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特尔RosettaNet上交易50亿(论文文献综述)
史一鸣[1](2020)在《中国科创板市场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比较研究 ——基于注册制改革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现如今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步入中高速增长阶段,市场结构在不断地优化升级,由以往的中国制造逐步向中国创造过渡,国家对创新性科技产业更加的重视,而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需要金融资本市场的支持。为了给科创企业提供融资平台,2018年我国科创板应运而生,在科创板试行注册制改革,这一举措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制度模式,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发展。科创板实行注册制改革以来,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样在改革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上交所对个别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不够;部分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代理人的责任履行不到位;市场活跃度不高,缺少头部企业带动。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会给科创板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解决这些问题使科创板注册制能够良好运行就变得尤为重要,论文就这些现存问题进行研究。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作为注册制运行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之一,其成功的经验值得科创板学习借鉴,由此论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纳斯达克市场注册制与科创板制进行比较,立足我国国情创造性的借鉴纳斯达克注册制的经验,来解决科创板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两个市场的注册制制度比较与外部环境比较;发现科创板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市场环境上,都与纳斯达克市场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纳斯达克与科创板注册制的比较,得出以下结论:纳斯达克的成功得益于其严苛且完备的法律体系,来确保了市场进行有序的审核以及监督;市场的分层有利于满足不同规模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市场上头部企业的带动,保持了市场的活跃度。在论文最后从注册制制度本身与其所在市场环境两个方面,就目前问题的解决与市场的完善,提出了笔者的建议:提高法律处罚力度;适当删减审核问询内容;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人员的素质;引导优质企业进入科创板。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望对我国科创板的注册制改革有所帮助,能够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李栋[2](2019)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中旅银行转型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新兴科技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助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使传统金融行业受到了冲击。金融科技(FinTech)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的出现及应用使金融体系出现了新的改变,并为我国的金融发展和商业银行转型提供了新的发展途径。在金融与科技走向融合共生的发展新阶段,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商业银行竞合关系演变的新背景下,本文聚焦于商业银行转型问题的研究。作者从商业银行角度出发,运用了案例分析等方法,首先在分析金融科技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其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包括:金融中介职能被弱化,传统经营模式被撼动,经营环境被重塑,盈利空间被挤压等方面。其次对商业银行面临挑战所做的典型转型策略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局限性,得出传统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策略的普遍规律并指出带给我们的启示。进而以焦作中旅银行为例,研究其依托中国旅游集团丰富的资源平台,顺应金融供给侧改革趋势,与金融科技深度融合发展,实施“互联网+银行+旅游”的特色转型策略,成为商业银行成功转型的范本。最后指出焦作中旅银行的转型所带来的借鉴意义,为商业银行,尤其中小商业银行的转型方向和策略提供模板和建议,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创新转型之道。通过本文研究,作者认为商业银行应积极拥抱金融科技,实现互惠共赢。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于传统银行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商业银行需把握金融科技赋予的时代发展机遇,掌控金融科技的运行脉搏,为新一轮的经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作者同时指出,面对行业同质化、新金融业态的双重竞争,商业银行需拓宽中介服务渠道,使服务多元化,打造出多职能综合类服务机构,才能在未来金融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郝美丽[3](2019)在《《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翻译报告》文中研究指明本翻译报告源自本人的翻译实践,由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此次实践的源语文本选自美国着名商学院教授斯科特·加洛韦(Scott Galloway)所着的The Four:The Hidden DNA of Amazon,Apple,Facebook,and Google(中文译名《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简称《四巨头》),源语文本为美国商业读物。本书主要写了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这四家全球最有影响力的科技公司是如何在创业大潮中成功脱颖而出,运用了哪些商业战略,以及如何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交流沟通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作者以敏锐的商业眼光大胆预测了究竟哪一家公司可以与这四巨头平起平坐,成为下一大巨头公司;在本书最后一章,作者又为刚进入职场的人士提了很多宝贵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这次汉译实践,帮助中国读者获取美国商业发展的最新潮流,推动两国商业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在本次翻译实践中,笔者选择了功能语境重构理论作为此次翻译实践的指导理论。翻译完成之后,笔者根据前人的研究和自己的实践体会,总结出了商业读物翻译的功能语境重构模式。在本报告中,笔者首先就此次任务的基本情况、整个翻译过程以及译后事项等进行了简单汇报,然后对功能语境理论的发展历程和翻译研究进行综述,继而结合前人的研究并加入自己的实践体会,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解析商业读物翻译中的功能语境重构的方法,即在非语言语境的情景语境层面,采用要素增减、要素转换、要素替代和要素重组的翻译方法,以实现忠实表达的效果。在其文化语境层面,采用归化和异化的翻译策略。分析发现:商业读物翻译的过程就是功能语境重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译者重点将原文中的非语言语境进行重构,非语言语境包含了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译文受到源语和译入语语境的双重制约和影响。在对原文进行解构时,译者首先要充分考虑源语语境和译入语语境中情景语境的影响,在功能语境重构过程中运用要素增减、要素转换、要素替代和要素重组等方法实现语境重构。而在译文的文化语境层面,同样受到源语和译入语语境的影响与制约,在功能语境重构的过程中译者采取归化和异化的翻译策略,使介于源语语境和译入语语境的新的译文语境能更好地被读者接受。笔者希望通过本报告,促进功能语境重构理论在翻译领域的应用和研究,并为商业读物翻译提供新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指导。
刘婷婷[4](2019)在《红筹企业回归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规避境内严格的政策监管,早期发展较为完备、融资需求强烈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纷纷远赴香港、美国等地上市,在完善的资本市场运作机制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滋养下,成功筹集到了企业转型扩张的“第一桶金”,造就了一批以百度、新浪为代表的优秀企业。随着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国际影响力日益扩大,成为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红筹企业”应运而生。但好景不长,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境外投资环境恶化,资本市场监管趋严,“水土不服”的红筹企业因信息披露不完全屡陷监管困境;“浑水”、“香橼”等做空机构乘机发难,收集捕风捉影的信息制作并发布做空报告引发市场恐慌,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充分等积弊的助推下,企业股价巨幅下跌,市值大幅缩水;支付宝事件引发信任危机,红筹企业进退维谷。与此同时,境内频频出台利好政策,召唤优质红筹企业回归,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改再改,完成了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变,产业限制数量一减再减;科创板推出,并试行注册制,打造红筹企业回归着陆点;A股纳入MSCI指数和富时罗素指数,沪深港通运行步入正规,沪伦通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IPO审核向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领域的独角兽企业亮绿灯,不断刷新过审速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大体量红筹企业量身定制CDR模式,降低回归风险和操作成本,这些都为红筹企业的回归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境内外投资环境形成鲜明对比,红筹企业回归已是大势所趋,但回归之路也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无论是从中小股东手中回购股票、清退境外投资人还是解除各项协议、筹备境内上市,都牵扯多方主体利益,涉及两地相关法律条文的协调,一旦处理不善可能面临集体诉讼、税务合规审查、IPO审核时间延长等法律风险。而红筹企业回归这一课题是在2015年暴风科技成功登陆创业板后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相关研究较少,每个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又千差万别,可供借鉴的经验屈指可数,其回归操作难度可想而知。本文在客观分析诱发红筹企业回归动机的内因和外因后,按照时间顺序将回归过程划分为私有化退市、拆除红筹结构和境内上市三个阶段,并结合典型案例梳理各个阶段高发的法律风险点,最后从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角度出发,提出风险防范对策和制度完善构想,供拟回归企业参考,以期提高红筹企业的回归成功率。
赵云虎[5](2018)在《首次代币发行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首次代币发行(ICO)是采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发行通证为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金融科技创新模式。2017年通过ICO所筹集的资金超过了传统的风险投资。发起者在ICO过程中销售通证,购买者使用法币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购买通证。发行之后通证能够在通证交易所进行再销售。ICO的过程通常包括发布白皮书、预先销售通证、进行项目开发以及启动网络。从2013年起经历了原型阶段、早期初创阶段、后期初创阶段、早期成长阶段、后期成长阶段等发展阶段。ICO发行的通证从功能角度划分可以分为支付通证、效用通证、资产通证。从证券法律角度可以分为证券通证和非证券通证。我国监管机构将通证分为代币票券通证、证券通证和其他通证。本文讨论的重点是证券通证的监管。各国对于ICO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政策,包括不进行监管、事前选择性监管、事前完全监管和完全禁止。事前选择性监管可能是最适合促进创新和融资的模式。美国即采取的这种监管方式。我国采取的是完全禁止的监管方式。2017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DAO调查报告,在该报告中,SEC应用美国最高法院确定的Howey检验准则对DAO通证是否属于投资合同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DAO这种虚拟组织,DAO的投资者投入的虚拟货币构成金钱投资,投资者具有合理的获利预期,这种预期来源于其他人的努力,因为DAO启动之前其创始人进行营销,在DAO启动之后创始人决定项目、积极监管,且DAO通证持有人不足以对企业施加控制。因此DAO通证属于投资合同类证券,因此其发行应当受到证券法律的监管。对于发起人表示或者促进通证在二级市场进行销售是否构成来自于其他人的努力并未予以明确。SEC在随后的Munchee案的行政裁决中明确,发行人创建支持二级市场的商业生态系统的表示不仅构成购买者的获利预期,而且构成购买者依赖来自于其他人的努力。因此,尽管Munchee公司发行的通证并未被赋予财产性的权利,但是在考虑到Munchee公司对于该通证能升值并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表示,这种通证也被认为属于投资合同类证券。SEC还针对未登记的通证发行以及ICO中的欺诈和虚假陈述发起了多起司法诉讼,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我国并未将ICO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围。对于虚拟货币,我国认为其属性为虚拟商品,美国认可其经济学货币的属性。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不包括投资合同,Howey案中Howey公司的行为会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我国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安排属于美国证券法下的投资合同,发行DAO通证在我国法律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发行证券。我国不允许发行证券通证,而美国允许发行符合其法律规定的证券通证,实践中Overstock.com公司、魔声公司、Protocol Labs、Praetorian Group等公司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申请发行或申请豁免,并已经或正在生效的过程中。两国的监管方式产生出明显差异,2018年前五个月美国的ICO项目筹集的资金仍然排全球第五,虽然不及2017年全球第一的排名,但仍然占有一席之地。而我国已经没有相关统计数据,不在排名之列。以此为指标,我国的监管策略对金融科技创新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因此,为平衡防范金融风险与鼓励金融创新的监管目标,建议对我国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结合我国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及证券法修订,通过将通证发行纳入投资性合同的范畴,允许符合法律规定的证券通证进行首次代币发行。对于二级市场,允许证券通证在合法持有牌照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与此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强化首次代币发行中的信息披露,除了传统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需要对于软件代码的技术缺陷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并披露审计结果,同时也需要对智能合约的实现进行第三方审计并披露审计结果,以确保智能合约中实现了发行人所承诺的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功能。
胡德勤[6](2018)在《竞争政策与创新 ——从市场结构主义转向行为规制主义》文中研究说明怎样的市场结构能更好地促进创新,是各国竞争政策制定者关注的核心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学界对十年来反垄断法的执法经验进行回顾总结,为修法进行思索之际,竞争政策应如何调整以促进创新,自然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围绕这一议题的最重要争议之一,就是我国反垄断执法以市场结构主义为指导的规制理念不能适应以以通信技术产业、互联网产业等为代表的高新科技产业的新的竞争形态和本质,也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为高新科技产业以及传统产业内的企业提供创新激励的政策目标。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厘清关于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的理论争议,为我国竞争政策执法实践提供清晰可靠的理论指引。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理念突出表现为仍以传统的市场结构主义为指导思想,重视对市场集中度和企业规模等指标的分析,对竞争的认识停留在传统产业以价格和产量为手段,以市场份额为目标的静态竞争阶段。然而,在创新成为经济长期增长主要驱动力,以及以网络外部性和需求方规模经济为主要特征的高新技术产业大量涌现的今天,反垄断执法的规制理念已显陈旧,以价格与产量竞争为观察视角的市场集中度指标难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研发激励及效率,亦难以回应互联网等行业内出现的高市场集中度与高创新产出并行不悖的新现象。以互联网行业为例,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行业都呈现出了典型的寡头垄断特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备受瞩目的反垄断案件。以网上交易、搜索引擎领域为例,易趣是世界上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在所有拥有市场份额数据的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超过90%的市场份额。谷歌是最大的搜索引擎平台,在拥有市场份额数据的16个国家中,在7个国家拥有超过80%的市场份额。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同样也已经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竞争阶段。在某些相关市场上,已经出现寡头垄断现象。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比较集中分布在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四大领域,分别出现以腾讯、百度、淘宝及支付宝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这些领域虽然呈现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却仍然保持高度的竞争活力,创新成果层出不穷。这一新现象对竞争政策的理论更新提出了挑战。本文以提到的“微软拆分案”为例,结合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政策的新发展,讨论我国竞争政策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挑战。市场结构与创新的关系为何,高市场集中度是否会抑制创新?若欲回答这一理论上问题,必然无法绕开熊彼特与阿罗的着名“论战”,这场“论战”围绕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的关系展开,熊彼特在其着名假说中提出,高集中度市场中的大企业更有能力为研发活动提供资金,克服研发的巨大成本与风险,从成功的创新中获益的能力也更强,因此,在这样高度集中的市场中,我们能看到更多创新成果的涌现。阿罗则指出,对于垄断企业而言,采用新技术将降低凭借市场垄断地位即可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此种替代效应的存在,将削弱垄断企业的创新激励。大量的文献对于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产出的关系做了探讨,然而,在市场结构与创新关系这一问题上,实证研究至今不能达成一致且清晰的意见,许多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的不甚明确的解读,甚至对反垄断执法实践产生了误导。为此,本文搜集并整理了关于市场集中度以及企业规模与创新关系的相关实证研究文献,发现由于研发上规模效应的存在,创新与企业规模呈正相关关系,而创新与市场集中度的关系则不甚明朗,在控制行业效应之后,市场集中度对于创新的解释力较小。此外,尽管熊彼特与阿罗的观点被后世实证研究者普遍解读为水火不容,本文通过对双方观点的回顾与梳理,发现就反垄断执法而言,双方的观点可以经由可竞争性原则,独占性原则和协同效应原则整合在一起。接下来,本文也回顾了实证研究领域近年来出现的关注企业以及行业特征与创新关系的文献,以期对创新的决定因素及作用机理进行更全面的了解,为反垄断执法实践提出明晰且可靠的建议。通过实证验证后,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一,企业规模与研发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其根源在于企业规模对研发产生的成本分摊影响。二,尽管市场集中度与研发强度之间也许存在关联,但市场集中度并非决定创新的唯一因素,也不是重要因素。通常采用的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标准并不能准确反映竞争的本质或强度。三,需求、独占性及技术机会等行业特征和资金流动、产品多样性等企业特征是创新活动和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四,熊彼特和阿罗的观点可以经由可竞争性原则,独占性原则和协同效应原则整合在一起。由此,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我国竞争政策中反垄断执法的指导理念应当从传统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反垄断分析范式,转向建立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主导的反垄断分析模式。更多地考虑互联网等高新科技产业中的竞争呈现的新型态,积极运用经济分析手段,将企业行为而非企业结构作为反垄断分析的基本出发点、鼓励创新而非降低价格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当采取逐案审查,立足事实的立场,不因企业市场势力的存在而预设立场。此外,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着力维护市场的可竞争性,避免因行政垄断、国有垄断企业的不公平优势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郭静静[7](2018)在《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研究 ——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呈现出鲜明的平台化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学界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定位争议颇大,尚未形成公认的见解。在《电子商务法》起草过程中,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亦成为重大争议问题。该立法草案在两次审议时,均有全国人大常委呼吁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厘清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定位,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联系,既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也对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相关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电子商务立法的推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的立论和核心观点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商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多种服务,甚至在少数情形下直接参与到电子商务合同之中,难以从单一角度描述其与交易双方、尤其是与消费者一方的法律联系,应根据其在电子商务中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内容、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在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并具体区分为一般法律地位和特殊法律地位。在一般法律地位场合,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联系是间接的,电子商务平台无须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在特殊法律地位场合,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联系是直接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为了落实上述立论和观点,本文的逻辑结构按照如下顺序展开:首先,本文从分析电子商务的交易结构入手,客观描述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之间的关系,整理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商业合作模式,为后续的法律研究奠定基础。其后,本文根据电子商务平台参与电子商务的程度、方式及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联系,将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区分为一般法律地位和特殊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平台的一般法律地位是指:在所有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平台均具有的法律地位。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一般法律地位呈现出多面性、综合性的特点,无法用传统民法中某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身份加以限定,而是具体体现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交易过程的参与者、交易纠纷的准裁判者等四种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法律地位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的交易中,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明确意思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程度等原因,将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作为共同的出卖人,或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上认定其具有类似于出卖人的地位;以及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平台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鉴于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建立了卓有成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且争议解决处于事后救济的环节,因此本文设专章探讨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准裁判者地位,作为整篇论文实质内容的收尾部分。现依本文的章节顺序,简要介绍各章的写作内容: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内容为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章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作出评述,明确了研究范围,剖析了研究难点,确定了拟解决的关键问题,说明了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及研究的创新性。第二章,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合作模式分析。本文根据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合作方式和内容的不同,将它们之间的商业合作分为基础型合作模式和促销型合作模式。基础型合作模式是指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签订《平台入驻服务协议》或类似协议建立的,一种常态的、稳定的、长期的商业合作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店铺、使用平台服务、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应向电子商务平台支付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和保证金;少数情况下,平台内经营者无需向电子商务平台支付上述费用。促销型合作模式是指在基础型合作模式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签订特别的营销活动合作协议,平台内经营者参与电子商务平台发起或组织的特别促销活动,从而在二者之间建立的,一种临时的、限期的、附设条件的商业合作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发起并组织各种促销活动,平台内经营者报名参加。在电子商务平台审核通过后,平台内经营者利用促销活动,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日常促销情形下,平台内经营者除应向电子商务平台支付基础型合作模式项下的费用外,还要另行支付促销活动的销售佣金;大型促销情形下,平台内经营者一般无需另行支付促销活动的销售佣金,但电子商务平台会对交易条件进行实际控制。分析并区分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不同商业合作模式,是为了观察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合同的参与程度及发挥的作用,是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法律联系的基础。第三章,电子商务平台的一般法律地位。在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无论是在基础型合作模式下,还是在促销型合作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都会提供交易场所、制定交易规则、参与交易过程、处理交易纠纷等基础服务。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上述服务建立电子商务合同关系并完成交易,但电子商务平台并非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鉴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服务非常丰富,无法将其定位于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项下,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将电子商务平台的一般法律地位细分为:(1)电子商务交易场所的提供者;(2)电子商务交易规则的制定者;(3)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参与者;(4)电子商务争议的准裁判者。第四章,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法律地位。在一般法律地位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分析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学理上,认为电子商务平台应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学术观点主要是:网络中立规则及其放弃、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突破、社会福利最大化理论及其落实。在基础型合作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向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交易渠道、技术服务和其他一些辅助性服务,并非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需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在促销型合作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在不同程度上实质性地控制了平台内经营者,实质性地参与了电子商务合同,因此应将其认定为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并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承担按份或连带违约责任。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电子商务平台基于其意思表示等原因,亦应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电子商务进行过程及纠纷处理中,如电子商务平台违反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权利,还应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向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电子商务平台未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内经营者的刷单、炒信行为;电子商务平台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第五章,电子商务平台的准裁判者功能分析。本章分析了最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机制。针对网络交易消费纠纷的特点,评价了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机制在现行消费者救济体系中所具有的优势。指出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准裁判者在正当性、中立性及公正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成因。在此基础上,本章就完善电子商务平台的准裁判者地位提出了具体建议。
刘美欧[8](2014)在《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创业板市场在全世界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它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信息产业革命而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的,至今世界上已有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创业板市场。对中国来说,创业板市场更是一个崭新的市场,从2009年10月30日正式开板到现在还不到四年的时间。创业板市场在中国的开设历程是一个相当曲折的过程,这一方面是由于从1997年到2001年期间亚洲金融风暴和美国“新经济”泡沫破裂先后发生所引起的人们对于金融市场安全问题的担忧。另一方面,中国证券市场业已存在的一些市场操纵和市场投机问题也加重了人们对于创业板市场的担忧。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中小企业面临融资的难题,面对进入门槛相对较高且数量有限的中小企业板,不少中小企业选择了赴海外上市。但是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关键的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时期后,建立创业板市场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为创业板的开设提供了较好的条件,最终创业板终于在2009年10月30日正式开设。创业板市场开设已有四年的时间,但是在2011年5月份以来,市场持续了较长的低迷状态。截至2012年10月9日(IPO停发截止日),创业板指数比2010年6月1日最初发布下跌达28%,虽然在创业板开板后,先后出台有新股申购限制、首日涨幅限制、换手率限制及退市制度改革等等措施,但始终无法走出低迷的状态。2012年10月9日创业板新股停发后创业板虽然经历了一波较为强势的反弹,但是作为一个成立达四年的市场,这样的表现依然难以令人满意,创业板新股的停发也使得创业板失去了它所应具备的最基本功能。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在通过分析研究中国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背景下的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在市场制度发展理论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基础上,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于创业板市场开设三年来的IPO市场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由于中国创业板实际上存在IPO发行定价偏高与IPO抑价并存的现象,因此笔者引入IPO首日平均收益率这一概念来研究中国创业板市场IPO发行问题。本文的分析又不同于以往文献以IPO抑价为核心问题的研究,而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对创业板市场三年的IPO首日平均收益率变动的规律进行分析归纳。从外部市场交易环境因素、内在本体价值因素以及未来成长因素三个方面对于IPO首日平均收益率的影响展开分析研究。另外,本文还通过对于海内外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对比研究,分析中国创业板转板退市制度设立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并对中国创业板的成长基础——中国中小企业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对从中国创业板的建立历程反窥中国创业板所处的国家政策环境。然后,再以创业板市场开板三年以来的市场数据为样本分析总结出中国创业板市场IPO首日平均收益的变化的影响因素。发现中国现阶段创业板市场在市盈率、市净率、IPO市盈率、IPO方面逐步向海外市场的标准靠拢,但是这不是市场制度自发调节的行为,而是由于中国创业板市场总体低迷加上一贯的新股高速发行所造成的,因此不具有长期性,仍需在各项制度建设上继续努力。最后结合海外创业板市场的制度特点以及中国概念股遭“猎杀”背后国内和海外创业板的制度差异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建议。对影响创业板市场IPO首日收益率的因素的全面分析研究以及对于IPO首日收益率在六个阶段的波动规律的总结是本文重要的创新之处,通过对于创业板市场进行阶段性的划分,找出了中国创业板市场自开板以来存在的起伏和波动的规律,并揭示出这些规律背后的制度和政策因素。这些波动既与创业板市场本身的现存制度相关,也与国家政策调控引发的主板市场波动相关。中国股市至今也未能摆脱“政策市”,经济情况不佳时的政策调整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股市的频繁的政策调整和变化使得中国股市距离市场化的路途依然比较遥远。最后,在对于中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分析上,在充分比较了海内外市场退市制度上的特点和差异后,发现中国创业板在退市制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以及退市实施不够严厉是最大问题。中国证券市场退市标准不明确,缺乏市场细分,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普遍缺乏梯队市场的支持,是中国从主板到创业板市场“退市难”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将在未来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需要认真面对的难题之一。中国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和转板制度只有在市场更加细分,市场梯队层级增加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建立完善并发挥作用。
许利民[9](2012)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税制优化研究 ——以跨境税源管理为视角》文中认为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无形资产逐渐取代有形资产,成为全球经济活动中重要的活跃因素,为跨国公司的产品与服务提供主要的附加价值。研发活动成为跨国公司形成知识产权,赢得无形资产收益的重要基础;各类营销、授权和服务也成为无形资产取得收益的手段。跨国公司在利用无形资产的资本属性进行一般牟利活动的同时,将转让定价与无形资产运营结合起来,对于各国财政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财政资源的掠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由于涉及巨额利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成为一个多方参与的博弈,对国际财政资源的争夺是其核心的内容之一。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税务部门来讲,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涉及的并不仅仅限于国际税制部分,也不仅仅限于财政资源的争夺,这其中还涉及到一国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而且国内税制也涉及其中。在全球经济活动中,除了跨国公司之外,世界各国政府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也日益注意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因而采取一系列政策对其开发、利用和积累进行扶持,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优化国内国际税制,为本国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积累提供税收优惠,相互之间并展开新一轮的为本国企业吸引和积累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竞赛,以适应知识经济和全球化竞争带来的挑战。这样的结果使得国际间无形资产积累的平衡进一步向发达国家倾斜,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博弈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更进一步的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开始出现筹组无形资产跨国联盟的趋势,并意图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制定和解释权的垄断,借助其本身长期积聚的无形资产优势,逐步形成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在全球攫取利益的财政霸权机制。这一企图对中国以及类似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和挑战。在全球经济危机与财政赤字泛滥的情况下,相关各方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争夺进一步加剧。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财政危机,直接推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纷纷出台新的法规和举措,强化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以求在国际财政资源当中取得更大的份额。日本是中国重要的转让定价对象国,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中日之间的争夺近来也日趋激烈。由于“3.11”地震与核泄漏的双重打击,日本经济与财政面临着严峻的压力,为了应对国内电力短缺和制造环境恶化的问题,日本的制造业大批向海外转移已经不可避免;与此同时,日本跨国公司将在更大规模上开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迫于恢复重建与巨额财政赤字的压力,日本政府在转让定价监管上将更为积极,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与中国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全球合作研发的兴起为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一方面需要积极融入全球合作研发的大潮,另一方面需要构建良好的成本分摊机制,以分享合作研发产生的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OECD与美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避税港成为跨国公司开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重要的中转站。利用在避税港的无形资产控股公司集中无形资产的收益,同时避开高税负国家对无形资产的征税,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共同利益。当前,国际社会主要是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东道国对无形资产运营的实质性要求、风险和关键人员功能测试等手段进行处理,一些国家还开始实施自愿遵循策略的推广,以弥补因避税港引发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漏洞。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中国已经全面融入世界经济,成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中国研发能力的快速提升进一步使得其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的利益进一步加大,目前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完善自身的税收政策与税制结构,在建立良好的成本分摊机制以打开中国公司参与全球研发的大门同时,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削弱西方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话语霸权,同时逐渐提升本国对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论述能力和监管能力,加强与处境类似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和巴西的经验分享,使得本国的税务管理能新的形势相适应。与此同时,中国需要确立促进无形资产研发积累的国内税制,为本国经济参与全球化竞争和融入知识经济时代奠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国内税制基础。全篇论文共分七个部分。其中导论部分介绍研究主旨、研究思路与论文创新点;第一章为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第二章介绍全球的无形资产崛起、公共债务危机,突显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第三章介绍世界合作研发的兴起,对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影响以及成本分摊机制的建立;第四章主要考察避税港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关系;第五章讨论中国在全球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当中面临的形势以及对中国政府的相关建议。结论部分主要是对全篇进行总结与归纳,对于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提出建议。
刘慷[10](2011)在《技术标准联盟的运行机理与公共政策研究 ——以ICT产业为例》文中提出在网络经济时代,ICT产业中技术标准联盟这种新兴的战略联盟模式,正日益受到经济管理学界以及企业的关注。由于ICT产业具有网络效应、收益递增、系统结构和路径依赖等特点,使得ICT产业的技术标准联盟运行机理与传统的战略联盟存在着不同之处。目前,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研究技术标准联盟的伙伴选择与结构设计、联盟的风险管理与联盟治理、联盟的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开发战略等方面,但是这些研究仅侧重于参与者两两之间的竞争关系,很少有人从合作竞争和知识产权角度研究技术标准联盟的运行机理与公共政策问题。知识产权是技术标准联盟运行的基本要素,在技术标准联盟运行过程中,合作和竞争是兼容的,双方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各自的竞争优势,从而进行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竞争。这种成员间合作竞争的战略行为决定着技术标准联盟的运行机理与公共政策。从合作竞争和知识产权的视角来看,有如下重要问题值得研究,包括:(1)技术标准联盟的网络效应经济特征对于技术标准联盟的运行将产生什么影响?(2)在ICT产业的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合作竞争机制和知识产权机制在其中发挥子什么作用?(3)为了实现合作的共同利益,ICT产业技术标准联盟中的企业应如何调整自身的战略行为?对于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充分论证。本文围绕上述三个主要问题,从微观角度讨论了网络效应、竞争效应、消费者预期等影响因素,探讨了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合作竞争机制,分析了联盟内企业之间、联盟与联盟之间采用合作竞争战略的动机和条件,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探讨了技术标准联盟运行过程中革命与兼容,开放与控制策略之间的权衡关系,并且深入分析了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合作竞争行为对市场结构的影响,研究了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联合制定标准行为和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经济效应。本文的逻辑结构与框架体系如下:第1章导论。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动机,探讨了技术标准、网络效应、战略联盟和技术标准联盟等概念。第2章文献综述。对技术标准联盟内涵与外延,技术标准联盟的成因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归纳研究的基本要素。第3章重点分析了技术标准联盟的本质、发展现状和组织形式等问题。第4章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合作竞争机制。通过构建博弈分析模型,探讨了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企业之间,联盟与非联盟之间,联盟与联盟之间合作竞争战略的动机和前提条件。第5章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知识产权机制。探讨了革命和兼容、开放和标准策略之间的知识产权策略权衡,并对技术标准联盟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开放性标准联盟提供有效激励。第6章技术标准联盟的公共政策。分析了技术标准联盟对市场结构的影响,从联合制定标准的行为入手,分析了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联盟问题,并对比了各国技术标准化政策,对中国的技术标准政策制定提供一定的启示与借鉴。第7章对全文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和回顾,指出了主要研究发现和存在的不足,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通过对技术标准联盟运行机理与公共政策分析,本文得出以下三方面的主要研究结论:其一,在技术标准联盟运行过程中,对于横向技术标准联盟而言,网络效应、时间因素和兼容性是影响企业实施合作竞争战略的主要因素,企业实施合作策略可以提高整体的竞争力。对于纵向技术标准联盟而言,网络效应是影响企业实施合作竞争战略的主要因素。联盟与非联盟之间的合作竞争取决于网络效应和研发投入之间的关系。联盟与联盟之间的合作竞争与网络效应、竞争效应等因素相关。其二,在技术标准联盟运行过程中,联盟企业在革命和兼容、开放与标准控制策略之间进行权衡时,兼容成本的大小、企业所掌握的知识产权、企业已有的市场份额和技术能力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其三,技术标准联盟联合制定标准行为对竞争、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同的市场条件。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联盟对竞争的影响取决于联盟内专利之间的关系以及联盟内专利与联盟外专利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作者学识有限,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它们构成了本文未来的研究方向:其一,从拓展研究的领域来看,今后可以从产业组织和技术经济结合的角度,将技术标准联盟的竞争战略拓展到国际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分析。其二,构建技术标准联盟中的多主体、多阶段动态博弈模型,深入地探索和解释技术标准联盟在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不同模块之间的运行机理,探索技术标准联盟运行过程中的合作博弈框架。其三,从实证角度研究技术标准联盟的标准开放策略,深入探讨企业实施开放标准策略的前提条件以及在网络效应下,随着安装基础的成长或者竞争的转移,开放性标准联盟内企业的利益分配和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
二、英特尔RosettaNet上交易50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特尔RosettaNet上交易50亿(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科创板市场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比较研究 ——基于注册制改革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1.5 文献综述 |
1.5.1 国内文献综述 |
1.5.2 国外文献综述 |
1.5.3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第2章 基本概念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纳斯达克市场 |
2.1.2 科创板市场 |
2.1.3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含义 |
2.1.4 信息披露制度 |
2.1.5 发行制度的市场环境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次优理论 |
2.2.2 制度变迁理论分析 |
第3章 我国科创板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制度异同比较 |
3.1 纳斯达克市场注册制 |
3.1.1 双重注册制 |
3.1.2 信息披露制度 |
3.1.3 行业自律监管在美国证券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
3.1.4 针对同股不同权企业严格的制度保证 |
3.1.5 纳斯达克市场的分层及其上市标准 |
3.2 科创板市场注册制 |
3.2.1 科创板的上市审核 |
3.2.2 科创板的信息披露 |
3.2.3 科创板的监督与处罚 |
3.2.4 科创板上市标准 |
3.3 纳斯达克与科创板注册制的异同比较 |
3.3.1 注册制制度的异同比较 |
3.3.2 市场环境的异同比较 |
第4章 对我国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实践的分析与评价 |
4.1 注册制改革实践的回顾与总体评价 |
4.1.1 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实践回顾 |
4.1.2 对科创板注册制改革的总体评价 |
4.2 改革实践中值得肯定的成绩 |
4.2.1 促进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4.2.2 科创板上市企业发展良好 |
4.3 现存问题分析 |
4.3.1 上交所对个别违规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力度不够 |
4.3.2 上交所的审核问询存在问题 |
4.3.3 部分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代理人的责任履行不到位 |
4.3.4 市场上的交易活跃度不高,缺乏领头企业 |
第5章 完善我国科创板注册制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注册制现有制度内容的对策建议 |
5.1.1 提高证券相关法律处罚力度 |
5.1.2 对上交所问询的内容与机构的设置进行优化 |
5.1.3 根据上市标准实行科创板市场分层 |
5.2 优化注册制运行所需的外部市场环境的对策建议 |
5.2.1 加强场外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意识,培养高素质投行人员 |
5.2.2 吸纳符合科创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科创板 |
5.2.3 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建立投资者保护体系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金融科技背景下中旅银行转型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理论基础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金融科技的发展及其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
一、国外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
(一)美国:金融科技的领头羊 |
(二)英国:金融科技监管创新大突破 |
(三)印度:金融科技发展的潜力股 |
二、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
(一)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概述 |
(二)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特点 |
三、金融科技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
(一)弱化了金融中介职能 |
(二)撼动了传统经营模式 |
(三)重塑了银行经营环境 |
(四)挤压了银行盈利空间 |
第二章 传统商业银行转型策略分析及启示 |
一、金融科技背景下商业银行转型的SWOT分析 |
(一)商业银行的优势分析 |
(二)商业银行的劣势分析 |
(三)商业银行的机遇分析 |
(四)商业银行的挑战分析 |
二、传统商业银行的转型策略分析 |
(一)自建电商平台模式 |
(二)与互联网企业跨界合作模式 |
(三)成立直销银行模式 |
(四)孵化金融科技子公司模式 |
(五)传统商业银行转型发展规律 |
三、传统商业银行转型策略局限性分析及启示 |
(一)自建电商平台:形式大于效益 |
(二)与互联网跨界合作:差异大难以监管协调 |
(三)直销银行:缺乏独立性和激励约束 |
(四)孵化科技子公司:缺乏竞争力和灵活性 |
(五)传统商业银行转型策略启示 |
第三章 焦作中旅银行的转型策略分析 |
一、焦作中旅银行简介 |
二、金融科技+旅游:银行发展定位的转型 |
(一)发挥金融优势转型“金融科技+旅游” |
(二)金融科技助力打造“智慧旅行” |
(三)金融科技助推特色“旅金”产品 |
(四)金融科技开辟创新“旅金”服务模式 |
三、金融科技+支付:银行业务的电子化转型 |
(一)引进科技型专业人才 |
(二)提高线上交易能力 |
四、金融科技+营业网点:智能优化转型 |
(一)发挥自助渠道优势 |
(二)加快网点效能升级 |
第四章 中旅银行转型策略的借鉴意义 |
一、银行与金融科技的融合是大势所趋 |
(一)金融科技:再造银行业务流程 |
(二)金融科技:优化银行服务升级 |
(三)金融科技:提升银行风控能力 |
(四)“互联网+银行+X”模式的示范效果 |
二、聚焦长尾市场与普惠金融 |
(一)长尾市场:中小银行的新机遇 |
(二)普惠金融:中小银行回归初心的选择 |
三、中小银行:从单一到多元化服务 |
(一)开设“店中店”与服务多元化 |
(二)拓宽金融中介的服务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任务描述 |
1.1 原文简介 |
1.1.1 原文作者简介 |
1.1.2 原文内容简介 |
1.1.3 原文文本特点 |
1.2 实践目的与意义 |
1.3 翻译报告的主要结构 |
第二章 译前准备 |
2.1 翻译文本的确立 |
2.2 运用工具的准备 |
2.3 翻译理论和策略的选择 |
2.4 任务计划的制定 |
第三章 翻译过程描述 |
3.1 原文的理解阶段 |
3.2 译文的组织阶段 |
3.3 译后的校对阶段 |
第四章 商业读物翻译的功能语境重构模式 |
4.1 功能语境理论 |
4.1.1 功能语境理论的发展 |
4.1.2 功能语境理论视阈下的翻译研究 |
4.2 翻译研究中的语境重构 |
4.3 商业读物翻译的功能语境重构模式 |
第五章 商业读物翻译的功能语境重构过程 |
5.1 情景语境重构 |
5.1.1 要素增减 |
5.1.2 要素转换 |
5.1.3 要素替代 |
5.1.4 要素重组 |
5.2 文化语境重构 |
5.2.1 异化 |
5.2.2 归化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原文 |
附录2 译文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红筹企业回归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红筹企业的基本认识 |
第一节 红筹企业概述 |
一、红筹企业的概念 |
二、红筹企业的发展历程 |
三、红筹企业的基本结构 |
第二节 红筹企业回归原因 |
一、红筹企业回归的外因 |
二、红筹企业回归的内因 |
第二章 红筹企业回归法律风险分析 |
第一节 私有化退市法律风险分析 |
一、集体诉讼风险 |
二、资金短缺风险 |
三、对赌失败风险 |
第二节 拆除红筹结构法律风险分析 |
一、国内政策风险 |
二、拆除红筹结构风险 |
三、税务合规风险 |
第三节 回归路径选择法律风险分析 |
一、借壳上市 |
二、IPO上市 |
三、挂牌新三板 |
第三章 红筹企业回归风险防范对策 |
第一节 企业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
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 |
二、落实准备工作 |
三、制定回归方案 |
第二节 政府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制度 |
一、健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 |
二、盘活现有股票交易平台 |
三、稳步推进CDR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首次代币发行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首次代币发行的运作机制及通证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首次代币发行的运作及历史发展 |
一、首次代币发行的运作 |
二、首次代币发行的历史发展 |
第二节 通证分类及法律属性 |
一、按支付通证、效用通证、资产通证进行分类 |
二、按协议通证、应用通证进行分类 |
三、按证券通证、非证券通证进行分类 |
四、我国对于通证的分类 |
第二章 国外的首次代币发行法律监管 |
第一节 不同的监管政策比较 |
一、不进行监管 |
二、事前选择性监管 |
三、事前完全监管 |
四、禁止首次代币发行 |
第二节 欧盟和美国的首次代币发行监管政策 |
一、欧盟的首次代币发行监管政策 |
二、美国的首次代币发行监管政策 |
第三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通证的证券法律属性的认定 |
一、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
二、豪威检验准则 |
三、去中心自治组织通证调查报告 |
四、去中心自治组织通证证券属性认定的意义 |
第四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首次代币发行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 |
一、行政执法 |
二、司法诉讼 |
第三章 我国和美国首次代币发行法律监管的比较 |
第一节 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比较 |
一、美国监管政策认为虚拟货币是经济学货币 |
二、我国监管政策认为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 |
第二节 去中心自治组织通证法律属性的比较 |
一、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不包括投资合同 |
二、豪威案中豪威公司的行为构成我国法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三、我国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运用属于美国证券法下的投资合同 |
四、发行去中心自治组织通证构成我国法律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第三节 我国和美国在发行证券通证方面的比较 |
一、我国不允许发行证券通证 |
二、美国允许发行证券通证 |
第四节 监管政策对监管目标实现的不同影响 |
一、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尚未体现出明显差异。 |
二、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方面产生了不同结果 |
第四章 我国首次代币发行监管政策调整及实施建议 |
第一节 允许证券通证进行首次代币发行 |
一、从法律上对区块链上通证形式的证券予以认可 |
二、允许证券通证经注册或核准后公开发行 |
三、允许满足豁免条件的证券通证经豁免注册或核准后公开发行 |
第二节 允许证券通证在持有牌照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
第三节 首次代币发行涉及风险的信息披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竞争政策与创新 ——从市场结构主义转向行为规制主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目标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关于竞争、创新与生产率关系的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介绍与概述 |
第二节 理论背景 |
一、竞争与激励 |
二、竞争与创新 |
三、竞争与选择 |
四、新的竞争形态 |
第三节 实证研究路径 |
一、主要的实证研究命题 |
二、监管改革效果评价 |
三、市场势力的指标 |
四、创新活动的度量 |
第四节 企业规模、市场集中度与创新——熊彼特式的实证研究综述 |
一、企业规模和创新 |
二、市场集中度与创新 |
三、熊彼特范式下实证研究的评估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市场结构主义转向行为规制主义——美国竞争政策转变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从微软拆分案说起 |
一、案情介绍 |
二、相关争议 |
第二节 美国竞争政策的转变历程及历史背景 |
(一) 美国竞争政策的传统经济学理论 |
(二) 传统经济学理论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的影响、不足及理论创新 |
第三节 中国竞争政策现状分析 |
一、中国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的历史沿革 |
二、竞争政策与创新 |
第四节 反垄断法概述 |
一、反垄断法在竞争政策中的核心地位 |
二、反垄断法的国际经验 |
三、我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立法的基本内容概述 |
第五节 反垄断法重点条文文本分析 |
一、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的相关条款 |
二、反垄断法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条款 |
三、规范分析与结论 |
第四章 创新决定因素理论梳理与机理探索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企业特征 |
第三节 行业特征 |
一、需求 |
二、技术机会 |
三、独占性 |
第四节 对熊彼特-阿罗论战的回顾 |
一、双方观点总结 |
二、竞争与创新:厘清迷雾 |
三、阿罗-熊彼特观点的整合 |
第五节 结论 |
第五章 创新及其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模型的设定 |
第二节 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第三节 计量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一、不引入行业特征变量的情形下 |
二、在引入行业特征的情况下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研究 ——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学术和实践价值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与评述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4 研究范围、难点与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1 研究范围 |
1.4.2 研究难点 |
1.4.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研究方法与研究的创新性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的创新性 |
第2章 电子商务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商业合作模式分析 |
2.1 电子商务交易的结构分析 |
2.1.1 电子商务交易的类型 |
2.1.2 电子商务平台的类型 |
2.1.3 通过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参与者 |
2.1.4 通过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流程 |
2.2 商业合作模式分类的依据与目的 |
2.2.1 分类的依据 |
2.2.2 分类的目的 |
2.3 基础型合作模式 |
2.3.1 无偿 |
2.3.2 有偿 |
2.4 促销型合作模式 |
2.4.1 无偿 |
2.4.2 有偿 |
第3章 电子商务平台的一般法律地位 |
3.1 有关电子商务平台法律地位的理论观点及评析 |
3.1.1 卖方或合营说 |
3.1.2 柜台出租方说 |
3.1.3 居间人说 |
3.1.4 特殊的租赁平台说 |
3.1.5 新型交易中介说 |
3.1.6 本文观点 |
3.2 交易场所的提供者 |
3.3 交易规则的制定者 |
3.4 交易过程的参与者 |
3.5 交易纠纷的准裁判者 |
第4章 电子商务平台的特殊法律地位 |
4.1 电子商务平台特殊法律地位的界定 |
4.2 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
4.2.1 网络中立规则及其放弃 |
4.2.2 合同相对性原理及其突破 |
4.2.3 社会福利最大化原理及其落实 |
4.3 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
4.3.1 电子商务平台在日常促销型合作模式下的违约责任 |
4.3.2 电子商务平台在年度大促型合作模式下的违约责任 |
4.3.3 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他情形 |
4.4 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 |
4.4.1 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
4.4.2 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
4.4.3 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
4.4.4 电子商务平台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
第5章 电子商务平台的准裁判功能 |
5.1 典型的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模式 |
5.1.1 淘宝模式 |
5.1.2 eBay模式 |
5.2 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天然优势 |
5.3 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5.3.1 合法性问题 |
5.3.2 合理性问题 |
5.4 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3 研究意义、创新以及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创业板市场概述及相关理论 |
2.1 创业板市场概述 |
2.1.1 创业板市场的定义 |
2.1.2 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特点及主要模式 |
2.1.3 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对比 |
2.1.5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背景 |
2.2 创业板市场发展理论研究综述 |
2.2.1 影响创业板制度结构的环境因素的理论研究 |
2.2.2 现阶段中国创业板的制度建设理论 |
2.2.3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微观结构理论 |
2.2.4 以往研究的不足与本文研究的方向展望 |
第三章 中国中小企业现状分析与中国创业板的创建 |
3.1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整体特点及新趋势 |
3.1.1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整体特点 |
3.1.2 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趋势 |
3.1.3 中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新趋势对创业板发展的影响 |
3.2 经济波动影响下的中小企业板的开设 |
3.2.1 新经济泡沫破裂及对中国创业板市场开设的影响 |
3.2.2 中小企业版的开设及意义 |
3.3 中国创业板的开设过程和思考 |
3.4 中国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及发展 |
3.4.1 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之间的关系 |
3.4.2 创业板市场开设的意义 |
第四章 中国创业板市场IPO现状分析 |
4.1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整体特点分析 |
4.1.1 中国证券市场IPO制度的变化 |
4.1.2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IPO制度 |
4.2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 |
4.2.1 创业板市场的总体情况介绍 |
4.2.2 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类型 |
4.2.3 创业板市场的募集资金情况 |
4.2.4 创业板市场IPO发行定价情况 |
4.2.5 创业板市场首次破发的原因分析 |
4.3 当前中国创业板定价现状 |
4.3.1 IPO首日抑价情况及首日破发情况统计 |
4.3.2 创业板市场IPO的研究对象确定 |
4.3.3 创业板市场IPO六个阶段划分及分析 |
4.3.4 中国创业板IPO特点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创业板IPO首日平均收益率的影响因素 |
5.1 模型的构建 |
5.1.1 IPO影响变量的选取 |
5.1.2 模型假设 |
5.2 模型的计算及结果分析 |
5.2.1 模型的计算 |
5.2.2 模型结果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退市机制分析 |
6.1 中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的问题及改革 |
6.2 海外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情况和借鉴 |
6.2.1 香港创业板退市机制的规定及特点 |
6.2.2 海外创业板退市机制的经验借鉴 |
6.3 中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改进思路及方法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海外市场创业板发展经验教训及启示 |
7.1 从中国概念股的海外上市看中外创业板市场差异 |
7.1.1 中国概念股海外上市情况及被“猎杀”的危机 |
7.1.2 中国概念股海外遭“猎杀”的原因分析 |
7.1.3 从海外中国概念股反观国内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 |
7.2 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经验及启示 |
7.2.1 海外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模式及特征 |
7.2.2 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
7.2.3 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趋势及对中国创业板的启示 |
7.2.4 海外创业板发展经验及启示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8.1 中国创业板市场IPO制度及退市制度分析的结论要点 |
8.2 中国创业板制度建设的建议与构想 |
8.3 对于中国创业板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及发展展望 |
附表1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税制优化研究 ——以跨境税源管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1.2.1 研究思路 |
1.2.2 论文结构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2 理论综述 |
2.1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经济学基础理论 |
2.1.1 熊彼特理论突出无形资产税制的重要性 |
2.1.2 德鲁克的无形资产统治世界理论 |
2.1.3 新古典主义的无形资产税收观与趋势 |
2.1.4 新制度经济学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优化 |
2.1.5 博弈论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博弈 |
2.1.6 对上述经济理论与思想的总体评述 |
2.2 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基本原理 |
2.2.1 传统的无形资产理论与评述 |
2.2.2 现代会计学界对于无形资产估值的研究与评述 |
2.2.3 OECD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考虑 |
2.3 近期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研究文献 |
2.3.1 国外文献 |
2.3.2 国内文献 |
2.3.3 对近期国内外研究文献的评述 |
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国际形势分析 |
3.1 无形资产全球扩张及其特征 |
3.1.1 无形资产全球扩张法治基础的建立 |
3.1.2 无形资产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
3.1.3 无形资产控制权的集中与产品制造的国际化 |
3.1.4 海外制造成为跨国公司无形资产对外扩张的工具 |
3.2 发达国家对无形资产管理的强化 |
3.2.1 发达国家无形资产同盟雏形的建立 |
3.2.2 发达国家对无形资产税制的优化 |
3.2.3 无形资产同盟与转让定价利益机制 |
3.3 全球赤字潮加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博弈 |
3.3.1 金融危机形势下的全球赤字泛滥 |
3.3.2 巨额赤字促使各国加强转让定价监管 |
3.3.3 各国政府日益重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
3.4 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重要性上升 |
3.4.1 跨国公司积极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
3.4.2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案件涉及金额巨大 |
3.5 “3.11”事件加剧中日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博弈 |
3.5.1 日本是中国重要的转让定价博弈对象 |
3.5.2 “3.11事件”进一步恶化日本经济环境 |
3.5.3 日本扩大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模 |
3.5.4 对中日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博弈的展望 |
4 合作研发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
4.1 全球合作研发兴起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影响 |
4.1.1 全球化与知识经济推动跨国合作研发的兴起 |
4.1.2 合作研发的发展改变全球无形资产分布现状 |
4.1.3 合作研发国际化的趋势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
4.2 关于合作研发与建立成本分摊机制必要性的认识 |
4.2.1 合作研发对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提出的挑战 |
4.2.2 中国需要积极参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研发 |
4.2.3 分享合作研发利益需要建立成本分摊机制 |
4.3 成本分摊时代的到来 |
4.3.1 成本分摊协议国际发展概况 |
4.3.2 OECD成本分摊协议的立场及指南 |
4.3.3 美国成本分摊协议的沿革 |
附件 |
4.4 成本分摊案例介绍 |
4.4.1 GMA无形资产研发成本分摊协议 |
4.4.2 XILINX成本分摊协议 |
4.4.3 NH Global集团营销服务劳务成本分摊协议 |
4.4.4 上述案例的借鉴意义 |
5 避税港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
5.1 避税港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博弈的重要参与方 |
5.1.1 无形资产向低税负国家转移 |
5.1.2 避税港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基本模式 |
5.1.3 重要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港列表 |
5.2 国际社会对避税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制一 |
5.2.1 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与实践 |
5.2.2 美国的CFC立法和实践 |
5.3 国际社会对避税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制二 |
5.3.1 避税港无形资产控股公司的转让定价测试 |
5.3.2 无形资产东道国的实质性要求 |
5.3.3 自愿遵从策略的推广 |
6 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困境与税制优化 |
6.1 中国面临的无形资产市场环境变迁 |
6.1.1 国际无形资产市场环境的变迁 |
6.1.2 国内跨国公司无形资产市场策略的演变 |
6.2 中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困境 |
6.2.1 本土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漠视 |
6.2.2 中国成为全球制造基地与无形资产对外依赖 |
6.2.3 避税港对华巨额投资与转让定价 |
6.2.4 在华投资虚亏的重要原因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
6.3 中国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斗争加剧的策略 |
6.3.1 以先进理念引导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优化 |
6.3.2 建立有利于无形资产增长的财税体制 |
6.3.3 优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需要遵循三原则 |
6.4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的一个新视角 |
6.4.1 熊彼特创新理论对利润的理解 |
6.4.2 创新利润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
6.4.3 熊彼特理论为无形资产税制优化提供新视角 |
6.5 中国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特殊考虑 |
6.5.1 环境补偿问题 |
6.5.2 成本节约与市场溢价 |
6.5.3 单一功能企业与有限盈利 |
6.6 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国内税制优化问题 |
6.6.1 App store平台上无形资产的惊人增长与启示 |
6.6.2 移动互联网为中国无形资产赶超战略提供机遇 |
6.6.3 移动互联与服务于无形资产增长的国内税制设计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全球转让定价博弈的主战场之一 |
7.1.2 中国是当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博弈的重要利益受损方 |
7.1.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涉及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7.2 对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优化的建议 |
7.2.1 必须建立适应全球竞争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
7.2.2 必须建立适应合作研发需要的成本分摊机制 |
7.2.3 必须以开放的赶超战略指导国内无形资产税制的优化 |
7.3 发展中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监管能力的建议 |
7.3.1 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确定为转让定价的监管重点 |
7.3.2 推动与避税港的情报交换 |
7.3.3 有限度的接受对无形资产的收益法定价 |
7.3.4 打造适应全球竞争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监管队伍 |
7.3.5 在经济特区开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试点 |
7.3.6 与巴西等国分享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经验 |
7.4 对后续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技术标准联盟的运行机理与公共政策研究 ——以ICT产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术语界定 |
1.4.1 标准、技术标准和标准化 |
1.4.2 战略联盟和技术标准联盟 |
1.4.3 网络效应与网络外部性 |
2 文献综述 |
2.1 技术标准联盟成因的文献综述 |
2.1.1 网络效应与技术标准联盟 |
2.1.2 交易成本与技术标准联盟 |
2.1.3 合作竞争与技术标准联盟 |
2.2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模式和市场绩效 |
2.2.1 技术标准联盟的运行模式 |
2.2.3 技术标准联盟的市场绩效 |
2.3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合作竞争 |
2.3.1 合作竞争的动因 |
2.3.2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合作 |
2.3.3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竞争 |
3 技术标准联盟的本质、发展现状和组织形式 |
3.1 技术标准联盟的本质 |
3.1.1 企业间准市场共生组织 |
3.1.2 "赢者通吃"的基本假定 |
3.2 技术标准联盟的发展现状 |
3.2.1 技术标准联盟的形成背景 |
3.2.2 技术标准联盟的演化趋势 |
3.3 技术标准联盟的组织形式 |
3.3.1 从产业链角度划分的组织形式 |
3.3.2 从企业关系角度划分的组织形式 |
3.4 ICT产业的发展回顾 |
3.4.1 ICT产业的基本概述 |
3.4.2 ICT产业中的专利格局与标准竞争 |
4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合作竞争机制 |
4.1 横向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合作竞争机制 |
4.1.1 N个对称企业合作竞争的博弈模型 |
4.1.2 双寡头企业合作竞争的博弈模型 |
4.2 纵向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合作竞争机制 |
4.2.1 博弈模型 |
4.2.2 模型求解 |
4.2.3 主要结论 |
4.3 联盟与非联盟企业的合作竞争机制 |
4.3.1 博弈模型 |
4.3.2 模型求解 |
4.3.3 主要结论 |
4.4 联盟与联盟之间的合作竞争机制 |
4.4.1 博弈模型 |
4.4.2 模型求解 |
4.4.3 主要结论 |
5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知识产权机制 |
5.1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的基本要素—知识产权 |
5.1.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 |
5.1.2 技术标准联盟和专利联盟 |
5.2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知识产权冲突 |
5.2.1 革命的含义及其实现方式 |
5.2.2 兼容的含义及其实现方式 |
5.2.3 革命与兼容之间的知识产权策略选择 |
5.3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知识产权协调 |
5.3.1 开放标准的概念和价值 |
5.3.2 开放标准的经济学属性 |
5.3.3 开放与控制之间的知识产权策略选择 |
5.4 技术标准联盟运行中的的知识产权激励 |
5.4.1 激励机制1:信息技术支持与利益协调 |
5.4.2 激励机制2:公平无歧视(RAND)原则 |
6 技术标准联盟的公共政策分析 |
6.1 技术标准联盟的竞争效应 |
6.1.1 技术标准联盟中的合作与竞争 |
6.1.2 技术标准联盟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
6.2 技术标准联盟联合制定标准问题 |
6.2.1 联合制定标准行为的经济效应分析 |
6.2.2 限制竞争的联合标准制定行为 |
6.2.3 国外典型判例 |
6.3 技术标准联盟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
6.3.1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冲突与协调 |
6.3.2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逻辑 |
6.3.3 联合制定标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滥用 |
6.4 各国技术标准化政策的比较与启示 |
6.4.1 美国"多元化"的技术标准战略 |
6.4.2 欧盟"聚焦式"的技术标准战略 |
6.4.3 日本"追随式"的技术标准战略 |
6.4.4 对中国技术标准政策制定的启示 |
7 结论 |
7.1 研究工作总结 |
7.2 主要的研究发现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英特尔RosettaNet上交易50亿(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科创板市场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比较研究 ——基于注册制改革的视角[D]. 史一鸣.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2]金融科技背景下中旅银行转型策略研究[D]. 李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3]《四巨头: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的隐藏基因》翻译报告[D]. 郝美丽.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4]红筹企业回归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研究[D]. 刘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2)
- [5]首次代币发行法律监管研究[D]. 赵云虎.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3)
- [6]竞争政策与创新 ——从市场结构主义转向行为规制主义[D]. 胡德勤.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02)
- [7]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地位研究 ——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D]. 郭静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8]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研究[D]. 刘美欧. 复旦大学, 2014(03)
- [9]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税制优化研究 ——以跨境税源管理为视角[D]. 许利民. 武汉大学, 2012(12)
- [10]技术标准联盟的运行机理与公共政策研究 ——以ICT产业为例[D]. 刘慷.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