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中院:院长向人大代表鞠躬道歉(论文文献综述)
杨益航[1](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认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蔡玉龙[2](2015)在《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文中认为地方人大监督权,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所决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大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是从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直接转化而来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的最高形式,无疑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因而,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去,避免权力的滥用,防止和杜绝腐败;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作用在实践中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脱节比较严重,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普遍比较“疲软”,这与其理论和法律规定上的“刚硬”形成了鲜明对比。因而,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进行系统研究,找到解决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的出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应有功效,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此,本文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首先,阐述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梳理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问题;再次,概括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问题;又次,阐明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问题;最后,总结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的建议,以期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以落实,发挥实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其概念、特征、构成要素、功能等,澄清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本体问题,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象征和保证,具有民主性、全局性、权威性、法定性、间接性等特征。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一个由不同要素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主体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对象是指那些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其内容包括立法监督、宪法法律实施监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等;其方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地方人大监督权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权,具有高度权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表现方式,也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还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第二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维度进行了阐述,包括革命根据地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三个阶段,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来龙去脉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从中得出了一些基本结论。我国的地方人大监督权萌芽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形成于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发展与完善于改革开放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走上了武装夺取政权之路,也走上了探索革命政权建设之路,先后建立了苏维埃制度、参议会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使地方人大监督权得以萌芽。在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由于新中国的成立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我国正式建立了人大制度,并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权,从而正式确立了地方人大监督权。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以及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2006年监督法的制定实施,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不断得以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由于党的一系列正确方针政策的指引,使我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第三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进行了阐述,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明确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从系统科学的角度看,地方人大监督权是由一系列具体监督权力组成的,但这些具体监督权力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其共同构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这个有机整体。因此,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具体监督职权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排列的整体。其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一府两院”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重要表现;财政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控政府“钱袋子”的方式,也是监督政府的最有效的手段;执法检查是在视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式创新的产物;询问和质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一种独特运行方式,等等。第四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政府行政权、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由于对代议机构监督权力的研究,只有在国家权力的整体结构中以及代议机构自身的权力构成中进行分析才能够获得充分的说明,因而,我们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研究,只有从其实践中所形成的权力关系着手,才能真正找到理解地方人大监督权的钥匙。其中,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最重要的权力关系,也是首先要正确处理好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可以概括为,执政党的执政权领导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地方人大监督权监督执政党的执政权。但在实践中由于认识和体制上原因,两者关系难以正确处理。对此,我们应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理顺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政府行政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重要的权力关系,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政府行政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立法监督难以实现有效化、人事监督难以实现实质化、财政监督难以实现精细化等问题,因而,我们必须厘清权限、加强立法监督,理顺关系、加强人事监督,健全制度、加强财政监督,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之关系,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权力关系的重要内容,两者关系就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对地方司法机关司法权进行监督,但在实践中存在重形式监督轻实质监督、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重“个案监督”轻“类案监督”等问题。因此,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要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司法重点的三个转向,即从形式监督转向实质监督,从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第五部分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困境及其解决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目前存在的一些困境,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关对策。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加强,监督实效明显。然而,与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权利要求以及权力秩序中的脱序现象相比,监督工作总体上依然是地方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地方人大监督权运行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不少困境,包括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等问题,这就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运行,必须予以解决。对此,我们必须要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正确处理好党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以保证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实效。
胡焕刚[3](2015)在《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职业角色是法官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主体要素,也是核心要素。法官职业角色的定位与实现,关系到一个国家法官制度的完善、司法职能的实现和法治发展的水平。本文从角色理论入手,界定和阐明了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的逻辑定位,在建构理想法官职业角色实现理论的前提下,对中国当代法官职业角色运行的现状进行了比照分析,并对完善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实现机制提出了若干建议。文章共分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从对中国当前的法官乃至司法改革的现状及问题入手,阐述了本文选题的由来和写作框架;从厘清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和改革法官制度方面阐释了本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法官角色”、“法官职业”、“法治”分别为主题梳理了法官角色的研究现状,并总结了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是法官职业角色概论。本章梳理了中西方关于“角色”的概念和研究,从角色是对社会存在、社会关系的某种反映、是主体与社会发生交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对其所规定的或期待的行为模式三个方面阐释了本文角色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抽象出了角色的四个要素:社会地位、主体要求、价值理念与行为模式,并从主观性与客观性、结构性与功能性、普遍性与特殊性、过程性与阶段性四个方面阐释了角色的辩证统一性,还从角色运行的角度阐释了角色期望和角色扮演在角色理论中的意义。在廓清角色理论的基础上,从职业角色的角度,对法官角色的概念和要素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法官职业角色的定位。本章首先从法官职业起源于社会纠纷裁判机制和司法权本质是判断权两个方面论证了法官的职业角色是纠纷裁判者。接着,文章从中立的立场、特定的能力需求、依法裁判和公正裁判四个方面对纠纷裁判的角色内容进行了阐释。进而,文章对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进行了辨析,着力阐释了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官如何处理服务大局的使命、司法为民的宗旨、化解纠纷的功能以及大众的“青天”情结,表达了自己依法裁判就是服务大局、公正裁判是最好的司法为民、纠纷裁判不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和法官不是现代“包青天”的观点。本章最后对法官与检察官、警察及其他公务员、仲裁员、律师进行了角色区分,以在比较中更清晰地展现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第三章是法官职业角色构成要素。本章结合中西方的法治理论及西方法治的实践,论述了逻辑状态下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官应该拥有的社会地位、主体要求、价值理念和行为模式。在社会地位方面,文章着重强调了法官在纠纷裁判中要能避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媒体的干涉,也要能避免受上级法院、本法院领导及其他法官的干涉,实现独立裁判;要拥有任职、待遇方面的保障;享有职务行为的豁免权和一定程度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在主体要求上,文章着重强调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运用法律的能力,还要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熟悉和了解裁判纠纷领域的情况,同时法官要拥有处理好纠纷裁判的政治素质,并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在价值理念方面,文章着重强调了公平正义理念在纠纷裁判中的核心意义,并阐释了如何处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效率的关系。在行为模式上,文章梳理了司法克制在法治发展中的历史,强调了应带着对法律敬畏的态度在纠纷裁判中保持司法克制。第四章是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运行现状。本章将上一章论证的法官纠纷裁判者角色逻辑上的内容对应到中国当代法官职业角色运行的现实中,分析了中国当代法官职业角色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尚待改善的党领导司法的方式、地方政府对司法的不当干预、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媒体的不当行为以及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指出了上述因素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和制约。其次,文章梳理了目前中国法官的任职制度、物质待遇、信访化解机制、错案追究机制、执行难的现状,指出上述因素制约了法官纠纷裁判角色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最后,文章对当代中国法官业务能力、社会经验、政治素质、廉洁性、道德修养五个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分析,揭示了中国当代法官素质和修养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本章从转变理念、改革相关的体制、完善相应的机制方面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促进法官纠纷裁判者角色的确立和实现。在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文章着重提出了改善党领导司法的方式,规范党委(政法委)过问具体案件的职权;减少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赖,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保障法院办公经费和法官工资;区别对待不同级别人大与相应级别法院的关系,杜绝人大代表对未决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改革法院内部的行政领导体制,建立法官主体责任制等举措。在法官履职保障方面,文章着重提出了扩大法官选任范围,加大法官个人事项公开力度,提高法官薪金报酬,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加强对法官的外部监督等建议。在转变行为方式和树立司法权威方面,文章着重提出了改革法官和法院的多重考核体系,取消与司法公正无关的考核指标;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以公开促公信;改革法院内设执行机构的现状,将执行从法院剥离;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完善再审工作机制等意见。最后,文章还对上海市正在试点的司法改革进行了分析和点评,肯定了其中好的做法,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困难。结语中,文章表达了对中国当代司法改革的信心和期望。
蒋超[4](2010)在《论司法权威》文中指出司法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关键是司法具有权威,而司法权威缺失业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突出问题,限制了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以及社会生活中应有作用的发挥。研究司法权威问题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学界关注较多、成果也较为丰富,本文是既有研究的拓展和深化。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对既有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并且简要地说明文章的论述思路。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司法权威的基本理论,旨在回答司法权威是什么。主要涉及司法权威的概念、来源以及价值三个问题。关于司法权威的概念,从通用定义出发,认为司法权威指司法机关具有令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司法权威是权力和威信的统一。权力是司法权威的前提,无权谈威,威便成为空中楼阁,但有权力也并不一定带来权威,司法权威要求有权更要有威。司法权威又是强制和自愿服从的统一。最后,衡量和判断司法权威的标准是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关于司法权威的来源,认为在人民主权时代,司法权威最重要的来源是民众的信任;当然,法律制度本身的权威性能够强化司法权威,而严格的法官选任机制发挥着逆向的权威确认功能;同时,司法权威不仅是被表达,更是被实践,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权力碰撞、摩擦、角力累积而得;当然司法还可以从古老的历史中寻求权威支撑;另外还可以通过司法过程中的空间营造、司法仪式和法庭语言的使用,通过公正、中立、公开的司法程序运作增加司法权威。关于司法权威的价值,认为应该和司法的功能相区分,纠纷解决、秩序维持、权利保护、规则生成以及权力制衡应被视为司法的功能而不是司法权威的价值,司法权威的价值是满足权威诉求、通过司法终局性降低社会运行成本、通过权威性凝聚社会共识以及实现司法功能,其中实现司法功能是最重要的方面。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集中考察司法权威的中国实践。司法权威的历史发展显示,帝制时代缺乏独立司法传统,司法权威为行政权威所吸纳;在司法官员的任命上存在反专业化倾向,司法形象不高。20世纪前半期动荡的局势深刻地影响了此后司法的性格与特征。在此大历史环境下,既不具备遵守司法规则的环境,也缺乏养成司法权威的时间条件。评价司法权威的现实表现时,以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执行力为标准。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普遍的服从、信服与信任,是三方良性互动的结果。首先要求司法主体在品行操守方面成为社会楷模,在司法绩效方面表现优异。其次要求个案中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对司法给予理解和尊重。最后,司法公信力还建立在公众对司法的善意和支持上,具体表现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理性评价和对司法规律的良好认知。然而,当前这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于司法主体而言,存在法官违法犯罪现象,而且数据显示转型中国的法官违法犯罪数量较多、涉及高级别法官多并出现集体性违法犯罪现象,表明中国法官在自身品行操守上存在较大瑕疵,难以承载公众的信任。与此同时,一些典型性案例也说明部分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对司法缺乏理解和尊重,相反,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他们对法院和法官充满着不满和怨恨,甚至选择对法官实施暴力相威胁。此外,司法公信力不足还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善意和支持不足,近年来一些案件被公众关注和发掘后迅速转化为公共事件,进而引发对司法的公共信任危机。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执行力不宜简单等同于司法判决的执行结案率或者执行到位率,在更高程度上,司法执行力指在国家和社会中司法功能所能发挥的范围和程度。在司法功能发挥的范围上,存在选择性不司法现象,即对某些敏感、复杂、疑难、牵涉众多的案件,法院往往选择不提供司法救济的规避策略,这尽管符合弱者自保的生存逻辑,但仍旧折射出中国司法自身功能发挥有限。在司法救济的程度上存在大量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现象,很多时候法院只能作出权威性的判断却无法兑现,最终表现为一种不到位的救济。司法执行力不足最终使得司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执行力不足表明当前中国司法权威存在缺失。第三部分对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权威缺失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限界定不清晰。权力界限不清意味着司法权可能面临其他权力的僭越,而自身缺乏有效的抵抗力量。其次是司法权力运行的保障性不足。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司法主体和司法经费的配置似乎仅仅处于满足司法低级生存需要的阶段,达不到使司法有效运转的高度。权力界限不清、权力保障不力,客观上导致司法权威产生的前提性不足。第三是司法权力的运行存在瑕疵。表现为司法不公一定程度地存在;司法公开、透明性不高;以及司法裁判终局性不确定。此外,司法权威缺失还与历史文化因素有关。司法权威应该建立在法律得到尊重和理解的良好前提上,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民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和亲近感;在20世纪前50年,人们见识的是法律的善变以及借立法行专制的阴谋,而在建国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又缺乏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体验,再加上文化心理中存在的法律认识偏差一直缺乏矫正尝试,社会一直没有形成尊重和理解法律的传统,影响了司法权威的建立。在前面三个部分的基础上,第四部分立足中国国情,有限探讨了提升和增强司法权威的措施。首先要明确司法功能的定位。在当前高度集中型的社会政治体制之下,司法制度不可避免带有转型一面,具有不成熟、不完善、不齐备、不顺畅、不稳定的特征。相应地,这种体制之下的司法权威应该还只是一种相对的权威。其次要规范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限。要按照司法的规律建设司法,保障司法适当独立,以让司法解决司法的问题。具体而言,党的领导是在遵循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下刚性领导和柔性领导的结合,并应逐渐过渡到刚性的依据法律的领导;党的领导又是集中领导和分散领导的结合,并应逐渐过渡到集中于中央的领导。在与人大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现代化应当并行不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该符合司法规律,减少对具体司法裁判行为的监督,同时加大对司法的支持。在与政府的关系上,重要的是减少地方政府在经费等事项上对地方法院的制约,最终切断二者之间在资源供给上的依附关系。第三要从主体、经费上为司法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应该选任经验、知识以及良知都无可指责的人作为法官。当然这可能面临司法职业化和大众化的两难命题,其破解之道可以从法院的分层差异入手。法院分层不同,角色担当各异,各级法院法官的配置就应该有所区别。层级越低的法院,法官的配置应该更多地考虑“大众化”因素,强调法官与所在社区进行沟通、协调的能力,反之则应更多地考虑“职业化”因素。经费保障一方面要求司法经费使用机制完备、公开、透明,提高既有司法经费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对司法经费建立国库全额拨付、固定计算几率、额度正常增长等机制。第四要通过提升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开和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来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第五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体系,在司法权力和司法责任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司法权威蜕变为司法专断或司法独裁。最后认为提升司法权威离不开对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最后结语部分指出,在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的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制度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回应,势必会抵消既有发展成果,并制约未来之进步。现阶段司法权威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但是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现有的提升和增进司法权威措施仍有待改进。尽管司法权威的树立是一项系统、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该积极乐观地面对未来,在建设司法权威的崎岖道路上“怀着法治的理想前行。”文章可能的创新在于文本分析和话语分析方法的使用,其优势在于让材料自己说话,使文章的分析显得更加客观。未来考虑在三个方面进行拓展,这些方向也正是文章的薄弱环节。首先是继续补充实证材料,司法权威不仅仅是被表达,更是被实践,需要从实证材料中提炼理论;其次是研究那些高度集权、对社会实行强控制并集传统性和现代性于一身的威权体制国家的司法权威建设历程,为我国司法权威的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最后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对司法权威问题作进一步理论提升。
洪成,范涛,袁洁[5](2008)在《自导自演“廉洁秀”难掩晚年贪欲》文中指出2002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的"腐败窝案"震惊中国司法界。周文轩临危受命,当上了武汉中院院长。上台后,他拿出了"自揭家丑"、"刮骨疗毒"、鞠躬道歉、集体宣誓等一系列"廉洁秀"活动,给人们重塑了一个求真务实、勤劳肯干的院长形
二、武汉中院:院长向人大代表鞠躬道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武汉中院:院长向人大代表鞠躬道歉(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2)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一般理论 |
1.1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其监督 |
1.1.1 地方人大的性质与地位 |
1.1.2 地方人大监督的地位 |
1.1.3 地方人大监督权释义 |
1.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特征 |
1.2.1 民主性 |
1.2.2 全局性 |
1.2.3 权威性 |
1.2.4 法定性 |
1.2.5 间接性 |
1.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要素 |
1.3.1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主体 |
1.3.2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对象 |
1.3.3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内容 |
1.3.4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方式 |
1.4 设立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现实意义 |
1.4.1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方式 |
1.4.2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人大制度的必然要求 |
1.4.3 地方人大监督权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 |
第2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历史发展 |
2.1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1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2 抗日战争日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1.3 解放战争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1 建国初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2 1954年至1965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2.3 “文革”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 改革开放时期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1 1978年至1982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2 1982年至2006年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2.3.3 2006年至今的地方人大监督权 |
第3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体系 |
3.1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 |
3.1.1 地方人大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 |
3.1.2 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
3.2 计划和预算监督 |
3.2.1 地方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
3.2.2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计划和预算的监督 |
3.3 执法检查 |
3.3.1 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 |
3.3.2 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 |
3.3.3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
3.3.4 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处理 |
3.4 询问和质询 |
3.4.1 询问和质询概述 |
3.4.2 询问和质询的异同 |
3.4.3 询问制度 |
3.4.4 质询制度 |
第4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实践中的权力关系 |
4.1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执政党执政权的关系 |
4.1.1 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 |
4.1.2 地方人大监督执政党执政权的障碍 |
4.1.3 加强地方人大对执政党执政权的监督 |
4.2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 |
4.2.1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内容 |
4.2.2 地方人大监督政府行政权的难点 |
4.2.3 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行政权的监督 |
4.3 地方人大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关系 |
4.3.1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重要性 |
4.3.2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现实困境 |
4.3.3 模式调整: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权的出路 |
第5章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及其出路 |
5.1 地方人大监督权面临的困境 |
5.1.1 地方人大监督重点不突出 |
5.1.2 地方人大监督手段不强硬 |
5.1.3 地方人大监督过程不完整 |
5.1.4 地方人大监督程序不完备 |
5.2 地方人大监督权困境探因 |
5.2.1 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
5.2.2 政治体制未理顺 |
5.2.3 地方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 |
5.3 加强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基本途径 |
5.3.1 提高对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认识 |
5.3.2 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地方人大监督的关系 |
5.3.3 加强地方人大自身的监督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3)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选题的由来及研究框架 |
二、研究法官职业角色的意义 |
三、关于法官角色的学术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官职业角色概论 |
第一节 角色概论 |
一、角色:社会存在与社会关系的反映 |
二、角色要素:由社会地位、主体要求等构成 |
三、角色特征:多元的辩证统一 |
四、角色运行:角色期望与角色扮演 |
第二节 法官职业角色的概念 |
一、法官角色:一种职业角色 |
二、法官职业角色要素:特定的社会期待与独特的职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职业角色的定位 |
第一节 法官为什么是纠纷裁判者 |
一、法官职业源起:社会冲突与纷争裁判机制的历史选择 |
二、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之权 |
第二节 纠纷裁判者的角色解析 |
一、中立:纠纷裁判者的立场 |
二、有能力:纠纷裁判者的主体要求 |
三、依法裁判:纠纷裁判者的合法性依据 |
四、公正:纠纷裁判者的力量源泉 |
第三节 法官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辨析 |
一、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法官与服务大局 |
二、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法官与司法为民 |
三、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法官与纠纷化解 |
四、纠纷裁判者职业角色法官与民众的“青天”情结 |
第四节 法官职业角色与相关职业角色的区分 |
一、法官与检察官的角色区分 |
二、法官与警察及其他公务员的角色区分 |
三、法官与仲裁员的角色区分 |
四、法官与律师的角色区分 |
第三章 法官职业角色构成要素 |
第一节 法官的社会地位 |
一、法官独立:纠纷裁判者的政治地位 |
二、职业保障:纠纷裁判者的履职基础 |
三、司法权威:纠纷裁判者的认可度 |
第二节 法官的主体要求 |
一、政治素质:法官职业的宏观思维 |
二、法律素养:法官职业的专业要求 |
三、道德修养:法官职业的人格要求 |
第三节 法官的价值理念 |
一、实体正义:纠纷裁判者的终极理想 |
二、程序正义:纠纷裁判者的现实追求 |
三、及时正义:纠纷裁判者的效率追求 |
第四节 法官的行为模式 |
一、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模式辨析 |
二、司法克制:法官行为模式的本色 |
三、认真对待规则:遵守司法解释原则 |
第四章 中国当代法官职业角色运行现状 |
第一节 审判独立的艰难确立与现实障碍 |
一、党领导司法:把方向与参与具体事务的纠结 |
二、行政干预司法:法院过度依赖政府 |
三、人大监督司法:个案监督已远超范围 |
四、传媒影响司法:打着民意的旗号左右裁判结果 |
五、内部体制之痛:法院行政化管理制约了法官独立 |
第二节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不完善 |
一、任职保障缺失:法官免职事由和程序失范 |
二、物质保障不足:法官薪酬待遇偏低 |
三、无司法豁免权:法官的职务行为存风险 |
四、错案责任追究:法官履职不能承受之重 |
第三节 司法公信力不足制约法官职业角色实现 |
一、不能拒绝干预:法官在熟人社会任职的尴尬 |
二、执行难:法院内设执行部门的尴尬 |
三、信访存在:司法裁判被行政机制纠错的尴尬 |
第四节 法官的能力素质有待提升 |
一、政治素质走偏:表面强与内在弱的矛盾 |
二、专业素质孱弱:实际办案能力仍显不足 |
三、职业道德缺.:司法腐败屡禁不止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破解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权独立行使难题 |
一、党的领导:与审判业务指导划清界限 |
二、人大监督:摆脱个案监督的泥潭 |
三、去地方化:告别对县市级政府的依赖 |
四、去行政化:实现法官的真正独立 |
五、媒体监督:限于司法权独立行使之外 |
第二节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一、约束行为而非结果:废除错案追究制度 |
二、让法官有尊荣感:完善法官待遇保障制度 |
三、克减领导控制权:改革法院人事制度 |
第三节 塑造法官的专业化与精英化 |
一、提高准入门槛:制定更严格的资格条件 |
二、设立专门机构:遴选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化 |
三、规范选任程序:建立公开、民主、科学的选任机制 |
四、强化外部监督:发挥律师与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
第四节 树立司法权威完善辅助机制 |
一、生活于陌生人社会:建立法官“避籍”制度 |
二、审执的体制分离:成立专门独立的执行机构 |
三、强化司法终局:改革涉诉信访制度 |
第五节 中国司法改革的新动向:以上海法院试点为视角 |
一、先行者:上海司法改革率先起航 |
二、循序渐进:从顶层设计到地方试点 |
三、任重道远:尚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司法权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提出问题 |
二、文献梳理 |
三、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基本理论 |
一、司法权威的理论框架 |
(一) 权威的语义阐释 |
(二) 司法权威的概念 |
二、司法权威的来源 |
(一) 民众的信任 |
(二) 制度的授予 |
(三) 权力的角力 |
(四) 传统的继承 |
(五) 司法的催生 |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
(一) 满足权威诉求 |
(二) 降低社会成本 |
(三) 凝聚社会共识 |
(四) 实现司法功能 |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中国实践 |
一、司法权威的历史发展 |
(一) 帝制时代 |
(二) 20世纪动荡变迁时期 |
二、现实表现:司法权威缺失 |
(一) 司法公信力不高 |
(二) 司法执行力不足 |
第三章 司法权威因何缺失 |
一、权力界限不清 |
(一) 司法与政党的关系考察 |
(二) 司法与人大的关系考察 |
(三) 司法与政府的关系考察 |
(四) 现行体制下的权力界限不清问题 |
二、权力保障性不足 |
(一) 主体保障考察 |
(二) 经费保障考察 |
(三) 现行体制下的权力保障性不足问题 |
三、司法权力运行存在瑕疵 |
(一) 司法不公一定程度存在 |
(二) 司法公开、透明性不高 |
(三) 司法裁判终局性不确定 |
四、影响司法权威的其他因素 |
(一) 缺乏理解和尊重法律的传统 |
(二) 缺乏信仰的熏陶 |
第四章 司法权威的提升与增强 |
一、明确司法定位 |
(一) 高度集中型体制作为背景 |
(二) 高度集中型体制下的司法定位 |
二、明确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限 |
三、为司法权力有效行使配置必要资源 |
(一)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 |
(二) 为司法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经费 |
四、规范司法权力运行 |
(一) 提升司法公正 |
(二) 强化司法公开 |
(三) 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 |
(四) 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体系 |
五、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武汉中院:院长向人大代表鞠躬道歉(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地方人大监督权研究[D]. 蔡玉龙. 河北大学, 2015(10)
- [3]当代中国法官职业角色的重构[D]. 胡焕刚. 中共中央党校, 2015(01)
- [4]论司法权威[D]. 蒋超.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5]自导自演“廉洁秀”难掩晚年贪欲[J]. 洪成,范涛,袁洁. 法治与社会,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