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申扬扬[1](2021)在《论不安抗辩权制度》文中提出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首创我国编纂法典的先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民法典》沿袭“旧制”,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如何将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有效的衔接,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冲突由来已久。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当一个案件既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时,应当如何取舍的问题。《民法典》将两个极为相似的制度同时移植,这直接导致了两个制度存在诸多重合之处,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存在难以抉择的问题;另外,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过高、关于适当担保、合理期限具体规定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都导致了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导致维权存在些许困难。除此之外,本文还通过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进行了实证考察,了解不安抗辩权制度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难题,为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指明方向。本文认为,在新时代的立法背景之下,有必要将上述问题解释清楚。关于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做了充分的考察研究,以期为完善该项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新的路径。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研究,是践行我国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为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首先,为了更好的厘清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关系,避免体系上的混乱,应当做好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衔接,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无果时,视为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构成预期违约,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其次,参考《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适当降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最后,还应当具化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合同编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孙少鹏[2](2021)在《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研究》文中提出交叉违约是指将债务人在其他合同关系下发生的违约行为作为债务人违反本债务的前提,当发生约定事项从而触发本债务的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如提前到期和提供增信措施等。交叉违约条款早些年多应用于国际贷款协议中,近几年开始出现在我国债券市场领域。交叉违约条款的加速到期功能使得债券持有人得以在债券合同到期之前提前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在实现债权时避免自己落入比其他债权人更不利的地位,条款的预警与保护作用深受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欢迎。然而目前我国债券合同中的交叉违约条款发挥的效用仍十分有限,实践中持有人往往通过主张不安抗辩权或预期违约以防止自己损失扩大并取得所购债券提前兑付的利益。关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两种制度到底何者才能作为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基础,学术界早有争议。鉴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性质、功能及救济方式等方面的差异,通过对比,将预期违约作为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基础较为合适。受限于《示范文本》的效力层级,交叉违约条款的使用并无强制效力,基本完全由发行人在拟定债券合同时自主选择是否采纳,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此外,债券合同中多为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如何通过条款的解释挖掘条款的真实意思也值得深究。因而必须从增信角度为发行人提供使用交叉违约条款的动力,同时明确条款使用的最低标准以及当部分采纳条款时应当参考的其他标准。交叉违约条款的解释应当平衡债券合同标准化解释与当事人合意,应当考量市场期待,同时要求发行人承担默示诚信义务。触发交叉违约的债务性质、违约性质、起算金额及主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可根据不同发行人的信用采用不同标准界定债务性质;对于瑕疵履行等无碍合同目的实现的违约行为不应纳入触发情形之中,但其他债务的预期违约应当纳入;固定起算金额可根据发行人净资产水平进一步细化,动态起算金额应明确所参考的是何种财务报表以及是否有审计要求;将附属企业、关联企业列入触发主体之中的前提是必须对其概念严格界定,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交叉违约条款发挥效果的前提,目前《示范文本》中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尚不完善,实践中也存在发行人拖延披露信息的情形。持有人会议对发行人的约束力有限,对散户型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并不到位,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亦未明确。必须统一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提高信息披露违法成本,保障交叉违约条款功能的实现。明确持有人会议对全体持有人及发行人的效力,兼顾保护少数派持有人的利益。交叉违约条款对发行人的债务管理能力要求更高,其加速到期功能会加剧发行人的流动性压力,导致偿债危机。受限于处置程序、处置措施等因素,持有人利益反而可能更难实现。条款的设置应当摒弃绝对的投资者保护理念,代之以平衡双方利益的理念,同时明确条款各组成部分的适用依据,严格规范条款的适用条件。
朱奕[3](2020)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立法选择》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出台后,民法分则中合同编的编纂也已经展开,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编立法中应如何安排值得探讨。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是两种相似的制度。首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这两种制度的渊源及相关内容进行阐述与对比,分析其相同点与不同点。然后,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分别与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普通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予以比较,以便更好地研究我国对于这两种制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两种制度未来立法选择的建议。
白淑琳[4](2020)在《苏某诉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文中认为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都具有平衡双方利益、减少损失、保障交易安全等作用,至今已经被许多国家及地区借鉴和效仿。鉴于该制度蕴涵的巨大优越性,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够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产生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在对方不能够提供充分保证或者恢复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之下,有权利中止合同;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言语或者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当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存在有无法履约的风险时,另一方就可以使用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有效应对变故,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研究该项制度是非常具有价值意义的。本文通过引入案例来探讨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问题。在本文所评析的苏某诉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两个: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本文在结合我国关于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以及学术界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得出了常某口头提出加价这一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及苏某不应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论。最后,针对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预期违约举证责任制度,明确预期违约撤回权制度,完善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制度以及完善禁止滥用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魏畅[5](2020)在《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陆法系自罗马法以来,拒绝履行一直未被纳入债务不履行的体系之中,直到“积极侵害债权”概念的提出,拒绝履行作为积极侵害债权的一种形态才首次被学说和司法实践所承认。然而,拒绝履行在长期的学说演进中并未获得充分探讨。由于我国混合继受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学界对于拒绝履行的体系定位众说纷纭。拒绝履行地位的独立性与其运行原理并没有被深入研究,以致其救济规则没有达成体系化的解释。本文认为合同拒绝履行这一不履行形式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且应该从解释论角度对其救济规则予以明晰。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拒绝履行的基本认识入手,包括拒绝履行的概念内涵、制度起源和法律性质。其次分析合同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通过明确其构成要件,为确定发生此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相关救济规则的探讨提供基础理论支撑。最后厘清拒绝履行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进而对拒绝履行有一个准确的体系定位。本文认为预期违约应当与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并列。将拒绝履行区分为期前拒绝履行与期后拒绝履行。其中期前拒绝履行是预期违约的典型情形,期后拒绝履行作为履行迟延的特殊情形。因此在讨论救济规则时须将二者一并讨论,才能显示其独特之处。第二部分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国际统一法项目的不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进行梳理,通过比较与分析不同救济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借鉴,为后文提出我国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之处。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时,无论是域外还是域内的法律都赋予债权人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履行请求权、合同解除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救济。但由于合同拒绝履行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学界缺乏对合同拒绝履行的救济规则深入研究,导致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此类问题缺乏明晰的判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的种类问题;(2)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行使问题;(3)期前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问题;(4)拒绝履行的情形与方式的撤回问题;(5)拒绝履行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第四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从解释论的角度提出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应当进一步完善之处,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构建相对完善的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
邓嘉裴[6](2020)在《《CISG公约》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世界各国家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必须要遵守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而其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更是在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之上又借鉴并吸收了大陆法系中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内容,最终形成了适用于国际社会中国际贸易场合的一套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国际社会贸易中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也常常被引用,反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同样有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相比之下其在具体方面还有可以继续完善的地方。本文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通过案例分析来映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相关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对此提出适合我国法律土壤的具体司法审判实务的相关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预期违约的历史起源和基本概念并且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对比讨论。第二部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本文选取了两个典型案例,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两种预期违约类型及其构成要件进行法律关系分析。第三部分,从宏观的角度以大数据的图表的形式对我国近几年关于预期违约的诉讼情况作以可视化呈现,再从微观角度上秉承贯穿全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视角,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和公报案例为中心分析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
王筱文[7](2019)在《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界分与衔接研究》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了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种传统的违约责任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的一项救济制度。而当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若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时,为了避免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扩大,从公平与效率原则出发,我国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共同组成了我国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来对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以及不安情事的发生进行规范。这两项制度都是关于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因此在适用范围、法定事由、救济方式以及法律效果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方面,对这两项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交叉和重合,两项制度均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做出期前拒绝履行或履行不能的行为时,所涉及到的两项制度,在这两项制度下,债权人均有权拒绝自身继续履行合同。正是由于这两项制度的相似性,造成了我国在对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进行司法适用时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在发生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情况时,合同当事人若要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预期不履行的规定进行救济时,针对同一事由,容易陷入对法律适用的模糊与混乱。虽然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法的价值保护等方面均是对合同预期不履行的行为进行的规范与救济,但是在法理基础、具体的救济方式等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与结果。此外,于2019年12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作出了较现行《合同法》更为具体完善的规定。因此,在顺应我国立法趋势的潮流下,同样有必要对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对两者进行完善与衔接。因此本文基于此进行了研究,首先从两项制度的法律渊源入手,分别讨论了两项制度规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其次,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两项制度进行了分析,找出其中的联系与区别,包括两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救济方式以及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比较分析。再次,就两项制度的界分与衔接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完善建议。完善建议的主要思路在于根据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本身的性质,明确区分各自的救济模式,避免再形成现行法律规定的重合与混乱适用的局面。具体来说,预期违约制度对应的规范用语应限于违约责任之中;不安抗辩权作为对抗对方的一项权利,起到的作用应限于防御性的对抗权,而不应涉及到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中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体系、法律规范用语、以及预期违约中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的区分与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合同中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自身发生的不安事由主动提出担保,由此促使合同能够及时地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提供担保等建议。最后,对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衔接进行了构想,在这两项制度中,否定或者取消其中任何一项制度均有失偏颇,不安抗辩权属于防御性的对抗权;预期违约制度则是作为一项追究违约责任的制度而存在,这两项制度不可偏废其一。因此,本文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及衔接研究,希望能够呼应今后民法典合同编部分的相关规定,并为司法实践及法律适用提供一条思路,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朱逸天[8](2019)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68、69、94、108条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其概念和适用范围与两大法系传统意义上的有所不同。在我国《合同法》现行框架下二者存在重合适用的争议,可通过解释论予以区分。区分之关键点在于对期前不履行方主观状态的探察,并以此区分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二者在救济手段上有所区别:预期违约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更为直接,不安抗辩权产生的解除权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根据107条要求违约损害赔偿。
黄冯清[9](2019)在《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文中提出我国《合同法》同时设立了功能相似,存在交叉重合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学界对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取舍、二者的区别和衔接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和论述。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根本性质不同,二者不可互相替代。由于立法条件和技术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立法遗留了不少问题,主要是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适用条件和范围未作明确区分,二者关系不明晰。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合同债权人在适用预期违约维权时陷入根本违约的情形。因此,在制度重构时必须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作调整和完善。
张玉瑶[10](2019)在《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司法适用》文中提出预期违约制度由英美法系国家发展而来,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减少守约方因为违约方明确表示或者有合理的证据表明违约方在期限届满前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大陆法系则规定了功能相似的不安抗辩权。虽然这两种制度在体现公平和效率的法律价值上是相同的,但在构成要件和当事人利益分配等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和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第68条及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但其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的制度又有所区别,不仅导致了立法逻辑的矛盾,也产生了司法实践中的冲突。因此,对这两种制度进行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司法适用的研究主要通过四个章节来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是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指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现阶段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研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第三部分通过法官在审理预期违约案件时考虑的因素展开,结合司法实践案例理解预期违约的认定思路,对预期违约的每个构成要素进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通过理论与论文前半部分的案例分析相结合,针对第一章指出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适用建议。通过以上论述,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预期违约认定进行系统的分析,明确预期违约的不同表示方式及其具体情形,使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更加完善。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论不安抗辩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安抗辩权制度概述 |
1.1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内涵 |
1.1.1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界定 |
1.1.2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性质 |
1.2 不安抗辩权制度构成要件新解 |
1.2.1 存在合法有效的双务合同 |
1.2.2 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
1.2.3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
1.2.4 后履行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 |
第二章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2.1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
2.1.1 《法国民法典》 |
2.1.2 《德国民法典》 |
2.1.3 小结 |
2.2 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 |
2.2.1 英国法 |
2.2.2 美国法 |
2.3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对照 |
2.3.1 两者的相通 |
2.3.2 两者的区别 |
2.4 比较法考察得到的启示 |
2.4.1 不安抗辩权制度可以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 |
2.4.2 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救济方式 |
2.4.3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日趋融合 |
第三章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演进 |
3.1 《民法典》时代前的立法演进 |
3.1.1 《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界定 |
3.1.2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解读 |
3.2 《民法典》时代立法的新动态 |
3.2.1 《民法典(草案一审稿)》 |
3.2.2 《民法典(草案二审稿)》 |
3.2.3 《民法典》 |
第四章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解释论上的局限性及实证考察 |
4.1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解释论上的局限性 |
4.1.1 与预期违约制度重合 |
4.1.2 “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的规定易造成误解 |
4.1.3 “确切”的证明标准徒增举证难度 |
4.1.4 其他相关规定不具体 |
4.2 不安抗辩权制度适用困境的实证考察 |
4.2.1 案件梳理 |
4.2.2 案件分析 |
第五章 解释论视阈下克服不安抗辩权制度局限性的路径 |
5.1 厘清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关系 |
5.1.1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并存 |
5.1.2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在“解除权体系”下的衔接 |
5.2 完善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 |
5.2.1 降低举证标准 |
5.2.2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
5.3 不安抗辩权制度其他相关规定的具化 |
5.3.1 明确“适当”担保的范围 |
5.3.2 细化“合理”期限的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法律基础探讨 |
第一节 学术界的主要争议 |
一 预期违约 |
二 不安抗辩权 |
三 对前述观点的评析 |
第二节 司法裁判中的争议 |
一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认定存在分歧 |
二 预期违约的认定标准存在疑义 |
第二章 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及其适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的效力争议问题 |
一 交叉违约条款难以发挥预期效力 |
二 交叉违约条款的解释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的触发情形问题 |
一 触发交叉违约的债务性质不明确 |
二 触发交叉违约的违约性质不明确 |
三 触发交叉违约的起算金额不准确 |
四 触发交叉违约的主体范围不明确 |
第三节 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的处置程序问题 |
一 信息披露不充分 |
二 持有人会议问题 |
第四节 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的利益平衡问题 |
一 交叉违约条款可能导致发行人偿债危机 |
二 交叉违约条款对持有人保护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
第三章 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及其适用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规范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的效力问题 |
一 规范交叉违约条款的使用行为 |
二 明确交叉违约条款的解释原则 |
第二节 完善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触发情形内容 |
一 明确触发交叉违约的债务性质 |
二 明确触发交叉违约的行为性质 |
三 明确触发交叉违约的起算金额 |
四 明确触发交叉违约的主体范围 |
第三节 细化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处置程序规定 |
一 统一信息披露体系 |
二 划定持有人会议的效力与职能 |
第四节 平衡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
一 调整交叉违约条款的设置理念 |
二 严格规范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立法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不安抗辩权理论 |
(一)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渊源 |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
二预期违约理论 |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 |
(二)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
1. 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
2.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
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比较 |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相同点 |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
四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 |
五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 |
六结语 |
(4)苏某诉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关于预期违约制度 |
1.3.2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1.5 本选题的创新之处 |
2.案情概要 |
2.1 基本案情 |
2.2 法院判决 |
3.案情争议焦点归纳 |
3.1 常某口头提出加价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
3.2 常某口头提出加价后苏某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
4.对本案中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4.1 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法理分析 |
4.1.1 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 |
4.1.2 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定性 |
4.1.3 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 |
4.1.4 本案中常某口头提出加价不构成预期违约 |
4.2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法理分析 |
4.2.1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价值 |
4.2.2 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性 |
4.2.3 本案中苏某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
4.3 对本案的整体评析 |
5.本案引发的思考 |
5.1 关于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
5.1.1 完善预期违约举证责任制度 |
5.1.2 明确预期违约撤回权制度 |
5.2 关于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制度 |
5.2.2 完善禁止滥用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合同拒绝履行概述 |
(一) 合同拒绝履行的基本范畴 |
1. 拒绝履行的概念内涵 |
2. 拒绝履行的制度起源 |
3. 拒绝履行的法律性质 |
(二) 合同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 |
1. 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
2. 须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 |
3. 无须债务人的可归责性 |
(三) 合同拒绝履行与相关概念 |
1. 拒绝履行与履行迟延 |
2. 拒绝履行与履行不能 |
3. 拒绝履行与不完全履行 |
4. 拒绝履行与预期违约 |
(四) 合同拒绝履行的独立性 |
二、合同拒绝履行的不同救济规则 |
(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拒绝履行救济规则 |
1. 德国法与我国台湾地区 |
2. 英国法与美国法 |
(二) 国际统一法项目的拒绝履行救济规则 |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2.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三) 不同救济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借鉴 |
三、我国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 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的种类问题 |
(二) 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行使问题 |
(三) 期前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问题 |
(四) 拒绝履行的情形与方式的撤回问题 |
(五) 拒绝履行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
四、对我国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
(一) 拒绝履行时债权人抗辩权的明确 |
(二) 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规范 |
(三) 期前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分 |
1. 期前拒绝履行认定标准 |
2. 区分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的解除权 |
(四) 撤回拒绝履行情形和方式的厘清 |
1. 可撤回的情形 |
2. 不可撤回的情形 |
3. 撤回拒绝履行的方式 |
(五) 拒绝履行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CISG公约》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
1.1 预期违约制度的历史起源 |
1.2 预期违约制度的含义与形式 |
1.3 CISG与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异同 |
1.3.1 表现形式方面 |
1.3.2 表达方式方面 |
1.3.3 救济途径方面 |
第2章 CISG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践分析 |
2.1 CISG中预期非根本违约制度分析——以BALANCEINDUSTRYCO,LTD.诉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案为中心 |
2.1.1 基本案情 |
2.1.2 预期非根本违约的司法实践分析 |
2.1.3 预期非根本违约制度构成要件分析 |
小结 |
2.2 CISG中预期根本违约制度分析——以青岛华汇动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东方科技有限公司案为中心 |
2.2.1 基本案情 |
2.2.2 预期根本违约的司法实践分析 |
2.2.3 预期根本违约制度构成要件分析 |
小结 |
第3章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司法实践分析 |
3.1 我国预期违约诉讼现状概述 |
3.2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形式表达的缺陷——以兰新诉付玲、孙洲武及深圳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为中心 |
3.2.1 基本案情 |
3.2.2 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 |
3.2.3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在法条表达上存在的问题 |
3.2.4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在逻辑架构上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3.3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救济途径的缺陷——以洛阳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郑州八爪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为中心 |
3.3.1 基本案情 |
3.3.2 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 |
3.3.3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在救济途径上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3.4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关系问题——以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诉PEARL TIME INVESTMENTS LIMITED案为中心 |
3.4.1 基本案情 |
3.4.2 案例的司法实践分析 |
3.4.3 CISG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重合于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
小结 |
第4章 对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分类规定 |
4.1.1 整合法律条文形成体系 |
4.1.2 将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分类 |
4.2 细化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规定 |
4.2.1 完善预期违约情形的判断标准 |
4.2.2 区别预期违约事实的不同情况 |
4.3 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救济途径 |
4.3.1 扩大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
4.3.2 细化两类救济途径 |
4.4 厘清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界分与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 研究现状 |
第二章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概述及比较 |
2.1 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流变 |
2.1.1 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 |
2.1.2 预期违约制度的发展 |
2.2 我国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范现状 |
2.3 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渊源流变 |
2.4 我国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范现状 |
2.5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比较 |
2.5.1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 |
2.5.2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联系 |
2.6 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 |
2.6.1 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区别 |
2.6.2 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联系 |
2.6.3 我国《合同法》中对默示毁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兼顾 |
第三章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问题及分析 |
3.1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在适用范围上重合 |
3.1.1 我国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
3.1.2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3.2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法定事由上交叉 |
3.3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救济方式上冲突 |
3.3.1 我国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
3.3.2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救济方式 |
第四章 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完善与衔接 |
4.1 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 |
4.1.1 统一规范法律用语 |
4.1.2 区分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并规定不同的救济方式 |
4.1.3 规定预期违约中明示毁约的撤回权 |
4.2 完善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
4.2.1 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证明不安事由的发生情况 |
4.2.2 删除不安抗辩权制度中的合同解除权 |
4.2.3 赋予先履行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
4.2.4 明确“提供适当担保”的含义 |
4.3 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衔接 |
4.3.1 在默示毁约行为中结合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适用 |
4.3.2 赋予债务人主动提出适当担保的权利 |
4.3.3 债务人在明示毁约中不适用对抗权利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概述 |
(一) 不安抗辩权的权利性质及构成 |
(二) 不安抗辩权的担保要求 |
(三) 债权人期前保护的演变与发展 |
三、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
(一) 预期违约的权利性质与构成 |
(二) 预期违约的分类 |
(三) 我国的预期违约相关规定 |
四、我国《合同法》框架下两个制度的洽和与冲突 |
(一) 两个制度总体上的同异 |
(二) “渐进性”与“径直性” |
(三)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 |
(四) 合同解除权与损害赔偿的产生基础 |
五、小结 |
(9)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期前违约救济存在的问题 |
(一) 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 |
(二)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两个解除权 |
(三)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冲突 |
二、司法实践适用中的矛盾 |
三、立法结构的调整及制度的衔接 |
四、结语 |
(10)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预期违约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 |
第一节 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取舍 |
第二节 预期违约时间节点的争议 |
第三节 预期违约表示方式的争议 |
一、预期违约的分类标准 |
二、预期违约的具体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认定预期违约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认定预期违约的时间要素 |
第二节 预期不履行合同的表示 |
一、违约方明确表示的拒绝履行 |
二、违约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 |
三、违约方客观不能履行 |
第三节 认定预期违约的内容要素 |
第四节 缺乏正当理由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预期违约制度司法适用建议 |
第一节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两者的衔接 |
第二节 预期违约的时间认定 |
一、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履行期限 |
二、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 |
第三节 预期违约的情形认定 |
一、以不履行的确定性程度为区分标准 |
二、明示预期违约 |
三、默示预期违约 |
第四节 预期违约的救济 |
一、区分不同的救济方式 |
二、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不安抗辩权制度[D]. 申扬扬. 河北大学, 2021
- [2]我国债券合同中交叉违约条款研究[D]. 孙少鹏.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比较与立法选择[J]. 朱奕.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4]苏某诉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D]. 白淑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2)
- [5]合同拒绝履行救济规则研究[D]. 魏畅.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CISG公约》视角下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研究[D]. 邓嘉裴. 新疆大学, 2020(07)
- [7]我国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界分与衔接研究[D]. 王筱文. 天津商业大学, 2019(12)
- [8]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比较研究[J]. 朱逸天. 昆明学院学报, 2019(04)
- [9]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共存与衔接[J]. 黄冯清. 北方经贸, 2019(07)
- [10]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司法适用[D]. 张玉瑶.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标签:不安抗辩权论文; 预期违约论文; 法律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