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学籍管理制度浅析(论文文献综述)
章亚兴[1](2021)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大学生诉高等学校的案件,总体上呈现出一个逐年递增的趋势。“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纠纷案”“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吉林建筑大学与郑昌龙教育行政决定上诉案”“梅杰与北京邮电大学案”等一系列大学生诉各高校案件的频繁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关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大学生诉高校案件频繁出现的现状要求我国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构建符合时代发展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刻不容缓。在新时代、新时期背景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我国应加强高校学生管理中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争取在最大程度范围内减少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在实质上其实是高校的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之间产生的一种矛盾和冲突。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准确定位我国高校公务法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必须理清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又包含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高校应明确,高校与学生管理之间发生法律风险的类型主要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风险和行政法律关系风险。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现状缺陷主要有两个:一是集中在高校的抽象学生管理行为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缺陷,二是集中在高校的具体学生管理行为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缺陷。高校与学生管理之间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有实体规则不够健全,如:教育法制缺位、校纪校规违法等;管理机制不够规范,如: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高校学生们法治观念淡薄、高校的学生管理程序不合法等;权利救济相对薄弱等。高校的学生管理权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我国为了防范和减少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在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时,需要不断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改变我国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教育法制缺位、校纪校规违法等的状况;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机制,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高校学生们的法治观念、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高校学生管理程序;完善多元化的教育救济制度,如:调解、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教育制度的构建。当下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在不断提高,高校学生管理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势必将迎来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所有这些都要求我国必须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
周维栋[2](2021)在《我国学生学籍强制处理的合宪性检视——以普通高中为视角的具体分析》文中提出学籍强制处理分为取消学籍、注销学籍与开除学籍这三种类型,我国普通高中的教育立法与实践中普遍存在学籍强制处理的情形,该行为严重地限制了学生的受教育权,需要接受合宪性检视。在规范形式上,开除学籍与注销学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从权利限制的实质上看,开除学籍与注销学籍的处分方式不适合轻微违纪行为,并且过度限制了学生受教育法益,因而违反比例原则;从处分的程序层面考量,开除学籍与注销学籍并未给予学生严格的程序保障,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故开除学籍与注销学籍处分是不符合宪法的。为了维护宪治统一,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亟待对我国学生学籍强制处理的行为进行合宪性调整。首先,依据各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清理地方学籍管理办法中开除学籍与注销学籍条款;其次,在《教育法》中增加开除学籍与注销学籍两类学籍强制处理方式的规定,并将其适用条件严格限定在符合比例原则的限度内;最后,完善"学籍强制处理"的程序,保证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程序正当性。
李美曈[3](2020)在《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地位显着增强,与此同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也频繁发生。近年来,大学生与高校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因被开除学籍而起诉高校的案件层出不穷,这反映出高校在开除学籍处分的领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违反上位法、程序缺失、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缺乏学生权利救济等问题。使得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失去平衡,学生与高校的冲突频发。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学籍对于一名学生而言不仅是其作为学生身份的象征,更是其通往学习深造道路上的通行证。而一旦被开除学籍,则象征着学生受教育权的损失和学业的终结。立德树人,乃是大学立身之本。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是社会、高校以及家庭共同面临的问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趋势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相关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均衡高校管理与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高校依法治校和进一步维护教育教学的秩序。本文通过阐述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概念以及对国内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全面深入地研究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一步完善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相关制度,明确其法律依据、规范程序、使得高校依法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畅通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让学生能够充分的享有其权利的同时约束其自身行为,遵守校规校纪,使学生得到优质的学习环境与学习氛围。完善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相关制度,有利于规范高校制定其校规校纪及学生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生纪律管理,落实依法治校,将高校的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葛庆贺[4](2020)在《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构建和实施淘汰机制是保障和提升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高校积极探索并相继建立起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其实施现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机制是一种驱动力,具有激励、制约和保障功能。本研究运用负激励理论、制度功能理论,以淘汰机制的属性与功能为分析框架,梳理总结我国14所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的实施现状及问题,提出优化建议。第一章为绪论。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重点关注研究生激励机制、淘汰机制、博士淘汰机制的研究现状,就“机制”、“淘汰机制”、“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等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将负激励理论、制度功能理论作为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明确研究方法,指出研究的重难点和创新之处。第二章从域外博士研究生培养中淘汰的有效经验、我国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下滑的现实要求、“双一流”建设的战略驱动、奖励机制效用的递减危机四个方面分述了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的实施背景。第三章通过查阅14所博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有关博士研究生淘汰的制度规定和信息,总结归纳出我国博士研究生培养中主要推行违规淘汰、学业淘汰和学制淘汰三种淘汰机制。违规淘汰机制的制度刚性,贯穿于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始终,时刻约束博士的思想和行为;学业淘汰机制是一种柔性约束,具有警示作用,目的在于惩处博士研究生学业学习未达到合格标准者,促进博士研究生学业学习,适时分流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制淘汰机制指博士研究生不能按所在高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如期完成学习、研究任务被淘汰出局的制度规定,目的是控制博士存量,保证培养效率,属于无奈之举。第四章剖析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的现存问题,主要包括价值判断缺乏明晰性、制度结构不具系统性、机制内容欠缺操作性等;学业考核标准松,主要表现为课业成绩偏随意、开题环节较宽松、论文送审或通融;淘汰执行中违规底线防守松,学业淘汰成摆设,道德评价难操作,执行效力偏弱。第五章针对博士淘汰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制度设计需明确价值取向、协调结构、细化内容。通过设置监督机制、加强制度权威、给予名额补偿等方式加强执行效力,保障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的落实,进一步发挥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的质量保障作用。
郑阳[5](2020)在《法治视野下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教育惩戒,是指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学校惩戒权来源于国家教育法律规定,教师则基于法律的概括性授权,与学生形成了事实上的特别权力关系以进行惩戒活动,教育惩戒权应当被视为或者说进一步被明确为教育主体的一项“职权”。教育惩戒权以其在运行过程中并不体现对惩戒主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且在行使上不具有相对自由的意志,因此不宜被认定为是惩戒主体的“权利”。将惩戒权认定为教师的职业权利将无法保障教育惩戒活动的强制性、义务性和规范性等。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在实践运行层面存有诸多问题。在惩戒主体方面,我国尚未通过法律明确确立中小学校在行使国家教育公权力时的行政主体资格;在规范和制度方面,首先,教育惩戒权缺少保障其实施的、逻辑清晰完整的教育惩戒规范体系;其次,现有的以学校处分为主的教育惩戒措施,已经很难满足当今复杂的教育实践需求;再有,学校对于具有极端失范行为、屡教不改、无惧现有惩戒措施的学生,表现得束手无策。专门学校的入学“三同意”制度,抬高了学生进入学校并接受矫治的门槛,增加了对其帮扶难度。在学生权利救济方面,行政诉讼救济渠道不明朗,高中阶段被施以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严重惩戒措施的学生很难得到教育司法上的救济。因此,在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运行的实践中,应当明确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等基本原则,并对其制度架构进行如下法治化改进:第一,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地教育惩戒权赋权,确立其法定地位。第二,要构建起一套逻辑清晰的惩戒规范法律体系,国家教育部门及各地方应当为教育惩戒权的运行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明晰校规的性质和作用,其制定与实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之要求。第三,设定多层级的教育惩戒措施,将传统的学校处分纳入教育惩戒规范体系中来,并针对学生失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设立不同层级和种类的惩戒方式。第四,为具有极端失范行为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专门学校矫治,改革或取消“三同意”入学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尝试恢复或探索建立较为强制地生源送入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学校的矫治功能。在教育惩戒权行使的责任承担方面,学校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因惩戒权违规行使造成学生权益侵害的行政责任,以及因教师侵权致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无过错替代责任;教师应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行政责任,以及受校方追偿的、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在成立犯罪情形下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在学生权利的救济方面,应当对现有法律中关于申诉、讼诉途径的受案范围进行改造,特别是要认定学校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并将对学生基本受教育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严重惩戒措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梁馨文[6](2020)在《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高校学术性惩戒直指大学自治的核心——学术自由,如何良好作出高校学术性惩戒,关系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发生冲突时二者如何进退。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为,在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的双重博弈中,高校如何作为才能实现二者的价值平衡?如何规范惩戒行为并且不逾越学生的合法权益边界,实现学术自由与学生权利、大学自治与依法治校之间的和谐共生?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对高校学术性惩戒作出分类:首先从高等教育实践中归纳惩戒措施的具体类别;其次从惩戒事由的视角区分基于学业不力的惩戒与基于学术不端的惩戒,从而说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特殊之处;再次从惩戒对学生权利产生的影响上区分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与未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这一分类对校内规范制定中的法律保留、正当程序的适用标准和学生权利救济等内容产生影响。第二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进行考察。首先提出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呈现多个效力层级的特点;其次认为校内规范具有法律位阶视角下的规范性文件属性和大学自治视角下的自治性规范属性,正是这些法律属性使得校内规范有权细化国家立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就国家立法在学术事项中的留白领域自主设定高校学术性惩戒,从而解决了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的关系问题。从实证方面考察,高校学术性惩戒仍然在其依据、程序、自由裁量空间、学生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第三部分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切入,为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具有多维面向,兼具公权力属性、大学自治面向,同时需要受到学术自由的内在制约和学生合法权利保护的边界限制。基于此,法律规制高校学术性惩戒需要遵循特殊要求:公权力属性决定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大学自治面向决定了法律干涉具有限度,但不意味着排除国家监督;并且,高校学术性惩戒不能偏离学术自由的目的,不能逾越学生权利之边界。第四部分聚焦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规制路径。首先从规范入手,探讨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应当遵循效力位阶、“不抵触”上位法、符合学术自治的内在限制等法律优先原则下的具体规则,以及以“重要性与专业性相结合”规则为特点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具体完善进路。其次着眼于行为的规制。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过程来看,消极的学术评价是触发惩戒的原因,因而需要保证高校学术评价回归理性轨道。同时,惩戒措施的裁量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程序方面,高校学术性惩戒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相对于纪律性惩戒适用较为宽松的正当程序标准,并且需要关注高校学术性惩戒中正当程序的特殊要求。最后分析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本文建议校内申诉作为权利救济机制的前置程序,促进教育行政申诉与校内申诉的良好衔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限制受教育权的高校学术性惩戒的选择性救济途径,通过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
蒋祖存[7](2019)在《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国务院要求优先开展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领域之一。2018年,国务院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通知,将义务教育服务纳入到央地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由央地政府按项目、按比例分担。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迅速,但运行中出现了基层政府反映原有划分格局不合理,致使支出责任“越位、错位、失位”、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导致基层政府出现“等、靠、要”思想、政府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程度不足等问题。为此,本文以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历史逻辑、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展开研究,力图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路径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综合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对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就是“当前划分格局是否科学”、“当前划分格局为什么不科学”、“今后如何划分才能更科学”。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的导论部分讨论了论文的缘起与意义、思路和内容、方法和技术、研究创新点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内容为文献综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概念界定以及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内容对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内容构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类别框架,并对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章内容为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性测度;第五章内容为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益经验介绍;第六章内容为优化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进路与建议。概念界定与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类框架为全文的语义起点。事权就是政府依据国家宪法规定、依附政府职能产生、所拥有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而支出责任是政府为履行职能而承担的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根据教育部门的机构职责、教育事权的权力配置、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为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经费管理、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其中教育行政管理分为为规划布局、办学条件标准、办学行为规范、教学内容管理四类事权与支出责任;学校经费管理分为人员经费管理、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教材经费管理四类事权与支出责任;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细分为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三类事权与支出责任。历史分析是理解当下问题的基础,本文对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管理体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1985年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呈现出中央统筹、地方负责,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逻辑;财政管理体制呈现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财政保障、省级统筹的制度逻辑。历史经验表明,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积极参与是重要保障,强化管理责任与落实分工负责是重要举措,城乡一体发展与追求公平均衡为发展关键。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还存在政府间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省以下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政府间部分划分清晰的事权落实不够到位、支出责任的分担机制设计对地方激励不足等主要问题。为了解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践基础,本文对义务教育三大类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实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结果表明: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两类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作为本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预算支出。学校经费管理事权主要由中央负责宏观政策制定、省政府负责中观统筹,县市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在支出责任安排上,人员经费管理支出差不多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公用经费支出责任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地区分比例支出(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教材费用管理实行中央全额承担国家规定课程,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中央与地方按区域财力水平分类负担基建经费支出责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经费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营养餐改善计划经费由地方主要承担,中央适当补贴,校车补助经费由地方全额负担。为了证明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性不足这一核心观点,本文构建了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匹配性测度体系作为定量考察维度。结果表明:在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支出结构中,中央政府承担比例由1996年的1.5%增长至2015年的10%左右,剩下的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日益匹配。通过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构建省级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与我国31个省的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实际值进行比较,结果显示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比较匹配的有16个省份,剩下的15各省份,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程度较低。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讨论,需要归纳和比较域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本文分别对法国(中央集权型)、美国(地方分权型)、日本(央地共担型)三个国家的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分析。发现它们都确定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和划分方案,并以公共事务的内在属性为义务教育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辅之以政府财权相匹配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这一重要手段、对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作出动态调整。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首先是改变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改变“重结果、轻过程”、“重原理、轻实践”、“重行政、轻司法”倾向。其次是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第三是为清晰划定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具体方案。最后是配套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优化的配套对策。本文在吸收和借鉴目前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界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研究的研究深度,其创新点有如下三点:一是搭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本文综合考虑教育部门的机构职责、教育事权的权力配置、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三个方面的因素,搭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类框架,尽量从理论层面保持行政与财政口径统一。该分类框架具备一定的普适性,分类方法也较为科学,可以作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研究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关问题的指导性框架。二是构建了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性的测度方法。本文构建了一个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的匹配关系及测度体系。比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集中度与财政收入集中度的变动趋势,预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性。此外还构建了地方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的实际值与预测值进行了匹配性判断,论证了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实典型问题。三是提出了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进路。本文提出“思路调整、基本原则、具体方案、配套政策”为优化政府间义务教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强调了在顶层设计的布局谋篇上要转变思路,在具体实践中要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具体方案的执行中还要辅之以保障配套措施。优化进路即有宏观的统筹指导,亦有微观上的具体操作。配套措施中提出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保障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国外经验借鉴等配套对策建议。
张弘[8](2018)在《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法律审视》文中提出学籍是公民作为受教育者的资格,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限制而非剥夺。近年来,围绕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由此暴露出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决定时,存在处分标准不一致、处分程序不完善、处分救济不到位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确认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法理基础之上,从制度建制、标准划一、程序正义、救济补足等方面探索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二元对接。
滕曼曼[9](2018)在《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研究 ——基于质量的视角》文中认为大学毕业率是国际通用的衡量高校教学绩效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大学办学质量的关键观测点。然而,由于国情和高等教育制度的不同,各国大学本科毕业率差异显着,毕业率与高等教育质量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困惑性,而这不利于探究大学本科毕业率所反映的真正的高等教育质量问题。放眼全球,大学本科毕业率表现出三点特征:国别差异、院校差异和个体差异。例如,美国与法国的大学本科毕业率(学制内)不到40%,英国与日本(学制内)则达到80%,而这些国家同属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在国家内部,不同类型院校和不同学生个体在大学本科毕业率上同样存在差异。与世界经验不同的是,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现状呈现整体偏高(98%的平均值超过任何一个OECD成员国)且院校间差异不大(不同类型大学的本科毕业率不存在明显差异)的特征。目前,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高的现状遭到多方质疑,为了追溯根本问题所在,首先需要揭示大学本科毕业率的本质及其与高等教育质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探究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的本质,直面问题解决之道。从理论层面探究发现,大学本科毕业率的本质及其与高等教育质量间的关系十分复杂。本质上,大学本科毕业率,即学生群体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而高等教育质量体现为利益相关者的价值需求满足程度。因此,客观地说,大学本科毕业率和高等教育质量之间存在“一元与多元”的关系,并可能引发矛盾。所谓“一元”,指的是大学本科毕业率仅意味着学生达到大学人才培养目标程度,评价者仅为大学;“多元”指的是,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对高等教育的价值期望,评价者为多元利益主体。“一元”与“多元”关系可能引发的矛盾是,大学评定“合格”的毕业生未必为其他利益主体所认可,由此可能会出现大学本科毕业率高,但高等教育质量低的现状,反之亦然。因此,不能简单线性地使用大学本科毕业率的高低来判断高等教育质量的高低,关键是要看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严守大学学业要求,达成人才培养目标;二是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多元需求,而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则是首要的一项;由此来看,以上两个条件是密切相关,首尾相合的。大学本科毕业率与高等教育质量之间“一元与多元”的关系,要求以复杂性和多元性的视角对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进行研究。本研究借助“系统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及“院校影响理论”,从大学的外部系统环境和内部管理两个维度入手,对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机制进行探究。在“大学本科毕业率质量内涵分析框架”的指导下,本研究发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外部力量对高等教育提出自身价值期望,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同程度的直接或者间接地作用于大学。政府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管理思维和方式仍然支配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表现为教育行政部门简单划一的刚性评价制度和绩效性教育经费分配机制;就业市场上对“学历本位”的推崇仍然牵制着高校的办学行为,体现为各类社会企事业单位对“双证”的要求;我国社会传统的文化观念依然强有力的“浸润着”大学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呈现为社会对大学生不毕业的无法接受。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我国大学不得不追求高的本科毕业率,甚至于采取了一些明知是错和自损质量的措施,例如“清考”制度。因此,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元主体的复杂过程,而且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可预见的是,如果不采取相关的改革措施,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未来仍将保持高走位趋势。在大学本科毕业率与高等教育质量“一元与多元”的逻辑关系下,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形成的历史延续性以及多元影响因素,表明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的“表层问题”——大学内部教学管理中存在的“严格性不足”或“灵活性不够”,造成部分学生未达到大学的学业要求或者人才培养目标而毕业,造成毕业率的“虚高”,违背了大学本科毕业率的“一元”本质;而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的本质——则是在行政化管理体制下,“计划性”的高等教育无法满足“市场性”的多元需求,造成人才培养质量无法满足多元利益相关者需求。应对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的“表层问题”和“问题本质”,需“两条腿”走路:一是大学坚守学术标准并不畏艰难地进行相关教育教学制度改革;二是高等教育系统外部社会的各方力量的协调和支持,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简政放权”。基于质量视角,对我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解决的根本在于,协调好政府、大学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各在其位,各司其职,达到互融共生。
韩月[10](2017)在《教育决策的话语结构 ——基于北京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考察》文中指出教育决策是权威性话语的生产过程,反映了一定的社会权力关系和行动规则。由于有限的社会资源无法满足所有公民的教育需求,教育领域需要以适度的排斥维持社会的发展。因此,教育决策总会产生一定的排斥性效果。有益于社会公平的排斥具有正向的价值,而有损于社会公平的排斥则具有负向价值。所以,排斥是教育领域中的正常现象,也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本研究从多元话语的角度出发,试图考察:在政府认可教育公平的重要性时,某个群体的权益为何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排斥?北京随迁子女即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教育权益虽然得到众多包容性话语的大力支持,也要承受一些排斥性话语的部分抵制。教育决策是社会中多元话语互动的产物,也以自身的权威性设定了教育受益格局。基于排斥性的语境,教育决策的四个环节(问题确认、议程设定、备案择取和合法化)都以排斥性的话语逐步生产出现行政策文本。具体来看,政府关于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注意力和应对举措已不断彰显了公平价值,但在资源匮乏的背景下仍要维持适度排斥的语境。家长、媒体、专家和政府针对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进行过多年的互动,由此而来的话语冲突和话语竞争生产了当前的政策文本。对于北京随迁子女而言,现行政策的包容性还有待增强。某些非京籍家长们基于自身的资本,为子女的教育机会进行了一些抗争。由于抗争的结果有违初衷,他们仍在为子女寻找更具优势的教育机会。这些抗争和妥协恰恰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教育生态,有助于深化对于教育公平的理解。基于各自的利益和观念,非京籍家长、京籍人士和地方政府对于教育公平价值进行了不同的阐释。因此,面对这些话语冲突,公平价值虽然可以推动教育改革,也必然受制于社会与政治发展的现实。仅从政府的行动来看,教育决策的负向排斥已不断减少,而包容性正不断增长。教育决策的公平性程度虽然仍面临诸多争论,但在政府长期的努力下必将获得相应地提升。
二、现行学籍管理制度浅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行学籍管理制度浅析(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关系 |
(一)高校学生管理概述 |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的内涵 |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现状 |
(一)学生诉高校案件情况 |
(二)各高校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现状 |
四、高校学生管理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
(一)实体规则不够健全 |
(二)管理机制不够规范 |
(三)权利救济相对薄弱 |
五、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完善 |
(一)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 |
(二)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机制 |
(三)完善多元化的教育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2)我国学生学籍强制处理的合宪性检视——以普通高中为视角的具体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普通高中学籍强制处理规定的实践样态 |
(一)“取消学籍”的实践样态 |
(二)“开除学籍”的实践样态 |
(三)“注销学籍”的实践样态 |
(四)我国普通高中学籍强制处理规定的程序 |
三、我国普通高中学籍强制处理的合宪性审查 |
(一)法律保留视野下学籍强制处理的规范解读 |
1.我国学生受教育权保护的规范依据 |
2.“学籍强制处理”规范的合宪性质疑 |
(二)比例原则视野下学籍强制处理的法益考量 |
1.比例原则的规范依据及审查路径 |
2.“最小侵害”视域下学生受教育权保护不足 |
3.“狭义比例”视域下学生受教育权保护失衡 |
(三)程序正当视野下学籍强制处理的合宪性反思 |
1.中国“法治”语境中正当程序原则的析出 |
2.正当程序原则的应然标准 |
3.“学籍强制处理”程序的正当性质疑 |
四、学籍强制处理规范的合宪性调整 |
(一)清理“学籍强制处理”规范 |
(二)明确“学籍强制处理”的依据与内容 |
(三)完善“学籍强制处理”的程序 |
(3)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证思路及研究方法 |
1.论证思路 |
2.研究方法 |
3.本文创新点 |
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概述 |
(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含义 |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 |
(三)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依据 |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中存在的问题 |
(一)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上位法 |
1.通过增设适用条件及不相关事由扩大适用范围 |
2.通过参照的方式扩大适用范围 |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存在瑕疵 |
1.忽视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
2.未能做到及时告知 |
3.缺乏听证程序 |
(三)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缺乏合理性 |
1.违反了比例原则 |
2.未结合学生具体情况而直接开除学籍 |
(四)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中缺乏学生权利救济 |
三、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高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依据不明确 |
(二)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不规范 |
(三)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 |
(四)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中学生的权利救济路径不畅通 |
四、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制度完善建议 |
(一)建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
(二)明确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程序 |
(三)规范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自由裁量权 |
1.制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基准 |
2.明确行为与处分相适应的标准 |
3.遵循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四)完善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权利救济途径 |
1.提高对学生权利救济的认识 |
2.明确学生权利救济途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研究生激励机制相关研究 |
1.2.2 淘汰机制相关研究 |
1.2.3 博士淘汰机制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重难点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重点 |
1.4.2 研究难点 |
1.4.3 创新之处 |
1.5 理论基础 |
1.5.1 制度功能理论 |
1.5.2 负激励理论 |
1.6 相关概念界定 |
1.6.1 机制 |
1.6.2 淘汰机制 |
1.6.3 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 |
第2章 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的实施背景 |
2.1 域外博士淘汰的有效经验 |
2.2 博士质量下滑的现实要求 |
2.3 “双一流”建设的战略驱动 |
2.4 奖励机制效用的递减危机 |
第3章 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的实施现状 |
3.1 违规淘汰机制 |
3.1.1 刚性制度 |
3.1.2 约束行为 |
3.1.3 红线贯穿 |
3.2 学业淘汰机制 |
3.2.1 柔性约束 |
3.2.2 重在预防 |
3.2.3 适时分流 |
3.3 学制淘汰机制 |
3.3.1 无奈之举 |
3.3.2 控制存量 |
3.3.3 终端时限 |
第4章 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 制度不完善 |
4.1.1 价值判断缺乏明确性 |
4.1.2 制度结构不具系统性 |
4.1.3 机制内容欠缺操作性 |
4.2 考核标准松 |
4.2.1 课业考核偏随意 |
4.2.2 开题环节较宽松 |
4.2.3 论文送审或通融 |
4.3 执行效力小 |
4.3.1 违规底线防守松 |
4.3.2 学业淘汰成摆设 |
4.3.3 道德评价难操作 |
第5章 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的优化建议 |
5.1 优化制度设计 |
5.1.1 明确制度价值 |
5.1.2 协调制度结构 |
5.1.3 细化制度内容 |
5.2 建立联动机制 |
5.2.1 关键环节落实考核 |
5.2.2 多维论证淘汰结果 |
5.2.3 考核淘汰联动配合 |
5.3 实施执行激励 |
5.3.1 设置监督机制 |
5.3.2 加强制度权威 |
5.3.3 给予名额补偿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法治视野下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教育惩戒权概念、性质和特点 |
(一)教育惩戒权概念 |
(二)教育惩戒权性质 |
(三)教育惩戒权特点 |
二、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的历史过程 |
(二)我国国家教育权与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关系 |
(三)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中的主体问题 |
(四)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中的规范与制度问题 |
三、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运行及其法治化改进 |
(一)探究确定教育惩戒权行使原则 |
(二)进行明确的教育惩戒权力赋权 |
(三)构建逻辑清晰的惩戒规范体系 |
(四)探索设定多层级教育惩戒措施 |
(五)完善专门学校入学及有关制度 |
四、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责任与学生权利救济 |
(一)学校教育惩戒权法律责任承担 |
(二)教师教育惩戒权法律责任承担 |
(三)中小学生权利救济之申诉途径 |
(四)中小学生权利救济之诉讼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访谈记录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学术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学术创新点 |
第一章 基础概念解析 |
一、惩戒 |
二、高校惩戒 |
(一)高校惩戒的概念界定 |
(二)高校惩戒的类型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分类 |
第二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 |
一、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 |
(一)规范依据存在多个效力层级 |
(二)校内规范的法律属性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之关系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困境 |
(一)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存在缺陷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正当程序阙如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
(四)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学生权利救济功能有限 |
第三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属性的多维面向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公权力属性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大学自治面向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边界性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规制的基本逻辑 |
(一)法律规制公权力的必要性 |
(二)国家监督大学自治的正当性 |
(三)学生权利的应受保护性 |
第四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基本原则与规制路径 |
一、制定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优先原则 |
(二)法律保留原则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完善进路 |
(一)提升规范依据的系统性 |
(二)增强规范内容的明确性 |
(三)提高规范制定程序的师生参与程度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行为的有效规制 |
(一)高校学术评价应回归理性轨道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
四、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 |
(一)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运行现状 |
(二)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高校学术性惩戒典型案例回顾 |
附录二 :近五年高校学术性惩戒案例汇总 |
致谢 |
(7)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义务教育 |
二、教育事权 |
三、支出责任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央、地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委托与代理 |
二、公共产品层次理论视角下的义务教育事权 |
三、政府财政分权视角下的义务教育支出责任 |
第二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历史逻辑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义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 |
一、中央统筹、地方负责 |
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 |
三、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
第二节 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 |
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
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 |
三、财政保障、省级统筹 |
第三节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经验启示 |
一、重要保障: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积极参与 |
二、重要举措: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分工负责 |
三、发展关键:城乡一体发展、追求公平均衡 |
第三章 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与划分现状 |
第一节 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 |
一、分类方法及步骤 |
二、义务教育事权的类别框架 |
三、义务教育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 |
第二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规模与落实 |
一、政府间基础教育投入比例 |
二、政府间义务教育投入比例 |
三、“三个增长”比例的落实情况 |
第三节 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项目划分现状 |
一、教育行政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学校经费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三、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第四章 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的匹配研究 |
第一节 测度指标的选择及说明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测度指标 |
二、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测度指标 |
第二节 测度方法的建构及说明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的测度方法 |
二、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的测度方法 |
第三节 央地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分析 |
一、央地政府财政收入占比分析 |
二、省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比较 |
第四节 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测度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安排及负担比例 |
二、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测度 |
第五节 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测度 |
一、自变量与因变量的数据结果分析 |
二、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的建构及匹配测度结果分析 |
第五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中央集权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法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法国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二节 地方分权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美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美国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三节 央地共担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日本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日本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四节 域外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特点 |
一、路径依赖:事权配置格局的历史逻辑 |
二、法治原则:事权配置机制的重要途径 |
三、积分并存:事权配置结构的基本形态 |
四、合理分权:事权配制改革的根本宗旨 |
第五节 域外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启示 |
一、确定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和划分方案 |
二、公共事务的内在属性为义务教育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 |
三、政府财权相匹配是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
四、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系统工程和动态调整过程 |
第六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 |
第一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调整 |
一、改变“重结果、轻过程”倾向 |
二、改变“重原理、轻实践”倾向 |
三、改变“重行政、轻法制”倾向 |
第二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
一、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原则 |
二、以国家结构形式为前提条件 |
三、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定原则 |
四、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结合原则 |
第三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具体方案 |
一、中央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三、市县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第四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配套对策 |
一、优化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模式 |
二、加强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财力匹配的保障制度建设 |
三、规范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四、因地制宜合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发展经验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9)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研究 ——基于质量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简评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理论基础 |
二、研究界定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大学本科毕业率的理论探究 |
第一节 大学本科毕业率的本质内涵 |
一、本科和本科教育 |
二、本科毕业 |
三、本科毕业率 |
第二节 大学本科毕业率的质量意蕴 |
一、本科毕业率质量内涵的分析框架 |
二、本科毕业率的内部质量意蕴逻辑分析 |
三、本科毕业率的外部质量意蕴逻辑分析 |
第三节 大学本科毕业率与高等教育质量的逻辑关系探究 |
一、大学本科毕业率本质指向一元:达成人才培养目标 |
二、高等教育质量指向多元: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 |
三、一元与多元——大学本科毕业率与高等教育质量的现实冲突 |
第三章 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全球图景 |
第一节 大学本科毕业率的世界图景——以OECD成员国为例 |
一、OECD的教育指标体系及特征 |
二、OECD的高等教育毕业率指标说明 |
三、OECD成员国高等教育毕业率状况 |
第二节 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典型国家——以美、法、英、日为例 |
一、美国大学本科毕业率 |
二、法国大学本科毕业率 |
三、英国大学本科毕业率 |
四、日本大学本科毕业率 |
第三节 基于全球视域下的典型国家大学本科毕业率特征分析 |
一、大学本科毕业率存在国别差异 |
二、大学本科毕业率存在院校差异 |
三、大学本科毕业率存在个体差异 |
第四章 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历史回溯与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历史演变 |
一、民国时期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 |
二、建国后至20世纪60年代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 |
三、20世纪80年代至今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 |
第二节 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现状研究 |
一、2015年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数据来源及统计方法 |
二、2015年中国大学应届本科生毕业率与学士学位授予率 |
三、2015年中国大学不同学科本科毕业率与学士学位授予率 |
第三节 对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历史与现状的反思 |
一、尚未建立完善的大学本科毕业率统计制度 |
二、从发展来看,大学本科毕业率的演变呈现历史延续性 |
三、从现状来看,大学本科毕业率高且院校之间呈弱差异性 |
第五章 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形成机制探析 |
第一节 政府在大学本科毕业率形成中的作用机制 |
一、行政管理体制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二、教育政策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三、政府评估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第二节 社会在大学本科毕业率形成中的作用机制 |
一、就业市场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二、传统文化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三、民众心理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第三节 学生在大学本科毕业率形成中的作用机制 |
一、学生的课程学习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二、学生的课程考核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三、学生的就业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第四节 大学在大学本科毕业率形成中的作用机制 |
一、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的形成 |
二、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严格性”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三、学分制学籍管理的“灵活性”与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形成 |
四、对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性”与“灵活性”的反思 |
第六章 对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反思与展望 |
第一节 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的本质探析 |
一、大学本科毕业率与高等教育质量呈现“一元与多元”的关系 |
二、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的本质——人才培养质量难以满足多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
第二节 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现象剖析与趋势研判 |
一、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的特征 |
二、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形成的复杂原因 |
三、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发展的趋势研判 |
第三节 基于当前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现实问题的思考 |
一、回归大学本科毕业率的本质 |
二、妥善处理大学组织本质与现实外部社会多元需求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教育决策的话语结构 ——基于北京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第二节 文献述评 |
一、关于教育决策的研究 |
二、关于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研究 |
三、关于批判性话语分析方法的研究 |
第三节 理论视角 |
一、社会建构视角中的教育决策 |
二、话语制度主义视角中的教育决策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立场:合理呈现本土的教育问题 |
二、研究方法:批判性话语分析 |
第一章 教育决策的排斥性话语结构 |
第一节 政策的话语结构 |
一、社会中的话语结构 |
二、公共政策的话语结构 |
第二节 作为话语的教育决策 |
一、教育政策问题:话语的识别 |
二、教育政策的议程:话语的竞争 |
三、教育政策的备案:话语的规训 |
四、教育政策的合法化:文本的诞生 |
第三节 教育决策的排斥属性 |
一、语境:教育决策的排斥性社会背景 |
二、生产:教育决策环节的排斥性推进 |
三、结果:正向排斥的维持或负向排斥的修正 |
第二章 随迁子女:政府话语建构的政策目标群体 |
第一节 政府注意力的变迁 |
一、流动人口权利的政府注意力变化 |
二、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政府注意力变化 |
三、目标群体的困境与政府注意力变化 |
第二节 被排斥到被包容的政策变迁 |
一、流动人口:政策排斥的减弱经历 |
二、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差别正义提升 |
第三章 随迁子女教育决策的社会建构 |
第一节 问题识别:具有排斥性的教育资源格局 |
一、资源制约:教育权利问题的客观情境 |
二、格局重建的挑战 |
第二节 议程设定:教育问题的话语竞争 |
一、媒介场域中的话语与政策 |
二、基于媒体的内容分析 |
三、议程中的话语差异 |
第三节 备案竞争:随迁子女教育受益的话语抉择 |
一、随迁子女教育受益的解决方案 |
二、备案的抉择 |
第四节 教育决策的知识合法化 |
一、知识与权力的决策构型 |
二、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合法化 |
第四章 非京籍家长的抗争与妥协 |
第一节 教育获益的资本依赖 |
一、子女的教育与家长的资本 |
二、教育决策排斥下的境遇及其资本解释 |
第二节 非京籍家长的抗争与妥协 |
一、非京籍家长的集体抗争 |
二、个体的抗争与妥协 |
第三节 教育获益的合法性层级 |
一、教育获益能力的资本判断 |
二、教育获益合法性的资本标准 |
第五章 教育公平的政策限度 |
第一节 教育公平的社会建构 |
一、利益群体与教育公平价值社会支持 |
二、受排斥群体的教育公平诉求 |
三、既得利益群体的教育公平质疑 |
第二节 教育公平的政府建构 |
一、教育公平的政治价值 |
二、教育公平认同的政府内部差异 |
第三节 教育决策过程中的价值冲突 |
一、受益群体的解读差异 |
二、公平价值的知识冲突 |
三、价值冲突的政府调和 |
结语政府行动与教育公平 |
第一节 政府行动的回顾:从排斥到包容 |
第二节 以公平推动教育不断改革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专着 |
(一) 外国专着 |
(二) 中国专着 |
二、论文 |
三、文集、工具书、调研报告 |
四、政策文件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现行学籍管理制度浅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D]. 章亚兴.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学生学籍强制处理的合宪性检视——以普通高中为视角的具体分析[J]. 周维栋.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2)
- [3]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制度完善研究[D]. 李美曈.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4]我国博士研究生淘汰机制研究[D]. 葛庆贺. 吉林大学, 2020(08)
- [5]法治视野下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问题研究[D]. 郑阳. 吉林大学, 2020(08)
- [6]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D]. 梁馨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D]. 蒋祖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的法律审视[J]. 张弘.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18(06)
- [9]中国大学本科毕业率问题研究 ——基于质量的视角[D]. 滕曼曼. 厦门大学, 2018(06)
- [10]教育决策的话语结构 ——基于北京随迁子女教育政策的考察[D]. 韩月.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