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nfant industry should be protected(论文文献综述)
潘佳欣[1](2021)在《我国0到3岁儿童托育服务中政府责任变迁研究 ——基于建国以来相关政策的文本分析》文中研究说明
陈怡[2](2021)在《四川甘孜州婴幼儿预防接种的健康信息传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杜娟[3](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邱夏姝[4](2021)在《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植入式广告最早出现在影视作品中,将商品信息巧妙地隐藏于场景或情节中传递给观众,获得了良好的广告效应,影视剧制片方和广告主都从中受益,实现了互利双赢。而后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植入式广告已经渗透到了越发广泛的传播媒介中,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电视广告,成为广告行业中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然而,对于植入式广告这一新型的广告模式,我国尚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即便在2015年全新修订的《广告法》中仍然没有对植入式广告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使得植入式广告始终游离于监管之外。在这场广告行业新一轮的资源抢夺战中,植入式广告的参与方竞相追逐利益,抛弃了对文化作品的艺术追求,频繁、生硬的植入广告信息,甚至一再试探法律底线,植入广告法律体系中所禁止的内容,多次引起舆论风波。如大量药品广告未经前置审批程序即植入影视剧、综艺节目中,并在播出时未显示谨慎用药的提示语,造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对同业竞争者利益的侵害,以及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破坏,甚至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植入式广告进行法律规制,才能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进植入式广告持续、健康的发展,充分发挥植入式广告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本文主体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植入式广告的概述,包括对植入式广告定义和特征的分析、对不同类型的植入式广告的描述,及对植入式广告发展历程和经济价值的介绍。第二部分从消费者、同业竞争者、市场竞争秩序三个方面论述了植入式广告所造成的危害,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植入式广告亟待整治和规范,对其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第三部分分别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分析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揭示了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所面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缺位、责任难以认定等困难局面。第四部分是域外经验的借鉴,选取了美国、日本、韩国针对植入式广告采取的最为突出的规制方法加以分析。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首先,明确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地位;其次,为解决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与广告应具有的“可识别性”矛盾,提出了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再次,针对监管措施,提出了构建政府部门综合监管、行业自律自治、社会公众监督多元监管体系;最后,着眼于植入式广告的具体规范制定,建议制定类型化的规范内容,并结合植入式广告的特征对《广告法》中主体责任规范进行释明或补充。
陈秀红[5](2021)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文中认为中国人口生育率已走向低迷,“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期望人口生育率提高的政策目标也并未达到预期。为此,国家已开始出现调整生育支持的政策导向,学界也在探讨生育支持的对策建议,但学界并未从主体行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支持的实现机制。鉴于此,本文从福利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了“生育福利”概念,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的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运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构建起问题分析的主要框架,即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根据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关于需要问题的理论探讨,从中获得对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理论启示。第一,生育福利需求来自城市女性对真实生育困境的个体感受和表达。第二,生育福利需求是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嵌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形成的。第三,生育福利需求不是漫无边际的各种“想要”和“偏好”。结合理论层面对生育福利需求的讨论和界定,运用质性访谈的方法来发现城市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通过现实困境来反映福利需求。研究发现,城市女性主要面临三种生育福利需求:一是“生不起、养不起”的经济支持需求,二是“孩子谁来看”的儿童照顾服务支持需求,三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生育权益保护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福利需求。其次,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生育福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家庭主义供给策略,家庭是福利供给的主体而非客体,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不足。从国家供给视角来看,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有效缓解生育导致的经济压力;二是儿童医疗保障不足以缓解医疗服务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增加了育儿成本。从市场供给视角来看,来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生育保护职业福利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强制性就业保护和生育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生偏离,二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生育保护职业福利存在失衡现象。从社会供给视角来看,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主要表现为:一是供给总量缺口巨大,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二是供给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公”退“民”进,民办营利性市场机构成为主要力量;三是供给内容重“教”轻“保”,难以满足日常照护需求;四是机构资质缺乏,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历史传统、国家建构、福利价值以及治理结构等四个维度,对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剖析。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生育福利供给存在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家庭的无限责任。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公私边界的“流动性”。从价值基础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暂不具备福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借此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难以实现生育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责任的大幅扩张。从政府治理来看,当前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协同以及政府社会性规制不足等问题,借此分析社会主体在生育福利供给中表现匮乏以及市场主体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等问题。研究发现,在推动社会化儿童照顾服务的进程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难以实现儿童照顾的社会化。另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因生育行为而导致就业权益遭到损害。再次,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构建和完善我国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启示价值。分别选取了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四个国家。美国,在现金或实物福利供给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为主;服务支持方面,在政府选择性干预基础上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规制难以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难以有效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和就业权益。在德国,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基于多方合作的社会保险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给付;托育服务供给走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对劳动力市场主体严格的生育保护规制较好实现了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兼容;在瑞典,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政府给予高水平、普惠性的福利津贴;托育服务供给方面,以政府公立为主,非营利组织介入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极大促进了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兼容,最大限度实现了女性生育保护和就业保护的双重需求;日本,在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合作的保险给付为主;托育服务方面,以政府供给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使得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且难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基于对四个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经验总结,从中获得有益启示:一是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二是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三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四是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机制进行了总体框架的设计。首先,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国家的主导性责任应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重塑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权利、社会投资和性别平等四大基本理念;第二,明确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责任。其次,建立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与合作机制,从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第二,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国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在分析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要使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变得更具指导价值,不应仅仅关注多元主体之间静态的、应然的规范性责任划分,更应该从动态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在福利供给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克服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实践困境,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
田洁[6](2021)在《全面“二孩”政策下西安市托幼服务的供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阮珺[7](2020)在《食物权入宪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食物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因为获得充足并且有营养的食物既是满足每个人的生理需求,也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前提。食物权因其重要性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并加以保护。目前,由于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对食物权的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对于人权的保护问题,宪法保护是最根本最有力度的方式,食物权入宪保护是国际上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以不同形式将食物权入宪。按照国际社会的标准,我国对食物权的保护还处于中低水平,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中对食物权均没有系统的保护,这也是我国食物安全、营养以及饥饿问题频发且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以食物权入宪问题为导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食物权问题的论述,力求通过食物权入宪的举措,使得我国食物权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首先,通过整理近十年“3·15晚会”食物问题的类型,直观呈现国内食物问题涉及到的食物权的具体内容,接着对国际人权文件中关于食物权的规定进行系统阐述,从中梳理出食物权从产生到被逐渐认可并得到保护的发展历史,进而析出食物权包含的基本内容,从而对食物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有一个清晰的把握;其次,从研究人权的视角对食物权是基本权利进行理论证成——它既满足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又实现人的目的性,是人的尊严的内在要求,它在人权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是生存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其他基本权利都无法代替的,并且不可以被权利主体抛弃和放弃;同时它是一项积极权利,需要国家履行积极义务来保障实施。正是基于此,食物权入宪成为国际共识,我们应积极承担国际人权组织赋予的义务,顺应时代,将食物权入宪。再次,指出我国在食物权入宪进路中遇到的权利主体维护食物权的观念淡薄、义务主体对保护食物权的理解存在偏差、法律体系不完善以及现实中存在的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并进行障碍排除的可行性分析。最后,通过考察分析国际上通行的几种食物权入宪的模式,提出将食物权作为基本权利直接入宪的模式,并对该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郑尚元[8](2020)在《家政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及家政工劳动权益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政工系家政服务业的从业者,我国家政服务业已经纳入国家服务业发展体系;家政工已经纳入国家职业大典职业类别,成为服务业中的职业劳动者。但是,家政工至今尚未获得劳动法上劳动者的法律人格,相应她们的劳动权益受损后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更为忧虑的是她们提供的是典型的社会服务,却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给付。其中,养老保险系职业劳动者劳动法、社保法上法律人格的表征,参加养老保险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金的劳动者,是被认同为"职工"的前提,也是融入城市的条件。家政工的权益保护,其参加养老保险既是突破口,又是证明力,亦是国家政策展开之未来方向。
王柳辉[9](2020)在《全面二孩政策对我国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为控制我国人口超速增长,1982年中共十二大将计划生育纳入我国的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的实行有效地控制了当时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提高了人口质量,对于我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计划生育政策在取得巨大收益的同时其劣势逐渐凸显,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造成了劳动力人口严重不足、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等一系列问题。2016年1月起,我国各地区陆续实施新的生育政策即“全面二孩”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调整我国人口结构、缓解人口老龄化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自该政策实施以来,二孩的人口出生规模却小于官方预期,政策效果并非完美,这是因为“全面二孩”政策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正是女性就业,二孩政策使得女性就业遭遇的性别歧视更加明显,加重了育龄女性的就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国家刺激人口出生的总体方略,也不利于就业市场的稳定与社会的公平。本文基于当前“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背景,总结了当前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关于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产生的冲击方面,本文以女性入职、升迁以及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了总结,分析出在当前我国“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影响女性平等就业的主要因素大致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国家政策方面,“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制度不完善、就业保障制度滞后、缺乏与“全面二孩”政策相配套的家庭政策支持;其次,对于企业方面来说,“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就业性别歧视出现了许多“新形式”,本文主要分析“孕期歧视”和“排队怀孕”;最后,从女性个人方面来看,二孩政策加剧了女性在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平衡难度,并且生育二孩后,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一定影响。本文根据二孩政策的实施对女性就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结合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从国家、社会、企业、家庭以及女性自身视角探索女性平等就业问题,试寻找化解当前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就业问题的可行路径。首先,国家需完善配套全面二孩的相关政策以保障女性平等就业,同时社会各方力量要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支持;其次,要大力推动企业承担女性公平就业的社会责任;最后,家庭成员应合理分工协作,共同应对女性就业困境,并且女性自身要积极克服各种困难,增强自身的就业能力。
陈秀[10](2019)在《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研究 ——以达拉特旗“新家庭计划”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家庭,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基本形式,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家庭的功能在日益发生着变化。如何发挥家庭在个人保障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存发展和精神需求,已然成为政府、公共管理领域所关注的新问题。国家卫计委从2014年5月开始实施以科学育儿、养老照护、家庭保健、家庭文化等内容为主的“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此项目是一项服务家庭所有成员及生命全周期的全面性综合工程。其中,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和社区和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梁家圪堵村为该项目的首批试点单位。本文在参考大量文献资料、实地调研、深度访谈的基础上,对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内蒙古农村牧区受脆弱的自然生态、特殊的地理位置、恶劣的气候条件、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农牧民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等诸多因素影响,内蒙古农村牧区的家庭发展能力亟待提升。在对内蒙古实施的“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的实证研究基础上,通过查阅资料等方式研究分析了国内外对城乡尤其是农村牧区的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相关经验做法,借鉴了一些契合内蒙古实际区情的可行可操作性的方式方法,提出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主要目标是提高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综合发展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支持体制,注重与内蒙古农村牧区本土化相结合,着力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均等化水平,全面提高家庭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专业化服务人才队伍,完善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明确政府等相关部门职责与考评机制,深化好的经验做法及特色亮点项目的宣传推广,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家庭发展能力建设提升,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使家庭这个基点在社会和谐、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的凝聚力、向心力形成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Infant industry should be protected(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Infant industry should be protected(论文提纲范文)
(3)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植入式广告的概述 |
(一)植入式广告的定义 |
(二)植入式广告的特征 |
1.隐蔽性 |
2.融合性 |
3.媒介多样性 |
4.制作者非专业性 |
(三)植入式广告的分类 |
1.影视剧植入式广告 |
2.综艺节目植入式广告 |
3.网络平台植入式广告 |
(四)植入式广告的发展历程 |
(五)植入式广告的经济价值 |
二、植入式广告的危害 |
(一)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二)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 |
(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三、我国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困境 |
(一)我国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现状 |
1.立法现状 |
2.司法现状 |
3.执法现状 |
(二)我国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困境 |
1.法律地位不明确 |
2.监管缺位 |
3.责任追究困难 |
四、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域外借鉴 |
(一)美国植入式广告的赞助商披露规则 |
(二)日本植入式广告的行业自律自治 |
(三)韩国植入式广告的规范化监管 |
五、完善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则的建议 |
(一)明确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地位 |
(二)建立完善的植入式广告信息披露机制 |
(三)构建多元的监管体系 |
1.完善政府部门综合监管 |
2.推动行业自律 |
3.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
(四)制定类型化的规范内容 |
1.制定植入商品的禁止性规范 |
2.制定载体的禁止性规范 |
3.制定植入频次、时长的限制性规范 |
(五)明确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法 |
1.2.2 质性研究法 |
1.3 重要概念界定 |
1.3.1 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福利 |
1.3.2 生育与生育福利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
2.1.1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概念及关系的讨论 |
2.1.2 二孩政策下的人口生育率预测 |
2.1.3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研究 |
2.1.4 “全面二孩”背景下生育支持的对策讨论 |
2.1.5 福利多元主义在中国社会福利议题研究中的应用 |
2.2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分析 |
3.1 关于“需求”的理论探讨和启示 |
3.1.1 “需求”的理论探讨 |
3.1.2 需求理论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启示 |
3.2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的现实需求 |
3.2.1 儿童养育的经济支持需求 |
3.2.2 儿童照顾的社会服务支持需求 |
3.2.3 生育权益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主体供给的主要问题 |
4.1 国家——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 |
4.1.1 关于“去商品化”的理论渊源与现实测度 |
4.1.2 生育福利制度“去商品化”能力弱的主要表现 |
4.2 市场——用人单位对城市女性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 |
4.2.1 关于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涵义解析 |
4.2.2 用人单位对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的主要表现 |
4.3 社会——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 |
4.3.1 社会化托育服务概念界定 |
4.3.2 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的主要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历史传统: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 |
5.1.1 对“生生不息”血缘延续的极度重视决定了家庭对孩子抚育的高度责任感 |
5.1.2 “父慈子孝”的亲子双向义务结构对家庭养育孩子形成了规范性效用 |
5.1.3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强化了女性对孩子的抚育责任 |
5.2 国家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 |
5.2.1 服务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工业化建设需要 |
5.2.2 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需要 |
5.2.3 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
5.3 理念基础:暂不具备福利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1 福利国家具备福利形成和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2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遵循的是一种福利从属于生产的“生产主义”的发展理念 |
5.4 政府治理: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分工合作与社会性规制不足的问题9 |
5.4.1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 |
5.4.2 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 |
5.4.3 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6.1 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 |
6.1.1 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美国为例 |
6.1.2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德国为例 |
6.1.3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瑞典为例 |
6.1.4 东亚地区发达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日本为例 |
6.2 生育福利供给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1 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 |
6.2.2 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 |
6.2.3 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 |
6.2.4 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 |
7.1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 |
7.1.1 塑造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 |
7.1.2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供给责任 |
7.2 健全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及协同机制 |
7.2.1 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
7.2.2 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 |
7.3 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合作机制 |
7.3.1 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 |
7.3.2 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 |
7.3.3 健全国家对社会化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食物权入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回避不了的食物权 |
二、食物权需要宪法保护 |
(一)食物权在宪法中的缺位 |
(二)食物权入宪是一种国际共识 |
(三)食物权需要得到我国宪法确认 |
第二章 食物权的基本理论 |
一、食物权的发展历史 |
(一)食物权的出现与认可 |
(二)食物权的发展与落实 |
二、食物权的法律渊源 |
(一)适当生活水准权下的食物权 |
(二)第12号一般性意见解释的食物权 |
三、食物权的基本内容 |
(一)食物的适足性 |
(二)食物的安全性 |
(三)食物的持久性 |
(四)食物的文化性 |
第三章 食物权应入宪的理由 |
一、食物权是基本权利的理论证成 |
(一)食物权满足人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 |
(二)食物权是人性尊严的内在要求 |
(三)食物权是其他基本权利无法替代的 |
(四)食物权是不能被抛弃放弃的 |
二、食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 |
(一)食物权是积极权利的认定理由 |
(二)食物权需要国家履行积极义务 |
第四章 食物权入宪的障碍及其排除 |
一、权利主体维护食物权的观念淡薄 |
(一)障碍表现 |
(二)障碍排除 |
二、义务主体对保护食物权的理解存在偏差 |
(一)障碍表现 |
(二)障碍排除 |
三、资源分配不均是入宪的现实阻碍 |
(一)障碍表现 |
(二)障碍排除 |
第五章 我国食物权入宪及其路径 |
一、国外食物权入宪的借鉴意义 |
(一)作为国家政策的食物权 |
(二)作为宪法直接权利的食物权 |
(三)作为宪法推定权利的食物权 |
二、我国食物权入宪路径 |
(一)对不同入宪模式的评价 |
(二)我国食物权应作为基本权利直接入宪 |
(三)食物权入宪应包含的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8)家政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及家政工劳动权益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后家政服务业兴起与家政工语境形成 |
1. 家政业兴起的社会背景与其服务业定位。 |
2. 家政业从业人员与家政工。 |
二、家政工游离于劳动法保护外之成因分析 |
1. 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之排除规定与家政工失去劳动法保护。 |
2. 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及对家政工权益保护之影响。 |
3. 我国家政工农民身份、打工角色与社会歧视。 |
4. 家政工为企业所迫和社会大环境抑制。 |
5. 家政工工作场所之特殊性与劳动法上劳动监察之难度存在。 |
三、家政工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之缘由 |
1. 家政工之工作系服务业之工作一类,属于就业范畴。 |
2. 家政工与家政服务企业及所服务家庭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分析。 |
3. 非典型雇主之劳动法塑造与我国用人单位作为唯一雇主之缺憾与补正。 |
4. 其他国家和地区家政工劳动法上劳动者之参照。 |
四、家政工纳入养老保险系其劳动权益之补足 |
1. 为什么选择家政工养老保险? |
2. 家政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路径安排。 |
五、结论 |
(9)全面二孩政策对我国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计划生育国策 |
2.1.2 “全面二孩”政策 |
2.1.3 女性就业歧视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人力资本理论 |
2.2.2 工作家庭角色冲突理论 |
2.2.3 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
第3章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
3.1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入职的影响 |
3.1.1 性别歧视加重带来更大的求职压力 |
3.1.2 生育二孩导致女性就业意愿降低 |
3.2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升迁的影响 |
3.2.1 女性职工生育二孩使企业经济成本增加 |
3.2.2 女性职工生育二孩导致自身能力提升缓慢 |
3.3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 |
3.3.1 多重角色冲突导致职业目标改变 |
3.3.2 薪酬问题加重 |
第4章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冲击的原因分析 |
4.1 政策层面 |
4.1.1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制度不完善 |
4.1.2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就业保障制度滞后 |
4.1.3 缺乏与全面二孩政策相配套的家庭政策支持 |
4.2 企业层面 |
4.2.1 “孕期歧视” |
4.2.2 “排队怀孕” |
4.3 个人层面 |
4.3.1 全面二孩政策加剧了女性在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平衡难度 |
4.3.2 生育二孩后女性身心健康受到影响 |
第5章 相关国家的经验借鉴 |
5.1 德国经验 |
5.1.1 对性别就业歧视立法的规定 |
5.1.2 生育保障方面的积极措施 |
5.2 日本经验 |
5.2.1 从社会福利层面鼓励女性就业 |
5.2.2 从企业工作制度层面优化女性就业 |
5.3 英国经验 |
5.3.1 出台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专门法律 |
5.3.2 实行积极的妇女就业政策 |
第6章 化解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不利影响的对策 |
6.1 国家需完善配套全面二孩的相关政策以保障女性平等就业 |
6.1.1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
6.1.2 强化反就业歧视机制 |
6.1.3 政府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
6.1.4 政府不断完善女性就业相关法律 |
6.1.5 修改和完善与全面二孩政策相适应的产假制度 |
6.2 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迫切需要为女性就业提供社会支持 |
6.2.1 发挥社会力量兴建普惠性幼儿园以解决女性就业的后顾之忧 |
6.2.2 发挥社区作用,创立保障女性利益的社会组织 |
6.2.3 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 |
6.3 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企业要承担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的社会责任 |
6.3.1 明确企业反性别歧视的义务 |
6.3.2 政府推动企业承担推进女性平等就业的社会责任 |
6.3.3 企业正常履行雇佣义务 |
6.4 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家庭成员共同应对女性就业困境 |
6.4.1 家庭成员共同分担家庭责任 |
6.4.2 家庭成员协助女性平衡好家庭与工作的关系 |
6.5 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女性要勇于承担责任 |
6.5.1 提升自身素质与工作能力 |
6.5.2 增强自信心,实现自主创业 |
6.5.3 增强维权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研究 ——以达拉特旗“新家庭计划”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成果 |
1.国外研究现状及成果 |
2.国内研究现状及成果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 |
1.家庭 |
2.家庭结构 |
3.家庭发展能力 |
(二)理论基础 |
1.家庭生命周期理论 |
2.“三位一体”理论 |
二、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概述 |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现状 |
1.农村牧区家庭基本结构 |
2.农村牧区家庭保障与支持情况 |
3.农牧民受教育程度及收入情况 |
4.村集体经济扶持情况 |
(二)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特殊性 |
1.特殊的自然地理,客观上造成农牧民家庭发展空间受限 |
2.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牧民身体健康被忽视 |
3.政府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导致群众受益面缩小 |
(三)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取得的成效 |
1.社会保障与支持能力提升 |
2.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乡村振兴战略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
3.拓宽了农牧民择业渠道,农牧民收入提高 |
4.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率提升 |
5.家庭成员自身发展意识明显提高 |
三、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实证研究 |
(一)内蒙古“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提出的背景 |
(二)内蒙古“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实施现状 |
1.“新家庭计划一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2.“新家庭计划一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的内容及配套活动 |
3.“新家庭计划一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
4.“新家庭计划一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运行状况 |
5.项目运行中发现的问题 |
(三)内蒙古“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效果 |
1.探索出适合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新模式 |
2.实现了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3.促进了家庭成员责任意识的提高 |
4.加速了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制度的落实 |
四、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1.产业结构单一,农牧民经济发展水平受限 |
2.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
3.内蒙古农村牧区保障体系不健全 |
4.农村牧区居民文化水平低,内生发展动力不足 |
5.内蒙古农村牧区专业化服务人才队伍不健全 |
(二)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对农村牧区调整产业结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
2.政府扶持力度低 |
3.规划执行不到位 |
4.农牧民主体作用发挥不足 |
5.基层运行管理体制存在政策壁垒 |
五、提升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健全完善的政策管理体制 |
1.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专业化服务人才队伍 |
2.出台特殊岗位需要的优先优惠政策 |
3.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人事激励与分配激励机制 |
(二)注重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均等化与本土化相结合 |
1.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升华新农村建设的新面貌 |
2.打破地域差异,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均等化 |
3.拓宽就业渠道,提升农牧民教育技术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
4.完善家庭理念建设,积极促进家庭自身福利水平的升级 |
(三)全方位多角度提高家庭人口素质 |
1.倡导优生优育理念,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2.加大教育投入及培训力度 |
3.实施家庭健康促进工程 |
4.强化以德育人理念 |
(四)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
1.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3.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4.有效拓展农牧区养老服务 |
5.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 |
(五)明确并细化政府等相关部门职责与考评机制 |
1.明确国家与地方政府对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的职责 |
2.保障家庭发展能力建设运行资金落实到位 |
3.加强对实施经费的绩效考评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四、Infant industry should be protected(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0到3岁儿童托育服务中政府责任变迁研究 ——基于建国以来相关政策的文本分析[D]. 潘佳欣. 西南大学, 2021
- [2]四川甘孜州婴幼儿预防接种的健康信息传播研究[D]. 陈怡.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3]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4]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 邱夏姝.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D]. 陈秀红. 山东大学, 2021(10)
- [6]全面“二孩”政策下西安市托幼服务的供需问题研究[D]. 田洁. 长安大学, 2021
- [7]食物权入宪问题研究[D]. 阮珺. 青岛大学, 2020(02)
- [8]家政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及家政工劳动权益之保护[J]. 郑尚元. 社会科学家, 2020(06)
- [9]全面二孩政策对我国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研究[D]. 王柳辉.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10]内蒙古农村牧区家庭发展能力建设研究 ——以达拉特旗“新家庭计划”项目为例[D]. 陈秀. 内蒙古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