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效办公理念的强化——学习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体会(论文文献综述)
叶亚芳[1](2021)在《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其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
黄凤霞[2](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研究》文中提出政务处分是国家管理公职人员的一种手段,是国家监察机关惩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的一种措施,是违法公职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国家监察体制演进过程中,政务处分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行使处置权的一部分,在中国反腐廉政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国家监察体制的视角下,政务处分的作用表现为通过国家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罚作用,也表现为在政务处分的调查过程中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亦表现为纠正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纠错作用,同时表现为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作用。鉴于此,政务处分作为一种国家法定惩罚措施,具备惩罚、监督、纠错和教育等功能。国家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始终站在政治的高度看待其工作职能。政务处分作为国家监察行使职权的一部分,具有政治性,政务处分的功能表现为政治功能。政务处分的政治性通过处分主体的权威性、处分依据的法律性、处分对象的公务性、处分结果的强制性表现出来。政务处分的政治性决定了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政务处分作为一种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罚措施,是历史的产物。对于政务处分的功能研究应当从政务处分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国家监察体制的视角下,政务处分的发展历程可分为初创期、停滞期、恢复期与逐步发展期、深化发展期和全面发展期。在政务处分的演进的各个阶段,政务处分的名称、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和适用依据等因素都发生了变化,但是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即政务处分的惩罚功能、监督功能、纠错功能和教育功能基本保持不变。在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表现为:一方面,通过加强政务处分的监督和惩罚功能,国家监察机关在开展政务处分工作时,坚持有贪必查、有腐必肃,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法公职人员的进行惩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加强政务处分的纠错与教育功能,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确保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公职人员队伍绝大多数不犯错或少犯错,确保有错的人及时知错改错,促使公职人员廉洁自律、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积极作为。当前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政治监督功能方面政治监督功能薄弱,政治监督范围不足;政治惩罚功能方面惩罚机制、惩罚依据和惩罚界限等内容存在问题;政治纠错功能虚弱;政治教育功能乏力。为推动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进一步完善,本文建议在政治监督功能方面,应提高政务处分适用的贯通性,重视政务处分的调查过程,增加政务处分的监察范围。在政治惩罚方面,应建立健全政务处分的惩罚机制、完善其法律法规、明晰政务处分方式的界限。在政治纠错功能方面,应重视预防性纠错功能,构建完善的政治纠错程序。在政治教育功能方面,应增加政务处分的学习渠道和学习方式,提升被处分者的思想政治水平。
金雪[3](2020)在《关于《新时代党支部工作常用公文范例实用手册》的汉朝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多次提到全面从严治党,必然在提高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上有所体现。党支部工作公文的写作与处理,是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落细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现阶段,还未有以朝鲜语编撰的比较完整的党支部常用公文体系的书籍。在朝鲜族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里年纪比较大的党务工作者的汉语能力、文化知识相对薄弱,在参考以汉语撰写的公文书,掌握并熟练地运用党支部常用公文写作方面存在着困难。译者选择翻译项目作为硕士学位论文,以欧阳旭辉所着的“新时代党建工作实务与创新”系列丛书当中的《新时代党支部工作常用公文范例实用手册》为文本进行了汉朝翻译实践工作,在此基础上撰写翻译实践报告。该书依据党和国家最新公文法规的规范要求,紧密结合党支部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将党支部常用公文统一进行归类,共分6章,列举49种常用公文范例,力争展现一个完整的党支部常用公文体系,涵盖党支部常用公文的主要部分。同时,对公文写作概念、注意事项、特点、要求和方法进行详细深入的介绍,并精心选取例文,大大方便了党支部公文初学者的学习和使用。译者翻译整本书,全文近9万5千字,译成朝鲜语12万4千余字,目前尚无朝鲜语译本。译文的目标读者是朝鲜族地区汉语能力、文化知识相对薄弱的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者和各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里需要用朝鲜语撰写公文的党务工作者。译者选择这部作品翻译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这些党务工作者提高公文写作水平,在优化思维素质、政治素质和提高岗位工作能力上,提供有益帮助。本翻译实践报告的主要对翻译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详细的阐述,该翻译实践报告由五个部分组成。在第一章,译者阐述了翻译这部作品的目的与意义。第二章是翻译项目概述部分,其中包括翻译项目材料的介绍、作者简介与作品介绍。第三章里,对翻译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分为译前分析和译前准备。第四章是翻译案例分析,这部分是翻译实践报告的重要内容,译者从中国特色词汇、句子的处理方面,根据翻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找出代表性的例子,采取多种翻译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译例分析。最后,第五章是对该翻译实践报告的总结,阐述了翻译项目整个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对自身翻译能力和翻译理论学习等方面做出了总结。译者通过本次翻译项目的准备,在翻译能力上有所提高,也深深体会到了翻译的艰苦,也意识到自己仍有不足之处,还需要长久的磨练。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译者会更加谦逊好学,不断提升翻译能力,努力成为一名输入量足,输出能力强的优秀翻译者。
杜俊奇[4](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褚楚[5](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郝炜[6](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叶靖[7](2019)在《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印章,虽目前还无法溯源,但却并不影响其在我国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占据的重要地位。印章往往在日常生活与经济往来中扮演着身份、权力的象征的角色,我国使用印章的习惯也一直沿袭至今。政府公文、签订合同等重要文件上一般都会盖上公章或个人名章加以确认。由此滋生了利用印章印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这也推动了印章印文鉴定活动的产生与发展。目前,印章印文鉴定是文书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的鉴定项目之一,也是文书司法鉴定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印章印文鉴定目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主要研究内容为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伪造变造印章印文鉴定、朱墨时序鉴定及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等。随着现代制章方法和技术的进步,以及现代印章印文司法鉴定实践的需求和现代检测分析仪器的发展,以上印章印文鉴定的研究内容均有学者开展过探索。并且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印章印文鉴定案例的存在,为印章印文鉴定研究提供了实践经验积累,不断推动现代印章印文司法鉴定检验技术的发展,不断充实着印章印文鉴定的研究内容。印章印文鉴定活动的开展,主要依赖于对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的比较与分析。归根结底,是对检验印文特征与样本印文特征的观察与检验。客观而言,当前印章印文鉴定领域内的研究,多集中于某一具体印章印文鉴定项目展开,还并未有人从印章印文特征层面出发,系统地针对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展开研究,由里及表,再映射至印章印文鉴定这一中心点,为当前印章印文鉴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相关困惑提供有效的解决思路。本文将立足于此,分别通过学理定位、实证探析、体系构建及实务应用等多维度视角,对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予以全面、系统的研究。全文含导论部分在内,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中,笔者首先对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予以阐述。其次,针对国内外印章印文相关领域现有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与评析,明确当前印章印文鉴定工作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厘清我国当前印章印文鉴定,尤其是印章印文盖印时间鉴定的现状及研究空间,为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的研究指明方向。经过文献梳理与研究所发现的不足之处,有的放矢,填补我国当前印章印文鉴定领域内的空白。最后,导论部分针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与内容作了系统的阐述与说明。第一章系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研究理论支撑。首先,从我国印章印文的起源及印章印文检验技术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研究现状与前景探析予以论说。其次,印章印文特征的阶段性变化外在显示为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的变化,需要从学理角度对“阶段性特征”术语的内涵及定义进行了深入探讨。鉴于当前学界对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并未有统一的界定,本文从语义角度、现实含义及学理定位三个方面对“阶段性特征”术语予以了分析与判断。并分别从同时段特征与历时性特征两方面展开讨论,明确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的具体含义及其主要特点。最后,从印章印文特征的个体特殊性、外在反映性及相对稳定性出发,阐释了印章印文特征变化规律与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的内在联系。并在物质绝对运动维度的基础上,剖析印文特征的变化与稳定,阐明印文特征变化的内差与外差,支撑利用特征变化规律进行同一认定的哲理基础。针对印章印文鉴定领域关于阶段性特征的困惑与不明,笔者均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明晰,以明确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研究之意义及方向。第二章系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实证探析。从理论层面对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概念含义及现实作用予以厘清与阐明,是为实证探析提供科学基础和理论支撑。印章印文的鉴定与研究,是一项实务性极强的科学技术活动。其所涉及的诸多专门性问题,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加以验证。尤其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离不开实验数据的支撑与验证。本章节笔者主要通过实验的设计与操作,获取关于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相关科学事实,制作相应的实验样本,设置实验所需的实验环境(如高温、低温、干燥、湿润等),最后将样本回收并加以分析,通过实验结果总结印章印文特征的阶段性变化规律,对形成印文阶段性特征的原因,或某些阶段性特征的稳定性及可能导致其发生变化的原因进行科学验证。最后,通过实验归纳出的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路径,为构建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打下基础,同时也可为鉴定实务中遇到的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问题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第三章系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影响因素探讨与研究。基于第二章的实证探析,还须对造成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的讨论与分析,从本质上剖析印章印文特征变化形成的原因。印章盖印形成印文这个过程,除了受印章内部结构的影响外,还与外部环境条件有关。具体而言,会对印章印文特征造成影响的因素主要存在以下三个过程中:制章过程、盖印过程以及使用保管过程。其中,在制章过程,印章材料的特性和制章的工艺直接决定了印文的形态特征;在盖印过程中,盖印压力角度的选取、承印纸张的选择以及衬垫物的软硬会对印文形体产生多元化的影响;而在使用保管过程中,环境因素、外力磕碰、附着物质以及认为因素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印章印文特征的变化。可以说,印文特征的变化具有无限多样性。由于人类认识活动的有限性,我们很难掌握某一客观事物或系统的全部内容,故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尽可能多地掌握印章印文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何种变化,从中寻找印章印文中各个要素、因素之间的联系,从而认识和把握本质,为构建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持。第四章系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综合评断。在充分认识印章印文特征变化的性质及形成原因的基础上,笔者在本章节进一步探索如何合理构建与完善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的应用,进而验证其是否能作为印章印文鉴定的科学依据。建构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须对特征的阶段性变化引发的冲突和矛盾作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优化路径,为印章印文同一认定提供重要判断依据,为盖印时间判断提供辅助参考。为保证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能够更准确地运用于印章印文鉴定实务中,对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的科学性、可靠性及可重复性需要实行有效控制,通过不同检验技术方法间的相互验证以及鉴定实务中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应用的实证考量与统计分析,保障其在印章印文鉴定活动中的可靠程度。本文创新点之一,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在此之前,均是作为印章印文司法鉴定领域中的一部分展开零星研究。尚未有学者将其作为专项,进行理论化、系统化地梳理与研究。笔者以印章印文特征之阶段性变化为研究趋势,从理论分析与实证考量两个角度,对其变化规律进行归纳总结,进一步准确地、科学地利用阶段性特征,为鉴定意见提供更具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本文创新点之二,印章印文检验方法,以印文特征形态学比对鉴别为主,该检验方法主要依赖于鉴定人自身经验的积累与总结。笔者在通过实证方法对印章印文特征的阶段性变化规律进行检验时,采取了统计学方法对特征进行量化与分析,在某种程度上,是印章印文检验方法从传统经验型到实证数据型的转变。
陈兵[8](2018)在《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文中研究说明在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指引下,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进行了一揽子协同修订,并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通过审议后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法治化建设。从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高校出现以来,纵观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及政策变迁的历程,高等教育体制和高等学校管理模式既带有深刻的历史传统印迹,也深受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影响。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主旋律。高校缺乏自主办学的传统和主动追求学术自由的精神,与其作为追求高深学问和促进科学文化传承创新的学术组织本质不相符合。为了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增强高校服务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中共中央1985年提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并着手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先后于1995年和1998年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法治”时代的重要标志。这两部法律规定了高校具有自主办学的权利。但二十多年来,政府部门对高校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高校办学自主权在法律规定层面存在着立法理念有偏差、法律关系不明确、性质不清晰、权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在实施层面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审查界限模糊、政府管理的权力边界不清晰、高校内部治理体系不完善等困境。这促使笔者关注并思考高校自主办学的相关法权问题,冀以系统性研究来推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完善和运行保障。本文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立足于法学研究的视角,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理论,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性质、权能、配置、运行和保障等法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了应当转变立法的主体视角,重构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和边界,进而构建科学的内外部运行机制和完善的保障约束体系。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等论文的基本情况。第一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是独具我国话语特色的一个术语表达,指的是以高校为主体,在各种办学活动中依法自主进行内部管理、对外参与公共行政,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作为一种实践性较强的法权,它体现出了相对性、工具性、集体性和交互性的基本特征,同时在国家治理、高等教育发展、高校自身和学术主体几个层面都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从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发轫至今,高等教育发展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历经变迁,高校自主办学空间随之波动,但始终以政府主导为主基调。当前,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乃至国家政策层面,都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相关规定,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依据以及本文研究的基础。第二章主要是从现实出发反思高校办学自主权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域外比较和启示。通过逐条梳理,我们发现目前法律所规定的高校各项“权利”在运行中实际上并不顺利,表明了高校办学自主权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法与行政、放权和监管、司法审查与救济的矛盾关系。在理论适用方面,政府管制理论仍然强势,法人制度理论和消极自由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国家社会治理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转变的现实迫使我们对高校组织的定位进行反思和重新界定。而公共行政概念的形成,也进一步回应了高校社会属性和自治属性的展现,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属性应当得到立法设计的系统保障。西方国家大学自治文化和制度历史悠久,但与我国国情诸多差异决定了我国高校不能照抄照搬,实事求是结合国情地借鉴学习是应有的态度。第三章主要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基本问题的理论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治理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作为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基础,为高校办学自主权提供了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证成。高校办学自主权所要展现的社会属性、自治属性时机已然成熟,但其法律身份的多样性决定了其法律性质的复杂性。以民法中的权能理论为分析路径,结合高校在外部的运行空间以及内部管理的组织特性,本文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向度对高校办学自主权进行了权能重构和边界的再造。从外部来说,高校具有知悉权、表达权、公平权、抵制权和合作权等参与性及保障性权利;在内部方面,高校应当具有对自身管理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自主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在立法设计上以高校为主体视角,划定国家公权力的边界,保障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空间。相关主体由此明晰各自活动的法定伸展空间。第四章主要是解决高校办学自主权“怎么安排”和“怎么运行”的问题。通过对选取的三所高校的样本考察,我们基本可以了解目前我国高校在章程和校内制度建设上基本完备,内部治理也渐上轨道,基本具备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能力和基础。但也存在着在现实和未来实际运行的挑战和考验。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比公办高校空间更大,但实际办学水平和能力和公办学校相比尚有不小差距,尤其是决策、监督体系和学术组织的实际作用。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来看,高校办学自主权还可以从公平权、抵制权、合作权的增加,财产经营收益权、学位授予自主权、学科专业自主权的扩展,以及通过加强合法性审查、管办评分离、理事会平台利用等方式的改进等方面予以实践性地拓展。在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办学自主权由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章程,对高校在外部和内部的各项权能予以配置,通过不同机构分别行使。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运行机制涉及内外部的主体很多,历史沉淀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认为应当按照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抓住难点问题重点突破。在高校外部,加强党的领导,重点发挥执政党对人大和政府部门的协调和监督作用;明确人大职能,发挥人大的立法和监督功能;政府依法行政,履行好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行政职能;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发挥好社会主体功能的积极作用;高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承担好高等教育的主体责任。在高校内部,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校长负责;确立学术权力在自主权运行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构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融合机制;发挥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的重要作用,完善内部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制度;着力完善民办高校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第五章研究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构建问题。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体系和约束机制建设具有同一性。立法机关应当承担起制度建设的主体功能,在法律上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给予应有的关切和及时的回应,包括高校的章程建设;加强对政府管理高校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力度。监察机关加强反腐败预防教育和监督调查工作。司法机关应当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以保障权利为主的原则,依法对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侵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积极介入,对高校办学行为合理审查。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依法行政是对高校自主权保障和监督的同一性体现。而对于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也应当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承担政府委托的对高校评估和监督等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秉承客观、中立、公平的原则,不断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在高校内部,重点完善党和行政机构的纪律监督,建立依章程制定的决策规则和体现民主、正当程序、责任追究的学术规范制度,保障学术权力的自主规范运行。结语部分回顾并梳理了前文各章的基本研究成果,并分三个层面提出了关于法制建设的建议,作为法学研究的落脚点。一是加快立法,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建立表明身份、告知、说明理由、咨询、听证、回避、程序抵抗、行政决定公开等一系列制度。二是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包括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配套制度。三是完善并推进章程实施。章程重点规范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举办者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加强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同时指出,校内的管理制度是对章程的必要配套和细化,要重点注意细化决策规则、加强学术规范和民主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则设定。除了章程的文本和配套管理制度,章程的完善和实施还涉及章程制定和修改的程序问题、章程的执行及监督问题。要体现利益相关者“合意、合议”原则;建议通过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立独立的“学术仲裁委员会”;由人大负责高校章程的核准和监督。
李杰[9](2018)在《行政权责清单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行政权责清单正是新时代背景下的产物。本文以行政权责清单为叙事核心,试图建构起针对这一政府治理现象为人所绕不开的言说体系。除了导论和结语,全文共分五部分。如何对行政权责清单进行界定?目前,官方倾向于使用“权力清单”来指称国家行政权力系统中的权责清理并公布的实践,但为区分其他公权力领域已渐兴起来的权力清单,凸显权力清单制度应有的责任意涵,消除权力清单语词下子母项之重叠,弭平权力语用的制度语境与日常语境,本文认为以行政权责清单作名称会更好。名称既定,涵义随之。所谓行政权责清单,就是指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主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和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职责与追责等事项,通过清理和公布而形成的清单。此定义明确了编制主体、清单的内容以及必要的程序,沟通了当下与未来,是目前最为通融的一个定义。顺着这个定义,行政性、规范性、广泛性与从属性这四个特征便不难厘出;在处理分类问题时退上两步,考虑一下国家治理中的清单制和政府治理中的权责清单,能立体地审视行政权责清单在不同治理场域中的位置,看到它在其他治理领域的扩散与流变,也能为将来研究统一的“清单制”拓展研究空间。分类时取权责二分、广狭二分,以权力分、以部门分、以政府和部门分,标准不同而已;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权利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清单何其多哉!厘清它们与行政权责清单之关系遂成应有之义。行政权责清单与法律清理固因对象不同而有别,但也绝非没有联系,后者能为前者提供基础,二者也分享主体确立原则、非正式性与规模性。基于广义行政行为的立场,行政权责清单具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外部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等诸多面向。行政权责清单的脉络所处理的“兴起”“结构”“意义”诸命题,讨论的是行政权责清单的过去、现在与将来。行政权责清单的发展经历了准备期、孵化期、推广期,目前正处于精细化阶段。清单逻辑-控权的理念(他律)-自制的意识(自律)这样的叙事结构,将行政权责清单兴起的理论基础锁在了一个相对自洽的诠释场域。就着对兴起问题的梳理,关于行政权责清单之兴起的静态成因分析以及动态的制度变迁分析紧随其后。其中,广义的制度变迁理论能充分说明行政权责清单何以中国特色,要旨在于权力的介入;文种形式是形式结构的一种。行政权责清单要发展,采取规范化的文种名称是必要的,本文提出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权责清单作为三种文种形式。更重要的是,三种文种名称背后反映着不同的编制形式。分单、联单是两种基本的编制模式,但在具体形态上会因“追责”与“职责”元素呈现更为复杂的形式,且各有优缺。从制度维度对行政权责清单解剖是结构分析的固有意涵。行政权责清单之形成以现实权责清单为发端,经过观念权责清单的作用而形成一定的权责清单要求,到成文权责清单的规范化与一体化,再经过观念权责清单的评价与认同后作用于现实权责清单。此一耦合过程中,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关系、行政权责清单监督关系以及行政权责清单救济关系将纷纷出场;行政权责清单之于法治政府的意义在于其能为法治政府寻找法律、为有限政府划定边界、为有为政府精准服务。之于法治政府的意义在于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减轻公民的法律认知负荷以及促使其法治式地安排其生活世界。人们关注行政权责清单的法属性。目前学界有政府公开信息说、行政自制规范说、规范性法律文件说、行政规范性文件说四种属性定位。表面看起来,各说是在进行不同的属性定位,无关“法律”,但其背后早已被不同的法理念所洞穿。因而,诸说在根本上其实属于法属性论域。虽然诸说都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应该选择漏洞最少的解释即行政规范性文件说。法是一个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所以行政权责清单“非法非非法”。它是薛定谔的猫,你只有在证成其法属性的那一霎那,它的法属性才确定。顺着这一思路,以诸法哲学流派检讨行政权责清单之法属性究便顺理成章;法哲学有法实证主义与法非实证主义的二分传统。法实证主义视野下的行政权责清单,又因两种取向即实效取向与制定取向而有别。贝林、卢曼、韦伯、法律现实主义这些实效取向法理念下的行政权责清单基本上获得了法属性,而在以权威制定性为主要取向的奥斯丁和哈特那里,行政权责清单之法属性也不成问题,即使哈特不一定赞同。法非实证主义下的行政权责清单,与正义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人们可透过清单中的依据审查来证成其内容正确性,也可通过将效率与正义挂钩来说明其非实证主义特质;软法、规划法与制度性事实是目前比较前沿的法理论。行政权责清单本身不仅具有软法性质,而且软法在其过去的制度推进与将来之目标实现上也有助力。规划法理论强调法是一种社会规划,制度性事实把规范现象看作事实,二者对行政权责清单法属性的关照颇能启迪人。编制出高质量的行政权责清单是本文的探索主旨之一。首先,倘若没有依法编制原则、合力编制原则与电子政务原则之指导,编制场域只会混乱不堪。依法编制是行政法之帝王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权责清单之编制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包含了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的二分。合力编制既是客观情况的需要,也是规则与法理的要求。电子政务助力行政权责清单解决各种技术问题,行政权责清单本身又为其提供海量数据,二者可谓相辅相成;其次,编制的基本内容无非指向行政权责清单之概念所展示的那几大块。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权力没有秘密,因而行政权责清单不应当进行保密设置。在行政权责清单概念中的“其他主体”之解释下,对“一把手权力清单”亦可进行编制。以行政行为模式为指导能够最大限度地对清单中的权力分类进行精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有条件进入行政权责清单,具体来说,要区分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区分不同效力等级。干预行政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法源宣示,给付行政则可适当放宽。区分不同效力等级只为渐进,省级先行进入,尔后扩展至市级县级乃至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最后,行政权责清单编制权是本文的原创性概念,它从系统论视角出发,将与编制相关的诸问题锁在了权源要素、主体要素、对象要素、运行要素、保障要素组合而成的认知与分析框架之中。这种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对行政权责清单编制权本身进行制约,从而编制出高质量的行政权责清单。运行环节赋予制度以生命力,也是制度研究中的应有之义。“行政权责清单的运行”旨在探讨行政权责清单在公布出来后于政府治理场域的实施问题。理念是制度之魂,制度的本质就在于其只是规则化了的理念。在对理念的力量进行一定铺陈之后,本文呼吁包括学术界、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在内的理念都要转变。也唯有他们从理念上进行深度转变,行政权责清单才能获得良好运行;动态调整是运行的重要环节。行政权责清单公布之后,倘不能与时俱进,不独先前努力付之东流,清单之功能亦不能实现。动态调整的事由指涉依据之变动、权责之新设、权责之调整、流程图之变化等。以归纳法观之,目前动态调整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批、公布。各种程序之间自然要规定一定时限;“依清单行政”不仅不是洪水猛兽,更是行政权责清单之发挥功能的利器。然而,倘不从理论上厘清依法行政与“依清单行政”的龃龉,则“依清单行政”作为理念将寸步难行。要言之,“依清单行政”与依法行政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区别是次要的,联系是主要的。“依清单行政”的实现在理论维度上可从法源、制度变迁以及软法等方面来说明,技术方面则需要以规范审查为主的社会科学技能,同时也呼唤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后盾的云计算;任何公权力行为都要受到监督,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和要求。权力机关与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公众一道,为行政权责清单之运行拉起一张“五位一体”的监督之网。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救济。以案例来探讨依法行政与“依清单行政”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的不同表现,方能有说服力。
王瑜[10](2014)在《“公示”文种论析》文中研究指明公示是一种新兴的公文文种,是改革开放深化的产物,是满足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公示的内容涉及党务、政务、公务等各个方面,而且在不断拓展,所以广泛性为其特征之一;公示的目的在征询公众意见,调整变更其内容,所以可变性为其特征之二。公示的标题应该具体、醒目,对信息反馈渠道必须明确、完整,这是公示文种的规范化要求。
二、高效办公理念的强化——学习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体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效办公理念的强化——学习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体会(论文提纲范文)
(2)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1.国家监察体制 |
2.政务处分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一、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政务处分的概念及其辨析 |
1.政务处分的概念 |
2.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区别 |
(二)理论基础 |
1.权力制约理论 |
2.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
(三)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 |
二、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发展历程 |
(一)政务处分的初创期与停滞期(1949 年-1987 年) |
1.政务处分的初创期(1949 年-1959 年) |
2.政务处分的停滞期(1959 年-1987 年) |
(二)政务处分的恢复与逐步发展期(1987 年-2012 年) |
1.政务处分的恢复期(1987 年-1997 年)。 |
2.政务处分的逐步发展期(1997 年-2012 年) |
(三)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深化发展与全面发展期(2012年至今) |
1.政务处分的深化发展期(2012 年-2016 年) |
2.政务处分的全面发展时期(2016 年至今) |
三、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 |
(一)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 |
(二)政务处分的惩罚功能 |
(三)政务处分的纠错功能 |
(四)政务处分的教育功能 |
四、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存在的不足 |
(一)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不突出 |
1.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疲软 |
2.政务处分的监督范围过小 |
(二)政务处分的惩罚功能的失灵现象 |
1.政务处分的惩罚机制不完善 |
2.政务处分的惩罚依据不健全 |
3.政务处分方式的界限模糊 |
(三)政务处分的纠错功能的不足 |
1.政务处分缺乏预防性纠错功能 |
2.政务处分的纠错程序不完善 |
(四)政务处分的教育功能欠缺 |
1.学习渠道和学习方式较为单一 |
2.被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欠缺 |
五、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的完善路径 |
(一)加强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 |
1.重视政务处分的监督功能 |
2.扩大政务处分的政治监督范围 |
(二)完善政务处分的政治惩罚功能 |
1.完善国家公职人员的惩罚机制 |
2.建立健全政务处分的法律依据 |
3.明晰政务处分方式界限 |
(三)重视政务处分的纠错功能 |
1.重视政务处分的预防性纠错功能 |
2.构建完善的政务处分的纠错程序 |
(四)重视政务处分的教育功能 |
1.增加政务处分的学习渠道和学习方式 |
2.加强被处分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关于《新时代党支部工作常用公文范例实用手册》的汉朝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摘要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翻译项目简介 |
2.1 项目概述 |
2.2 作者简介与作品介绍 |
第三章 译前分析及准备 |
3.1 分析翻译材料文体特征 |
3.2 译前准备工作概述 |
第四章 翻译案例解析 |
4.1 处理中国特色词汇翻译上的困难以及解决方法 |
4.1.1 数字词汇的翻译 |
4.1.2 专业术语的翻译 |
4.1.3 熟语的翻译 |
4.1.4 短语的翻译 |
4.2 处理句子翻译上的困难以及解决方法 |
4.2.1 排比句的翻译 |
4.2.2 长句的翻译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附录: 原文译文对照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5)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解析 |
二、路径面向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研究理论支撑 |
第一节 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研究现状与前景深析 |
一、印章印文的起源与演变过程 |
二、印章印文检验技术发展历程 |
三、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建设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机理阐释 |
一、阶段性特征语义厘清 |
二、阶段性特征的现实含义与学理定位 |
三、印章印文同一认定的理论背景 |
第三节 比较视野下的印章印文阶段性特征 |
一、同时段特征体系界定与应用 |
二、历时性特征体系界定与应用 |
三、小结 |
第四节 特征变化规律研究与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的内在联系 |
一、利用特征变化规律进行同一认定的科学支撑 |
二、利用特征变化规律进行同一认定的哲理基础 |
三、小结 |
第二章 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实证探析 |
第一节 实验原理及实验方案设计 |
一、实验原理与实验前的准备 |
二、实验方案的设计 |
三、小结 |
第二节 印章印文特征变化规律实验考究 |
一、高温干燥条件印章印文特征变化实验考量 |
二、低温条件印章印文特征变化实验考量 |
三、湿润条件印章印文特征变化实验考量 |
四、印章印文特征变化的双变量相关分析 |
第三节 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实验成果总结 |
一、印面结构变化对印章印文特征影响的参考依据 |
二、盖印条件变化对印章印文特征影响的参考依据 |
三、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归纳 |
第三章 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影响因素探讨与研究 |
第一节 制章过程对印章印文特征的阶段性影响 |
一、物质特性对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本质性影响 |
二、制章工艺对对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
第二节 盖印过程对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多元性影响 |
一、压力、角度的选取与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联系 |
二、盖印材料的选择与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联系 |
三、衬垫物的软硬与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联系 |
第三节 使用保管过程对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的局限性影响 |
一、环境因素对印章印文特征影响的潜在性 |
二、外力作用对印章印文特征影响的单向性 |
三、附着物质对印章印文特征影响的易变性 |
四、人为因素对印章印文特征影响的随机性 |
五、小结 |
第四章 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综合评断 |
第一节 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架构 |
一、特征的阶段性变化引发的冲突与矛盾 |
二、特征变化引发冲突与矛盾的优化路径 |
三、阶段性特征符合点或差异点的合理解释 |
第二节 印章印文同一认定的重要判断依据 |
一、判断印文形成方式的客观依据阐释 |
二、变化规律与印章印文同一认定的冲突及优化路径 |
第三节 盖印时间判断的辅助参考 |
一、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应用的基本思路 |
二、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体系应用的合理建构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论域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意涵 |
一、主要内涵 |
二、基本特征 |
三、现实价值 |
第二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演变 |
一、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 |
二、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变迁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现行规定 |
一、法律规定 |
二、政策规定 |
第二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现实反思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实践反思 |
一、运行现状 |
二、实践困境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理论反思 |
一、理论适用 |
二、功能定位 |
三、基本属性 |
第三节 高校自主办学之域外比较与启示 |
一、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内涵 |
二、西方国家大学自治的历程 |
三、西方国家大学自治对我国高校自主办学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理论发展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理论基础之完善 |
一、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第三部门理论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属性之理顺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社会属性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自治属性 |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权能与边界之再造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权能重构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边界重塑 |
三、厘清相关主体的伸展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配置和运行 |
第一节 高校办学实践之样本考察 |
一、样本高校的制度设计 |
二、样本高校的实际运行 |
三、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拓展 |
一、权利项目的增加 |
二、权利内容的扩展 |
三、权利行使或保障方式的改进 |
第三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合理配置 |
一、配置原则 |
二、配置主体和方式 |
三、配置内容和对象 |
第四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科学运行 |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运行应遵循的原则 |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外部运行机制 |
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部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和约束 |
第一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保障体系构建 |
一、完善以救济制度为主体的外部保障机制 |
二、健全以权利保障为导向的内部保障机制 |
三、强化以全民守法为目标的法治宣传教育 |
第二节 高校办学自主权之约束机制完善 |
一、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 |
二、高校办学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
三、建立权力约束为导向的立体监督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行政权责清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目标、方法、结构 |
第一章 行政权责清单的界定 |
第一节 行政权责清单的概念 |
一、行政权责清单的名称 |
二、行政权责清单的涵义 |
三、行政权责清单的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权责清单的分类 |
一、国家治理中的清单制 |
二、政府治理中的权责清单 |
三、各种类型的行政权责清单 |
第三节 与其他概念或现象的辨析 |
一、行政权责清单与XX清单 |
二、行政权责清单与法律清理 |
三、行政权责清单与行政行为 |
第二章 行政权责清单的脉络 |
第一节 行政权责清单的兴起 |
一、发展历程 |
二、理论基础 |
三、成因与变迁 |
第二节 行政权责清单的结构 |
一、行政权责清单的形式结构 |
二、行政权责清单的制度结构 |
第三节 行政权责清单的意义 |
一、行政权责清单之于法治政府 |
二、行政权责清单之于法治社会 |
第三章 行政权责清单的法属性 |
第一节 既有法属性定位的述评 |
一、行政权责清单不是“法” |
二、行政权责清单是“法” |
三、结论:“非法非非法” |
第二节 行政权责清单与法的关系 |
一、法实证主义视野下的行政权责清单 |
二、法非实证主义视野下的行政权责清单 |
第三节 几个前沿法理论的继续关照 |
一、软法中的行政权责清单 |
二、规划法中的行政权责清单 |
三、制度性事实中的行政权责清单 |
第四章 行政权责清单的编制 |
第一节 编制的基本原则 |
一、依法编制原则 |
二、合力编制原则 |
三、电子政务原则 |
第二节 编制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内容概览 |
二、权力类型问题 |
三、权力依据问题 |
第三节 行政权责清单编制权 |
一、行政权责清单编制权概念 |
二、编制权来源要素及规制 |
三、编制权主体要素及规制 |
四、编制权对象要素及规制 |
五、编制权运行要素及规制 |
六、编制权保障要素及规制 |
第五章 行政权责清单的运行 |
第一节 理念转变 |
一、理念力量不容忽视 |
二、各方理念都要转变 |
第二节 动态调整 |
一、动态调整的事由 |
二、动态调整的程序 |
第三节 “依清单行政” |
一、所谓“依清单行政” |
二、“依清单行政”的实现 |
第四节 监督与救济 |
一、“五位一体”的监督 |
二、两个向度的救济 |
结语 |
一、观点总结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四、高效办公理念的强化——学习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体会(论文参考文献)
- [1]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其法治化研究[D]. 叶亚芳.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 2021
- [2]国家监察体制视角下政务处分的政治功能研究[D]. 黄凤霞. 吉林大学, 2020(08)
- [3]关于《新时代党支部工作常用公文范例实用手册》的汉朝翻译实践报告[D]. 金雪. 延边大学, 2020(06)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6]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7]印章印文特征阶段性变化规律实证研究[D]. 叶靖.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论中国高校办学自主权[D]. 陈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行政权责清单研究[D]. 李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公示”文种论析[J]. 王瑜. 教育教学论坛, 2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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