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知名专家在香港探讨中医药研究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肖楠[1](2021)在《新时代中国主流媒体传播爱国主义思想研究 ——以《人民日报》(2017-2020)为考察对象》文中指出爱国主义作为重要的意识形态资源,以人们对各自祖国的天然情感为逻辑起点,在各自的历史实践中以不同形态传递、发展与继承,建立起同政治权力的共生,从而构建起政权合法性论证、社会整合、身份认同、话语竞争等一整套意识形态功能的思想基础。以此为理论前提,面对新时代以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世界局势和国内矛盾变化现实,中国主流媒体强化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传播。本文以中国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在新时代的爱国主义传播为研究对象,选取研究了新时代以来发生在中国社会具有代表性的三大爱国主义宣传实践活动,即新冠疫情、香港止暴制乱、中美贸易战事件。运用历史分析和文本定性分析方法,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爱国主义传播溯源分析,认为新时代中国主流媒体传播爱国主义思想是以民族、制度秩序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整体叙事框架,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和强化爱国主义国家个体权力——权利互动,逐步实现现代爱国主义“自我赋权”到“自我赋权”与“社会赋权”共生为内在逻辑,传播呈现主题上观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内容上昭彰现代爱国文明、话语上融合官方与民间形态、策略上探索多元路径的总体特点,为推动形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力量。针对爱国主义传播面临内在挑战困境,本文认为,新时代中国主流媒体加强爱国主义传播要在坚持政治导向树立理论权威、坚守人民情怀建构公民道德、继承中国特质创新面向时代、坚定走向世界增进传播张力中实现内在发展。
骆焕泰[2](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提出粤港澳大湾区(GBA)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立足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谋划;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关系着国家发展大局,关系着粤港澳三地人民福祉,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推进大湾区药品管理一体化,近年来从居民到企业家,再到两会代表都提出许多重要的构想,2020年国家药监局允许港澳已上市药品经广东省批准后在大湾区使用,进一步促进大湾区药品融合创新发展。然而目前国内外尚未有研究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的文献。粤港澳三地虽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粤港澳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港澳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粤港澳三地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互不干涉,且三地法律制度差异巨大,目前粤港澳三地实行各自的药品管理制度;因此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一体化管理模式需要基于三地制度和法律差异的现状。为此本文在第二章先就粤港澳三地的政治制度背景以及现阶段粤港澳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理清现阶段粤港澳区域合作在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依据现行法律框架下所采用的模式。然后在第三章先分别对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所采用的不同机制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差异进行研究;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以及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于以上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尊重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原则下将三地的药品监管机制差异进行有机结合,本文构建了六个类别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政府区域协作的非法定组织“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负责协调三地的药监部门进行药品联合巡查,向药品申请人提供义务注册咨询培训,以及对三地互通的药品进行认证等。第五章提出了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的新模式,详细论述了新模式的流程和基于粤港澳三地法律框架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并与欧盟药品注册模式进行对比论述。第六章提出了如何通过修订港澳药品注册法规使得加快内地新药在港澳的上市时间,并且在港澳的立法现状下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七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三地药监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下指派代表进行药品联合抽检,并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所进行检验。第八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通过三地政府组成联合稽查小组对同一制造商进行同步稽查,三地药监部门独立行使稽查权,使得在不改变粤港澳现行稽查制度下整合大湾区资源、提高稽查效率。第九章提出了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先分析了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然后构建了港澳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内地加工的具体实施流程,最后提出了将委托加工的港澳中成药在内地进行销售的策略。至此,本文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六类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并且在每一类模式的构建中均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同时依据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管理制度设计出具有实操性的SOP流程。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提供理论研究基础和现实执行的参考,同时也为大湾区一体化建设中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合作提供思路和借鉴。
毛和荣[3](2021)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通过对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源流及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系统梳理,总结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地域特征、历史影响、历史地位及发展规律;通过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各历史发展阶段的梳理及传播学分析,以及中国-阿尔及利亚中医中心(中阿中医中心)建设过程回顾及中医药文化传播的实践分析,揭示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历史规律,为构建“一带一路”背景下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体系提供有益参考,推动荆楚中医药文化更好“走出去”,为“一带一路”建设与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贡献力量。方法1.通过查阅地方志、卫生志、文化志、医学史、学术论着、政策文件等文献资料,并通过实地考察蕲春、荆州、神农架等地,对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源流、发展历史、发展现状、对外交流传播的历史及现状进行系统的梳理与考证。2.通过深度访谈荆楚中医药文化专家、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医疗援外项目负责人、医疗援外翻译、医生等,获取荆楚中医药文化发展、对外交流传播的第一手数据、信息,弥补纯文献资料的不足,为提出有针对性论点和建议提供参考。3.通过河南、江西、荆楚等地域性中医药文化的比较研究及荆楚本地各次区域中医药文化发展历史与发展现状的对比,归纳总结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地域特色、历史地位及发展规律,为地域性中医药文化发展与对外交流传播提供借鉴。4.通过中阿中医中心这个重要平台建设的过程回顾与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案例分析,透视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与传播的历史规律,剖析“一带一路”战略与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逻辑关联。5.通过将预设的理论与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实践相结合,剖析相关理论对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实践的指导意义,为当下及未来中医药文化传播提供有益的思考。结果1.历史上,荆楚中医药文化经历了孕育发展期(远古时代-商朝)、发展定型期(西周-秦朝)、快速发展期(西汉-南北朝)、继承发展期(隋朝-元朝)、发展高峰期(明朝-清朝)、发展徘徊期(民国-解放前)、恢复发展期(解放后-20世纪末)、全面发展期(21世纪以来)。荆楚中医药文化在每个时期都产生了较重要的历史影响。2.历史上,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对外交流与传播经历了孕育发展期(明朝以前)、黄金发展期(明清时期)、发展滞缓期(民国-改革开放前)、全面发展期(改革开放以来)。每个阶段都留有较明显的时代特征和传播学特征。3.“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了中阿中医中心的建设进程。中阿中医中心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但面临体制不畅、缺乏长远规划、存在潜在传播风险等现实困境。从传播学视角看,基于中阿中医中心的荆楚中医药文化传播在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受众、传播效果反馈与评价体系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4.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是传播主体、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受众、传播效果五大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五大要素又自成体系,构成了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完整体系。结论1.荆楚文化和传统中医药文化为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养分,荆楚中医药文化反过来也为荆楚文化和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荆楚中医药文化呈现出较明显的地域特色,集中体现为开放包容、兼收并蓄、汇通南北、开拓创新、内涵丰富等特征,同时存在地域、科目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荆楚中医药文化的未来发展应对相关问题给予关切和处理,以推动荆楚中医药文化的良性和全面发展。2.历史上,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时代与科技的发展进步、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对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与传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日益融入世界,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与传播日益频繁。在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与传播史上,李时珍中医药文化特别是《本草纲目》一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历史上,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以自发为主。随着文化软实力重要性的日益提高,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越来越紧密地与国家外交战略和国家利益结合在一起。3.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与传播的历史证明,中医药文化传播的效果不仅与文化自身的影响力有关,而且与国家的战略规划、政策支持,特别是中医药临床疗效等因素息息相关。4.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五大要素自成体系,五大要素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建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完整体系对推动荆楚中医药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的意义。5.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效果还取决于各级政府在相关事务上的顶层设计,取决于荆楚中医药文化自身内涵尤其是其普适价值的挖掘和现代话语体系的构建。另外,培养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人才,提升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人才在中医药学、外语、跨文化交际、国际政治、当地法律、传播学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亦显得尤为重要。
李宁[4](2020)在《历史变局中的“齐鲁医学”转型研究(1948-1953)》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会医学是基督教在近代中国传播的产物,从十九世纪下半叶产生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消亡,历经近百年崎岖波折又波澜壮阔的历史。“齐鲁医学”曾经是中国教会医学的一张“名片”,其典型性和代表性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齐鲁医学”的发展历程几乎贯彻整个山东教会医学从起源到消亡的全部过程,代表着山东教会医学的最高水平,早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就与“北协和、南湘雅、西华西”等国内三大头牌医学齐名,并称为“东齐鲁”,在国内外医学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是“齐鲁医学”品牌由英美加中四国共同缔造和培育,其人员和经费至少由四个国家的十三个基督教组织供给,亦是洛克菲勒基金会重点资助的医学机构之一,其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对不同势力态度的矛盾性恰好为研究“齐鲁医学”与地方社会的互动提供了绝佳机会;三是“齐鲁医学”由教会医学向“人民医学”转型的过程异常复杂,经历了南迁福州、内部分裂、派系争斗、与美决裂、思想改造等多重洗礼,最终在全国院系调整中完成蜕变与重生,其过程既具有全国教会医学转型的通性特征,又有独特的发展脉络,对于整个教会医学转型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齐鲁医学”的转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已开始。1948年济南解放前夕,在国民党势力的怂恿和西方差会的鼓动下,齐鲁医学院做出了南迁福州的决定,大部分医学教授和本科生由山东济南迁往福建福州,齐鲁医院和少部分师生继续留守济南。不久,医预科随文理学院南迁杭州。一时间国内出现三处齐大校区和两个领导核心,形成南北对峙。南迁不仅造成“齐鲁医学”的内部分裂和派系对立,更为后来被新政权认定为“落后”和“反动”埋下了伏笔。随着杭州和福州的相继解放,齐鲁医学院在南迁一年之后选择回迁济南,“齐鲁医学”在形式上实现了合体和统一,但是南迁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在旧有矛盾的积累效应下被扩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新旧两派势力之间的校权之争。以吴克明为代表的亲国民党守旧势力与以杨德斋为代表的亲共产党新晋势力为获得学校控制权展开了激烈博弈,最终新派势力在新政权的支持下两次挫败“倒杨”运动,赢得校权之争的胜利。随后,“齐鲁医学”开启了行政体制方面的改革,在齐鲁医院建立第一支党小组,不断扩大共产党的影响力,积极向新政权靠拢。自1949年底收回校权到1952年院系调整,“齐鲁医学”随着齐鲁大学同步启动了思想、政治、经济、教育、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系统改革,开始了艰难而又深刻的历史转型。思想政治方面的改革是新政权非常关注的重要议题,也是其他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针对齐鲁医学院和齐鲁医院宗教氛围浓厚、“亲美”“崇美”思想严重、政治意识淡漠、片面强调专业技术等状况,新政权以齐大行政管理层和共产党工作小组为媒介,在全校范围内发起了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运动,通过开展爱国爱党教育、常规思政教育、亲苏学苏教育等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使“齐鲁医学”广大师生和医护人员增加了对新政权和共产党的了解,提高了思想政治意识。抗美援朝战争爆发之后,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转向全面控诉美国侵略和爱国主义教育,将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亲美”“崇美”“恐美”情绪逐渐改造为反美仇美排美情绪,通过鼓励学生参军参干、组织抗美援朝医疗队、收治志愿军伤病员等实际行动与美国划清界限,将全体师生团结在爱党爱国拥军的旗帜下,为后来的院系调整打下了思想基础。在思想政治教育和思想改造的同时,“齐鲁医学”其他方面的转型改革亦在同步进行。在教学育人方面,齐鲁医学院积极响应新政府提出的“教育为工农服务,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指导方针,在招生对象、招生名额、入学资格、培养目标、学制学时、教学课程等方面进行深刻改革,不断满足新中国对医学人才的迫切需求。在社会服务方面,齐鲁医院主动参与灾区医疗救灾、疫病防治服务、公共卫生教育,将发挥专业优势与服务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在经济方面,面对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齐鲁医学院及齐鲁医院改变过去单纯依靠中外教会拨款的传统方式,积极争取新政府的资助,通过有条件地接受捐赠、开展资产清查运动、增产节约运动等多种途径拓展筹资渠道,最终与外国教会彻底割裂经济联系,完全实现了经济自立。上述改革措施的实施,既体现了新政权和新执政党对“齐鲁医学”提出的外在要求,也体现了“齐鲁医学”人审时度势、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调适和努力。1952年10月,齐鲁大学在全国院系调整中走向消解,包括齐鲁医学院和齐鲁医院在内的原有组织被撤并重组,随之而来的是“齐鲁医学”在性质内涵和组织属性方面的根本性变化。齐鲁医学院与山东医学院合并组建成新的山东医学院,附属齐鲁医院则成为山东医学院附属医院。“齐鲁医学”从此涅盘重生,进入崭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虽然“齐鲁医学”在名称、性质和归属等方面发生了变化,但其优秀的文化基因和传统的人文根脉得以传承和保留下来,并最终发展成当今的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院和齐鲁医院。“齐鲁医学”发展史实际上也是教会医学与山东地方社会的互动史,二者互相影响、相互形塑而又彼此同化、趋于融合。“齐鲁医学”在西方传统与中国文化之间、宗教信仰和世俗生活之间、外国资源和本土力量之间、现代化转型与传统惯性之间不断寻求某种平衡,并以彻底本土化、中国化的结局完成转型使命。
虞章瑞[5](2020)在《基于Interbrand法的A中医药企业品牌价值评估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企业的品牌建设在市场化竞争中作用的日益凸显,对品牌资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还没有专门适用于中医药品牌特点的评估方法,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无法正确衡量品牌价值。在对国内外主流的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分析后,本文基于不同方法的适用性选择了Interbrand评估模型,并根据中医药企业具有浓厚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等特点,对Interbrand模型进行修正。首先,针对中医药企业与中医药文化紧密相关的特点,中医药品在市场上的推广效果受到市场对中医药文化认可程度的直接影响,所以本文将市场对中医药品牌及中医药文化的认可程度纳入修正模型。其次,本文修正模型对品牌在不同市场的表现分别评价,分别计算各市场的品牌乘数、品牌收益,弥补了原Interbrand模型基于全球市场的总体评价,容易造成误差过大的不足。再次,本文认为人口规模也是十分重要的市场因素,人口规模不同则市场的潜力不同对品牌价值的影响不同。此外,在品牌收益计算方面,用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确认品牌价值系数和品牌因素权重,并用预期未来两阶段的品牌利润计算品牌收益。最后以片仔癀公司为案例,使用修正的模型进行了品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略高于品牌观察网的数据,可以表明修正模型更加适合中医药品牌价值评估。
浦恩菱[6](2020)在《南方英文网汉英新闻编译实习报告》文中指出笔者在南方英文网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2019年7月至9月),主要负责中文稿件、采访录音及视频的编译工作,共完成稿件64篇。本报告中,笔者将结合自身的编译实习经历,对南方英文网平台、编译人员职责、编译产出过程以及质量控制做出介绍。在生态翻译学理论框架下探讨南方英文网的汉英新闻编译,总结出编译原文本的特点,包括中国特色政治话语和新词的使用、标题中对政府官员的突出、引语、主动语态以及小标题的运用等。结合原文本特点,以具体实例分析编译过程中的适应性选择,并有针对性地从语言维、文化维及交际维提出相应的翻译技巧。具体而言,语言维的适应性选择可通过增译、省译、意译、仿译、转换等翻译技巧,解决中国特色政治话语、新词、标题、直接与间接引语以及主动句等的翻译问题。在文化维的适应性选择方面,可使用直译与意译处理文化对等和文化差异。而在交际维的适应性选择方面,可通过增译、省译和转换来分别解决信息缺失、信息冗余及信息可视化的问题。基于本次实习经历,笔者希望提高自身的翻译技能,掌握新闻编译技巧,为将来快速融入相关行业做准备。同时也希望本报告能为其他新闻编译以及相关专业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姚宏敏[7](2020)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和观点本文是在中国的政府部门与法院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允许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最新政策背景下,基于《仲裁法》修改的视角,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涉及的仲裁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作的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论证的主要思路是:当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已成为一种众望所归的趋势时,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新政策进行解读和分析,结合我国立法、案例、政策和学说,通过对域外法和《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比较研究,论证并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和“仲裁司法审查”三大法律问题,同时为《仲裁法》的修订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和重要结论是:1.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学理分析以及《仲裁法》相关法条的文义解释,认为可以参考相关范例,将境外仲裁机构以及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法理上的扩张解释,认可其为中国《仲裁法》上的仲裁机构,并从仲裁机构准入的视角分析,论证了允许其在自贸区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法律和政策依据;2.通过对确定裁决国籍理论进行梳理,对裁决国籍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认为应当通过摒弃现有不合理的仲裁机构标准,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和适用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标准,由此可以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按照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予以审查,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境外仲裁机构和当事人的难题;3.对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如何由中国内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关于管辖法院、审查程序和审查规范等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由中国法院作为仲裁地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可以确保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开展仲裁业务的可控性,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针对前述三项法律问题解决思路中所涉及的《仲裁法》上的相关立法问题,文章从仲裁机构、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以及仲裁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关于《仲裁法》修改的立法建议,同时提出按照“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板块分别予以调整的修订思路;5.推动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一政策的出发地和落脚点是在中国内地积极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其中上海最具先发优势和现实基础,通过引入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快速形成国际仲裁资源集聚,从而推进中央为上海确立的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由此提升中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二、对本文研究主题的剖析本文讨论的“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这个主题的涵义是:境外仲裁机构在其管理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庭所作的仲裁裁决中将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的特定情形。此类仲裁实践虽早已存在,但在过去20多年里一直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和不兼容之处。这些内容涉及: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标准、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诸多方面,而这些问题几乎贯穿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部核心内容。如果把存在的法律问题比作病症,本文讨论的主题就像一个小切口,切中的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的沉疴痼疾。随着中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特别是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的允许境外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仲裁业务的新政策开始付诸实践,这一问题既无法回避,也有了解决的新契机和外部条件。因而,对此问题亟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出理性的回答,特别是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在文章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对解决上述法律问题所涉理论问题的认识进行正本清源,需要对国际条约和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借鉴,需要对我国现行的相关具体制度进行整改或者纠偏。本文研究对象是一个以问题为导向的政策性的制度变革的路径,正在推行的制度内容契合中国仲裁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改革方向和发展路径。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是一个口号性的宏大主题。对仲裁国际化的定性难以统一标准。单从仲裁使用者的视角来看,吸引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在约定境外机构仲裁时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的重要内涵。在我国自上而下的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中提出了上海建设“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这一目标的前提下,除了要让当事人更多地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外,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境内外当事人选择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进而适用中国法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从而选择中国法院对其仲裁进行司法审查,这才是评判和检验中国仲裁真正国际化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也是本文所坚持的实践立场和对制度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三、本文的结构基于前述对于研究主题的剖析,全文以现有政策所需解决的问题为导向,在坚持中国立场和有利于“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打造受欢迎的“仲裁地”的价值判断下,回应并解决三大问题:(1)机构的身份: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的性质和身份能否在内地仲裁的问题;(2)裁决的性质:及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作出的仲裁应归为何种类型和籍属的问题;(3)司法的审查:即如何对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业务机构)予以司法审查和司法支持的问题。因此,本文主体部分贯穿了“仲裁机构性质——仲裁裁决籍属——仲裁司法审查”这样一条论证的主线,最后就上述论证过程中涉及相关内容提出修订《仲裁法》的立法建议。由此,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文章的主体结构是:第一章介绍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这个问题的由来以及在自贸区新政策下的最新发展;第二章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论证的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问题;第三章论述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性质和国籍属性问题;第四章研究的是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仲裁司法审查问题;第五章分析了《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现就各章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思路作如下简要介绍。四、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一)第一章“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第一节首先研究了过去20多年间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对于相关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认定意见时常出现不一致之处,反映出立法缺失造成的司法认知上的较大分歧。主要集中体现在关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关于仲裁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和关于裁决的定性以及执行依据这三大问题。随着形势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和态度也在发生转变:从最初的认可到后来的基本上否定,再到近年来又逐步趋向于对约定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相关仲裁条款认定为有效。第二节介绍了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的情况。中国的仲裁制度在自贸区建设初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国家层面推动了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自贸区的政策出台。随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四家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机构,进一步扩大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影响力。2019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此后,上海市政府和上海市司法局又落实该项政策进一步出台相关文件,共同确立了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这一特定区域内允许境外仲裁机构以设立业务机构形式准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文件,从司法层面确立了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支持。第三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法院,都积极推动境外仲裁机构能够以“机构”(即某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内地,由此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能否与中国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兼容,也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规定。此前遗留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由此迎刃而解,仍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为机构性质、裁决籍属和司法审查这三大问题,而这也分别是本文后续三章展开论述的主要内容。(二)第二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完全进驻中国市场的障碍问题,首先要解决境外仲裁机构以什么身份资格在中国落地的问题。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本质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国根据各自法律决定是否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本国领域内开展仲裁业务以及所开展的仲裁业务的范围。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的设立业务机构以何种法律地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开展仲裁业务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业务机构的法律性质,论证其准入以及开展仲裁业务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提出关于完善立法和提供司法支持的建议。第一节解读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通览《仲裁法》的体例和条文结构,可以说《仲裁法》是以仲裁机构作为整部法律的主线的,在制度设计和法条构造上均体现了仲裁机构本位主义的痕迹。通过对仲裁机构的域外比较,可以总结出不同法律制度中仲裁机构的共性特征。对于仲裁机构的实然属性,还应从其应然属性进行分析,更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条文规定。相对于关注仲裁机构的“名称”而言,更应该审视仲裁机构的应然“性质”和本质特征。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的全部内容预设的均为国内仲裁机构,如欲赋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法》项下仲裁机构的地位,需要进一步分析《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的设定,对仲裁机构性质进行比较法研究,论证对《仲裁法》中“仲裁委员会”予以扩张解释的思路。第二节探讨了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首先对该项制度进行政策解读,分析其设立后在境内活动所应遵循的管理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业务机构的性质及其从事涉外仲裁业务所应具备的功能。对于业务机构的性质,《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没有直接予以界定,更没有指明业务机构是境外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是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的独立仲裁机构。通过解读和分析,可以初步认为“业务机构”是“准仲裁机构”或“类仲裁机构”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将业务机构定义为由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仅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准仲裁性(类仲裁性)的专业服务机构。第三节论述了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从行业领域和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商事仲裁服务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特定情况下更偏重于涉外法律服务)的观点已经日渐为人所接受。商事仲裁服务市场的发展同时带来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问题。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具有开展仲裁业务功能的法律实体,能够有效发挥其作为仲裁机构的作用。对于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予认可。新政策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将通过一个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准仲裁机构”的法律实体进行仲裁程序管理,仲裁地设定在中国内地。此种做法符合机构仲裁的特征,既可以做到仲裁机构管理的属地化,又可以实现仲裁司法审查的属地化,将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是一种合理而稳妥的方式。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通过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全国各级法院在对其司法审查时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一政策标志着中国仲裁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及仲裁主体多元化,顺应了中国仲裁国际化发展的改革方向。(三)第三章“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对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的问题,需要论述其在内地所作裁决的性质和和国籍属性问题:即该类裁决是构成“外国裁决”抑或“非内国裁决”,从而适用《纽约公约》;还是构成中国仲裁裁决中的“涉外裁决”,从而适用《仲裁法》和《民诉讼》。简言之,就是解决其决定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分配仲裁裁决的监督权,确定其应归入哪一类裁决并进而依据何种司法审查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理论入手,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探讨了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固然关系密切,但是仲裁机构所在地并非当然的仲裁地。仲裁地事关仲裁裁决的国籍,关乎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及效力,决定了仲裁程序的准据法,还是撤销程序的重要依据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前提。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它通常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节对仲裁裁决国籍制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介绍了《纽约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对比了美、英、德、法四国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仲裁地是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仲裁地是法律意义上仲裁活动进行的地点,其法律意义包含:认定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程序所适用的法律、确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等内容。仲裁地在仲裁实务中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虽然仲裁地标准一度受到“非内国化”理论的挑战,但大多数国家目前仍以仲裁地作为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国籍。第三节研究了中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应当确立仲裁地标准的问题。由于仲裁地概念的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认定标准混乱,使得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作裁决的国籍难以认定等问题。因此,应当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与此同时,通过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的思路进行了反思,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中国的涉外裁决予以认定并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四)第四章“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在境外仲裁机构所设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后,势必将产生相关的司法审查问题,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或撤销,还有相关仲裁保全措施等。对于此类仲裁司法审查问题,之前并无先例可循,需要依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制度及原则予以分析和论证,并提出相对可行的建议方案,最终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具有参考意义的建议。第一节探讨了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问题。通过对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管辖法院、参照上海金融法院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参照国际商事法庭的模式确立管辖法院三种方案的探讨,明确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同时分析了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与我国管辖权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冲突以及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第二节论述了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首先研究了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其次探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审查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由于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所设的业务机构仅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因而对于“涉外因素”的审查与认定,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因素”的认定又有了扩大的趋势,应当予以充分的关注。第三节分析了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问题。由于目前境外仲裁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措施尚缺乏明确依据,借鉴我国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相关突破性规定,参照《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机制与实例,同时论述了国际商事法庭中的仲裁保全机制,确立关于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中的保全机制,从而依法支持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五)第五章“《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随着我国仲裁实践的不断推进,现行的《仲裁法》需要通过修改才能适应仲裁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问题所涉及的立法修订的内容,可以成为《仲裁法》修订的思路和重要内容。第一节从总体上论述了《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仲裁法》于2018年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央层面也已经作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关于仲裁制度的顶层设计。《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方向。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实践、中央在国家战略层面的支持与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奠定的基础、仲裁理论与研究的不断丰富,这四个方面使得《仲裁法》修订已具备了初步条件。通过对《仲裁法》现行体例分析,可以确立从仲裁机构组织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和仲裁司法审查法三大部分进行修订的路径。第二节针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部分的相关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仲裁法》是一部规范仲裁机构监管和治理机制的组织法,同时也是一部规范仲裁活动的程序法。如果要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相关内容,势必对《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部分进行相应的调整,既要让《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扩展至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代表机构,又要在仲裁程序部分具备容纳境外仲裁机构开展仲裁活动的制度空间和规范性要求。第三节讨论的是结合对境外机构仲裁司法审查的实际需要,对《仲裁法》中仲裁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完善意见。通过确立仲裁地标准,使该标准在《仲裁法》的架构下,串联起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裁决的国籍、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制度,从而更好地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进而完善现有的仲裁裁决分类,确立更加合理科学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六)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境外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遇到的法律障碍折射出仲裁立法中的问题,在《仲裁法》尚不能立即修订的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借助了上海自贸区新片区的先行先试的新政策契机,采取了行政、司法、立法三个层面依次推进的制度发展路径。国务院、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司法局自上而下从行政层面率先提出解决方案的新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随后通过出台司法保障意见在司法层面予以强力支持,最终将回归到《仲裁法》立法层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是目前中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放倒逼改革”的制度创新的进路的在仲裁领域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缩影。后续能否取得制度改革和落地的实效,笔者认为还取决于这一制度构建过程中对于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能否做到有机统一。1.明确问题导向: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依托现有的行政和司法推动的方式是一个快速可行的解决方案。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是一个存在了20多年的老问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设立业务机构的新政策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首先,从行政层面上沿袭了自上而下行政推动的路径依赖,在上海自贸区这片“先行先试”的创新沃土上,从推动本土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到吸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区,到提出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均体现了这一改革创新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于行政层面出台的改革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院出台司法支持和保障的意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带有局限性的立法内容,作出符合现实需要和发展需求的扩张性解释。在立法尚不能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最后,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需要将解决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问题在行政和司法层面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转化为《仲裁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的成果。2.坚持目标导向:现有政策需要服务于中国内地构建受欢迎的“仲裁地”建设,服务于上海率先打造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允许和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目的,是将中国内地城市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上海在众多的内地城市中独具先发优势和先天条件,可以率先成为“面向全球的亚太国际仲裁中心”。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不但在确保统一裁判尺度和正确适用法律中起到了最为重要的作用,而且对重要政策的有效推行也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应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所存在的问题,推出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这样的仲裁制度改革举措,其目标就在于:吸引更多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在本国解决,提升本国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其核心就是把中国内地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目的地”。3.重视结果导向:先行先试的政策成果最终还应回归至仲裁立法层面,《仲裁法》的修订也应当彰显“大国司法”的理念。为提升、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国应强调大国司法理念,重视大国司法制度对于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允许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内地,由仲裁地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使中国的法院对于相关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掌握了司法审查的主动权。一直以来不允许其在中国境内进行仲裁,结果并没有改变中国当事人主动或被动参与境外仲裁的客观情况。这类仲裁实践无法进入中国内地,反而游离在中国司法审查能够控制的范围之外。某一国或某一地被选定为仲裁地很大程度地体现了当事人对于该国(该地)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信任与尊重。近年来,中国的综合实力和经济体量的迅速发展,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应当回应对外开放的发展变化。中国需要借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内的国际争议解决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作为经济大国的利益。中国同时需要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本国司法及仲裁制度在全球争议解决市场的吸引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全球竞争力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目标之一。
梁翘楚[8](2020)在《广州中医抗击“非典”口述史研究》文中认为目的:2002年末至2003年8月,“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又称“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简称“非典”)肆虐中国。“非典”疫情在广州流行期间,中医医务人员共同抗击“非典”,成绩斐然。广州中医的口述史料是了解和研究中医抗击“非典”史的重要途径。本研究在收集整理相关文献史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抗击“非典”时期广州中医界典型人物有关抗击“非典”的口述史料,梳理广州中医界抗击“非典”的历程,进一步了解广州中医专家赴港抗非的情况,解读中医医务人员集体记忆与个体记忆的内涵。根据以上研究,分析广州中医抗击“非典”对于中医医务人员个人的影响,总结广州中医抗击“非典”的历史意义,彰显广州中医抗击“非典”的当代价值,为未来传承与发扬广州中医抗击“非典”经验提供借鉴。方法:1.口述史研究法依据口述史研究规范,对中医医生(含赴港专家)、护士、医院管理人员、“非典”患者、普通民众等多个群体开展口述访谈,同时向他们征集工作记录、手稿、照片等资料。采访完成后根据访谈录音听写出逐字稿,然后对逐字稿进行整理、归纳,运用“集体记忆”和“个体记忆”理论对逐字稿进行分析。2.文献调研法借助现有的广州抗击“非典”相关史料,全面查阅、搜集、整理各类年鉴,相关档案资料,检索CNKI、万方、读秀等数据库及互联网中“非典”相关论文、报道,收集相关专着、采访报道等文献史料。3.多学科综合研究综合利用口述史学、医学、社会学、文献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全面收集广州抗击“非典”史的相关资料,凝练广州中医抗击“非典”的基本轨迹,总结广州中医抗击“非典”的经验,分析广州中医抗击“非典”的历史意义及当代价值。成果:结合口述史料与文献史料,将中医医务人员的抗非历程分为“初发阶段”、“高发阶段”、“控制阶段”、“援外阶段”、“基本胜利”五个时间段进行回顾。通过医务人员的口述史料,分析医务人员建构的集体记忆和个体记忆,挖掘出作为集体记忆模式的“抗击‘非典’精神”具有“无畏”、“团结”、“奉献”“中医药自信”的内涵,而个体记忆的精神内涵呈现则分为“机遇”、“温暖”、“伤痛”、“幕后英雄”及“警觉”五种类型,分别解读集体记忆与个体记忆建构的原因。结论:广州中医抗击“非典”成功,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促使其敬畏生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工作能力等;对于中医界而言,推动中医药进入国家疫病防治体系、广东省走上“中医药强省”之路、中医进入香港公立医院系统和提升了中医药的国际地位;对于2019年末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言,广州中医抗击“非典”的成功经验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对于当代中医抗击疫情殷鉴不远。
张子璐[9](2020)在《同仁堂分拆上市财务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直以来,多元化集团分拆上市的需求一直不断增强,而对于企业分拆上市动机及分拆上市给企业财务绩效带来的影响还有待更深的研究。而医药行业一直是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2020年也是十三五计划的终局之年,分拆上市的企业中中医药行业的企业占比也比较大,同仁堂集团作为中医药行业的佼佼者,同时具有两次分拆上市的经验,且两次事件间隔较长,基本不存在交互影响,对其的研究有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同仁堂继续分拆和改善分拆后财务状况;其次,可以为同行业的中医药企业分拆上市提供参考依据;最后,还为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投资,提供决策依据。因此确立以下两点研究目的:一方面,客观有效的评价同仁堂两次分拆前后的财务绩效;另一方面,总结同仁堂分拆的经验,为其他企业分拆上市提供借鉴。研究以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为案例,分析北京同仁堂两次分拆上市的动因,分别利用事件研究法研究其分拆的短期财务绩效,利用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拟合出估计期的系数,代入计算出个股预期收益率,与个股窗口期实际收益率相减得出分拆事件窗口期的超额收益,最终计算出累计超额收益率。同时利用熵权-灰色关联-TOPSIS法研究其分拆后长期财务绩效,从传统的偿债、盈利、发展、经营能力和资产结构五个方面,选取19个核心指标,利用熵权法算出各指标的权重,计算灰色关联系数,最后综合为与最优方案的贴近度,来判断其长期财务绩效情况。针对分拆上市后北京同仁堂绩效表现变差的原因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同仁堂第一次分拆,短期财务绩效良好但长期绩效改善效果不明显;第二次分拆北京同仁堂国药短期财务绩效较差,市场存在提前反应,长期财务绩效也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对同仁堂提出了从提高对子公司质量的监管、分拆后进行管理层激励、响应国家政策、开拓网络销售平台和研发新产品、新业务几方面改善其绩效水平;而对同行业分拆的建议,主要从端正分拆动机并选择合适的业务进行分拆,提出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战略制定分拆计划。
陈锦华(CHAN Kam-wa)[10](2019)在《基于德尔菲共识法香港地区糖尿病中医证型规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据统计,2017年全球约有8.4%人口患有糖尿病,当中约一半未被确诊。糖尿病环球医疗开支占总医疗开支的11.6%,造成9.9%的总死亡率。糖尿病肾病是糖尿病各种并发症中最加重病人及医疗系统负担的并发症,约发病于25-40%的糖尿病人口,流行于2%-3%的总人口。中医药在亚洲地区广泛应用。由几个不同研究组在不同地域而相近时期进行的聚类分析可见,不同地域的病人具有不同组合的证候。然而,现行文献综訹大多以叙说式手法将既往文献综述,欠缺系统性荟萃,以及较少对糖尿病证候的自然规律作回顾及比对。糖尿病的辨证分型方法众多,没有统一标准。在各个糖尿病相关的临床指引或研究之中,所提及之常见证型不一。而在个别证型之中,其主要诊断证候亦存在异同,为糖尿病的临床治疗及研究带来额外的不确定性。同时,具南方地域特色的辨证分型方案亦有待补充。中医学的其中一个优势在于确立了一个通过多年反复临床使用及完善的辨证论治体系,理论上能更仔细分隔开不同机理及病情变化的病人,并在现代医学基础上提供更个体化的疾病处理。然而,过往数百年均有学者提出废医存药,只承认中药的疗效而否定中医学以辨病机及辨证论治为基础的独特诊断体系。在糖尿病的具体处理中,中医辨证理论与西医辨证在临床上的协同效应未明,有需要为中医辨证论治的优势提供相关研究数据作支持。目的:本研究旨在归纳、分析及总结糖尿病的辨证分型;继而建立具南方地域性及学术代表性的糖尿病临床辨证专家共识,并借此普查香港地区糖尿病的中医证型分布;并对中医辨证的实用性给予循证支持。方法:1.系统性文献荟萃1.1从六个中英文数据库中纳入所有与糖尿病的中医辨证分型相关的临床型文献,文献的研究方法学不受限。1.2在第一阶段筛选,主研究者先利用搜索策略关键词于六个数据库中撷取文献标题及摘要,通过筛选文献标题及摘要剔除不适用的文献。1.3在第二阶段筛选,经标题及摘要筛选的文献被列出并撷取全文作详细审阅,再剔除不适用的文献并附上剔除理据。1.4从纳入的文献中纪录所有中医相关辨证的证型,并以文献类型、糖尿病或其不同并发症分类,以叙说分析法分析有关辨证方法的内容;对采用类聚法以及隐结构法等具有客观证型分析数据方法学的文献分开独立讨论。2.德尔菲法专家共识2.1立意抽样邀请十位来自不同地区,涵盖中医经典、方剂学、糖尿病专科、内科专科的专家教授加入小组进行不记名形式的专家共识。2.2在第一阶段中,从现行有关糖尿病的临床指引、文献以及经典古藉中撷取及归纳糖尿病相关的证型及其症候,并将所有具复合性的症候分拆成单一症状或体症而形成基础问卷。2.3在第一合回共性分析,十位专家各自以1-9分(Likert scale)评核不同体征或症状对诊断该证型的重要性,并对各证型中的症候作出增补。共识定义为2/3大比数共识,达到共识而得到7至9分的项目定义为共性重要,达到共识而得到1至3分的项目定义为共性不重要,皆从问卷中移除。2.4在第二合回共性分析,专家再次评核第一阶段中未达成共识及新增的项目,并确认第一回合的共识结果。2.5在第一回合或第二回合达到共识的项目成为主要诊断依据;未能达到共识而平均分超过6.7或于敏感性测验中具达到共识可能性的项目成为次要诊断依据。3.横断面研究3.1抽样调查1087位香港地区糖尿病病人的症状及体症,利用专家共识所得的结果分辨1087位糖尿病病人的中医证型。3.2利用其中302位同时兼有生物化学指标信息的糖尿病病人的中医证型及生物化学指标建立回归分析统计模型。3.3回归分析使用了四个模型(传统中医辨证、传统西医生物化学结合流行病学辨证、传统中医结合流行病学辨证,以及传统中医—传统西医生物化学—流行病学结合辨证模型),观察其对肾小球滤过率差异的解释能力。成果:1.文献回顾结果1.1共171篇文献文献纳入作数据撷取,包括1篇文献荟萃、41篇临床试验研究、1篇队列研究、9篇病例系列讨论、6篇资料探勘研究、37篇叙说型文献综述研究、44篇横断面研究、5篇研究设计书及1篇学位论文。1.2所有文献合共涉及74个中医证型,由几个基于客观分析方法的研究结果总括而言,糖尿病本病较多出现的自然症候群有脾肾气虚、肝肾阴虚、阴虚热盛、气阴两虚、阳虚血瘀证、胃热炽盛、胃热滞脾、肺热津伤、阴虚夹瘀以及阴阳两虚。1.3糖尿病肾病为最多中医辨证相关研究的糖尿病并发症。1.4从糖尿病本病于不同地区相若年份进行调研的症候及证型可见,南北两地的证型类聚及分布不一,北方略多出现气阴两虚类聚的证型及病人,而南方略多出现肺胃热类聚的证型及痰湿热互结的病人。同样,糖尿病肾病的证型类聚在南方偏向于痰湿,而在北方偏向于阴虚。可见糖尿病及其并发证的分类及分布皆具一定地域性。2.专家共识结果2.1十位来自不同地区,涵盖中医经典、方剂学、糖尿病专科、内科专科的专家教授同意加入小组进行不记名形式的专家共识。2.2从《糖尿病中医防治指南》、《中医临床诊疗方案》、《中药新药临床研究研指导原则》、《中医临床诊疗术语证候部份》、《中医循证临床实践指南》及《中医症状学研究》撷取了十一个证型,包括痰湿热互结、湿热困脾、肝胃郁热、胃肠湿热、脾虚胃热、上热下寒、阴虚热盛、气阴两虚、肝肾阴虚、阴阳两虚及血瘀脉络2.3为十一个证型的主要及次要诊断依据,制定了具南方地域性的专家共识。3.横断面研究3.1血瘀阻络为香港地区最常见的中医证型(63.7%),其次为肝肾阴虚(43.5%)、气阴两虚(27.6%)及湿热困脾(20.4%)。湿热痰类证型(湿热困脾、痰湿热互结、胃肠湿热)合共37.8%。3.2单纯传统西医生物化学结合流行病学辨证只可以为糖尿病病人的肾小球滤过率差异提供百37.1%的解释;而单纯传统中医辨证亦只具相若的解释能力。传统中医—传统西医生物化学—流行病学结合辨证模型在结合所有指标的情况下能对糖尿病病人的肾小球滤过率差异提供最佳的解释能力,达67.3%。结论:文献荟萃总结了糖尿病中医辨证相关的文献,分析了客观存在的证候分布及类聚,显示了南北方的不一,为继后相关研究建立基础;利用德尔菲专家共识法继承现有的临床引指及研究,深化及拓阔了各个临床指引对糖尿病的辨证,令糖尿病于南方地区的中医辨证更全面及具体,为香港地区糖尿病的中医证型分布作首次系统性普查;并利用横断面研究及简单的回归模型,展示了中医辨证在西医辨证的基础上能有效提高对肾小球滤过率差异的解释能力,以循证方法支持了中医辨证的重要性以及中医协作的优势,并利用临床数据支持了证型诊断专家共识的实用性。
二、世界知名专家在香港探讨中医药研究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知名专家在香港探讨中医药研究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主流媒体传播爱国主义思想研究 ——以《人民日报》(2017-2020)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2 新中国成立以来主流媒体传播爱国主义思想的历史演进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传播爱国主义思想 |
2.1.1 以阶级斗争团结爱国主体 |
2.1.2 生产建设与爱国事业的连结 |
2.1.3 以革命话语唤起爱国热情 |
2.2 改革开放时期传播爱国主义思想 |
2.2.1 以综合国力为核心的爱国转向 |
2.2.2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爱国价值 |
2.2.3 开放性爱国话语的叙事 |
2.3 新世纪传播爱国主义思想 |
2.3.1 全球化提供爱国新动力 |
2.3.2 民族复兴的目标发展 |
2.3.3 科学性爱国话语的出场 |
3 新冠疫情报道中爱国主义思想的传播 |
3.1 以民族为核心的爱国主义内容构建 |
3.1.1 建构奉献、敬业、友爱的民族群像 |
3.1.2 攻坚克难的集体记忆 |
3.1.3 宣传爱国卫生运动 |
3.1.4 追求美好生活的价值引领 |
3.2 场域和意义融合的传播策略 |
3.2.1 建构社会治理的传播场域 |
3.2.2 以隐喻为叙事话语 |
3.2.3 昭彰中国式爱国主义价值 |
3.3 评价与小结 |
4 香港“止暴制乱”报道中的爱国主义思想传播 |
4.1 以制度秩序认同为核心的爱国主义内容构建 |
4.1.1 制度、秩序的合法性正义性 |
4.1.2 制度、秩序认同的家国情感 |
4.1.3 制度、秩序认同的现实利益 |
4.2 建设性的传播策略 |
4.2.1 正面引导 |
4.2.2 重视情感性与理性批判相结合 |
4.3 评价与小结 |
5 中美贸易战报道中的爱国主义思想传播 |
5.1 以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爱国主义内容构建 |
5.1.1 中国国家形象的塑造 |
5.1.2 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输出 |
5.1.3 对美国错误思想的批判 |
5.2 基于对比的传播策略 |
5.2.1 聚焦客观事实描述 |
5.2.2 强化中美两国奉行的价值对比 |
5.2.3 爱国观照——美国国家形象塑造 |
5.2.4 舆论争议建构 |
5.3 评价与小结 |
6 新时代中国主流媒体传播爱国主义思想整体反思 |
6.1 新时代中国主流媒体传播爱国主义思想总体建构 |
6.1.1 主题上观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 |
6.1.2 内容上昭彰现代爱国文明 |
6.1.3 话语上融合官方与民间形态 |
6.1.4 策略上探索多元路径 |
6.2 新时代中国主流媒体传播爱国主义思想面临挑战 |
6.2.1 爱国主义的两面性 |
6.2.2 传统爱国价值消解趋势 |
6.2.3 爱国主义传播内在困境 |
6.3 新时代加强传播爱国主义思想的对策 |
6.3.1 坚持政治导向,树立理论权威 |
6.3.2 坚守人民情怀,建构公共理性 |
6.3.3 继承中国特质,创新面向时代 |
6.3.4 坚定走向世界,增进传播张力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 新冠疫情相关报道列表 |
2 香港止暴制乱相关报道列表 |
3 中美贸易战相关报道列表 |
(2)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和研究内容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1.3.1 理论研究意义 |
1.1.3.2 现实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1.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对比研究 |
1.2.1.2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中成药上市许可机制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法律解释学研究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1.3.4 多学科研究方法的整合 |
1.4 论文创新点 |
1.4.1 选题新颖契合时政 |
1.4.2 研究视角新颖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合作的法律基础研究 |
2.1 粤港澳大湾区概述 |
2.2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司法管辖权研究 |
2.3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与协作监管制度现状 |
2.4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合作协议模式及法律效力 |
2.4.1 粤港澳合作协议签订的主体 |
2.4.2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方案的模式 |
2.4.3 粤港澳三地立法权限的比较 |
2.5 粤港澳大湾区合作需要遵守的国际法 |
2.6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的法律合作项目 |
2.6.1 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助合作项目 |
2.6.2 粤港澳大湾区的律师执业合作项目 |
2.6.3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院审判合作项目 |
2.6.4 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合作项目 |
2.7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协同管辖”的探讨 |
2.8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监管现状研究 |
3.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机构简介 |
3.1.1 内地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1.1 药品注册管理司 |
3.1.1.2 药品监督管理司 |
3.1.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3.1.2 香港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2.1 西药监管机构——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
3.1.2.2 西药注册机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
3.1.2.3 中成药监管机构——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
3.1.2.4 中成药注册机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
3.1.3 澳门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3.1 药物监测暨管理处 |
3.1.3.2 稽查暨牌照处 |
3.2 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3.2.1 内地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1.1 内地药品管理分类 |
3.2.1.2 内地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1.3 内地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1.4 内地“化学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5 内地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6 内地“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 香港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2.1 香港药品管理分类 |
3.2.2.2 香港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2.3 香港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2.4 香港西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5 香港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3 澳门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3.1 澳门药品管理分类 |
3.2.3.2 澳门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3.3 澳门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3.4 澳门西药注册及市场准入制度 |
3.2.3.5 澳门中成药市场准入制度 |
3.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探究 |
3.3.1 内地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1 境外化学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2 境外中成药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 香港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1 境外化学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2 境外生物制品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3 境外中成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 澳门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1 境外西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2 境外中成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4 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 内地药品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西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中成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 内地药品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1 内地西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2 内地中成药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成立 |
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性质 |
4.2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
4.4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
4.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4.5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4.5.1 委员会主席的选举制度 |
4.5.2 委员会主席的职权范围 |
4.5.3 委员会秘书处 |
4.5.4 委员会小组 |
4.6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
4.7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办公地址 |
4.8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
4.8.1 委员会日常会议程序 |
4.8.2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4.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意义 |
4.10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模式的构建——“协同认可程序” |
5.1 协同认可程序简介 |
5.2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申请人 |
5.2.1 申请人必须是内地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2 申请人必须是香港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3 申请人必须是澳门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4 申请人必须为粤港澳各地企业法人的司法意义 |
5.3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 |
5.3.1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释义 |
5.3.2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法律效力及地位 |
5.4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一般流程 |
5.4.1 事前技术沟通指导 |
5.4.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4.2.1 内地的申请注册 |
5.4.2.2 香港的申请注册 |
5.4.2.3 澳门的申请注册 |
5.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的申请 |
5.4.4 协同认可程序(CRP)流程图 |
5.5 四种不同情形的协同认可程序 |
5.5.1 已在粤港澳三地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 境外已上市粤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1 事前指导程序 |
5.5.2.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5.2.3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 |
5.5.3 国内已上市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 内地未上市仿制药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1 内地未上市仿制在港澳申请注册的程序合法性分析 |
5.6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与“粤港澳协同认可程序”的对比与借鉴意义 |
5.6.1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分类 |
5.6.1.1 集中授权程序(CP) |
5.6.1.2 互认程序(MRP) |
5.6.1.3 分散程序(DCP) |
5.6.1.4 单一成员国审批程序(MAP) |
5.6.2 互认程序(MRP)和分散程序(DCP)的异同 |
5.6.3 欧洲药品管理局对非集中程序存在分歧时的仲裁类型 |
5.6.3.1 仲裁实例一 |
5.6.3.2 仲裁实例二 |
5.6.4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在大湾区的不适用性分析 |
5.6.5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对“粤港澳协同认可模式”的可借鉴意义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地原研药在港澳申请注册的模式构建探讨 |
6.1 内地新药在香港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1.1 将内地纳入香港认可的药品注册参照机构 |
6.1.1.1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1.2 放宽香港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1.2.1 香港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要求的管理现状 |
6.1.2.2 香港放宽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规定的新模式探讨 |
6.1.2.3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2 内地新药在澳门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2.1 放宽澳门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2.2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3 应对公卫紧急事态的内地药品进入港澳的特许模式 |
6.3.1 应急药品进入香港的特许模式 |
6.3.2 应急药品进入澳门的特许模式 |
6.3.3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香港的案例解析 |
6.3.3.1 香港立法授权政府特许疫苗上市 |
6.3.3.2 未注册疫苗在香港使用引发安全责任的解决机制 |
6.3.3.3 香港首次立法授权政府疫苗准入特许权 |
6.3.4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澳门的案例解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 |
7.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一般流程 |
7.2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3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4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5 委员会(GBAC)成员兼任“药品抽样联合小组”的合法性分析 |
7.6 可行性分析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 |
8.1 粤港澳三地药品稽查分类 |
8.2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3 香港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4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5 对国外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5.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6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6.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7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7.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8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8.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制造商联合稽查的可行性分析 |
8.10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 |
9.1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的背景及依据 |
9.1.1 港澳中成药制造商规模现状 |
9.1.2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生产的优势 |
9.2 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1 内地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2 香港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3 澳门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4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加工的法律基础 |
9.3 香港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模式 |
9.3.1 香港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1.1 香港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大湾区内地药品生产企业代工 |
9.3.1.2 申请更改中成药的注册详情——更改制造商地址 |
9.3.1.3 该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
9.3.2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2.1 内地“境外药品委托生产规定”更新对未注册中成药代工的影响 |
9.3.2.2 修订香港《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 |
9.3.2.3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生产的新模式 |
9.4 澳门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5 澳门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6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的出口转内销模式探索 |
9.6.1 内地对于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销售规定 |
9.6.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合法模式探讨 |
9.6.2.1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法律依据 |
9.6.2.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进口药在内地注册 |
9.6.2.3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国产药在内地注册 |
9.6.3 港澳委托内地代工药品依照进口药的出口转内销流程 |
9.6.3.1 先按境外已上市中成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 |
9.6.3.2 委托加工药品经海关手续后转内销 |
9.6.4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以国产药申请内地注册的模式 |
9.6.4.1 以国产药注册比依照进口药注册具有的优势 |
9.6.4.2 以国产药注册模式有利于港澳中成药在内地上市 |
9.7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3)“一带一路”背景下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英文缩略词表 |
前言 |
第一部分 绪论 |
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 选题缘起 |
1.1.1 中医药文化的当代价值凸显 |
1.1.2 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受到各方重视 |
1.1.3 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
1.1.4 地域性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助推“一带一路”倡议 |
1.2 研究意义 |
1.2.1 有助于推动地域性中医药文化的深入研究 |
1.2.2 有助于推动中医药文化的对外交流与传播 |
1.2.3 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 |
2 研究对象与概念界定 |
2.1 研究对象 |
2.2 概念界定 |
2.2.1 荆楚文化 |
2.2.2 中医药文化 |
2.2.3 荆楚中医药文化 |
2.2.4 “一带一路” |
2.2.5 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 |
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思路 |
3.2 研究方法 |
4 研究内容与基本框架 |
4.1 研究内容 |
4.2 基本框架 |
5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5.1 研究重点 |
5.2 研究难点 |
5.3 创新之处 |
第二部分 荆楚中医药文化发展历史与发展特征 |
1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源流 |
2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阶段与历史影响 |
2.1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孕育发展期与历史影响 |
2.1.1 孕育发展期(远古-商朝) |
2.1.2 本阶段历史影响 |
2.2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定型期与历史影响 |
2.2.1 发展定型期(西周-秦朝) |
2.2.2 本阶段历史影响 |
2.3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快速发展期与历史影响 |
2.3.1 快速发展期(西汉-南北朝) |
2.3.2 本阶段历史影响 |
2.4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期与历史影响 |
2.4.1 继承发展期(隋朝-元朝) |
2.4.2 本阶段历史影响 |
2.5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高峰期与历史影响 |
2.5.1 发展高峰期(明朝-清朝) |
2.5.2 本阶段历史影响 |
2.6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徘徊期与历史影响 |
2.6.1 发展徘徊期(1912 年-1949 年) |
2.6.2 本阶段历史影响 |
2.7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恢复发展期与历史影响 |
2.7.1 恢复发展期(1949 年-20 世纪末) |
2.7.2 本阶段历史影响 |
2.8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全面发展期与历史影响 |
2.8.1 全面发展期(21 世纪以来) |
2.8.2 本阶段历史影响 |
3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特征与发展规律 |
3.1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特征 |
3.2 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发展规律 |
4 本章小结 |
第三部分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理论基础 |
1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论 |
1.1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论的提出 |
1.2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理论渊源 |
1.3 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内涵要义 |
1.4 中医药文化在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中的作用 |
2 文化对外传播理论 |
2.1 文化对外传播的内涵要义 |
2.2 文化对外传播的时代价值 |
2.3 文化对外传播与“一带一路” |
2.4 文化对外传播理论与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 |
第四部分 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历史与启示 |
1 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历史发展阶段与传播学分析 |
1.1 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孕育发展期与传播学分析 |
1.1.1 孕育发展期(明朝以前) |
1.1.2 本阶段传播学分析 |
1.2 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黄金发展期与传播学分析 |
1.2.1 黄金发展期(明清时期) |
1.2.2 本阶段传播学分析 |
1.3 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发展滞缓期与传播学分析 |
1.3.1 发展滞缓期(1912 年-1978 年) |
1.3.2 本阶段传播学分析 |
1.4 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全面发展期与传播学分析 |
1.4.1 全面发展期(1978 年以来) |
1.4.2 本阶段传播学分析 |
2 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的经验启示 |
3 本章小结 |
第五部分 案例分析:中阿中医中心与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 |
1 中阿中医中心建立背景 |
1.1 历史基础 |
1.1.1 中医药医疗实践基础 |
1.1.2 中医药文化传播基础 |
1.2 现实因素 |
1.2.1 阿尔及利亚人民不断增长的卫生健康需求 |
1.2.2 中医药作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载体 |
2 中阿中医中心建设概况 |
2.1 建设过程 |
2.2 建设模式 |
2.3 建设成效 |
2.4 建设困境 |
3 基于中阿中医中心的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实践分析 |
3.1 传播主体分析 |
3.2 传播内容分析 |
3.3 传播媒介分析 |
3.4 传播受众分析 |
3.5 传播效果分析 |
4 基于中阿中医中心的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反思 |
5 本章小结 |
第六部分 构建“一带一路”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体系 |
1 “一带一路”背景下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时代意义 |
1.1 坚定荆楚中医药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彰显荆楚中医药文化独特魅力 |
1.2 增强荆楚中医药文化影响力和竞争力,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 |
1.3 服务“一带一路”民心相通,助推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 |
2 构建“一带一路”背景下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的对策建议 |
2.1 加强顶层设计,推动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与“一带一路”建设有机对接 |
2.2 推动荆楚中医药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挖掘荆楚中医药文化的普适价值 |
2.3 增强多元传播要素的协同效应,构建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体系 |
3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献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录二 荆楚中医药文化发展大事记 |
附录三 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交流传播大事记 |
附录四 专家官员访谈录 |
4-1 温长路教授访谈录(节选) |
4-2 吕文亮教授访谈录(节选) |
4-3 巴元明教授访谈录(节选) |
4-4 周仲瑜教授访谈录(节选) |
4-5 胡峰队长访谈录(节选) |
4-6 王莎主任电话访谈录(节选) |
4-7 胡海涛老师访谈录(节选) |
附录五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参编(译)着作 |
致谢 |
(4)历史变局中的“齐鲁医学”转型研究(1948-195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史料与文献回顾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五、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第一章 南迁福州与北归济南:转型的时空背景 |
第一节 南迁福州 |
一、酝酿南迁:三派势力博弈 |
二、选址福州:各方推进南迁 |
三、南下福州:顺利完成迁移 |
三、福州一年:勉强恢复教学 |
四、留守济南:艰难维持残局 |
第二节 北归济南 |
一、山东情结:回归原动力 |
二、校产羁绊:难舍的家业 |
三、协商回济:积极的态度 |
四、顺利回迁:各方的帮助 |
小结 |
第二章 校权之争与行政改革:行政上开启转型 |
第一节 校权之争:新旧势力的博弈 |
一、留济齐大校务:旧权把持 |
二、校权回收运动:大势所趋 |
三、两次“倒杨”运动:斗争不止 |
第二节 行政改革:运转机制的蜕变 |
一、软弱的齐大校政 |
二、积极的行政改革 |
三、齐鲁医院的调整 |
四、争取“国立”运动 |
小结 |
第三章 教育改革与医疗服务:业务上推行新政 |
第一节 教育改革 |
一、招生改革 |
二、教学改革 |
第二节 公卫服务 |
一、参与医疗救灾 |
二、疫病防治服务 |
三、公共卫生教育 |
第三节 支援战争 |
一、踊跃参军参干 |
二、组织抗美援朝医疗队 |
三、收治志愿军伤病员 |
小结 |
第四章 经费改革与资产管理:经济上实现自立 |
第一节 美国经济封锁 |
一、教会拨款的限制 |
二、进口设备的限制 |
第二节 拓展筹资渠道 |
一、有条件接受捐赠 |
二、向政府申请补助 |
第三节 改革资产管理 |
一、资产清查:奠定改革基础 |
二、资产纠纷:化解资产矛盾 |
第四节 增产节约运动 |
一、“三自”革新运动 |
二、医院经费改革 |
三、“三反”“五反”运动 |
小结 |
第五章 抗美援朝与思想改造:政治上实现新生 |
第一节 建国初期师生思想状况 |
一、宗教色彩浓厚 |
二、亲美思想严重 |
三、政治意识淡漠 |
第二节 抗美援朝教育运动 |
一、保卫和平签名运动 |
二、控诉美国文化侵略 |
三、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
四、全面驱离美籍教师 |
第三节 革命政治教育 |
一、常规思政教育 |
二、爱国爱党教育 |
三、亲苏学苏教育 |
第四节 思想改造运动 |
一、原有问题及改造过程 |
二、改造效果和影响 |
小结 |
第六章 院系调整与明确隶属:全方位完成转型 |
第一节 院系调整:完成转型的直接推动力 |
一、全国院系调整的背景与过程 |
二、齐鲁大学的调整 |
三、齐鲁医院的归属变更 |
第二节 山东医学院的调整适应 |
一、原山东医学院基本情况 |
二、调整初期的混乱情况 |
三、初步的改革调整 |
第三节 齐鲁医院的改革调整 |
一、院系调整初期的混乱现象 |
二、齐鲁医院的全面改革 |
第四节 明确归属:步入新的起点 |
一、医院承担医学教学任务 |
二、行政体制上的关系不明确 |
三、明确隶属与管理关系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基于Interbrand法的A中医药企业品牌价值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框架与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2 基础研究理论与方法 |
2.1 品牌价值评估的研究 |
2.2 评估方法选择 |
3 Interbrand模型修正 |
3.1 Interbrand模型介绍 |
3.2 模型思路及因素修正 |
3.3 因素划分与考察 |
3.4 因素权重修正 |
3.5 品牌利润计算 |
3.6 品牌价值系数计算 |
4 片仔癀品牌资产评估研究 |
4.1 片仔癀背景分析 |
4.2 企业品牌现状 |
4.3 评估基准日及评估假设 |
4.4 案例应用 |
5 结论与不足 |
5.1 结论 |
5.2 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南方英文网汉英新闻编译实习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1.TASK DESCRIPTION |
1.1 Background of transediting internship |
1.1.1 Brief introduction to transediting |
1.1.2 Overview of Newsgd.com |
1.1.3 Responsibilities of a transeditor at Newsgd.com |
1.2 Significance of the report |
1.3 Outline of the report |
2.PROCESS DESCRIPTION |
2.1 Pre-transediting preparation |
2.1.1 Parallel texts |
2.1.2 Information collection |
2.1.3 Eco-translatology theory study |
2.2 Transediting process |
2.2.1 Routine of transediting at Newsgd.com |
2.2.2 Tools used in the transediting |
2.3 Post-transediting management |
2.3.1 Quality control |
2.3.2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
2.3.3 Glossary collection |
3.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ECO-TRANSLATOLOGY |
3.1 Overview of eco-translatology |
3.2 Adaptation and selection |
3.3 Multi-dimensional transformations |
3.4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translatology and news transediting |
4.CASE ANALYSIS |
4.1 Translational eco-environment of C-E news transediting |
4.2 Adaptive selections in linguistic dimension |
4.2.1 Lexical level |
4.2.2 Syntactic level |
4.2.3 Discourse level |
4.3 Adaptive selections in cultural dimension |
4.4 Adaptive selections in communicative dimension |
5.CONCLUSION |
5.1 Summary |
5.2 Reflections |
5.2.1 On news transediting and eco-translatalogy |
5.2.2 On transediting job as a transeditor |
5.3 Limitations and suggestions |
5.3.1 Limitations |
5.3.2 Sugges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CE |
Appendix A Glossary sheet |
Appendix B Practice materials |
(7)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问题由来与发展 |
第一节 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仲裁的典型案例 |
一、限制阶段:1995年至2012年期间的典型案例 |
二、缓和阶段:2013年以来的相关典型案例 |
三、典型案例反映的司法认知上的分歧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
一、仲裁机制在自贸区建设初期的探索 |
二、境外仲裁机构可在自贸区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
三、法院对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司法支持与保障 |
第三节 境外仲裁机构准入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
一、境外仲裁机构准入将产生的作用和意义 |
二、尚存的制度障碍和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
第二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的性质与准入 |
第一节 仲裁机构性质的实在法依据 |
一、《仲裁法》体现的仲裁机构本位主义 |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仲裁机构性质分析 |
三、“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应作扩张解释 |
第二节 境外仲裁机构所设业务机构的性质及监管要求 |
一、设立业务机构的政策解读 |
二、业务机构的性质和功能的分析 |
三、对业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第三节 仲裁市场开放与境外仲裁机构准入方式 |
一、商事仲裁的法律服务属性 |
二、仲裁服务市场的开放与准入 |
三、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的依据 |
第三章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的国籍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 |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内涵 |
二、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法律意义 |
三、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般标准 |
四、仲裁地的涵义及其法律上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裁决国籍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纽约公约》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二、《示范法》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三、主要国家关于裁决国籍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国内立法和司法应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一、“仲裁地”概念缺失引发裁决分类上的混乱 |
二、摈弃“仲裁机构”标准并确立“仲裁地”标准 |
三、对以“非内国裁决”予以执行思路的反思 |
四、境外仲裁机构在内地所作裁决应按涉外裁决认定 |
第四章 对境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与司法支持 |
第一节 涉及业务机构的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管辖法院 |
二、与境外机构仲裁规则中自裁管辖权的冲突 |
三、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新路径 |
第二节 业务机构所作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
一、申请撤销与执行裁裁决的管辖法院 |
二、撤销裁决与(不予)执行裁决制度的衔接 |
三、对“涉外因素”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涉及业务机构保全措施的司法支持 |
一、境外仲裁缺乏申请中国内地保全措施的依据 |
二、海事仲裁案件中的突破性规定 |
三、国际商事法庭的保全机制 |
四、《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的机制与实例 |
五、确立此类仲裁案件的保全机制 |
第五章 《仲裁法》修订的思考路径和立法建议 |
第一节 《仲裁法》修订的顶层设计与具体路径 |
一、《仲裁法》修订计划和发展方向 |
二、《仲裁法》修订具备的初步条件 |
三、《仲裁法》体例分析和修订路径 |
第二节 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的完善意见 |
一、仲裁机构组织法方面的修改建议 |
二、仲裁活动程序法方面的完善意见 |
第三节 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完善意见 |
一、确立标准:以仲裁地完善仲裁裁决的合理分类 |
二、内外统一:国内与涉外裁决的审查标准的统一 |
三、并轨合流: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 |
结语:行政先导和司法能动向立法回归 |
一、明确问题导向:行政、司法、立法多重并举的解决方案 |
二、坚持目标导向:建设受欢迎的“仲裁地”和国际仲裁中心 |
三、重视结果导向:通过仲裁立法彰显“大国司法”理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广州中医抗击“非典”口述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广州中医抗击“非典”历程 |
第一节 初发阶段(2003年1月31日前) |
第二节 高发阶段(2003年2月1日~3月31日) |
第三节 控制阶段(2003年4月1日~30日) |
第四节 援外阶段(2003年5月1日~31日) |
第五节 基本胜利(2003年6月1日后) |
第二章 广州中医的集体记忆 |
第一节 “无畏”的记忆内涵 |
第二节 “团结”的记忆内涵 |
第三节 “奉献”的记忆内涵 |
第四节 “中医药自信”的记忆内涵 |
第三章 广州中医的个体记忆 |
第一节 “机遇”的记忆内涵 |
第二节 “温暖”的记忆内涵 |
第三节 “伤痛”的记忆内涵 |
第四节 “幕后英雄”的记忆内涵 |
第五节 “警觉”的记忆内涵 |
第四章 中医抗击“非典”的影响与意义 |
第一节 中医抗击“非典”对个人的影响 |
第二节 中医抗击“非典”的历史意义 |
第三节 中医抗击“非典”的当代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参与课题情况 |
致谢 |
附件 |
(9)同仁堂分拆上市财务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的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分拆上市 |
2.1.2 绩效评价 |
2.2 基础理论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融资策略假设理论 |
2.2.3 业务集中假设理论 |
3 同仁堂分拆上市概况 |
3.1 企业概况 |
3.1.1 北京同仁堂概况 |
3.1.2 北京同仁堂科技概况 |
3.1.3 北京同仁堂国药概况 |
3.2 企业分拆前财务概况 |
3.2.1 北京同仁堂分拆前财务概况 |
3.2.2 北京同仁堂科技分拆前财务概况 |
3.3 分拆上市过程 |
3.3.1 北京同仁堂分拆北京同仁堂科技上市过程 |
3.3.2 北京同仁堂科技分拆北京同仁堂国药上市过程 |
3.4 分拆上市动因分析 |
3.4.1 首次分拆的动机 |
3.4.2 二次分拆的动机 |
3.5 本章小结 |
4 同仁堂分拆上市财务绩效评价 |
4.1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分拆上市短期财务绩效评价 |
4.1.1 事件研究法的评价过程 |
4.1.2 两次分拆母公司短期财务绩效评价 |
4.1.3 两次分拆短期财务绩效比较分析 |
4.2 基于熵权-灰色关联-TOPSIS的分拆上市长期财务绩效评价 |
4.2.1 长期财务绩效评价方法选取 |
4.2.2 长期财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2.3 北京同仁堂和北京同仁堂科技分拆后长期财务绩效评价 |
4.2.4 两次分拆长期财务绩效比较分析 |
4.3 分拆上市总体财务绩效结果分析 |
4.3.1 短期财务绩效结果分析 |
4.3.2 长期财务绩效结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同仁堂分拆上市财务绩效提升对策及启示 |
5.1 提升同仁堂分拆上市财务绩效的建议 |
5.1.1 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质量监管 |
5.1.2 分拆后可进行管理层激励 |
5.1.3 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并开拓网络销售平台 |
5.1.4 纵深发展新业务来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 |
5.2 对同行业分拆上市的建议 |
5.2.1 立足于企业战略并明确分拆动机 |
5.2.2 选择合适的模式和业务进行分拆 |
5.3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不足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基于德尔菲共识法香港地区糖尿病中医证型规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糖尿病的研究及循证概况综述 |
1.1 糖尿病的定义及诊断 |
1.2 糖尿病的流行病学概况 |
1.3 糖尿病的研究及最新治疗概况 |
1.4 中西协作治疗糖尿病的循证概况 |
1.5 糖尿病中医病机及辨证分型研究概况 |
1.6 糖尿病自然证候群的循证概况 |
1.7 中医辨证与专家共识法 |
1.8 研究目的 |
第二章 糖尿病中医辨证分型荟萃分析 |
2.1 研究背景 |
2.2 研究方法 |
2.2.1 研究设计 |
2.2.2 文献纳入准则 |
2.2.3 文献搜寻方法 |
2.2.4 数据采集及分析 |
2.3 结果 |
2.3.1 文献搜寻结果 |
2.3.2 文献标题及摘要筛选结果 |
2.3.3 收纳文献概览 |
2.3.4 糖尿病本病辨证文献综述 |
2.3.5 糖尿病并发病的病辨证文献综述 |
2.4 讨论 |
2.4.1 文献特点 |
2.4.2 文献研究方法与证型分布的相关性 |
2.4.3 文献质量评价 |
2.4.4 证型及症候的地域性 |
2.4.5 方法学建议 |
2.4.6 局限性 |
2.4.7 阶段性成果及应用 |
第三章 德尔菲两回合式专家共识 |
3.1 研究背景 |
3.2 研究方法 |
3.2.1 专家小组成立 |
3.2.2 基础问卷设计 |
3.2.3 形成共识过程及共识定义 |
3.2.4 统计学分析及敏感性测试 |
3.2.5 稳定性及可重复性测试 |
3.3 结果 |
3.3.1 基础资料搜集 |
3.3.2 第一回合基础问卷 |
3.3.3 第一阶段共识结果 |
3.3.4 第一阶段敏感性测试-统计方法测试 |
3.3.5 第二阶段共识结果 |
3.3.6 第二阶段敏感性测试-统计方法测试 |
3.3.7 第二阶段敏感性测试-缺失值处理 |
3.3.8 德尔菲法专家共识糖尿病辨证结果总结 |
3.4 讨论 |
3.4.1 方法学基础 |
3.4.2 现行指南及基础问卷 |
3.4.3 共识过程、敏感性及稳定性测试 |
3.4.4 共识结果与现行各指南比较 |
3.4.5 局限性 |
3.4.6 阶段性成果及应用 |
第四章 中西医辨证分布与糖尿病肾病程度的相关性 |
4.1 研究背景 |
4.2 研究方法 |
4.2.1 研究设计 |
4.2.2 纳入/排除条件 |
4.2.3 样本采集及数据收集 |
4.2.4 数据分析 |
4.2.5 伦理考虑 |
4.3 结果 |
4.3.1 病人背景资料 |
4.3.2 糖尿病的证候分布及单变量关联性 |
4.3.3 糖尿病的辨证回归分析模型 |
4.4 讨论 |
4.4.1 纳入人群及基本证型分布 |
4.4.2 不同辨证的模型 |
4.4.3 局限性 |
4.4.4 阶段性成果及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附件 |
四、世界知名专家在香港探讨中医药研究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主流媒体传播爱国主义思想研究 ——以《人民日报》(2017-2020)为考察对象[D]. 肖楠. 浙江大学, 2021(01)
- [2]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D]. 骆焕泰. 广东药科大学, 2021(02)
- [3]“一带一路”背景下荆楚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研究[D]. 毛和荣. 湖北中医药大学, 2021(01)
- [4]历史变局中的“齐鲁医学”转型研究(1948-1953)[D]. 李宁. 山东大学, 2020(06)
- [5]基于Interbrand法的A中医药企业品牌价值评估研究[D]. 虞章瑞.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6]南方英文网汉英新闻编译实习报告[D]. 浦恩菱.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7]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D]. 姚宏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广州中医抗击“非典”口述史研究[D]. 梁翘楚.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0(06)
- [9]同仁堂分拆上市财务绩效研究[D]. 张子璐.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09)
- [10]基于德尔菲共识法香港地区糖尿病中医证型规律研究[D]. 陈锦华(CHAN Kam-wa).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