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完善我国商标法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王雪琪[1](2021)在《民国药品商标设计艺术研究》文中认为早在明清时期欧风东渐,西药跟随西方传教士的传教活动就进入我国,但其最初只是作为传教的附带品,还谈不上与中国本土的中药抗衡。发展至民国时期,随着西方商品在中国市场的大量倾销,在医药领域西药所占比重日益提高。发展至1929年,当中药废止制度提出后,西药进入中国市场的数量剧增。在西药洪水滔天的冲击下,传统中药企业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机,在生死抉择的背景下,中药企业意识到药品宣传销售中商标设计的重要性。于是在现实性与紧迫性的双重压力下,中药的商标设计中大量将本土化的符号与西方的设计语汇进行融合,从而开辟了近代药品商标的设计思路,产生了众多题材丰富、手法多样、寓意鲜明、时代风格突出的优秀药品商标设计。从目前遗留的民国药品商标中,可以清楚直观地捕捉到国人在面对西方文化冲击时的种种探索和创新精神。清末民初的药品商标倾向于传统民族风格,发展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于西药普及、商标法颁布,药品商标出现了对于西方设计语言的模仿和借鉴。为此,本文通过对民国药品商标图形的比较与分析,论述民国时期商标法的不完善和人们对商标保护意识的淡薄,以至于药品商标设计中出现了近似、冒用、混用等设计杂象。与此同时,归纳整理民国商标设计中对传统符号和现代符号重新塑造的过程与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民国商标设计风貌和历经的摸索历程,以此改变中国近现代平面设计中商标设计研究不足的现状,希望对当今中国药品领域的商标设计有所参考和启发。
吴雯[2](2021)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文中提出我国十四五纲要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意识也不断提高,高额的损害赔偿对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预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具有更加明显的效果。然而,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依据真实有效的证据。近年来,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且所指向的事实对于案件裁判较为关键。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中取证和举证难度较大。法官常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的具体数额,通常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只能参考多方面因素适用法定赔偿。行为人在诉讼外的自认往往是重要证据之一,对判赔金额产生较大影响。因缺乏明确的证据认定规则,实践中法官对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完善对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认定规则,更好的发挥诉讼外自认的证据价值,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法官进行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判。本文以芬兰美卓公司诉沈阳山泰公司商标侵权案为例,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梳理,对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并对涉及诉讼外自认的知识产权类案件进行考察,总结诉讼外自认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形式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而结合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点,探讨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本文研究重点是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诉讼外自认不同于诉讼中自认,其证明力大小需经法律程序的审查和相关证据的补充证明。对诉讼外自认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理论上对诉讼外自认与诉讼中自认进行对比分析,研究诉讼外自认的特点、表现形式、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次,考察诉讼外自认的适用现状,总结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诉讼外自认的审查程序和裁判说理;最后,结合理论与实践,分析诉讼外自认证明力认定过程中所必需的审查程序。诉讼外自认需经过法院的初步审查、双方当事人举证后,方可成为案件裁判的主要依据。本文在研究我国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国外有关诉讼外自认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立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征,对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提出有关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审查程序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完善建议。提高诉讼外自认的证明力,更好的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实践价值。
易继明,韩倩旎[3](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周围,文静[4](2020)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文中认为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了萌芽与起步、发展与探索、完善与繁荣等多个阶段。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不断丰富的竞争样态和违法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学界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理论为起点,以具体规范的合理适用为导向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术研究,有力地回应了法律实践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机遇期,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应当进一步突出多元的立法价值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秦斌[5](2020)在《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探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商业贸易的日益频繁及商标质量保障功能的崛起,商标许可制度开始步入历史舞台。商标许可一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又带来了商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的风险。为了保障附着于同一商标下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具有一致性、稳定性,为了尽可能不影响商标的识别性特征,以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对商标许可行为施以必要的限制便极为重要。我国商标法中虽然明确了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但未明确此义务的履行标准及未履行此义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使得该义务成为了一项不真正的义务,造成了现实中的履行情况不如人意。因此,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问题便值得研究。首先,针对是否应由法律强行规制此义务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社会主义政体及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考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乃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任何利益绝不能凌驾于社会公众利益之上。因此,由法律强行规制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极其必要。另外,针对实践中此义务履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笔者建议采用书面控制和实质控制双管齐下的做法。在具体判断中要以产品质量一致性标准为主,兼辅预期性标准,综合进行确定。最后,针对相关法律责任欠缺的问题。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的“裸许可失权”制度,结合我国实践,引入相应的弃权制度及增设必要的容忍制度。这种制度的设立既能督促商标许可人积极的履行质量监督的义务,又给予商标权人一定的弥补机会,即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积极的整改措施,保障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一致性。另外,在归责原则上,笔者建议商标法应明确商标许可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及连带责任,这样可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更多的选择权,获得更大的胜诉机会,切实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笔者的研究,能够丰富相关理论,为我国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些许参考建议。
孙植贤[6](2019)在《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文中认为商标承载着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长。《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最基本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从维持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角度给商标权予以补充性的保护,对保护商标权具有合理性。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有借鉴意义,具体表现在如增设一般性条款、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等。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述和解释,但存在着不齐备且不具备可操作性、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缺点。因此,建议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首先,要完善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包括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混淆行为、创设具备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性条款、加深两法联系、完善与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规定等;其次,要构建健全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尝试确立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丰富民事责任形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等。
张爱[7](2019)在《从实然走向应然: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商标共存最早是由普通法系中的商标善意共存原则演变而来,经美、英等国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发展,国际组织及世界各国对商标共存均有立法。在我国,市场上相同或近似商标共存的客观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司法实务中判决允许商标共存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我国2013年新《商标法》的重大修订中,体现了对商标侵权的判定从原本的“绝对近似”过渡到了“混淆性近似”,加之引入了先用权制度,为讨论商标共存制度提供了合法性空间。因此,商标共存现象在我国是已经被接纳的客观存在。但另一方面,对于商标共存问题,在我国仍是一个被理论研究和司法探索的问题,在立法上商标共存至多是一个灰色的模糊区域,主要是用解释论方法来论证商标共存制度的合法性。易言之,商标共存在我国商标法上并无正式“名位”,更无规范的制度。为了保护诚实信用的商标使用人,维护公平竞争、高效有序的经济市场,同时也为司法提供明确系统的法律依据,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和权威,对商标共存进行系统考察,求证理论依据,建构制度规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具有深刻的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证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阐述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界定商标共存的概念。商标共存的定义是指在同一法域内,由于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约定或者存在不可归责的事由,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合法地使用或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构成要件也包括:一是在同一个法域之中;二是存在多个不同主体;三是市场主体之间有约定或者存在不可归责的事由;四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合法地使用或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次,分析商标共存现象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四种:未注册商标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共存、已注册商标的共存以及已注册商标与商业标志的共存;最后,对商标共存产生的四大原因——历史的遗留、合作的成果、审查的疏漏、贸易的扩张,分别举例说明。第二部分,考察国内外商标共存制度相关的实然法状况:首先,考察国际立法及包括美、英、欧盟及德国的典型域外立法;其次,通过对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中的制度比较,厘清共有与共存的概念区分、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法律地位、与商标转让许可的关系等;最后得出基本结论:我国商标法上共存制度缺失、与共存的相关规定不完善、实际执行中标准模糊。第三部分,回归权利本质探讨商标共存制度的合理性:首先,从商标法的目的、原则及商标共存的价值追求分析,认为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经营活动本身为主,附带维护消费者利益,且商标共存符合权利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追求利益平衡、公平、高效的法律价值;其次,商标作为凝结商誉的一种非物质性财产,法律有必要保护市场主体诚实信用的经营行为下所积累的商誉;商标权本质上作为一种私权,如果权利人同意他人使用相抵触的商标,应允许共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将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一概而论,认为公共利益由于私益,甚至可以限制私益;最后,说明商标共存符合国际商标立法的一般做法及市场经营的实际需要。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提出建立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应然法设计。首先,厘清商标共存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考量商标共存的核心要素有:一市场主体之间是否达成合意,二是否存在不可归责的事由;“混淆可能性”的法律地位需要重新定位,纠正滥用“混淆可能性”标准的情形;对于商标共存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具有一般合同的效力,应予承认;其次,从实体、程序这两方面对商标共存制度作出立法上的建议,包括建议对共存协议实习备案制度;最后对行为人对共存商标的使用规范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董凡[8](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泺茜[9](2019)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盱眙龙虾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与我国“三农”建设关系最为紧密的知识产权,大量的地理标志本身多以农产品为载体,在实施产业兴村强县行动、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培育农产品品牌等方面都卓有成效。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为农业、农户来带助益的用时,其在制度实施和市场实践也存在着诸多不协调甚至冲突。目前,中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可以归纳为双轨制、三部门体制,这使得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一直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这之中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本文中的“盱眙龙虾案”便是此类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权人,其使用是一种天赋的自然性权利,无需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权人的许可,但现实状况总,被要求征收许可费或被起诉侵犯商标权的情况多有发生。因此,亟待立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给出统一的解决方案。本文采用个案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以期能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基本概述,从基本定义、特点属性、保护意义、保护现状和保护难点五个落脚点探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理论属性。第二部分以实证角度从盱眙龙虾案出发,详细介绍该案案情和法律关系,针对该案提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含地名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问题,并对该权利冲突问题背后成因做出探析。文章的第三部分列举出国际社会应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主要做法,以及介绍了相关的保护模式并对各个模式作出评价。第四部分介绍了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应对方案,首先整体上指出了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的大致思路,确立如合理使用原则、同等保护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等正确的基本原则,其次要完善商标法做好部门衔接,再次要重构保护模式建立专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最后还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控体系。
邵沈梅[10](2018)在《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分析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开始,通过解释老字号的内涵和特征阐述研究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及保护老字号的必要性,并深层次剖析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纳出在该冲突的现状下有关老字号保护存在的问题。然后进一步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对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归类,分为有历史传承人和无历史传承人两种情形下权利的冲突。在权利双方均非老字号历史传承人的情况下,表现为以在先权利为基础原则,判定商标权是否能用以对抗字号权;在老字号后人与公私合营的商业老字号引发权利冲突的情况下,案件类型表现为老字号后人无权使用而构成商标侵权,以及老字号后人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使用老字号两种情况。最后,根据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形式,论文提出了解决冲突的老字号保护建议。老字号并非一般的商号,有其特殊性,老字号蕴含了特定的文化历史底蕴,其独有的历史性、传承性、独特的工艺性等特征决定了对老字号的保护不适宜单纯采用对一般商号的保护原则。现有的法律远无法实现对老字号的保护及解决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完善相关立法才能为建立老字号的特殊保护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为行政和司法确权明确指引,防止出现相同的情形不同的确权和裁判结果。首先,立法上要完善老字号保护的法律规定,确立字号权的法律地位,规定老字号的特殊保护制度,具体可以借鉴法国、德国、美国等欧美国家关于商号权的法律规定。行政上可以建立字号,尤其是老字号与商标审查的交叉检索,防止老字号被抢注商标,或者商标被登记为企业字号,并且扩大对老字号的驰名商标保护,对利用老字号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予以严格的处罚。老字号的商标权与字号权确权的平行并存,互相之间没有交叉检索为引发权利冲突埋下了种子。企业名称登记的区域登记制度,没有建立对其他区域知名老字号及其商标权的交叉检索制度,加剧了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因此,只有从确权环节调整两老字号与商标权关系,建立完善的行政确权程序,从确权的初始阶段减少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可能性,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两种权利在实际经营中发生冲突。此外,在老字号争议的司法审判中,首先以在先权利为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但对于老字号后人使用老字号的不能一概认定侵犯公私合营商业老字号的权利。对于依据诚实信用、正当合理使用老字号,并为老字号的技艺传承作出贡献的老字号后人,应当允许其一定范围内使用老字号。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问题折射的是我国在老字号保护方面法律的缺位,老字号是一种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精髓,应当得到延续和发扬,对老字号的保护应当构建立法、行政、司法全方位的法律保护。
二、浅议完善我国商标法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完善我国商标法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药品商标设计艺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关于选题 |
1.2 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期刊、硕博论文类 |
1.2.2 国内相关着作文献综述 |
1.3 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民国时期的药品市场 |
2.1 本土国药 |
2.1.1 国药发展历史 |
2.1.2 民国国药市场 |
2.1.3 知名本土品牌 |
2.2 外来药品 |
2.2.1 西药的发展历史 |
2.2.2 西药输入中国市场 |
2.2.3 知名西药品牌 |
2.3 商标立法 |
2.3.1 商标法的颁布 |
2.3.2 法规的不平等性 |
2.3.3 法规的争议性 |
3 民国药品商标的设计 |
3.1 本土文化下的设计 |
3.1.1 以中国汉字为主 |
3.1.2 以中国传统图形为主 |
3.1.3 中国传统风格图文结合 |
3.2 .外来文化下的设计 |
3.2.1 以外来文字为主 |
3.2.2 以外来风格图形为主 |
3.2.3 外来文化图文结合 |
3.3 中外融合下的设计 |
3.3.1 以中外文字结合为主 |
3.3.2 以中外图形融合为主 |
3.3.3 中外图文结合 |
4 民国药品商标设计杂象 |
4.1 商标设计的近似与相似 |
4.1.1 西文发音字形相似 |
4.1.2 中文发音文字近似 |
4.1.3 不同属性商品中文发音及字形相似 |
4.1.4 药品商标图案近似 |
4.1.5 同属性药品图案相似 |
4.1.6 不同属性商品图案近似 |
4.2 商标的冒用与混用 |
4.2.1 商标的冒用 |
4.2.2 商标的混用 |
4.3 防伪标志出现与应用 |
4.3.1 文字防伪 |
4.3.2 更新注册防伪 |
4.3.3 广告宣传商标防伪 |
4.3.4 增加多种商标防伪 |
4.3.5 注册系列商标防伪 |
4.3.6 重复图案防伪 |
4.3.7 版纹防伪 |
4.3.8 肖像防伪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图片出处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卓商标侵权案”基本情况及主要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件一审 |
二、案件二审 |
第二节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
一、诉讼外自认是否具有证明力 |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三、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
第二章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 |
一、诉讼外自认的特点 |
二、司法实践中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 |
三、本案中诉讼外自认证明力的判定分析 |
第二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一、商标侵权判定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 |
二、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 |
三、本案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特点 |
二、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三、本案中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
第三章 关于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思考 |
第一节 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意义 |
一、丰富举证类型,降低举证难度 |
二、降低法官裁判风险,提高诉讼效率 |
三、提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判赔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
第二节 诉讼外自认适用现状考察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诉讼外自认适用的司法现状考察 |
二、诉讼外自认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建议 |
一、明确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外自认的证据能力 |
二、增加关于诉讼外自认证明力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
三、合理分配诉讼双方对诉讼外自认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历程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萌芽与起步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探索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繁荣 |
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与探索 |
(一)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
三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适用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商业贿赂行为 |
(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六)商业诋毁行为 |
(七)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四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
(一)进一步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元化立法价值体系 |
(二)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 |
(三)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
(5)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商标许可行为及其引发的质量保障问题 |
第一节 商标许可概述 |
一、商标许可历史沿革 |
二、商标许可的意义 |
第二节 商标许可引发的质量保障问题 |
一、商誉受损 |
二、商标功能被弱化 |
三、贬损消费者信任 |
第三节 商标许可人的质量监督义务问题 |
一、历史沿革 |
二、义务性质 |
三、问题与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美国法中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研究 |
一、“裸许可”概念 |
二、美国法中的质量监督履行标准 |
三、美国法中的“裸许可失权” |
第二节 部分国家或地区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规定 |
一、部分国家对于质量监督义务的重视 |
二、台湾地区的“完全市场规制” |
第三节 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的“平衡点” |
二、“裸许可失权制度”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品质保障功能 |
一、品质保障功能概述 |
二、品质保障功能要求许可人履行质量监督义务 |
第二节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一、作为商标立法目的的消费者权益 |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许可人履行质量监督义务 |
第三节 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许可中的体现 |
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许可人履行质量监督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的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的内容 |
一、慎重选择被许可人 |
二、许可合同的签订 |
三、质量监督义务的履行 |
第二节 明确法律责任 |
一、增设弃权制度 |
二、增设被许可人的抗辩权 |
第三节 明确归责原则 |
一、连带责任 |
二、无过错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保护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商标权的界定与保护 |
一、商标权的基本内容及特征 |
二、和商标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比较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联系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区别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合理性分析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义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权保护的现状与缺陷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现状 |
一、明确不正当竞争内涵并保护商标权 |
二、细化各类商品仿冒和混淆行为 |
三、完善法律责任承担体系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司法现状 |
一、未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三、淡化商标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立法缺陷 |
一、条款不齐备且不具可操作性 |
二、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域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标权保护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 |
第三节 基于域外反不正当竞争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经验参考 |
一、增加一般条款 |
二、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构建公益诉讼制度 |
第四章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保护商标权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有关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
一、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并完善混淆行为 |
二、增加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性条款 |
三、进一步加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间的关联 |
四、完善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规定 |
第二节 构建健全的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
一、确立追究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
二、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丰富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形式 |
四、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从实然走向应然: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商标共存之现象分析 |
1.1 商标共存的概念界定 |
1.1.1 商标共存的定义 |
1.1.2 商标共存的构成要件 |
1.2 商标共存的主要形式 |
1.2.1 未注册商标的共存 |
1.2.2 未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共存 |
1.2.3 已注册商标的共存 |
1.2.4 已注册商标与商业标志的共存 |
1.3 商标共存原因分析 |
1.3.1 历史的遗留 |
1.3.2 合作的成果 |
1.3.3 审查的疏漏 |
1.3.4 贸易的扩张 |
2 商标共存制度的实然法考察 |
2.1 对域外法的考察 |
2.1.1 商标共存的国际法渊源 |
2.1.2 美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演变 |
2.1.3 英国《商标法》相关的规定 |
2.1.4 德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2.1.5 欧盟《欧共体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 |
2.2 对我国《商标法》的考察 |
2.2.1 商标共有与商标共存 |
2.2.2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
2.2.3 商标共存与转让、许可 |
2.2.4 混淆标准的错位认识 |
2.2.5 商标共存与先用权制度 |
2.3 对我国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的考察 |
2.3.1 商标共存协议的提交阶段 |
2.3.2 商标近似与混淆可能性标准 |
2.3.3 包容性增长理论的形成 |
2.4 基本结论 |
2.4.1 商标法上共存制度缺失 |
2.4.2 与共存的相关规定不协调 |
2.4.3 实际执行中标准模糊 |
3 商标共存的合理性分析 |
3.1 商标共存符合商标法的目的 |
3.1.1 商标法立法目的及原则 |
3.1.2 商标共存的价值追求 |
3.2 商标共存符合商标权的基本理论 |
3.2.1 商标的本质 |
3.2.2 商标权的性质 |
3.3 商标共存符合国际商标立法一般做法 |
3.4 商标共存符合市场经营的实际需要 |
4 商标共存制度的应然法构建 |
4.1 商标共存制度构建的核心内容 |
4.1.1 商标共存考量的核心要素厘定 |
4.1.2 “混淆可能性”的法律地位 |
4.1.3 商标共存协议效力判断的确定 |
4.2 商标共存的制度设计 |
4.2.1 商标共存的实体条件厘正 |
4.2.2 商标共存协议的程序设计 |
4.2.3 商标共存的使用行为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盱眙龙虾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一) 国内研究动态 |
(二) 国外研究动态 |
(三) 文献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案例研究的方法 |
(二) 文献研究的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一) 创新之处 |
(二) 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 |
第二节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性质 |
第三节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义 |
第四节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 |
第五节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难点 |
第二章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盱眙龙虾案”的案情简介 |
第二节 “盱眙龙虾案”的历史追溯 |
第三节 “盱眙龙虾案”的问题提出 |
第四节 “盱眙龙虾案”的问题原因 |
第三章 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专门法模式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二节 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三节 反不正当法保护模式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四节 国际协议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定 |
第四章 加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标法》、做好部口门衔接减少冲突发生 |
第三节 重构保护模式建立专门法律体系 |
第四节 健全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分析 |
一、老字号的概念 |
二、老字号的特征 |
三、老字号保护的必要性 |
四、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剖析 |
一、公私合营的历史原因导致老字号权属不明 |
二、恶意竞争者受利益驱动冒用老字号 |
三、保护老字号的法律缺位 |
四、保护老字号的行政确权程序不完善 |
五、保护老字号的司法实践标准不统一 |
第二章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无历史传承人的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 |
一、字号权先于商标权取得 |
二、商标权先于字号权取得 |
第二节 有历史渊源的传承人主张字号权引发与商标权冲突 |
一、老字号后人使用老字号构成商标侵权 |
二、老字号后人依诚实信用合理使用老字号 |
第三章 老字号与商标权冲突及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解决冲突的立法保护建议 |
一、法、德、美对于解决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则和规定 |
二、完善我国关于保护老字号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解决冲突的行政保护建议 |
一、建立字号之间及字号与商标交叉检索数据库和行政程序 |
二、增加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和争议程序 |
三、建立老字号数据库并纳入商标申请在先权利的审查 |
四、增加对老字号驰名商标的认定比例 |
五、严格处罚对老字号的侵权行为 |
第三节 解决冲突的司法保护建议 |
一、适用在先权利原则 |
二、兼顾利益平衡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浅议完善我国商标法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药品商标设计艺术研究[D]. 王雪琪. 北京印刷学院, 2021(09)
- [2]诉讼外自认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以“美卓商标侵权案”为例[D]. 吴雯. 兰州大学, 2021(02)
- [3]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4]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J]. 周围,文静.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5]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探析[D]. 秦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权保护[D]. 孙植贤.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1)
- [7]从实然走向应然:论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构建[D]. 张爱. 宁波大学, 2019(06)
- [8]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以“盱眙龙虾案”为例[D]. 王泺茜.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10]老字号与商标权的冲突及保护研究[D]. 邵沈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