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代理论——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文文献综述)
张治宇[1](2016)在《合作行政法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重构与应用》文中提出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正在政治哲学层面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想构建基础扎实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需要从政治哲学到法哲学再到行政法哲学的系统重构。当代政治哲学最大的困境是被喻为“诸神之争”的价值冲突问题。化解主观性价值冲突的方法是寻找价值共识的客观性基础,这一基础就是合作。合作政治哲学的核心观点是:现代政治的最高价值是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最终提升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合作法哲学以合作政治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点是: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合作行政法哲学以合作法哲学为基础,其核心观点是:行政法最高价值目标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合作关系,这一观点就是“合作论”,以合作论为基础构建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就是“合作行政法”。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大部分:引言部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详细的分析了本选题的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梳理出本选题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对现有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规划出本选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包”。第一章是“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检讨”。本章首先对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诸学说进行了梳理,将其从价值论的角度归纳为“管理论”、“控权论”和“综合论”三大阵营,并对三大阵营的国内外的流派、学说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其次,对三大阵营学说加以反思和检讨,这一检讨是从“何谓行政法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应该扞卫何种价值”两个层面展开的,并具体分析指出了管理论的价值陷阱、控权论的价值盲点和综合论的价值迷茫。第二章是“合作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本章首先提出了行政法哲学重构的两大思路:第一,从对峙模式向统一模式的转换;第二,从主观价值分析法向客观价值分析法转变;其次,分析了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的根源——“诸神之战”,梳理了学术思想史上破解迷局的理论尝试;再次,从客观价值论的角度提出了“合作政治哲学”的理论主张:现代政治应该最大程度的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就是合理的、正义的,反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就是不合理的、不正义的;最后,对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合作思想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章是“合作论的法哲学基础”。本章首先以“合作政治哲学”为理论前提,提炼出了合作法哲学的理论内核:法就是一整套维护、保障和修复人类合作关系的规范的总称。法律既不应该以权利为本位,也不应该以义务为本位,而是应该以合作为本位:凡是有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的就是正义的法律,凡是不利于促进和扩大良性社会合作关系的法律就是非正义的法律;凡是有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就应该支持,凡是不利于社会合作的行为,法律则应该加以禁止;其次,回溯从古希腊到近代的法哲学思想,从“源”和“流”两个方面大致梳理出传统法哲学背后的一条合作法哲学暗线。第四章是“合作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之言说”,是全文的核心所在。首先,本章从“合作法哲学”出发,具体分析了“官民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官民之间是一种代理型合作关系“两大命题,初步架构起“合作论”之理论逻辑;其次,用“代理型合作关系”这一核心概念对公法六大关系(人民与权力机关之间关系、权力机关与政府之间关系、政府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关系、法院与政府之间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本上提出了“合作论”的核心命题:行政法从本质上说是构建、保障和修复“官”“民”之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并将这一总命题分解为三个子命题:1、行政法是构建“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2、行政法是保障“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3、行政法是修复“官”“民”间代理型合作关系的法;最后,从“有利于应对当前行政法治难题”和“有利于承接民族文化传统”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合作论”的理论优势。第五章是“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应用”。首先,本章将法律原则划分为“作为指导原则的法律原则”和“作为特别规范的法律原则”,并依照这一分类和其内在学理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诸学说进行了反思和检讨;其次,提出了在“作为指导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该确立“可接受性原则”,在“作为指导原则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应该引入“便宜原则”的观点,并希望通过这种引入形成由法治原则承担“规则的基础和指引”、由合理性原则承担“漏洞补充”、由比例原则承担自由裁量权控制,由便宜原则承担“创制规则的例外”的基本原则群。第六章是“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制度中的应用”。首先,本章通过分析发现未来行政主体制度构建的发展道路应该是一种公私合作模式,这种公私合作模式表现为一种行政主体的多中心化格局。合作行政主体制度强调的私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彼此之间应该形成一种高度关联、深度互动、有效合作的关系。本文通过对“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数据管理中心”立法实践案例充分说明了通过推进法定机构改革有利于形成“官”“民”间“高度关联、深度互动、有效合作的关系”。其次,指出行政诉讼的核心功能是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代理型合作关系。修复代理型合作关系既需要救济权利,还需要修复信任。修复信任的途径主要是同时进行认知干预和情绪干预。认知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将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作为共同被告,从而将民众的负面认知归因给违法乱纪的行政公务人员,为政府组织的公信力设立“防火墙”。情绪干预的主要方法是,在行政诉讼中增设赔礼道歉判决作为一种辅助判决方式,以降低受害人的负面情绪水平,为修复信任奠定基础。
胡越,朱伟[2](2015)在《“管理论”与“控权论”的社会因素比较引发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行政法研究始终无统一的理论基础,导致我国行政法研究陷于迷茫之中。"管理论"与"控权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经典,都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但必然与各国的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研讨和比较这两种经典理论所产生的历史、政治、经济等社会因素,可以启发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思路,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将是符合我国自身社会因素的存在。
汤晓峰[3](2014)在《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研究国内外现有关于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借鉴美国和欧盟等航运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采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和归纳演绎等方法,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要素做了系统、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立法实践,对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为建立健全航运法律体系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与理论支撑。本文的基本内容分为六章:第1章绪论。确定本文的研究主题。首先,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阐释研究本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了解与掌握与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的理论发展脉络,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再次,明确了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最后,确立了本文研究的基本框架,并阐明创新点。第2章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并着重分析航运市场准入的特殊性;其次,运用经济学的进入壁垒和市场理论分析说明航运市场准入应当受到经济规律的调整;再次,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说明当市场失灵时法律规则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规范作用;最后,确定法经济学原理为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从跨领域、多学科的视角分析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从而确立了本文的基本理论架构。第3章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着重分析在政府主导下航运市场准入的制度架构,以及航运企业与航运市场对此的评价,遵循“政府主导——企业需求——市场调节——法律规制”的主线,阐释在理论层面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第4章国际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本章着重分析了美国、欧盟等航运立法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以及WTO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出共性规律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借鉴。第5章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通过评估当前我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反思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种种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第6章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困的具体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阐释我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健全和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汤晓峰[4](2013)在《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航运法》出台在即,航运市场准入制度是航运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航运经济是市场经济,允许何种航运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参与者进入航运市场首先要由市场来选择。当市场失灵时,政府便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立法是国家制定社会政策的主要方式之一。法律既是行使国家职能的主要依据,也是抑制公共失灵或政府失灵的主要措施。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航运市场准入制度,应当按照"市场选择—政策—调整—法律约束"这条理论脉络,综合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理论等学科,从一个跨学科、多领域的视角来分析航运市场准入理论框架。
姜起民[5](2011)在《论科研项目行政奖励程序之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科研奖励程序有利于制约科研奖励法律关系主体滥用奖励权,保护受科研奖励者的合法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科研行政奖励程序之缺失表现在科研奖励公务人员程序意识淡薄,科研奖励实践中的暗箱操作以及对科研奖励程序的监督不力等方面。在科研行政奖励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建立专家论证评审制度,必要时要采取听证制度,并建立与完善异议处理机制。
张利锋[6](2010)在《税收法治视野下的纳税服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纳税服务引进中国十几年了,但是始终不能正常发育,甚至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位,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法律移植过程中孤立主义和工具主义的影响,在于忽视对引进制度所蕴含法律精神的研究,在于制度生长缺乏所需的思想理念养分的支持。第一章通过对征管改革历程的回顾,揭示了我国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巨大征管压力下的被动选择,是建构而不是进化的产物,由于建构基础――支撑纳税服务的精神理念在中国的缺失,在权力意识的惯性下,纳税服务实际是在被作为控管工具使用,饱含民主精神、权利意识的制度设计实际是运行在权力的框架中,这是纳税服务在中国没有生命力而呈现种种乱象的根本原因。第二章介绍了支撑纳税服务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内含的国家与其国民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纳税服务的逻辑起点;“纳税人权利本位论”和“政府代理理论”分别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角度证明了税务机关由行使权力向提供服务转轨的价值上的应然;“税收债务关系说”对征纳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均衡则是纳税服务被实然选择的理由;“税收遵从理论”对纳税遵从类型的辨析为纳税服务与权力行使廓清了疆域;“新行政理念”打破公共服务垄断和开放性对话的理念为纳税服务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第三章在纳税服务蕴含法律精神的启示下,笔者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纳税服务体系的设想:在为纳税服务腾出发展空间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应淡化权力意识、心悦诚服接受税收债务关系说、深刻认识纳税遵从理论,放弃唯我独尊的权力优势地位,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当做对自己的解放;在确立纳税服务根本地位的问题上,应深刻认识到纳税人本位的申报制是税务机关在依靠权力模式无力解决庞杂问题时,通过税收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努力走出困境的一种理性转轨和现实选择,与此相应的纳税服务,亦应作为最基础层面的最基本制度予以关注;在解决纳税服务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上,可采由“社会契约论”引出的“是投资者而不是公司在和国家订立税收契约”的观点,强化投资者责任;在纳税服务与权力行使疆域划分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应该主要提供核心的以税务稽查为代表的维护税收秩序、惩处恶意不遵从行为的公权力特征鲜明的公共服务,而将一般的非执法行政行为的纳税服务交给社会力量去办理;在明确纳税服务界限的问题上,应该正确认识纳税评估性质;在税务机关、纳税人、社会中介机构的定位问题上,可采取“纳税人的申报表经执业中介机构签字后,再被税务机关认定有问题,则由中介机构对签约纳税人承担赔偿责任”,藉此保障申报质量和实现对纳税人主体地位的尊重;在纳税服务相关主体和纳税服务手段的问题上,应着力分别发展税务机关外的两个民间组织,一是社会中介机构,一是纳税人协会。
董宏伟[7](2010)在《激励与约束:行政裁量适用的理性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致行政行为目的随之不断转化,加之行政效率、行政法治及个案正义的客观要求,皆为行政裁量权适用的存续提供了现实基础。然社会事务的纷繁多样及裁量执行者的主观判断,难免会使行政裁量迷失于僵化与泛滥的两个极端,而致裁量目的难以达成。故为消除此现象,在裁量界限的确定过程中引入激励理论与行政控权理论,并基于此而构建一整套相对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实为行政裁量适用路径的合理探寻。
姜起民[8](2009)在《政府代理论与若干行政法理论基础关系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什么是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尚未达成共识。政府代理论是依据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标准,借助民法代理原理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理论基础,该理论与其他行政法理论基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区别与联系。
姜起民[9](2009)在《政府代理论与若干行政法理论基础关系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政府代理论是以我国政体为基础,借助民法代理原理所形成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与其他行政法理论基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文中就政府代理论与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和政府法治论的关系进行了探析。
张丹妍[10](2008)在《行政裁量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裁量权行使的理想状态应该是既能保证行政活动的灵活性,又能有效控制行政裁量的恣意性。围绕这一目标,本文采用了理论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分析方法,从多学科的视角出发,分析行政裁量的性质;切入行政裁量权运行过程,揭示行政裁量权运行中的影响因素;运用各个学科领域的理论思考如何规范行政裁量权,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路径。首先本文从行政法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等角度分析了行政裁量权的概念,认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结合多学科的理论综合的、动态的研究行政裁量权。在行政裁量权运行过程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了传统行政控权理论、行政伦理理论、激励理论和交往行为理论,提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方法:(一)传统方法上的利用行政目的和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二)行政伦理的约束;(三)有效的激励机制的约束;(四)合共识的约束,即通过程序约束、遵循先例、行政和解制度来促进行政主体间关于行政裁量共识的达成。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研究思路上,跳出了一般研究行政裁量权文章的思路,即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原因——控制行政裁量权滥用的策略,而是从多学科的角度、运用多种理论综合分析行政裁量权的运行过程和影响因素,从而得出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方法。(二)应用交往理论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分析,突出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裁量行使中的作用。
二、政府代理论——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代理论——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1)合作行政法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重构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以及研究的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方法 |
一、何为法学研究方法? |
二、法学研究方法之梳理 |
三、本研究的方法论选择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检讨 |
第一节 传统行政法基础理论之诸学说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综合论 |
第二节 行政法基础理论诸学说之检讨 |
一、何谓“行政法基础理论”? |
二、行政法何为? |
小结 |
第二章 合作论的政治哲学基础 |
第一节 重构之基本思路 |
一、对峙模式向统一模式的转换 |
二、从主观价值分析法向客观价值分析法转变 |
第二节 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与破解迷局 |
一、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困境 |
二、“诸神之争”化解中的“珍珑棋局” |
第三节 合作理念下政治哲学基础之重构 |
一、“诸神之争”的破解与现代政治哲学核心价值的确立 |
二、合作政治哲学的社会基础 |
三、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合作精神 |
小结 |
第三章 合作论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合作政治哲学下法哲学之重构 |
一、合作还是对峙? |
二、合作法哲学之理论内核 |
三、合作法哲学之权利义务观 |
第二节 合作法哲学之源流梳理 |
一、合作法哲学之源 |
二、合作法哲学之流 |
小结 |
第四章 合作论: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之言说 |
第一节“合作论”之理论逻辑 |
一、“官”“民”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 |
二、“官”“民”之间是一种代理型合作关系 |
第二节“合作论”的理论视野与内涵 |
一、“合作论”的理论视野 |
二、“合作论”之基本命题 |
第三节“合作论”的理论优势 |
一、“合作论”有利于应对当前行政法治难题 |
二、“合作论”有利于承接民族文化传统 |
小结 |
第五章 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应用 |
第一节 法律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 |
一、法律基本原则 |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可接受原则与便宜原则之引入 |
一、可接受原则的引入 |
二、便宜原则的引入 |
小结 |
第六章 合作论在行政法基本制度中的应用 |
第一节 合作论在行政主体制度中的应用 |
一、合作理念引入行政主体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理念下行政主体制度创新:法定机构改革 |
第二节 合作论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应用 |
一、修复“官”民合作关系——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 |
二、代理型合作关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修复对象 |
三、认知干预与情绪干预——“官”民信任修复的基本路径 |
四、确立双重被告——认知干预的制度创新 |
五、增设赔礼道歉判决——情绪干预的制度创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管理论”与“控权论”的社会因素比较引发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典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概述 |
1.“管理论”的优势与不足。 |
2.“控权论”的优势与不足。 |
3. 影响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社会因素。 |
二、“管理论”产生的社会因素 |
1. 历史因素。 |
2. 经济因素。 |
3. 政治因素。 |
三、“控权论”产生的社会因素 |
1. 历史因素。 |
2. 经济因素。 |
3. 政治因素。 |
四、“管理论”与“控权论”的社会因素比较 |
五、对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启示 |
(3)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2.1 市场准入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2.2 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篇章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航运市场准入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
2.1.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2 航运市场准入的概念与分类 |
2.1.3 航运市场准入的特殊性 |
2.2 航运市场准入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进入壁垒 |
2.2.2 市场均衡与市场失灵 |
2.2.3 寻租与政府失灵 |
2.3 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学理论基础 |
2.3.1 立法与法的价值 |
2.3.2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理论 |
2.3.3 行政法的平衡论 |
2.4 航运市场准入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 |
2.4.1 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则 |
2.4.2 科斯理论下的航运企业、航运市场与航运法 |
第3章 航运市场准入的制度要素 |
3.1 政府主导下的航运市场准入 |
3.1.1 政府干预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
3.1.2 政府干预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与表现形式 |
3.1.3 政府干预航运市场准入的途径 |
3.2 航运企业视野下的市场准入 |
3.2.1 航运企业的性质 |
3.2.2 航运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法律形态 |
3.2.3 航运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法律责任 |
3.2.4 企业理论在航运市场准入中的深化 |
3.3 航运市场规律下的市场准入 |
3.3.1 航运市场的自主选择功能 |
3.3.2 航运市场对航运企业的选择 |
第4章 国际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4.1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 |
4.1.1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简况 |
4.1.2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2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立法 |
4.2.1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简况 |
4.2.2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3 国际公约关于航运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 |
4.3.1 GATS市场准入义务 |
4.3.2 GATS规则与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 |
4.3.3 GATS框架下中国航运市场的开放 |
第5章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5.1 航运市场准入的主体 |
5.2 航运市场准入的内容 |
5.2.1 航运市场准入的形式 |
5.2.2 航运市场准入的条件 |
5.2.3 航运市场准入的程序 |
5.3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评估 |
5.3.1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总体评价 |
5.3.2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所取得的成效 |
5.3.3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存在的不足 |
第6章 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之反思 |
6.1.1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矛盾 |
6.1.2 航运市场准入监管缺位 |
6.1.3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缺位 |
6.2 一般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6.2.1 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 |
6.2.2 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主要内容 |
6.2.3 建立相应的航运市场退出机制 |
6.3 特殊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6.3.1 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 |
6.3.2 邮轮市场准入 |
6.3.3 自由贸易区航运市场准入 |
6.4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6.4.1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指导思想 |
6.4.2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行政监管 |
6.4.3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准入条件 |
6.4.4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外资准入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航运市场准入及其特性 |
(一) 航运市场准入的界定 |
(二) 航运市场准入的特征 |
1. 开放性与国际性。 |
2. 地位的重要性。 |
3. 准入标准的复杂性。 |
4. 行业的周期性。 |
二、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的综合分析 |
(一) 经济学理论之借鉴 |
1. 供给、需求与市场均衡。 |
2. 市场失灵。 |
(二) 社会学理论之借鉴 |
1. 制度理论。 |
2. 制度理性选择理论。 |
(三) 法学理论之升华 |
1. 法理学。 |
2. 行政法学。 |
三、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理论脉络的初步构想———法律的经济分析 |
(一) 市场机制下的航运市场准入 |
(二) 制度层面下的航运市场准入 |
(三) 法学领域内的航运市场准入 |
(5)论科研项目行政奖励程序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科研项目奖励程序的意义 |
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行政奖励程序之缺失 |
三、科研项目实施的行政奖励程序之完善 |
(6)税收法治视野下的纳税服务(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缺失了法治内涵的我国纳税服务 |
一、纳税服务的内涵 |
二、迷失了本性的纳税服务 |
三、迥异于西方的发展道路 |
四、纳税服务引进中的孤立主义 |
五、纳税服务移植中的工具主义 |
第二章 纳税服务法律定位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纳税人权利本位论 |
三、政府代理理论 |
四、税收债务关系说 |
五、税收遵从理论 |
六、新行政管理理念 |
第三章 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我国纳税服务体系 |
一、纳税服务理念的更新 |
二、纳税服务定位的明确 |
三、纳税服务边界的廓清 |
四、纳税服务主体的确立 |
五、纳税服务手段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7)激励与约束:行政裁量适用的理性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客观前提:行政裁量存续之必要 |
(一) 行政法治要求 |
(二) 行政效率要求 |
(三) 个案正义要求 |
二、两个极端:行政裁量泛滥与僵化的博弈 |
(一) 过度自由:行政裁量适用的泛滥 |
(二) 裁量怠慢:行政裁量适用的僵化 |
三、理性选择:行政裁量激励与约束的叠加 |
(一) 理论基础:控权理论与激励理论的援引 |
(二) 适用路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8)政府代理论与若干行政法理论基础关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代理论的内涵 |
二、政府代理论与若干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关系 |
1. 政府代理论与政府法治论 |
2. 政府代理论与平衡论 |
3. 政府代理论与公共利益本位论 |
4. 政府代理论与控权论 |
(10)行政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2. 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分析 |
2.1 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法学解释 |
2.2 从多学科角度分析行政裁量权 |
2.3 本文对行政裁量权的理解 |
3 对行政裁量权性质认识的历史考察 |
3.1 规范主义视角下对行政裁量权的否定 |
3.2 功能主义视角下的行政裁量权的自由 |
3.3 公共行政的治道变革对行政裁量权的反思 |
3.4 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4 行政裁量权的现实分析 |
4.1 传统行政法方法的不足 |
4.2 行政裁量权的运行过程分析 |
4.3 行政裁量权的目标构成 |
4.4 影响行政裁量权的因素分析 |
5 行政裁量权应然规范的理论思考 |
5.1 传统控权理论在规范行政裁量权上的局限性 |
5.2 行政伦理对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借鉴 |
5.3 激励理论对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借鉴 |
5.4 交往理论对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借鉴 |
6 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路径思考 |
6.1 传统方法上的约束 |
6.2 行政伦理的约束 |
6.3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6.4 合共识的约束——交往理论的运用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政府代理论——我国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文参考文献)
- [1]合作行政法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重构与应用[D]. 张治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2]“管理论”与“控权论”的社会因素比较引发的启示[J]. 胡越,朱伟. 学理论, 2015(04)
- [3]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汤晓峰.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8)
- [4]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理论基础分析[J]. 汤晓峰. 经济与管理, 2013(03)
- [5]论科研项目行政奖励程序之完善[J]. 姜起民. 法制与社会, 2011(12)
- [6]税收法治视野下的纳税服务[D]. 张利锋. 吉林大学, 2010(05)
- [7]激励与约束:行政裁量适用的理性应对[J]. 董宏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 [8]政府代理论与若干行政法理论基础关系探析[J]. 姜起民. 理论月刊, 2009(09)
- [9]政府代理论与若干行政法理论基础关系探析[J]. 姜起民. 行政与法, 2009(06)
- [10]行政裁量权研究[D]. 张丹妍. 西北大学,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