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解析(论文文献综述)
梁士伟[1](2021)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始终与社会发展同向而行。高校肩负着培养人才和推进科技发展的重任,而高校教师又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连接高校与学生的纽带。高校教师作为学术创新的带头人,无论是在科学研究还是教育教学方面,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保护高校教师的权利,有助于大幅提升高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我国高校整体的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然而作为高等教育界的中坚,高校教师权利却频频受到侵害。这些负面现象极大地挫伤了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给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高校教师权利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高校教师权利包括一般性权利和职业性权利,本文重点研究高校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以及相应的保护制度。通过深入研究《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高校教师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总结众多学者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而分析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寻找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上,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设立了一些比较有借鉴价值的制度,如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建立竞争性和灵活性兼具的薪酬制度等对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进行保护。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范围、文献综述、核心概念界定、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除去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的内容,对《教师法》中规定的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进行分类。然后介绍了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第二部分是“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首先介绍了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分别为法的平等价值理论、法的秩序价值理论、法的正义价值理论以及教师发展理论。其次介绍了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分别是统一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第三部分是“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对调查问卷、访谈记录进行分析总结,进而介绍了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二是规定行政部门和高校管理职责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责任规定不清、法律法规对高校的行政管理规定有待完善。三是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包括聘任制合同内容不完善、聘任过程缺乏监督,四是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机制有待完善,分别是高校教师申诉中的听证程序规定不够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存在局限性、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存在一定局限性、诉讼与人事争议仲裁衔接不当等。第四部分为“国外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这一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法国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并根据这些制度总结出了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一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及时更新教育法律法规、建立配套的地方性教育法律法规、完善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相关规定。二是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管理责任,包括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明确高校的管理责任。三是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在相关规定中改进聘任制合同内容、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规范教师聘任制度。四是改进法律救济措施,健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机制,包括细化申诉中的听证程序、扩大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诉讼与人事争议仲裁的衔接等。
周笑梅[2](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陈秀红[3](2021)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中国人口生育率已走向低迷,“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期望人口生育率提高的政策目标也并未达到预期。为此,国家已开始出现调整生育支持的政策导向,学界也在探讨生育支持的对策建议,但学界并未从主体行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支持的实现机制。鉴于此,本文从福利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了“生育福利”概念,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的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运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构建起问题分析的主要框架,即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根据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关于需要问题的理论探讨,从中获得对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理论启示。第一,生育福利需求来自城市女性对真实生育困境的个体感受和表达。第二,生育福利需求是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嵌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形成的。第三,生育福利需求不是漫无边际的各种“想要”和“偏好”。结合理论层面对生育福利需求的讨论和界定,运用质性访谈的方法来发现城市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通过现实困境来反映福利需求。研究发现,城市女性主要面临三种生育福利需求:一是“生不起、养不起”的经济支持需求,二是“孩子谁来看”的儿童照顾服务支持需求,三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生育权益保护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福利需求。其次,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生育福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家庭主义供给策略,家庭是福利供给的主体而非客体,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不足。从国家供给视角来看,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有效缓解生育导致的经济压力;二是儿童医疗保障不足以缓解医疗服务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增加了育儿成本。从市场供给视角来看,来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生育保护职业福利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强制性就业保护和生育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生偏离,二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生育保护职业福利存在失衡现象。从社会供给视角来看,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主要表现为:一是供给总量缺口巨大,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二是供给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公”退“民”进,民办营利性市场机构成为主要力量;三是供给内容重“教”轻“保”,难以满足日常照护需求;四是机构资质缺乏,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历史传统、国家建构、福利价值以及治理结构等四个维度,对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剖析。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生育福利供给存在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家庭的无限责任。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公私边界的“流动性”。从价值基础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暂不具备福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借此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难以实现生育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责任的大幅扩张。从政府治理来看,当前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协同以及政府社会性规制不足等问题,借此分析社会主体在生育福利供给中表现匮乏以及市场主体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等问题。研究发现,在推动社会化儿童照顾服务的进程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难以实现儿童照顾的社会化。另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因生育行为而导致就业权益遭到损害。再次,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构建和完善我国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启示价值。分别选取了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四个国家。美国,在现金或实物福利供给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为主;服务支持方面,在政府选择性干预基础上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规制难以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难以有效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和就业权益。在德国,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基于多方合作的社会保险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给付;托育服务供给走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对劳动力市场主体严格的生育保护规制较好实现了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兼容;在瑞典,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政府给予高水平、普惠性的福利津贴;托育服务供给方面,以政府公立为主,非营利组织介入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极大促进了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兼容,最大限度实现了女性生育保护和就业保护的双重需求;日本,在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合作的保险给付为主;托育服务方面,以政府供给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使得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且难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基于对四个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经验总结,从中获得有益启示:一是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二是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三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四是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机制进行了总体框架的设计。首先,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国家的主导性责任应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重塑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权利、社会投资和性别平等四大基本理念;第二,明确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责任。其次,建立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与合作机制,从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第二,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国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在分析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要使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变得更具指导价值,不应仅仅关注多元主体之间静态的、应然的规范性责任划分,更应该从动态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在福利供给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克服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实践困境,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
冯昕瑞,刘明兴[4](2020)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对工资待遇问题的网络诉求——基于全国网络问政平台的大数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对全国性网络问政平台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中2008~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留言进行大数据分析,本文比较了不同编制身份的教师在留言数量、诉求内容及其演变趋势上的异同点,发现教师工资体制的差异会显着影响不同编制身份教师的诉求倾向,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办教师对于公务员以及非公办教师对于公办教师的跨身份比较效应和全国不同区域之间的跨地区比较效应在逐渐增强,且相关的比较内容不断细化。本文建议健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宏观工资调控机制,抑制过度的比较效应。
吕志强[5](2020)在《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事业单位招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完善其招聘制度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尽管事业单位招聘在法制环境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实践层面仍暴露出起步晚、发展慢等问题,具体表现在招聘程序不够规范、政策落实仍不到位、招考方式不尽科学等诸多细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亟需补充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能否科学有效,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社会职能的实现,只有建立健全完备的选人用人制度并彻底落实,才能为公共事业选到合适的优秀人才。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通过对D县级市事业单位相关人事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围绕着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制度的现状与问题,从政策背景到理论基础,从现状分析到建议对策,从法制环境建设到招聘方法,从流程制度的科学性到招聘队伍专业性提升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审慎地思考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关键环节。本研究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意义以及针对这一问题的现有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基础;第三部分对D县级市的事业单位招聘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四部分分析D县级市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优化事业单位工作的具体对策。本文虽然较为深入地分析了事业单位招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但在理论层面上仍存在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郭昌盛[6](2019)在《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实践为例》文中提出户口违约金条款在我国存在不同辖区法院不同判决、同一辖区不同法院不同判决、同一法院不同年份不同判决以及不同争议性质不同判决的司法实践。各地、各级法院在户口违约金争议上的裁判不一源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对违约金制度的过度谨慎。在经济新常态下,应当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对劳动法上的违约金制度进行完善,以回应现实需求。修改的方向是放宽乃至取消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之外的违约金禁止;同时,国家应当对劳动关系中的意思自治进行干预,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一定的限制。
郭创拓[7](2019)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权利本位理念日益彰显,多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基本稳定,权义配置结构日趋合理,经费治理逻辑理路逐渐成型。但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还缺少法律层面的规范建构,碎片化的经费治理现状,极大地消解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本应取得的成效,增加了经费治理的难度。为肯定和巩固当前经费治理改革成果,同时也为未来经费治理改革提供价值指引与制度保障,实现经费治理改革与经费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必要制定专门性的国家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法律法规,实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于法有据”,同时,通过深化经费改革使得立法更具权威。基于法制建构的角度,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规范的供给,为统一协调的经费治理提供法制基础,实现经费治理的协调性、系统性与权威性,为实现创新型国家的伟大战略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欲实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法治化,需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概念内涵、宗旨理念、主体类型、权义配置以及法律责任与救济等作深入解析与精准定位,从而为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立法提供路径导向和制度建构等方面的建议。首先,相较于传统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无论是在治理理念、主体类型、治理方式还是治理导向等方面均有本质的不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涉及经费投入与分配、支出与使用、评价与问责全过程。经过四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正逐步由简单准用公共财政预算治理向构建符合公共财政属性和科研活动基本规律的经费治理范式转变。其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以权利本位为宗旨,以学术导向、学术自由、学术目的为基本价值导向,为真正做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服务于而非凌驾于科研活动,使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回归手段与工具定位,需确保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劳动报酬权以及科研奖励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效能要从传统的遵从绩效向结果绩效转化,同时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秩序以服务科研活动为目的。再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契合科研活动的基本规律,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的。基于此,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应坚持契约合作、适度干预、预算调整以及科研激励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契约合作强调国家与科学之间的关系,适度干预侧重于调整科研资助机关与科研人员的关系,预算调整的目的在于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权,而科研激励则有利于实现经费治理由事后惩罚向事前、事中引导转变。复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主体的法律形塑是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改革的逻辑起点。为破解当前经费治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弊端,需深入解析经费治理主体的内在特征与行为品性,明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主体的开放性、异质性以及制衡性特征,以实现多元经费治理主体的类型化解析。又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权义配置应打破传统的职权主义配置思维,以功能适当性为基本原则,以“任务—功能—机构”为逻辑链条,以治理决策的正确性与治理效能的最有效发挥为评价标准,合理配置科研资助主体、科研执行主体、科研监督主体以及科研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最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应以科研宽容为基本原则,充分考量科研项目合同公私法融合的法律属性,构建起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类型梯度化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的法律责任体系,并构建其包括协商、申诉以及司法诉讼在内的权利救济体系,为科研人员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
徐云辉[8](2019)在《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公益性岗位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为理论视角,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比较研究与综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解析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运行情况,在厘清制度发展中的困境及其成因基础上,明确公益性岗位制度实质,提出今后该项制度的发展路径,力图为促进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的可持续、良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本世纪初,受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刻影响,国有企业多年积累的大批冗员亟需安置和再就业,同时,国家治理模式变革也进一步引发了中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变迁和转型,因而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受到政策社会取向、维稳思维及路径依赖的共同作用和影响,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应运而生。公益性岗位制度在其建立之初,安置了大批国企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政策性失业人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制度逐渐形成了通过政府开发和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岗位,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该项制度运行以来,在市场就业之外,开拓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渠道,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失业压力,较好地补充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力量,有助于降低失业率、增加社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本文认为公益性岗位制度是产生于经济社会转型及变革时期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政策,其实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过渡性的、非正规的就业途径。公益性岗位制度是中国就业保障政策从补偿性福利思维向积极性福利转型的有益探索,更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从依赖福利转向工作福利的一种实现手段。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发展至今已历经十余年,已逐渐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相继帮扶了数百万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发挥了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难题和补充公共服务力量的双公益作用,也成为了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方式。但作为一项保障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性安排,公益性岗位制度发展、变迁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滞后性和单一性等特征,制度由于原有的惯性或路径依赖而陷入非效率的锁定状态,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岗位制度尚缺乏理论支撑和顶层设计,政策体系存在风险和漏洞,公共资金投入大幅增长,管理行政成本不断上升,而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并存在退出机制与市场就业衔接不畅等现象和难题。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给政府部门、基层服务平台带来困扰,而且导致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心理失衡,形成了岗位依赖,在一定程度上还引发了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风险。为此,本研究以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为对象开展了访谈及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不同省市公益性岗位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重点分析了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和瓶颈,探求科学合理的解决途径。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对中国仍然巨大的就业压力,作为就业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维持公益性岗位制度可持续、高质量地运行对促进和保障困难群体就业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中的困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反思,运用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等理论解释、分析,研判制度的实质和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吸收、借鉴国外积极促进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经验,本文提出了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转型目标,即建立积极的“双公益”型公益性岗位制度。围绕目标的实现,公益性岗位制度转型应坚持四个原则,分别是以就业困难群体发展需要为导向,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为切入点,以我国社会治理转型为契机,以拓宽资金渠道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重点。在明确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积极“双公益”型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即在构建“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的过程中,在制度的“入口”即确定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或聘用人员范围时坚持优先机制,实现需要优先、自愿优先、适合优先;在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层面坚持统筹机制,实现制度统筹、开发统筹和管理统筹;在制度“出口”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帮扶岗位时实行转化机制,实现渐退机制、岗位机制、市场机制;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资金实行多元筹资机制。
苏戈[9](2019)在《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双轨制用工作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常见用工方式,在该过渡时期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在深入改革的当下,双轨制用工所引发的问题越发凸显,亟待从根本上解决。现实来看,事业单位中存在着普遍的用工“双轨制”现象,双轨制用工模式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有无编制身份区分为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劳动者。二者在单位中的工资薪酬、单位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渠道、单位内民主权利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本文研究现有文献资料,剖析用工双轨制产生的背景,通过相关案例总结出用工双轨制造成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分析事业单位用工双轨制所造成法律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结论。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的内涵和产生背景。分析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的内涵与特征,并探讨事业单位用工双轨制产生的背景。第二部分,案例与法律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法对涉及事业单位编外劳动者同工同酬诉求的案例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出事业单位用工双轨制造成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即同工不同酬、制度性身份歧视和劳动力市场体制性分割。第三部分,对造成相关法律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重点分析。发现主要原因是:计划经济时期身份管理体制的残留、集体劳权弱化和工会作用缺失、单位内既得利益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以及我国禁止就业与职业歧视的立法滞后。第四部分,提出解决双轨制用工所造成法律问题的对策。根据上文对法律问题以及原因的分析,本文从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两个层面对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带来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即:在法律制度层面上通过增强同工同酬权利的可诉性、构建符合编外劳动者的工会制度与完善我国禁止就业与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以保障编外劳动者的劳动平等权;在单位管理制度层面上,通过建立新型用工管理制度和平等合理的薪酬分配体系,来实现薪酬分配的公平合理。本文研究发现:第一,在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外员工在相似或相同的岗位工作上,因身份编制的不同,而在待遇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第二,事业单位用工双轨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制度层面的身份歧视和劳动力市场体制性的分割,其原因与我国体制转型不彻底、集体劳权弱化和工会作用缺失、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滞后以及既得利益者维护自身利益有关。据此,本文建议:化解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问题的思路不能仅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改进,法律存在自身的局限性,体制性的弊病需要体制性改革来化解。问题的解决需要在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两个层面共同发力,即必须在法律制度层面增强同工同酬的可诉性、完善我国禁止就业与职业歧视的法律制度以及构建符合编外劳动者的工会制度来保障编外劳动者的劳动平等权。同时,在单位管理制度层面构建新型用工管理模式和公平合理的薪酬分配体系。
张钟月[10](2018)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于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公务员法》用于调整公务员的人事关系,但对于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其聘用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没有予以明确,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其调整范围,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足。2014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完善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制度,让聘用人员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制,而《条例》并没有体现聘用合同的基本性质,合同内容也不够完善,使得聘用合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仍较为薄弱。本文在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基本理论和聘用合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从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出发,深入剖析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并运用现代合同法制理论,提出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构思路。本文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单独为事业单位用人管理制度立法只是权宜之计,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取消聘用合同,统一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在现阶段针对聘用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法治完善,并在新的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启动后,正式取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制度的统一体系中进行规制,充分发挥聘用合同制度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围绕论文研究背景、意义、研究方法等内容进行论述,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第二部分主要就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性质、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进行一些考察分析,找准当前社会发展语境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第三部分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演进过程出发,剖析了其在设计层面和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
二、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解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1)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范围 |
(四)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五)核心概念界定 |
1.高校教师 |
2.权利 |
3.职业性权利 |
4.法律保护 |
(六)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 |
一、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概述 |
(一)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的内容 |
1.教育教学权 |
2.学术自由权 |
3.民主管理权 |
4.薪酬福利待遇权 |
5.获得公正评价权 |
6.教师培训权 |
(二)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
1.实体法中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的保护制度 |
2.程序法中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的保护制度 |
二、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
(一)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
1.法的平等价值理论 |
2.法的秩序价值理论 |
3.法的正义价值理论 |
4.教师发展理论 |
(二)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1.统一性原则 |
2.灵活性原则 |
三、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现状调查问卷研究 |
1.研究设计 |
2.指标设计 |
3.统计数据处理与分析 |
4.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实现现状分析 |
(二)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
2.规定行政部门和高校管理职责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3.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4.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机制有待完善 |
四、国外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 |
1.美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 |
2.德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 |
3.法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 |
(二)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1.及时更新教育法律法规 |
2.建立配套的地方性教育法律法规 |
3.完善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相关规定 |
(二)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管理责任 |
1.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 |
2.明确高校的管理责任 |
(三)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
1.在相关规定中改进聘任制合同内容 |
2.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规范教师聘任制度 |
(四)改进法律救济措施,健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机制 |
1.细化申诉中的听证程序 |
2.扩大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 |
3.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4.加强诉讼与人事争议仲裁的衔接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3)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法 |
1.2.2 质性研究法 |
1.3 重要概念界定 |
1.3.1 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福利 |
1.3.2 生育与生育福利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
2.1.1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概念及关系的讨论 |
2.1.2 二孩政策下的人口生育率预测 |
2.1.3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研究 |
2.1.4 “全面二孩”背景下生育支持的对策讨论 |
2.1.5 福利多元主义在中国社会福利议题研究中的应用 |
2.2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分析 |
3.1 关于“需求”的理论探讨和启示 |
3.1.1 “需求”的理论探讨 |
3.1.2 需求理论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启示 |
3.2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的现实需求 |
3.2.1 儿童养育的经济支持需求 |
3.2.2 儿童照顾的社会服务支持需求 |
3.2.3 生育权益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主体供给的主要问题 |
4.1 国家——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 |
4.1.1 关于“去商品化”的理论渊源与现实测度 |
4.1.2 生育福利制度“去商品化”能力弱的主要表现 |
4.2 市场——用人单位对城市女性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 |
4.2.1 关于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涵义解析 |
4.2.2 用人单位对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的主要表现 |
4.3 社会——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 |
4.3.1 社会化托育服务概念界定 |
4.3.2 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的主要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历史传统: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 |
5.1.1 对“生生不息”血缘延续的极度重视决定了家庭对孩子抚育的高度责任感 |
5.1.2 “父慈子孝”的亲子双向义务结构对家庭养育孩子形成了规范性效用 |
5.1.3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强化了女性对孩子的抚育责任 |
5.2 国家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 |
5.2.1 服务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工业化建设需要 |
5.2.2 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需要 |
5.2.3 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
5.3 理念基础:暂不具备福利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1 福利国家具备福利形成和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2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遵循的是一种福利从属于生产的“生产主义”的发展理念 |
5.4 政府治理: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分工合作与社会性规制不足的问题9 |
5.4.1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 |
5.4.2 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 |
5.4.3 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6.1 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 |
6.1.1 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美国为例 |
6.1.2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德国为例 |
6.1.3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瑞典为例 |
6.1.4 东亚地区发达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日本为例 |
6.2 生育福利供给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1 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 |
6.2.2 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 |
6.2.3 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 |
6.2.4 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 |
7.1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 |
7.1.1 塑造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 |
7.1.2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供给责任 |
7.2 健全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及协同机制 |
7.2.1 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
7.2.2 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 |
7.3 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合作机制 |
7.3.1 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 |
7.3.2 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 |
7.3.3 健全国家对社会化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对工资待遇问题的网络诉求——基于全国网络问政平台的大数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体制的有关问题 |
(一)不同身份教师的工资体制 |
1.公办教师工资体制 |
2.农村特设岗位教师工资体制 |
3.临聘合同制教师工资体制 |
4.教师的津补贴 |
(二)教师工资体制改革的效果及面临的矛盾 |
二、数据来源及大数据文本分析方法 |
(一)数据来源 |
(二)基于词嵌入的特征工程和基于机器学习的文本分类 |
三、全国网络问政平台上的教师诉求分析 |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留言分析 |
1.诉求与教师工资体制改革同步波动 |
2.津补贴诉求逐渐增多 |
3.农村教师诉求显着攀升 |
(二)特岗教师留言分析 |
1.诉求周期与公办教师相似 |
2.津补贴诉求表现突出 |
(三)义务教育阶段临聘合同制教师留言分析 |
1.诉求周期与公办教师不同 |
2.并不强烈的城市教师诉求 |
四、教师留言中的比较效应 |
(一)日益增强的跨身份和跨地区比较效应 |
(二)教师工资体制影响比较效应强弱 |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一)明确宏观调控目标 |
(二)厘清管理部门的权责 |
(三)强化省级统筹体制 |
(四)有效规整教师身份差异的影响 |
(五)“层层”简政放权 |
(5)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事业单位招聘相关概念 |
一、事业单位 |
二、事业单位招聘 |
第二节 胜任能力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理论运用 |
第三章 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的现状 |
第一节 D县级市事业单位及其招聘的基本情况 |
一、D县级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
二、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情况 |
三、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影响因素 |
四、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基本程序 |
第二节 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情况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
二、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 |
三、调查问卷的统计及结果分析 |
第四章 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存在的问题 |
一、招聘计划浪费严重 |
二、岗位匹配度不高 |
三、考试区分度不足 |
四、招聘工作管理不到位 |
第二节 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考生获取工作体系滞后 |
二、招聘工作缺乏合理规划 |
三、考试方式设置不科学 |
四、考试管理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的优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招聘宣传及报名工作制度 |
一、健全事业单位招聘信息公开制度 |
二、扩大招聘信息的宣传 |
三、拓宽报名渠道 |
第二节 科学规划招聘工作 |
一、制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规划 |
二、合理设置事业单位岗位 |
三、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 |
四、科学设置招聘条件 |
第三节 优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方法 |
一、笔试科目合理化 |
二、面试方式多样化 |
三、探索多种招聘形式 |
四、重视招聘中考察的作用 |
第四节 加强事业单位招聘的制度建设 |
一、完善招聘管理制度建设 |
二、强化人事监督和问责 |
三、建立试用期满考核制度 |
四、建设招聘专业化队伍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我国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演变与困境 |
(一)《劳动法》中违约条款的概括规定 |
(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条款的限缩 |
(三)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面临的困境 |
二、户口违约金条款的人事争议裁判 |
三、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劳动争议裁判 |
(一)“京外”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劳动争议裁判 |
(二)“京内”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劳动争议裁判 |
1. 将户口违约金条款认定为赔偿或补偿性条款 |
2. 将户口违约金条款认定为违约条款 |
3. 用人单位未兑现落户承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三)劳动争议中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功能审视 |
四、违约金制度的地方立法突破 |
五、违约金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主体视角下违约金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违约金制度完善具体建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结语 |
(7)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典型问题分析 |
二、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现状检视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学术史梳理及其述评 |
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
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制度构建方面的研究 |
三、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法律责任体系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的进路与方法 |
一、研究进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重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范畴的界定 |
第一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概念解析 |
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概念 |
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法律特征 |
三、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概念 |
第二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范围及方式 |
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范围界定 |
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基本方式 |
第三节 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制度沿革 |
一、试点探索阶段(1979-1999) |
二、基本确立阶段(2000-2011) |
三、深化改革阶段(2012-至今) |
第二章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宗旨及其理念 |
第一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宗旨 |
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宗旨的文本审视 |
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宗旨的应然定位 |
三、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宗旨的规范表达 |
第二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理念的嬗变 |
一、保障科研人员权利 |
二、提升经费治理绩效 |
三、维护经费管理秩序 |
第三章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基本原则的提炼 |
第一节 契约合作原则 |
一、科学社会契约的内涵及其发展沿革 |
二、契约精神的体现以及制度保证 |
三、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契约精神的拓补 |
第二节 适度干预原则 |
一、政府干预的理论缘起及其政策沿革 |
二、国家干预的行为品性及其界限厘定 |
三、国家干预的范式转换及其责任变迁 |
第三节 预算调整原则 |
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理论基础 |
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规范性质 |
三、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的规范运行 |
第四节 科研激励原则 |
一、管控型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模式的不足 |
二、激励型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机制的优势 |
三、激励型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模式的建构 |
第四章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主体形塑 |
第一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 |
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法律关系的基本构造 |
二、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主体的现状 |
第二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主体类型化解析 |
一、类型化的内涵及其功能 |
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主体的类型 |
第三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主体的内在品性 |
一、开放性 |
二、异质性 |
三、制衡性 |
第五章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权义配置 |
第一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权义配置的失衡 |
一、科研资助主体权义配置冲突 |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权义配置缺失 |
三、项目依托单位权义配置失衡 |
四、科研人员权义配置失衡 |
五、科研监督主体统筹协调不足 |
第二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权义配置的基准 |
一、职能主义经费治理权义配置的缺陷 |
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权义配置的逻辑进路 |
三、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改革的功能主义考量 |
第三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权义配置的优化 |
一、科研资助主体的权义配置 |
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权义配置 |
三、项目依托单位的权义配置 |
四、科研人员的权义配置 |
五、科研监督主体的权义配置 |
第六章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责任体系 |
第一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责任的现状检视 |
一、简单准用公共财政法律责任 |
二、责任承担主体的单一化 |
三、重事后惩罚而轻事前事中引导 |
四、过度刑法化 |
第二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评价的宽容原则 |
一、科研宽容的规范证成 |
二、科研宽容的适用界限 |
三、科研宽容的法治路径 |
第三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责任的规范建构 |
一、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化 |
二、责任类型结构的梯度化 |
三、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
第四节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协商机制 |
二、申诉制度 |
三、司法救济 |
结语:迈向权利本位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价值 |
1.1.3 现实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视角 |
1.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2 研究视角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及难点 |
1.4.1 研究视角的创新性 |
1.4.2 研究方法的创新性 |
1.4.3 研究目标的创新性 |
1.4.4 研究过程的难点和不足 |
第2章 文献述评 |
2.1 公益性岗位制度研究述评 |
2.2 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述评 |
2.2.1 国家层面的公益性岗位法规政策 |
2.2.2 各地出台的公益性岗位政策性文件 |
第3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中国就业制度的变迁及路径依赖 |
3.1 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
3.1.1 经济体制转型 |
3.1.2 国有企业改革 |
3.1.3 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及行政体制改革 |
3.1.4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转型 |
3.2 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的原因 |
3.2.1 维护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稳定的需要 |
3.2.2 满足社会成员对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
3.2.3 计划安置就业的路径依赖与维护国企改革的现实选择 |
3.3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的意义分析 |
3.3.1 从直接的经济补偿到提供就业岗位援助 |
3.3.2 从保障基本生活到促进社会融入 |
3.3.3 从被动下岗分流到主动提供社会服务 |
第4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情况—基于部分省市公益性岗位制度现状的实证研究 |
4.1 我国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基本情况 |
4.2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分析——以吉林省为例 |
4.2.1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制度发展历程与建设情况 |
4.2.2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人员构成 |
4.2.3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情况调查实证分析—基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视角 |
4.2.4 吉林省不同类别公益性岗位案例调查分析——基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部门视角 |
4.2.5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制度社会效益分析 |
4.3 东中南部5省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对比分析 |
4.3.1 五省公益性岗位政策体系建设 |
4.3.2 五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
4.3.3 五省公益性岗位管理体制 |
4.3.4 五省公益性岗位筹资渠道及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
4.3.5 五省公益性岗位制度的综合比较 |
第5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成因 |
5.1 岗位依赖 |
5.1.1 出口不畅 |
5.1.2 “一岗难求”现象 |
5.2 制度风险 |
5.2.1 政府负担过重 |
5.2.2 非正规就业产生了新的排斥 |
5.2.3 公共服务作用发挥不充分 |
5.2.4 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不适应就业发展趋势 |
5.3 困境的成因 |
5.3.1 制度原因 |
5.3.2 结构原因 |
5.3.3 体制原因 |
第6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优化—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
6.1 公益性岗位制度优化的必要性 |
6.2 其他国家及地区积极促进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经验及启示 |
6.3 公益性岗位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优化路径 |
6.3.1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目标 |
6.3.2 “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构建需要坚持的四个原则 |
6.3.3 “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9)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的内涵与产生背景 |
(一)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的内涵 |
(二)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的产生背景 |
二、案例分析与凸显的法律问题 |
(一)案例的汇总介绍 |
(二)案例的理论分析 |
(三)凸显的法律问题 |
三、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造成法律问题的原因 |
(一)计划经济时期身份管理体制的残留 |
(二)单位内既得利益者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 |
(三)我国禁止就业与职业歧视的立法滞后 |
(四)集体劳权弱化和工会作用缺失 |
四、解决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造成法律问题的对策 |
(一)法律制度层面 |
(二)管理制度层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本文研究方法 |
2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理论分析 |
2.1 事业单位的理论解析 |
2.1.1 事业单位的内涵 |
2.1.2 事业单位的定位 |
2.2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理论解析 |
2.2.1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性质的三个分析维度 |
2.2.2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比较分析 |
2.3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
3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现状剖析 |
3.1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历史沿革 |
3.2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发展现状 |
3.2.1 聘用制: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 |
3.2.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聘用合同立法的评价 |
3.3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制度设计层面存在的问题 |
3.3.2 制度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 |
4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4.1 完善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4.2 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4.2.1 确立聘用合同主体双方的平等地位 |
4.2.2 明确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内容体系 |
4.2.3 完善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
4.2.4 健全聘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 |
4.2.5 推进聘用合同的管理与落实 |
4.3 前景展望:推动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并轨运行 |
4.3.1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适用模式探讨 |
4.3.2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轨的未来发展路径 |
5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解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研究[D]. 梁士伟.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
- [3]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D]. 陈秀红. 山东大学, 2021(10)
- [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对工资待遇问题的网络诉求——基于全国网络问政平台的大数据研究[J]. 冯昕瑞,刘明兴.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20(03)
- [5]D县级市事业单位招聘问题研究[D]. 吕志强.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6]劳动法上违约金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司法实践为例[J]. 郭昌盛. 河北法学, 2019(10)
- [7]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问题研究[D]. 郭创拓.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2)
- [8]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D]. 徐云辉. 吉林大学, 2019(10)
- [9]事业单位双轨制用工法律问题研究[D]. 苏戈.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研究[D]. 张钟月. 四川师范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