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城市社区服务(论文文献综述)
季大朋[1](2021)在《双重治理权受限: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困境》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压力渐增的情况下,传统单一主体供给养老服务的模式难以为继,研究者普遍认为多元主体合作供给养老服务是解决当前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的理想路径。社区作为城市构成的主要单元,是实现养老服务供给的主要场域。“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构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社区作为养老服务需求发生与供给实现的场域,是养老服务得以展开的依托。因此,社区内多元主体合作供给养老服务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建立的重要实践过程。社区范围内,社区居委会与社会组织是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视角下二者的合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尝试,实践视角下二者的合作状况映射出养老服务体系的运行效果以及社区内养老服务供给的真实水平。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聚焦于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居委会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从当前情况来看,在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动力不足,且主要表现为替代型、拾遗型合作,缺少协同型合作。作为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陷入困境,将对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形成阻碍。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发现,当前对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研究主要从两种理论视角出发,其一是福利多元主义视角,强调供给主体的多元性;其二是伙伴关系理论视角,关注供给过程中主体间地位的平等。上述两种视角,对养老服务合作供给困境的分析聚焦于社区与社会组织主体本身,忽略了系统性背景对行为主体的影响。并且由于两种视角之间缺少连接,割裂了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与养老服务供给过程的整体性。鉴于此,本文从治理体系的整体性视角出发,提出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是一种跨越不同治理体系,重新建构的协同治理。对这一治理模式的分析包含了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其一是对治理主体即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分析,包括从系统性角度对其所处的治理体系以及在治理体系中所具有的治理权研究;其二是对协同治理过程的分析,社区与社会组织原本所处的治理体系以及其治理权影响了养老服务供给中双方协同合作的条件与动力,进而影响了协同治理中的合作类型与合作效用。本文依此研究框架,着重分析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困境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善建议。社区主体的性质较为复杂,兼具行政性与社会性,但由于实际运行中其行政性的凸显,本文将其置于政府治理体系中探索其行为逻辑的生成。研究者认为我国的政府治理体系运行主要受行政发包制的支配,在这一制度中社区处于行政链条末端,拥有较低治理权,表现为行政任务多、可用资源少且不具有监督激励权。由于养老服务较少涉及统治风险、公众问责压力小,上级政府通常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发包,以降低财政预算,即养老服务供给的发包属性较强。基于此,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主体的行为逻辑以及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主要受政府治理体系及其治理权状况的影响。在社区治理权较低的情况下,当社会居委会自身作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时,社区一般采取被动应对式的行为逻辑;当社区居委会作为养老服务供给的连接纽带时,其通常会“借道”于社会组织,以增强自身的弹性,表现为社区行政性对社会性的挤占。社会组织的治理权源于社会领域,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对社会需求与公共利益的表达,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公共服务的供给。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其所发挥的独立性作用是衡量其治理权状况的标准。考察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整体历程,能够发现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并非自发于社会领域,而主要受政社分开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影响,由此导致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权的缺失。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发展脱离社会需求与公共利益,资源获取依赖政府部门,组织发展缺乏独立性。由于社会组织治理权的缺失,导致其在养老服务体系建立这一社会治理过程中形成依附—妥协式的行为逻辑。这一行为逻辑以及社会组织治理权的缺失,影响其与社区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协同治理过程。社区范围内社区居委会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作为新建的协同治理体系,其合作过程受社区与社会组织原本所处的治理体系及治理权影响。具体表现为,治理主体原本所属的治理体系对协同合作的条件产生影响;治理主体的治理权影响合作动力的产生;合作条件与合作动力决定了协同合作的过程与效用。由此,本文对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这一协同治理过程的分析主要从合作条件、合作动力、合作过程以及合作效用四方面展开。协同治理视角下,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需要具备宏观层面制度文化条件、中观层面组织目标条件以及实际操作中相互信任的条件。受政府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体系影响,新建的协同治理体系中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具备宏观制度上的条件,但也导致合作主体间不平等地位的形成;中观层面,社区与社会组织间的组织目标存在张力;且双方能否形成信任关系具有不确定性,主要受供给的养老服务性质影响。整体而言,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条件有所欠缺。协同治理视角下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动力包括领导力、间接激励机制、相互依存以及不确定性。社区与社会组织的治理权会影响双方合作动力的产生。第一,社区领袖对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推动以社会组织的依附—妥协为前提;第二,由于社区与社会组织在原治理体系中缺乏独立性与自主性,无法从组织内部形成有效激励,双方的合作激励都源于上级政府部门,但受“条块分割”的影响,整体性激励机制难以形成。第三,社区治理权低所表现出的资源-任务矛盾形成了其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动力。第四,环境的不确定性同样构成主体间的合作动力,从社会治理理论出发养老需求的多元化与复杂性是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推动力,但由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缺乏对社会需求与公共利益的表达,养老服务项目供给主要受政府购买政策影响,政府政策通常较为稳定,意味着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供给避免了不确定性压力的影响,从这一角度出发,双方缺乏合作动力。整体而言,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动力不足。协同治理视角下,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由于动力不足对二者的协商过程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双方的接触缺乏制度流程,且呈现碎片化特征;共同目标的达成需要较长时间磨合,且需要社会组织的不断妥协;由于自主性及资源的匮乏,二者的联合行动能力较弱。受合作条件、合作动力以及协商过程影响,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形式主要表现为替代型、拾遗型合作,缺乏协同型合作,也就意味着虽然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对其自身效用有所增加,但就养老服务的产出而言,数量与质量的效用增加并不显着,此外,二者合作所产生的积极外部效用也较为有限。通过协同治理框架对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困境的分析,本文从治理主体出发,提出改善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建议。主要包括:由政府搭建协同治理框架,提升社区治理权,培育社会组织治理权。政府对协同治理框架的搭建主要包括转变政府是唯一治理主体的观念,以及有意识的促成其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的形成,从制度层面对政府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的运行进行规范,推动不同治理体系间的兼容与互动。社区治理权的提升包括:增强社区的自治性与社会性,从结构上开辟社会需求向上传达的渠道,从属性上扫清与社会组织连接的障碍。拓宽社区的资源收集渠道,既包括行政资源投入的增加也包括对社区内居民、共建单位、社会组织资源的汲取。还应该从社会团结以及发挥监管作用的角度利用好社区党建的优势。社会组织治理权的培育包括: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即实现社会组织对社会需求与公共利益的表达;强化社会组织资源获取的能力,一方面是社会组织通过提升专业性,吸引更多社会成员参与到志愿活动中,另一方面增强社会组织从多元渠道筹资的能力,改变其对政府依附的局面;使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获取独立地位,通过政府向社会适度放权以及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流程,使其在治理体系中发挥有效作用。
姜腊,李运华[2](2021)在《社区养老照顾服务供给主体作用分析——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从福利多元主义的视角综合阐述社区养老照顾,将福利多元理论应用于社区养老照顾,并通过借鉴"美国自然退休社区"养老照顾服务、南京兆园社区"时间银行"互助养老以及上海亲和源社区养老照顾等实践经验,分析供给主体在提供社区照顾服务中的作用。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国外社区养老照顾发展相对成熟且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效果凸显,而国内社区养老照顾服务供给,要么只有非正式支持网络发挥作用(南京兆园社区"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要么偏向市场化运作(上海亲和源老年社区养老照顾模式),存在明显偏科的尴尬。这说明我国社区养老照顾服务还不成熟和完善,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做好顶层制度设计;鼓励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照顾的服务项目;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充分发挥非正式支持网络的作用。
吴桐[3](2021)在《西安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履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家庭养老是我国最传统的养老方式,也是国内认可度最高的养老方式。但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双重推进的今天,国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逐渐发生改变,使得空巢家庭不断增加,家庭养老的方式逐渐不能够解决新时代的养老难题。之后涌现出的养老机构同国内的传统养老文化产生了矛盾,又因其所需的服务费数额较高,故而到现在为止发展规模不大。这一背景就给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带来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但城市社区养老模式的发展是需要地方政府承担主导责任,并找到责任的最佳履行途径。本文以西安市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法,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结合访谈分析法,对西安市政府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履行现状进行调研,笔者认为西安市政府在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可替代。其次本文运用了有限政府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福利多元理论,分析了西安市政府在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责任履行的问题:政策法规不完善、财政资金来源单一、监督管理拘泥于形式、社会力量引入不足;随后分析其原因;最后在文末总结出优化西安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建议:应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政府财政责任、完善政府监管责任及加强组织引导责任,以推进西安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标准化。
康雯嘉[4](2021)在《城市基层社会“嵌合式治理”研究 ——以C市N区街道改革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我国的城乡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剧烈变迁。城市基层社会运行机制的转换,以及基层善治何以可能是社会学研究的前沿问题。改革以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最为重要的变化在于,国家在改革调适传统自上而下的纵向“条线”式管理体系的同时,逐渐实现重心下移,向以“街居体系”为中轴,多元主体纵横嵌入的“重层性”治理格局演化。在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命题下,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弥合国家与社会间结构性张力,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关系模式实为我国新时期社会建设的中心任务和理论旨归。本研究运用社会学研究的质性方法,对C市N区多个街道展开持续深度的田野调查,结合社会学理论话语与实证资料,将伴随新时期街道改革和社区建设而生成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界定为“嵌合式治理”。质言之,城市基层社会“嵌合式治理”是指在街道主导下,以社区为平台,在“街居复合性主体”(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区两委)与“多元社会力量”(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物业公司、志愿者、居民等)之间,通过彼此持续密切的嵌入和互动,生成的一种立体交叉、相互形塑的关系构型和协同合作的治理模式。它突破了国家单统的“条线”式治理传统,其实质是基层社会治理领域以“公+共”为特质的本土新公共性营造。研究发现,将研究视野限囿于社区微观场域,难以解释和揭示基层社会治理的真实运作逻辑。实际上,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演展受到政府派出机关“街道办”的深刻形塑,因而本文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视域转向对街居复合结构的整体观照。本文以“嵌合式治理”为研究框架,重点研讨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理论命题,并以系统性的实证研究,丰富“嵌合式治理”的理论内涵与实践维度。本文将“嵌合式治理”的研究置于我国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结构转换与街道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实证方法对嵌合式治理,及其所内含的嵌合关系的建立、嵌合结构与运行机制、嵌合内蕴动力、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式嵌合展开整体性研究。其一,嵌合关系的建立研究。从嵌合关系的建立机制上看,街居主体与多元社会力量嵌合关系的构建需要满足多种基本条件,即国家主动让渡社会空间与主导链接、社会主体治理与服务的专业性、嵌入性主体的自带资源与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主动依附。研究发现嵌合关系的建立依循不同路径展开,街道自主购买社会服务、上级政府资源链接与指派、街道搭建嵌合平台构成了嵌合关系建立的主要路径。可见,嵌合关系的建立主要由基层治理行政体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所主导,但此并非力图构造国家对社会的吸纳、收编和控制关系,而是以政社互嵌与合作为价值导向的。其实质是在由国家主导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实现基层社会活力的“复兴”与“再造”。其二,嵌合治理的结构与行动研究。嵌合治理的实质是国家与社会在治理体系中结构关系搭建和行动关系运转的一种机制提炼。本文依托“结构——行动”的社会学研究范式和理论资源,对嵌合治理的场域关系及其动态运行机制展开研讨。广泛嵌入于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中的不同类型社会力量,与街居主体嵌合而成的治理结构与实践形态存在极其复杂的面向,需要我们针对性辨析。本研究发现,展开于城市基层社会领域的嵌合式治理在结构与行动上是相互形塑、耦合、协变的,政社的关系结构影响国家与社会的行动选择与进展,政社治理行动不断突破既有限域,拓展出政社嵌合的新式结构。一言以蔽之,嵌合式治理既更新、构建了社会,也更新、构建了国家。其三,嵌合治理的内蕴动力研究。以行政权威和资源作为动力机制构造基层治理嵌合结构并展开治理行动,仍存在局限性,因此,我们需要将政党维度带入嵌合治理动力结构中加以分析。党组织在中国社会系统中具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中枢性作用,它能够将基层区域内多元主体和资源激活调动起来,使之参与到服务群众的结构体系当中。在街道改革的背景下,以街道党工委协同社区党委为核心的城市基层党组织系统深刻影响着基层治理构型与运行机制,政党的组织嵌入、体制吸纳、政治资源、价值引领成为嵌合治理的不可或缺亦不可替代的内蕴动力。其四,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式嵌合与联动研究。常态的嵌合式治理机制在面临突发性公共危机时,难以“一键切换”至新式形态并对问题予以妥善破解,因而探寻应急状态下的非常态嵌合治理逻辑及其行动是嵌合治理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新冠疫情爆发与基层抗疫展开的非常时期,街居主体采取应急动员的方式将大量居民吸纳进疫情防控体系,构筑起应急状态下的嵌合治理机制。非常态的嵌合治理不是在原本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外的另起炉灶,而是生长和镶嵌其中的机制创新。我们需要努力建构起常态与非常态嵌合治理机制间的关联性和转换方式,形成顺应基层社会运行逻辑的新常态化嵌合治理机制。文章认为,与行政吸纳、依附合作等表征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概念不同,以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关系模式为旨归的嵌合式治理的重要价值在于,国家与社会在持续互嵌、协动、形塑的过程中“磨合”出更加有助于治理行动开展的政社关系结构,而此结构又将进一步促进治理行动的发展和升级。特别是街居与多元社会力量在彼此嵌入的基础上,耦合而成了一个全新的“治理嵌合体”,其超越了嵌入主体治理权力、资源、功能的简单相加与复合,生产出新的治理和服务功能。质言之,嵌合式治理为基层治理创新提供了可能的理论思路和实践方向。但我们仍需注意,嵌合式治理仅是开其端绪,仍处于复杂的调适过程,并呈现出一些局限,如外部社会主体的嵌入,可能造成作为在地性组织的街居主体空心化;街道主导嵌合关系的建立并深度调控嵌合行动,会挤压社会自主运作空间,并造成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双向排斥;商业性变量的引入存在营利取向遮蔽服务公益性的风险;常态性与非常态性嵌合治理机制面临衔接和转换的复杂难题,等。这需要我们持续不懈地营造基层社会治理“新公共性”,并赋予嵌合治理新意涵、演展其新形态,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孙康喆[5](2021)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责任边界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以来,我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面对来势凶猛的老龄化和“未富先老”的现状,急需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社情的应对老龄化之路。在此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成为一种积极的尝试,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角度出发,通过对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进行阐释,选择J市R区为案例,从中分析概括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现状,聚焦政府、家庭、非营利组织、市场组织等供给主体作用范围、责任定位不清,分析讨论其责任边界。本研究主要采用访谈法和参与观察法搜集资料,以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作为深入分析的理论基础。主要针对多元服务主体在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诊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以提升各主体服务效能的发挥,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更好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目前城市社区居家养老各主体的服务供给基本情况是家庭仍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但养老功能弱化,有效的家庭支持政策并未建立;政府主导,倾向于间接服务供给;非营利组织福利性不足、独立性和竞争性不强;以市场规则参与养老服务的方式多样,但企业组织提供服务有限。以上的种种现状易造成各主体间作用发挥有限或过度,责任定位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养老的服务需求超出家庭的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家庭养老激励政策缺乏或未真正发挥作用,养老需求外溢;政府责任回避与政府建构;非营利组织“身份悖论”,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政府—责任重塑、家庭—激励、非营利组织—明晰、市场—扩展。此外应关注供给客体的目标选择,以适度普惠性福利为主,并向普惠性福利扩展,争取覆盖到所有居家老年人,同时以选择性福利作为补充,做好兜底保障。
马骁[6](2020)在《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问题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居家养老服务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内容,是当前国家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核心和重点。“十三五”以来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年提升,但当前服务体系满足目标人群需求的能力仍不高,城市老年人在多个服务项目上的整体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这反映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程度不理想,无法为潜在服务对象提供充分的进入服务体系的机会。服务的不可及主要与地方社会服务网络对人群设置的障碍有关,提高服务的可及性是一项供方的责任,有必要从服务供给的角度对服务可及性的困境及成因做出探讨。然而当前国内研究者对居家养老服务可及性问题的理论解读和实证研究较少,对政策实践中什么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如何测量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如何确定影响服务可及性的因素等问题的解答欠缺理论指导。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补充国内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从服务供给的角度分析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现状及成因,并为实践中改进相关政策执行的结果提供参考。本研究试图解答“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供方组织结构如何影响服务的可及性?”这一研究问题,具体分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有哪些,他们在服务筹资、输送和规制中的角色是什么?”“现有供给模式下的居家养老服务可及性现状如何?”“多元主体参与供给的模式是如何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产生影响的?”“如何调整现有的多元主体供给结构以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四个子问题。研究思路是借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分析框架,对多元供给主体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组织和行为方式,以及现有供给模式下的服务可及性现状和问题做出描述分析;并从服务供给的组织结构中探寻影响服务可及性问题的结构性成因,以为实践中改进相关政策执行的结构、过程和结果提供参考。本研究将山东省济南市作为实证研究的案例,主要通过深度访谈收集资料,采用质性研究的三级编码资料分析方法对研究问题作出解答。本研究的主要发现为:(1)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市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其中政府部门承担着服务筹资和规制责任,社会主体主要参与服务的输送。(2)居家养老服务的整体可及性较差,从可及性的“可获得性”“空间可达性”“适切性”和“可接受性”四个评价维度展开来看,这一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服务对象范围局限、服务项目与内容层次低,服务的可获得性较弱;专业性的需求评估手段和服务对象分类分级标准缺失,服务过程和内容的适切性不足。(3)在服务的筹资、输送和规制三个维度中,均发现了服务供给的组织结构对服务可及性产生影响的方式:服务的资金来源和筹资规模影响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待遇标准以及社会主体参与服务输送的积极性,从而对服务的可获得性产生影响;服务输送主体的性质、能力和服务生产形式影响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对服务的可获得性、空间可达性、适切性和可接受性均能产生影响;缺少专业的需求评估手段和精确的服务分类分级的服务规制特征造成服务供给不足与资源浪费并存,对服务的适切性产生了影响。结合以上三个方面的研究发现,本研究得到的最终结论是:当前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采用了公共筹资、社会主体输送、公共规制的供给模式,这一供给模式下的资金规模有限、服务主体参与能力不足、资金和服务的规制手段粗糙,导致服务的整体可及性较弱。针对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在服务筹资方面提高市级财政资金的保障水平、拓宽服务资金的筹集渠道,在服务输送方面支持社会主体参与服务的分配、丰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形式,在服务规制方面出台精准化的服务分类分级补贴方案、加强对服务质量的评估等政策建议。本研究补充了国内关于服务可及性概念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借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在国内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开展的应用研究,研究结果对政策实践中有效评估标准的构建、有针对性地完善服务体系的组织架构、提升共建共享发展中老年群体的获得感、增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资源的均等分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研究提出了几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居家养老服务制度的衔接问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福利多元供给问题、服务使用者对服务供给的多元主体和可及性现状的评价问题、精细化的“可及性”量化指标的构建问题等,这些问题有待于开展后续研究得到解决。
焦长庚[7](2020)在《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众对于健康追求是人类事物发展的普遍幸福观念与主流价值趋向,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关乎到国家民生保障,健全与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更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基础,为更好满足民众逐渐增长的多元体育健身需要,需尽可能化解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拓展和提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空间维度与内容品质,着重以“协同”的功能角色切入加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的合作,优化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破除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碎片化”现象,防止多元协同供给运作的“内卷化”效应,基于此提出从网络化治理视域出发构建起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模式,同时寻求探索协同供给机制的内在运行规律,重构理论系统与实践路径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健康持续发展。本研究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价值导向,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协同学理论、多元福利主义理论等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支撑,以网络化治理作为研究的索引主线,着重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作的多维逻辑进行分析探讨,并结合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历史变迁历程及当前实际情况,寻觅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发展思绪,深入挖掘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影响因素与实现机制,使得网络化治理所强调的合作互动、平等互惠、信任互助、责任互利、和谐共生等理念嵌入至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机理运作中,搭建协同供给的“自组织”弹性网络,发挥协同规则、协同意识、协同环境、协调关系、协同价值等效用机制,创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思路与发展策略。论文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模块:首先,研究对网络化治理、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服务协同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网络化治理主要是以民主协商的形式深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粘合作用,充分体现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事务的弹性共治,尤其突出在相对同一层级、同一畛域内的政府部门、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合作,以切实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率。同时归纳与厘清国内外关于公共服务网络治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公共服务协同创新等相关研究内容。其次,研究从多个角度切入探寻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演化内容与变迁历程,认为行政体制的管理改革、经济水平的快速运行、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民众增长的健身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演变的主要推动力,点明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存在的阻滞缘由,思索协同供给方式的运作与发展,并以此分析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总结出相应必要条件与共性特征,从而提出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的启示。再次,研究对公共体育服务多元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在逻辑进行剖析,以条件性、必要性、可行性三要素寻找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形成理由,认知到协同供给主体之间的耦合行动与相互对应关系的可行空间是模式形成的基础条件,认识到宏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微观沟通能力、目标导向、人员素养、保障体系等为关联影响介质,认为组织协调、表达决策、沟通共享、监督评价、激励保障是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多元协同供给优化配置的主要方面。然后,研究重点对网络化治理下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要素与机理予以探究,从结构的生成逻辑、机制的核心因素、主体的边界脉络维度发掘协同供给模式的相关网络场域,开展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组织架构与规划设计,明确协同供给模式的关键要素可在协同的责任规范与权责规定、协同的主观能动性与目标发展意识、协同的要素禀赋与客观资源环境、协同的信任联络与依赖性关系、协同的耦合利益与获得价值等五个领域进行拓展。随后,研究构建了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指标体系模型,分别由5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形成的指标体系框架,并从动力引导、组织协调、评估管控、决策执行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效用说明分析,接着以上海市为例开展实证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获得各个指标的权重分值,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与三角白化函数灰色评估法计算得出分值结果为60.17398与3.0832,分析判断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情况为一般及中等水平。最后,研究以网络化治理为基本理论范畴提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路径,在网络化治理背景下建立起一种权责分明、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弹性网络创新结构,分别从协同的管理规则、动机意识、资源环境、组织关系、多元价值五大方面树立协同供给的主要工作思路,并基于沟通与信任、权责与标准、信息与资源、协作与选择、监督与评价等维度为发展着力点,全面创新升级协同共治的网络组织结构,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长效发展。
王喜春[8](2020)在《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自1999年开始,我国就逐步迈入了老龄化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了应对老龄化和发展养老事业的要求。如何应对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如何让所有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成为了当今时代必须思考和探索的重大课题。社区居家养老,是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一种养老模式,是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为居家或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等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它集合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势之处。近年来,济南市围绕老年人实际需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短板弱项、突出工作重点,连续出台相关文件政策,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尤其是社区居家养老快速发展。但是目前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起步阶段,特别是由于思想认识滞后、经济基础薄弱、历史欠账较多等原因,养老服务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社区居家养老设施不足、社区和居家养老需求、服务供给不匹配、社区照顾者等专业人才力量缺乏、多元福利主体发挥作用不足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比较分析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针对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这一主题进行研究。通过阅读大量文献期刊、充分把握政策文件、进行详细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等,掌握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方面的第一手资料,研究目前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现状,深入剖析原因,并结合国内外和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张玥娇[9](2020)在《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老年人数大幅增长,老龄化程度的逐渐加深使得养老问题被全社会高度关注,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成为迫切需求。由于面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衰弱、机构养老模式难以为老人接受且难以普及的现状,依托于社区的社区养老模式无疑成为适合老年人养老的首选模式。社区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整合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多方主体养老资源,承接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的部分功能服务,以社区内日间照料中心为主要场所提供养老服务。这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元合作供给养老服务的模式既满足了老年人“恋家”的心理需求,又能使老人享受到到较为专业的养老服务,对于解决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背景下的养老难题有独特的优势。鉴于此,本文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对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现实国情和政策背景出发,在梳理国内外有关社区养老服务和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参考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并对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相关概念和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基础进行详细阐述,以此作为分析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淄川区进行实地调研,从各个主体入手了解目前淄川区城区内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概况以及服务供给的运行现状,并运用问卷调研所得数据和访谈内容对供给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该地区养老服务供给现状的分析发现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政府制度保障与监管力度不足、市场和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低且能力有限、社区养老功能薄弱。通过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政府职责缺位,市场盈利微薄参与动力不足,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有限,社区养老资源匮乏,多元供给主体之间缺乏合作机制。通过梳理国内三个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较成功地区实践案例,整理出值得借鉴的经验,然后针对各个供给主体分别提出了完善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建议,包括:一、坚持政府主导,提供基础保障;二、明确市场优势、盘活市场力量;三、借力社会组织,提升参与能力;四、整合社区资源,发挥桥梁作用。使各个主体在明确自身职责各司其职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强沟通合作,避免“各自为政”,真正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主体供给。
周刘晶[10](2020)在《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参与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推动服务供给侧改革,成为增强农民福祉的关键。社会对养老责任的界定,摆脱不了公私之辩。一方面,赡养父母是亲情延续的孝道所在,家庭肩负着养老的天然责任,可看作“私人的事”;另一方面,养老是国家安邦治国的民生工程,政府承担着养老的道义责任,也可看作“公家的事”。伴随着世界社团革命的兴起,社会组织成为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其作为第三部门,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崭露头角,养老逐渐成为“社会的事”。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正处于发展期,由城市逐渐推广至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不足,尤其在农村社会更是面临诸多障碍。农村老龄化加剧,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显,呼唤注入新鲜血液增强服务供给。十三五规划、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等国家大政方针指引下,推动资源向农村倾斜,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正由广覆盖向高质量转变,将社会组织提升至与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同等重要的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壮大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是升级社区居家养老品质的基本要求,发挥社会组织的养老服务价值是完善农民养老福利的本质要求。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的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挖掘社区居家养老的运转机理以及社会组织的参与缘由、参与现状、参与困境、参与对策。其一,梳理了居家养老的政策脉络及阶段特点,界定了社区居家养老、社会组织、养老领域的“公”与“私”的相关概念。其中,将居家养老政策分为1982年起始的萌芽时期(1982-1994)、1995年起始的起步时期(1995-2004)、2005年起始的过渡时期(2005—2007)和2008年起始的成形发展时期(2008-)四个阶段。其二,介绍了福利多元主义、公私合作理论的理论基础,并分析了域内外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养老的相关研究。其三,探究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现实基础,将其归纳为公私悖论削弱农民养老获得感的客观存在、完善养老供给的客观需要、社会组织的崛起等因素。其四,研究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运行现状,包括杭州市余杭区的样本概况、社会组织参与的运行机理及服务实例。其五,分析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困境,主要表现为社会孵化力度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张力”、管理规范与实践操作之间存在“缺位”、监督落实与服务保障之间存在“空隙”、自身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短板”、品牌创造与革新能力之间存在“滞后”。其六,针对不足,提出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五大建议。分别为秩序路径方面落实服务标准建设;合作路径方面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伙伴关系;援助路径方面打造多样化的互惠平台;创新路径方面共筑惠老区域品牌;保障路径方面落实长远的危机管理。研究最后提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总体性格特质为公私二重性,社会组织应明确功能定位,立足于农村性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并抓住发展机遇,团结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共同推动农民养老福利的发展。
二、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城市社区服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城市社区服务(论文提纲范文)
(1)双重治理权受限: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评阅小组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老龄化常态下的社区建设 |
1.1.2 创新治理格局中的养老服务供给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关于权力的界定 |
1.3.2 社区居委会治理权的界定 |
1.3.3 社会组织治理权的界定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章节安排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公民社会”视角下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 |
2.1.2 “法团主义”视角下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 |
2.1.3 国外文献评述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养老服务供给与多元治理的研究 |
2.2.2 多元治理视角下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 |
2.2.3 多元治理视角下养老服务提供过程的研究 |
2.2.4 国内文献评述 |
第3章 理论分析框架 |
3.1 治理理论与养老服务供给 |
3.1.1 治理理论 |
3.1.1.1 治理主体 |
3.1.1.2 治理过程 |
3.1.2 治理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养老服务供给 |
3.1.2.1 政府治理与养老服务主体形成 |
3.1.2.2 社会治理与养老服务体系建立 |
3.1.2.3 协同治理与养老服务合作实践 |
3.2 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作为主体的理论来源 |
3.2.1 政府治理理论——社区主体 |
3.2.2 市民社会理论——社会组织主体 |
3.3 养老服务供给中多元主体合作的理论来源 |
3.3.1 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模型——合作条件 |
3.3.2 协同治理理论——合作动力与过程 |
3.3.2.1 协同治理的概念梳理 |
3.3.2.2 协同治理的分析框架 |
3.3.3 政府失灵、志愿失灵与第三方治理——合作效用 |
3.4 分析框架 |
3.4.1 理论框架 |
3.4.2 分析逻辑 |
第4章 社区治理权低及其养老服务供给逻辑的形成 |
4.1 社区行政性与社会性并存 |
4.1.1 历史中的社区 |
4.1.2 社区行政性:纵向与政府部门的连结 |
4.1.3 社区社会性:横向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
4.2 政府治理体系内养老服务定位及社区治理权低 |
4.2.1 政府治理体系运行模式 |
4.2.1.1 行政发包制的理论来源 |
4.2.1.2 行政发包制的理论发展 |
4.2.2 政府治理体系中养老服务的定位 |
4.2.3 政府治理体系内社区治理权低 |
4.3 社区纵向治理权对其行为逻辑与横向合作的影响 |
4.3.1 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被动应对式的行为逻辑 |
4.3.1.1 低治理权下社区作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被动应对逻辑 |
4.3.1.2 S市日间照料中心整体发展与个案分析 |
4.3.2 社区纵向治理权低对横向合作的影响 |
4.3.2.1 低治理权下社区作为养老服务连接平台的状况 |
4.3.2.2 社区行政性对社会性的挤占 |
第5章 社会组织治理权缺失及其养老服务供给形式的产生 |
5.1 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治理权内涵及其状况 |
5.1.1 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作用及其治理权来源 |
5.1.2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及其治理权的缺失 |
5.2 社会治理视角下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与社会组织治理权缺失 |
5.2.1 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立 |
5.2.2 社会治理的形成及其对养老服务体系建立的影响 |
5.2.2.1 老龄化常态下的社会治理 |
5.2.2.2 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养老服务供给 |
5.2.3 养老服务供给中社会组织治理权缺失 |
5.3 养老服务体系中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附 |
5.3.1 养老服务体系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平等地位的形成 |
5.3.2 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供给中对政府的不同依附形式 |
5.3.3 N市H区星光敬老协会与政府的合作 |
第6章 主体治理权受限引发养老服务合作供给困境 |
6.1 案例介绍 |
6.1.1 C市S社区多主体供给养老服务实践 |
6.1.2 S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养老服务 |
6.1.2.1 社区与专业性社会组织合作 |
6.1.2.2 社区与区域性社会组织合作 |
6.2 当前治理环境中协同合作条件不足 |
6.2.1 政府职能转型与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制度基础 |
6.2.1.1 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与结构调整 |
6.2.1.2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形式 |
6.2.2 综合治理与专业治理间存在张力 |
6.2.2.1 社区的综合治理逻辑 |
6.2.2.2 不同治理逻辑下社会组织与社区的合作 |
6.2.3 主体间缺乏信任 |
6.3 社区与社会组织治理权受限致使双方合作缺乏动力 |
6.3.1 由领导力促成合作具有偶然性 |
6.3.2 政府部门条块分割影响激励的一致性 |
6.3.3 社区与社会组织间“工具性”依存 |
6.3.4 考核机制减弱合作动力 |
6.4 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协同程度低 |
6.4.1 协商过程动力不足 |
6.4.1.1 缺乏正式协商制度 |
6.4.1.2 条块矛盾阻碍共同动机达成 |
6.4.1.3 治理权受限情况下联合行动能力较弱 |
6.4.2 合作行动:多替代、拾遗型合作少协同型合作 |
6.5 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效用不足 |
6.5.1 社区与社会组织自身工作效用提升 |
6.5.2 缺少合作的协同效用 |
6.5.3 外部效用影响力有限 |
第7章 改善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建议 |
7.1 政府:搭建协同治理框架 |
7.1.1 观念转变:由技术治理转变为伙伴关系 |
7.1.2 制度设计:建立治理体系内以及治理体系间的秩序规范 |
7.2 社区:提升治理权 |
7.2.1 强化社区自治性与社会性 |
7.2.2 拓宽社区资源收集渠道 |
7.2.3 发挥社区党建作用 |
7.3 社会组织:培育治理权 |
7.3.1 强化对公共利益的表达 |
7.3.2 提升资源获取能力 |
7.3.3 独立性地位获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的相关学术成果 |
致谢 |
(2)社区养老照顾服务供给主体作用分析——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回顾 |
三、社区养老照顾服务供给主体分析 |
(一)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二)社区养老照顾 |
(三)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社区养老照顾服务供给主体 |
1. 政府对应国家部门。 |
2. 营利性组织对应商业部门。 |
3. 非营利组织对应志愿部门。 |
4. 非正式支持网络对应非正式部门。 |
四、供给主体作用之实践经验分析 |
(一)美国“自然退休社区”养老照顾服务 |
1. 政府作用和责任缺失: |
2. 营利性组织: |
3. 非营利组织: |
4. 非正式支持网络: |
(二)南京兆园社区“时间银行”互助养老 |
1. 政府作用缺失: |
2. 营利性组织作用弱化: |
3. 非营利组织被忽视: |
4. 非正式支持网络: |
(三)上海亲和源社区养老照顾模式 |
1. 政府责任缺失: |
2. 营利性组织作用显着: |
3. 非营利组织被忽视: |
4. 非正式支持网络作用弱化: |
五、优化路径与政策建议 |
(一)优化路径 |
(二)政策建议 |
1.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做好顶层制度设计。 |
2. 鼓励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照顾服务项目。 |
3. 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
4. 充分发挥非正式支持网络作用。 |
(3)西安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履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城市社区 |
2.1.2 社区养老服务 |
2.1.3 政府责任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有限政府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福利多元理论 |
第3章 西安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履行现状 |
3.1 调研设计 |
3.1.1 调研时间及对象 |
3.1.2 调研内容及方法 |
3.2 政府责任履行现状分析 |
3.2.1 逐步完善政策法规 |
3.2.2 持续加强财政资金 |
3.2.3 逐步完善监督管理方法 |
3.2.4 主办开展敬老活动 |
3.2.5 探索养老服务发展方向 |
第4章 西安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履行问题及原因 |
4.1 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 |
4.1.1 政策法规不完善 |
4.1.2 财政资金来源单一 |
4.1.3 监督管理拘泥于形式 |
4.1.4 社会力量引入不足 |
4.2 政府责任履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缺少核心主管部门 |
4.2.2 可整合的社会资源匮乏 |
4.2.3 监管制度不完善 |
4.2.4 公职人员服务意识不强 |
第5章 优化西安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建议 |
5.1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
5.1.1 完善法律制度细则 |
5.1.2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 |
5.2 落实政府财政责任 |
5.2.1 合理配置财政资源 |
5.2.2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
5.3 完善政府监管责任 |
5.3.1 健全监督管理体制 |
5.3.2 发展社会监督力量 |
5.4 加强组织引导责任 |
5.4.1 提高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认可度 |
5.4.2 指导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城市基层社会“嵌合式治理”研究 ——以C市N区街道改革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 |
1.1.1 城市基层治理结构的宏观转向 |
1.1.2 论域及框架锚定 |
1.1.3 研究意义与价值 |
1.2 文献述评 |
1.2.1 基层社会治理相关研究 |
1.2.2 街道改革相关问题研究 |
1.2.3 嵌入与互嵌的相关问题研究 |
1.2.4 既有研究的反思与进路 |
1.3 核心概念界定及其理论视角 |
1.3.1 “嵌合”概念和理论的追索 |
1.3.2 “嵌合式治理”的界定 |
1.3.3 理论比较视野中的“嵌合式治理” |
1.4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1.4.1 资料来源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社会转型背景下街道办事处制度变迁 |
2.1 单位制时期:主辅并行的条线式治理结构 |
2.1.1 主线:国家——单位——个人 |
2.1.2 辅线:国家——街居——个人 |
2.1.3 主辅并行式条线结构的制度后果 |
2.2 改革开放至九十年代末:街居治理条线核心化 |
2.2.1 “主线”的弱化 |
2.2.2 “辅线”的核心化 |
2.2.3 城市基层治理“辅线核心化”的实质与限度 |
2.3 新时期街道改革主要模式与分析 |
2.3.1 撤销街道办的初步尝试及其评价 |
2.3.2 治理重心下移与街道服务管理多重改革探索 |
2.3.3 治理视域下街道改革的总体趋向 |
2.4 C市N区的街道服务管理模式创新 |
2.4.1 C市N区街道改革的地域性变量及其制约 |
2.4.2 嵌合式治理:C市N区街道改革主导面向 |
第3章 基层治理嵌合关系的建立 |
3.1 嵌合关系建立的条件 |
3.1.1 国家主动让渡社会空间与主导链接 |
3.1.2 社会主体治理与服务的专业性 |
3.1.3 嵌入性主体的自带资源与社会资本 |
3.1.4 非对等关系中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主动依附 |
3.2 嵌合关系建立的主要路径 |
3.2.1 街道自主购买社会服务 |
3.2.2 上级政府资源链接与指派 |
3.2.3 街道搭建嵌合平台 |
3.3 嵌合关系建立的实证分析 |
3.3.1 嵌合关系的载体铺设 |
3.3.2 委托枢纽型组织联结嵌合关系 |
3.3.3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运作中的嵌合关系 |
3.3.4 建立“治理嵌合体”争取上级政府资源 |
3.4 嵌合关系建立的逻辑及其限制 |
3.4.1 面向“治理共同体”的嵌合结构功能 |
3.4.2 嵌合关系建立的社区“被动化”及其吊诡 |
3.4.3 非竞争性购买关系的建立及其变异 |
第4章 嵌合治理的结构与行动 |
4.1 嵌合治理的“结构——行动”范式 |
4.1.1 “结构——行动”理论分析视角 |
4.1.2 “结构——行动”范式的嵌合治理研究适用性 |
4.2 治理嵌合体构塑及其行动的实证展开 |
4.2.1 案例呈现与治理嵌合体的构塑 |
4.2.2 社区服务的三重空间嵌合 |
4.2.3 常态服务与项目制叠加的嵌合行动 |
4.2.4 疫情防控与线上服务转移 |
4.3 嵌合治理结构与行动的分析讨论 |
4.3.1 治理结构与行动的相互形塑与良性互构 |
4.3.2 作为在地性组织的街居主体空心化 |
4.3.3 商业营利取向遮蔽服务公益性 |
4.3.4 街道主导下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双向排斥 |
第5章 嵌合治理的内蕴动力 |
5.1 嵌合治理的动力结构分析 |
5.1.1 国家——社会的复合动力结构及其局限 |
5.1.2 以“政党维度”分析嵌合治理动力结构 |
5.2 以政党力量为内核的嵌合治理动力 |
5.2.1 典型单位制转型与社区衰败 |
5.2.2 街道行政主导的旧城改造及其限度 |
5.2.3 以政党资源为内蕴动力的嵌合治理 |
5.3 政党组织社会的理论思索 |
5.3.1 街居党组织促动嵌合治理的何以可能 |
5.3.2 以街道作为嵌合治理运作单位的恰切性 |
5.3.3 党建引领嵌合治理的长效机制问题 |
第6章 应急状态下的动员式嵌合与联动 |
6.1 社会动员的理论谱系与中国动员传统 |
6.1.1 社会动员理论回溯及其界定 |
6.1.2 我国社会动员传统与应急动员 |
6.2 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基层动员式嵌合机制 |
6.2.1 社区网格化治理逻辑与局限 |
6.2.2 社区网格的非常态治理与联动 |
6.2.3 应急动员式嵌合治理的实质与超越 |
6.3 街道主导性应急动员的限度与进路 |
6.3.1 应急动员倒逼行政力强化 |
6.3.2 基层“政绩竞赛”与嵌合悬浮化 |
6.3.3 超越网格联动机制的全能化迷思 |
6.3.4 应急动员的嵌合治理向常态化转型 |
第7章 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
7.1 嵌合式治理与基层社会“新公共性”营造 |
7.2 社会互构论视域下的嵌合式治理及其评价 |
7.2.1 嵌合式治理的多维性与联通性 |
7.2.2 基层社会治理的街道定位与功能再探讨 |
7.2.3 对嵌合式治理双向性与非均衡性的体认 |
7.3 城市基层社会走向“善治”的路径探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责任边界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社区居家养老 |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 |
第二章 研究对象、方法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思路、对象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理论背景与变迁 |
二、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核心概念与主要观点 |
第三章 家庭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边界问题 |
第一节 案例:J市R区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 |
一、J市R区概况 |
二、R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现状 |
第二节 主要挑战:家庭责任主体地位的普遍认同与供给能力不足 |
一、社会对家庭责任主体的普遍认同 |
二、家庭的养老供给能力不足 |
第三节 家庭责任边界问题 |
一、家庭内部就业结构的解体与家庭责任边界问题 |
二、家庭规模减少与家庭责任边界问题 |
第四章 政府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边界问题 |
第一节 政府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间接服务供给 |
二、直接服务供给 |
第二节 责任边界问题 |
一、政府回避责任 |
二、政府责任自主建构 |
第五章 市场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边界问题 |
第一节 供给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二节 责任边界问题 |
第六章 社会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边界问题 |
第一节 居民自治组织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边界 |
一、供给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责任边界问题 |
第二节 非营利组织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边界 |
一、供给现状及问题分析 |
二、责任边界问题 |
第七章 政策建议: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责任重构 |
第一节 供给主体: “多元”结构中的责任重构 |
一、政府: 塑责与履责 |
二、家庭: 激励 |
三、非营利组织: 明晰 |
四、市场:扩展 |
第二节 供给客体: 选择性向普惠性转变——适度普惠性的目标选择 |
一、选择性福利与普惠性福利之争 |
二、适度普惠性的供给目标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地方政策 |
二、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四、期刊论文 |
五、电子文献 |
六、硕博士论文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问题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及意义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居家养老服务 |
二、服务的可及性 |
第三节 理论视角: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文献回顾 |
一、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 |
二、服务可及性的定义和维度 |
三、养老服务可及性问题的国内外相关研究 |
四、国内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现状 |
五、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相关研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资料的搜集方法 |
二、资料的分析方法 |
第二章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主体供给模式 |
第一节 居家养老服务的筹资 |
一、筹资主体和资金来源 |
二、筹资水平 |
第二节 居家养老服务的输送 |
一、服务的采购 |
二、服务的分配 |
三、服务的生产 |
第三节 居家养老服务的规制 |
一、对服务资金的规制 |
二、对服务输送的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
第一节 服务的可获得性 |
一、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 |
二、可获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 |
第二节 服务的空间可达性 |
第三节 服务的适切性 |
第四节 服务的可接受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主体供给对服务可及性的影响 |
第一节 筹资方式对服务可及性的影响 |
一、公共资金投入规模与服务对象的待遇资格 |
二、筹资渠道与社会主体的供给能力 |
第二节 输送模式对服务可及性的影响 |
一、分配主体的工作方式与服务信息的可获得性 |
二、生产主体的特征与服务内容的可获得性 |
第三节 规制特征对服务可及性的影响 |
一、规制标准与服务分配的适切性 |
二、规制思路与社区服务设施的适配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经验借鉴:加拿大居家养老服务可及性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加拿大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福利供给 |
一、加拿大社会服务多元福利供给模式的历史演进 |
二、加拿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内容 |
三、加拿大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结构 |
第二节 加拿大BC省的“在家更好”居家养老支持项目分析 |
一、服务供给中的多元主体参与 |
二、服务的可及性概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提高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可及性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服务的资金筹措 |
一、提高市级财政资金的保障水平 |
二、拓宽服务资金的筹集渠道 |
第二节 改进服务的输送方式 |
一、支持社会主体参与服务的分配 |
二、丰富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 |
第三节 调整服务的规制措施 |
一、出台精准化的服务分类分级补贴方案 |
二、强化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和结论 |
第二节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对象的编号与身份 |
附录2 资料分析中的三级编码举例 |
附录3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提纲 |
附录4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访谈提纲 |
附录5 居家养老第三方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访谈提纲 |
附录6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1.2.1 网络化治理 |
1.2.2 公共体育服务 |
1.2.3 公共服务协同供给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对象、方法及细则 |
1.4 研究创新之处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研究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
2.1.1 关于公共服务网络治理的研究现状 |
2.1.2 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研究现状 |
2.1.3 关于公共服务协同创新的研究现状 |
2.1.4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2.2 研究理论基础阐释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协同学理论 |
2.2.5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演化与变迁 |
3.1 特征与动力: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 |
3.1.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的特征分析 |
3.1.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的动力分析 |
3.2 历程与阶段: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变迁 |
3.2.1 政府单一供给建立阶段(1949年-1978年) |
3.2.2 部门合作供给初探阶段(1979年-1992年) |
3.2.3 市场嵌入供给萌发阶段(1992年-2008年) |
3.2.4 多元混合供给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 |
3.3 趋势与困境:新时代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 |
3.3.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趋势分析 |
3.3.2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困境分析 |
3.3.3 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思索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1 美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2 英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3 日本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4 澳大利亚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2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必要条件与共性特征 |
4.2.1 以制度创新发挥非政府部门的供给力量 |
4.2.2 多渠道拓展公共体育服务合作伙伴关系 |
4.2.3 明确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权责边界 |
4.2.4 协同驱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行为意识 |
4.2.5 重视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监督评价 |
4.3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对我国发展的启示 |
4.3.1 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自身能力与制度建设 |
4.3.2 丰富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与网络组织框架 |
4.3.3 健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之间的功能定位与规则边界 |
4.3.4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行动意愿与竞争机制 |
4.3.5 创新公共体育协同供给的监督管理体系与评价标准系统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在逻辑:形成理由、影响因素与实现机制 |
5.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形成理由分析 |
5.1.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形成的条件性 |
5.1.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形成的必要性 |
5.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宏观环境影响因素 |
5.2.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微观环境影响因素 |
5.3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实现机制分析 |
5.3.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主体角色 |
5.3.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基础环境 |
5.3.3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运行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要素与机理 |
6.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与意义 |
6.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 |
6.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意义 |
6.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要素与场域 |
6.2.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结构的生成逻辑 |
6.2.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机制的核心因素 |
6.2.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边界脉络 |
6.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SWOT范式分析 |
6.3.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形成的内部优势 |
6.3.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可能的内部缺陷 |
6.3.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存在的外部机遇 |
6.3.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出现的外部挑战 |
6.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机理架设 |
6.4.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范畴刍议 |
6.4.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组织构架 |
6.4.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容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构建与效用 |
7.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原则与方法 |
7.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思路 |
7.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7.1.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方法 |
7.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指标筛选过程 |
7.2.1 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初级架构 |
7.2.2 确立专家咨询小组 |
7.2.3 拟制定专家调查咨询表 |
7.2.4 对咨询专家的评价 |
7.2.5 指标的修正调整情况与基本框架内容 |
7.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效用分析 |
7.3.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动力引导效用 |
7.3.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组织协调效用 |
7.3.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评估管控效用 |
7.3.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决策执行效用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识别与评价——以上海市为例 |
8.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主体识别与界定 |
8.1.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总体概况 |
8.1.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识别定位 |
8.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思路与方式选择 |
8.2.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基本思路 |
8.2.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方法选择 |
8.2.3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实证数据搜集与处理说明 |
8.3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步骤演绎与具体过程 |
8.3.1 建立协同供给评价的层次评价结构 |
8.3.2 构建两两对比判断矩阵 |
8.3.3 计算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
8.3.4 获得各指标权重的分值 |
8.3.5 确定协同供给评价因素集合与等级标准论域 |
8.3.6 确立隶属度矩阵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
8.3.7 基于三角白化权函数灰色评估分析 |
8.4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结果分析 |
8.4.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整体评价结果分析 |
8.4.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分类评价结果分析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路径 |
9.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理念 |
9.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
9.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外延与形态 |
9.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 |
9.2.1 以人民群众的体育锻炼需求为协同导向——中心要素 |
9.2.2 以政府部门的组织引导监督为协同基础——主导要素 |
9.2.3 以市场企业的责任效率运作为协同载体——充分要素 |
9.2.4 以社会组织的灵活多元配置为协同纽带——调节要素 |
9.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主要思路 |
9.3.1 夯实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管理规则 |
9.3.2 激发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动机意识 |
9.3.3 营造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资源环境 |
9.3.4 升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组织关系 |
9.3.5 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多元价值 |
9.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具体创新发展策略 |
9.4.1 遵循协商沟通与行为信任,践行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理念 |
9.4.2 明晰任务权责与参与标准,规范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制度 |
9.4.3 整合系统信息与优质资源,扩充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渠道 |
9.4.4 优化网络协作与伙伴选择,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能力 |
9.4.5 推进立体监督与过程评价,巩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保障 |
9.5 本章小结 |
第10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研究结论 |
10.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10.3 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6 研究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社区居家养老 |
2.2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3 社会嵌入理论 |
2.4 社区照顾理论 |
第3章 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况 |
3.1 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的发展历程 |
3.2 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的措施及成效 |
第4章 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
4.1 政府主导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 |
4.2 社区居家养老设施服务不足 |
4.3 有效需求和服务供给不匹配 |
4.4 社区照顾者等专业人才力量缺乏 |
4.5 信息平台利用率不高 |
4.6 政府和市场作用发挥不均衡 |
4.7 志愿者、社区、家庭等多元主体参与有限 |
第5章 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存在问题的成因 |
5.1 多元主体参与的格局未形成 |
5.2 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规划不详细 |
5.3 服务理念落后 |
5.4 缺乏养老专业人才吸引力 |
5.5 信息化应用水平低 |
5.6 调动市场力量不足 |
5.7 对社区等力量缺乏引领力 |
第6章 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发展对策 |
6.1 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
6.2 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6.3 提升服务供给 |
6.4 强化人才智力支持 |
6.5 加大“互联网+养老”推进力度 |
6.6 培育多元供给主体 |
6.7 打造“社会组织+社区+社工+志愿者”四社联动模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阐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区养老 |
2.1.2 社区养老服务 |
2.1.3 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
2.2 理论阐述 |
2.2.1 福利多元主义的缘起及含义 |
2.2.2 福利多元主义的基本观点 |
2.2.3 福利多元主义在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中的价值体现 |
第3章 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调查分析 |
3.1 山东省淄川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概况 |
3.1.1 淄川区社区养老发展状况 |
3.1.2 淄川区机构养老发展状况 |
3.1.3 淄川区“互联网+居家养老”模式发展状况 |
3.1.4 淄川区医养结合发展状况 |
3.2 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调查内容设计 |
3.3 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需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
3.3.1 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
3.3.2 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情况 |
3.3.3 山东省淄川区老年人社区养老服务满意度 |
第4章 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存在的问题 |
4.1.1 政府主导作用与监管力度不足 |
4.1.2 市场参与程度低,服务供给专业能力欠缺 |
4.1.3 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低,服务供给种类有限 |
4.1.4 社区养老功能薄弱,服务供给质量不高 |
4.2 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职责缺位 |
4.2.2 市场盈利微薄缺乏参与动力 |
4.2.3 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有限 |
4.2.4 社区养老资源匮乏 |
4.2.5 多元供给主体之间缺乏合作机制 |
第5章 国内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的经验及启示 |
5.1 国内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经验 |
5.1.1 杭州市上城区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经验 |
5.1.2 宁波市海曙区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经验 |
5.1.3 南京市鼓楼区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经验 |
5.2 国内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经验的启示 |
5.2.1 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和引导作用 |
5.2.2 充分利用社区闲置资源 |
5.2.3 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 |
第6章 整合多元主体完善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对策建议 |
6.1 坚持政府主导,提供基础保障 |
6.1.1 优化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环境 |
6.1.2 探索多元化筹资渠道 |
6.1.3 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 |
6.2 明确市场优势,盘活市场力量 |
6.2.1 引导专业养老机构参与供给 |
6.2.2 提供针对性服务 |
6.2.3 加强社会责任感 |
6.3 借力社会组织,提升参与能力 |
6.3.1 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力度 |
6.3.2 提高服务能力,完善管理机制 |
6.4 发挥桥梁作用,整合社区资源 |
6.4.1 发挥社区桥梁作用 |
6.4.2 发挥社区整合资源作用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参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养老的现实压力 |
二、养老的政策发展 |
三、养老的责任转变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社区居家养老 |
二、社会组织 |
三、养老领域的“公”与“私”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调研过程 |
第四节 研究意义、研究框架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理论基础与学界研究述评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福利多元主义 |
二、公私合作理论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域内研究 |
二、域外地区研究 |
三、研究述评与启示 |
第三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公私悖论削弱农民养老获得感 |
一、公靠不住:行政权威的依附与能力供给的不足 |
二、私不可靠:家庭本位的回归与亲缘照顾的弱化 |
三、公私博弈:合作与竞争下利益冲突难化解 |
第二节 完善养老供给的客观需要 |
一、养老需求复杂性呼吁多元主体参与 |
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转型诉求 |
第三节 社会组织的崛起 |
一、社会组织的兴起 |
二、社会组织的天然优势 |
第四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样本概况与选择依据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运行机理 |
一、运行规范层次鲜明并以政策完善服务细节 |
二、运转方式管理体制明确并重视供给主体的职责划分 |
三、运行补助类型多样并支持力度大 |
第三节 鸬鸟镇太公堂村服务实例 |
第五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社会孵化力度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张力” |
第二节 管理规范与实践操作之间存在“缺位” |
第三节 监督落实与服务保障之间存在“空隙” |
第四节 自身建设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短板” |
第五节 品牌创造与革新能力之间存在“滞后” |
第六章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秩序路径:落实服务标准建设 |
一、完善法律法规 |
二、建设规范体系 |
三、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 |
第二节 合作路径: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伙伴关系 |
一、重塑服务边界 |
二、合作伙伴关系的形成 |
第三节 援助路径:打造多样化的互惠平台 |
一、信息共联 |
二、资源共享 |
三、服务共融 |
第四节 创新路径:共筑惠老区域品牌 |
一、社会组织的人才培育 |
二、社会组织的品牌塑造 |
第五节 保障路径:落实长远的危机管理 |
一、日常运营的危机处理 |
二、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 |
第七章 讨论与总结 |
第一节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总体性格特质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的城市社区服务(论文参考文献)
- [1]双重治理权受限:养老服务供给中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困境[D]. 季大朋. 吉林大学, 2021
- [2]社区养老照顾服务供给主体作用分析——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J]. 姜腊,李运华. 江汉学术, 2021(05)
- [3]西安市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责任履行问题研究[D]. 吴桐. 长春工业大学, 2021(08)
- [4]城市基层社会“嵌合式治理”研究 ——以C市N区街道改革为中心[D]. 康雯嘉. 吉林大学, 2021(01)
- [5]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责任边界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的视角[D]. 孙康喆. 扬州大学, 2021(09)
- [6]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可及性问题研究 ——以济南市为例[D]. 马骁. 山东大学, 2020(04)
- [7]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D]. 焦长庚.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8]济南市社区居家养老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D]. 王喜春. 山东大学, 2020(12)
- [9]山东省淄川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D]. 张玥娇.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10]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组织参与问题研究[D]. 周刘晶. 杭州师范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