实现此效果;另一方面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通过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对使用者进行非专有许可,易因无法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而损害权利人、使用者的利益。此外,使用费用的确定关乎到权利人、使用者的切身利益,会影响到网络环境下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能否正常运转,但当下制度也不尽合理:一是在制定使用费标准的过程中权利人、使用者的参与权未得到保障,易出现收费标准固化、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二是争议解决机制的缺位。无论是学习应对新环境的方法,还是总结既有制度发展规律,域外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分析。在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面,日本转型经验表明竞争模式有利有弊,并不一定适合所有国家;同时域外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较为普遍。许可方式上,私人许可权利的保留以及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方式的多样化已成为趋势。使用费用方面,使用者、权利人的意见在使用费制定程序中受到重视,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立十分普遍。我国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从三方面进行完善。首先,采用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设立模式,一方面有限放开组织数量唯一的限制,一方面扩大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范围,建立一站式许可。其次,丰富权利人与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方式。立法取消权利人与组织间专有许可的限制,同时强制要求组织提供按次许可、关联许可等更符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情况的许可方式,并赋予使用者请求组织根据市场需要设计新型许可方式的权利。最后,构建科学的使用费用决定机制:立法保障权利人、使用者参与使用费标准制定程序,同时增设争议解决机制,并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承担证明所采用使用费标准合理性的义务。
田秋子[6](2020)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20年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收官之年,每一次的新技术革命必然会给经济带来巨大进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在迎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会给相关法律带来诸多变革与挑战。随着数字技术时代的来临,海量信息可以简单、快捷且低成本的复制和传播,网络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也给着作权人的权益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侵权与合理使用之间的边界变得越发模糊,网络环境已经打破了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互联网已然成了着作权中没有硝烟的战场。在我国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被规定在现行《着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制度之下,相对于《着作权法》中的其他板块来说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略显低调,在传统技术条件下,对于实体书籍、CD以及类似的其他类型的作品使用者很少会让着作权人感到是威胁自己利益的竞争者,过去的个人使用的复制形式对于作品本身的影响更是无足轻重。然而数字技术的出现潜移默化的改变了这一切,随着作品数字化、复制快捷化、传播便利化等网络传播的特点出现,作品的传播方式已经由复制品传播逐渐转向信息传播,在公民大众使用互联网进行下载歌曲、分享文件、转载网络文章等个人使用时,网络中“侵权”的现象也变得愈发普遍了。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尚未对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边界做出明确的判断与阐述,外加立法模式的滞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缺失等使得原有的法律规定越来越难以应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使用规则的变化。从实践情况看,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着作权个人使用的形式不再像传统技术条件下那样典型,P2P技术、临时复制与技术保护措施的产生与发展使得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下渐渐的丧失了意思自治,着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渐渐失衡,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乃至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都被进一步缩减。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外相关经验的总结显得十分有意义。其中德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半封闭立法方式与版权补偿金制度、美国的因素主义立法模式、日本的技术中立修法原则均对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立法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立法上,借鉴日本的半开放立法模式适当调整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则主义立法模式,明确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法律规范,进一步确定着作权个人使用的边界。在实践上,通过引入自愿集体许可机制解决P2P技术带来的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空间受挤压问题,此种合作协调机制将网络环境下P2P带来的着作权个人使用问题由排异性的利益失衡困境转化成互利共赢的局面。同时将临时复制纳入到复制权范畴中以此受到法律规制,可以最大化维护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恢复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存在空间同时也顺应了世界潮流,更好的平衡着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刘艳花[7](2020)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文中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模式,对于传统的着作权制度发起了猛烈冲击。网络环境不仅激发了大众作为创作主体的创作热情,为社会公众带来了文化狂欢,也加剧了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一方面,作者面对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方式的变革,要求更高水平、更加全面的着作权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文化需求对于作品传播的及时与广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间的利益需求在网络环境中呈现拉锯战的形势。虽然目前我国《着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网络传播特点作出了针对性的立法,但未从根本上缓解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变相地扩张了作者的着作权。此外,立法的滞后性也无法全面解决技术发展所引发的新型作品使用行为带来的着作权问题。要想彻底解决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发挥着作权制度在维护作者合法权益和公众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必须确立着作权保护的清晰边界,而这依赖于着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从理论和制度层面剖析公共领域对于着作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有利于将公共领域作为遏制网络环境中着作权扩张的有力武器,消除着作权因立法滞后所导致的无法有效应对新型作品使用行为的困境,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促进社会发展与文化繁荣。本文总共分为四个章:第一章探讨公共领域的起源、发展,明确公共领域的内涵——公共领域与着作权之间呈现非此即彼的关系,作品不受着作权保护的部分,即落入公共领域的范畴。公共领域与着作权保护具有内在联系,公共领域是着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着作权的最终目的和归宿。本章的研究为下文从公共领域视角划定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保护边界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章分析网络技术发展对于传统作品传播模式下的“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所产生的影响,明确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制度的特殊性。其次,阐述我国现行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的表现、缺陷以及所产生的现实问题,论证从公共领域视角划定网络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必要性。第三章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分析了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模糊不清的成因,包括理论上的公共领域未在网络环境中受到重视以及制度上的公共领域在网络环境中不够完善。通过深入探讨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的不完善,为下文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构建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打下基础。第四章从保留公共领域视角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划定思路。主张我国应当在坚持利益平衡理论的前提下,从制度层面引入公共领域,并且完善独创性界定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完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增设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和作品的默示许可制度,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共领域的繁荣。结论部分,笔者再次从网络环境中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特点出发,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不同需求,重申了现有着作权制度并不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现实需要,并从公共领域保留视角出发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建议,以构建一个更清晰的着作权保护边界,更好地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实现着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科学和文化事业繁荣的制度目的。
沈则君[8](2019)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诞生于信息大爆炸时代,区别于传统的明示授权许可,其优势在于减少作品传播的时间成本,提高授权许可的效益,实现海量作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满足社会公众对文化知识日益强烈的需求。目前,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建设仍有可供完善之处。因此,主要从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中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进行研究。文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互联网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内涵及其历史发展。网络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取得着作权人明示许可或明确授权,但着作权人存在可以使他人推知其进行了授权许可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足以推定着作权人已经默示许可大众使用其作品。追溯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历史发展,从一开始用于探索合同双方的潜在意思,进而发展为解释与补充合同条款的具体内涵,直到现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第二部分,探讨目前互联网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现有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主要散落在单个法条之中,未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默示许可行为相匹配,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法定适用领域远小于实践中已经涉及的领域。第三部分,考察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情况并从中获得启示。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而大陆法系通过成文法确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也存在相似点,二者都旨在平衡多方利益。通过借鉴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归纳合理之处,结合实际,完善我国互联网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第四部分,完善互联网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第一,明确适用领域。网络共享平台上可默示转载作品;搜索引擎中作者未作明示否定,则可通过抓取的方式复制网页内容;在公益性图书馆作品的数字化使用中,作者未作禁止性声明,推定为默示许可与出版社有合作关系的公益性图书馆扫描其作品。第二,规范适用标准。尊重作者意愿,遵循交易习惯、行业惯例,平衡多方利益。第三,改进权利人保障机制。保障着作权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和获得报酬权。
陈佳俐[9](2019)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着作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任何人使用作品都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在网络环境下,这个原则也不会有任何改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接收信息的机会频繁,创造力大大增强,现实中出现了“海量”的作品。网络上海量作品的出现势必伴随着使用者的海量需求,根据着作权法规定,任何人使用作品需获授权,那么面对海量授权,如何在立法上制定出一套合理授权机制,给予公众能够获得合法使用作品的机会目前是个难题。由于网络环境开放、共享的特点,着作权秩序混乱,各种侵权现象普遍发生,调查发现,这种现象的发生归根结底是因为没有良好的授权机制。有学者提出,着作权产业要想与盗版抗衡,则需向公众提供与盗版作品一样质量的服务。只要着作权主体能够提供种类丰富且成本较低的作品,使用者绝大部分会选择从合法途径获取作品的使用权利。文章就是为了解决在网络环境下面对海量作品如何授权问题。文章是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的思路来写的。首先提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面临的困境,许可模式的不适应。再通过从制度原因与权利体系内部矛盾两个方面来分析困境的根源。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寻找最适合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许可模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作品的数量、表现形式、传播方式,导致传统的着作权许可模式无法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即许可效率并没有跟上传播技术的发展。而正因为新兴技术的发展,各利益主体都想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分一杯羹,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收益。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各利益主体在着作权许可制度应对数字技术的变革上互不相让,原有着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之间利益平衡被打破。第二部分困境的原因分析。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制度成因问题,分析了传统的着作权授权机制在面对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的授权效率低下且交易成本高昂。另一方面,从权利体系与市场紧张关系上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着作权本身的权利体系复杂多样,且各利益主体互不相让,从而着作权在立法上也停滞不前。通过从制度与着作权权利体系上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得出着作权不能解决大量授权的原因在于没有畅通的授权许可模式。第三部分是对“数字环境下”大量着作权许可模式评价。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首先,从产生的时间先后对我国着作权许可模式进行分析。分为传统着作权许可模式、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新的着作权许可模式。前者包括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对他们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及在网络环境下是否能够进行大量授权。后者主要是论证他们的产生来源及合理性。其次,对国外集体管理模式及知识共享模式在网络环境下进行分析,论证其合理性。第四部分探索我国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出路。由于单一的许可模式是不可能解决网络环境下的海量授权问题,文章立足于我国着作权许可的现状,在把握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完善以集体管理为中心,同时构建起多元许可模式。本部分主要是对集体管理制度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对实践中的多种许可模式在立法上确立其合法性并进行规范。
贾俱文[10](2019)在《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化的深入,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频发且愈加严重。这不仅损害了相关主体的权益,还挫伤了新闻从业者的创作积极性,更扰乱了新闻媒体行业发展的秩序。着作权法作为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规制的主要依托,在当下理论与实践中均呈现出乏力的困境。为此,对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有其必要性。缘此,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遵循着作权法和新闻传播学的基础理论,以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认定为逻辑起点,梳理了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了实践面临的困境和成因,并在考察国外有益实践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行业自我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具体而言,本文除绪论外,共包括四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回顾并评析了相关研究进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标、思路与方法。第一章,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概论。本章首先结合新闻学和着作权法理论,对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概念予以界定并进行了类型划分;其次,在论证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具有时效性更强、技术依赖性更强和易被复制修改等特性的基础上,阐述了对其加强保护具有营造安全的信息网络环境、促进新闻行业发展和保障传媒功能发挥的重要意义;第三,转向法律视野,爬梳和整理了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保护的法律遵从,指出了着作权法是主要依托,并在此基础上从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归属、例外规定和侵权认定等视角展开分析论述。第二章,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不足及成因。本章指出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整体态势严重且已导致行业发展失序、侵权行为方式多样且更加隐蔽、侵权后果不可逆且权利人难以自力救济等是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实践困境,并认为这一困境系立法不完善(如时事新闻概念含混不清、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归属规则存在矛盾致使新闻作品权属难明、新闻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缺失等)、司法救济不足、版权执法乏力、相关主体守法意识薄弱和传统媒体版权管理模式陈旧等诸多原因共同导致的。第三章,网络环境下域外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经验借鉴。本章阐述了网络环境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总结出对我国新闻作品保护的启示,主要有审慎对待时事新闻是否列入排除保护条文、适度给予优先报道权和新闻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第四章,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本章在立法、执法、司法、行业自身四个方面提出对策。立法建议是对现行《着作权法》中有关新闻作品条文的修改,即以表格形式对第5条、第23条和第33条提出了完善建议。版权执法的完善建议是明确主体权责、明确管辖和侵权判断标准。司法建议是统一裁判标准,即判断深层链接行为是否侵权应从服务器等事实标准回归法律标准。新闻媒体行业自我保护建议是在加强版权意识的前提下,适度运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作品,并积极寻求适应媒介环境的版权管理模式。
二、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界定与现状分析 |
(一)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界定 |
(二) 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特点 |
(三) 强化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考察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存在的问题 |
(三) 问题的成因 |
三.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实践困境 |
(一)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难以适用 |
(二) 情节认定标准的选择性适用倾向突出 |
四.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制度完善 |
(一) 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 |
(二) 立法上重构网络着作权犯罪的罪刑规范 |
(三) 司法上规范情节认定标准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
(一)司法案例整理 |
1.近五年国内案件情况 |
2.典型案例情况 |
(二)司法案例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 |
(一)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条款 |
1.网络环境下“以营利为目的”的适用困境 |
2.“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改论述及其评析 |
(二)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 |
1.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行为的异变 |
2.网络环境下“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的性质 |
(三)网络环境下“特殊深度链接”行为 |
1.网络链接的概念、分类及其危害 |
2.网络环境中深度链接行为的性质 |
(四)网络环境下的量刑标准问题 |
1.侵犯着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演变 |
2.网络环境下量刑标准的适用困境 |
三、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解决 |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 |
1.“以营利为目的”设置为加重处罚情节 |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单独规制 |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的司法完善 |
1.刑法意义上的复制不包括“临时复制” |
2.深度链接行为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
3.增设“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络直播与网络直播节目的演变 |
一、网络直播技术的发展及特点 |
二、网络直播节目的生成及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是产业发展的需求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现状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相关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相关法规规章 |
三、网络直播节目相关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二、综艺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三、游戏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现状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面临的着作权保护困境 |
一、网络直播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清晰 |
二、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现存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客体 |
第一节 作品的定义及独创性标准分析 |
一、作品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
二、独创性标准的界定 |
三、网络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分析 |
第二节 视听作品的定义及网络直播节目作品类型分析 |
一、相关作品类型概念解析及有关国家规定 |
二、网络直播节目与现有作品类型之间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内容 |
第一节 传播权相关内容及比较分析 |
一、广播权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三、广播组织权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涉及权利内容 |
一、广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三、“其他权利”与网络直播节目 |
四、广播组织权与网络直播节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 |
第一节 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有关国家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比较 |
二、我国视听作品着作权归属的立法选择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分析 |
一、网络直播节目涉及利益相关方及其作用 |
二、我国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归属相关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以促进版权产业发展为重点考量因素 |
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 |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
四、保持法律制度的确定性 |
第二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司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
二、司法解释下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
第三节 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立法保护完善建议 |
一、关于作品定义的完善建议 |
二、关于作品类型的完善建议 |
三、有关权利归属的完善建议 |
四、有关传播权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关于“免费使用”的观点 |
2.关于“功利主义理论” |
3.关于“市场失灵理论” |
4.关于“创造性破坏理论” |
5.关于法律与技术协同治理网络作品剽窃 |
6.关于引入“两分法”标准、“许可费推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
7.关于网络文学版权保护 |
8.关于提升法定赔偿的精细化水平 |
9.关于当然许可制度 |
10.关于利用法经济原理与方法解释和研究相关问题 |
11.关于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正当性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技术路线 |
二、网络影视作品基本理论 |
(一)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
1.影视作品的概念 |
2.影视作品的特殊性 |
(二)网络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
1.网络影视作品的界定 |
2.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的发展现状 |
3.网络影视作品的特点 |
4.网络影视作品相关行为的性质认定 |
5.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归属 |
三、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侵权与保护现状 |
(一)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侵权现状 |
1.视频剧本抄袭 |
2.盗链 |
(二)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现状 |
1.影视作品着作权民事法律保护现状 |
2.影视作品着作权行政法律保护现状 |
3.影视作品着作权刑事法律保护现状 |
四、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1.责任明确难 |
2.侵权赔偿定额难 |
3.案件管辖权界定难 |
4.侵权诉讼举证难 |
五、国外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经验及启示 |
(一)国际条约中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规定 |
1.法国立法情况 |
2.意大利立法情况 |
3.日本立法情况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网络影视作品侵权的规定 |
1.美国立法情况 |
2.英国立法情况 |
(四)域外关于网络时代影视作品保护的规定对我国启示 |
五、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
1.完善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2.制定专门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法律 |
3.探索补偿金制度 |
(二)协调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 |
1.完善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
2.建立着作权人与网络服务商的合作共赢模式 |
3.将广告商纳入责任承担主体 |
(三)加强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行政监管 |
1.加强对互联网准入登记的监督 |
2.完善网络影视作品的登记制度 |
(四)构建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文化 |
1.提升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人权利保护意识 |
2.培养网络用户的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尊重意识 |
3.提升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自律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世界范围内 |
二、中国大陆地区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与私人许可应并存互补 |
一、私人许可的局限 |
二、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优势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模式的弊端 |
一、垄断模式对网络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差 |
二、音乐作品录音制品两分模式增加了许可成本 |
第二节 许可方式的缺陷 |
一、权利人法定专有许可过度限权 |
二、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方式有限 |
第三节 使用费用决定机制的不足 |
一、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中利益关系人参与权的忽略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 |
第三章 域外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
一、竞争模式有利有弊 |
二、表演者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普遍设立 |
第二节 许可方式 |
一、权利人私人许可的保留 |
二、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方式的多样 |
第三节 使用费用 |
一、使用费用标准制定兼听多方意见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共性 |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采用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管理模式 |
一、有限弱化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 |
二、建立一站式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第二节 丰富权利人与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方式 |
一、取消权利人与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专有许可的限制 |
二、增加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类型 |
第三节 构建科学的使用费用决定机制 |
一、立法保障利益关系人参与使用费标准制定程序 |
二、增设争议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概述 |
(一)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概念及性质 |
(二)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价值分析 |
(三)不同技术条件下的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 |
二、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相关规定及其存在问题 |
(一)我国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相关规定 |
(二)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存在问题分析 |
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域外探析 |
(一)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
(二)代表性国家法律规定 |
四、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的建议 |
(一)调整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 |
(二)适当引入自愿集体许可机制 |
(三)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 |
(四)合理限制着作权人对作品的技术控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内容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着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概述 |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 |
二、公共领域与着作权的关系 |
(一)公共领域是着作权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
(二)公共领域是着作权的最终目的和归宿 |
三、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的表现 |
(一)着作权客体中的公共领域 |
(二)着作权权利限制中的公共领域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 |
一、网络技术对于着作权制度的影响 |
(一)对创作者的影响 |
(二)对传播者的影响 |
(三)对使用者的影响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及其缺陷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缺陷 |
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的现实问题 |
(一)戏仿行为和重混创作行为 |
(二)搜索引擎 |
(三)P2P网络技术 |
(四)数字图书馆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的成因 |
一、理论上网络环境中的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未受重视 |
二、制度上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中公共领域不够完善 |
(一)作品的独创性与思想表达二分法 |
(二)合理使用 |
(三)法定许可 |
第四章 公共领域保留视角下网络环境中着作权保护边界的路径 |
一、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着作权法设计的基本原则 |
二、从制度层面引入公共领域概念 |
三、完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制度设计 |
(一)完善独创性界定标准及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 |
(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
(三)完善法定许可制度 |
(四)增加技术措施合理限制制度 |
(五)增加默示许可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8)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界定及历史发展 |
(一)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内涵及特征 |
1.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内涵 |
2. 网络环境中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特征 |
(二) 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一)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现状 |
(二)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现存问题 |
1. 适用范围不明确 |
2. 适用标准不清晰 |
3. 权利人保障机制不到位 |
三、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域外考察及借鉴 |
(一)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域外考察 |
1. 英美法系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2. 大陆法系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二)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借鉴 |
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
(一) 明确适用领域 |
1. 网络共享平台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 |
2. 搜索引擎中引用着作权默示许可 |
3. 公益性图书馆作品的数字化使用 |
(二) 规范适用标准 |
1. 尊重着作权人的意思表示 |
2. 考量行业惯例 |
3. 考虑公共利益 |
(三) 完善权利人保障机制 |
1. 保障着作权人的任意解除权 |
2. 保障着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不能应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挑战 |
一、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数字化水平低 |
二、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的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脱节 |
第二节 传统作权许可制度不能满足各利益主体需求 |
一、原有着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领域之间利益平衡被打破 |
二、二者之间的分歧使着作权立法陷入停滞状态 |
第二章 许可制度困境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成因分析 |
一、传统许可机制的效率缺失 |
二、传统许可制度导致交易成本增加 |
第二节 权利体系与市场紧张关系分析 |
一、网络环境下权利体系复杂性 |
二、利益主体对不同商业模式的选择 |
第三章 着作权许可制度转型路径评价 |
第一节 我国传统着作权许可制度转型路径的选择 |
一、法定许可制度 |
二、集体管理制度 |
三、传统着作权许可路径的评价 |
第二节 我国实践中的着作权许可模式分析 |
一、超星版权模式 |
二、授权邀约模式 |
三、着作权代理模式 |
第三节 国外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模式的借鉴 |
一、着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
二、知识共享协议 |
第四章 建立以集体管理为中心的多元许可制度 |
第一节 以完善着作权集体管理为中心 |
一、改变集体管理组织设置模式 |
二、取消着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专属许可 |
三、规范许可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机制 |
四、加快集体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
第二节 以构建其他许可模式为补充 |
一、格式化授权邀约模式 |
二、超星版权模式 |
三、着作权代理模式 |
四、知识共享授权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析 |
三、主要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概论 |
1.1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概述 |
1.1.1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认定 |
1.1.2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分类 |
1.1.3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特征 |
1.2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保护的意义 |
1.2.1 国家:网络安全的营造 |
1.2.2 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 |
1.2.3 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 |
1.3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遵从 |
1.3.1 着作权法是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保护的主要依托 |
1.3.2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一般规定 |
1.3.3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例外规定 |
1.3.4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不足及成因 |
2.1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不足 |
2.1.1 整体侵权态势严重且已导致行业发展失序 |
2.1.2 侵权主体多为新兴媒体且方式多样、行为隐蔽 |
2.1.3 被侵权者多为传统媒体且已威胁生存空间 |
2.1.4 侵权后果不可逆且难以自力救济 |
2.2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不足的成因 |
2.2.1 立法不完善 |
2.2.2 司法救济不足 |
2.2.3 版权执法面临困境 |
2.2.4 相关主体守法意识不强 |
2.2.5 传统媒体版权管理模式陈旧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域外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经验借鉴 |
3.1 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实践 |
3.1.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 |
3.1.2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 |
3.2 对我国新闻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启示 |
3.2.1 审慎对待“时事新闻”是否列入排除保护条文 |
3.2.2 可适度给予优先报道权 |
3.2.3 新闻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第四章 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完善建议 |
4.1 加快《着作权法》修订进程 |
4.1.1 现行《着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修改建议 |
4.1.2 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归属规则的完善建议 |
4.1.3 现行《着作权法》第二十二、三十三条修改建议 |
4.1.4 依法设立新闻作品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4.2 统一司法审判标准 |
4.3 版权执法完善建议 |
4.4 新闻媒体加强自身版权管理 |
4.4.1 适度应用技术措施保护版权 |
4.4.2 创新新闻作品版权管理模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着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基于96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D]. 许新承. 山东大学, 2020(02)
- [2]网络环境下侵犯着作权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 梅孝银.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网络直播节目着作权保护研究[D]. 郝明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网络影视作品着作权法律保护研究[D]. 胡竞之.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论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D]. 陶亦敏.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6]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个人使用规则研究[D]. 田秋子. 西南大学, 2020(01)
- [7]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边界问题研究 ——以公共领域保留为视角[D]. 刘艳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网络环境下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研究[D]. 沈则君. 海南大学, 2019(06)
- [9]网络环境下着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 陈佳俐. 华侨大学, 2019(01)
- [10]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贾俱文. 兰州大学, 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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