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利明[1](2021)在《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的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解决法人人格否认纠纷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方式将法人人格否认扩张适用至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关联公司,使我国人格否认制度更加完善。基于关联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复杂性,对关联公司能否直接适用人格否认规定仍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对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及规则。本论文在坚持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基础上,秉持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同时防止连带责任泛化的理念,从公司人格独立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论证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认定的实质要件包括意思是否独立和财产是否独立;在实质要件指引下,进一步阐释判断关联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表征要件,并辅助以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同时结合关联公司之间关联关系的差异,进一步阐述了持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应以一般混同为要件,非持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应以高度混同为要件的观点。本文通过结合人格否认法理和我国的司法实践阐明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规则,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助益,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马欢军[2](2021)在《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康恺[3](2021)在《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意味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完成了由实缴制到有限的认缴制再到纯粹的认缴制的三步走,认缴制在提高资本利用率、激发群众创业热情、提高市场经济活力方面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放松政府管制的同时,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与股东的期限利益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置债权人的利益于风险之中。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构建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缴制改革后,股东就出资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意思自治,但对债权人的保护仍然停留在实缴制阶段,没有针对认缴制进行特别规定。这就导致债权人在面对认缴制下的新威胁时,原有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失灵,难以适用。因此,对债权人保护机制的调整势在必行。本文以认缴制革新后的市场环境为基础,参照目前的公司法框架内容,对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现有的债权人保护机制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从限制股东期限利益、明确法人人格否认标准、设立股东出资催缴制度、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四个方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判例和域外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的相关经验,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尝试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在商事领域进行应用,结合《民法典》尝试对我国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进行回应。
卢政宜[4](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任文娟[5](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让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能够得到实质公平清偿,而关联企业的出现严重威胁到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人员、业务、管理等往往存在严重混同,并且从属企业长期处于被压榨的状态,出现破产危机时,其清偿能力极低,此种情况下仍然不进行实质合并,势必导致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使实质公平清偿的价值追求沦为空谈。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的种种问题,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没有有效的条款对其进行规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大胆创新,探索引入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以保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质公平清偿。但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因为缺乏立法的指导,对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些混乱不堪,导致实质合并破产原则长期处于被质疑的状态。因此,为了规范司法审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我国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对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做出规定,明确该规则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为司法实务提供立法支撑与指导,以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相关理论研究加以梳理,明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发展水平,为论文研究的问题指明方向和提供思路。第二部分是在对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整体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明晰了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司法中的现实困境,指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第三部分梳理了美国实质合并规则产生、发展、到三大着名标准确立的历程,总结出美国司法判例经验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启示。第四部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问题的分析,在研究美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实践中已有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主体、应然适用标准、法律效力。第五部分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研究,分析实践中法院的做法,结合美国的司法经验,明确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主体、启动模式、司法管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以及异议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黄文欣[6](2020)在《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激发市场经济活力,2013年我国针对公司资本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为显着的改革是资本制度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不仅取消了公司成立时必须的强制验资程序,且对于股东分期缴纳最高期限以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进行强制性限制,对以往繁杂的公司设立流程进行了极大简化。此次大规模的资本制度改革刺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资本制度改革修改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不足以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在新政策下各种各样潜在威胁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来说显失公平。公司注册登记制改革是为刺激市场经济活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之下,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出猛喷式增长,不仅刺激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激情,而且对于市场经济的增长与转型提供了新的动力。不可否认,资本制度改革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潜在的问题诸如缺乏完善的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加速到期制度不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不完全透明等问题,导致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显得甚为棘手。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具有适用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不仅更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且尽可能使新的资本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显示出其最大的优势,不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源动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各方利益保护制度保障能够为新的资本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总体而言,一个完善的制度必须总体上能够均衡好各方利益,就新型的资本制度改革而言,应该在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平衡好债权人与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整体的利益保障呈现出一个动态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在正确的轨道上高速运转。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的内容,以层次递进的剖析对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以及解决途径进行深层研究。第一章通过阐述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实现的消极影响以及积极保护。深层次认识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积极与消极的对立层面。第二章主要阐述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存在着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法定验资程序、出资形式多样化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等立法现状以及当前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不确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责任承担缺乏明确具体的承担主体、缺失完善的出资催缴程序以及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完善等存在的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具体发现问题,得出与之配套的对应解决措施。第三章主要是介绍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以及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先进经验进而引申论述国外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启示。第四章主要根据分析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在借鉴国外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益经验之余,提出符合我国当前实际需要的针对性措施,比如对注册资本催缴程序进行具体完善、确立相对完善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具体董事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等措施,通过具体可行的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马珂君[7](2020)在《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既要求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的市场准入体系,又需要具备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能否合规、顺利地退出市场,不仅关系着股东等投资人的权益,更关系到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以及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经济秩序的稳定性能否得到保障。然而,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下,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的公司比比皆是,有些甚至恶意以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有鉴于此,《公司法解释(二)》规定了无法清算或清算瑕疵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董事、股东等主体主张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但由于该司法解释未将制度本身的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性质进行明晰,导致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理解适用千差万别,有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甚至不适当地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得对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公司清算等司法程序中出现了失衡。本文以《民法总则》对“清算义务人”的首次规定为契机,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拟在重新界定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明确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行为的性质,清算责任的构成要件,多数清算义务人对内及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该类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认定。本文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就清算义务人主体构成认定的法律发展历程、现状以及《民法总则》出台对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确定规则的影响进行了梳理总结。通过分析现行清算义务人界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借鉴比较法规定,分析清算义务来源以及清算义务人主体设置的合理性等多角度出发,对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第二章从主体范围、适用条件、责任内涵与制度价值等多角度对怠于清算与滥用法人人格两种行为进行了比较,并通过梳理侵权法保护体系、分析司法解释的逻辑架构以及优化举证责任配置等多角度对债权侵权说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明确了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行为的性质以及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第三章首先解析了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逐项分析了“过错”、“无法清算”以及“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清算义务人的可能抗辩和免责事由。第四章承接第三章,对清算瑕疵和无法清算状态下,多数清算义务人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作出了界定,使得多数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范围进一步得到了明晰。第五章在本文实体问题得到了解决的基础上,着眼于诉讼时效这一程序性问题,并通过整理案例归纳出司法实践中确认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几种模式,进而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认定的原则和参考因素;最后通过比较法借鉴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提出了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建议。
蒋子瑶[8](2020)在《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我国《公司法》迎来了重大改革,不仅将我国长期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同时也取消了最低出资额以及首次实缴出资额等限制。这一改革虽然大大简化了公司注册程序,有效激励了创业者的创业热情,但是也给了一些不法之徒可乘之机,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到债权人的应有利益。长久以往,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自201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改革也已经有七年之久。在此期间,我国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题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例如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以及近期修改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可以看出,我国实行认缴制并不意味着放松对损害他人的不法行为的警惕性,而是通过一些事后惩罚的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此次资本制度改革的步伐太大,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改革脚步,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有发生。所以,本文力求探索在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有效路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三次重大改革,列举我国学者就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讨论,结合现有制度进行分析出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其次,分析此次改革对于市场的积极意义以及对于债权人的消极意义。第二部分从法理和实践的层面分析为什么要保护债权人并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信用体系以及董事的受信义务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的资本制度以及这三个国家的现有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介绍了美国的催缴出资制度、衡平居次原则、日本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利润分配制度以及德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和直索责任等可以供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制度。第四部分从完善我国现有制度和引入域外制度这两个方面探究了有助于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从完善我国现有制度来说,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细化公司管理层的信义义务以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三个方面都是非常必要的。而就国外的制度来说,可以考虑催缴出资制度、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以及衡平居次原则。
何靖[9](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关联企业的不断出现,关联企业破产时如何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为了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难题,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以保障关联企业破产时的资产处理和债权人清偿问题。破产法的一大价值目标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势必会对各个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进行重新调整,各债权人的清偿数额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有些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会因实质合并而增多,但有些债权人的清偿额会变少。因此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如何做到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便是我们直面的问题,本文便从债权人公平保护的角度出发,从适用标准、裁判程序和异议债权人保护三个方面,阐述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中,如何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实质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基本分析。正是因为关联企业在实践中的不规范发展造成单独破产难的问题,从而产生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但是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会对债权人原本从单个企业破产带来的清偿造成影响,因此实质合并破产中必须要对债权人公平保护问题予以回应。最后论述了当前要做到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难点,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第二部分便是从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出发,如何制定更好的适用标准来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首先是对当前国际上主要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适用标准进行分析可知我国当前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是以“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为主要的裁判因素。这一单一的裁判标准可能会造成实质合并的滥用,也没有做到对债权人异议的回应,无法真正做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因此本文从公平保障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构建以法人人格混同为主要标准,同时包括资产分离难度和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在内的综合标准,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第三部分是从程序出发,在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程序中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审理和裁判程序。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在其中发挥诉讼指导功能。同时将实质合并的申请权赋予管理人,毕竟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情况有着更为专业的了解。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为了能够公平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当完善实质合并申请启动后的通知和听证程序,尤其是要好好利用听证程序来全面了解债权人的意见。另外实质合并裁定的作出应当充分将债权人的意见考虑在内,因此必须好好利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为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定提供帮助。第四部分是对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实质合并的适用势必会引发某些债权人的不满,不能为了使实质合并得到适用而对异议债权人的意见不加回应。因此在实质合并裁定作出后应当给与债权人提起异议的权利,可以通过提起实质合并异议之诉来进行权利救济。此外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异议也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可以在裁定适用实质合并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合理的补偿。从赋予异议权和合理补偿两方面来保障特殊异议债权人的权利,以此来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
祝雅柠[10](2020)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文中认为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金融市场的“灰犀牛”,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其密切相关,如何解决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一直以来都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要命题。2008年金融危机使学术界与金融监管部门意识到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已经不足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故提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以进一步完善与强化金融监管。2019年,帕特里克·博尔顿(Patrick Bolton)等四位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发表《金融体系终于稳健了吗?近十年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回顾与评估》研究报告,从经济学角度来看,金融监管改革尚未有效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并未遏制其过度风险经营倾向。实际上,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法律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其形成与运作产生重要影响。实践中,金融监管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缺乏自足性,通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解决其道德风险问题是后危机时代金融法与公司法交互与融合的重要命题,须针对金融机构的特殊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从而改变其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进一步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尽管,我国金融系统并未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我国特殊金融市场体制存在极为突出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我国金融市场化正进入提速期,民营资本不断进入银行业,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可兑换的推进使金融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与更宽领域开放,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与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意味着更高的制度要求与更国际化的视野。本文以我国金融市场为研究背景,结合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本土问题,借鉴域外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理论成果与制度改革经验,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改革研究:突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从而为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转型、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本文对以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改革规制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道德风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却被广泛适用于法学领域研究。从信息经济学角度来看,道德风险并非风险而是由事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产生或扩大风险的行为机制。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是激励相容理论,即对代理人的奖惩与其行为相关信息相联系,从而将委托人的成本与收益内部化为代理人的成本与收益,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利益行事。法律作为重要的激励机制之一,其通过要求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使相关社会成本与收益转化为私人成本与收益,从而通过个体行为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状态。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是多元的,包括金融安全网的设立、金融市场的创新等,其法律制度根源则是权利义务的失衡。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金融机构是法律抽象的结果,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自然人意志的影响,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行为法维度上的权利义务失衡,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在组织法层面形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亦不容忽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既有传统的命令与控制型监管,也逐步确立了金融机构后设型监管,前者包括金融机构资本监管与结构性监管等措施,后者则是围绕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展开的董事会构成、董事、高管薪酬奖励等公司治理监管措施。但是,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与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错位、现代公司法激励机制缺失体系化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权利义务失衡,使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激励相容作用极为有限。并且,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与规制上存在本土化问题,即金融市场存在突出的政府隐性担保,且其正处于市场化提速期,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变革、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进一步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但目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规制仍依赖于金融监管的强化,对我国金融机构隐性道德风险的规制效果极为有限。因此,有必要基于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点,改革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权力配置、行为规则与权利义务安排,以填补金融监管空隙,调整金融机构行为动机与风险偏好,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政府隐性担保与金融市场化交织为主要发生机制的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的确立当下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司的时代”,任何一种单一理论都不可能为公司治理的所有问题提供全部答案。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基于其与传统公司治理实践的客观差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需要理论上的演进指导制度上的改革。股东利益至上被认为是导致2008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英美等国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与立法上的改革,仍深受股东利益最大化理论的影响,聚焦于股东与经营者代理利益冲突,通过股东赋权强化监督经营者行为,实现股东与经营者利益的统一,实质上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利益相关者理论在公司利益以何为准的问题上给出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截然相反的答案。但是,以德国为代表,适用利益相关者保护公司治理目标的公司法国家,其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同样差强人意,一方面,利益相关者理论受制于难以界定利益相关者范围的固有问题,不仅存在较高的制度成本,还易引发金融机构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后危机时代,诸多学者围绕利益相关者理念提出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思路,即以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为依托,引入债权治理。但是,与非金融业公司债权人风险厌恶不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网机制形成了债权人的风险中立,其缺乏激励与能力参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已然是一个更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英国学者安德烈亚斯·科基尼斯(Andreas Kokkinis)基于安德鲁·凯伊(Andrew Keay)提出的实体最大化与可持续发展(EMS)公司治理理论,针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Financial Sustainability)理论,以规制道德风险,遏制金融机构过度风险经营,从而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该理论对以公司治理为路径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启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立足于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体系化地重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制度,克服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制度内生因素,从而为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对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股东有限责任是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根源,公司人格否认适用条件缺乏预测性与可操作性、法官对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审慎态度、非自愿债权人集体行动困境等问题使其在实践中适用范围极为有限,难以解决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背景,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为场域,影子银行的产生与扩张以及机构投资者的兴起表明,金融机构特殊性实质上改变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理性预设,从而加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负外部性问题产生的社会成本高于其带来的制度收益。实际上,相较于非金融业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确认较晚,但其发展迅速,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聚金融系统性风险,现有商事风险分配与控制机制不足以解决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问题,故通过考察与梳理金融法与公司法学者提出的股东有限责任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股东双倍责任、股东比例责任、选择性股东责任、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比例责任以及股东加重责任,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阶段、金融体制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现状,以类型化金融机构为前提,以“事实状态预设、权利与义务规则以及法律后果”为逻辑结构,重构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股东加重责任,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金融系统性风险基金与股东比例责任。四、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直接规制以2008年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市场实践为研究场域,现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造成董事治理职责与激励机制的结构性扭曲,形成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实践与理念的偏差,从而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在路径依赖理论框架内,通过检视与反思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改革实践,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强化对道德风险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有必要在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重塑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进一步改革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考察并分析既有董事信义义务制度改革建议与方案,包括直接扩张董事勤勉义务适用范围、引入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公共治理义务;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结合金融立法现状,在不完备法律理论指导下,重置“强监管、弱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以渐进主义法律改革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嵌入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构建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结构体系。以区分银行业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前提,前者应引入董事公共治理义务以解决我国银行依赖政府隐性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后者则通过引入董事诚信义务,纳入债权人利益,构建董事信义义务的三元结构,以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目标,从而起到规制道德风险的作用;反思与重构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制度,使其成为实现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目标,规制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重要制度依托。五、金融机构监事会职能完善对道德风险的间接规制相较于其他行业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运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具有重要作用,应在“强化监事会实质性监督权力、优化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会监督权限配置以及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制度”问题上作出实质性的制度改革。与德国等国一样,我国监事会制度固有缺陷使其面临严重的公司治理困境,造成监事信义义务制度虚置,且我国公司监事会还存在独立性缺失、公司法激励与约束制度的结构性扭曲等本土化问题。以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结合我国公司内部特殊的监事会——独立董事复合监督结构,借鉴德日等国监事制度相关立法经验,通过构建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监督职责赋予其实质性的监督权力;构建针对监事会监督职能特点的薪酬制度与信义义务制度,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同时,激励其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从而在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上发挥金融机构监事会内生的、间接的规制作用。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实践 |
(一)关联公司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
1.关联公司的界定 |
2.关联公司的特殊性 |
(二)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实践 |
1.第15 号指导案例的指导意义 |
2.《九民纪要》的指引作用 |
二、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基本原理 |
(一)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为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确立基本准则 |
1.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公司的人格独立 |
2.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不能妨碍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
(二)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必然性 |
1.关联公司具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主体要件 |
2.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极易导致人格混同 |
3.关联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承担责任 |
三、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质要件 |
(一)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实质要件的确立 |
1.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实质要件的确立 |
2.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实质要件的意义 |
(二)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实质要件的内容 |
1.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的意思独立要件 |
2.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财产独立要件 |
四、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形式要件 |
(一)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表征要件 |
1.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表征要件及其表现 |
2.持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一般混同要件的认定与证明 |
3.非持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中高度混同要件的认定与证明 |
(二)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辅助要件 |
1.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 |
2.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典型案例及其揭示问题 |
(一)案例案情介绍 |
1.林荣忠与颜承江、白峰股东出资纠纷 |
2.裁判理由 |
(二)相关案例总结 |
(三)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改革及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现状 |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沿革历程 |
(二)认缴制对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三)认缴制下的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现状 |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三、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机制的不足 |
(一)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限制不足 |
(二)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模糊 |
(三)对股东出资的催缴制度的缺失 |
(四)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四、域外公司法改革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一)欧盟法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变革 |
1.德国公司法沿革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2.日本公司资本制度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3.中国台湾公司资本制度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变革 |
1.英国公司资本制度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2.美国公司资本制度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
五、对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建议 |
(一)限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 |
1.完善非破产程序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2.对债权人代位权的突破 |
(二)明确资本显着不足的认定标准 |
(三)完善董事催缴程序 |
1.确定董事催缴义务 |
2.设立董事催缴程序 |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1.建全社会信用体系 |
2.建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
3.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5)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法与司法评析 |
2.1 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
2.1.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1.2 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
2.2 司法现状及其困境 |
2.2.1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审理的整体趋势 |
2.2.2 各地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
2.2.3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2.3 确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必要性 |
2.3.1 现实意义 |
2.3.2 填补立法空白 |
3.美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
3.1 实质合并规则的创立 |
3.2 实质合并规则的发展 |
3.3 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确立 |
3.3.1 “Auto-Train”标准 |
3.3.2 “Augie/Restivo”标准 |
3.3.3 “Owens Corning”标准 |
3.4 美国三大标准评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体问题分析 |
4.1 实质合并的适用对象 |
4.1.1 关联企业的界定 |
4.1.2 关联企业的类型 |
4.2 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 |
4.2.1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现实适用标准 |
4.2.2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应然适用标准 |
4.3 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效力 |
4.3.1 财产合并,统一清偿 |
4.3.2 合并重复债权 |
4.3.3 对内债权债务消灭,对外统一按比例清偿 |
5.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分析 |
5.1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主体 |
5.1.1 破产管理人 |
5.1.2 破产债权人 |
5.1.3 破产债务人 |
5.1.4 受理法院 |
5.2 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模式 |
5.2.1 分别破产,合并审理 |
5.2.2 一并申请,合并审理 |
5.2.3 拉入合并破产模式 |
5.3 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管辖 |
5.3.1 我国司法管辖现状 |
5.3.2 我国应确立“利益中心地”管辖原则 |
5.3.3 我国应确立“申请在先”管辖原则 |
5.4 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的确定 |
5.4.1 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选任现状 |
5.4.2 管理人选任方式的具体适用 |
5.5 异议债权人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资本认缴制制度与债权人保护的辩证关系 |
第一节 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实现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积极保护 |
第二章 我国当前资本制度下的立法现状及债权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立法现状 |
一、出资形式多样化 |
二、取消法定验资程序 |
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出资期限问题严重 |
二、出资催缴程序缺失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的制度缺失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缺乏认定标准 |
五、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一、德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二、日本资本制度下现有的法律的债权人保护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一、美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二、英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第三节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启示 |
一、确立明确的出资催缴程序 |
二、确立“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三、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健全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一、股东出资责任到期的理论学说 |
二、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第二节 确立公司注册资本董事催缴程序 |
一、明确董事为催缴主体 |
二、催缴程序及责任承担 |
第三节 具体规定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
一、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对董事受信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细化法人格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二、明确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五节 建立完善的公示公信平台 |
一、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完善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预警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
第六节 逐步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 |
一、设立债权人大会 |
二、建立债权人委托投票制度 |
三、确立完善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范围的法律规范及其评析 |
一、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界定的法律发展历程 |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界定的法律现状 |
三、现行清算义务人界定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范围之重构 |
一、董事是当然的清算义务人 |
二、控制股东属于清算义务人范畴 |
三、实际控制人并非清算义务人 |
第二章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行为的性质 |
第一节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2款的区分 |
一、侵权责任说 |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说 |
第二节 怠于清算与法人人格否认的比较 |
一、主体范围之异同 |
二、适用条件之辨析 |
三、责任内涵与制度价值之剖析、比较 |
第三节 怠于清算行为的性质认定 |
一、清算义务人是独立的行为和责任主体 |
二、债权侵权说的合理性论证 |
第三章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过错的认定 |
一、清算义务人的“过错”不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 |
二、不具有过错的情形 |
第二节 “无法清算”的认定 |
一、“无法清算”的认定标准 |
二、“无法清算”举证责任的分配 |
第三节 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因果关系”认定规则 |
二、司法实践中涉及因果关系的抗辩 |
第四章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承担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 |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内涵 |
二、多数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性质与责任形式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 |
一、清算瑕疵的补充赔偿责任 |
二、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 |
第五章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一、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
二、司法实践中确认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几种模式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完善 |
一、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确定 |
二、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 |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
(一)我国《公司法》变革的历程 |
(二)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 |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 |
(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意义 |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 |
第二章 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困境 |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债权人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
(三)公司的社会责任 |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困境 |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困难 |
(二)我国信用体系还尚未健全 |
(三)我国对于受信义务的规定尚不明确 |
第三章 域外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考察 |
一、美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一)催缴出资制度 |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
(三)衡平居次原则 |
二、日本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 |
(二)董事的受信义务 |
(三)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
三、德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一)德国个人信用体系 |
(二)直索责任 |
(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
第四章 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
一、完善我国现有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一)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细化公司管理层的受信义务 |
(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二、引入域外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一)建立催缴出资制度 |
(二)债权人参与公司经营 |
(三)引入“衡平居次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实质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公平保护基本分析 |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发展与实质合并的出现 |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破产 |
二、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出现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后果与债权人公平保护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后果 |
二、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难点 |
一、破产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
二、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取舍 |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边界 |
第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各类标准分析 |
一、法人人格混同 |
二、资产和负债分离难度 |
三、债权人收益标准 |
四、债权人信赖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分析 |
一、我国司法实践适用标准现状 |
二、当前适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构建以债权人公平保护为核心的综合标准 |
一、法人人格混同——主要标准 |
二、资产分离难度——破产效率与债权人收益 |
三、债权人信赖标准——单个债权人权利保护 |
第三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
第一节 当前实质合并适用程序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
一、我国有关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的规定 |
二、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规则程序规范情况 |
三、我国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中对债权人公平保护的程序不足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确立依申请原则启动实质合并程序 |
二、实质合并破产公示、通知和听证程序的完善 |
三、实质合并破产裁决程序的完善 |
第四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
第一节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现状 |
一、实质合并破产中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的难点 |
二、我国对实质合并债权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 |
三、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异议的回应 |
第二节 域外有关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经验借鉴 |
一、美国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的经验 |
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规则的构建 |
一、构建债权人实质合并异议之诉 |
二、构建特殊债权人的适当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前提问题:廓清规制道德风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基本认识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内涵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表现 |
三、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危害性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理论探析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信息经济学解释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形成的法理解释:权利义务失衡 |
三、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机制的本土化问题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检视与反思 |
一、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基本原理:激励相容 |
二、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监管实践的困境与局限 |
三、金融机构特殊公司治理及其法律意义 |
四、我国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规制的公司治理路径 |
第二章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理论演进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理论 |
一、股东利益至上的理性基础与理论范式 |
二、股东利益至上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股东利益至上的价值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基本原理 |
二、利益相关者利益保护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实践 |
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视阈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适用迷局 |
第三节 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基本原则 |
一、原则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应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 |
二、原则二:以金融可持续发展为公司治理目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
三、原则三:金融可持续发展下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
第三章 直接规制股东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股东责任制度重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有限责任 |
一、股东道德风险的形成机理 |
二、股东道德风险的公司法规制:公司人格否认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检视与改革 |
一、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沿革 |
二、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异化与规制虚空 |
三、金融机构股东有限责任限度突破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反思与重构 |
一、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路径选择与立法模式 |
二、金融机构股东责任规则的建构思路 |
三、金融机构股东责任的规则设计 |
第四章 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第一节 传统公司治理中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 |
一、全球金融危机与我国金融实践视阈下董事激励与约束的法律考察 |
二、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检视 |
三、后危机时代金融机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改革之反思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 |
一、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必要性 |
二、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信义义务重塑方案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强化 |
一、我国金融领域监管与司法的权力配置格局重置 |
二、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立法路径 |
三、我国金融机构董事责任强化的司法路径 |
第五章 间接规制道德风险:金融机构监事职能完善 |
第一节 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原理与现实困境 |
一、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基本原理 |
二、金融机构监事规制道德风险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职能之完善 |
一、金融机构监事会信息权制度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同意保留权与风险管理职责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机构监事会本土化问题与制度改革 |
一、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供给现状 |
二、金融机构监事会法律制度评估 |
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银行债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研究[D]. 利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D]. 马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论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保护[D]. 康恺.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4]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5]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D]. 任文娟.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6]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黄文欣.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7]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民事责任研究[D]. 马珂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D]. 蒋子瑶. 青岛大学, 2020(02)
- [9]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D]. 何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10]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研究 ——以规制道德风险为核心[D]. 祝雅柠.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