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学者纵论网上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徐刚[1](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王莹[2](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文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支撑。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更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课题。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支撑,其现状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均衡、机制体制不完善、普法氛围不浓厚、自觉自信不充分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建设也面临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传承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多样性、地域人口因素现实性差异性等多方面制约,尚不能充分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渊源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成就和基本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和实施路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基于此,本文遵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原理和方法,立足中国国情和时代需要,旨在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科学内涵和理论依据,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和历史经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原因,提出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对策和前瞻性思考,以期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科学内涵的理解,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积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经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论文由导论、主体部分和结语构成。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从源头上探究了法治文化,辨析了法治文化相关概念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内涵的研究中,涵盖了对其主客体的甄别,对其特征属性的描述,并从物质、精神、制度和行为四重结构探究了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对其所遵循的客观规律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其战略价值所在。第二章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并不是无源之水,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则是其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有关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学理依据。中国历史和西方历史中的优秀法治文化建设思想,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三章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基本经验。重点阐述了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展现出不同特点。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在强化实践基础、深化法治理论以及人民法治认同三方面取得了不俗成就。同时,本章还阐释了法治文化建设在坚持基本国情,发挥改革创新精神,正确处理党与法、权与法、情理法三个方面的关系和不断坚持两个“三位一体”的重要经验。第四章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主要是从现实状况出发,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寻不足,以全面反映法治文化建设的全貌。在发展水平、体制机制、普法氛围、法治信仰等方面探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指出其主要制约是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意识形态斗争、地域人口因素上的影响。直面法治文化建设的问题根源所在,为下一步深入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第五章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基于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现实瓶颈与制约因素,围绕思想、制度、实践、文化、资源和国际六方面提出了路径选择,还从多元动力、责任监督、普法传播、文化创新、人才培育和法治评估机制等方面探讨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最后,从目标取向、实践要求、拓展方向阐述了对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未来发展的前瞻性展望。
孟佳琳[3](2020)在《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空间是基于现实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而延伸出来的新型社会样态,拓展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对人类的交往方式与思维方式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社会形态的发展与变革对当代高校大学生提出了新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求,对网络空间道德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高校网络道德教育虽然取得了显着成效,大学生在网络空间中呈现出积极向上的道德状态,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影响着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观念的形成与发展。本文通过阶级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明确提出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文化在社会规范层面的体现,并通过实证调研来获取更为准确而客观的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现状,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提供了现实依据。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分析。一是对网络空间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的阐释,认为网络空间是技术条件下的社会文化空间。二是对道德及道德的形成进行分析,认为道德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并在善恶矛盾和批判继承中不断发展的。三是对“道德教育”“网络空间道德教育”“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进行梳理,认为道德教育能够促进大学生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生成与发展。四是对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特征与意义进行诠释,彰显了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第二,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借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意识。道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实践是道德形成的前提,并在无产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革命实践中倡导共产主义道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有很多道德教育的思想,孔子的“仁者安仁”思想、老子的“尊道贵德”思想、孟子的“扩充四端”思想、荀子的“化性起伪”思想为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研究提供思想借鉴。西方思想中亚里士多德的“道德选择理论”、涂尔干的“道德教育社会化理论”和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阶级理论”也为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研究提供思想借鉴。第三,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现状分析。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绝大多数大学生在道德领域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状态,但仍有部分大学生存在网络社会责任感缺失、泛娱乐主义盛行、散布网络负面舆论和网络诚信意识缺失等失范现象。高校网络道德教育缺乏针对性,网络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现实社会中存在道德失范现象,大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相脱节等原因,是造成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第四,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及原则。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立了以坚定理想信念、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教育目标。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原则是政治性与生活化相统一、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统一、虚拟性与现实性相统一、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统一。第五,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路径。一是丰富大学生道德教育内容,开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网络行为规范教育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二是创新高校网络空间道德教育方法,提高思政课教师的网络空间道德教育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学习空间,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网络文化。三是提高政府网络空间的治理水平,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政府网络治理效能,落实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四是建设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坚持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提高网民的道德水平,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五是提高大学生自我教育能力,自觉提升媒介素养,发挥朋辈群体的教育功能,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荆洪文[4](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邹鑫[5](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单新国[6](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郭婷婷[7](2018)在《中哈投资便利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全球国际货物、服务的加速流动,国际投资已经逐渐成为整合各国产业体系的主要推动力。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为中国和中亚国家的投资合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对中国和中亚各国的投资便利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法学界针对投资便利化的研究现仍处于初级阶段,无法满足实践对投资便利化更深层次、更为全面的理论需求,因此本文选择投资便利化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国际投资中的众多关系经由权力导向转为规则导向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在这种关系下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因此受益。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特殊规则,是实现规则导向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因此构建投资便利化领域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是实现投资便利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规则导向的最有力途径。本文意图通过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的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建设,形成中国与中亚国家投资便利化的示范机制,提升中国的良好形象。同时加强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交流合作,有助于构筑“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中亚枢纽,进而推动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区域一体化进程,逐步提升中国在中亚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地位。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关于投资便利化的相关基础理论,对投资便利化、贸易便利化以及投资自由化等相近概念进行辨析并明确投资便利化机制的相应措施,为后文的论证提供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二部分介绍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投资便利化合作机制的实践现状:从实现中哈两国投资便利化所具备的优势条件出发,到两国现阶段实现便利化的三大法律保障机制现状。第三部分,在制度梳理的基础上,从条约机制、区域合作机制、争端解决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分析法律保障机制在促进投资便利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第四部分,基于对投资便利化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从完善条约机制、组织法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三个方面出发,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李松涛[8](2018)在《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具有涉及面广、复杂度高、监管主体多行业化等显着特征,其安全监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共安全至关重要。但是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的政策滞后、主体缺位和体系不完备,导致客户信息大规模泄露、非法虚假交易、网络洗钱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因此,尽快健全和完善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体系迫在眉睫。本文以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为研究对象,基于公共安全管理、网上支付、信息安全等理论,归纳并分析了其金融、互联网和信息安全三大核心特征,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和探索性案例研究寻找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从制度、管理和技术视角剖析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的监管主体内在关联和安全事件成因,使用博弈论和结构方程模型论证了政府需要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进行强力监管,寻找造成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和各因素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的效用。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归纳分析、演绎分析等方法,经过系统集成和整合研究,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制度设计方案,构建了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协同参与的多层次、多部门协同的强制监管介入的监管机制;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大对重点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安全检查和披露、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事项报告、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安全的管理要求、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信息安全实行外部评估、监督和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健全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推行电子身份认证和开展用户安全教育的八项监管政策;并设计出信息安全监管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做到量化评估监管效果,使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管理更加严谨细致和科学合理。最后,对本文研究进行了概括性总结,提炼出本文的主要结论:一是运用公共安全理论和探索性案例分析阐述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监管薄弱环节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政策不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承担的企业内部自身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持续存在的外部网络攻击、信息系统技术漏洞等风险;二是以博弈论为基础论证国内相关监管部门只有选择实施严格信息安全监管决策,制定合理的监管制度,完善的监管措施才能获得市场监管效益最大化;三是运用结构方程模型进行了多元化数据分析,论证第三方支付机构因素、监管机构因素、个人客户因素对信息安全成因均具有显着性正向影响,且监管机构因素是造成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从模型得出保障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首先要求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用;四是研究提出了信息安全监管不能只靠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建议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导,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为辅的多层次、多部门协同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以及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政策体系和监管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还分析了本文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努力的方向。期待本文的研究,能够增强以人民银行为主导的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在互联网背景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的监管能力和效用,从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等层面助推整个社会公共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王秀才[9](2018)在《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与法治存在复杂的关系,改革与法治尤其是立法既有可能是相互冲突、也有可能是互为辅助。冲突主要体现在改革对既有规范或立法的突破,因为一般情况下,某些领域的改革是需要改变已有的生产关系、管理方式、思想方式、活动方式来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这就必然产生突破既有规范制度的要求,而立法多数情况下是将部分社会主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它是既有的制度规范本身。改革与法治特别是与立法互为辅助主要体现为二者不可分离,因为改革一旦离开了立法,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就很难将改革所获得的经验进行制度化确认和巩固,这样的改革是无章可循的。而当立法离开了改革,则就丧失了对社会领域实际经验的把控,立法进步特别是法治的进步也将受到限制。纵观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改革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共中央在做顶层设计时,屡次强调依法治国,此举足见中央对法治的重视。这种重视在体现法治对改革的重大作用的同时更体现出改革的目标也有法治的影子。当法律没有对改革事项作出规定时,立法者及时制定法律是“改革于法有据”的基本要求,当然,根据改革的需求对改革所涉及到的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解释或废止也就成为了“改革于法有据”的深层次要求。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印发文件《进一步做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发改经体[2015]2011号),要求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武汉城市圈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简称综改区)围绕批设之初确定的改革试验主题着力进行改革,同时提出了一项让多数试验区为之一振的新内容,即“对长期等待观望、寄希望于给予优惠政策、试验多年而无较大进展的试验区取消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资格。”从2005年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到2015年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淘汰机制的建立,反应了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从批设到推广(或退出)的一个过程。这里就伴随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淘汰或退出由谁来定夺?在批设之初有没有相对应的资质条件?运行当中暴露的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些问题集中起来本质上是国家试验区域的规范化问题,即从批设到运行,再到推广(退出)的规范问题。进一步拓展,其实包括2013年开始批设的中国(上海)、中国(福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2015年批设的武汉、西安等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以及2017年刚刚批设的雄安新区都会面临类似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样的问题。归根到底,此类问题属于国家新型区域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题,在法律视野下便需要考虑其法治化问题。国家新型区域作为一种全面深化改革的体现,同样也需要考虑法治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些问题出发,对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的法治化问题进行研究。当然,国家新型区域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视角下进行,以“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为前提。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范化手段很多,其中试点试验是推进中央与地方治理体系化、规范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全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有关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核心内涵和理论基础。国家新型区域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发展发展方式,其本质上体现了改革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国家新型区域作为区别于传统行政区域的一种新类型,本身和宪法学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存在密切的联系,不同于行政区划却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国家新型区域是在特殊经济区基础上的国家战略体现,主要是指国家为吸引外部生产要素、促进自身经济发展划出一定范围并在其中实施特殊政策和管理手段的特定区域。国家新型区域虽然不同于普通地方,但它依然体现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新型区域的发展需要更大的自主权,需要中央权力的赋予,所以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是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理论的体现。在具体运行中,国家权力的配置由传统的机械分工走向有机结合,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而各个阶段的国家新型区域变化则体现为一种制度变迁理论。第二章意在梳理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与现实特点,并提出研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三个面向,即批设、运行和评估阶段或环节。该部分从改革变迁的视角对国家新型区域发展演变进行探究。国家新型区域经历了从经济特区到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再到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个变迁。经济特区是一种新制度的探索,是一种伴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模式,是中央观念更新和地方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结果。综改区是在经济特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产生的新型区域发展方式,综改区的设立改变了以往经济领域的特殊政策仅向部分地区倾斜的状况,意在强调各地依靠自身进行公平竞争,以先行先试为特点,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实现城乡、金融、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协调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本质上是以更大的开放促进更深入的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平台属性、功能拓展等方面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试验区。三者之间在存有区别的同时也体现为一种一脉相承的关联关系。第三章针对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国家新型区域批设法治化。以国家新型区域的批设现状考察为基础,主要从批设的主体和批设的依据、已有的立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立法为实例,探寻现有新区域的立法依据。制度创新是人们为了获取在现存制度结构内无法实现的潜在收益而对现存制度采取的突破性改革。从法律层面分析,任何突破性质的改革必须在已有的法治框架下开展,即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就有违法的可能,当然这也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试验区制度创新过程中的本质要求。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突破法律的状态主要体现在区域竞争,区域竞争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在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国家新型区域的批设通常存在批设主体混乱、批设法律依据位阶较低、批设程序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并伴随一定的风险,通常体现为部分社会组织和社会群体的利益相悖;与现行观念、制度、法规产生碰撞或摩擦;改革进程中违背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等方面的内在客观规律等。所以在未来新型区域的批设过程中需要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形成改革共识,注重民主参与、规范授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在风险应对上需要在国家履行预防义务的基础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第四章主要针对如何实现国家新型区域运行法治化的问题。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分属两个阶段,在政治生活中,制度约束同样无处不在。概括来讲,诸如宪法安排这样的正式制度以及公共政策对行为有着广泛的、法律性规则的约束。现代国家大多通过严密的宪法与法律体系来建立一套有序的制度体系、规则体系,从而使政治生活在有序的规则体系下运行。其中,政治制度的层级结构是对这类规则体系的一种描述。这样的一种制度层级结构和立法法所确立的立法体系相似,主要不同在于政治生活中的许多制度的运行是以各种惯例与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像立法体系那样以成文规定形式表现出来。同样,国家新型区域改革本身也有自己的制度,其运行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区域创新治理由“碎片化”向整体性的转变,改革由纵向分权向横向放权过渡等。制度的运行是改革的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区域改革运行中存在以下难题,比如行政区划难以协调统一市场、新型区域间的不良竞争以及区域改革法律困境等。面对运行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需要在统一立法和执法、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更大程度地赋权以及注重国家新型区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等方面寻求出路。第五章是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评估路径问题。国家新型区域评估的法治化虽是最后一个阶段,但却是最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国家新型区域淘汰机制建立以后,评估问题就显得倍加重要。目前的法治评估主要存在诸如责任追究方式传统、试验区统一方案与专门规定适用重叠以及改革创新内容分散化等制约因素。在法治化评估过程中,应当以区域治理体系的建立为评估基础,坚持容错性民主理论,重塑政府功能,建立国家新型区域效能评估制度。容错性民主理论是试错权的重要理论支撑。政府功能重塑主要涉及权力结构重整,意在实现服务、法治型政府对统治、管理型政府的转换。效能评估制度对国家机构设置以及权力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使各种机构功能得到最大效能发挥的一种制度。评估问题的关键是评估体系的建立,法治评估体系的建立除了需要对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和功能、构建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知外,关键是评估实践问题,所以在章末试图构建一种法治评估模型,并运用层次分析法进行了一次法治评估的尝试,以期对区域法治化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全文通过对国家新型区域批设、运行和评估三个主要阶段或环节的考察和探究,提炼出国家新型区域在各个阶段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应对举措,最终通过量化法治的方式初步形成了一个包含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公权力行使规范、法治环境塑造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指标的区域法治化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从而为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评估提供实践支撑和制度指引。
张建国[10](2016)在《跨境电子商务与海关管理研究综述及展望》文中指出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异常迅猛,给传统的海关管理带来全方位的挑战。文章以跨境电子商务与海关管理为研究对象,对二十年来的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梳理,归纳了国内学术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与海关管理方面的主要观点,对研究现状和主要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并提出对未来的研究展望。
二、专家学者纵论网上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家学者纵论网上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与基本理论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概念界定 |
(一)法治与文化 |
(二)法治文化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客体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特征属性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结构内容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战略价值 |
(一)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重要支撑 |
(二)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发挥显着优势的内在动力 |
(三)开创管党治党新局面和开辟党的建设新境界的迫切需要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与借鉴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 |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演变 |
(二)中国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特点 |
三、西方历史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思想 |
(一)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思想的主旨 |
(二)西方历史文化中法治文化建设的要义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与经验审视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进程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源起 |
(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法治文化建设的探索 |
(三)改革开放以来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一)强化了法治文化的实践基础 |
(二)促进了法治理论的逐步深化 |
(三)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认同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法治文化建设应符合现实基本国情 |
(二)法治文化建设应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
(三)法治文化建设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 |
(四)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两个“三位一体”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瓶颈 |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水平不均衡 |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
(三)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氛围不浓厚 |
(四)法治文化建设的自觉自信不充分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
(一)历史文化传统局限性的制约 |
(二)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制约 |
(三)意识形态斗争复杂性的制约 |
(四)地域人口现实差异性的制约 |
第五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与前瞻思考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
(一)增强法治意识、坚定法治信仰 |
(二)健全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 |
(三)强化依法行政、营造法治氛围 |
(四)积淀法治底蕴、培育法治自信 |
(五)统筹法治资源、实现科学发展 |
(六)树立法治形象、彰显法治实力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机制构建 |
(一)强化法治文化建设的多元动力机制 |
(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的责任监督机制 |
(三)健全法治文化建设的普法传播机制 |
(四)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文化创新机制 |
(五)优化法治文化建设的人才培育机制 |
(六)实施法治文化建设的评价评估机制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前瞻 |
(一)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取向 |
(二)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 |
(三)新时代法治文化建设的拓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文章情况 |
(3)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阶级分析法 |
1.3.2 多学科分析法 |
1.3.3 实证分析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分析 |
2.1 网络空间的基本概念 |
2.1.1 “网络空间” |
2.1.2 网络空间的特征 |
2.2 道德教育的基本概念 |
2.2.1 道德及道德的形成 |
2.2.2 道德教育 |
2.2.3 网络空间道德教育 |
2.2.4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 |
2.3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特征 |
2.3.1 教育主客体的交互性 |
2.3.2 教育内容的开放性 |
2.3.3 教育场域的跨地域性 |
2.3.4 教育方式的虚拟性与现实性 |
2.4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意义 |
2.4.1 拓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领域 |
2.4.2 促进大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 |
2.4.3 引导大学生在网络空间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第3章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借鉴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道德的思想 |
3.1.1 道德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意识 |
3.1.2 道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
3.1.3 实践是道德形成的前提 |
3.1.4 倡导共产主义道德 |
3.2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道德教育的思想 |
3.2.1 仁者安仁 |
3.2.2 尊道贵德 |
3.2.3 扩充四端 |
3.2.4 化性起伪 |
3.3 西方思想中关于道德教育的思想 |
3.3.1 道德选择理论 |
3.3.2 道德教育社会化理论 |
3.3.3 道德认知发展阶段理论 |
第4章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现状分析 |
4.1 绝大多数大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
4.1.1 具有深厚的爱国主义情怀 |
4.1.2 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
4.1.3 大力弘扬集体主义价值观 |
4.1.4 积极投身网络公益事业 |
4.2 部分大学生存在网络空间道德失范现象 |
4.2.1 网络社会责任感缺失 |
4.2.2 泛娱乐主义盛行 |
4.2.3 散布网络负面舆论 |
4.2.4 网络诚信意识缺失 |
4.3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 |
4.3.1 高校网络道德教育缺乏针对性 |
4.3.2 网络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
4.3.3 现实社会中存在道德失范现象 |
4.3.4 大学生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相脱节 |
第5章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及原则 |
5.1 以习近平关于道德教育和网络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思想 |
5.1.1 “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
5.1.2 “青少年要锤炼品德修为” |
5.1.3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
5.1.4 “建设网络强国” |
5.2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目标 |
5.2.1 坚定理想信念 |
5.2.2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
5.2.3 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
5.2.4 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
5.3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原则 |
5.3.1 政治性与生活化相统一 |
5.3.2 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统一 |
5.3.3 虚拟性与现实性相统一 |
5.3.4 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相统一 |
第6章 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的路径 |
6.1 丰富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内容 |
6.1.1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
6.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6.1.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
6.1.4 网络行为规范教育 |
6.1.5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教育 |
6.2 创新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方法 |
6.2.1 提高思政课教师的网络空间道德教育水平 |
6.2.2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智慧学习空间 |
6.2.3 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网络文化 |
6.3 提高政府网络空间的治理水平 |
6.3.1 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 |
6.3.2 提高政府网络治理效能 |
6.3.3 落实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 |
6.4 建设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
6.4.1 坚持正确的网络舆论导向 |
6.4.2 提高网民的道德水平 |
6.4.3 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示范作用 |
6.5 提高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 |
6.5.1 自觉提升媒介素养 |
6.5.2 发挥朋辈群体的教育功能 |
6.5.3 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哈投资便利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投资便利化理论概论 |
(一)投资便利化的概念界定 |
1、投资便利化的定义 |
2、投资便利化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投资便利化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1、区位优势理论 |
2、交易成本理论 |
3、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三)投资便利化的实现路径—法律保障机制 |
1、机制构建是实现投资便利化的有效路径 |
2、高效、协调的法律保护体系是机制构建的重点 |
3、丰富的合作领域是机制构建的基础 |
二、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投资便利化基本情况分析 |
(一)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投资便利化具备的优势条件 |
1、独特的区域优势为两国投资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
2、不断巩固的双边关系为投资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
3、相得益彰的经济条件为投资合作提供广阔前景 |
(二)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投资便利化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 |
1、条约法数量初具规模 |
2、国际组织平台多样 |
3、争端解决体系初步成型 |
三、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投资便利化法律保障机制现存问题分析 |
(一)中哈投资便利化条约机制存在的不足 |
1、中哈整体上缺乏有效的的双边投资条约 |
2、已有BITs协定不能满足投资便利化的需要 |
(二)中哈投资便利化组织法机制存在的不足 |
1、区域经济组织合作程度低 |
2、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协调难 |
3、论坛性国际组织机制的法律泛化 |
(三)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 |
1、BITs调整范围狭窄 |
2、投资争议解决成本高昂 |
3、各投资争议解决方式衔接不畅 |
四、促进中哈投资便利化的法律对策建议 |
(一)构建投资便利化法律保障机制的原则 |
1、合作共赢原则 |
2、规则导向原则 |
3、可持续发展原则 |
(二)促进投资便利化的具体建议 |
1、完善BITs协定为中哈投资便利化提供“宪法性”文件 |
2、完善、强化国际组织机制 |
3、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致谢 |
(8)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政府监管研究现状 |
2.1.1 国外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政府监管研究 |
2.1.2 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政府监管研究 |
2.2 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研究现状 |
2.2.1 信息安全理论研究 |
2.2.2 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研究 |
2.2.3 国内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研究 |
2.3 网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研究现状 |
2.3.1 社会公共安全理论研究 |
2.3.2 国外网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研究 |
2.3.3 国内网络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研究 |
3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发展及特征分析 |
3.1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发展 |
3.2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金融特征 |
3.2.1 支付功能 |
3.2.2 信用中介 |
3.2.3 资金管理 |
3.3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互联网特征 |
3.3.1 开放性 |
3.3.2 传播性 |
3.4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的信息安全特征 |
3.4.1 复杂性 |
3.4.2 动态性 |
3.4.3 易扩散性 |
3.4.4 高风险性 |
4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的探索性案例分析 |
4.1 案例分析方法及思路 |
4.2 探索性案例分析 |
4.3 基于制度视角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分析 |
4.4 基于技术视角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分析 |
4.5 基于管理视角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分析 |
5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影响因素及决策分析 |
5.1 博弈论与博弈均衡 |
5.2 影响因素行为博弈模型 |
5.2.1 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之间基于遵守信息安全监管行为的模型 |
5.2.2 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基于信息安全监管行为的模型 |
5.2.3 人民银行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基于客户信息安全监管行为的模型 |
5.3 模型分析 |
5.4 决策启示 |
6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问卷调查的多元分析 |
6.1 问卷调查的背景 |
6.2 基于德尔菲法的调查问卷设计目标及实施 |
6.3 信度与效度检验 |
6.4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参与方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 |
6.5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影响因素的理论假设 |
6.6 影响因素相关性一阶模型构建及模型检验 |
6.7 影响因素因果性二阶模型构建及假设检验 |
6.8 模型分析 |
7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制度体系设计 |
7.1 监管目标:确保稳定、有效和公平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 |
7.2 监管机制:以人民银行为主,多方协同的强制监管介入 |
7.3 监管政策:制定制度、管理和技术三位一体的监管规范 |
7.3.1 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对重点机构信息安全检查和披露 |
7.3.2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事项报告 |
7.3.3 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安全的管理要求 |
7.3.4 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信息安全实行外部评估 |
7.3.5 监督和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
7.3.6 规范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
7.3.7 推行电子身份认证,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
7.3.8 开展用户信息安全教育 |
7.4 效果评估:建立监管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7.4.1 指标体系设计的依据和原则 |
7.4.2 第三方支付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率指标 |
7.4.3 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信息安全标准达标率指标 |
7.4.4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信息泄漏率指标 |
7.4.5 第三方支付机构网上交易欺诈率指标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9)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国家新型区域的类型及研究样本的选定 |
五、拟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基本问题厘定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及内涵阐述 |
一、国家、改革与法治 |
二、国家新型区域的宪法学意涵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理论基础 |
一、“两个积极性”理论 |
二、结构功能主义理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应坚持的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公众参与原则 |
三、公共性原则 |
四、风险评估原则 |
第二章 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及法治化的分析面向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的发展演变 |
一、雏形:经济特区 |
二、成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
三、拓展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与雄安新区 |
四、国家新型区域发展的关联性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的分析面向 |
一、国家新型区域的起始环节:批设 |
二、国家新型区域的实践环节:运行 |
三、国家新型区域的评价环节:评估 |
第三章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现状 |
一、批设的主体和规范依据 |
二、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的依据文本考察——以综改区为例 |
三、部分地方试验有突破法律规定之嫌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批设的主体较混乱 |
二、批设法律依据位阶较低 |
三、批设程序的公众参与不足 |
四、国家新型区域批设风险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批设的规范路径 |
一、凝聚改革共识,加强顶层设计 |
二、规范授权立法的主体和程序 |
三、基层民主范式:新型村级治理机制 |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五、注重国家预防义务 |
第四章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特点考察 |
一、地方治理创新的空间特征:“碎片化”到“整体性” |
二、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纵向分权到横向放权 |
三、治理结构法治化的新需求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规范运行面临的难题 |
一、行政区划难以协调统一市场 |
二、国家新型区域改革法律困境——以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 |
三、国家新型区域间的不良竞争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运行规范化的出路 |
一、中央更大程度地赋权 |
二、国家新型区域改革统一立法与合作执法 |
三、深化国家新型区域运行中的行政审批改革 |
四、加强地方政府的有效治理 |
五、拓展国家新型区域间纠纷的多元化解决路径 |
第五章 国家新型区域评估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发展难以评估的制约因素 |
一、责任追究方式传统 |
二、试验区总体方案与专门规定的适用存在重叠 |
三、改革创新呈现分散化 |
第二节 国家新型区域评估法治化路径 |
一、评估基础:区域治理体系的建构 |
二、评估根本:政府功能重塑与财政治理模式 |
三、容错性民主理论与国家新型区域效能评估制度 |
第三节 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和主要评估内容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与评估方法 |
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区域法治化水平综合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四、专家学者纵论网上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D]. 王莹.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3]大学生网络空间道德教育研究[D]. 孟佳琳. 辽宁大学, 2020(01)
- [4]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5]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
- [6]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中哈投资便利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郭婷婷. 新疆大学, 2018(09)
- [8]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信息安全监管研究[D]. 李松涛.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1)
- [9]国家新型区域法治化研究[D]. 王秀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跨境电子商务与海关管理研究综述及展望[J]. 张建国.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6(01)