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识别(论文文献综述)
张明明[1](2021)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为更加严厉地打击传销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增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罪,以刑事立法角度坚定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发展秩序。本罪主体一般针对自然人而言,主体范围被限定在在传销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且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一小部分组织、领导者之中。与组织、领导者的界限模糊不明的参加者又包括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两种类型,同时还存在一群“受害者”的特殊群体。若将成百上千的参加者都纳入刑法规制,一方面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打击范围的泛化终究不利于有效地打击传销犯罪,毕竟极大部分参加者并未达到刑法非难的程度,没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刑法若对参加者的大范围规制使相应的行政法规发挥不了其应有的效力与价值,不利于行刑衔接打击传销犯罪。现今司法实践所采用的“是否下限达到三十人且层级处三级以上”硬性判断标准,导致本罪主体的司法认定逐渐面临一系列的现实难题,现有的认定标准亟需完善。虽然2010年以及2013年相继出台的两大司法解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本罪主体在司法认定上的尴尬局面,但司法解释中部分抽象性条款使其仍未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良好的运用,部分扩大解释条款由于缺乏必要合理的限制容易导致打击面的扩大,本罪主体的内部细分标准也缺乏相应条款予以支撑。本文除结语外共含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对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问题的研究背景、以及创新点和相应的研究意义进行初步介绍。第二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的司法认定现状。通过现今对组织、领导者司法认定的规范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分析,归纳出本罪主体在司法认定中现实困境。第三部分为认定路径一:“类型+层级”的规则体系。主要包括主体行为类型的判断以及传销活动层级的判断。第四部分为认定路径二:划清组织、领导者与其他参加者之间的界限。根据刑罚的正当性以及功利性分析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之间区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意义,归纳出两者区分的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并针对司法解释中某些扩大解释予以必要的限缩,明确非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转化问题。第五部分为认定路径三:组织、领导者的内部细分问题。根据总则中共同犯罪分则化的价值明确本罪主体内部细分的可行性与价值性,并归纳出内部细分的具体标准,以达到精确定罪量刑之司法效果。通过以上三个方法力争革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抽象、片面的司法认定模式,达到传销各人员精确区分、准确归罪、精准量刑的效果。
谢泽乾[2](2020)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国外黑社会组织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犯罪组织形式。我国刑法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所谓严密的组织,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稳定性,主要从组织的持续时间来判断,一般以六个月为分界线;二是人数达到一定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一般认为7人以上为合适标准;三是具有一定的层级,即具有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应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一是有组织的经济活动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依靠自身的组织力量来夺取经济利益;二是通过一定的非法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非法犯罪团伙,大多使用非法手段;三是达到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的参考标准;第四,获得的经济利益进一步支持组织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依靠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来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其他手段”主要是“软暴力”,同时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威慑,最终达到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对于其他犯罪团伙,对某些区域和行业具有控制力。“一定区域”应包括特定的社会和生活功能空间,但网络区域不应包括在“一定区域”内。对“某些行业”的理解,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非法行业。
柳林,马忠红[3](2020)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基本特征及治理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已进入长效常治之年,更加强调治理路径的建立。正确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成长、成熟的全部阶段特征,对建立行之有效的治理路径具有重要意义。以15起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裁判文书为基础,对所涉245名犯罪行为人的人口统计学变量及前科状况进行卡方检验,并将上述变量与组织成员层级纳入同一理论模型进行多元logistic回归方程计量分析,再对组织形态、行为方式、行业领域、"打伞断血"情况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从中发现:部分人口统计学变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层级有一定影响;组织成员之间以地缘关系为主且从众心理突出;组织孕育与存续周期缩短,组织形象公司化;犯罪行为样态软暴力化;非法控制的地域有限但领域扩张速度较快;"保护伞"的保护方式多样;涉案资金来源广、认定难。鉴于此,提高重点人员矫正实效,强化动态管控;提高早期识别能力;强化重点行业的布控与监管,明确治理主体责任;提升摧毁"保护伞"的根源性惩治理念认知;有效辨别和彻查涉案资产,是构建扫黑除恶常态化、长效化、精准化治理路径的重要举措。
张猛[4](2020)在《论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的情报工作》文中指出黑恶势力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有组织犯罪形式,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黑恶势力犯罪形态也不断演变,出现一些新型犯罪手段。历经数次“打(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当前仍存在难以及时发现犯罪线索、难以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组织成员和经济基础等诸多难点。运用黑恶势力犯罪情报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通过对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分析与应用,可以有效破解侦查难题,有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主动性,深掘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并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本文在明确黑恶势力犯罪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围绕黑恶势力犯罪情报在侦查工作中的搜集、分析与应用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分别阐述了黑恶势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概念,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律特征、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以及侦查难点等。第二部分为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内容。分别论述了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性方面、暴力性方面、经济性方面以及非法控制性方面等四个方面的情报内容。第三部分为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搜集。阐述了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搜集的途径,总结了情报搜集的瓶颈并提出解决对策。第四部分为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分析。从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战略性分析和战术性分析两个层面进行论述,即战略性分析的目标和内容,以及战术性分析的目标和内容。第五部分为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应用。将黑恶势力犯罪情报分析成果应用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工作之中,本部分同样从战略性应用和战术性应用两个层面展开论述。
陈桐[5](2020)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文中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自1997年正式被纳入我国刑法以来,有关其认定问题便一直为我国学界探讨的热点。此后,一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至今,有关争议都未曾停歇。在1997年《刑法》之后,又先后出台了各项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上述文件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问题、有关的刑罚适用事项以及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等都变得逐渐明晰。但我们同时也能清楚的发现这些规定或多或少的都存在不足之处。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为重点,通过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论述。本文第一部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的界定依据做了详细的论述。从1997年《刑法》颁布开始,以相关立法与各类文件发布的时间为主线,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内在变化与外在发展,厘清我国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依据。紧接着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入手加以界定,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等文件以及部分学者观点,分别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在不同阶段的含义。并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提出笔者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理解与界定。从而为正确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打下夯实基础。之后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类似的违法犯罪组织的认定进行区分。如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区别以国情差异为基础,但二者在本质上是存在相通之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则是在适用范围以及通用程度等的差异。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具有一定程度层层递进的关系等。第二部分开始笔者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每一构成特征展开具体论述。自2000年《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框架以来,直到2002年《立法解释》的修改以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才在立法上得到统一。此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项新问题,有关《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等相继出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提供辅助。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入手,到经济特征,再到行为特征以及最后的非法控制特征。本文对每一个特征展开深入论述,对组织特征的成立时间、存续时间等问题进行论述提出笔者的建议。对经济特征的经济利益来源、数量以及用途这三大问题进行论述,结合《会议纪要》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自己的理解。之后对行为特征,包括暴力、威胁以及其它手段进行论述,重点对其他手段的认定做出论述。最后,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进行论述,通过对“一定行业”“一定区域”等问题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其发展等做出充分论述。第三部分在综合前文的基础上,集中提出我国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中存在的问题与争议焦点,包括立法模糊性、滞后性等问题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清,则可能造成降低司法公信力。以及“保护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掩护致使认定时受到较大阻碍。对待“保护伞”需提高警惕、绝不姑息。以及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经济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的同时,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等更为复杂,相关的认定受到了更大的阻碍,而我国的侦察技术急需提高与完善。第四部分在结合上文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论述的基础上,依次针对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有关“保护伞”的惩治以及随着世界交流的加快与加深,黑社会性质组织渗透的更为快速与深入,而我国当前无论是刑事实体法抑或程序法都存在如何完善并于国际衔接的问题进行探讨。对此,结合相关学界理论、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等发展的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提出了笔者的建议。
董成杰[6](2020)在《“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适用研究 ——以陈寅岗等三个案例为视角》文中提出“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侵害的客体包括被害人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与此同时还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破坏。对于“套路贷”犯罪有教授认为“套路贷”并不属于刑法上的概念,刑法中没有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符合其基本的犯罪特征,因此对于“套路贷”从刑法的角度去加以定义没有任何意义。笔者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归纳和总结认为:用“套路贷”这个概念或者用语去包含现实中发生的有关因借贷而引发的种种问题并无不当。在已有的诸多期刊和论文中,其重点介绍了“套路贷”的犯罪流程及其典型特征,但是对于“套路贷”具体的司法适用问题却少有提及,结合司法实践中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套路贷”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对“套路贷”这一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存在着很大的必要性。就本文而言,笔者主要从现有的“套路贷”的司法适用及案例中刑事政策的适用变化两个方面对全文展开论述,而在这中间也穿插着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行为进行了界定,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在“套路贷”犯罪发生的过程中其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紧密相联,随着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对于如何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将“打黑”避免发展成为“黑打”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选择下,笔者期望通过理论上的介绍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具体案件时有所借鉴和帮助。本文以陈寅岗与李淳民间借款纠纷案;陈寅岗、韩世平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钟原、钟政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为视角,对“套路贷”司法适用中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得出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能够带来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对陈寅岗与李淳民间借款纠纷案;陈寅岗、韩世平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钟原、钟政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情和法院判决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第二章主要围绕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的制度进行法理上的分析,笔者针对目前现有的“套路贷”的司法适用,结合“套路贷”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对这一犯罪现象做出了具体的认定。在这一章主要介绍了“套路贷”的概念及具体的犯罪流程;“套路贷”行为现有的法律适用及典型的罪名分析,在典型的罪名里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罪名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四个常见的罪名进行介绍;接下来笔者围绕着“套路贷”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及“套路贷”罪与非罪的界定进行论述;在最后围绕实践中与“套路贷”紧密结合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进行介绍。第三章主要围绕着研究“套路贷”犯罪所得出的结论及启示展开论述。在研究得到的启示里笔者主要介绍了正确判定“套路贷”这种邢民交叉的犯罪现象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而对“套路贷”犯罪现象加以正确的认定。
赵晓倩[7](2020)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基于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一段时间以来,中国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其他领域的深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飞速发展中的社会不断有新特征涌现,这些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影响。与此同时,犯罪组织由于受到国内外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影响,其组织本身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化。其显现出新特征的变化,由此产生的新问题也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我国当今立法仅简单概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经济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以及非法控制特征,然而由于语言的模糊和概念的抽象性,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的很大问题。因此,笔者试图通过涉黑典型案例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案进行分析,从本案所引发的争议问题为基点,进而讨论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所出现的问题,引发对其司法认定的思考。通过从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角度分析对其正确认定的价值和意义,继而通过研究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依据,对立法渊源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考察,初步探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律特征的应然性分析,发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识不足的问题,并借鉴欧美地区和港澳台地区相关方面的经验,在我国司法认定和国际司法认定的基础上,剖析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过程中滞后与模糊的问题,并提出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建议,力求建立健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以期准确的指导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进一步为打击我国有组织犯罪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赵建勋[8](2020)在《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软暴力"手段是不可忽视的行为类型。"软暴力"概念在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逐渐趋于制度化和精细化。"软暴力"可以划分为"积极的"软暴力和"消极的"软暴力。"软暴力"的法律价值在于其能否作为暴力、威胁的替代性手段参与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中来。"软暴力"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对"软暴力"制度化的研究将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互动中逐步走向深化。
苏权令[9](2019)在《公安大数据战略背景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1月,党中央及国务院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涉政化、软暴力化,具有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涉及具体罪名多、时空跨度大的特点,并且存在发现难、侦办难、抓捕难、取证难、定性难之特性,该类案件侦查的难度系数较高。随着公安部大力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加快推进智慧公安建设,本文欲借智慧公安建设的契机,针对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缺乏大量的情报线索信息进行研判、缺乏智力手段支撑难以长期经营、缺乏合成作战机制无法实施精准抓捕,因传统侦查模式落后导致难以掌握犯罪链条,进而导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体推进缓慢等难点问题,充分借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生成情报信息、更新侦查手段,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重点难点提供智力支撑,为更好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效的意见参考。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等名词概念的基本解析。由于黑恶势力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而是社会学上的概念,在公安实战中常被引用,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黑恶势力犯罪”这一表述可以在法律文书上使用,因此,本文将从具体内涵和外延等方面对这些概念进行深入剖析,以达到厘清本文研究对象的概念和范畴和论证清晰这一社会学概念的目的。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现状进行全面深入剖析,精准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新旧规律特点,在宏观上把握产生黑恶势力犯罪的领域、行业,为提高主动发现、高效侦破黑恶势力犯罪提供更多的借鉴意见和侦查路径。第三部分从办案实践的角度分析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侦办过程中所遇到的棘手问题、难点瓶颈以及迫切需要重点解决的综合性问题,普遍存在案件线索数量少、渠道少,情报信息精准度低、可用率低,侦查策略智力支持不够、侦查手段落后,证据获取难度大、收集不充分,合成作战合力不足、效能较低等老大难问题,严重制约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整体进度。第四部分主要参考全国智慧公安建设情况及广东省公安厅提出“智慧新警务”落地建成情况,深入分析在公安大数据战略背景下,大数据驱动侦查能够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办提供智力支撑的可行性分析,同时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问题切入,为智慧公安落地、建设提出一定建设性意见。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紧紧扣住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问题,充分挖掘大数据侦查对该类案件侦破所能提供的破题之措、破局之法。一是从宏观上要解放传统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模式,将大数据思维和侦查思维相结合,实现侦查模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变;二是从服务实战的角度建立与大数据侦查相适应的侦查机制、信息系统,以便更好地服务实战;三是从微观上推进大数据驱动下侦查策略的优化升级,以便能够提高侦查效能。
王毓贤[10](2019)在《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刑法考量视野,并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等不同的形式修正关于此类犯罪的评价标准。同时,国家通过几次“打黑除恶”行动和正在进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人民之力进一步强化了对这一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可以说取得了很大的治理效果。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重要工作要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工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和打击的基础环节,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础和前提性工作,关系着相关犯罪的打击圈大小和惩治效果。本文将研究视角锁定在司法实践中受重视程度和讨论热度最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希望通过理顺和剖析对这一特殊犯罪组织认定的逻辑和要点,一定程度上促进认定细节更加具备整体性和统一性,从而纠正和避免认定中出现混乱化或宽泛化的问题。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认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以时间顺序对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来的各个规定进行梳理和介绍,提炼每个规定之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发展和变化。认识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工作中真正的重点和难点,以便后续认定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个法律解释以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等几个文件之间,对同一构成要素出现不同规定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处理好选择适用的问题。立法解释因其较高的效力位阶应当优先适用;2015年《座谈会纪要》在对2009年《座谈会纪要》进行补充和细化的情形之下应当优先适用;两个《座谈会纪要》与2018年《指导意见》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指导意见》规定为准。第二部分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界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是否进行界定以及如何进行界定,当前学界存在界定必要说和不必要说两种不同立场,对于必要说又有形态界分、法条抽象等不同界定方法。当前立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缺失,导致了司法人员具体适用中存在不同理解,同时也是使得司法认定工作难以统一的重要原因。因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进行界定是很有必要的。国外黑社会组织立法经验较为丰富,以美国、意大利、日本为典型,尤其是联合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概念值得借鉴。笔者建议学界对该犯罪组织概念的界定问题予以重视,并结合刑法条文和国际联合打击犯罪的需要提出了对此概念的初步认识,期待学界老师给予完善指正。第三部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律特征展开认定。虽然各个法律文件对组织特征的构成要素的要求在不断完善和细化,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一现象与规定的繁多且采用叙述式的方式有关,因而当下研究应当首先对认定的关键点进行凝练和总结,进而逐一展开认定。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做解释的同时,对人数底线、存在时间底线等规定中没有明确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的现实情况和理论界的研究,给出笔者的看法。组织特征的存续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人数应当满足10人以上,组织者、领导者齐备且主要成员稳定不变;经济特征资金数目建议规定一定的底线,资金来源包含非法取得也可合法取得,可以由组织取得也可以由个人筹集,只要用于组织的拓充发展即可算作组织实力;行为特征必须含有一定的暴力属性,必须有一项以上活动已满足犯罪性质,必须实施多次且多种的犯罪行为;危害性特征要在一定范围对不特定对象造成客观上的压迫,尤其使受害群体在心理上产生恐惧而使该范围内法治规则失效。第四部分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的把握以及四个特征的逻辑关系。四个特征的认定不是分散的、并列的、不分主次的,而应当是一个相互联结的整体以形成认定合力,合力形成的关键在于找准本质特征这一支点。总结并评述关于本质特征的理论争议,认为组织特征、有组织地暴力、行为特征、系统性特征都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危害性特征因其能够体现该类组织的本质属性并与其他组织形成区分,因而应当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其他特征的认定应当反映本质特征的要求,本质特征的缺失意味着其他特征的无效,对于四个特征的认定即应当以此作为逻辑关联而展开。第五部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关组织的区分。本部分意在说明哪些组织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处理,以便解决此罪与彼罪的界分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产生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在这一点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同时也在组织化程度、经济势力规模、危害性、涉黑文化等方面形成区分;恶势力从犯罪团伙发展而来的,人数在3人以上,有固定成员和不同分工,成员临时纠集,组织化程度低,不要求经济实力,最关键是尚未达成非法控制状态;恶势力犯罪集团与犯罪集团织存在种属关系,比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组织化程度略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区别在于未明确非法控制目的。
二、试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识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识别(论文提纲范文)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三)研究意义 |
一、传销活动中组织、领导者的司法认定现状 |
(一)组织、领导者司法认定中所依据的现行规范标准 |
1.法律 |
2.司法解释 |
3.行政法规 |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认定中的现实难题 |
1.组织、领导者的判定依据片面且抽象 |
2.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存在区分不明之窘境 |
3.多个组织者、领导者的内部细分标准不清晰 |
二、认定路径一:“类型+层级”的规则体系 |
(一)行为类型的判断 |
1.具体的行为类型 |
2.概括的行为类型 |
(二)层级的判断 |
1.何为传销活动中的“层级” |
2.判断层级的标准 |
3.普通型的层级模式与特殊型的层级模式 |
三、认定路径二:划清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之间的界限 |
(一)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之间区分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意义 |
1.刑罚的正当性 |
2.刑罚的功利性 |
(二)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区分标准 |
1.组织、领导型犯罪的一般区分标准:行为类型与作用相结合 |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殊区分标准及其合理性分析 |
(三)正确区分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 |
1.对特殊区分标准需进行必要的限缩 |
2.传销活动中受害者应予以区分与救济 |
四、认定路径三:组织者、领导者的内部细分问题 |
(一)本罪组织者、领导者内部细分的原因探析 |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有共同犯罪总则规定分则化特征 |
2.组织、领导型犯罪中组织、领导者细分之必要性分析 |
(二)组织者、领导者内部细分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
1.注意识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首要分子 |
2.注意区分与识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从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校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2)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 |
(二)论文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第二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概况 |
(一)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概述 |
(二)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特征概述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 |
(一)地方性法规创设阶段 |
(二)刑事立法阶段 |
(三)立法完善阶段 |
第三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司法认定 |
一、组织结构稳定的理解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不同观点分析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笔者立场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的认定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的学界观点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的笔者立场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的判定 |
(一)组织、领导者的认定 |
(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
(三)一般参加者的认定 |
第四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司法认定 |
一、关于有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理解 |
二、关于通过一定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理解 |
三、关于经济实力的认定 |
四、关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理解 |
第五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司法认定 |
一、关于“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的理解 |
(一)暴力、威胁的内涵解读 |
(二)软暴力的界定 |
二、关于“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理解 |
(一)组织性 |
(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三、关于“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理解 |
第六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司法认定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一定行业与一定区域之界定 |
(一)关于“一定区域”的理解 |
(二)关于“一定行业”的把握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分析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论文期刊类 |
三、参考法规 |
四、裁判文书 |
(3)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基本特征及治理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基本特征 |
(一)样本结构及地域代表性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之成员基本样态 |
1. 不同层级组织成员基本情况 |
2. 成员之间多有地缘关系牵连 |
3. 普遍认罪态度不佳且具有从众性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之组织样态 |
1. 组织规模中等,存续周期与孕育周期均明显缩短 |
2. 组织形象公司化 |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之行为样态 |
1. 行为样态多样化,由硬暴力向软暴力转变 |
2. 组织的不同发展阶段暴力形态倾向不同 |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之非法控制空间样态 |
1. 以城市和农村为主要犯罪地域,转移性有限 |
2. 渗透的重点领域呈新兴化、多元化、网络化 |
(六)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之“保护伞”样态 |
1.“保护伞”特征突出,政法机关成为易发区 |
2.“保护伞”的保护方式多样 |
(七)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之资金样态 |
1. 违法犯罪所得仍为组织资金主要来源渠道 |
2. 非法资金的识别存在难度 |
3. 呈现先积累经济资本后控制政治资本的行为规律 |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治理路径 |
(一)提高重点人员矫正实效,强化动态管控,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扩大 |
(二)提高早期识别能力,将治理核心从周期性打击转向日常防控 |
(三)强化重点行业的布控与监管,明确有关治理主体责任,挤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营空间 |
(四)提升摧毁“保护伞”的根源性惩治理念认知,遏制其对地方的政治影响与社会控制 |
(五)彻查被隐藏、转移黑财,准确区分涉案财物来源、性质和权属 |
结语 |
(4)论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的情报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黑恶势力犯罪的概念 |
1.1.1 黑社会犯罪的概念 |
1.1.2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 |
1.1.3 恶势力犯罪的概念 |
1.2 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律特征 |
1.2.1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特征 |
1.2.1.1 犯罪的组织性特征 |
1.2.1.2 犯罪的暴力性特征 |
1.2.1.3 犯罪的经济性特征 |
1.2.1.4 犯罪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
1.2.2 恶势力犯罪的法律特征 |
1.2.2.1 犯罪组织性特征 |
1.2.2.2 犯罪行为特征 |
1.3 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点 |
1.3.1 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领域广 |
1.3.2 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 |
1.3.3 违法、犯罪形式多样化 |
1.4 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难点 |
1.5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概述 |
2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内容 |
2.1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性方面的情报 |
2.2 黑恶势力犯罪暴力性方面的情报 |
2.3 黑恶势力犯罪经济性方面的情报 |
2.4 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性方面的情报 |
3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搜集 |
3.1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搜集的途径 |
3.1.1 公开搜集与秘密搜集相结合 |
3.1.2 群众工作与公安专门工作相结合 |
3.1.3 公安机关内部情报共享与外部信息交流相结合 |
3.2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搜集的瓶颈 |
3.2.1 情报搜集有盲点 |
3.2.2 情报搜集制度保障不力 |
3.2.2.1 情报人员缺乏制度的支持 |
3.2.2.2 情报搜集激励制度不完善 |
3.2.3 多种搜集途径缺乏互补和衔接 |
3.3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搜集瓶颈的突破 |
3.3.1 增强发现涉黑、涉恶情报的敏锐性 |
3.3.2 完善情报搜集制度 |
3.3.2.1 健全情报人员的管理、保护制度 |
3.3.2.2 完善情报搜集激励制度 |
3.3.3 强化情报搜集的互补与衔接 |
4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分析 |
4.1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战略性分析 |
4.1.1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战略性分析的目标 |
4.1.1.1 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动态 |
4.1.1.2 发现惩治黑恶势力犯罪中的不足 |
4.1.2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战略性分析的内容 |
4.1.2.1 黑恶势力犯罪发案趋势分析 |
4.1.2.2 黑恶势力犯罪手段特点分析 |
4.1.2.3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构成分析 |
4.1.2.4 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环节的分析 |
4.2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战术性分析 |
4.2.1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战术性分析的目标 |
4.2.1.1 判断案件性质及案件之间的关联 |
4.2.1.2 深入挖掘各类主客观犯罪证据 |
4.2.2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战术性分析的内容 |
4.2.2.1 对单起案件案情的分析 |
4.2.2.2 对多起案件的关联分析 |
4.2.2.3 对犯罪组织成员及其关系的分析 |
4.2.2.4 对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分析 |
5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的应用 |
5.1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战略层面的应用 |
5.1.1 促进法律规范的完善 |
5.1.2 强化黑恶势力犯罪治理 |
5.2 黑恶势力犯罪情报战术层面的应用 |
5.2.1 引导侦查人员及早发现案件线索 |
5.2.2 指引侦查人员开展案件串并 |
5.2.3 辅助侦查人员实施侦查询问 |
5.2.4 促进侦查人员落实阵地控制 |
5.2.5 指导侦查人员采取追逃工作 |
5.2.6 助力侦查人员组织审讯工作 |
5.2.7 协助侦查人员深挖“保护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的界定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界定的依据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的界定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类似违法犯罪组织内涵的界定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认定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认定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 |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认定中的困境 |
(一)实体法部分规定存在模糊致难以准确认定 |
(二)“保护伞”干扰司法程序致认定受到阻碍 |
(三)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与反侦察能力的增强使认定更加困难 |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认定困境的破解与出路 |
(一)明确模糊概念,制定出更为平衡的标准 |
(二)加强防腐建设,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保护伞的处罚力度 |
(三)促进国际合作提高侦察技术,增强认定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适用研究 ——以陈寅岗等三个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归纳演绎法 |
四、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陈寅岗等“套路贷”案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 |
一、陈寅岗与李淳民间借款纠纷案情介绍 |
(一)案情介绍 |
(二)法院判决 |
(三)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
二、陈寅岗、韩世平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情介绍 |
(一)案情介绍 |
(二)法院判决 |
(三)案件争议焦点归纳 |
三、钟原、钟政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
(一)案情介绍 |
(二)法院判决 |
(三)案件争议焦点 |
第二章 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制度的法理分析 |
一、“套路贷”的概念 |
二、“套路贷”行为现有法律适用及典型罪名分析 |
(一)“套路贷”行为的现有法律适用 |
(二)“套路贷”犯罪典型罪名分析 |
三、“套路贷”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及罪与非罪的界定 |
(一)“套路贷”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
(二)“套路贷”罪与非罪的界定 |
四、“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 |
(一)“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规制的必要性 |
(二)“套路贷”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联系 |
(三)“套路贷”犯罪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法律界定 |
(四)司法实践中案例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的可行性 |
五、案例中适用“套路贷”行为的分析 |
第三章 陈寅岗等案件研究的结论与启示 |
一、案件研究的结论 |
二、案件分析后的启示 |
(一)实践中应注意“套路贷”刑民交叉事项 |
(二)严格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7)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基于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案案件评析 |
1.1 案情简介 |
1.2 争议焦点 |
1.3 该案引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现状的思考 |
1.3.1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 |
1.3.2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依据 |
2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的分析 |
2.1 组织特征 |
2.2 经济特征 |
2.3 行为特征 |
2.4 非法控制特征 |
3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问题 |
3.1 组织特征认定的司法困境 |
3.2 经济特征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
3.3 行为特征的认定有失偏颇 |
3.4 非法控制特征的认定过于狭隘 |
4 国际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与借鉴 |
4.1 欧美国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
4.2 港澳台地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
4.3 对国际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研究的借鉴与反思 |
5 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建议 |
5.1 “组织特征”的认定 |
5.1.1 完善“人数和骨干成员的稳定性”的规定 |
5.1.2 科学理解“组织存续期限” |
5.1.3 明确犯罪组织的成立意图 |
5.2 “经济特征”的认定 |
5.2.1 科学界定“经济来源”和“经济实力” |
5.2.2 明确“经济利益”的最终归属 |
5.3 “行为特征”的认定 |
5.3.1 明确“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一规定 |
5.3.2 避免“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模糊性规定 |
5.4 “非法控制性”特征的认定 |
5.4.1 明确“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范围 |
5.4.2 科学划定“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的界限 |
5.4.3 正确辨识“保护伞”的问题 |
5.4.4 明确何为“称霸一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软暴力”的制度化进程及其概念 |
(一)“软暴力”的立法沿革和学理之争 |
(二)“软暴力”的概念初探 |
二、软暴力的表现形式 |
(一)“积极的”软暴力(典型的软暴力) |
(二)“消极的”软暴力(非典型的软暴力) |
三、“软暴力”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软暴力”与“暴力” |
(二)“软暴力”与“威胁” |
(三)“软暴力”与“其他手段” |
四、“软暴力”的法律价值 |
(9)公安大数据战略背景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概念研究 |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概念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解析 |
(三)恶势力犯罪的概念解析 |
二、我国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基本现状、特点和成因 |
(一)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 |
(二)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
(三)黑恶势力犯罪存在成因 |
三、当前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 |
(一)情报线索信息匮乏,错过最佳侦查时机 |
(二)缺乏智力手段支撑,长期经营难度较大 |
(三)传统侦查方式落后,难以掌控犯罪链条 |
(四)缺乏情报数据支撑,难以突破审讯取证 |
(五)缺乏合成作战机制,无法实施精准抓捕 |
四、公安大数据战略为黑恶势力犯罪侦办所提供的智力支撑 |
(一)公安大数据战略的发展 |
(二)大数据公安战略提供智力支撑的可行性分析 |
(三)大数据公安战略的智力支撑 |
五、公安大数据战略引领下黑恶案件侦查的路径选择与破局之法 |
(一)大数据引领下侦查思维的丰富拓展 |
(二)大数据引领下侦查模式的多元转型 |
(三)大数据引领下侦查机制的构建完善 |
(四)大数据引领下侦查策略的优化升级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的依据概述 |
(一)法律及相关规范的梳理 |
(二)有关法律及规范的适用问题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界定 |
(一)国内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争论 |
(二)国际上有代表性的黑社会组织概念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界定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 |
(一)组织特征的司法认定 |
1.存续时间的要求和成立时间点的确定 |
2.成员人数底线的限制 |
3.认定组织成员的形式与实质审查 |
4.对组织成员违法性认识的理解 |
(二)经济特征的司法认定 |
1.对资金数目底线的理解 |
2.组织敛财方式的多元性 |
3.对于资金用途的限定 |
(三)行为特征的司法认定 |
1.以暴力性为基本手段 |
2.组织犯罪与成员犯罪的区分 |
3.对于行为多样性的要求 |
(四)危害性特征的司法认定 |
1.“称霸一方”的两种方式 |
2.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理解 |
3.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认定 |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的理解及四个特征的逻辑关系 |
(一)有关本质特征的理论争议及评述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逻辑关系 |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区分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 |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试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识别(论文参考文献)
-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体问题研究[D]. 张明明.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研究[D]. 谢泽乾.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6)
- [3]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基本特征及治理路径[J]. 柳林,马忠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4]论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的情报工作[D]. 张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论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特征的认定[D]. 陈桐. 河南大学, 2020(02)
- [6]“套路贷”刑事案件司法适用研究 ——以陈寅岗等三个案例为视角[D]. 董成杰.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7]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基于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的思考[D]. 赵晓倩.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8]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软暴力”[J]. 赵建勋.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2)
- [9]公安大数据战略背景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D]. 苏权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D]. 王毓贤. 河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