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靳匡宇[1](2020)在《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美国海事管辖权1的变迁。首先通过对海事管辖权自体性早期发展及消亡历程的阐释,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理想及其现实境遇。在殖民地经验、英国先例以及欧陆海事法传统的复合影响下,美国海事管辖权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在海事管辖权统一性2追求过程中有超越界限的情形,比如在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扩张过程中,由于传统“地点标准”的惯性影响,导致大量单纯发生在水上的欠缺海商事因素的案件被纳入海事管辖权范畴,引发了实践中的极大混乱。纵观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色彩,比如“海事法庭是船员的监护人”,就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深入到海事法官的观念之中,当然也存在新时代下保守的情形,在个别历史时期,一般海事法在水上人身伤害案件中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后世饱受批评。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过程中,一般海事法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承担着引领性功能,立法在后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海事法由法院运用,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等优点,然而也存在因为规范性要素不足、不确定性较大而被误用等问题。在我国当下,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扩张海事管辖权的需要和隐忧。扩张的需要在于:我国传统受到“轻海重陆”观念的影响,一度缺少经略海洋的规划,导致海事管辖权的外延狭窄,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推出,扩张海事管辖权成为举国共识。此外,船员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我国亟需更新。在我国,从历时性角度观察,船员保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从共时性的视角,不难发现我国的船员保护和西方国家存在不少差距,这不但体现在工资福利条件的保障上,更多地表现在海事司法理念之中,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对船员的特别关怀。此外,海事习惯规则在我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运用具有局限性,除了国际海事惯例之外,其他惯例尚没有获得应有的适用地位。美国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带来启示。我国海事法院应以指导性判例为抓手,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海事习惯规则,肯定其优于一般民事规定的法源地位,以实现海事管辖权的合理扩张,达致更契合海商事本质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本论文尝试通过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变迁经验的阐释和检讨,以期对我国当下扩张海事管辖权的变革实践有所启示。在内容框架上,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共七章)和结语,共九个部分:具体章节如次。导论部分阐述本文的写作缘由,对相关文献进行概括梳理,交代研究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革命之前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世界历史背景。海事管辖权历史的滔滔长河主要有两条源流,分别是普通法国家中的海事管辖权和欧陆国家中海事管辖权,它们在不同程度上给美国海事管辖权提供了历史资源。论文在介绍一般海事法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分析了海事管辖权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的演变历程。着重讨论了自体法时代在英国的兴起与消逝以及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海事管辖权在殖民地新世界中的交锋。首先分析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起源,在殖民地早期呈现出国旗跟着商业走的特点,而后随着英国在殖民地控制力的加强,普通法院和海事法庭延续着在殖民地母国的争斗,其中夹杂着王权和贵族的博弈。由于殖民地处于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呈现出一定的离心倾向。第三节首先列举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其次分析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最后归纳出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论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美国宪法出台前后新旧传统的缠斗与海事管辖权制度的诞生过程。第一节主要论述了美国革命时期在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及其失落。革命先贤们大胆开展了海事管辖权的新实验,开创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革命时代的州海事法庭和上诉法庭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凸显了管辖权变革的艰难,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检讨。第二节总结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对后世的遗产。指出了革命时代的管辖权探索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提示宪法海事管辖条款出台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发展方向。第三节论述了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指出宪法海事司法条款对海事管辖权的统摄性和解释上的开放性,并分析了其对后世海事管辖权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对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的阐述,指出其在实质上属于联邦主义下的妥协,为后世海事管辖权的实践扩张埋下伏笔。第四节通过回溯两大法系历史中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阐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第五节通过海事管辖事项公法抑或私法的辨析,揭示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属性以及必然的时代转向。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体制对海事管辖权变迁的影响,具体包含影响和制约两个方面。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横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国会角色。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宪法制定之前、南北战争之前、南北战争之后三个历史阶段的变迁再现了国会角色从隐居幕后到走向前台的历程,随后介绍了国会关于海事管辖权的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均在海事管辖权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会和法院之间围绕海事管辖权的互动。第二节对纵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各州角色进行了阐述。指出州权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承担着多元角色,其不仅是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坚定异议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关救济与权利的提供者,承担着补位的功能。随后对州法在海事管辖权中的适用进行分析,通过其适用可以看到州在联邦海事管辖权中的深度渗入,并对由此而生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进行了简要介绍。论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和制度实践。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亦即一般海事法的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取向,并阐述了其间的关系。第二节阐述了大陆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以及其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发展变迁的影响。第三节阐述了普通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首先,通过分析普通法在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演变,并以伊利案和詹森案为时间分界,阐述了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一般海事法救济和海事司法管辖权持续扩张。第四节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列举其四种表现形式,亦即: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欧陆制定法;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新时代原则和观念的影响;历史立法。第五节主要阐述了联邦法院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主要角色,其作为一般海事法的掌舵者,和国会和州之间的关系。第六节旨在统一性视野下,对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评价。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扩张下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其自体性失落。第一节主要阐释了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时空维度的拓展。首先,介绍了美国海事管辖权中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二者构成了海事管辖权变迁的概念基础;随后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空间延展进行了叙述,意即从“潮汐水域”进发,止于“所有可航水域”,实现了海事管辖权通航水域的全覆盖。第二节阐述了海事合同管辖权标准沿革,其从最初期的地点标准逐渐回归其本质属性,并进而分析了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保险合同和海事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初步合同原则对海事合同管辖权的影响。最后在统一性视野之下做出评价。第三节阐述了海事侵权管辖的标准变革,首先对海事侵权管辖进行了概论,并对严格地点标准的消逝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海事管辖权在扩张过程中,相关联系标准次第出现。最后,主要对工业时代下人身伤亡的海事法救济进行了阐述。第四节主要关注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首先是一般海事法下的船员权利。美国船员保护既有继承,也有突破,随着时代的演变,美国海事管辖权下船员保护日渐多元化。其次是衡平救济的正式纳入,主要围绕美国法律研究所对1966年合并的评估阐述了管辖权合并下的海事统一性。第五节论述了面向公海的美国海事管辖权,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展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收缩的另一面相。第六章重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功能。第一节归纳总结了百年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首先指出了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存在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两大取向,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指出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和独特性格。通过分析其在商业中的角色,凸显了其护佑海商业发展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规律;第三节指出在联邦主义背景下一般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失措、未尽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形式,并进而引申出美国海事管辖权所能提供的经验和启示;第四节重估了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变迁模式。从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综合视角,归纳出海事管辖权的本质属性和应然方向,并在历史经验辨识的基础之上,寻求海事管辖权统一性迷局的理论和实践破解之道。第七章回归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主要论述了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第一节在多重视野下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正当性分析。主要从规范角度、传统角度、现实角度、未来愿景等四大方面论证了我国海事管辖权扩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节阐述了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主要包括我国海事管辖权受案范围的扩张之失、海商案件民法一般性规定适用的泛化、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第三节在比较法关照下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从价值层面进行系统检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历史检讨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管辖权从功能视角下进行价值反思;第四节尝试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进行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第五节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机构互动、海事习惯法、特别关怀理念和管辖权拓展模式四方面的经验是中美海事管辖权的交集之所在,也是我国海事管辖权改革的突破点。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若干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设想。本文结语部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超越自体性的角度对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改革的应然方向进行总体评价。本文的研究任务在于为当下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论证,并对相关附随问题提供比较法上的解决经验:在我国规划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当下,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海事管辖权价值取向应该从自体性价值和对船员特别关怀两个方面进行定位,对于其功能设置,可以考虑海商事联系标准,但应注意美国法经验教训,防止标准的抽象化阐释。构建起以实质性海事联系为基础,兼顾统一性价值和弱势群体特殊关怀的受案范围规则体系,宜提倡一种“限定的自体性”,这种自体性不要求将所有涉海的案件一网打尽,而是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从而提高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制度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服务于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
张芊[2](2020)在《论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文中研究说明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又特有的制度。航海业的风险非常高,为促进航海业的发展,保障和促进安全航行,有必要对一些能影响海上安全利益的重要事项予以特殊保护,由此,船舶优先权制度也就孕育而生。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人对产生优先权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在单纯的海事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于此问题的明确规定;然而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此时由于破产程序的参与,使得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变得不确定起来。航运企业破产中的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主要涉及到管辖、审判、保全、执行、以及受偿等方面的冲突。本文主要针对航运企业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主要会涉及的冲突进行探讨,并对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与借鉴,试图为我国破产程序与海事程序的协调提出解决方法。本文主要运用文义解释、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归纳整理等研究方法,对船舶优先权在国内破产程序中的实现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程序法冲突的角度对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第一章主要对航运破产与船舶优先权实现进行概述。对相关概念以及本文的研究范畴进行了界定;概括地分析了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中涉及的程序冲突问题,并概括地分析了其表现形式以及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破产法律制度与海事法律制度立法目的的不同。两个制度背后不同的法律政策导致了制度之间的冲突。本章还概括了当这两种法律体系交叉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即总体上,在实体性权利方面,海商法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优先于破产法适用,在程序性权利方面,破产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但是当涉及船舶优先权时,应当考虑船舶优先权的特殊性,可突破此基本原则去选择适用法律。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争议问题。管辖权问题是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其他问题得以解决的基础。在确定破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首先,应区分整个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关于管辖权这种程序性权利,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来讲,整个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属于地方法院而不是海事法院。但是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属于哪个法院仍有争议。之后通过对美国相关司法实践的研究分析,并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得出了船舶优先权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较为合理的结论。本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航运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制度的冲突。通过对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进行比较,并借鉴其有益经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到破产程序(清算、和解、重整)最终被宣告的这段时间,因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人申请,已经被海事法院扣押的船舶不解除扣押,未被扣押的船舶,船舶优先权人仍然能够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而在程序被宣告为清算与和解程序时,原则上不解除扣押,被宣告为重整程序时,原则上解除扣押。本文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登记与受偿顺位冲突与解决路径。通过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在企业破产之前,已经在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船舶优先权诉讼中止,由海事法院告知船舶优先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在企业破产之前,船舶已经在海事法院被申请拍卖且拍卖公布发布后,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船船舶优先权人仍然需向海事法院登记债权,且船舶拍卖执行程序不中止,由海事法院将债权登记名册和拍卖价款一并转移给破产法院处置。登记债权的船舶优先权人在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船舶优先权作为特殊的担保物权,其优先于抵押权和留置权受偿。
刘智聪[3](2019)在《论提单的管辖权冲突》文中认为所谓提单管辖冲突,是对海事提单的诉讼引起的不同法域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提单管辖冲突已经成为了冲突法领域最为常见的法律冲突之一。提单管辖冲突问题的由来已久,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而足,各国的立法亦是大相径庭,这导致了提单管辖冲突的加剧。研究提单管辖冲突,离不开关于提单管辖的两个问题,一是提单的管辖权条款的效力,二是提单海事诉讼的管辖权。从法理的角度说,前者属于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后者系法院对管辖权的行使。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提单的管辖权条款问题及海事提单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和阐述,并深层次的分析了造成提单管辖冲突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最后结合国际公约及不同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提出提单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提单管辖权条款及其效力”,主要研究的是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概念、理论依据、价值,以及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各国法院的认定也是各不相同,一些国家倾向于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另一些国家则倾向于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则是予以支持和承认。这是由于各国的海事诉讼利益、法律渊源不同所导致的差异。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准据法问题、效力限制问题和排他性问题。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由于对提单管辖权权条款的价值取向不同,导致了学者们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有着不一样的认识,进而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认定的混乱。第二章,“提单海事诉讼管辖权及其行使方式”,主要研究的是提单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理论、行使方式,并分析由此产生的法律冲突。各国法院取得提单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两种,即“权力理论”和“公平理论”,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及法学理论的发展,公平正义成为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追求,权力理论的内核和涵义因此发生了变化,呈现向公平理论过渡的趋势。而我国现阶段管辖权确立所依据的理论仍旧带有浓重的“权力理论”的色彩,应当适当地进行调整,跟随国际理论发展的步伐。此外,两大法系国家在行使提单海事诉讼管辖权时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也是造成管辖权冲突的原因。第三章“提单管辖冲突的原因及分析”,通过对管辖权条款和提单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研究,总结出造成提单管辖冲突的直接原因在于各国对管辖权条款效力认定的不一致以及各国在取得提单管辖权时依据的理论基础及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存在差异;更深层次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各国对于海事诉讼利益的追求造成了提单管辖权的争夺,进而引发提单管辖冲突。第四章“提单管辖冲突的解决方式”,在研究了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则及各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原则后,指出提单管辖冲突的解决必须依靠国际公约的统一规定以及内国立法的支持。国际公约如《鹿特丹规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已经是日趋完善,然而由于公约的深度和广度的限制,仍然需要内国立法的支持,具体而言就是完善协议管辖制度,建立必要的拒绝管辖制度,以及承认先诉管辖制度。
梁瑾慧[4](2019)在《海事诉讼视角内我国应对域外禁诉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禁诉令是英美法国家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种特殊制度,主要是针对本国法院具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禁止其在外国法院诉讼的命令。禁诉令可以用来解决平行诉讼的问题,防御其他国家的过度管辖权,同时对本国司法主权和管辖权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禁诉令也存在弊端,虽然针对的是一国具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却间接妨碍了他国的司法主权。近年来,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发重要,我国在国际海事商事活动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及挑战的复杂性也日益增加。特别是在海事司法领域,域外法院对我国当事人作出禁诉令有增加的趋势,中国面对的禁诉令送达问题也逐渐增多。理论层面上对于禁诉令制度的分析及其发展趋势目前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研究。但是,随着中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舞台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过去对于禁诉令的消极回避策略就显得过于单一,甚至可能由于消极回避给我国当事人带来诉讼之外更大的损失。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平行诉讼问题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困扰,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应对禁诉令对我国当事人产生的不利影响,目前国内的研究仍较为模糊。本文写作将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首先通过案例对中国近年来面对域外国家作出的禁诉令现状进行实证研究,然后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英美国家以及欧盟国家应对域外禁诉令的相关问题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思路。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禁诉令制度的概述。这部分是关于禁诉令的基础知识,对禁诉令的历史沿革、法律性质以及法律价值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论文后面部分打下基础。第二部分是迄今为止我国当事人遭遇域外禁诉令典型案例的分析,这些案例引出了本文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同时对目前我国存在的“形式最接近禁诉令的规则”进行的考察和分析,主要指海事强制令以及行为保全制度。第三部分是对外国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比较研究,通过对比分析英国、美国以及欧盟国家在应对禁诉令制度上的异同,以期通过对制度的借鉴为我国应对禁诉令的体系构建做出启发。第四部分是考察禁诉令与中国的问题。这部分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通过对现存数据的统计,对未来我国海事诉讼领域遭受禁诉令的趋势进行了预测;第二小部分探讨了中国引入禁诉令的可行性以及中国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方法和我国禁诉令制度的相应构建。2017年,武汉海事法院做出了一份海事强制令,要求外国船东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撤回其针对中国保险人的禁诉令,在至今可公开查询的案例中,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域外法院所签发的禁诉令做出明确表态的案件。通过对案件本身存在的理论制度层面的对抗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剖析英美法国家和欧盟应对禁诉令的法律措施,从案例出发,以实证角度对禁诉令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对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在司法实践角度,给予我国当事人更优的法律手段,以应对域外禁诉令对我国当事人的不利影响,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管辖权。
郭志磊[5](2019)在《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文中认为在当前我国建设海洋强国及构建海事司法中心的战略背景下,如何处理海事纠纷对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都有重大意义。海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是海事诉讼,而海事诉讼管辖权又是海事诉讼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不仅关系到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还涉及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效力。然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构建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释之上,相对于日益发展的海事诉讼管辖实践领域,制度已显得有些落后。在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研究后笔者发现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兼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然而这种兼具两大法系特点的管辖权行使方式在法制层面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导致了我国在某些具体制度层面(如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矛盾,另外一方面也影响了海事请求权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涵盖范围极为广泛,笔者无能力对其所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而笔者在对我国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大量检索分析后发现我国在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海事请求保全管辖三方面的司法实践存在明显问题,故选择这三部分的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在明确这些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之后笔者提出了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提供参考。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主要从理论层面研究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旨在以宏观视角分析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第三到第五部分研究的是理论指导之下的实践现状,从海事法院实际审判的司法案例入手,以微观视角对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进行分析;第六部分则是从前几部分的研究结果入手,由目前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反推对策和建议。具体而言,第一部分研究了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含义和构建模式等理论基础。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规制的是海事诉讼行为,了解海事诉讼和海事海商案件的特殊性是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基础,也是对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出有针对性建议的保证。第二部分研究了现有制度框架内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与大陆法系相近的对人诉讼的管辖权行使方式,而海事诉讼涉及的当事人和标的物一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促使我国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扣押制度,但同时也带来了制度协调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研究了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的管辖现状,指出我国因目前没有授予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而造成的海事刑事案件管控不力和裁量标准不尽统一的问题,并分析了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第四部分研究了案例检索反映出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协议管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并着重探讨了海事诉讼中特有的提单管辖权制度方面存在的制度缺失问题。第五部分研究了案例检索反映出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中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该部分从某一海事法院作出的变通裁判入手,寻找法院不得已举动背后的原因和其反映出来的问题。第六部分从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入手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耿春梅[6](2019)在《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与协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事企业破产不可避免的会引起船舶物权关系和船舶债权关系等多种海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一定会产生大量的一般性非海事的破产债权关系,此时本来互不干扰的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程序发生交集,各自规定不同所引发的冲突也显现出来。本文的目的是研究如何协调两种程序的冲突,促成两者衔接。第一章的内容是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概述。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都要包含了广泛的内容,然而并非两种程序所有的内容均会产生冲突,所以,在讨论海事诉讼与破产程序的冲突问题之前,对两种程序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对会产生矛盾冲突的内容范围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第二章的内容是对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产生冲突的原因进行讨论。首先破产程序的立法与海事诉讼程序的立法相比所追求的立法价值是不同的。海事诉讼程序追求个别债权人得到完整清偿,具有针对性和对某些个体的优先性,并以最终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为目的。但是破产程序以综合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债权,破产程序限制债务人对于个别债务清偿,追求统一的公平的分配方案。这是两种程序在并行时产生矛盾的内在原因。其次,在跨境破产案件中,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也导致了各国在处理同一起海事破产案件时会存在不同的观点,无法遵循统一的破产程序,进而产生程序冲突。第三章与第四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第三章主要内容是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的表现。冲突之一是管辖权的归属冲突。管辖权的冲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是海事案件专门管辖与破产案件中关于集中管辖规定的冲突。为了解决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和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的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提出了一种解决办法,即指定管辖,但是这种解决办法存在实践操作的困难,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另一方面,跨境海事破产案件还会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案件管辖权归属问题。各国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以及对自己国内债权人的维护这两方面的原因,会对同一个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争夺,此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就成为该跨境破产案件首要面对的问题。冲突之二是破产债权清偿程序与海事债权清偿程序的冲突。债权的实现是两种程序的根本追求,那么依照何种程序来分配有限的债务人的财产就是程序的核心问题。海事破产案件既涉及到非海事请求的破产债权,也涉及到比较特殊的海事请求权,而这两种债权共存时的受偿顺序却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司法机关在处理海事破产案件的受偿顺序问题时往往会因为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导致做出的判决裁定缺乏一致性和公信力。除此之外,在海事破产案件中,如何对待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的分配也是清偿程序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重要问题。第四章讨论了对于两种程序的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在管辖权确定方面,本文分为两个部分讨论协调方案。一是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于海事纠纷的管辖。二是跨境海事破产的管辖。对于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本文的建议是确定主要利益中心地的标准,并辅之以指定管辖。对于跨境海事破产的制度设计要以整体的跨境破产制度为基础。我国目前的跨境破产制度是整个破产制度的短板,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完善我国的跨境破产制度,引入示范法的内容是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联系的高效途径。本文对国际组织和美国、新加坡等航运国家的立法与司法进行了比较,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区分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确定主要利益中心地的标准;完善互惠原则,或者说是放宽互惠原则的条件;保证开放包容的国家态度等。在清偿程序方面,清偿的顺序是该问题的关键点,所以确定合理的清偿顺序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本文讨论了在尊重海事债权特殊性的基础上确定债权清偿顺序,确定船舶物权请求权的优先性以及合理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内容。
王国华,佟尧[7](2017)在《论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域司法管辖的法律适用,维护了我国的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以涉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为主要切入点,比较分析我国海事诉讼管辖的立法规定,总结制度缺陷的具体表现,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涉海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适时启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程序工作、试点海事法院管辖刑事案件,逐步推行"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充分尊重海事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等措施建议。
罗心甜[8](2016)在《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与非洲国家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和频繁,中国企业在尼日利亚的投资项目和贸易往来也日益增多,势必会产生海上贸易摩擦和冲突,随之海事争议和纠纷也会增加。一旦争议产生,将争议提交给哪个法院管辖就成为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协议管辖制度作为海事管辖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选择争议解决的法院。为了维护中国企业在尼的合法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海事争议,我们亟需研究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并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有了大致了解。主要从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管辖协议的适用问题以及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制度的评价和对我国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提到了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问题,特别要强调尼日利亚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当时的英国殖民者在其统治期间将许多英国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了尼日利亚,因此尼日利亚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特别是英国1890年颁布的《殖民地海事法院法》,对后来尼日利亚海事法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后分析协议管辖制度中的管辖协议的有效性,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以后,再考虑当事人的海事争议是否在协议选择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在其管辖权限之内,法院将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原则等解决争议。最后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特点,不足以及发展前景,以及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由于协议管辖尊重了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当事人更愿意自己协商决定争议解决的法院,使得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成为解决海事争议最为有效且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之一,同时协议管辖也是适用最为普遍的管辖方式之一。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对于海事争议的有效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
吕瑞雪[9](2015)在《海事诉讼管辖权研究》文中认为在经济活动全球化的大潮中,国际经济贸易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而国际经贸的发展离不开国际海上运输。与之相应的是,有关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妥善解决这些纠纷对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均具有重要意义。海事诉讼是解决海事纠纷的主要方式,而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又是海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和关键环节,正确行使海事诉讼管辖权不仅是法院对海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也是案件判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基础。故对海事诉讼管辖权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海事诉讼管辖权理论基础、具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借鉴两大法系的制度设计、结合中国的海事审判立法与实践,提出完善中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与特征”,研究了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在不同法系国家的不同含义以及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特征,指出对管辖权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在立法和实践中国家间的冲突和矛盾,而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涉外性、宽泛性的特征又加剧了这一矛盾和冲突。因而,只有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两大法系海事诉讼管辖权内容的差异性,从各国纷繁复杂的法律制度中发现其共同的精神和内核,才能改善这一局面,实现管辖权的协调和统一。第二部分“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依据”,研究了各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确立的“权力理论”与“公平理论”的基本内容。指出传统的权力理论过分强调国家主权权力的行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必然向以公平合理为核心要素的公平理论转变,而我国管辖权确立的理论依据仍过分强调权力理论,忽视管辖权行使的公平和有效,与国际上管辖权理论的发展变化不同步,因而应适时调整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依据,更多的考虑公平理论,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第三部分“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研究了两大法系各国家、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在海事诉讼管辖权行使方式方面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指出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对人诉讼的行使方式中存在的不足,即对人诉讼原则与海事诉讼保全中的船舶扣押管辖之间互不协调,对此,应引入对物诉讼原则,弥补我国当前立法中的不足。第四部分“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研究了两大法系各自解决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指出我国现有的海事诉讼管辖权规则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规则严重不足,立法上存在缺漏。通过比较英美法系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大陆法系的先诉管辖原则,分析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为我国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立法设计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建议”,研究了我国当前海事诉讼立法中扣船管辖和协议管辖制度,提出完善我国海事诉讼扣船管辖制度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具体建议;同时针对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提出承认先诉管辖制度、引入拒绝管辖制度以及建立方便管辖制度,来确保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有效行使。
刘兴莉[10](2010)在《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 ——从竞辖法院到适当法院》文中提出择地诉讼是国际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最常见且棘手的,它既是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航运实务中一个实践问题。典型地,货物索赔人通过扣押船舶选择诉讼法院,与船方在提单或运输单证中订立法院管辖条款选择管辖法院形成对弈,导致管辖权冲突。本文通过对中国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实施状况的观察和剖析,探讨中国海事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应如何正当行使管辖权。论文以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从竟辖法院到适当法院为主题展开研究。第一章导论。首先对论文的研究问题及研究范围作简要的交代,然后在梳理中国海事管辖权确立历程基础上,通过典型案例分析阐明中国海事法院行使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当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同时概略性地描述主要航运国家行使及协调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发展趋势,勾勒出本文的研究背景。第二章影响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选择的因素。首先探讨造成国际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并存管辖的原因,指出航海贸易中的多重联系因素和多重管辖依据是并存管辖权的产生基础。在此基础上分析并存管辖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指出并存管辖是择地诉讼和管辖权冲突的必然结果。然后阐释海事索赔请求人选择在中国诉讼的动因,从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实体法的不统一、选择诉讼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以及程序性规范的差异三个方面,分析海事索赔请求人在中国诉讼会占有哪些先机及优势。第三章海事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首先从国际航海贸易特征入手,分析海事货物索赔人根据一般国际管辖权依据起诉船方的困难及障碍,说明扣押船舶确立海事管辖权的必要性,并进一步阐释为什么扣押船舶确立海事管辖权是海事索赔请求人选择诉讼地的先决条件,并同时指出扣船确立管辖权是目前海事货物索赔人择地诉讼及与船方争夺管辖权的一种博弈手段。最后从维护航海贸易的正常秩序以及损害原则的角度,阐释限制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的必要,指出限制扣船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是对海事货物索赔人择地诉讼的一种限制。第四章船方选择管辖权。首先分析船方为什么会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中订立法院管辖条款,然后具体阐释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方式及其依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效力问题,分别论述与效力有关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认定运输单证中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一是运输单证中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效力,尤其是对第三人的效力。在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船方在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中订立法院管辖条款是船方择地诉讼的一种手段,也是其对抗货物索赔人通过扣押船舶择地诉讼的一种策略。它可以避免货方选择诉讼法院对其不利,阻止货方在选择的法院诉讼,而迫使货方接受提单或运输单证中的法院选择条款。这事实上造成了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货物索赔人与作为被告的船方选择管辖权的对弈,导致管辖权冲突。第五章法院选择管辖权。首先阐明受诉法院选择管辖权的意义,以及应遵循的步骤。然后对目前法院选择管辖权遵循的法律原则进行分析对比,指出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强调为保障受诉法院正当行使管辖权,确定适当法院必须采取具体、实在的方法,考量与案件及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第六章结论。总结现有协调管辖权冲突规则存在的问题,指出目前协调管辖权冲突规则以及适用条件的差异,无法达到减少或消除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择地诉讼和管辖权之争的目的。减少或避免海事货物索赔中择地诉讼,以及消除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是统一国际海事货物运输法律,不仅实现国际货物运输实体法律规则的统一和国际化,同时也包括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规则在各航运国家的统一适用。
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概念辨析及主题限定 |
四、研究方法及难点创新 |
第一章 从殖民地走来:革命之前的海事管辖权 |
第一节 介入神秘的海洋:海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 |
一、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 |
二、海事管辖权在英国的兴起与衰退 |
三、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节 新世界中的交锋:重商主义时代下的管辖权历程 |
一、国旗跟着商业走: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初生 |
二、穿越艰难时世: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发展 |
三、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离心倾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基因: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运行形态 |
一、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 |
二、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 |
三、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章 旧制度的缠斗与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生 |
第一节 革命发出的声音:不尽成功的海事管辖权统一实践 |
一、革命前夕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危机 |
二、革命时代的海事管辖权实验:以“积极号”帆船案为例 |
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海事管辖权变革的得与失 |
第二节 新制度的垫脚石: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遗产 |
一、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 |
二、提示宪法后时代海事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新起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宪法依据 |
一、迈向统一性:海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
二、联邦主义下的妥协: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 |
第四节 因循与扩张之路:海事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 |
一、管辖权的本源:美国海事法中的大陆法魅影 |
二、从奉行到抽离: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英国经验 |
三、更自由的经验:北美殖民地管辖权对后世的影响 |
第五节 公法年代的终结:海事管辖权变迁的私法转向 |
一、海事管辖权的公法年代 |
二、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私法转向 |
第三章 联邦主义情境下美国海事管辖权的运作 |
第一节 横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国会角色的时代变迁 |
二、国会制定法与海事管辖权的拓展 |
三、国会和法院的配合与制衡 |
第二节 纵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州权在海事管辖权的双重角色 |
二、海事案件中的州法适用及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四章 一般海事法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塑造 |
第一节 一般海事法的概念探析 |
一、一般海事法的内涵与外延 |
二、流动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二节 一般海事法的制度源流 |
一、一般海事法的欧陆法基因 |
二、一般海事法的普通法源流 |
第三节 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 |
一、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古海法典 |
二、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 |
三、新时代观念和一般原则的影响 |
四、比较历史立法和各国法院判例 |
第四节 一般海事法的美国发展 |
一、詹森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二、詹森案之后伊利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三、伊利案之后的一般海事法 |
四、持续变迁中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五节 一般海事法的机构运作 |
一、法院与一般海事法 |
二、法院和国会的角色互动 |
第六节 一般海事法的效果评价 |
第五章 扩张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及其功能失落 |
第一节 向西部水域进军:海事管辖权空间维度的拓展 |
一、物理空间的重构: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 |
二、不断扩大的疆域:海事司法管辖权向棕水水域的扩张 |
第二节 拓宽流动的边界:美国海事合同管辖权的扩张 |
一、先例难弃:地点标准的革命后时代 |
二、告别传统:地点标准在合同中的消亡 |
三、扩张争议:以船舶保险合同和代理合同为例 |
四、总体评价:统一性视野中的海事合同管辖权 |
第三节 严格地点标准的变迁:美国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消长 |
一、无尽的困惑:寻找海事侵权管辖权的界线 |
二、流变的标准:严格地点标准的确立与松动 |
三、冲突的时代:人身伤亡的海事管辖权救济 |
四、未竟的统一:海事侵权管辖权变迁评价 |
第四节 特别关怀的遗泽:海事法人道主义的现代延展 |
一、从庇护到多元:美国海事管辖权之于船员保护 |
二、衡平救济的纳入:程序合并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五节 有进有退的策略:面向公海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
一、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 |
二、从本国国民保护到一视同仁: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收缩 |
第六章 走出迷津:重估海事管辖权的价值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海事管辖权的自体性追求 |
一、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 |
二、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 |
三、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之关系 |
第二节 现实呈现: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与独特性格 |
一、作为商业推手的海事管辖权 |
二、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特征 |
第三节 实践反思:联邦主义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得与失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实践中的失措及呈现 |
二、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中的缺憾与启示 |
第四节 模式重估:从变迁模式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自体性 |
一、自发秩序和主权建构之间的海事管辖权 |
二、海事管辖权自体性迷局之辨识与破解 |
第七章 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 |
第一节 多重视野下海事管辖权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一、从规范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理论支撑 |
二、从传统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历史启示 |
三、从现实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机制保证 |
四、从愿景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价值意蕴 |
第二节 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 |
一、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实践历程 |
二、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中的障碍与不足 |
第三节 比较法观照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反思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检讨 |
二、功能视角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价值之反思 |
第四节 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 |
一、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 |
二、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厘定 |
第五节 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改革的若干初步设想 |
一、有限统一原则在海事管辖权布局中的践行 |
二、海事习惯规则在海事管辖权运作中的措置 |
三、特别关怀理念在海事管辖权价值中的引入 |
四、有进有退策略在海事管辖权拓展中的运用 |
结语:源于自体法,超越自体法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译着类 |
三、中文期刊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外文期刊类 |
六、外文论着类 |
七、外文案例类 |
八、英文法规类 |
九、网址报刊类 |
附录 :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发展大事记 |
博士就读期间科研成果 |
博士论文后记 |
(2)论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概述 |
第一节 航运破产中实现船舶优先权过程中涉及的冲突问题 |
一、冲突的原因——立法目的的不同 |
二、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所涉冲突的具体范畴 |
三、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中程序冲突的具体表现 |
第二节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
二、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则 |
第二章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一节 破产案件的破产管辖与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争议 |
一、破产案件的破产管辖争议 |
二、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争议 |
第二节 美国的破产管辖与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 |
一、美国的破产法院及破产管辖 |
二、美国的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 |
三、美国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之争 |
第三节 我国破产管辖与船舶优先权诉讼管辖冲突的解决 |
一、对美国经验的借鉴 |
二、由海事法院审理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理由 |
第三章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冲突与解决 |
第一节 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的冲突 |
一、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船舶扣押 |
二、破产程序开始后的船舶扣押 |
第二节 美国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冻结制度的实践 |
一、美国的破产自动冻结制度 |
二、美国破产自动冻结的解除 |
三、美国破产程序中的船舶扣押 |
第三节 其他国家关于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的实践 |
一、德国破产保护与船舶扣押 |
二、澳大利亚的破产保护与船舶扣押 |
第四节 我国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制度冲突的协调 |
一、对国外经验的分析与借鉴 |
二、冲突的具体协调办法 |
第四章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债权申报及受偿的冲突与解决 |
第一节 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申报与债权确认问题 |
一、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申报 |
二、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确认 |
第二节 航运破产程序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问题 |
一、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顺位 |
二、破产程序中船舶的拍卖执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论提单的管辖权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综述 |
3.研究目的 |
4.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提单管辖权条款及其效力认定问题 |
1.1 提单管辖权条款 |
1.1.1 提单管辖权条款简述 |
1.1.2 关于提单管辖权条款权的争论 |
1.2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认定 |
1.2.1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准据法问题 |
1.2.2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限制问题 |
1.2.3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排他性问题 |
1.3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司法实践 |
1.3.1 认为提单管辖权条款无效的司法实践 |
1.3.2 认为提单管辖权条款有效的司法实践 |
第二章 海事诉讼管辖权及其行使方式 |
2.1 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
2.1.1 权力理论 |
2.1.2 公平理论 |
2.1.3 中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
2.2 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 |
2.2.1 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管辖的行使方式 |
2.2.2 大陆法系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 |
第三章 提单管辖冲突成因 |
3.1 提单管辖冲突 |
3.2 提单管辖冲突的成因 |
3.2.1 表面原因 |
3.2.2 根本原因 |
第四章 提单管辖冲突的解决 |
4.1 国际层面的协调 |
4.1.1 统一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评判的标准 |
4.1.2 进一步制定加强法院管辖权的规则 |
4.2 内国立法的支持 |
4.2.1 完善协议管辖制度 |
4.2.2 引入拒绝管辖制度 |
4.2.3 承认先诉管辖制度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海事诉讼视角内我国应对域外禁诉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禁诉令制度概述 |
(一) 禁诉令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 禁诉令制度的法律性质 |
(三) 禁诉令制度的法律价值 |
1. 禁诉令制度的优势 |
2. 禁诉令的弊端 |
二、中国法下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法律措施 |
(一) 针对中国诉讼的禁诉令实证研究 |
1. 西霞口案( (2016)最高法民再15号) |
2. “FORTUNECLOVER”轮案 |
3. “NORD LUNA”案 |
4. “新泰海”案 |
5. “Long Charity”轮案 |
6. 域外禁诉令对我国海事诉讼的影响分析 |
(二) 我国海事诉讼对域外禁诉令的司法应对 |
1. 海事强制令制度 |
2. 海事强制令应对域外禁诉令的可行性 |
3. 海事强制令应对域外禁诉令的不足 |
(三) 行为保全制度对域外禁诉令的应对 |
三、外国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比较研究 |
(一) 英国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法律制度 |
1. 英国法下的禁诉令制度 |
2. 英国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法律措施 |
(二) 美国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法律制度 |
1. 美国法下的禁诉令制度 |
2. 美国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法律措施 |
(三) 欧盟国家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法律制度 |
1. 欧盟法下的禁诉令制度 |
2. 欧盟应对域外禁诉令的法律措施 |
四、中国法下应对域外禁诉令法律制度完善 |
(一) 我国海事诉讼领域遭受禁诉令趋势预测 |
(二) 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 |
1. 构建我国禁诉令制度——关于禁诉令的签发 |
2. 构建我国禁诉令制度——关于禁诉令的执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概述 |
(一) 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含义 |
(二) 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构建模式 |
1. 影响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构建的基本因素 |
2. 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构建模式及我国所属类型 |
二、现有制度下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及问题 |
(一) 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 |
(二) 我国海事对人诉讼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海事犯罪行为惩治与海事刑事案件管辖分析 |
(一) 海事犯罪行为的惩治现状及分析 |
(二) 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管辖现状分析 |
1. 未授予海事法院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之背景 |
2. 公检法三机关的海事刑事案件职责现状 |
3. 试点海事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现状 |
四、我国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 |
(一) 《海事诉讼法》第8条案例检索及分析 |
(二) 《民事诉讼法》第34条案例检索及分析 |
(三) 我国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放弃“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原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悖 |
2. 缺乏对提单管辖权条款的认定标准规定 |
五、我国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 |
(一)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权制度司法实践现状 |
(二)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权制度方面的问题 |
1. 我国存在重实体管辖轻非实体管辖的立法态度 |
2. 涉外海事请求保全申请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
六、完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 引入对物诉讼制度 |
(二) 建立我国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 |
1. 建立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2. 建立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3. 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大体设计 |
(三) 完善我国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权制度 |
1. 修改《海事诉讼法》第8条的有关规定 |
2. 适当放宽对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权形式的要求 |
3. 建立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认定规则 |
(四) 完善我国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权制度 |
1. 明确实体海事诉讼管辖权和非实体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区分 |
2. 取消《海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诉前”规定 |
3. 引入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与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概述 |
第一节 海事诉讼程序 |
一、海事诉讼的内涵及特征 |
二、我国海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破产程序 |
一、破产程序的运行 |
二、包含跨境因素的海事破产程序的特殊性 |
第二章 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产生冲突的原因 |
第一节 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设立目的不同 |
一、海事诉讼程序以保护特定主体利益为目的 |
二、破产程序以公平分配为目的 |
三、特定主体利益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 |
第二节 不同国家之间的立法及司法差异 |
第三章 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的表现 |
第一节 启动程序的前置条件的冲突—管辖权冲突 |
一、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同一海事纠纷拥有管辖权 |
二、不同国家法院对同一跨境海事破产案件拥有管辖权 |
第二节 海事债权清偿程序与破产债权清偿程序的冲突 |
一、海事债权的优先性与破产债权的平等性的冲突 |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程序与破产清偿程序的冲突 |
第四章 协调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冲突的方案 |
第一节 依据主要利益中心地确定管辖权归属 |
一、过分依赖指定管辖的弊端 |
二、确定管辖归属的建议 |
第二节 债权清偿顺序 |
一、确定海事破产案件受偿顺序的方案 |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跨境海事破产立法 |
一、国际上对跨境破产中程序冲突的协调方案 |
二、我国对于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处理方式 |
三、完善我国跨境海事破产案件处理程序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论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涉海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重要意义 |
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的立法现状与制度缺陷 |
(一) 我国有关海事诉讼管辖的立法与比较 |
1、协议管辖 |
2、地域管辖 |
3、专属管辖 |
(二) 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缺陷 |
三、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
四、结语 |
(8)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1.1.1 选题的由来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创新之处 |
1.4 主要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行性分析 |
第2章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 |
2.1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 |
2.2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 |
2.3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现状 |
第3章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 |
3.1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管辖协议有效性认定的具体标准 |
3.2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管辖协议的排他性效力分析 |
3.3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管辖协议效力的限制 |
3.3.1 国际公约对管辖协议效力的限制 |
3.3.2 国际原则对管辖协议效力的限制 |
第4章 尼日利亚法院作为协议选择法院的管辖权限 |
4.1 尼日利亚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限 |
4.2 尼日利亚联邦高等法院的管辖权限 |
4.3 尼日利亚州高等法院的管辖权限 |
第5章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评价及对我国的影响 |
5.1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评价 |
5.1.1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特点 |
5.1.2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之处 |
5.1.3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前景 |
5.2 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
5.3 我国企业关于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应对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海事诉讼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创新 |
一、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海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 |
(二)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特征 |
小结 |
二、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
(一)权力理论 |
(二)公平理论 |
(三)权力理论向公平理论的转变 |
(四)中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
三、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 |
(一)英美法系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 |
(二)大陆法系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 |
(三)中国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 |
(四)国际公约中海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方式 |
小结 |
四、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
(一)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表现与成因 |
(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小结 |
五、完善中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扣船管辖制度 |
(二)完善协议管辖制度 |
(三)承认先诉管辖制度 |
(四)引入拒绝管辖制度 |
(五)建立方便管辖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 ——从竞辖法院到适当法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范围界定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范围界定 |
第二节 研究背景 |
一、中国国际海事管辖权实证分析 |
二、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当前状况 |
第三节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一、论文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三、学术创新 |
第二章 影响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选择的因素 |
第一节 国际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的并存管辖 |
一、并存管辖产生的基础 |
二、并存管辖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海事货物索赔诉讼中的择地诉讼 |
一、择地诉讼的动因 |
二、择地诉讼与管辖权冲突 |
第三章 海事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扣押船舶 |
第一节 海事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
一、扣船确立海事管辖权的事实基础 |
二、扣船确立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
三、诉前扣船与对物诉讼 |
第二节 海事货物索赔人选择管辖权的限制 |
一、扣船法院实体管辖权制约的必要 |
二、扣船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的限制 |
第四章 海事货物索赔船方选择管辖权 |
第一节 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意图 |
一、避免货物索赔方择地诉讼对其不利 |
二、阻止货物索赔人在选择法院诉讼 |
三、迫使货物索赔人接受法院选择条款 |
第二节 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方式及依据 |
一、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方式 |
二、提单或运输单证中选择法院管辖条款的性质 |
三、船方选择管辖权的依据 |
第三节 船方选择管辖权的效力 |
一、认定运输单证中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 |
二、运输单证中选择法院管辖条款本身的效力 |
三、运输单证中选择法院管辖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
第五章 法院选择管辖权 |
第一节 法院选择管辖权的意义及步骤 |
一、法院选择管辖权的意义 |
二、法院选择管辖权遵循的步骤 |
第二节 法院选择管辖权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
二、对等原则 |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四、不方便法院原则 |
五、平行诉讼与受理在先原则、事后承认原则 |
第三节 法院选择管辖权考量的因素 |
一、联系因素 |
二、可适用法律 |
三、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
四、便利性 |
五、诉讼成本 |
第六章 结论:协调管辖权冲突——现状与未来 |
一、协调管辖权冲突的现状反思 |
二、未来目标选择: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国际统一的最新发展 |
参考文献 |
四、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D]. 靳匡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D]. 张芊.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论提单的管辖权冲突[D]. 刘智聪. 广西大学, 2019(06)
- [4]海事诉讼视角内我国应对域外禁诉令法律制度研究[D]. 梁瑾慧.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我国海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实证研究[D]. 郭志磊. 海南大学, 2019(01)
- [6]海事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与协调研究[D]. 耿春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论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完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J]. 王国华,佟尧.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 [8]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研究[D]. 罗心甜. 湘潭大学, 2016(02)
- [9]海事诉讼管辖权研究[D]. 吕瑞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10]国际海事货物索赔管辖权的选择 ——从竞辖法院到适当法院[D]. 刘兴莉. 武汉大学, 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